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

安全管理编号:LX-FS-A14360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保证企业的

安全生产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保证企业的安

全生产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表现

在生产过程中,职工明知道设备有缺陷,也明白违章操作是不安全行为,但总想试一试,心怀侥幸,不愿按安全规程去做,结果放过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机会,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在安全检查中,经常会发现工人在工作场所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戴手套操作车床等违章现象,侥幸没出事就丧失了警惕和防范意识,最终由于忽视安全规程和违章操作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

人的行为是受其心理控制的,行为是心理活动结

果的外在表现。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分为能力、性格和气质三个方面,对于每个人来说是各不相同的。例如有的人善于学习,掌握科学技术和生产技能很快,有的人则不是这样,这就是能力的不同;有的人干工作细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有的人干活粗枝大叶、马马虎虎、得过且过,这就是性格的不同;有的人沉着、稳重、老练,有的人则轻浮、急躁、冒失,这就是气质的不同。可见,个性心理特征与安全生产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人的行为是心理特征控制的。

二、主要原因

在国家、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今天,仍有不少人认为:命是自己的,自己会注意,不至于出什么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接连发生,为什么不安全行为难以控制呢?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骄傲自大、好大喜功。自己能力不强,但信心过强,总以为自己工龄长,有时也感觉力不从心,但在众人面前争强好胜,图虚荣,不计后果,蛮干、冒险作业。

2.情绪波动,心神恍惚。受社会、家庭环境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往往会产生烦躁、神志不安、思想分散、顾此失彼、手忙脚乱,或者高度兴奋、手舞足蹈、得意忘形等思想状态,从而导致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3.技术不精,遇险惊慌。操作技术不精,生产工艺不熟,面对突如其来的异常情况,正常的思维活动受到抑制或出现紊乱,束手无策,惊慌失措,错失安全自救良机。

4.思想麻痹,自以为是。青年工人和一部分有经验的老工人,他们在安全规程面前“不信邪”,在

领导面前“不在乎”,把群众提醒当成“耳旁风”,把安监人员的监督认为是“找麻烦”,自以为是,我行我素。

5.不思进取,盲目从众。有的工人不愿学习操作规程,而是凭想象、凭经验,看见别人违章作业没出事故就盲目效仿,时间久了便养成了不良的操作习惯,改之甚难。如劳保眼镜装在口袋里,戴手套操作旋转机床。

6.心存侥幸,明知故犯。有的违章人员不是不懂操作规程,也不是技术水平低,而是明知故犯。在他们看来“违章不一定出事,出事不一定伤人,伤人不一定是我。”这实际上是把事故的偶然性绝对化了。在实际作业现场,以侥幸心理对待安全操作的人时有所见,例如槽、罐内检修应先进行安全确认不去确认需特种操作人员操作的设备,自己违章代劳。

7.懒惰作怪,敷衍了事。作业时能省力便省力,能将就则将就,图省事,怕麻烦。有的操作工人为节省时间,手握零件在机床上打孔,而不用虎钳或其他工具固定;有的宁愿冒险,明知设备运转不正常,也不愿停车检查,而是让它继续带病工作。

8.心不在焉,满不在乎。一是本人根本没有意识到危险的存在,认为什么规章制度,都是领导用来卡人的,对安全规程缺乏正确认识;二是安全工作谈起来重要,比起来次要,干起来不要;三是认为违章是不可避免的,胡搅蛮缠、恣意推脱。

9.好奇乱动,无意酿祸。有的刚进厂的新工人,看到什么都新鲜,乱动乱摸,致使一些设备处于不正常、不安全状态;也有的老工人串岗到其他岗位,无意乱动,其结果都是危及本人,甚至殃及他人。

10.工作枯燥,厌倦心烦。企业一线工人的工作往往是重复操作,容易产生心理疲劳,久而久之便会形成厌倦心理。如某电工进行变压器避雷实验,当天已完成7台,在进行第8台测试时,心理疲劳,感觉乏味,一时走神,违章触电。

三、心理调节

不安全行为极易诱发事故,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应想办法引导职工调节心理状态。在实际工作中应因人而异,根据具体对象的心理特征采取不同的调节方法。

1.注意每个职工个人的心理特征的培养。根据事故统计分析,活泼型和冷静型人员的事故发生率较低,急躁型和轻浮型人员的事故发生率较高,所以在培养人的过程中,应通过教育、作风培养、文化娱乐活动做好心理状态的转化工作。

