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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1年第3期总第201期

黑龙江对外经贸

HLJ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Trade

No.3,2011

Serial No.201

[经济与法]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翟艳伟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江苏常熟215500)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指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在诉讼进行中,其诉讼行为应该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导致法院自由裁量权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滥用,影响了诉讼公正及司法权威。通过研究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必要性,阐述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及具体规制,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及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借鉴。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3-0079-02

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最初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诚信、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诚实信用,这是源于二者都是对民事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二者中又是有所差别的。

首先,二者适用的主体不同。民事实体法出于对交易及来往的保护,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适用于交易和交往主体,相对性较强,与法院的关系基本没有。民事程序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还适用于审判法官以及与诉讼有关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主体呈多元化。

其次,二者调整的重点不同。民事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市场经济需求而产生,其更多的是调整交易或交往双方的相对行为,以维护市场的稳定。民事程序法更多的是规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官的诉讼(审判)行为,更多的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和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不致浪费。

由上可看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是指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在诉讼进行中,其诉讼行为应该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现状

就我国而言,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近代发生的事情,192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条例》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例,规定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之事实,或对他造提出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得科以300元以下之罚锾”。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出台的《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第四十三条:“证人及鉴定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者,有到场据实陈述或鉴定的义务”是对诉讼参与人诚实信用的要求,而第四十七条缺席判决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注销案件的规定,则可视为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延滞诉讼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条文也包含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如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关于证据真实的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一)可以规制诉讼权利的滥用

我国的诉讼目前采取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院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反映出很强的职权干预色彩。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主动行使其应拥有的诉讼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滥用审判职权提供了便利。鉴于此,我国在诉讼中开始尝试改革,增加诉讼当事人的主动性和自由性,结果又造成了滥诉、诈诉等现象的增多,浪费了法院的有限审判资源。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只有在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才能遏制日益增多的滥诉、诈诉,最终确保审判形式和实质的公正。

(二)有利于保护司法权威

诉讼实践中大量违反诚实信用的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的存在,使法庭变成非法交易甚至犯罪的场所,极大降低了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诚实信用原则的引用必将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顽疾。

(三)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经过几次修正,始终都没有把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写进去,这使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所欠缺,与国际上大多数较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存在差距。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将改变这一现状。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应有的内容

(一)适用主体

第一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只应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认为该原则的机能应限于调整和平衡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利益,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时,无需考虑是否应取得当事人的信赖,对于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缺乏信用的行为,法院应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加以排斥。

第二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分别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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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申请法院适用该原则,法院基于此可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而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适用该原则时,法院可以基于职权加以判断。

第三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认为,“信义原则的适用对象还应该理解为不仅包括狭义的当事人和法院,还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辅助人、证人以及鉴定人。”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在于适用主体太过狭窄。这显然不利于诚实信用原则本质的体现,更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法院审判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第二种观点虽然相比第一种观点有所进步,适用主体范围有所扩大,但是还是较有局限。只有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适用的主体范围应当为包含法院在内的所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原因有二:其一,作为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其效力应及于该法律调整的全部法律关系主体,否则即丧失了其作为基本原则的根本。按现在诉讼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应当包括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审判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争讼法律关系。其二,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而言,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也应当更为广泛。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机能是保障诉讼程序平等、公正进行,防止权利滥用。法院与诉讼参与人同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凡有权利就有滥用的可能,为避免权利的滥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上述所有主体当属理之必然。

(二)具体规制

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规制

(1)真义务的设定。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负有真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就事实状况为完全而真实的陈述。第一百三十条第四款对当事人“不知”之陈述也作了限制,即对于某种事实,只有在它既非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又非当事人自己所亲自感知的对象时,才准许说“不知”。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时,可以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上关于“不知陈述”的做法,即当某一方当事人对于在其领域内发生的事实做出不知的陈述时,如果法官认为该当事人对于该事实不应当是不知的,那么可以通过详细的释明来敦促该当事人提出该事实,如果该当事人在不能提出合理理由的前提下,那么法官可以驳回当事人不知之陈述。

(2)诉讼上的禁反言。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某种行为后使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并基此实施了其他相应的行为,但该当事人又否认先前行为从而试图否认对方当事人相应行为的有效性,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该加以禁止。判断是否构成禁反言应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内或者诉讼程序外实施了前后相矛盾的表述或行为;对方当事人相信了该行为并据此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3)滥用诉权的禁止。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许多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很常见,这不仅可能给对方增加诉讼成本,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应由其承担对方当事人由此而支出的诉讼费用,法院对于当事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也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制裁。

