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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号]【高原梁汉钊信用证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如何理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条件

[第270号]【高原、梁汉钊信用证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如何理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条件

[第270号]【高原、梁汉钊信用证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如何理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条件

▍文刘一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5集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原,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进出口五部副经理,兼任香港鹏昌集团公司董事。因涉嫌犯信用证诈骗罪,于2000年4月30

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汉钊,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进出口五部经理。因涉嫌犯信用证诈骗罪,于2000年4月30日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高原犯信用证诈骗罪、被告人梁汉钊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于2001年5月1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原在担任国企公司进出口五部副经理期问,于1996年一1998年,伙同鹏昌公司(已破产清盘)的朱柏炎(另案处理),以鹏昌公司的名义与国企公司签订虚假内容的合同,诱使国企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证后,又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共计美元2565万余元(折合人民币21259万余元),均用于鹏昌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全部损失。被告人梁汉钊于1996—1998年担任国企公司进出口五部经理期问,在代表国企公司与鹏昌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

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企公司被骗美元2565万美元(折

合人民币21259万余元)。被告人高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条,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梁汉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且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原辩称:未与朱柏炎合谋将信用证用虚假单据贴现,个人也未占有贴现后的款项。其辩护人提出:高原没有信用证诈骗的故意和行为,也不是单位犯罪直接实施者,其行为应认定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被告人梁汉钊辩称:签订合同是公司领导决定的,其个人不应该承担责任。其辩护人提出:梁汉钊不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不负责任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将由燕兴公司、惠通公司及高原签订的合同认定在梁汉钊的犯罪数额中,没有法律根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间,被告人高原与香港鹏昌集团公司(以下称鹏昌公司)的朱柏炎合谋后,由鹏昌公司与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以下称国企公司)签订虚假的进口合同,据此以鹏昌公司为受益人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开立22单信用证,开证金额1093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9051万余元)、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开立2单信用证,开证金额94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780万余元)、由中国惠通(集团)总公司(以下称惠通公司)代国企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开立5单信用证,开证金额220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829万余元)、由惠通公司代国企公司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

请开立2单信用证,开证金额95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793万余元)、向北京市商业银行申请开立4单信用证,开证金额175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454万余元)、由中国燕兴总公司(以下称燕兴公司)代国企公司向工行北京分行申请开立2单信用证,开证金额76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630万余元),共计开证金额1789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4537万余元;由鹏昌公司从香港提供虚假的信用证附随单据,将信用证项下资金贴现,用于鹏昌公司的经营活动,除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支付人民币358万余元外,其余全部损失,未能追回。

同年,被告人梁汉钊担任国企公司进出口五部经理,在国企公司进出口五部与鹏昌公司签订进口合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开立19单信用证,开证金额941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7791万余元);通过北京市商业银行开立4单信用证,开证金额175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454万余元)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合同真伪、进口是否落实,盲目签约,致使信用证项下资金1116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9245万余元)被骗,至今无法追回,给国有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原系鹏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鹏昌公司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与他人签订虚假的货物进口合同,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将信用证项下资金贴现的手段,骗取巨额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梁汉钊系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亦应惩处。被告人梁汉钊的辩护人关于将由燕兴公司、惠通公司及高原签订的合同认定在梁汉钊犯罪

数额中没有法律依据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的辩解与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原信用证诈骗1756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4179万元)、指控梁汉钊在签订、履行23份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116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9245万余元)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高原、梁汉钊的其他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1.被告人高原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梁汉钊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3.在案扣押的鹏昌公司、国企公司进出口五部公章各一枚予

以没收,其余公章与本案无关,由检察机关处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原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梁汉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梁汉钊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定性不准,其在签订合同中无失职行为,且不负责履行合同,不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其辩护人提出:梁汉钊不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主观上没有失职的故意,也没有失职的行为,认定梁汉钊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宣告梁汉钊无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汉钊上诉所提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定性不准,其在签订合同中无失职行为,且不负责履行合同,不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梁汉钊不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主观上没有失职的故意,也没有失职的行为,认定梁汉钊犯罪的证据不足,请二审法院宣告梁汉钊无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梁汉钊在1998年担任国企公司进出口五部经理,负责五部全面工作期间,代表国企公司与鹏昌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认真审查合同的真伪、进口事项是否落实,盲目签订合同,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企公司信用证项下资金1116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9245万余元)被骗,且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无法追回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在案的合同、证明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人梁汉钊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汉钊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原系鹏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鹏昌公司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与他人签订虚假的货物进口合同,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将信用证项下资金贴现的手段,骗取巨额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高原、梁汉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梁汉钊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能否将国有公司的部门经理认定为国有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如何理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要件?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梁汉钊作为国企公司进出口五部部门经理,进口合同的签订、履行由其签章负责,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规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是1997年修订刑法的一个创新。据此,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应无疑问。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和认定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

