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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关键词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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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二者最终融合。

2.Grotius 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其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et Pacis)的发表对于近代欧洲国际法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该书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问题,包罗了国际法的全部内容,为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其提出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被欧洲国家不断地付诸实践,后来的《威斯特法利亚和约》也默示承认了格劳秀斯的学说。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在国际法学说史上存在一个格老秀斯学派。

3.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年间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the Peace of Westphalia),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International Law/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有些学者把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均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称为“一般国际法”,而把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称为“特殊国际法”。两者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狭有别,范围不同。在原则上,前者效力一般高于后者。前者对整个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后者只对某些特定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法(学)所着重研究的是一般国际法。

5.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Morality国际法/国际道德国际道德是指“调整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伦理性行为准则和规范”。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在事实上被各国承认而遵守的一切规则,而国际道德是国际社会中在观念上被

各国视为应该遵守的规则。因此,国家不遵守国际道德,只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或不友好的国际行为,有可能影响有关国家之间的和睦关系,但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也不产生法律后果。

6.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法/国际礼让国际礼让是指“国家在彼此交往中所遵守的礼貌、便利、善意的规则”。例如,对外国元首的尊称、鸣放礼炮以及驻在国对外交使节的某些礼仪等,都属于国际礼让。国际礼让不具有法律义务,即使违反它,也不能作为违法行为而追究国家责任。国际礼让可以通过制定国际条约的方式转化为国际法规则,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最初只是一种国际礼让行为。另外,某些传统国际法规则也可能丧失其法律效力,而成为一种国际礼让,如船舶在公海上相遇时相互敬礼的航海仪式规则。

7.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渊源可以有两种意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他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从法律的观点来说,前一意义的渊源才是国际法的渊源;后一意义的渊源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渊源。

8.Treaty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以国际法为准,旨在设定其相互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条约的基本原则是:(1)条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指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应按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地违反。它是一项古老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国际条约效力的依据。(2)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即条约不约束第三国原则,或条约相对效力原则(principle of relative validity of treaty),是一项古老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条约的效力基于缔约国对其效力的自愿接受,因而条约只能适用于缔约国之间,未经第三国同意,对该国不产生拘束力。

9.General Treaty/Particular Treaty普通条约/特别条约普通条约又称“造法性条约”或“规范性条约”、“国际立法”,它是指数目较多的国家用以制定一般国际法规则以便相互遵守的条约,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一般认为,只有造法性条约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特别条约又称“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条约,如边界条约、通商条约和同盟条约等。

应该指出的是,在国际实践中,这两类条约是很难严格区分的。因为,一方面,在同一条约内有些条款属契约性质,而另一些条款则属造法性质;另一方面,有时契约性条约也会产生“立法效果”,并成为解决缔约国间争端的重要法源。

10.Self-executing treaties/Non-self-executing treaties自执行条约/非自执行条约前者是指条约经国内接受后,无须再用国内立法予以补充规定,即应由国内司法或行政机关予以适用的那类条约。后者是指条约经国内接受后,尚需再用国内立法予以补充规定,才能由国内司法或行政机关予以适用的那类条约。

11.International Custom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现在仍然是主要渊源之一。对于什么是国际习惯,一般认为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法一般被认为具有两个构成要件:(1)物质因素,即各国共同的或相近的行为或做法(general practice),这是量的因素;(2)心理因素,即被各国接受为法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确信(opinio juris),这是质的因素。

由于国际习惯是以国家的行为,而不是以法律文本的形式来表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所以通常称之为“不成文法”(jus non scriptum)。

12.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即时的国际习惯,一般而言某种习惯需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被许多国家所遵从,并被各国广泛承认为一种法律义务,该实践才能发展为一种国际习惯。但在现代,习惯规则也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得到确认,例如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从提出到获得各国的普遍承认,前后不足二十年时间。有学者把这种在短期内形成的国际习惯,称为即时的国际习惯。

13.Naturalists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约束力来自自然法。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家间的一切关系都受自然法规范;而自然法则是指理性、正义和良知等。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自然法曾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为国际法发展提供了不可忽视的道德和伦理基础,使国际法受到普遍尊重。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维多利亚(Francisco de Vitoria)、普芬道夫(Pufendorf)等。

14.Positivists实在法学派指出,国际法之所以有约束力,是因为国家同意的缘故。因此,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基础。根据这一学说,条约规则体现的是

国家的明示同意,而习惯规则被认为是国家的默示同意。实在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苏支(Zouche)、奥本海(Oppenheim)等。