2.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规制

(1)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由于法律规范的确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多变性之间存在矛盾,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可能预见到所有问题,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详尽规定,这就需要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行使应把握以下几点:依法进行是前提;立足案件事实是基础;衡平权益是关键。

(2)突袭性裁判的禁止。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当事人攻击和防御的机会,禁止实施突袭裁判。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保证当事人有充分辩论的机会,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相互质证、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充分辩论、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而不得突袭裁判。

3.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规制

(1)诉讼代理人不得在诉讼中滥用和超越代理权;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提供虚伪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合法取证。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不得提供虚假的证词。

(3)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作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人员不得违背真意作虚假的翻译。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些人员的资格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会导致当事人权利的受损却得不到赔偿。因此,我国应立法确认这些人员的资格,对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并科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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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学家,2003(3):13.

(责任编辑:陈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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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艳伟: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仲裁法

题目1 【单项选择题】以作出裁决的依据不同为标准,仲裁可以分为()。 A.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B.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C. 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 D. 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正确答案是: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题目2 正确 【单项选择题】以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地位和性质不同为标准,可以把仲裁分为( )。 A. 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B. 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 C.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D.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正确答案是: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 题目3 【单项选择题】建国后,我国有首先建立的仲裁制度是()。 A. 经济合同仲裁制度 B. 国内仲裁制度 C. 涉外仲裁制度 D. 技术合同仲裁制度 正确答案是:涉外仲裁制度 题目4 未回答 满分2.00 【单项选择题】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以将其分为()。 A. 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B. 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 C. 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 D. 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正确答案是: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题目5 【单项选择题】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其可分为()。 A. 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B. 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C. 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 D. 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 正确答案是: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 题目6 【单项选择题】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D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C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A、B、D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应当怎么办?()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

