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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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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共识与分歧

作者: 南开大学程同顺黄晓燕

[关键词]组织化;农民政治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两社"

[摘要]本文试图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关于农民组织化问题的研究作一简要综述。本文通过分析认为,这些研究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上达成了共识,但在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如何对待"两社"等问题上还存在分歧。

中国近些年来对于农民组织化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已经相当不少,根据我们涉猎的资料归纳,这些研究大体上围绕着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它们分别是:关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关于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关于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关于如何对待"两社"等。其中在关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上,研究者们达成了一致的共识,而在后三个方面则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一、共识:关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

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论是在政治的意义上还是在经济的意义上都有呼声。尽管总的说来提高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呼声还没有形成大的气候,但是凡是研究、关注或者涉及到这个问题的人,都无一例外地坚定地认为,应该极大地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过相比之下最近几年在经济意义上的呼声要更高一些。

1.关于提高农民在政治上的组织化

从 20世纪 90年代初就有不少的专家学者主张建立反映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如李修义发表于《中国农村经济》1992年第6期的《关于试办"农民协会"的若干问题》,洪大用发表于《社会学与社会调查》1992年第6期的《当代中国农民利益集团的几个问题》,陈寄根在《改革与战略》1993年第6期所写的《建设中国农民协会的探讨》,谷文晓在《内部文稿》1993年第10期上所写的《建立农民组织,保护农民利益》等文章,都主张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这一阶段人们对建立农民组织的关注更多侧重的是能履行政治功能、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如李修义在上文中对农民协会的设计就是:"农民协会既要

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又要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在政府和农民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洪大用所用的术语是"农民利益集团",更加突出了农民组织的政治功能,他认为建立农民利益集团,有助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的繁荣和发展,有助于协调社会各利益集团间的关系,有助于促进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关于农业、农村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等。

另外一些政治学者从政府过程的角度也主张应该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如南开大学政治学系的朱先磊教授在"当代中国政府过程"、"当代中国阶层分析"等课堂上就经常发表这样的主张。程同顺发表于《乡镇论坛》1996年第11期的文章《农民究竟应该怎样表达自己的利益》,从政府过程的利益表达环节提出,中国农民在利益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是利益表达却呈现个体化、分散化的特征,这就使农民的利益表达不能从长远的角度反映农民的整体利益,表达效果缺乏应有的力度,不能对国家政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应该建立一些反映农民利益的组织或机构。项继权发表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99年第5期的论文《农民协会的组织功能和作用》,则系统考察了爱尔兰农民协会影响政府决策的方式和途径,揭示了在现代社会中农民的组织化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2.关于提高农民在经济上的组织化

最近的关于农民组织化问题的研究集中在提高农民在经济上的组织化水平,主要侧重的是提高农民建立、参加经济组织的水平。关于这方面研究的论文非常多,在此无法-一列出篇目。与论文相比较,关于这个问题的专门著作不算太多,主要有:秦柳方等主编的《中国各种经济合作社》,张晓山所著的《走向市场:农村的制度变迁与组织创新》、魏道南、张晓山合著的《中国农村新型合作组织探析》,牛若峰、夏英主编《农村合作组织发展概论》等;论文集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组织与制度研究室的《大变革中的乡土中国》,李惠安主编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等。

另外,其他很多有关农业经济的著作中都有关于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的相关论述。赵昌文在其专著《农业宏观调控论》的第5章中把"引导和组织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作为中国农业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之一,他认为,"提高农民的组织

化程度,不仅是农民进入市场、驾驭市场的需要,而且是政府对农民及其经济活动更为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从而实现政府意志与目标的需要。""政府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关键在于依托现有的组织资源,加强农民之间、农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和联合,逐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陈吉元等人合著的《21世纪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第 1章中把组织创新作为农业转型的微观载体,提出"在保持家庭承包制稳定不变的基础上,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让农民走合作的道路,按照市场机制建立起农户之间,农户与产前、产后经营部门之间的联合与协作。"并认为这是目前形势下农民经营组织创新思路的现实选择。陈文科等人合著的《中国农民问题》一书第8章的标题是"组织起来才有力量",作者在该章详细讨论了各种农民组织,特别地肯定了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作者对农民协会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农协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为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探出了新路。