15.Grotians格老秀斯学派又称折中学派(eclectic school)。他们强调,国际法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力,一方面是依据自然法,出于理性,另一方面是依据各国的同意。因此,国际法也可以分为两部分,自然法和制定法。格老秀斯学派的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和瓦特尔(Vattel)。

16.School of Social Solidarity社会连带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代表人物为法国狄骥(Duguit)。

17.Normativist规范法学派认为, 每一级法律规范的效力来自上一级法律,而最高级的法律规范就是法律的基本规范;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源于国际法规范体系中的一个最高规范,即“约定必须遵守”原则,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凯尔森(Kelson)。

18.Policy-oriented School 政策定向学派提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取决于国家的权力或政策、尤其是国家的对外政策。政策定向学派的代表人物有麦克杜格尔(McDougal)、拉斯韦尔(Lasswell)等。

19.Monism /Dualism 一元论即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按照一元论的逻辑,必然得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或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的结论。这一主张抹杀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差别。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处于对等的地位。过分强调二元论往往会导致二者之间的对立,而实际上国内法和国际法有一定相关性。

20.Incorporation or Adoption/Transformation 并入或纳入/转化前者即由国内宪法或部门法做出原则性规定或通过立法机关的行为(如通过批准条约、公布条约、司法判例等),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后者即条约规定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转变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予以适用。

21.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编纂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原则、规范、制度,全面地、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形式制订出来。“编纂”一词的英文名词codification,直译应为“法典化”,意思是把法律订

成法典形式。国际法的编纂实际上包括两个内容:(1)把不具备法典形式的现有法律(公约和习惯国际法)订成法典形式,即狭义的“编纂”。(2)按照法典形式制订新法律,即谋求国际法的“进步发展”。

22.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Jus Congens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强行法是一个源于罗马法的概念。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首次正式使用了国际强行法概念。该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该公约第64条还有“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范之产生”的如下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就二者的联系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般都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畴;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维护的对象相同,都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效力都具有普遍性。

从二者的区别来看,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则,从而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而国际强行法规范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规则。因此,具有强行性的规范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例如,有关惩治海盗、恐怖活动等国际罪行的规则,被认为具有强行性,但并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23.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年由中国、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关于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基本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每一项有其各自的含义,但又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整体。

24.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原则:(1)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最早是列宁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的斗争中提出的。(2)《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正式规定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条约,之后联大又通过了《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

言》、《国际法原则宣言》,非殖民化取得了伟大胜利。(3)随着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民族自决原则又被赋予了新的内容。“自决”已不仅体现在政治上,而更多更重要的开始体现在经济上。(4)民族自决原则,虽然允许国家对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民族给予支持和援助,但是严格禁止任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

25.Sovereignty/Equality主权/平等主权是指一国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对外主权的性质主要是消极的,即不屈从于外国的权威,对内主权则更为积极,它在本国领导范围之内树立起超乎任何个人或集团之上的最终权威。国家主权是每一个国家所固有的基本属性,它表示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根本地位。平等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主要体现:(1)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2)平等的缔约权(3)国家相互之间没有管辖权(4)平等的尊荣权(5)平等的位次权(6)无歧视原则。

26.Sovereignty as Responsibility作为责任的主权作为责任的主权具有三重意义:(1)它意味着国家权力当局对保护国民的安全和生命以及增进其福利的工作负有责任;(2)它表示国家政治当局对内向国民负责,并且通过联合国向国际社会负责;(3)它意味着国家的代理人要对其行动负责,就是说,他们要说明自己的授权行为和疏忽。

27.Intervention/Internal Affairs干涉/内政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断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国际实践表明,干涉不仅有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干涉,还有数个国家或国家集团,甚至国际组织对一国内政的干涉。至于干涉的形式,则包括武装干涉、外交干涉、经济干涉、策动别国内乱、策动军事政变、支持别国的反政府派别和武装等。一般来讲,所谓内政,是指国家可以不受依国际法而产生的那些义务的限制而能自由处理的那些事项,例如决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采取立法、司法或行政措施管理国家,利用和管理本国的自然资源,决定本国的外交政策等等。

28.Principle of good faith善意原则(1)各国在解释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应采取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就条约关系而言,缔约方应当确认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时所取得的谅解,确认缔约各方在谈判过程中相互妥协所达成的共识,而不能单方、片面地解释自己所承担的义务;(2)在适用法律规则时,各国应遵循惯例和理性进行自我约束。

29.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主体,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或简称为国际人格者(international person),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实体。