2.加强职工心理素质锻炼。在组织学习、技术培训及实际工作中,注意人的心理素质的教育提高。

3.重视危险、单调、重复作业人员心理疲劳的缓解工作。从管理上采取调整工作与休息时间,增加工作中的提醒次数等措施。在技术上设法改进工艺,增加技术含量和自动化程度。

4.做好情绪和控制和调节工作。情绪对安全的影响极大,发挥情绪对安全的积极作用,避免其不利影响,引导职工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做到胜不骄,败不馁,遇到高兴的事情,要平心静气,不能忘乎所以;遇到不顺心的事,要不为逆境所困,拿得起,放得下,及时解脱。只有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才能具有充沛的精力、旺盛的斗志,才能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保证安全生产。

5.操作人员的性格调节。人的性格与安全生产

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无论技术多么好的操作人员,如果性格不好,马马虎虎,也会发生事故,因此加强职工自我修养,随着立场和观点的变化,性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引导职工增强和巩固好的性格,改造和丢弃不良性格,使自己不断进步,做一个有崇高理想、高尚情操和优良作风的操作人员。

四、控制方法

减少和控制职工的不安全行为,激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不安全行为的控制方法有以下几种:1.物质激励法。物质激励通常具有很大的驱动力,物质奖励的方法比较具体,最终都跟金钱有关系。具体方式有安全奖金法、安全结构工资法、安全抵押金法等。

2.精神激励法。它通过满足职工的精神需要,在较高的层次上调动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例如采

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树立形象、荣誉、兴趣、参与、榜样等多种方式,其激励深度大,维持时间长。

3.纪律控制。利用纪律的约束力,加大处罚力度,要求职工严格按照各种规章制度进行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4.管理控制。利用管理手段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使不安全行为受管制而“就范”。如政策法规的控制、安全生产权力的控制、团体的压力等,这些控制作用对人的行为都有很强的约束力。

5.文化力的控制。人受到文化力的作用,就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自觉遵守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

总之,安全工作要以人为本,防患于未然。要根据生产、环境、气候等影响人情绪变化的诸多因素,

员工不安全行为管控措施方案

神东煤炭集团洗选中心文件 神东洗选〔2013〕31 号 关于下发员工不安全行为管控措施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员工不安全行为管控措施》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印章 1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管控措施通知 抄送: 继军 01,中心领导,机关各部门及各单位文书。 神东煤炭集团洗选中心党政办2013 年 04 月 03 日期印发

员工不安全行为管控措施 为了深入开展“本安管理体系巩固发展年”活动,有效遏制员工不安全行为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不安全行为管控措施: 一、不安全行为管控重点 结合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通过对历年来中心发生的不安全行为统计分析,确定洗选中心人员不安全行为管控的重点是: (一)重点人群 1.新入企员工 2.劳务工 3.外委专业化服务人员 4.单岗作业人员 5.作业地点流动性大的员工 (二)重点时段 1.中夜班及凌晨作业时段 2.交接班时间 3.节假日加班及日常延点时间 4.突发抢修设备故障时段 5.检查人员刚离开时 (三)重点作业活动

1.设备检修 2.电气焊作业 3.岗位工单独巡视设备 (四)重点行为 1.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不正确(安全帽、耳塞、防尘口罩、工作服) 2.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上岗 3.脱岗、睡岗 4.交接班时不履行交接班程序 5.无监护人进入设备、设施部作业 6.停电后不闭锁、上锁 7.作业前不进行危险源辨识 二、不安全行为预防 基层单位是本单位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发挥最大潜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消灭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诱因和土壤,为员工提供自觉规作业的条件,从根 本上杜绝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一)强化车间、班组现场管理,提高员工自觉遏制不安全行为的积极性。 1.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实行分级考核管理。各基层单位发现的不安全行为,自行按照相关办法考核处理;中心各部门检查发现的不安全行为,由中心按照相关办法考核处理;公司检查发现的不安全行为,由公司按照相关办法进行考核处理。对基层单位及车间、班组已经查处的不安全行为当事人

