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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各法院地址

南京各法院地址
南京各法院地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南京市宁海路75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5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下设锁金村法庭和孝陵卫法庭)

地址:南京市成贤街58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锁金村法庭

地址:玄武区板仓街258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

地址:玄武区孝陵卫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下设南湖法庭)

地址:南京市俞家巷21号(新街口西南,大洋百货南门石鼓路向西走到交行拐进巷内即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辖沙州街道、双闸街道、江心洲街道)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恒山路与楠溪江东街交叉口,恒山路上(南京公交57路到底站南溪江东街即到)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下设江浦法庭、永宁法庭、桥林法庭)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辖江浦街道)

地址: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2号(市民广场附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下辖永宁镇、星甸镇、汤泉镇)

地址:浦口区永宁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下辖桥林镇、乌江镇、石桥镇)

地址:浦口区桥林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下设二板桥办公区和热河南路办公区)

地址:定淮门大街3号(定淮门大桥西桥头南侧,此为鼓楼区法院本部地址.所有案件在此立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二板桥办公区(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地址:原下关区二板桥473号(热河南路附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热河南路办公区(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与二板桥办公区相距近百米)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下设江宁法庭、淳化法庭、禄口法庭、汤山法庭、开发区法庭)地址:江宁区金箔路(竹山路与金箔路交叉口附近,紧贴江宁区行政服务中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淳化法庭(辖淳化和湖熟街道)

地址:江宁区淳化街道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

地址:江宁区江宁街道昌宁街江宁派出所附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禄口法庭(辖禄口街道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汤山法庭(辖汤山街道)

地址:汤山街道原上峰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开发区法庭(辖江宁开发区)

地址:江宁开发区通淮街

江宁区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

地址:江宁区上坊社区新润路22号南京鼎宁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内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下设大厂法庭、程桥法庭、城东法庭)

地址:六合延安路72号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沿江法庭

地址:六合区大厂新华路21号;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城东法庭

南京市六合区程桥法庭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下设铁心桥法庭和板桥法庭)

地址:雨花南路6号

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铁心桥法庭

地址:雨花台区铁心桥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板桥人民法庭

地址: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宁芜公路板桥收费站处路西边(153路宁井东井到达,在公交板桥收费站站台与殷富庄站台之间,紧临板桥三山教堂)

南京市秦淮人民法院(所有立案均在大明路秦淮法院,下设红花法庭、石门坎法庭)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105号-5(秦淮区大明路汽车快修市场后面,响水河边)

南京市秦淮人民法院红花法庭(辖红花街道6个自然村、10个社区和秦虹街道一部地区)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红花街道(到红花镇即到)

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现改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地址:白下区光华路147号(光华路与苜园大街交叉口附近)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石门坎法庭(辖白下区西片区朝天宫、洪武路、五老村三个街道)地址:南京新街口附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设迈皋桥法庭、栖霞法庭、龙潭法庭)

地址:尧佳路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迈皋桥法庭(辖八卦洲镇、迈皋桥街道、燕子矶街道案件)

地址:栖霞区栖霞大道7号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庭(辖栖霞街道、仙林大学城、马群街道案件)

地址:栖霞街道红枫街

龙潭法庭(辖龙潭镇、靖安镇、西岗果牧场、栖霞街道摄山以东地域案件)

地址:栖霞区龙潭镇府前路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下设洪蓝法庭)

地址: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洪蓝法庭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下设漆桥法庭)地址:高淳区城区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漆桥法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标注版)

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l1)宁知民初字第60号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62l号 法定代表人:杨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根云,男,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