30.Unitary State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的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在国家内部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的主体。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e15162376.html,posite State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复合国可分为联邦(federation)和邦联(confederation)。联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组成的国家联合,也称联邦国家。联邦有统一的宪法以及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联邦本身构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成员国一般不是国际法的主体。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军队和财政预算,联邦成员国仍然是主权国家,各自拥有立法、外交、行政、国防、财政等全部权力;各成员国公民只有本国国籍,而无邦联的共同国籍;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32.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neutrality in war永久中立国,是依据条约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是完全独立国家,中立条约担保它们的领土完整,它们则做出永久中立的承诺。现在的永久中立国有瑞士、奥地利和土库曼斯坦。

战时中立与永久中立的共同点:都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都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中立。不同点:(1)战时中立一般是战争开始后由非交战国自由选择的一种法律地位,可以发表中立宣言或声明,也可以采取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的方式;

永久中立则是在战前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和国际承认的方式实现的无期限和无条件的中立。(2)战时中立可以宣布取消;永久中立由于存在中立的条约义务,其中立地位是经他国保障的,不得单方面废除。

33.Right of Independence独立权指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自主性和排他性是其两大特性。国家的独立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基础。

34.Right of Self-defense自卫权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力。国家自卫权被明确规定在《联合国宪章》第51条。根据该条和国际习惯法,自卫权包含如下要素:(1)自卫权是国家固有的或自然的权利,可单独或集体行使。(自卫权的性质)(2)自卫是对武力攻击的反应。(前提条件)(3)自卫权应在受武力攻击时、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之前行使,(时间条件)且自卫行动应立即报告安理会,(程序条件)并不得影响安理会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的权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自卫行动被纳入了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之中。(4)行使自卫权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限度)

35.Right of Jurisdiction管辖权国家依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

36.quidquid est in territorio est etiam de territorio 领土的一切属于领土,国家对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即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也称领域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外国人,除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一进入一国领土就立即处于该国属地管辖之下。

37.Personal Jurisdiction属人管辖,指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之内和在其领土范围之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38.Protective Jurisdiction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在该国领土范围以外犯有侵害该国国家及其公民重大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39.Universal Jurisdiction普遍性管辖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行使管辖,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但这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领域或本国管辖的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行使,而不能在别国领土上行使。

40.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为罗马法格言,即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按照此理论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故为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

41.State Immunity 国家豁免:广义上,它包括司法豁免权、行政豁免权和征税豁免权。狭义上的概念是指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即司法豁免权,它又包括管辖豁免权、司法程序豁免权和执行豁免权。

所谓管辖豁免,系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国内法院对该国提起诉讼或将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物;司法程序豁免,系指一国法院不得强制一个主权国家出庭作证或提交证据以及参加任何诉讼活动,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执行豁免,即使一国放弃了管辖豁免和司法程序豁免并在一项诉讼案中败诉,不经其同意也不得扣押其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判决。

42.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Doctrine of restrictive immunity 根据绝对豁免论的理论,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否则,任何国家的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国家为被告及以该国国家的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案件。限制豁免论又称有限豁免论或相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一般是把外国的国家行为分为两类:统治权行为(act jure imperii)和管理权行为(act jure gestionis)。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这两类行为被称作“主权行为”和“商业交易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应用语是“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前者是指国家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以国家的主权者资格行使的行为,属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后者是指国家直接参与经济、贸易等商业活动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豁免的范围。

43.Recognition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44.the Constructive Theory/the Declaratory Theory构成说/宣告说构成说认为,承认可以创造新国家的法律人格,即一个新国家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这种学说主要流行于19世纪。20世纪的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森等支持这一理论。宣告说认为,国家的成立及国际法的主体资格的取得,并不依赖于他国的承认。这种学说比较接近于事实而较为合理,现已获得大多数学者的支持,也为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家实践所接受。

45.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实效原则,即有效统治原则(Effective Control),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为根据的,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并获得大多数人民的服从,各国才能予以承认。一般不必再考虑该政府的政权起源和法律根据。

46.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不承认原则,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不论他是以国家还是以政府的名义出现,都不应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不承认原则与美国国务卿史汀生1931年给中日两国政府的照会有关。

47.de jure recognition/de facto recognition 法律承认是正式的、稳定的、全面的承认,它往往通过正式的文书表达,一般是不可撤销的,直接导致双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关系。事实承认则是非正式的、临时的、有限的承认,通过具体的行为而非正式的承认文书表达,可以撤销,只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

事实承认往往是法律承认的先导,一般而言,即存国家由于不能确定新国家或新政府能否永久的存在,或出于政治观念的对立而不愿予以承认,但又有与之交往的实际需要,才做出事实承认。