大型有问题企业案例模板

大型有问题企业案例模板: XX公司(集团) 请工行撰写长乐纤维,农商行写汉鼎纺织,农行写雅鹿集团,建行写雅鹿控股。 一、基本情况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注册信息、主营业务、资产负债、生产经营、销售利润情况、关联企业情况等。 并分别填写表1,只要填自己写的那家企业 表1生产经营情况表(万元) 客户名称主要产品及 经营内容 2017全年销 售收入 2017年全年 净利润 2018年12月 销售收入 2018年12 月净利润 2019年6月 销售收入 2019年6月 净利润 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销化纤涤纶丝 苏州汉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销化纤涤纶丝 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纤生产、贸易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服装生产销售 合计 二、融资情况 公司融资情况,表内贷款、表外融资余额、债券融资余额、股权质押融资余额及其他融资的总和。

对外担保情况,包括集团内互联互保。 三、存在的问题 经营风险:公司经营模式、经营成效、流动性情况和经营稳定性等;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融资风险:债务违约情况,包括贷款违约、债券面临无法兑付风险、股票价值大幅下跌导致面临被强制平仓风险等。企业贷款不良,信用恶化。理财、资管产品融资、P2P 融资或者地方交易平台融资出现违约等。 四、原因分析 (1)企业盲目扩张,高杠杆融资,不专注主业,(2)产能过剩,受政策环境影响或者行业不景气,导致经营状况不佳,(3)公司治理、内部管理不善(在案例中详述涉及哪些部门),(4)企业涉及民间借贷, 高息债务导致企业丧失再融资能力,(5)企业涉及担保圈,担保链断裂引发风险传递,(6)企业高管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涉案、涉诉、涉黑,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案例中详列),(7)公开市场违约加速企业风险暴露,(8)企业应收账款周期拉长,资金回笼慢,造成资金链紧张。 原因请具体写清楚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进展,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尽管不足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阻碍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操纵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阻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操纵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同意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员工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

通修队员工主要不安全行为表现及其分类通过对本队一通三防管理与通风设施现场施工、对员工可能出现的主要不安全行为进行梳理划分,以及按照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行为痕迹、频次、风险等级重要指标进行划分,在生产作业中通修队员工可能会发生的主要不安全行为共95种。将不安全行为按照风险等级划分,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有16种,中等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有48种,一般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有29种,低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有2种。 按照员工在做出的不安全行为之前是否有意识将其分为有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和无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两大类型。对于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分一般违章指挥和严重的违章指挥两大类。 有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员工在做出不安全行为之前,已经过学习培训,掌握和了解规程措施条款,熟悉岗位操作标准,明知道怎样做才符合规定,但由于自身对不安全行为的价值认识上存有差距,在侥幸、麻痹等错误心理驱动下而做出的行为选择,属明知故犯行为。 无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员员在做出不安全行为之前,对规程措施、岗位标准不知情或知之甚少,对自己的行为过错没有意识到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对错,自身安全辨识能力不足,大脑没有认识到行为的不安全性所致,有的事后可察觉到,有的一直没察觉。 (具体内容见下表)

员工不安全行为产生原因分析 不安全行为的产生原因较为复杂,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个体内在因素:如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知识和技能因素等;有外在客观因素,如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根据员工在生产中的行为表现,其不安全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知识与技能缺陷 1. 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培训教育方法不佳等,不能使作业人员准确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易出现盲目甚至野蛮作业等不安全行为。 2.部分员工不思进取不愿学习操作规程,业务技能低、生产实践经验缺乏,看见别人违章作业没出事故就盲目效仿,时间久了便养成了不良的操作习惯,因而造成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2.思想和情绪因素 思想和情绪是人对客观事物态度的反映,与人的行为有直接关系。 1.有无所谓思想的人,对安全持麻木不仁的态度,视一些安全制度、规定、措施为束缚手脚的条条框框。 2.有麻痹思想、自以为是的人,明知安全重要但不重视,做事马虎大意。 3.持侥幸思想的人,明知道有危险,却因怕麻烦而不采取安全措施,抱有“违章不一定出事,出事不一定伤人,伤人不一定是我”侥幸过关的态度。 4.由于生活条件、家庭情况、人际关系不佳等原因,导致情绪烦躁的人,工作精神不集中,自身与外界环境不能很好协调,极易产生不安全行为。 5.情绪急躁的人,由于求胜、赶时间心切,工作不仔细,易出现有章不循现象。 6.部分员工由于疲劳、体力下降、视力不佳、年龄偏大等生理原因,也易产生不安全行为。