当然,关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理由,各个专家、学者各有侧重,有的主要是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角度来论证的,有的则是从帮助农民进入市场的角度来提出的,还有的是比较综合性的,从各个方面来论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下面我们仅以近年的论文为限分别介绍:

第一,从促进农业产业化的角度提出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从这个角度提出这个主张的人比较多,如乐大成等在《农业产业化-一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文中,为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的几点建议中,其中就有"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秦庆武在《论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合作制的结合》一文中指出,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就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缓慢,因此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村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郭红东等人通过对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农业产业协会的调查,也得出结论说,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是农业生产专业化与市场化的必然要求。应把农民合作组织作为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想载体重点发展。牛若峰在其论文《也论合作制》中也探讨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问题,他指出,国内外实践证明,农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备和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从帮助农民进入市场的角度提出应该提高农民有组织化水平。俞勤等人的论文《论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向专业合作社发展》,针对当前中国农民组织化

程度低的状况提出,专业合作社是解决农民进入市场困难的最佳选择,"农民只有联合起来形成大规模销售和购买组织,才能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饶泽榜等人关于湖北省天门市农民运销组织情况的调查也认为,从长远看,农民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发挥规模效益,把参与流通的水平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朱信恺等人的论文《关于我国农村中介组织体系的理论构想》也提出,扭转"三农"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形势,首先要使"三农"逐步走向开放,提高分散农户的实力,其次要把分散的农户有效组织起来,使之有效进入市场。范小健在《关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服有关问题的思考》中提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实践表明,以合作社的形式引导广大农民发展商品生产、进入市场和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成功的选择。潘劲在关于"中德农村合作社发展"双边研讨会的综述中提出结论也说,合作社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组织,是连接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桥梁。它在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农业国家尤为重要。因此,目前中国应该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尤其是发展由农民自主兴办的合作社。闵学冲的论文《发展专业合作社,振兴农村合作经济》,从保护农民利益、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农村经济制度创新、实现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和重新唤起农民的合作意识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发展农民

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黄祖辉在论文《农民合作:必然性、变革态势与启示》中也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农民愿意加入农业合作组织的基本理由。

第三,还有人从国际经济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农民组织的必要性。丁泽霁等在《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道路选择与面临的新形势》一文中援引外国学者的观点提出,应该建立各种农民协会,发育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政府在国际谈判中的后盾。当每个中国人都站在政府后面的时候,中国政府就会成为谈判中的赢家。未来决定世界走向的将不是各国政府,而是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NGO),在WTO谈判中,外国人感到真正缺少的是来自中国农民的声音,尤其是在国际互联网上还没有出现过。而各种农民协会的意见将会在未来国际谈判中占有重要份量。

限于资料和篇幅,肯定还有不少相关著作和论文涉及到中国农民的组织化问题,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是关注这个问题的人,都几乎会毫无异议地认为,提高当前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大有必要的。

二、分歧之一:关于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

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关心这个问题的人们的一个共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对于这个问题的所有不同方面、所有细节的看法都是一致的,像对其他一切问题的研究一样,争论和分歧仍然是存在的。这些分歧有的来源于事物本身的复杂性和歧义性,有的则源自人们的见仁见智。

关于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的分歧并不严重,主要根源于农民组织的类型,履行政治功能的农民政治组织、履行经济功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社区基层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自然是不一样的。由于中国目前只对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其法律地位已经明确规定外,其他两种类型的农民组织都尚无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人们实际上都是对设想中未来的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作规划和构想。