二者在法律效果方面有一定差别。事实承认的场合,承认国一般不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完全的主权豁免,双方的关系局限在非政治的范围内。此外,法律承认导致承认者与被承认者建立外交关系,而事实承认则没有这种效果。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e15162376.html,teran Treaty 拉忒兰条约,1929年教廷和意大利之间签订,从而解决了教皇与意大利政府之间的冲突,教廷的国家地位问题也得到澄清。在条约中,意大利政府承认教廷在国际事务上的主权是其本质上固有的,也是符合其传统及其在国际上的使命的要求的;梵蒂冈国家在教皇的主权之下。

49.Success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引发的其所承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发生转移。国家继承(state succession)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在该领土范围内所承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政府继承(succession of government)是指由于政权更迭而引发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旧政府转移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

50.the Clean Plate Rule 白板规则,适用于新独立的国家对条约的继承,由新独立国家与被继承国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一般认为它们不受原宗主国所签订的任何条约(包括适用于或专门适用于继承所涉领土的条约)的拘束。

51.Nationality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52.jus sanguinis/jus soli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前者指根据血统关系取得国籍,即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凡本国人所生的子女,不论出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当然具有本国国籍。后者指一个人的国籍根据其出生地来决定,即一个人出生在哪国就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

53.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根据本人的意志或某种事实,并在具备入籍国立法所规定的某些条件之后取得国籍,通过加入而取得国籍的主要情况有申请入籍、婚姻和收养。

54.Naturalization 入籍也称归化,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按照一国法律规定,通过本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而取得该国国籍。

55.Double Nationality/Statelessness 双重国籍/无国籍前者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国籍的法律状态,后者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56.The 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 of dual nationality 国籍惟一原则,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应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国籍惟一原则不仅是各国

国籍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国际公法上有关国籍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原则。在国际习惯法方面,许多学者认为,国际习惯法对于国籍的确定,揭示了一些基本原则,其中之一便是一个对象一个国籍原则。国籍惟一原则在某些国际条约中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如1930年订于海牙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在其前言中开宗明义地宣称:“深信使得各国公认无论何人应有国籍且应仅有一个国籍实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也将国籍惟一列为它的根本原则之一。

57.National Treatment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至于政治权利,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国人一般不能享有。

58.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般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适用于经济和贸易方面。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互惠的、无条件的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根据国际实践,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以下情形:(1)给予邻国的利益和特惠;(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3)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域内部的优惠;(4)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

59.Reciprocal Treatment互惠待遇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如相互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

60.Differential Treatment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基于种族、宗教、政治等方面原因的差别待遇,构成歧视待遇,是违反国际法的。

61.Diplomatic Protection外交保护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本国国民,即国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

62.Calvo Doctrine卡尔沃主义最早由南美著名法学家卡尔沃(Carlos Calvo,1824-1905)于1968年提出,他在一国民在东道国因投资产生争端是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上,主张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赔偿。

卡尔沃主义后来为拉美国家所坚持,还在与外国人签订的投资契约中订有卡尔沃条款。关于卡尔沃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学说和实践上没有一致意见。

63.Extradition(Rendition)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合作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64. Political Offense Exception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该原则是指国家对由于政治原因而遭受外国追诉的外国人不予引渡。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在实践中,是否属于政治犯一般由被请求引渡国决定。但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非法劫持航空器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以及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等国际罪行,不应被视为政治罪,可以引渡。

65. Principle of Identity 相同原则,又称罪名同一原则,或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double criminality),是指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行为人才能被引渡,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66.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Nationals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引渡的对象原则上只限于外国人,本国国民一般不予引渡,这叫做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只有英、美等极少数国家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67.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Death Penalty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从本质上讲,死刑不引渡原则不是死刑犯本身不能被引渡,而是引渡该人需要以请求国不执行死刑为条件。该原则仅作为拒绝引渡的任择理由出现。

68.Double review system 双重审查制指引渡请求须经被请求国的主管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然后做出是否引渡的决定。司法审查按本国法律程序和有关条约的规定进行,其目的在于确定外国请求引渡的人是否具有可引渡性;行政审查则是一国行政机关依其自由裁量权,对引渡案件涉及的国家利益、国际关系、政治因素等问题进行审查,并做出拒绝引渡的决定或最终发布引渡命令的过程。

69.Principle of Specialty罪行特定原则,又称专一原则,指请求引渡国把罪犯引渡回国后,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70.(Territorial) Asylum (域内)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一项权利。

71.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域外庇护又称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其驻外国的使领馆等设施内或在降停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舰船或飞机上庇护外国人。域外庇护是对所在国的属地优越权和国家主权的侵犯,因此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外交庇护虽为南美国家采用,但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不予认可。