理论和实务均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两个罪名的分立,是立法技术处理的结果,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被骗犯罪。国家机关之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均应视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主体。另一种意见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一个法定专用名词,源于单位犯罪处罚主体的规定,其内涵及外延明显窄于国家工作人员。两种意见的基本分歧在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否包括单位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责任人员。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有二:一是从相关的立法例来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有别于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应的应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立法上将后者规定为犯罪主体的也不乏其例,比如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二是从解释的法定性、一致性的角度,应当将作为犯罪主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作为处罚主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同一理解。一方面,作为单位犯罪中特有的法定称谓,沿用已久,不宜作突破解释;另一方面,刑法规定中先后出现的名词,宜作前后一致之连贯解释。由此,对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两点:一是须有管理人员之身份,行使实际管理职权;二是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负有直接责任。其中,前者不限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的分管副职领导、部门、分支机构

的负责人等均属管理人员;后者的着眼点在于对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有无法律及职务上的责任,不在于是否具体参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尤其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渎职等过失犯罪中,不要求具有决定、批准、授意等参与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梁汉钊担任国企公司进出口五部经理,负责五部的全面工作,在系列被骗合同签订过程中代表五部签字、盖章,且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本属合同行为不可分割的共同组成部分,其理应对合同被骗后果承担管理失职之责任。因为,保证合同的真实履行,是其职务上的既定责任,而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而被骗,正是其失职所致。故被告人梁汉钊及其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二)被告人梁汉钊代表国企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作为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其客观构成应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一是本体要件,严重不负责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履行职

责,即通常所谓的失职行为;二是后果要件,失职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之现实后果;三是中介要件,或者说是附加要件,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之直接原因系合同对方的诈骗行为。其中,失职行为包括当为、能为、不为三个层面的蕴意,即具有法定或者职务上的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义务,正常履行职务本可避免损失,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义务;损失后果指的是现实的、具体的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的、潜在的或者非经济性的损失一般不能视为这里的损失后果。但不得将属由合同对方的诈骗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或者直接的损失对象是第三方,但最终责任将落到该国有单位的损失理解为间接损失。诈骗行为需以构成犯罪为充足,不能将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理解为这里的诈骗行为,但无需以合同对方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认定本案当事

人构成签订、履行合I司失职被骗罪的前提,在程序上仅需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即可。在本案中,首先,被告人梁汉钊作为负责国企公司进出L]五部全面工作的经理,代表国企公司与他公司签订、履行进口合同过程中,本应严格审查合同签订之真伪、监督合同是否依约履行,但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对进口事项能否落实不加审查,多次与他单位盲目签订进口合同,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信用证附随单据真实与否不予审查,对进口事项是否落实不闻不问,任由损失频频发生,存在明显的