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上海笑巴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根云、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干1993年,是中国最早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汉仪公司于l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为此,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上的被告苏果超市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全实木婴儿床一张,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始自2006年,距今已使用五年。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生产使用“笑巴喜”商标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遍及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销量巨大(销量居全国前三位)、侵权时间持续长(涉嫌侵权商标,ijiI年申请注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笑巴喜”注册商标:2、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南京是江苏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科教、文化中心,现辖11个区,总面积6582.31平方公里,现有常住人口810.91万。南京是中国四大古都之一,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上先后有十个朝代和政权在南京建都立国,史称“六朝古都、十朝都会”。处于吴楚交会之地的南京,既有龙盘虎踞的山川形胜,又有小桥流水的江南风光,自然风景秀丽,山水城林交融,历史文化荟萃,人文传统悠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南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各项事业兴旺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被授予首家“中国软件名城称号”,并先后获得“联合国人居奖特别荣誉奖”、“全国民族进步模范集体”、“联合国国际花园城市奖”和“全国文明城市”等称号。2014年8月,南京成功举办了第二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向世界展示了积极开放的城市形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1个基层法院,22个人民法庭。全市法院现有在编干警1944人,其中市中院540人,基层法院1404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法官443人,占法官总数的37.48%。近年来,全市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14.5万件,年均接待进入法院诉讼、旁听及来访的群众约26.7万人次。市中院连续两年荣立集体二等功,被确立为“全

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并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思想政治、思想宣传、司法调研、未成年人审判、审判监督、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刑事审判及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基层法院中,玄武法院被评为全国模范法院;江宁法院、秦淮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法院;6家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集体”;3家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7家法院被省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近年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深入推进“现代化服务型”法院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1号(珠江路地铁站1号口出来,近南京大学、南京儿童医院、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 南京律师咨询QQ:2426672690 南京法院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9d10933470.html,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本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 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一)货币借贷纠纷; (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 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主体 第三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在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行为人虚构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借贷等被告不适格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或者无法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查明被告属被借名、冒名且无过错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五条出借人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六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保证合同有效,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诉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释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仅就保证合同之诉进行审理。 三、成立、生效、效力 第七条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伟,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南京市秦淮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胜利路25号2幢503室;2013年1月2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南京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6日、8日,被告人张伟两次与王胜、李豪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在吸毒后驾驶车辆。1月9日15时许,张伟与王胜、李豪在白下区长谷镇幸福村张伟家老宅中再次吸食冰毒。17时许,张伟驾驶悬挂南FE0555号牌(假车牌)的本田雅阁轿车携王胜、李豪、刘兵、刘宁沿环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返回南京。当行至白下世纪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时,张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南LB7191号奇瑞轿车,致该车驾驶员章龙及车内乘员汪清、胡萍、曹喜、杨龙五人全部当场死亡,南FE0555号车内乘员王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豪、刘兵、刘宁及张伟均受伤。经鉴定,死者章龙、杨龙、汪清、胡萍、曹喜、王胜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多发伤死亡,损伤死亡成因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车内损伤)。被害人李豪、刘兵、刘宁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的损伤特征。被告人张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驾驶人位置损伤的特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下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丰月、李佳艳、李汉、陈云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李豪、刘兵、刘宁的陈述,物证明仁牌苏打水瓶一只,书证接警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记录、公安机关提供的交通违章纪录、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区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张伟身份证件等,鉴定意见书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补充强调经现场勘验显示两车前部相撞,两条制动印分别长10.3米和10.2米(南FE0555号所留)有现场勘验笔录、手绘的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据认定。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本案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因果联系均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这是区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方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 宁中法[2009]213号2009年09月30日 一、加班工资的申诉时效与保护期限问题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克扣加班工资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的,一般不予保护。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加班工资纠纷处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第二条对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如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可以认定该电子考勤的效力。劳动者提供电子打卡考勤记录,但用人单位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未上班或在单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的,可对相关部分时段的考勤记录不予采信。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审慎审查证据,对未经职工本人签字的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要结合其他证据一并审查。如职代会、企业工会对相关证据内容进行确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酌情对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第四条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时间等存在明显不合理现象,但用人单位因考勤制度不完备而导致举证不能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加大调解力度。如劳动者的陈述明显不合理或自相矛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采纳。对于用人单位举证的未经劳动者签字认可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如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则不宜简单否定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的证明力。 第五条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联动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旅游纠纷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联动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旅游纠纷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0年2月28日) 一、高度重视涉疫情旅游纠纷高发态势。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当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我市旅游行业遭受重大冲击,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旅游投诉和纠纷大量出现。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区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积极稳妥化解此类纠纷。 二、倡导互谅互让,推动自力救济。倡议各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介绍旅游行业现状,结合自身情况,针对不同旅游产品的退费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费政策,同时制定多种合同变更方案供旅游者选择。倡导各旅游者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体谅旅游经营者的实际困难,积极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妥善变更或解除旅游合同,尽量降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双方损失。 三、突出旅游经营者矛盾化解一线主体地位。面对因疫情引发旅游者投诉,旅游经营者要成立投诉处理工作组,通过网站、微信、QQ、邮件、电话等线上渠道第一时间受理投诉、积极应对,做到有诉必理,不推诿、不逃避。旅游经营者要组织投诉处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投诉处理人员态度良好、业务精通、素质过硬。 四、强化旅游纠纷行政与行业调解职能,多元化解涉疫情旅游纠纷。对于涉疫情旅游投诉纠纷,旅游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第一时间受理投诉、组织调解。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业务指导,与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及时沟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作用,力促纠纷协商解决。 五、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推动联动调解。双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能够及时履行的,即时履行;不能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览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名单(截止2014年10月) 姓名性别法律职务等级 贺凌云女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杨健女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葛亚健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赵川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程堂发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仇杏明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曹艳女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蒋跃明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诸锡威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王元成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董鸣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滕小阳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原军女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朱海强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周建飞男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滕云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汪波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於小璞女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路进良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王剑飞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阿珍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叶波平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苏永山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孙伟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舒晓艺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黄林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沈萍儿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毕艳红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干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孙亮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仲新建女行政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吴春辉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陆俊騑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陶伟东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卢山男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陈辉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周军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沙孝民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万春华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罗建华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张国庆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杨敏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张宏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夏绪敏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陈芷和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李斌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杜燕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衡平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柏萍女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何立龙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陈红旗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姜瑾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杨卫宁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朱上江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郭正道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杰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朱莺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鞠爱军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衍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邓楠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吴海川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沈亚峰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最新-南京原新长铁路总体设计负责人涉嫌受贿被判刑 精品