洪大用所设想的农民组织最具有政治性,他说,"目前,我国工人有工会,妇女有妇联,青年有青联,文学艺术工作者有文联,科技人员有科协或社联,……。这些组织不仅表达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维护各自的利益,而且还发挥着监督政府以及互相监督的功能","然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却没有组织起来,这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不相宜的。"可见,洪大用所设想的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与工会相类似,是一种代表农民利益的社会团体人。程同顺从农民利益表达的角度所提出要建立的农民组织,实际上与此是一样的。赵昌文虽然主要关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但他也提出,中国可以借鉴美国各种专业协会和日本农协的经验,逐步建立起引导和组织农民并能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这种组织可先按产品、区域建立,再由下而上、由专业到综合,成立全国性的专业组织和全国性的综合组织,以便沟通农民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并以此增强农民在政府中的谈判能力。

李修义所设想的农民组织主要是农民协会,他与前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他承认农民协会的法律地位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在政府和农民之间起沟通和综合作用的民间组织,但是又不同于工会等社会团体,它是一种经济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他认为;农民协会的实质是农民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自治经济团体。农民协会的法律地位应该是"社会经济团体法人"或"经济类社团法人"。从中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来看,农民协会应该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为它不是企业法人,因此不能办成经济实体,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它不是机关法人,不能

把它办成政府机关;不是事业单位法人,所以其经常性活动经费也不能国家财政负担。在社会团体法人中,又具有经济性和非经济性之别,各级工会组织、文化学术团体等是非经济性的社团组织,而农民协会是经济性的社会团体。需要说明的是,各地农民自己创办的农民协会与李修义、赵昌文所说的农民协会是有很大区别的,李修义的农民协会尽管是经济性的社会团体,但是还是有比较强的政治功能;而各地农民的协会有的是经济实体型的,有的是社会团体型的,但即使是社会团体型的,也大都履行一些比较专业化的经济功能,要提供很具体的技术服务、信息交流服务,有的甚至还开展一些物资供应、运输、销售等经营性服务等。

而最近几年专家学者所说的农民组织,尤其是农业经济学中所说的农民组织则主要是农民的经济合作组织,除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外,主要还有两大类,一为专业协会,二为合作社(包括合作基金)。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实际中的专业协会与合作社往往很难区分,有的实际的合作社取名为"协会"。而有的实际中的协会可能又运用别的名称等。这就给理论研究与实际的结合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规范农民组织的名称恐怕也是大有必要的。

总之,由于不同学者所关注的农民组织的类型不同,因此这些不同的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也就各不相同。除总的俄,对于同一类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人们的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

三、分歧之二:关于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

对于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能不能算得上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理论界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这个争论也被带入了20世纪90年代、甚至21世纪。关于这个问题最近几年仍然存在着两种观点。大多数人的主流观点认为,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的地位不可替代,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类组织总体上存在着"官化"的倾向,农民的自主参与程度较低,不能体现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因而也缺少活力,需要进行较大的改革才能真正变成农民自己的组织,起到更大的作用。另外一部分人则认为,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传统经济体制的产物,体现了较大的天然地域性和行政化的特征,不能与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相提并论。

持第一种观点的有赵昌文、陈吉元、陈文科、范小健、潘劲、朱信恺等人。如赵昌文在《农业宏观调控论》中提出要"增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引导功能",陈吉元等人在《21世纪中国农业与农村》提出要"完善农村集体服务组织"。陈

文科等人认为,农村社区性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是农民在保留农业合作化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形成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结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农村中最普遍、最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有很大的优越性,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范小健把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三种形式之一,但是指出了它存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服务协调能力不强、行政色彩浓厚而合作属性淡化、与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的职能不清等问题。潘劲认为,社区合作组织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根据国际合作社的原则对其进行改造和完善。李俊超等人也承认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并且还专门比较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它们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朱信恺、鲁靖也把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三种类型之一。

第二种观点主要以牛若峰为代表。牛若峰对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持一种相当低调的态度,他认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有名无实",只是"为与官方和学界认同保持一致",他才使用社区合作经济的概念。社区合作经济在很多情况下是集体经济的遗产或社区集体经济,一般是以社区性和某种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其成员因为是该社区的人并与土地或其他集体所有的资产相联系而自然地成为其