失职行为。其次,被告人梁汉钊的失职行为,已经造成了国企公司1116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9245万余元)的特别重大经济损失,且该损失业已无法追回。虽然合同对方系通过信用证实施的诈骗行为,直接的诈骗对象是开证银行,但因银行方不属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且在议付过程中并无过错,国企公司负有偿还银行该部分被骗款项的民事责任,损失最终需由国企公司来承担。第三,合同对方鹏昌公司非但实施了诈骗行为,且业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一、二审法院均对此予以了认定并作出了判决。判决虽未追究鹏昌公司的刑事责任,但必须注意到,判决是依照刑法第二百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被告人高原信用证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的。综上,被告人梁汉钊及其辩护人关于梁汉钊无失职行为、国企公司的损失非其失职所致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汉钊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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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金融已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铁马金戈,纵横捭阖的时代英雄。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信用证诈骗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教训深刻。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信用证诈骗犯罪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个犯罪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个特定的犯罪领域。所以,要研究信用证诈骗犯罪,必须首先了解信用证及其在赖以生存的金融市场中的运作程序。信用证方式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异地、异国间贸易中存在的双方不信任与欺诈行为,但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因为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信用证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诈。因为信用证的作用,仅是在双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给以保障:对卖方是获得出口项下的货款,对买方是得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而“信用”、是不能防止欺诈的。一、信用证诈骗的原因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美钞、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所以,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而伪造提单比伪造名画容易得多。那么,在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5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买方是很危险的。根据ucp500,对单据的正确与否,银行只要认定其“表面相符”便没有任何责任。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这一免责条文清楚强调银行对于假单证不负任何“把关”责任。除非是单证表面已可看出有“假”,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银行也没有能力认证单证的真假。毕竟银行不懂外贸,不知道单证上各种商品货物的合理价格,不知道信用证受益人是否有可靠的货源,等等。除非和约要求银行“把关”,银行不会自找麻烦。国内、国际社会法律制裁不力,骗子容易逃避罪责。由于信用证诈骗是一种非暴力犯罪,其危害性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而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各国有关立法及打击措施不力且差距较大。加之信用证诈骗犯罪的跨国性,涉及国际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程序复杂,费用较高,追究难度较大,即使追究处罚也较轻。例如在古巴通过伪造信用证附随的提单而诈骗了900万美元的案犯,在美国迈阿密州只被判了2个月的监禁。正由于此类犯罪低风险高回报,国际上许多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如贩毒集团)已大规模进入此领域,信用证诈骗犯罪更为严重。1993年,俄罗斯有关银行一次被黑势力内外勾结,通过信用证诈骗损失4000万美元。受害者的警觉性与素质不高。在信用证诈骗中,行骗者始终围绕着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和利用被害人自身的弱点进行诈骗。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水平不高,不懂信用证业务,不懂航运,消息也不灵通,甚至缺少一般的常识与警觉,给骗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主席 b.s.惠布尔指出:“我们应该注意目前存在的欺诈这个重要问题,清楚地认识到欺诈的起因,首先是由于商业一方与一个无赖签订合同,但是跟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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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信用证课堂练习答案

操作题(合同条款拟定) 1.请为中国大米制作含下列内容的合同条款: 品名:中国大米 规格:不完善颗粒不超过17% 杂质不得超过1% 水分不得超过15% 数量:1000公吨,溢短装5%,由卖方选择 包装:麻袋装,每袋约100公斤,以毛作净 Commodity & specification: Chinese Rice Broken grains (Max.) 17% Admixture (Max.) 1% Moisture(Max.)15% Quantity :1000 metric ton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Packing: packed in gunny bags of 100kgs each Gross for net 2.根据下列成交条件签订出口合同,在空白合同中填写相关条款 交易条件如下: 上海龙华贸易有限公司(LONGHUA TRADING CO.,LTD.10TH FLOOR LONGHUA MANSION,56 FUXIN RD.,SHANGHAI CHINA与加拿大TBS公司(TMES BROWN&SONS CO.,LTD.#604-610JALAN STREET,TORONTO,CANADA)就陶瓷餐具经过几个回合的交易磋商,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共识,概括如下: 成交价格条件:HX3018两套装一纸箱,HX2016,HX4015和HX5014一套一纸箱,共1639纸箱 装货/装运条件:自中国上海经海运至加拿大多伦多港,装运期为2007年4月。允许分批和转船 保险条件:由卖方按CIF成交金额的110%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险中的水渍险和战争险 付款条件: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合同号:SHHX07027 合同日期:2007年4月3日 SALES CONFIRMATION (1)NO.:SHHX 07027 (2)DATE:April 3,2007 (3)THE SELLER:LONGHOA TRADING CO.,LTD ADDRESS:10TH FLOOR LONGHUA MANSION,56 FUXIN RD.,SHANGHAI CHINA (4)THE BUYER:TMES BROWN&SONS CO.,LTD. ADDRESS:#604-610JALAN STREET,TORONTO,CANADA

委托代开信用证合同-(正式)

委托代开信用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委托代开信用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同意签订并执行本合同。 2、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合同项下述第二条规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实施委托代理开立信用证的行为。