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什么题要 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民事行为以及股权结构,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俗称法人代表。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等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什么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俗称法人代表。 但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可能只是一个挂名人物,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实际上的管理者,就是实际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是从股权结构的角度而言的,一个公司可能有多名股东,所占股份各不相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拿上市公司来讲,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等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也称为商事公司,是依照商法或有关法律成立的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包括无限公司、有限

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等。英美法中的公司法人与大陆法有所不同,既包括营利性的也包括非营利性的,且仅指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目前的公司形式多样,大体上分为集资型和非集资型两种。集资型公司类似西方国家的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而成立,为企业联营的一种重要形式,非集资型公司属单一企业性质,如鞍山钢铁公司等。 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一般情况下是一人,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企业经营的结构的需要就会导致有关问题的出现,所以自己在解决此问题的过程中不需要过度的纠结,但是自己还是需要进行一定的法律获悉,从而积极的有效的处理,保障自己的实际利益。

实际控制人案例研究1-云海金属

案例一:云海金属(002182.SZ) 案例提示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同一人 根据《招股说明书》第一节第二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简介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梅小明先生为公司创始人和发起人股东,南京市人大代表,2006 年江苏省劳动模范,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持有本公司40.51%的股份。 梅小明先生长期从事金属材料中的锶、镁、钙的冶炼及其合金熔铸技术的研究工作,其作为主要发明人共申请了3 项国家发明专利,其中《废镁合金真空回收工艺及设备》(ZL02113128.7)和《金属锶铝罐包装技术》(ZL02113127.9)已授权,《竖罐炼锶工艺及装置》(申请号02113129.5)已受理。梅小明先生是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镁合金开发应用与产业化”中两个专题、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高性能镁合金研究与产业化”、科技部“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镁及镁合金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课题七“节能环保硅热法原镁工程化技术开发”的项目负责人。 案例提示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家人持股情况说明 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梅小明先生持有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0.51%,处于相对控股地位,此外,其胞弟梅光辉先生持有公司2.71%的股份,其配偶的姐夫张首先先生持有本公司0.93%的股份,其妹夫蒋辉先生持有本公司0.93%的股份,因此,梅小明先生及其亲属合计持有本公司45.08%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梅小明先生及其亲属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将下降至33.82%,仍将对本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虽然近年来本公司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一系列措施使公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1)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1)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1) 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3) (一)控制股份比例 (3) (二)对公司决策的影响 (5) 三、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 (6) (一)实际控制人的特殊类型 (6) (二)共同控制权 (8) (三)无实际控制人 (9) 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0) (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10) (二)国企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2) (三)外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3) 五、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4) (一)保持稳定 (14) (二)不影响拟IPO公司的独立性 (16) (三)规范运行 (17) (四)IPO后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8) 六、因实际控制人原因被否的投资案例 (19) (一)总体分析 (19) (二)案例分析 (20)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①。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 ①如下文所述,在证监会放宽对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的限制后,对于自然人投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很多案例中是重合的。例如,福瑞股份、东方财富等均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列为同

案例分析之实际控制人

第四章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是企业申请首发上市的条件,没有任何余地,因此,该问题在项目中普遍得到重视。 为了保证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那么就需要做一些工作来界定什么是实际控制人,并解释在股权变动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解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那么小兵建议老实地等三年或者两年(创业板)之后在申报,闯关的心态要不得,以免因小失大。 第一节家庭成员的实际控制人界定 重要提示 家庭成员的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基本原则是:如果某位家族成员一个人完全可以控制公司,那么可以单独将该人界定为实际控制人,而其他家族成员则是关联股东。 反之,如果一位家族成员并不能控制本公司,而需要其他成员的“帮助”方可控制本公司,那么此时可以认定整个家族成员是共同实际控制人。但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关注该种认定是不是具有合理性,如果其他家族成员是不是持续持有股权、是不是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等,而不是简单为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而专门来帮忙。 案例情况 宝利沥青(300135)、合兴包装(002228)、智光电气(002169)、华峰氨纶(002064)、东方铁塔(002545)、江苏宏宝(002071) 案例评析 1.中国民营企业家族控制的现象非常普遍,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界定问题,也是各有各的处 理思路。 2.尽管方式不同,基本原则:如果其中一个家族成员的持股比例能够保证绝对的控股地位, 那么就没有必要拉其他人一起界定一致行动人;而如果家族成员本身股权比较分散,那么就需要将家族成员绑定在一起作为实际控制人了。 3.将将家族成员捆绑在一起作为实际控制人有时候可能会存在风险,如宝利沥清案例,会 里就关注了将夫妇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和理性和真实性。因为,有时候会里怀疑家族成员临时拉别的成员入伙以保证实际控制人地位。 4.流行观点:若夫妻双方均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则夫妻双方应为共同控制人。父亲与 儿子的关系,类同夫妻关系,即父亲或儿子若是实际控制人,则儿子或父亲多半会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人,但是江苏宏宝的案例并没有将儿子和父亲一起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基本控制措施