72.Nansen Passport 南森护照一战后,在欧洲产生了大量的难民,使得难民的保护成了国际性问题。于是在国际联盟主持下,成立了保护欧洲难民的国际机关,设立了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由挪威人弗里德约夫·南森担任,负责保护和救援一战后仍滞留在各国的难民。为了争取各国支持难民高级专员的工作并承认他所颁发的旅行证件-南森护照,国际上出现了一些关于颁发难民证件的专门规定。

73. Refugee 难民,是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而遭受迫害留在其本国之外,并由于此项畏惧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由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74.Non-refoulment Principle不推回原则难民待遇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

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原因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此即“不推回原则”。

75.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国际人权法是指有关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人道法是指由条约和惯例确立的,限制战争或武装冲突各方选择其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或保护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受难者,或保护可能受战争或武装冲突影响的非冲突一方国家、人员或财产的国际法规范。

76.Collective human rights 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是依照人权主体的不同而对人权所作的一种分类。集体人权是相对于个人人权而言的某一类人所应享有的人权,其权利主体是某一类特殊社会群体,或某一民族与某一国家。集体人权包括国内集体人权与国际集体人权两类。国内集体人权,又称特殊群体权利。这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的权利、儿童的权利、妇女的权利、老年人的权利、残疾人的权利、罪犯的权利、外国侨民与难民的权利等等。国际集体人权,又称民族人权,按照现今国际社会通常的理解与承认,它主要是指民族自决权、发展权,此外还有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自由处置自然财富和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等。

77.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国际人权宪章”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任择议定书和1989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被誉为“国际人权宪章”。

78.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该宣言不是条约,没有法律拘束力,而且其内容没有摆脱西方资产阶组成关于人权的传统观念,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如只强调个人的权利,而忽视集体的权利,但其国际影响却是深远的。

79.Derogation Clauses 克减条款一些国际人权条约规定,允许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单方面决定不履行条约义务。人们通常把这样的条款称为克减条款,将

国家的这项权利称为克减权。在社会紧急状态、国家危难和战争等局势下,一个国家可能难以履行其国际义务,平时可能被认为是违反条约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可以因为该特殊情形而被暂时接受。

80. Crime of Genocide 灭绝种族罪,简称灭种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一系列被禁止的行为。灭种罪通常被认为是国际法上非常严重的罪行,是最古老的一种国际犯罪。

81.Territory Waters 领水,是指在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其陆地疆界连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82.vacant land(terra nullius)无主地,指尚未为任何国家占有,或无人居住,或虽有土著居民,但该土著社会不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或者为原属国所放弃。

83.uti possidetis 占有原则,为拉美一些国家采用来确定它们之间的边界线;不是依据实际占有,而是以殖民地时期划定行政区的法律和地图为依据,由殖民者所划定的行政区划线被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成为各国独立后的国界线。《开罗决议》也将这项原则适用于非洲统一组织的所有成员国,保证尊重其独立时已存在的边界。

84.Multi-national Rivers/International Rivers 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的领土而通往海洋,并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对一切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

85.Occupation 先占(亦称占领)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先占的客体必须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在18世纪及以后,国际法要求先占的完成必须是实现有效占领。有效占领的两个基本事实是:(1)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有该土地,把它置于自己主权之下;(2)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组织,维持先占土地的公共秩序。先占与发现是有联系的。发现赋予发现者的国家以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

86.Prescription 时效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和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它与先占不同:前者是占领他国的部分领土,后

者是无主地。在国际法律实践中,时效并不是一项单独存在的法律原则,它通常是与默许、禁止反言的观点以及抗议或不抗议的效果联系在一起的。

87.Accretion 添附是指土地通过新的形成而增加。它有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人工添附在涉及其他国家的利益时,应谨慎从事。

88.Cession 割让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国。割让不得违反国内法有关于割让领土的限制,必须有转移主权的意思。割让是以条约为基础的,有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或战争威胁的结果,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废弃。国家可出于不同的动机和不同的目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领土割让。

89.Conquest 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征服国将被征服国领土全部或部分加以兼并的行为。征服不同于割让,它不以条约基础。在发动战争被承认为是一种主权权利和战争是合法的时期,征服被接受者为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但在现代国际法上,征服作为国家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在法律上已再没有存在的余地了。

90.Plebiscite 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这种方式考虑到居民的民族成分而变更国家某一部分领土,符合民族自决原则,也是国际法和各国实践所承认的。但公民投票也常常被滥用,因此公民投票应真正体现所涉地区人民的意愿,才能符合民族自决原则。