一员。他们并无经典的合作社成员那样的自愿入社、自由退出、民主管理、按交易量返还利润或按股份分红等权利,因而"不加区别地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称为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准确的、勉强的"。解决这个问题可供选择的办法是,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为基础,在相应的社区内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才能使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成为真正的名符其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四、分歧之三:关于如何对待"两社"的问题

"两社"即农村中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两个组织;本来属于农民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它

们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了官办、半官办的组织。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在深化农村体制改革中在如何对待"两社"的问题上,人们存在着很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应该按照国际合作社的原则重新改造两社,使其恢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本来面目呢,还是应该根据现在的状况把它们按照一般的商业企业组织来对待,而不再承认它们的这种名不符实的合作经济组织地位了。围绕着这个争论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是按照国际合作社的原则改造农村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使其恢复原有的群众性、民主性和灵活性的"三性"。这也是中国政府改革开放以来在这个问题上的政策选择。持这种看法的人比较多,如张晓山、陈文科、何广文、陈小玲、朱信恺与鲁靖、闵学冲、吴硕、李海涛等及他们中的不少人还对如何改造"两社"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第二种看法认为应该因地制宜,分别对待,具备条件的可以改造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就不要勉强。这种看法也是以牛若峰为主要代表。他认为,针对"两社"发生的变异,政府提出要进行回归性改革,目前看来"两社"机构对改革是积极的,尤其在与政府脱钩方面迈出了步伐。但是,在与社员"合"的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远未消除异化现象。经过几十年的异化发展,利益结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加区别地要求"两社"完全彻底回归"三性"并不现实,有的时候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办法。"就供销社来说,大多数不具备改造成合作经济的,索性设定为营利性非合作性质的商业企业组织,仅将那些具备条件的(尤其是基层社)改造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例如依托供销社建立专业合作社"。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选择。

从以上综述来看,目前对于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的研究还主要集中在农民经济组织上,研究者对农民在经济上的组织化探讨比较多,涉及问题的范围比较广,研究也比较深入。而对于农民在政治上的组织化问题研究还比较少,目前呼声也不集中,至于把农民在经济上的组织化与在政治上的组织化放在虑的研究目前似乎还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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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农民工问题及出路 [摘要] 解决农民工问题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有很大的关系。当前,农民工的生存状况令人担忧,包括经济和社会地位及精神等多方面。引起农民工问题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国家和社会亟待采取措施以解决日益突出的农民工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医疗心理 我来自农村,亲历农民生活的艰难,对农民工的问题也一直比较关注,现尝试探索农民工问题的种种,包括:一,问题的重要性;二,农民工问题的诸多表现;三,农民工问题的产生原因;四,提出几个解决对策。 重要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万物是普遍联系的,联系具有客观性和条件性。我们应当从联系的角度看待农民工问题。新一届政府明确提出要建设和谐社会,并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解决农民工问题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有很大的关系。其一,如果农民工长期遭受社会排斥,这说明经济的快速增长并没有使农民工及其家庭受益,社会依然是不平等的;其二,农民工的不利境况也难以保证城市社会的稳定,近年来农民工的高犯罪比例就是证明;其三,如果农民工得不到有效保护,那么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城市实现了发展,而