南京:原新长铁路总体设计负责人涉嫌受贿被判刑昨天31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江苏省铁路建设办公室技术管理处副处长王维扬涉嫌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曾任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武汉新长铁路总体设计负责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王维扬因能积极主动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而被法院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维扬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3万元;追缴王维扬受贿所得人民币827万元上缴国库。 吃苦换来飞黄腾达 1977年,高中毕业的王维扬来到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下称铁四院勘测队工作。 尽管工作十分辛苦,但他肯吃苦,认真钻研业务,为以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86年,王维扬调至线路处从事技术工作,1992年,他被铁四院委派到新长铁路任技术队长。 这之后,他的仕途可谓是一帆风顺,1997年任铁四院新长线总体设计负责人,2000年任铁四院新长线铁路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2001年元月调江苏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工作,任技术管理处副处长。 难抵诱惑接受贿赂 由于放松了学习和思想改造,随着职务的不断升迁,王维扬的人生观也渐渐地发生了变化,慢慢偏离了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面前,他动摇了信念。 1998年,在王维扬任铁四院新长线总体设计负责人期间,某公司的一位副总经理来到南京双门楼宾馆王维扬的房间里,希望王维扬能在新长铁路第二次招投标中帮助和照顾一下他们公司。 王维扬没有表态,临走时,这位副总留下了一个装有5000元的信封。 贪欲的闸门一旦打开,就再也难以关闭。 从此以后,王维扬面对有求于他的人送上来的钱,失去了拒绝的勇气和力量。 在受贿的同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送钱的人说情打招呼,为他们谋取不正当