xx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原则 一、辩论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2条 l、民事诉讼中的辩论的主持人是法院,参加人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实体性争议问题和程序性争议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只限于庭审辩论阶段。 5、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便利。 6、未经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例题一: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2008延-49)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例题二: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二、处分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3条 1、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3、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具有绝对性。 4、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如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同意,有限且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 例题: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摘要:尽管每个部门法实际上都存在能够反映其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基本原则,但是否将这些原则抽象出来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各国的做法很不相同。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一般不规定基本原则。例如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首先规定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和当事人。苏联民事诉讼法则在总则中对基本原则集中作出规定。我国各部门法多将基本原则置于篇首,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的标题为“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基本原则的条文有12条,处分原则就是其中之一。 关键词: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含义和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诉讼的进行。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特有的一项原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需要,有权自由处置民事权利,大多数情况下,国家不干预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过程,在民事诉讼中,自应使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处分原则是当事人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其他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因而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诉讼代理人也不享有处分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事人实施处分行为。 (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任何因强迫、欺诈、利诱或重大误解形成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处分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的。如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了这样的处分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条款中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首先,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英美法系、在德国法学中都有其明确的定义。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的中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性条款。其次,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和实践的需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1)对自由心证的控制。(2)对自由裁量的控制。(3)对当事人不当地行使诉讼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最后,论述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的法律依据及其制约作用,法律依据(1)从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要公法约束他们外还要以私法他们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种权利相互制约;(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有利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3)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模式的关系上,主观上是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4)从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在制约作用方面本文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制约和能法院审判行为制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作用、法律依据和制约作用。以表明在民事诉讼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基本原则,在诉讼法理论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曾一度经过激烈的争论并确立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随着诉讼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以及诉讼观念、程序理念的变化,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更加具体化。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一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事诉讼作用制约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格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在英美法系,诚实信用是指:为当事人在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态度,并确信自己的行为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在德国法学中,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对方在一般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期待实施行为。实信用原则是一般性限制性条款,在古典民法中已有表现例如罗马法阶梯第一卷第1篇第3条就宣示的罗马法准则是“诚实生活、不侵犯他人、各得其所”。近代民法由于过去追求私有权神圣和契约自由,忽略了诚实信用的最基本的价值,只在某些领域保留诚实原则的适用。作为法律上的概念,诚实信用来自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3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该原则首先作为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罗马法上得以确立,此后渐渐扩展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中都有将诚实信用限于在契约领域有狭义的适用。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条款,而不再只是契约法中的条款。《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和并履行义务。”此后,许多国家立法或者判例也纷纷将诚实信用确立为民法一般条款。如德国判例明确承认诚实信用是民法的最高条款。在我国民法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30年代以前,诚实信用原则只是在私法的领域确定了作为法律条款的基础,而进入到了30年代以后,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整个民事法学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空间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宽。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产生了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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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复习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凸显了其应有的重要性。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可获分值为66分(单选16分、多选22分、不定选8分、案例分析20分)。程序法治是法治建设的基石,重视程序必然先得重视程序法,本年度司法考试中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大比例考察,正体现了国家对程序法的重视。这既体现了国家对未来法治建设的基本预期,也具有对当前诉讼实践中轻视程序、淡化程序乃至践踏程序现象的警示功能。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是应用性、实践性极强的法律,不经过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搭建的程序之桥,实体法就难以应用到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因此,本年度司法考试中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大比例考察,也是其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知识体系中应有地位的反映。 成熟的司法考试命题应兼顾法学知识覆盖度、均匀度、探测度,题目的常识度、新颖度、精确度。应该说,这六项标准就构成评价司法考试命题的“三维空间”。从这六方面评价,今年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命题基本上是成功的。 1.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覆盖度 从民事诉讼法的知识结构看,其包含了六项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同等原则。)、三项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四项核心制度(主管与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与证明制度、诉讼保障制度)、四类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一类非讼程序(督促程序)、执行制度与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的制度与程序。从仲裁法的知识结构看,其包含了仲裁协议、仲裁裁决、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三个方面的内容。 从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命题分值分布情况看,本年度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命题基本上体现了对这两部法律知识结构的覆盖度。 2.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均匀度 司法考试应该能够考测出考生对考试科目知识体系的整体掌握水平。如果命题在分值分布上畸轻畸重,则不能实现这一目的。好的司法考试命题应该保持分值分布上的均匀度。当然,这种均匀度不是在各门法律的各个部分平均分配;这种均匀度是分值比例的相对均匀。就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而言,均匀度的相对性一方面应体现学科体系中各部分应用性的强弱,因为司法考试毕竟是司法职业者的入门考试;另一方面,也体现命题者对学科体系中各部分重要程度、可考性的判断。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比较明显的特点是二审程序部分的可获分值达到14分。笔者认为,二审程序部分的这一分值比例比较恰当。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操作性、知识性考察是其基本特征。二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在实践中运用性和操作性极强,是每一位想进入法院工作或实习的考生必须掌握的知识。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核心制度、诉讼程序方面的分值分布妥当。基本延续了民事诉讼法历年以来的考察习惯。 2010年司法考试对仲裁法的考测总体上是适中的,与往年相比稍稍偏弱,不过,各部分的分值分布相对均匀。 3.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探测度 司法考试应能够考测出不同考生对应考科目掌握的深度,好的试题应具有比较灵敏的探测度。在探测度方面,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是值得嘉许的。

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姓名方洁教育层次专科 学号097090421分校珠海广播电视大学专业法学教学点开放教育学院 指导教师苏红霞日期 2011年11 月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 一,处分原则的理念基础 (1)

(一)主体理念 (1) (二)权利理念 (2) (三)自由理念 (2) (四)契约理念 (2)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2)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 (3) (二)处分权的客体 (3) (三)处分权的内容 (3) 三,处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局限 (4) (一)追加当事人 (4) (二)撤诉权的使用 (6) (三)财产保全与移送执行 (6) (四)再审程序启动 (6) 四,完善和充实处分原则 (6) (一)诉讼模式的调整 (6) (二)重构对处分权的限制 (7) (三)完善具体的诉讼制度 (7) 五,处分原则在诉讼中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8) 六,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 (8) 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2)