受损害的农民工被当成负担又摔回输出地和农村;其四,如果解决不好农民工问题,那么在加快城市化过程中又会出现一个庞大的贫民阶层,成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其五,如果不能解决好农民工问题,那么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会出现剥夺与被剥夺的关系,而不是先发展地区带动后发展地区的协调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整体包含部分,统帅着部分。农民工问题是三农问题的范畴之内,要解决三农问题,不可忽视农民工问题。知名国情专家胡鞍钢却提出,中国其实存在着“四农”问题,除人们常常提到的“三农”问题外,还有一个农民工问题。他认为,这一问题正越来越突出,将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肯定这一点,就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而且党中央也提出了要“以人为本”。农民工正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一个群体,必须高度重视他们的生存状况。 表现 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到,认识感性和理性之分,认识对象有表象和本质之分,认识事物表象,获得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开始。我们要探索农民工问题,首先得了解他们的生存现状。 经济地位 马克思主义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性质和变化发展。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很大程度上由他的经济地位决定。然而,事实不容乐观。 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多为报酬低廉的简单劳动者。一项调查结果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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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原文出处】重庆行政 【原刊期号】20063 【原刊页号】14~16 【分类号】D4 【分类名】中国政治 【复印期号】200611 【作者】常樵 【作者简介】常樵,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摘要题】地方政府与基层政权 如果以组织形式作标志划分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那么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大体经历了人民公社、家庭经营两个阶段,现在到了进行组织创新,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新阶段。 形式 早在1990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审阅十四大报告稿时,进一步阐明了这个思想,提出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发展集体经济。农村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有的地区农民已经提出集约化问题了。这个问题,这次不提也可以,还是巩固承包制,但是以后总会提出来的。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限,甚至超过区的界限。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他还引用李先念同志的话说,“这是一个大思想”,但这个思想一直没有阐发。 看来,农业农村的集体化集约化组织化的发展方向是明确的。问题是组织化的形式。用什么方式把农业农村农民纳入一定的组织体系中?目前看,有代表性的是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带动组合型。即我们通常简单说的“企业+农户”、“企业+公司(协会)+农户”。这种模式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通过订单等契约方式联结广大农户,形成产、加、销紧密衔接的产业组织体系。龙头企业外连市场,内连基地,变农产品的市场交易为组织体系内部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农户的市场风险,既解决了农产品卖难问题,降低了企业成本,又提高了农业的综合效益。吉林的德大公司是个大型禽产品加工企业,2004年即已形成集粮油种植、种禽繁殖、饲料生产、食品和油脂加工于一体的组织体系,联结省内7个县市、61个乡镇、6000多个养鸡农户,同时与8个县市、20多个乡镇、31万多个农户签订了大豆生产合同。现在吉林省分别依托玉米、大豆、禽牧、长白山特产等资源优势构筑了粮、牧、特等龙型企业群。大家对这种组织形式比较有共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是专业协会、合作社型。专业协会是农民自愿结成的较为松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这种组织形式为农民进入市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目前,在吉林省有各种各类专业

创新探索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创新探索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在20 世纪70 年代末期,中国农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创立了一种全新的农村经营组织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30 多年的演变,至今已经释放了巨大能量。正是依靠这种制度变迁,才使得大多数农民告别了饥饿,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生活的道路。但是由于改革的不配套,同时也遗留下了不少问题,如农业生产规模过于狭小导致生产经营成本过高、农民实际收入水平有所下降、农民就业不充分、农产品流通不畅、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缓等等。这些问题与改革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过低有着密切的关联。农户家庭经营构成的“小农经济” 在开放的农业环境中难以抵抗巨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相对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又必须在“谁来养活中国” 的疑问中寻求新的突破口。这是促进中国乃至世界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为正如美国农民学家丹尼尔?托尼所说“即使在当代发达工业国家,‘农民与农民的子孙' 仍然构成人口的多数,而在中国,他们可以说构成了人口的全部” 。农民通过经济上的联合形成自己的组织,有利于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更好地捍卫自身的权益,增强我国农业的竞争力。 今天,我讲课的题目是《创新探索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谈三个问题:一、对组织与农民组织化的一般理解;二、国外农民组织化情况及我国农民组织化现状;三、提高农民组织建设的思考。 一、对组织与农民组织化的一般理解组织作为一种社会集合体, 为了满足自身运作的要求,必须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行为准