江苏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的

江苏各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的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5、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6、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7、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8、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南京各法院地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南京市宁海路75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5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下设锁金村法庭和孝陵卫法庭) 地址:南京市成贤街58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锁金村法庭 地址:玄武区板仓街258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 地址:玄武区孝陵卫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下设南湖法庭) 地址:南京市俞家巷21号(新街口西南,大洋百货南门石鼓路向西走到交行拐进巷内即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辖沙州街道、双闸街道、江心洲街道)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恒山路与楠溪江东街交叉口,恒山路上(南京公交57路到底站南溪江东街即到)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下设江浦法庭、永宁法庭、桥林法庭)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辖江浦街道) 地址: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2号(市民广场附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下辖永宁镇、星甸镇、汤泉镇) 地址:浦口区永宁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下辖桥林镇、乌江镇、石桥镇) 地址:浦口区桥林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下设二板桥办公区和热河南路办公区) 地址:定淮门大街3号(定淮门大桥西桥头南侧,此为鼓楼区法院本部地址.所有案件在此立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二板桥办公区(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地址:原下关区二板桥473号(热河南路附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热河南路办公区(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与二板桥办公区相距近百米)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下设江宁法庭、淳化法庭、禄口法庭、汤山法庭、开发区法庭)地址:江宁区金箔路(竹山路与金箔路交叉口附近,紧贴江宁区行政服务中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淳化法庭(辖淳化和湖熟街道) 地址:江宁区淳化街道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 地址:江宁区江宁街道昌宁街江宁派出所附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禄口法庭(辖禄口街道案)

16、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中法[2008]238号 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南京高新和新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已于2008年8月7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2008年8月18日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 附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现就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人所诉被诉人主体不在本委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因仲裁委员会的上述理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文)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或应当审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应受理。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原则上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具有法定事由,一般包括超过申诉时效,或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或不属于该委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找不到被诉人等为由扩大不予受理的事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申诉前调解,如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的,仲

受理确认不侵犯著作权之诉应当具备的条件

案例18/2012 文/丁文严 受理确认不侵犯著作权之诉应当具备的条件 ■案号一审:(2010)宁知民初字第130-1号二审:(2010)苏民知辖终字第0025号 再审:(2011)民提字第48号 【要点提示】 确认不侵犯除专利权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之诉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以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而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前提。 【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堂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烽火公司)。 北京天堂公司认为南京烽火公司及其下属武汉公司制作、销售的Xmap 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其 MKey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于2010 年2月8日向南京烽火公司发出侵犯著作权警告函,并于同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南京烽火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于当日出具立案材料收取清单, 并下发了缴费通知。2010年2月9日,北京天堂公司通过银行转账预缴了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年3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天堂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南京烽火公司于2010年2月11日收到北京天堂公司的警告函,并于2010年 2月26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请求确认其不侵犯北京天堂公司的MKey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北京天堂公司在答辩期内答辩称南京烽火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并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审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类纠纷, 可以依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相关人民法院管辖,但同时亦应考虑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本身的特性。法院应根据被告的相关行为和原告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等认定侵权行为地,进而确定案件管辖权。本案中,南京烽火公司请求确认其制作、销售的Xmap 计算机软件是否侵犯了北京天堂公司的MKey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北京天堂公司既是被告,也是MKey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其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非本案诉讼标的。本案也无证据证明南京为侵权行 为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及最 案例指引 004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宁中法[2008]23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27 【实施日期】2008.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 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中法[2008]238号) 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南京高新和新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已于2008年8月7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2008年8月18日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