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之我见 [内容摘要]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党领导人民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但是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起步晚,经验不足,导致在现阶段的司法实务工作中,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在极端情况下,还出现了司法权“侵犯”私法权的现象。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所特有的一项原则,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特征的重要原则,是由民事诉讼的对象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该原则既是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实现国家司法的指导原则,同时也是当事人据以对抗法院审判权、防止公权侵害的保护原则,该原则有着相当丰富的内容,其贯彻实施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 处分原则;处分权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所特有的一项原则,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特征的重要原则,是由民事诉讼的对象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但是何为处分原则,或者说处分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国内外的学者们却是仁智互见,众说纷纭 一、处分原则的理念基础 (一)主体理念 主体理念是民法理念的首要理念,也是根本理念。所谓主体意识,就是人的个体指导自己是一个人格完成的主体,可以喝他人平等地表示意志。主体理念之所以在民法理念中处于根本地位,这是由民法的人法性质决定的。主体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人格关怀。它以人为本,强调尊重个人的同时更要尊重他人,因而可以超出民法领域甚至法律领域而进入其他领域。可以说,主体理念是形成处分原则的前提。 (二)权利理念

简析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简析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文摘要]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道德法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出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诚信原则,凸显了我国对诚信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足够重视。 [论文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诉讼权利保障权利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 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使它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正如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提到:“法律在今天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同时仍需要道德、宗教、教育的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该规范对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我国,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德国著名学者罗森贝克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较为模糊的道德尺度,在处理繁杂的民事诉讼程序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标准,而不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但是随着法律的演变,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被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有:1895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以及1933年修改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次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对此,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指出:“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实现 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实现。民事诉讼效益是指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实现较大的诉讼效益。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若均能很好地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将十分有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提高。首先,在不存在权利滥用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可以节约审判时间和节省各种费用;其次,审判过程及判决尤其是判决理由的充分阐述,将对所有的诉讼参加人及社会公众有着良好的宣传作用;再次,公正的审判和判决及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及法官在审判过程和判决时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都可以使民众因信赖而生尊敬,从而加强了法院的权威,同时还能降低判决履行以及执行环节的成本和费用。

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思考

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思考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及内涵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诺言,是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出现以及私有制的产生,交易也随之产生,诚实信用作为交易的一般原则和日常行为道德准则就开始形成并广为接受和传承。从古哲人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古诗人的“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到民间流传几千年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可见一斑。而它从伦理道德的范畴提升到制度建设的层面最早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因此诚实信用也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诚实信用成作为法律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最初只适用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在商法中。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的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来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从此诚实信用这一伦理道德规范被提升为法律规范并一直沿用下来。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3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将诚信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被世界各国民法所接受,今天诚实信用原则及其支配下的法律规则,已成为各国民法公认的“帝王条款”。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

论当事人处分原则

论当事人处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规定学理上被归纳为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被各国立法和司法所普遍确认和采用,以体现意思自治(自己决定)和程序(主体)自由的法律价值,确保程序公正得以实现,促进程序平等权的行使。民事诉讼模式有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之对立。早期的民事诉讼法基于保护私法,维护私法秩序的民事诉讼目的,将经济上自由放任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沿延到民事诉讼领域。“一切诉讼程序任由当事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决定,国家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只有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才加以干预”。①19世纪以后,由于西方国家日益加强对经济的干预,民事诉讼法中也日益渗入职权主义的干预因素,但始终未排除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具有的自由权、平等权、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同时,当事人处分原则作为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制约因素,对立统一于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本文试图从较开阔的视野,探讨民事诉讼价值论、目的论、民事诉讼行为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模式和程序保障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关系,并分析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历史进程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扩张,提出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若干建议,以期当事人处分原则能在民事诉讼中进一步得到体现和贯彻。 一民事诉讼价值论与当事人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价值论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私法)的关系和民事诉讼的独立存在价值问题。从权利的救济角度上看,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自力救济到国家救济的历史过程,但即使在现代法治国家,合理性的自力救济仍未泯灭,民事诉讼只是在私权无法自力救济时,求助于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制度安排。因此,通说认为:实体法是内容和目的,诉讼法是形式和手段。“程序法是作为实体法的保护法和辅助法而存在的,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并无独立的存在价值,不能独立地发挥功能和作用”。②此种处理实体法和诉讼法关系的主导观点被称为“重实体轻程序”倾向问题,并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私法的早期,例如,罗马法都是实体和程序合为一体,甚至作为一个法律规范出现的。著名法学家耶林在考察实体法生成过程中就指出“实体法最初与诉讼法合在一起,后来才逐渐松懈了结合的韧带”,③只是到了近代,肇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才将实体法与诉讼法分离,但在一些国家民法典,如《瑞士民法典》还可以看到实体法