3、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达成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开立国内贸易信用证。 2、甲方在《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上,列明售出产品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规格标准、数量、单价、总金额。并向乙方提供接证银行名称、坐标、地址等内容。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照售出产品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在委托开立信用证前书面交给乙方。 2、甲方保证《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信息的真实、准确,保证所填写的产品内容得到银行核实并认可,无错。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3、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开证费用,按照开证总金额的13%计算。 4、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出的信用证后,甲方的接证银行不接受或有其他理由不给甲方贷款,全部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已收取的开证费用并不退还。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履行本合同后,乙方须向信用证受益人有开立信用证的义务。乙方负责按照信用证申请书上内容在十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内准确无误的开出信用证。未开出信用证的责任由乙

方全部承担,并完全无条件立即退还给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开证费用。乙方开出信用证后,甲方的接证银行不接受或有其他理由不给甲方贷款的全部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履约程序及款项支付 本合同的履行程序,执行先后次序不可改变: 1. 甲方一次性支付开立信用证金额人民币的13%的手续费给乙方。 2. 甲方和乙方协商订立《委托代开信用证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3. 甲方和乙方协商订立《委托代理框架协议》,确认内容完全正确。 4. 甲方和乙方协商订立供方需方《产品购销合同》,确认内容完全正确。 5. 甲方和乙方协商订立《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受理回单)》,确认内容完全正确。 6. 乙方确保在十五至二十个银行工作日内根据《信用证申请书》,由开证银行开出180天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乙方有义务和甲方就委托开立信用证的程序、流程、银行商谈内容和注意事项等有全面性具体的沟通。并确定开出的信用证和甲方提供的信用证申请书内容准确无误。若由乙方所产生的失误均由乙方全额赔偿予甲方。 2. 开立的信用证是甲方确认的,信用证开出后,信用证受益人是否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 防范 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结算工具,信用证本身不能防止欺诈,因此,信用证诈骗案件发生率很高,且诈骗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国际间的正常贸易,发展中国家更是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我国将来加入WTO后,国际间的贸易会不断增加笔者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研究,希望人们对此引起深层次的思考 作者简介杨克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处长,一级法官 收稿日期1999-11-16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金融已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铁马金戈,纵横捭阖的时代英雄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信用证诈骗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教训深刻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信用证诈骗犯罪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个犯罪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个特定的犯罪领域所以,要研究信用证诈骗犯罪,必须首先了解信用证及其在赖以生存的金融市场中的运作程序

信用证方式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异地、异国间贸易中存在的双方不信任与欺诈行为,但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因为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信用证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诈因为信用证的作用,仅是在双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给以保障:对卖方是获得出口项下的货款,对买方是得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而“信用”、是不能防止欺诈的 一、信用证诈骗的原因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美钞、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

日常诈骗常见手段及防范对策教学内容

日常诈骗常见手段及 防范对策

日常诈骗常见手段及防范对策 针对近期不法分子冒充单位领导、利用网络、电话等通讯工具对我公司员工进行诈骗,为使公司员工能有效识别此类诈骗,提高防诈骗安全意识,谨防上当受骗,现公司整理了各类常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进行宣传,此次宣传普及工作主要针对以电话、互联网方式进行的诈骗活动,谨防受骗,安全防范意识是最坚实的一道防线。 骗术一:冒充:“单位领导”实施电话诈骗 老套的电话诈骗案件类型,诈骗分子事先非法获取受害人的姓名、单位、手机等信息,冒充受害人的领导拨打电话给受害人,以“领导”的口吻叫受害人于次日或约某一时间点到“他办公室”一趟,说有要事交代。对受害人提出对方手机号码变更质疑的,对方就说是该号码刚换的,还要求受害人将该领导的原来手机号码删除;对方未表明是某领导的,受害者一般会问是不是“XX领导”,诈骗分子便马上对号入座。 在约定时间到“领导办公室”前,诈骗分子以“XX领导”名义再次给受害者打电话,称现在有两名上级领导在他办公室谈话,现在不方便和他见面,同时提出需要准备红包给其两名上级领导送礼,并不方便使用现金,叫受害者代为去银行汇款至两名上级领导的指定账户。当受害人汇款完毕后,诈骗分子会继续以上级领导“胃口太大”还需继续汇款为由,叫受害者继续汇款,直至受害者发现被骗。【防范对策】此类犯罪是继“猜猜是我谁?”、冒充“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电话诈骗形式后的一种新型诈骗类型,冒充“领导”对其下