91.Reversionary rights 收复失地,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92.Condominium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特定的领土共同行

使主权。

93.Lease租借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

限范围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94.Sphere of Influence势力范围指专门保留由已经有效占领了邻近土地的国家将来加以占领的那些土地。

95.International Servitude国际地役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国际地役有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积极的地役是指一国有权在另一国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如筑路。消极的地役是指一个国家要求另一个国家不得在其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

96.Normal Baseline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它多适用于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97.Straight Baseline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国际法院在1951年关于“英挪渔业案”中承认了这种基线的合法性。在划定直线基线时,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同时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98.Archipelagic Baseline群岛基线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基线的划定受下列条件的限制:(1)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2)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3)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4)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99.Bays海湾是以横越水曲曲口所划的直线为直径,向海岸划一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的面积的水域。

100.Historic Bays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依据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岸国内水的海湾。一般承认,历史性海湾应具备的条件是: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长时期内行使主权,并且其他国家默认了这一事实。

101.Territorial Sea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外国船舶享有经由一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102.The Contiguous Zone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对如下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

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103.Archipelagic Waters 群岛水域,群岛国用直线把外缘岛屿连接起来构成其测算领海及其他海域的直线基线。基线所包围的海域称为“群岛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群岛水域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水域内区指定适当的“群岛海道”,让外国船舶和飞机在海道通过,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

104.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 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是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沿海国根据这一原则对其毗连的大陆架提出权利要求。自然延伸是以陆地为基础向大陆架主张权利的一种观点,是确定大陆架法律地位的根据。

105.equitable principle 公平原则,源自法律上的衡平(equity)概念,国际法上的公平原则是指考虑一切有关因素调整某种规则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以便公平解决有关问题。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划界中的公平原则不仅指必须采用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106.exclusive economic zone/continental shelf 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大陆架,指邻接领海并在领海之外,沿海国行使开发自然资源权利的一定宽度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领海基线)起,自然的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通常可扩展到200海里,或扩展至2500米水深处(二者取小);如果自然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

二者同是沿海国行使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主权权利的区域。二者都不影响其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在离岸200海里范围内,大陆架即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1)联系:二者在范围上有重叠即200海里以内部分重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行使的都是主权权利,且此种权利都是以勘探、开发海底及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完全一致;《公约》关于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规定相同。

(2)区别: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以领土主权的自然延伸为根据,而专属经济区主张才能拥有;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涉及所有自然资源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主要以非生物资源为主,即专属经济区以水域为主,而大陆架以海床和底土为重点;专属经济区涉及剩余权利的分配问题,而大陆架不涉及剩余权利分配问题。

107.Innocent Passage/Transit Passage 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1)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通过为无害的断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规定了一系列情形。(2)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只有在遇到不可抗力或为救助遇难等情况下才能停船和下锚。(3)对于商船的无害通过权各国没有异议。对于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是个长期争议并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过境通行制是《海洋法公约》新创立的一种通行制度,是海峡制度的核心,它适用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就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在这种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而且这种权利不得被停止,但行使过境通行的船舶和飞机应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以及海峡沿岸国制定的有关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过境通行不同于无害通过:前者适用于所有船舶和飞机,且不应予以停止;后者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且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停止。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国际法期末试题

国际法练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 )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 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 4.航空器的国籍是( )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 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 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 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 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 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 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 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A.条约未经批准 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 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 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 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 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 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 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 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南大国际法题目解答