本科毕业设计-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前言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仍然停留在民法这一私法领域,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民诉立法的一大缺憾。 虽然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加强了当事人对抗的色彩,注重了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诉讼诚信的缺失,当事人滥用其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严重,为此,诉讼理论界不少有识之士开始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展开了有益探讨。作者在本文中也将对民事诉讼中应否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为大家在这个领域的探讨提供一些参考。

目录 摘要 (1) 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 (1) 1.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1) 1.2.立法规定 (1) 2. 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争议 (2) 2.1.否定说 (2) 2.1.1.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标准 (2) 2.1.2.将实体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程序法是不妥的 (2) 2.2.支持说 (3) 2.2.1.有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互补 (3) 2.2.2.有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 (3) 2.2.3.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公德建设 (4) 2.3.笔者的观点 (4) 2.3.1.民事诉讼法主要为处理私法领域的纠纷而设立 (4) 2.3.2.自由裁量权不是受到扩大而是限制 (4) 2.3.3.背信弃义是违反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4) 2.3.4.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5) 3. 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设想 (5) 3.1.在审前阶段的适用 (5) 3.2.在庭审阶段的适用 (6) 3.2.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制约 (6) 3.2.2.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制约 (7) 3.2.3.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约 (8) 3.3.在执行阶段的适用 (8) 3.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 (9) 结语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仲裁法历年司法考试真题(部分)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2003年试卷三第64题) 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 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答案:AD 2、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2005年试卷三第74题) 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 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定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丙、丁两公司签定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答案:AB 3、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达成和解协议,向仲裁委员会

此纠纷?(2007年试卷三第36题) A.甲公司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B.甲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C.甲公司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甲公司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仲裁程序 答案:A 4、A县与B、C、D、E四县相邻,营业地在A县的环宇公司与营业地在B县的泰隆公司在C县签定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提货地点为环宇公司在C县的仓库;提货方式为购方泰隆公司自提;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在D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到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该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环宇公司依法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该买卖合同纠纷?(1999年试卷二第61题) A.向D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C.向C县人民法院起诉 D.向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C 5、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此,乙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向谁申请认定?(2005年试卷三第79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

解读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上)

解读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上) ;关键词: 诚实信用/诉讼模式/自由裁量权 ; 内容提要: 毋庸置疑,在民事诉讼中需要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如果我们不本着客观的态度认真审视诚实信用原则,而盲目地一味扩大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功效,甚至将其诠释为实质上授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其结果势必与希望确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目的背道而驰。结合司法权理论、诉讼模式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其功效等进行系统的阐释。 ; 随着社会民众对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期待以及我国现行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借鉴对抗制诉讼模式(1)以改革我国现行民事审判制度之不足似乎已成为一股强劲之风,不仅具有不可阻挡之势,而且已不容置疑地成为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的主旋律,然而,孰不知,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借鉴,如果我们不关注其生成的社会历史背景,不考虑其有效发挥作用所需要的制度基础,或者在借鉴过程中超越其应有的适用之度,均会适得其反。轰轰烈烈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实践证实,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虽然加强了当事人对抗的色彩,注重了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诉讼诚信的缺失,当事人滥用其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严重,为此,诉讼理论界不少有识之士开始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展开了有益探讨。通观目前学界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学术成果,大多主要集中于在梳理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国家立法规定与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思考以及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的表现行为的分析方面。对上述问题的剖析的确对有效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规制当事人合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诉讼行为极为有利,然而,何谓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依附于怎样的诉讼模式?其具体适用范围如何?笔者在研读有关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现有学术成果时,也深感其中不乏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的功效,有必要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以及其与诉讼模式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层次的阐释。 一、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内涵的通常认识 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并且从适用于私法领域逐渐扩展到适用于诉讼这样一个公法领域,使之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是一个“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并且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在的规范社会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寻求内在于社会及人的深层次的合理的道德支持的必然结果。然而,正如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言:“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都有其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这种环境。但事实上,往往产生这法律的环境已发生变化,而这法律却仍然有效。” [1]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有其产生,并适合其发挥作用所需要的特定的法律制度基础。 由于民事实体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语义是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几个特点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几个特点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与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其分值约75分左右,考题分布在卷三和卷四中,既有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向选择题),也有主观题(案例分析题)。 总结历年考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命题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考点集中。民诉法和仲裁法虽然条文很多,内容庞杂,但考点相对集中。民诉法的考点集中在管辖、当事人和代理人、证据、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几个部分。仲裁法的考点集中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仲裁组织、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上。试题中涉及这些考点的分值占民诉法和仲裁法总分值的70%以上。 (二)重点突出。法典和司法解释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法典是指民诉法、仲裁法和海事特别程序法,条文有477条。司法解释主要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320条)、《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2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34条)、《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规定》(49条)、《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37条),共709条。合计1186条。司法考试的试题有相当数量都是在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直接命题,或者可以从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找到答案,比如:2004年司法考试单选题中民诉法和仲裁法共16分,其中11分来自法典和司法解释。