属实施电话诈骗,容易使受害人上当受骗。当前,此类案件在全省和全国呈多发态势。广大群众和单位职员要提高防骗意识和识骗技能,避免上当受骗。 骗术二:企业财务人员成新型诈骗对象 案犯先从网上搜索各地会计、财务QQ群,以发“会计证办理”、“会计资格考试大纲”等文件名为诱饵,植入盗号木马,一旦受害人点击文件激活木马便可获取财务人员的QQ好友信息及聊天记录,掌握领导QQ账号、表达习惯及近期的交易往来等情况。 案犯会事先将财务QQ好友中客户、领导的QQ删除,再用相同的头像和昵称注册一新QQ,然后将新QQ加入财务QQ好友,当财务再与客户、领导用QQ交流时学客户、领导等人的口吻要求财务汇款实施诈骗。 【防范对策】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设置QQ密码不要过于简单,且一定要对QQ密码设置保护。电脑要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查杀。不要随便接收陌生人发来的邮件,防止因中了木马病毒而导致QQ号码被盗,尽量将财务电脑和其它电脑分开,减少病毒传染的可能性,聊天时,不要轻易向陌生人泄露个人信息。 骗术三:冒充合法网站实施诈骗 冒充合法网站实施诈骗惯用的伎俩就是用字母与数字之间差异小的的去代替。一些假冒交易网站的域名和正式网站差别很小,有的甚至只有一个字母的差别。如果用户不仔细看地址栏,就会进入骗子预先设计好的假冒交易网站,从而导致密码被盗,资金丢失。

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

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 以下是受益人根据合同规定审核来证的实务操作,先看合同,然后根据合同内容审核信用证中与合同不相符的地方。 买卖合同

进口国开来的信用证: ISSUING BANK: UNITED GREAT KINGDOM BANK LTD, LONDON CREDIT NUMBER: LOD88095 DATE OF ISSUE: EXPIRYDATE AND PLACE: DATE PLACE . APPLICANT: EASTERN TRADING COMPANY 81 WORDFORD STREET, LONDON UNITED KINGDOM BENEFICIARY: SHANGHAI MAOLIN TRADE CORP. MAOMING NAN ROAD SHANGHAI P. R. OF CHINA

AMOUNT: (SAY U. S. DOLLARS THIRTY TWO THOUSAND AND FORTY ONLY)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DRAFTS AT 30 DAYS AFTER SIGHT FOR FULL INVOICE VALUE DRAWN ON US 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TRANSHIPMENT: ALLOWED PORT OF LOADING: SHANGHAI PORT OF DISCHARGE: LONDON LATEST SHIPMENT DATE: DESCRIPTION OF GOODS: WOOLLEN BLANKETS, CIF LONDON ART. NO. H666 600PCS @PC ART. 600PCS @PC ART. NO. HE21 720PCS @PC TOTAL: 1920PCS AS PER CONTRACT DOCUMENTS REQUIRED: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PACKING LIST IN TRIPLICATE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 APPLICANT *GSP FORM A CERTIFYING THAT THE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 ISSUED BY COMPETENT AUTHORITIES *INSURANCE POLICY / CERTIFICATE COVERING ALL RISKS INCLUDING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UP TO FINAL DESTINATION AT LONDON FOR AT LEAST 110 PCT OF CIF VALUE AS PER INSTITUTE CARGO CLAUSE (A) *SHIPPING ADVICES MUST BE SENT TO APPLICANT WITHIN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THE INVOICE VALUE, NUMBER OF PACKAGES, GROSS AND NET WEIGHT, VESSEL NAME, BILL OF LADING NO. AND DATE, CONTRACT NO. SHOWING SHIPPING MARK AS:EASTERN

