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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告知和谈话制度

急诊告知和谈话制度

为了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的弱势地位。

一、急诊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实施诊疗服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及时将患者的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其委托人;未经患者或其委托人充分知情和签名同意,医务人员将不得进行手术等重大医疗行为,紧急抢救除外。

二、告知范围:患者新入院后、告危重、手术、有创操作前后、特殊检查、治疗前后、放化疗前、输血前、自费使用药品、耗材前等;

1、急诊患者入院后,床位医师应及时将《入院告知书》的内容详细告知患者,请患者选择委托人并完成入院告知书的签字;

2、急诊患者告危重后,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及时将患者病情如实告知患者家属或其委托人,并由患者家属或其委托人签署病危(重)通知书,病危(重)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3、患者在实施手术或创伤性检查、治疗前,手术者(操作者)或第一助手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委托人谈话,交待手术(有创操作)的必要性、手术(有创操作)方案及非手术(有创操作)治疗方案各自的利弊、和手术(有创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将采取的防范措施,在患者或其委托人充分知情并自愿选择,在手术(有创操作)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术中如需要对手术方式进行变更时,必须及时告知患者家属或其委托人,在征得其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当急诊手术来不及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时,可由当时最高级别医师决定并报告科主任,同时报医务处或行政值班室审核签字(病员在清醒状态下允许病员自己签字);

4、特殊化验(如空腹抽血等)、检查(如空服B超等),医生和护士须(在8PM前)告知病人相关注意事项并请患者签名确认。

5、患者在进行输血前,急诊医师或急诊病房床位医师及时将输血的必要性及其替代方案各自的利弊、输血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告知患者或其委托人,在患者或其委托人充分知情并自愿选择,在输血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6、患者因病情治疗需要,需要使用自费药品、耗材、高价植入物前,急诊医师应及时将使用指征及其替代方案各自的利弊、需要使用的药品、耗材、高价植入物名称、用量、可能的风险等告知患者或其委托人,在患者或其委托人充分知情并自愿选择,在自费使用药品、耗材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7、进行过敏试验(青霉素、TAT、头孢类抗菌素、普鲁卡因等)前,医生和护士要询问患者有无药物过敏史并告知患者可能会出现的意外情况,确有过敏史者不做“皮试”;

8、进行脱敏疗法前,因有可能发生过敏性休克,须告知采用“脱敏疗法”的医疗风险(如发生“破伤风”或“过敏性休克”),并请患者(或家属)在病历上签字认可。

9、急诊手术、清创缝合或无手术指征的外科疾病(如颅内血肿等)均须告知、记录和签字。

10、为病人补液后,护士必须调整滴速,并向病人或家属说明药物性质,滴速要求,告知病人、家属或配客随意调节滴速可能会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外情况。

三、所有经过患者或其委托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医师应定期整理,保证书写的完整性及规范性,并妥善保管于病历中。

2013.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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