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基本控制措施 1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1.1 认真组织完成全年的安全技术培训实施计划。根据生产形式和能力变化.人员增减情况.设备更新.环境变化等因素,要改变现有培训组织方式,突出“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培训,培训教师主要从矿内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中选聘,必要时外聘有资质的专业教师进行授课。 1.2 区队每天要利用班前会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的学习贯彻,要坚持开展班前岗位风险辨识评估.坚持开展每日一题安全知识的学习活动,通过生产技术知识和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避免工作差错和操作失误造成事故。 1.3 每年矿里要组织开展不少于1期的全员事故案例培训教育,区队班组安全活动也要将事故案例教育做为一项主要内容组织学习,通过事故案例培训教育达到提高安全意识的目的。 1.4 从控制不安全行为出发,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还要进行安全态度和安全思想教育培训。通过安全态度和安全思想教育,消除员工头脑中对安全的错误倾向性,克服不安全的个性心理,端正安全态度,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心,从而避免不安全行为。 1.5 每年按安全活动计划,组织开展诸如安全演讲.安全知识竞赛等群众性的安全宣教工作,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1.6 在现有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及时向矿 领导提出申请,适当增加配备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2 强化安全管理采取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奖励引导员工的行为积极主动向安全方面发展,通过惩罚对员工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约束,使员工知道不该那样做.不敢那样做。 2.1 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做到违者必究,一视同仁,不搞下不为例,保持制度的有效性.连续性,强制约束不安全行为。 2.2 加大对不安全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强制监督纠正不安全行为。各级管理干部.专检人员.职能部门要以现场为重点,以不安全行为易发者为突破口,不间

7、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案例评析

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案例评析 2007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通知就如何理解和适用“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确立了基本原则和判断标准。本文仅就“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予以说明或阐释,以期抛砖引玉。 一、如何认定公司“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 所谓“公司控制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9月8日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增加了一款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实质认定条件:“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参照上述规定,若公司同时满足:(一)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况;(三)单个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四)单个董事无法控制董事会;(五)股东间无一致行动协议;(六)单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支配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同时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判断,可以得出公司“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的结论。

常见不安全行为的分析与控制_最新版

绝密★启用前 常见不安全行为的分析与控制 This article contains a large number of test questions, through the exercise of test questions, to enhance the goal of academic performance. 海量题库模拟真考 Huge of Questions, Simulation Test

常见不安全行为的分析与控制 温馨提示:该题库汇集大量内部真题、解析,并根据题型进行分类,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既可以作为考试练习、突击备考使用,也可以在适当整理后当真题试卷使用。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编辑和打印使用。 一、填空题 1.个体的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 2.有意的不安全行为是指(有目的、有意图、明知故犯的不安全行为, 是故意的违章行为)。 3.无意的不安全行为是指(无意识的、或非故意的不安全行为)。 4.组织的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为过分强调经济效益, 忽视安全投入;在技术和设计上没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对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检查和指导;没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整改。 5.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影响因素分为内因和外因.其中内因是指与个人的基本素质有关的因素, 主要包括(人的性格)(责任心)(技能水平)(生理周期)等, 这些与人的(生活经历)和(所受的教育)有关。外因主要指人际关系、(工作环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企业文化等因素。 10.家用门铃、电推子禁止用220V电源电压, 应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全)(知识材料)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二、实际控制人相关主要法律法规 (一)公司法