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 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决议2013 国际法的渊源 定义:国际组织对某一事项作出的表决或者提出的观点、看法。 表现:既可构成各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有权解释,也可以奠定条约的原则基础。 作用:能够影响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形成,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产生起证明作用。 评价:并不是所有国际组织决议都有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只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才有此可能;而且只能是这些文件中的一部分才能形成国际法的渊源。 有效统治原则2013 国家的承认 定义:有效控制原则/实效原则,以是否实行有效统治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和根据的一种承认理论。(只要新政府在本国实行有效统治,便可承认之。) 有效统治:新政府实际控制本国大部分地区和有效地行使统治权,得到居民惯常服从,因而有可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国际交往,承担国际权利义务。 特殊国际法2012 国际法的特征(效力的普遍性) 来源:国际法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普遍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 定义:普遍国际法——适用于普遍国际关系,对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主要国家具有拘束力区域国际法——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 特殊国际法——只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一般只对两国或少数国家有拘束力 评价:区域和特殊国际法都可能基于某些特殊的环境和关系规定特殊规则,但规则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加以限制,不能否定普遍国际法及其普遍适用性,不应违背普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战争与和平法》2012 国际法的名称(万民法作为国际法的语源) 国际公法之父格劳秀斯的经典名著,借用了“代表所有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的“万民法”概念用以命名所论述的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万民法:与原有仅适用于罗马公民之间的市民法相对应,适用于罗马境内的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相互间关系。 国际法学者将罗马法中的万民法视为当代国际法名称的语源。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2011 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定义: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过渡过程中,1648年为结束欧洲新教国家与罗马天主教国家间的三十年战争(欧洲新教教徒与罗马教皇和罗马帝国成员国矛盾的产物,中世纪以来欧洲第一次大规模的国际战争)而召开的威斯特伐亚公会以及其所缔结的《威斯特伐亚和约》揭开了国际关系史上新的一页。 评价:开创了以国际会议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实践,承认了荷兰瑞士以及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肯定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国际关系中的基本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 ☆毗连区2011 and 2007 国际海洋法 定义: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由沿海国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管制内容:防止和惩治外国船舶在其陆地领土、内水、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地位:不同于领海,沿海国无主权,只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并且不及于毗连区上空。有专属经济区,属于其一部分,地位等同。无专属经济区,相当于公海地位。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

论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

论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 论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p.143)。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制定有关国家责任的全球性国际条约。尽管部分国家以前曾经多次倡议就此议题召开外交会议并制定一项国际公约,但该倡议至今没有付诸实践。虽然召开外交会议以制定国际公约的倡议未见响应,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法委员会)仍然承担起对国家责任进行系统研究的任务,并编纂条约草案,希望能够促进相应国际公约的诞生——在国际法委员会诞生的1949年,它就将国家责任列入研究和编纂计划。之后,先后有5位国际法权威学者担任该项计划的特别报告员,主持不同阶段的工作①。作为长达半个世纪不懈努力的结果,《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以下简称《责任草案》)在2001年得以问世。国际法委员会还为其附加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评注》(以下简称《责任草案评注》)。由于研究与编纂者皆是世界顶尖的国际法学者,并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反复论证与锤炼,所以《责任草案》毫无争议地成为目前国家责任领域最权威的研究成果。 既然国家责任是国家所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而国际不法行为又是国家行为的一种,那么一个行为构成国家行为就成为国家需要为此承担国家责任的前提。然而,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才

算构成国家行为在学术界和各国政府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国际社会之所以迟迟无法制定有关国家责任的国际公约,很大程度上就缘于无法解决该分歧。这种分歧之所以产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国家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主体,所以它的行为必须通过自然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然而,并非任何自然人的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国家行为。换言之,只有符合国际法上构成规则的自然人行为才能上升为国家行为,并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而构成规则有一套非常复杂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对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在国际法上酿成国家责任是非常严重的外交事件。因此,任何国家都会在这个问题上异常谨慎,对于制定有关国家行为的国际条约更是如此。虽然规则的复杂性和制度的重要性导致了国家之间的较大分歧,但在《责任草案》中,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缜密的分析与严谨的说理,为弥合分歧与达成共识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解决思路。以《责任草案》为线索,笔者认为可以将国际本文由收集整理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法律制度归纳为四个基本原则。 二、国家整体负责原则 所谓国家整体负责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国家应当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第二,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具有何种职能、地位或其他特性,其行为在国际法上都由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责任。《责任草案》第4条第1款充分体现了国家整体负责原则。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国际法将任何国家机关以该资格做出的行为都视为国家行为,而不论该国家机关的职能、地位或者特

国际法试卷 (2)

2014年7月国际公法 一、单选题 1、18世纪末首次将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B.边沁 2、联邦国家属于(B)。B.复合制国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因为(C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C. 政治 4、一国依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称为(B)。B.国际地役 5、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C )。C. 美国总统杜鲁门 6、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C)专属管辖。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7、派遣国正式任命食馆(B)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B.武官 8、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C)。C.51个 9、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D.安理会 10、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D)。D.倪征(日十奥)(yu三声)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的情况有(ABD)。A.同意 B.不可抗力 D.自卫 2、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ABCD)。A.居民B.领土C.政府D.主权 3、国际法上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ABC)。A.提出引渡请求 B.被请求国的审查 C.引渡的执行 4、下列选项哪些是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ABCD)A.财产权 B.休息权 C.社会保障权 D.受教育权 5、国际法中合法的领土添附有(ABD)。A.自然形成的新生岛屿 B.河口形成的三角州 D.围海造田或建立人工岛 6、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ABCD)。A.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B.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 C.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D.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7、毗连区是沿海国对(ABC)。A.海关 B.财政 C.移民 8、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B)。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9、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截止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10、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BCD)B.决策机关 C.执行机关 D.行政机关 三、填空题 1、当代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两大类:(个人权利)和(人民自决权)。 2、领土主权所包含的(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区)是统一不可分的。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划定大陆架的外交界限时,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架的外缘距离如果超过200海里的,其划定的大陆架宽度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如下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级馆长、(公使或教廷公使级馆长)以及(代办及馆长)。 5、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四、名词解释 1、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即存国家承