根据题中的合同审核下面的信用证

根据题中的合同审核下面的信用证,找不符点并拟写英文修改函。

ISSUE OF DUCUMENTARY CREDIT ISSUING BANK: METIAABANK LTD. FINLAND DOC. CREDIT FORM: REVOCABLE CREDIT UMBER: LRT0802457 DATE OF ISSUE: 080428 EXPIRY: DATE 080416 PLACE FINLAND APPLICANT:AKEKSANTERINK AUTO P. O. BOX 9, FINLAND BENEFICIARY: GUANGDONG LIGHT ELECTRICAL CO.LTD 52, DEZHENG ROAD SOUTH, GUANZHOU, CHINA AMOUNT: USD3648.00 (SAY U.S.DOLLARS THIRTY SIX THOUSAND FOUR HUNRED FOUR HUNDRED AND EIGHT ONLY) AVAILABLE WITH/BY: :ANY BANK IN ADVISING COUNTRY BY NEGOTIATION DRAFTS AT 20 DAYS 'SIGHT FOR FULL INVOICE VALUE 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TRANSSHIPMENT: ALLOWED LOADING IN CHANRGE: GUANGZHOU FOR TRANSPORT TO: HELSINKI SHIPMENT PERIOD AT THE LATEST MAY 30, 2008 DESCRIP. OF GOODS960PCS OF HALOGEN FITTING W500, USD6.8 PER PC AS PER SALES CONTRACT 08SG468001 00.22,4, 08 CIF HELSINKI DOCUMENTS REQUIRED *COMMERCIAL INVOICE 1 SIGNED ORIGINAL AND 5 COPIES *PACKING LIST IN 2 COPIES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l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APPLICANT (AS INDICATE ABOVE) *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CERTIFYING GOODS OF ORIGIN IN CHINA, ISSUED BY COMPETENT AUTHORITIES *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OF PICC.INCLUDING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UP TO FINAL DESTINATION AT HELSINKI, FOR AT LEAST 120 PCT OF CIFVALUE. *SHIPPING ADVICE MUST BE SENT TO APPLICANT WITH 2 DAYS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NUMBER OF PACKAGES, GROSS &NET WEIGHT,WESSEL NAME, BILL OF LADING NO. AND DATE, CONTRACKT NO ... VALUE ..... . PRESENTATION PERIOD 6 DAYS AFTER INSSUANCE DATE OF SHIPPING DOCUMENT. CONFIRMATION WITHOUT

根据外销合同审核信用证

题目要求和说明 销售合同 SALES CONTRACT 卖方 SELLER: DESUN TRADING CO.,LTD. 29TH FLOOR KINGSTAR MANSION, 623JINLIN RD., SHANGHAI CHINA 编号NO.: SHDS09027 日期DATE: APR.03, 2009 地点SIGNED IN: SHANGHAI 买方 BUYER: NEO GENERAL TRADING CO. #362 JALAN STREET, TORONTO, CANADA 买卖双方同意以下条款达成交易: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agreed between the BUYER and SELLER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允许 With 10% 溢短装,由卖方决定 More or less of shipment allowed at the sellers’ option 5. 总值 Total Value SAY US DOLLARS FORTY SIX THOUSAND NINE HUNDRED AND EIGHTY ONLY. 6. 包装 Packing DS2201 IN CARTONS OF 2 SETS EACH AND DS1151, DS4505 AND DS5120 TO BE PACKED IN CARTONS OF 1 SET EACH ONLY. TOTAL: 1639 CARTONS. 7. 唛头 Shipping Marks AT BUYER'S OPTION.

根据合同内容审核信用证(单证员考试国际商务单证缮制与操作试题)

题目要求和说明

合同:SALES CONTRACT THE SELLER: SHANGHAI WILL TRADING. CO., LTD. JIANGNING ROAD, SHANGHAI, CHINA NO. WILL09068 DATE: , 2009 SIGNED AT: SHANGHAI,CHINA THE BUYER: NU BONNETERIE DE GROOTE. AUTOSTRADEWEG 6 9090 MEUE BELGIUM This Sale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Sellers and the Buyers, whereby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and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Packing: IN CARTONS OF 50 PCS EACH Time of Shipment: DURING AUG. 2009 BY SEA Shipping Mark: AT SELLER’S OPTION LoaDing Port and Destination: FROM SHANGHAI, CHINA TO ANTWERP, BELGIUM 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ARE ALLOWED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 FOR 110 PCT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CIC OF THE PICC DATED 01/01/1981. Terms of Payment: THE BUYER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AND TO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SELLER BUYER SHANGHAI WILL TRADING CO., LTD NU BONNETERIE DE GROOTE 张平LJSKOUT

国贸专项练习题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综合题(答案)