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产生原因及控制措施(最新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产生原因及 控制措施(最新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产生原因及控制措施 (最新版) 大家都知道引起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作业环境等,但事故的根源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是改善人的行为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的不安全行为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那些曾经引起过事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人的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一般有五种表现形式 (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人的行为是受其心理控制的,行为是心理活动结果的外在表现,但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与其所在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环境影响着人的心理活动。具体来看,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因素大致有以下数种: 一是侥幸心理。有侥幸心理的人以为,操作违章不一定会发生事故,相信自己有能力避免事故发生,还会认为别人不一定能发现,就是发现了,认为自己的“动机是好的”,不会受到责备。 二是冒险心理。有冒险心理的人,或争强好胜、喜欢逞能,或有违章行为而没造成事故的经历;或为争取时间,不按规程作业。有冒险行为的人,甚或将冒险当作英雄行为。有这种心理的人,大多为青年职工。 三是麻痹心里。具有麻痹心里者,或认为是经常干的工作,习以为常,不感到有什么危险;或没有注意反常现象,照常操作;还有的则是责任心不强,得过且过,沿用习惯方式作业,凭“老经验”行事,放松对危险的警惕,最终酿成事故。

不安全行为控制管理制度

不安全行为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管理,有效遏制不安全行为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信嘉公司员工准入管理、岗位规范、行为观察、行为矫正、员工心理、生理状态管理、产生原因分析、预防、治理基本措施及其他人员行为控制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信嘉公司不安全行为控制管理。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安全行为:是指按章操作、遵守劳动纪律,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行为。 第五条不安全行为:可能产生风险或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即“三违”行为。 第六条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定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第七条违章作业:主要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规定,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岗位操作法、工人安全守则、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规定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

架等。 第八条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规定、其他纪律等。 第九条不安全行为分类:分为A、B、C三类。 一、A类不安全行为:是指为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即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安全行为。 二、B类不安全行为:是指为严重不安全行为,即危害程度仅次于A类,可能导致人员受伤事故或其他较为严重后果的不安全行为。 三、C类不安全行为:是指为一般不安全行为,即其行为造成的情节和后果较轻的不安全行为。 第四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安环部是不安全行为控制的主控部门,负责不安全行为控制规定的制定和实施,负责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应业务范围内不安全行为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各车间依据本规定完善业务范围不安全行为控制管理工作。 第五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员工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各部室、车间应通过分析各岗位的任务、责任、性质等特征,制定员工任职标准,作为选择、安排人员的依据。 第十四条通过分析人员的生理、心理特征,确定人员适合的岗

员工不安全行为管控措施

神华神东煤集团选中 心文件 神东洗选,2013? 31号 关于下发员工不安全行为管控措施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员工不安全行为管控措施》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管控措施通知 抄送:李继军01,中心领导,机关各部门及各单位文书 ?一三年四月三日

神东煤炭集团洗选中心党政办2013年04月03日期印发 员工不安全行为管控措施 为了深入开展“本安管理体系巩固发展年”活动,有效遏制员工不安全行为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不安全行为管控措施: 一、不安全行为管控重点 结合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通过对历年来中心发生的不安全行为统计分析,确定洗选中心人员不安全行为管控的重点是:(一)重点人群 1. 新入企员工 2. 劳务工 3.外委专业化服务人员 4.单岗作业人员 5.作业地点流动性大的员工 (二)重点时段 1.中夜班及凌晨作业时段 2. 交接班时间 3.节假日加班及日常延点时间 4.突发抢修设备故障时段 5.检查人员刚离开时 (三)重点作业活动 1. 设备检修 2. 电气焊作业 3.岗位工单独巡视设备

(四)重点行为 1.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不正确(安全帽、耳塞、防尘口罩、工作服) 2.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资格证上岗 3. 脱岗、睡岗 4.交接班时不履行交接班程序 5.无监护人进入设备、设施内部作业 6.停电后不闭锁、上锁 7.作业前不进行危险源辨识 二、不安全行为预防 基层单位是本单位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发挥最大潜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消灭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诱因和土壤,为员工提供自觉规范作业的条件,从根本上杜绝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一)强化车间、班组现场管理,提高员工自觉遏制不安全行为的积极性。 1.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实行分级考核管理。各基层单位发现的不安全行为,自行按照相关办法考核处理;中心各部门检查发现的不安全行为,由中心按照相关办法考核处理;公司检查发现的不安全行为,由公司按照相关办法进行考核处理。对基层单位及车间、班组已经查处的不安全行为当事人不再进行责任追究,其不安全行为也不纳入中心、公司绩效 和评先树优等考核 2.各基层单位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不安全行为管控中的责任,并落实到人。当出现不安全行为时,不但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同时要追

