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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栏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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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斗门区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82年。现有行政编制8人,内设3个职能股(室):办公室、规划开发股、监督管理股。下设事业单位有:斗门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和井岸、白蕉、乾务、斗门、莲洲5个基层环境保护所。

(一)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制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2、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镇和有关行业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和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4、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设施“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污染限期治理、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报告表、登记表)。

5、负责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订自然生态保护规划;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工作。

6、负责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

7、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环境污染治理基金。

8、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负责管理环境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监督环境保护工程、设备、产品质量和标准的实施。

9、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环境科学知识普及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10、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11、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室

1、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3、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调研、安全保卫、国有资产管理、接待和后勤管理等工作;

4、负责党务、纪检、监察、人事、劳资、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管理、外事、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

5、负责环境信息、环境监测网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6、负责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

7、负责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

8、负责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建议;

9、负责创建绿色学校工作。

(二)规划开发股

1、组织编制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组织草拟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3、制订全区自然生态保护、水环境和近岸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4、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

5、指导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6、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示区的建设;

7、参与制订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组织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8、审核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9、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和落实环境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

10、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11、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试生产核准等工作;

12、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管理全区环境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监督环境保护工程、设备、产品质量和标准的实施;

13、负责指导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和环保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监督管理股

1、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定量考核、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江河水整治、环境统计工作;

2、负责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管理制度;

3、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执法责任制工作;

4、负责对已建成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实施限期治理、污染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

6、负责实施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物品的环境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7、组织、参与水污染、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9、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10、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振动、固体废物、有毒化学物品工作;

11、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基金。

(四)监测站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对本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分析,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2、对本辖区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视监督性监测,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3、参加制定本区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监督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参加本辖区环境污染事件调查, 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5、负责本区环境质量评价,参加编写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区环境监测年鉴。

6、负责本区环境监测网的相关工作,组织技术交流。

7、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

参加环境监督活动,开展监测人员培训。

8、承办区环境保护局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基层环保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协助编制和监督实施本辖区总体环境规划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协助区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初审工作,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理。

3、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或个人的污染治理情况,对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稽查,建立污染档案。

4、受区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5、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事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并提出初步意见,及时向区环境保护局报告。

6、负责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7、承办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事指南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受理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提交资料

(1)含土建的项目

①申请报告;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2份及电子文档)、环境影响报告表(2份及电子文档)或环境影响登记表(3份)];

③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已有营业执照因变更或扩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

⑤项目选址规划意见和土地预审意见(其中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规划方案或规划工程许可证);

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租赁经营场所的项目

①申请报告;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2份及电子文档)、环境影响报告表(2份及电子文档)或环境影响登记表(3份)];

③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提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已有营业执照因变更或扩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建筑功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房产证或规划工程许可证等)(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3、办理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的审批时限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10、2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注:如需公示的不包含审批公示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报告书修改时间不包括在内.)

4、收费

不收费

5、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16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6、窗口服务手册办事流程:

申请→核实→现场检查→审查→公示→批复

7、行政服务中心系统办事流程:

斗环建登[ ]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编制日期:年月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备注:除预审意见和审批意见,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环保核准

1、受理范围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

2、提交资料

(1)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的复印件;

(3)建设项目申请投入试生产(试运行)自查表;

(4)环保设施工程设计方案(需配套的环保设施的项目)。

备注:所有复印件均需盖有确认与原件相符公章;上述资料各一份。

3、办理期限

建设项目试运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收费

不收费

5、法律依据

(1)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2001年)。

6、窗口服务手册办事流程:

申请→核实→现场检查→作出行政许可7、行政服务中心系统办事流程:

珠海市斗门区建设项目竣工申请试生产(运行)企业环保执行情况自查表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

1、核发对象

按照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2、核发条件

(1)有合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准手续。

(2)已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3)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和申请试运行的单位核发《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3、核发程序

(1)申请与受理:排污单位提出核发排污许可证申请,并一次性提供全部相关资料。对符合核发条件,资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当场发不受理通知;对资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与现场检查:根据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核实《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如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

(3)决定:根据《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核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4)核发时限: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二十日内不能核发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申报资料

注:1、如《申请简表》内不能满足申请要求的需另附书面申请书。

2、换证的排污单位需要带回原有的许可证(临时证)正证

和副证。

5、核发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1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5)《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6、核发受理:

受理部门: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553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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