第11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单项选择题 1、所谓单证“相符”的原则,是指受益人必须做到(B )。 A、单据与合同相符 B、单据和信用证相符 C、信用证和合同相符 D、修改后信用证与合同相符 2、进口“短卸报告”的签发者为( A ) A、船方B、港务局C、商检局D、海关 3、国外来证规定:"针织布1000克,每克2美元;总金额为about 2000美元,禁止分批装运。"则卖方向银行支取金额最多应为(A )美元。 A、2000 B、2200 C、2100 D、2150 4、托运人是凭(C )向船公司换取正式提单。 A、托运单 B、装货单 C、收货单 5、.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在DES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在(C ) A.装运港船上 B.目的港船舷 C.目的港船上 D.目的港码头 6、信用证的汇票条款注明“drawn on us”,则汇票的付款人是(B)。 A.开证申请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受益人 7、一份CIF合同下,合同及信用证均没有规定投保何种险别,交单时保险单上反映出投保了平安险,该出口商品为易碎品,因此( D)。 A、银行将拒收单据 B、买方将拒收单据 C、应投保平安险加破碎险 D、银行应接受单据 8、L/C修改书的内容在两项以上者,受益人(A )。 A、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B、可选择接受 C、必须全部接受 D、只能部分接受 9、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是( B )。 A、受益人 B、开证申请人 C、开证银行 D、卖方 10、出口商委托货代向船运公司办理租船订舱,出口商须填写(B)。

A.海运货物运输合同 B.海运货物委托书 C.海运单 D.装货单 11.根据海关规定,进口货物的进口日期是指( B)。 A.载货的运输工具申报的日期 B.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的日期 C.申报货物准予提取的日期 D.申报货物进入海关监管仓库的日期 12.进口商按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 B ) A.应被视为已履行了支付贷款义务。 B.尚须开证银行付款后才能被认为已履行付款义务。 C. 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定舱委托书 又叫做海运委托书,托运单,一般都译为Booking Note,是出口贸易中需要用到的一种文书。对于出口企业(具备进出口贸易权的工厂,贸易公司等),定舱委托书一般由业务员制作,发给货代(一般船运公司只接受货代的定舱)让货代帮忙定舱,然后安排货物的运输。 13.在交易磋商过程中,有条件的接受,是( ) ①还盘的一种形式。②接受的一种形式。 14.卖方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下午收到买方复电要求减价并修改交货期,正研究如何答复时,次日上午又收到买方来电接受发盘,( ) ①于是,合同按卖方发盘条件达成。 ②此时,合同尚未达成。 15.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欧洲某客户出口一批食品,该公司于16日发盘,注明5—6月装船,19日复到有效。18日接对方来电称:“16日电接受,希望尽量在5月装船。”于是( ) ①这笔交易达成。②需经该公司确认后交易才能达成。 判断题 1、信用证修改申请只能由受益人本人提出。(×) 2、.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凡遇到不可抗力事故,遭受事故的一方即可提出撤销合同。(×) 3、从议付行议付完毕,受益人可不受追索地取得货款。(×) 4、《UCP600》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字。(√) 5、凡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付。(√)

根据合同内容审核信用证

No. SD080215 Date: Feb. 15, 2008 Signed at: Shan ghai, China 根据下述合同内容审核信用证,并指出不符之处 Exercise 1 Sales Con tract The Seller: SHANGHAI SHENG DA CO., LTD. UNIT C 5/F JINGMAO TOWER SHANGHAI, CHINA The Buyer: ALFAGA ENTERPRISE 28, IMAMGONJ DHAKA,BANGLADESH The undersigned Seller and buyer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 diti ons stipulated below: Pack ing: In Cartons Shippi ng Mark: A.E. CHITTAGONG Time of Shipment: During May, 2008 Loading Port and Destination: From Shanghai to Chittagong Partial Shipme nts and Tran sshipme nt: Allowed In sura ne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 Terms of Payment: The Buyer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 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 nt. The Seller The Buyer SHANGHAI SHENG DA CO., LTD. ALFAGA ENTERPRISE 信用证 SEQUENCE OF TOTAL 27: 1/1 FORM OF DOC. CREDIT 40A: IRREVOCABLE DOC. CREDIT NUMBER 20: 06660801 DATE OF ISSUE: 31C: FEBRUARY 24, 2008 APPLICABLE RULES 40E: UCP LATEST VERTION