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

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 一、判断原则 1、执行事务的权利并不等于决策事务的权利,因而享有执行事务的权利并不必然等于对合伙企业的控制权; 2、需要综合投资关系、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实质影响、对重要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以及是否享有额外的收益分配权利或影响收益分配原则的权利等判断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的控制权归属主体。 在实务中,合伙企业在投资关系、收益分配以及亏损分担以及重要人员的提名和任免的约定往往都相对比较清晰,对于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判断一般不会构成障碍。而在内部决策机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事项及决议程序往往会加大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判断的难度。 二、申科股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0月28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申科股份:1)结合《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相关依据和案例,进一步补充披露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是否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2)结合股权结构安排、实际出资人、合伙或者投资协议主要内容、重大事项决策权和否决权、内部决策权限和程序、相关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等,进一步补充披露钟声为华创易盛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及依据。 根据申科股份的公告内容,华创易盛的投资及组织关系如下:

申科股份于2016年11月17日就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就华创易盛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分析总结如下: 一、结合《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相关依据和案例,进一步补充披露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是否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 1、认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拥有合伙企业控制权的案例 申科股份引用了星美联合等共计25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中对于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的内容,除金新农外,其他24家上市公司公告中均将普通合伙人认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合伙企业关于实际控制权认定的总结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需要综合股权投资关系、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实质影响、对重要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同时法律及合伙协议也可能

上市案例研习(29)家庭成员实际控制人的案例关注_0

---------------------------------------------------------------最新资料推荐------------------------------------------------------ 上市案例研习(29)家庭成员实际控制人的案例关注案例研习(29): 家庭成员实际控制人的案例关注【案例情况】一、宝利沥青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周德洪、周秀凤夫妇,其中控股股东周德洪持有公司 3,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0%;周秀凤持有公司 1,736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8.93%;二人合计持有公司 4,736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78.93%。 目前周德洪担任公司董事长,周秀凤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二、合兴包装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包括许晓光、许晓荣、许天津、吕秀英在内的许晓光家族,其中许天津、吕秀英为配偶关系,许晓光、许晓荣为其子女。 汇信投资持有本公司 4,850.25 万股法人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64.67%,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汇信投资成立于 2006 年 10 月 8 日,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吕秀英。 汇信投资由许晓光等四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许晓光出资比例 58%,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许晓荣出资比例 20%,为该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吕秀英、许天津出资比例均为 11%。 三、智光电气金誉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2,505.07 万股,持股比例为 49.04%,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1 / 4

郑晓军持有金誉集团 40%的股权,是金誉集团的控股股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郑晓军是李永喜妹妹的配偶,李永喜持有发行人 3.92%股权,李永喜配偶卢静文持有金誉集团 15%的股权,其所持有股份应合并计算。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郑晓军、李永喜、卢静文为一致行动人。 金誉集团成立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 该公司股权结构为: 郑晓军持股 40%;甘田生持股 17%;卢静文持股 15%;郭亚峰持股13%;饶晓斌持股 10%;陈有新持股 5%。 四、华峰氨纶尤小平先生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 17.676%股权、持有集团公司 57.452%股权,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 43.099%股权;本次发行后,尤小平先生将持有本公司 13.257%股权,集团公司将持有本公司 32.324%股权。 五、东方铁塔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股本结构为: 公司股东中,韩方如女士、韩真如女士与韩汇如先生为姐弟关系,韩方如与韩真如为姐妹关系;韩汇如持有 9,100 万股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六、江苏宏宝宏宝集团现有股东 40 人,其中法人股东 1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和法律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和法律风险 一、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