附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现就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人所诉被诉人主体不在本委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因仲裁委员会的上述理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文)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或应当审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应受理。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16年6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南京法院2015——2016年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情况,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捷威干洗中心诉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办事处\南京市栖霞区环境环保局环保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原告南京捷威干洗中心租赁栖霞区某地从事洗涤业务。2014年3月21日,栖霞区环保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原告无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遂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4年9月1日,燕子矶办事处接到举报,反映该干洗中心向外排污水,遂通知栖霞区环保局等部门到达现场,现场拆走气泵1台、洗衣机盖13个、电表1个等物品,但未向原告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同年10月8日,原告的员工到燕子矶办事处拿取被扣押物品并写收条。原告因认为收条所载物品与实际不符,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燕子矶办事处对原告捷威干洗中心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捷威干洗中心188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根据燕子矶办事处在行政执法时,未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制作现场笔录等程序,未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载明扣押理由、依据、期限和被扣押财物名称、数量等,扣押期限超过三十日的情况,依法认定燕子矶办事处于2014年9月1日对原告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赔偿原告相应财产损失。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案例二】 赵成春诉周正红、赵来喜买卖合同纠纷案 赵成春无采砂许可证,在长江中用吸砂船非法采砂,转卖他人。周正红、赵来喜夫妻二人通过雇佣工人驾驶船只停靠在赵成春采砂点的吸砂船旁,赵成春用吸砂船吸出江砂直接放置在工人驾驶的船上方式购买江砂。此后,赵成春多次向被告周正红、赵来喜催要未付江砂款,而周正红、赵来喜以双方之间的款项已结清为由,拒绝支付。为此,赵成春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周正红、赵来喜则坚持认为其和原告赵成春之间的江砂款已全部结清,请求驳回赵成春的诉讼请求。赵成春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故裁定驳回赵成春的起诉,对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与处罚决定书一并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无采砂许可证在长江中用吸砂船非法肆意滥采江砂后再交易买卖现象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该案法院的这一裁判不仅使非法采砂人不能获得非法利益,而且还将面临刑事制裁。有利于遏制现存的非法采砂现象,形成打击非法采砂的强大震慑力。彰显了司法保护环境的正当性。 【案例三】 徐生亮、孔德全、唐早青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5年2月27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作出文件,宣布高淳区固城湖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实行全湖禁渔。2015年5月4日晚,徐生亮、孔德全、唐早青商议至高淳区固城湖电鱼。随后三被告人携带电瓶、变电器等工具至固城大桥西侧固城湖水域,使用上述工具进行电捕鱼,捕得多种水产品。

关于积极应对和妥善审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的实施意见南京中院09.4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中法【2009】102号 关于积极应对和妥善审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的实施 意见 为充分发挥司法在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有力促进国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职能作用,积极构建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和劳动者正当权益有效维护的司法保障机制,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的妥善处理 妥善处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是“保增长”妥善处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是“保增长”的必然要求。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呈上升态势。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妥善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事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可以使企业摆脱其内部矛盾的困扰,集中力量应对挑战,渡过难关,为实现“保增长”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妥善处理宏观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是“保民生”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大多是非对抗性的。企业与劳动者虽然存在利益冲突,但更是利益共同体。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审判工作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调解功能,正确处理企业生存发展与劳动者利益保护、劳动者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既倡导劳动者与企业“共克时艰”获得新的的发展生机,又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双维护、双受益”。 妥善处理宏观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是“保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更使这些矛盾碰头叠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其中劳动争议纠纷,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大量出现,已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人民法院能否妥善处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但关系到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更关系到社会大局的安定。劳动争议审判要强化“维护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充分运用各种手段,积极借助各方力量,及时妥处各类争议,尽最大努力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二、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原则 (一)保企业与保民生相统一的原则。要正确认识我国劳资双方利益冲突的性质,有效平衡双方利益冲突,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处理好“双维护”的关系;既要关注劳动者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又要考虑企业生存面临困难的情形,处理好保企业与保民生的关系。既要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又要适当兼顾企业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的生存条件,处理好合法与合情、合理的关系,在促进就业、企业生存、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多赢和平衡。 (二)规范用工与稳定就业相促进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规范、引导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 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本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 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一)货币借贷纠纷; (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主体 第三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在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行为人虚构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借贷等被告不适格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或者无法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查明被告属被借名、冒名且无过错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五条出借人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六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保证合同有效,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诉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释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仅就保证合同之诉进行审理。 三、成立、生效、效力 第七条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第九条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 在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的,不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第十条民间借贷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人借款本金。无过错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予以支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2020年3月3日) 1.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全市法院在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应正确理解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参照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树立平衡保护的审判理念。全市法院在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应当树立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引导劳动者共克时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力争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的社会效果。 3.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了解人社部门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缴纳、工伤认定等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政策性文件。加强劳动争议裁审联动机制,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及时化解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难点问题,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沟通,统一裁审适用法律尺度。 4.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内部调解组织等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尽可能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阶段。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积极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帮助企业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着重强化对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的源头治理,启动预警机制,及时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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