信用证中的合同

Lecture 5 Contracts involved in L/C 典型信用证交易会涉及到一系列合同关系,如买卖之间的基础买卖合同、买方与开证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开证行与卖方的(信用证)协议以及开证行和往来银行(如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等)之间的协议。 一、买方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 买方(申请人)在信用证中的地位并不明确 一方面,信用证系因申请人之申请而开立,而另一方面,信用证却并不规范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普遍接受的观点是,申请人并非信用证中的一方当事人(信用证是开证行和卖方之间的一种特殊合同)。 而在买方与开证行之间是以开证申请书为基础的一个合同,委托代理合同。 (一)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义务 一旦开证行接受申请人开证申请,即对申请人买方承担了开立信用证这一基本义务。(二)开证行接收并审查单据,并根据信用证要求承担付款义务 (三)开证行从申请人处获得偿付权利 一旦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即有权从申请人处获得偿付。但前提条件是其严格按照申请书(信用证)要求履行审单等义务。银行对单据瑕疵或欺诈等不负责任,故此即使单据有问题,银行仍有权从申请人处获得偿付。对此见UCP600第34条。 (四)银行责任免除 1. 单据有效性免责 见UCP600第34条 理由在于:第一,系表面相符与独立性原则的逻辑结果;第二,银行并非贸易专家,其并没有能力去验证单据中具体内容是否真实;第三,即使银行有这个能力,也无法确保在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拒付结论;第四,如强制性要求银行承担确保单据有效性义务,银行风险增加,必然会导致信用证收费等增加,从而商人最终因成本等而不愿利用信用证付款。 例外:如果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如单据伪造异常明显,其不得免责。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5-102(a)(7) 明确规定:开证行对申请人承担了诚信及遵守一般银行惯例之义务。 2. 传输免责 见UCP600第35条(1)(2)款。 第(1)款包含信息传递免责与单据传递免责。当然前提条件是按照要求去传递或发送信息或单据。 单据传递迟延遗失等免责,并不等于银行可以拒绝付款。一旦指定行确认交单相符并将单据转交保兑行或开证行,但在转交途中遗失或迟延,保兑行与开证行依然承担了议付或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义务(注意:此时开证行、保兑行有权要求指定行转交留存的副本,以备其审查单据是否真如指定行所说的相符,如果审查不符的,开证行、保兑行有权拒付)。 在开证行付款之后,其有权要求申请人偿付。

分析跟单信用证潜在风险与防范

浅析跟单信用证潜在风险与防范 姓名:邓焕丹学号:1151301324 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双学位指导老师:熊珍琴 摘要:实务界由于对信用证审单原则和单证一致有不同的理解和观点,导致单证不符被拒付屡见不鲜这给信用证项下的企业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妨碍了信用证业务的有效开展。本文将对严格的相符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借鉴国际惯例,提出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风险防范 国际银行界提供的跟单信用证这种服务形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跟单信用证的发展削弱了货主的风险的,但也不是像银行本票那样基本无风险。要厘清跟单信用证潜在风险及如何防范,我们首先要了解跟单信用证的特点及其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跟单信用证的特点 (一)跟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行出面对出口商承担付款责任。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在符合信用证以及国际惯例的条件下的单据提供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指定人进行承付或议付。(二)跟单信用证的开立以买买合同为依据。但是,信用证有个特点:只要开出就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法律文件。开证银行及其有关此业务的银行只要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规定就行。(三)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买。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官方所处理得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

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 二、跟单信用证风险利害关系人各自面临的风险 对于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过程中,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都有可能面临着不同的风险 (一)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1、卖方伪造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在审单时,如认为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即履行付款,而对单据是否伪造则可不予过问,不发出口商利用这一缺陷,不发货,然后提交伪造的提单等,骗取贷款。伪造提单有两种情况:遗失以根本不存在的所谓某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二是冒充某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不发出口商伪造提单后,一并伪造相应的商业发票、保险单及其它单据,全套提交银行,银行审单认为其表面与信用证相符即履行付款责任,结果是进口商承担风险,进口商付款后,拿到的提单却提不到货。由于此种提单是伪造的,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货物未上船的索赔,进口商无法要求赔偿损失。 2、卖方虚假清洁单。由于英航和进口商一般不接受清洁单提单,因此有些出口商在货物表面或包装有事常会向承运人出具赔偿保证书,请其不要再提单上加不良批注,以利于安全收汇。这种做法出口商显然掩盖了装船时货物及其包装缺陷的实施,会使进口商面临收到受损货物的风险。 3、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根据国际贸易法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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