为同一人的案例。 二、司法实践如何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 目前法院在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时考量的因素主要有: 1. 工商登记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企业实际控制人与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易被怀疑存在控制关系,如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 年10 月做出的《杨某某与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9 ) 鲁0214 民初4669 号] 中,战某某被认定为金狮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裁判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 ……从现有证据分析,被告战某某并非金狮莉公司的股东,但金狮莉公司的股东系被告战某某的父母,……。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战某某系金狮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 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流程是否符合常理 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无任何流程管控,均由某特定人员直接定夺和指挥,是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的重要标准。如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年9 月做出的《济南市历城区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9 ) 鲁01 民终6958 号] 中,认为叶某某并非华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理由是" ……,根据查明的事实,叶某某仅在华信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且华信公司提交的付款审批证据显示,华信公司审批款项有相应的流程,并非叶某某独自审批。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华信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叶某某能够实际支配华信公司,因此,华信公司关于叶某某实际控制华信公司,擅自出借给济南威兰德金属有限公司款项的主张不能成立。…… " 3. 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是否混同 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混同,则是判定该个人构成企业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案例研究3-科大讯飞

案例三:科大讯飞(002230.SZ) 案例提示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 2003 年7 月24 日,公司自然人股东刘庆峰、王仁华、陈涛、吴相会、江涛、黄海兵、孙金城、王智国、郭武、严峻、胡郁、张焕杰、吴晓如、徐玉林等14人签订了《协议书》,为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上述以刘庆峰为代表的14 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953.2425 万股,持股比例为24.30%。 近三年来,公司主要法人股东未发生实质变化:复星高科2000 年12 月成为公司第一大法人股股东,2005 年6 月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上海广信,上海广信与复星高科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控制的企业,其股权转让未对公司造成影响;公司第二大法人股股东联想投资、第三大法人股东美菱股份、第四大法人股股东科大控股均未发生变动。 本公司由讯飞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原讯飞有限的全体股东即为公司的

案例提示二: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法律意见书》: 科大讯飞共有42 位发起人,包括上海广信等8 家法人和刘庆峰等34 位自然人,为科大讯飞的现有全部股东。上述8 家法人股东均依法有效存续,34 名自然人股东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该等发起人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1) 经核查,科大讯飞自然人股东刘庆峰,王仁华,陈涛,吴相会,江涛,黄海兵,孙金城,王智国,郭武,严峻,胡郁,张焕杰,吴晓如、徐玉林等14人于2003 年7 月24 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王仁华等13 人(委托人)委托刘庆峰(受托人)“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并在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上,就股东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代表委托人决策并行使投票权;当委托人本人亲自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时,经受托人同意,可由委托人自己行使投票权,委托人承诺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否则,委托人的投票无效;委托人同意对讯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或推荐权由受托人行使;若委托人出任讯飞公司的董事,则在讯飞公司的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上,就董事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 据此约定,并结合讯飞有限或科大讯飞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实际运作情况,本所律师认为,以刘庆峰为代表的该14 人为一致行动人。 (2)签订一致行动的《协议书》时,该14 人合并持有讯飞有限19.24%股权,目前持有经由讯飞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科大讯飞24.29%股份。由于科大讯飞的股权较分散,单一持股最大股东上海复星(2005 年6 月变化为上海广信,上海复星与上海广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郭广昌),在2003 年仅持有讯飞有限18.43%股权,目前,上海永信也仅持有科大讯飞17.66%股份。由此使得该14 人合并持股数在近三年均超过科大讯飞任一股东,在科大讯飞股东大会上拥有第一大表决权。 此外,该14 人系科大讯飞核心技术团队与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且绝大部分是科大讯飞的初始创业人员,其中有 3 人担任科大讯飞董事,王仁华一直担任讯飞有限及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一直担任讯飞有限、科大讯飞董事、总裁,在签订上述《协议书》当时讯飞有限有副总裁2 人,由该14 人中的2 人出任,目前科大讯飞有副总裁4 人,其中有2 名副总裁由该14 人中的2 人出任。 由此,本所律师认为,以刘庆峰为代表的该14 人对科大讯飞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均具有重要影响。 小结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上述以刘庆峰为代表的14 位自然人股东”表述有误。 首先,实际控制人应该不对公司持股,刘庆峰对公司持股,不应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其次,刘庆峰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协议书》,其他13位自然人股东已经成为其一致行为人,刘庆峰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最后,根据科大讯飞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广信,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具有实质重大影响力。 因此刘庆峰可以认定为控股股东,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此处应表述为:根据公司自然人股东刘庆峰、王仁华、陈涛、吴相会、江涛、黄海兵、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