则。组织是人类社会整合度较高的一类群体。农民组织化中的组织主要是指经济组织,是一种集功能性团体和制度安排于一体的静态实体与动态实体活动过程统一的经济组织。 农民组织化是组织主体依据一定的原则,采取不同方式将具有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较弱、科技水平滞后等传统职业特征的农民转变为有组织进入市场与社会,并且能够获得与其他阶层同等待遇的现代农民的过程。农民组织化的内涵有四个方面: 1、农民组织化是传统农民转变为现代农民的过程。传统农民具有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较弱、科技水平滞后等职业特征,这些特征的形成是与一个国家社会生产方式所处的阶段密切相关的。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受生产经营环境、技术、政策和管理理念等因素的影响逐渐走向生产机械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道路,同时,农民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也有争取与其他阶层同等的权益的要求。农民组织化就是农民由传统走向现代的逐步高级化的过程。 2、农民组织化是一定的组织主体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状态。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即农民进入市场是依托一定的组织的,而这种组织又能够增加其成员的收益,农民组织化程度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农村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在我国,农民从事生产与经营呈现出分散化、低效率的特征;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并未大面积地用于农产品分级、包装、仓储、加工、运输和销售;电力在农业和农村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现代农田水利工程、公路网

关于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必要性 (1) (一)农民市民化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 (1) (二)农民市民化还直接关系到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1) (三)农民市民化是确保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2) 二、农民工市民化存在的问题 (2) (一)户籍制度和就业政策的限制 (2) (二)社会保障制度缺失 (2) (三)农民工自身素质的限制 (3) (四)随迁子女教育问题 (3) 三、农民工市民化的解决对策 (3) (一)放宽户籍制度 (3) (二)完善社会保障 (3) (三)提高农民工素质,培养农民工新市民意识 (4) (四)加大力度,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4) 参考文献 (4)

摘要: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社会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我们有必要关注农民工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趋势在增强,所谓农民工市民化,指的是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借助于工业化的推动,让农民离开土地和家业生产活动,进入城市从事非家产业,其身体、地位、价值观念及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向城市市民转化的经济社会过程。这一趋势的出现,使农民工问题走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因此我觉得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农民工市民化,接下来主要探讨农民工市民化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必要性 (一)农民市民化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 我国现阶段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我国农村工作的基本目标,但农民增收的效果不明显。农村劳动力过多,人均支配的土地资源太少,劳动生产率提高缓慢无疑是最根本原因。农村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而现阶段在乡镇企业不可能更有效吸收大规模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剩余劳动力根本出路在于向城市转移,变农民为市民。这样一方面使从土地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能够依靠城市非农产业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又通过农民市民化大幅度减少农民,把闲置的土地资源适度集中到农民手中,提高农业劳动力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留在农业中的劳动力才能通过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活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获取更多的收入。所以依靠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来增加农民收入是我国发展的出路之一。 (二)农民市民化还直接关系到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当前我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仍然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又在于农业现代化。而实施城市化战略,加快农民向城市转移,变农民为市民,又是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乃至整个社会现代化的关键。只有把大多数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在城镇中获得稳定的职业收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经济落后和贫困问题;只有把大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工商业中来,才能实