国际法试题(附答案)

西安财经学院学生社区提供【https://www.wendangku.net/doc/9e15162376.html,】 国际法试题(附答案) 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1页至4页,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5页至8页,共8页;选择题40分,非选择题60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 ]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 ]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 A.有效统治原则B.托巴主义C.威尔逊主义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 A.确认B.放弃C.冻结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 A.享有无害通过权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案情简介】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

南大网院 国际法学第1次作业

作业名称国际法学第一次作业出卷人SA 作业总分100通过分数60 起止时间 学员姓名学员成绩100 标准题总分100标准题得分100 题号:1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1864年,在中国传教的美国教士威廉·马丁(William Martin)将美国人恵顿(Wheaton)的著作《国际法原理》一书译成英文,定名为()。 ?A、《万国公法》 ?B、《万国法》 ?C、《万民法》 ?D、《市民法》 学员答案:a 说明: 本题得分:2 题号:2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是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都是从这项原则引申出来的。 ?A、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C、民族自决原则 ?D、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学员答案:d 说明: 本题得分:2 题号:3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适用于普遍国际关系,对于一切国家或者包括主要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拘束力的规则是()。 ?A、普遍国际法 ?B、区域国际法 ?C、特殊国际法 学员答案:a 说明: 本题得分:2 题号:4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现代国际法在封建中国无从发展,历代王朝与周边国家、民族的交往形成的是一种什么关系?( ) ?A、朝贡 ?B、平等 ?C、附属 ?D、主从 学员答案:a

说明: 本题得分:2 题号:5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以下哪个条约标志着对国际行为产生直接约束力的国际法的产生?() ?A、《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B、《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C、《国际联盟盟约》 ?D、《巴黎非战公约》 学员答案:b 说明: 本题得分:2 题号:6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以下哪一种不是实践中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发生效力的方式?() ?A、采纳 ?B、转化 ?C、混合 ?D、保留 学员答案:d 说明: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节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 equality of sovereignty ?(一)国家主权的概念 ?1、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 ?对内的最高权: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对外的独立性:自主、平等。 “主权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本质上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必然随着国际法的变化而变化”。———【美】孔慈 ?2、国家主权的相对性 ?(1)主权的行使范围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国内管辖事项范围具有相对性。 ?根本没有本质上保留给国家规定的事件,因为国际法可以对任何客体加以规定。只能有这样的区别:一般的或者特殊的国际法已经规定的事件,以及它尚未规定并且在国际法予以规定以前委诸国内规定的事件。因此,如果“国内事件”这个名词确有意义,那么它只能指第二种事件。 ———菲德罗斯 ?(2)主权的行使方式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一国不受任何限制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国际强行法、条约等 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jurisdiction: ?1、领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海陆空底范围内 ?2、国籍管辖nationality jurisdiction: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本国船舶、本国飞行器行使管辖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

权行使管辖。 ?重大犯罪、双重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不论罪行发生地和国籍为何。 ?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罪、奴隶制及相关犯罪、酷刑罪、劫持人质罪、海盗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毒品罪、危害环境罪等等 ?普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1992年美国《酷刑受害者保护法》 ?1998年皮诺切特案:引渡、国家豁免 ?2000年比利时逮捕令案、2003年巴勒斯坦人诉以色列总理沙龙案 ?西班牙国家高等刑事法院:犯罪嫌疑人在西班牙境内;受害者中 有西班牙国民;相关案件没有其他外国法院审理 ?普遍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阿道夫·艾西曼案 ?2006年比利时法庭对4名卢旺达人的审判 ?国家在行使普遍管辖的问题: ?1、普遍管辖不仅是一项权力,而且也应该成为一项义务。 ?2、国家长臂管辖的冲突;

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2014年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最先把国际法着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3.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 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4.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原则是(ABC)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优惠待遇原则 D.互惠待遇原则 5.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提出引渡请求B.执行引渡C.被请求国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 二、填空题 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的巨着《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如下特性: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性、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和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4.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人、主权、领土和政府。 5.拒绝引渡的理由有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答: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4.庇护答: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或外庇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论述题 1.论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答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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