(三)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大。这些内容往往涉及几章,需要归纳总结。 (四)近几年的试题有加强理论考查的趋势。比如2002年考了诉讼标的,2003年考了诉的要素,2004年考了诉的种类。这些理论问题是民诉法和仲裁法的法典和司法解释没有的。 根据命题的上述特点,考生在复习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研习历年真题。真题是我们找重点、查考点的资料库,是我们研究命题规律的重要依据,因此考生应当重视对历年真题的研习。 (二)注意各知识点的相互比较。比如,就民诉法部分而言,要注意二审和再审的比较;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比较;第三人和共同诉讼的比较;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的比较等。通过比较,能够更扎实的掌握各种知识,应付各种灵活性的试题。 (三)必须通读教材,明确到底都有哪些知识点。通读教材时,先不要争什么重要,什么不重要,重要和不重要的都要过一遍,以应付那些比较偏的或者法条中没有规定的问题。 (四)反复阅读,理解和记忆法条。法条是考查的重点,分值又那么高,所以法条是必须看和记忆的。另外,法条光看和背还不行,要吃透它,懂得为什么这么规定,内涵是什么。 我认为复习司法考试,要完成四个阶段,才能最终取得这场考试的胜利。 一、弄清内容,巩固基础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 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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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个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必然打下彼时代的痕迹,彼时代的社会特征是利益的非多元性、主体的非独立性.这一社会特征在民事诉讼上的反映是:在民事诉讼中忽视民事纠纷主体的自主性和主导性,突出的是法院的职权干预.在这种诉讼体制下也必然忽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导致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实质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暴利现象极为严重。“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民事纠纷逐年递增。种种现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所有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某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有一定的扩张性,可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敷使用。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是徒劳的。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已经出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所以,诚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如今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家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谁也不会否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存在价值。有些国家已经将对此问题的回答渗入到法律条文中。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指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在诉讼进行中,其诉讼行为应该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导致法院自由裁量权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滥用,影响了诉讼公正及司法权威。通过研究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必要性,阐述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及具体规制,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及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借鉴。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最初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诚信、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诚实信用,这是源于二者都是对民事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二者中又是有所差别的。 首先,二者适用的主体不同。民事实体法出于对交易及来往的保护,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适用于交易和交往主体,相对性较强,与法院的关系基本没有。民事程序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还适用于审判法官以及与诉讼有关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主体呈多元化。 其次,二者调整的重点不同。民事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市场经济需求而产生,其更多的是调整交易或交往双方的相对行

为,以维护市场的稳定。民事程序法更多的是规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官的诉讼(审判)行为,更多的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和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不致浪费。 由上可看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是指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在诉讼进行中,其诉讼行为应该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现状 就我国而言,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近代发生的事情,192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条例》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例,规定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之事实,或对他造提出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得科以300元以下之罚锾”。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出台的《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第四十三条:“证人及鉴定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者,有到场据实陈述或鉴定的义务”是对诉讼参与人诚实信用的要求,而第四十七条缺席判决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注销案件的规定,则可视为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延滞诉讼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条文也包含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如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关于证据真实的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一)可以规制诉讼权利的滥用 我国的诉讼目前采取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院起着绝对的主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殊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发生的诉讼。诸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殊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这个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1)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均等的机会和手段维护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2)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之一,由于民事案件都是人民内部的民事争议,当事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所以我国民事审判中非常重视调解,并在民事诉讼法中确定了这一原则。但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3.辩论原则 辩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辩论原则的具体体现。它具体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论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意义在于,通过辩论,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使法庭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 4.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对其权利的支配,它既包括对权利的行使,也包括对权利的放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5.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扶植正气,打击歪风邪气,加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一般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当事人是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参加诉讼的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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