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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监理的协调配合措施

与监理的协调配合措施
与监理的协调配合措施

(1)在施工全过程中,严格按照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在分包单位“自检”和总承包专检的基础上,接受监理工程师的验收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按照监理要求予以整改。

(2)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检查、管理制度,并据此对各分包施工单位予以监控,确保产品达到优良。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产品质量负有最终责任,任何分包单位工作的失职、失误均视为本单位的工作失误,因而杜绝现场施工分包单位不服从监理工作的不正常现象发生,使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得到全面执行。

(3)所有进入现场使用的成品、半成品、设备、材料等,均主动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相应资料,按规定使用前需进行物理、化学试验检测的材料,主动递交检测结果报告,确保工程所用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4)施工中,严格执行“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的原则,使监理工程师能顺利开展工作。当出现与监理工程师的意见不一的情况时,遵循“先执行,后磋商”的原则,在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中,维护好监理的权威性。

(5)提前一天将定期召开的工程协调例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到监理工程师,并将会议纪要及时递交给监理工程师。

(6)对于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工艺,与监理工程师商定对其检查和检验的时间。

(7)对于施工范围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自检合格后,提前通知到监理工程师,隐蔽、中间层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方可被覆盖、安装或隐蔽。

(8)涉及分承包项目与监理工程师的协调

1)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给总承包的指示,凡涉及指定分承包方的工作或工程,及时转发给相应的分承包方,以确保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能及时得到落实。

2)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制定对现场总平面布置的管理办法,建立和指定若干方便分承包方工作的临时垃圾堆放处,共同约束分承包商遵照执行,维护施工现场环境卫生。

3)对各分承包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就其项目范围、内容及分承包单位的资质报告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方可进场。

4)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方将开展对工程各分部分项乃至各工序涉及到各分承包方的工作进行的组织、计划、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总承包方与分承包方联系落实的各自的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和对施工条件的要求。

5)对于分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需绘制和报批必要的施工图和大样图,总承包方负责安排约定,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制作必要的用于各工序的交圈协调的配合图,报监理工程师审批、设计院审核,杜绝不必要的返工现象发生。

6)总承包方将对业主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文件,如发现关于设计方面的质疑和问题,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类差异报告给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转呈给设计院,进行解答、澄清。

7)提前一天将总承包方定期召开一次包括所有分承包方出席的内部的工程协调例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到监理工程师,并将会议纪要及时递交给监理工程师。

8)对于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工艺,分承包方提前一天报总承包方,由总承包方与监理工程师商定对其检查和检验的时间。

9)对于分承包施工范围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自检合格后,通知总包验收,合格后总包通知到监理工程师,隐蔽、中间层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方可被覆盖、包装或隐蔽。

10)对于办理各分承包工作面移交的管理措施,总承包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共同约定,共同约束。

11)分承包方对于合同中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后,必须向总承包方提供其产品合格证及其它必要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在到货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方,由总承包方组织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共同检验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

12)分承包方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方,总承包方通知监理工程师,做试车和竣

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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