中国农民工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中国农民工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摘要:三农问题和城镇化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农民工问题正处于这两大问题的核心地带。正是因此,近年来农民工问题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焦点,受到我国政府重点关注。本文讨论了中国农民工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工资拖欠问题、农村劳动力减少的问题以及农民工对城市和城市居民群的归属感的问题。农民工为城市贡献了很大比例的GDP,而工资水平远远达不到相应的比例。并且农民工的工资经常被拖欠。大量的农民工离开农村工作,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发生大量转移,从而导致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并且农民工对城市有很强的归属感,而对城市居民群的归属感却很弱。本文对于这些问题都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现状问题解决方案工资归属感 一. 农民工的社会现状 (一)农民工的概念 农民工泛称所有在外打工的农村人。通常简称民工,是中国大陆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称谓,从1978改革开放至今农民工人数已达2、4亿,拥有农业户口身份,由于中国大陆至今仍未废止户籍制度,农民无法自由迁移,没有非农业户口,为城市创造了GDP,不能享受城市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福利,“农民工”成为这一制度之下特殊群体。农民工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大部分的农民工教育水平在小学以下文化程度。 我们可以从四个层面去认识和界定农民工(王春光,2005)。首先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以非农为主要职业,即农民工的绝大部分或全部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主要收入来自非农活动。其次是制度身份:尽管农民工是非农从业者,但是他们在户籍上还是农业户口,属于农民身份,与非农户者有着明显的身份差别。即农民工虽然为城市工作,可是他们并不能享受非农业户口的福利待遇。第三个方面是劳动关系。严格地说,农民工不是雇佣者,而是被雇佣者,他们是被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外企老板、乡镇企业、国有和集体单位甚至各种NGO(非政府组织)雇去从事非农活动的,而那些自己不但不是被雇佣者、反而去雇用其他人的农村人口,不应属于农民工。第四个方面是地域,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二)农民工从事的职业 他们主要集中在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外资在华工厂、国有企业,在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一线区域从事体力劳动,行业包括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职业包括工厂工人、建筑工人、清洁工人、服务员、售货员、保姆、保安、小贩、个体工商户、市场菜贩、流浪乞讨人员、收破烂人员等等,居住在工厂宿舍或在城市与农村相结合的城中村,租住在十平方米左右的“单房”,中国大陆的企业普遍不同程度违反劳动法,工会制度名存实亡,农民工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没有政治地位,无法表达自己的声音,往往是城市被雇佣者中工作条件最差、环境最苦、收入最低的群体;他们是贫富巨大差距的压力承受者,和城里人一样承受通货澎胀、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的压力,同时也是中国产业工人中人数最大的群体,

关于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调查报告 ——基于对鄂巴蜀农民工的调查 摘要:农民工市民化对于统筹城乡和谐发展,解决城乡二元体制带来的弊端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本调查报告基于对鄂巴蜀农民工的调查分析了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表现,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社会认同体制性遗忘 改革开放以来,从东部沿海开始,第二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第三产业对工人和服务人员的极大需求与农村劳动力过剩,种地收入较低的现实催生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截至2009年全国外出农民工的数量已经达到14533万人。同时,农民工内部也出现了代际更替,80年之后出生的外出农民工,通常我们也将其称为‘新生代农民工’”[1]。农民工在为城市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同时,却与城市居民在身份、地位和权利上存在着很大差距,这种差距埋下了农民工反社会心理的隐患,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研究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农民工市民化的含义 市民化问题是在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和城市化加速的进程中产生的,最初出现的是“农民市民化问题”,“农民市民化是指在我国城市化建设中,借助于工业化的推动,让世世代代生活在农村的大部分农民,离开土地和农业生产活动,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其身份、地位、价值观念及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和交际方式向城市市民转化的经济社会过程”[2],这种表述没有囊括农村的闲置劳动力(无地可耕的农民),以及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因而不能直接阐释“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本文对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分析是基于郑杭生老师的定义,“是指作为一种职业的农民( Farmer 或Cultivator) 和作为一种社会身份的农民(Peasant) 在向市民( citizen) 转变的进程中, 发展出相应的能力, 学习并获得市民的基本资格、适应城市并具备一个城市市民基本素质的过程。”[3]这样,在分析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由农业生产活动转变为非农生产过程中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转变,还要充分联系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2、研究方法 2.1调查对象 本次的调查对象是:来自湖北省黄冈市与钟祥市,四川三台县和重庆潼南县共计75名农民工,其中黄冈市14名,钟祥市25名,三台县28名,潼南县8名。前三地的农民工的情况,均为同学在自己家乡就近统计调查所得,潼南县的农民工全部是出生于80年代后期的新生代农民工。 2. 2资料收集方法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75份,回收75份,有效问卷65份,问卷有效率为86.7%,问卷的调查数据使用Microsoft Office Excel 2007进行了汇总与分析。为了弥补问卷调查的不足,在潼南县的同学,对5位新生代农民工进行了深入的访谈,以期对他们融入城市的过程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2. 3基本情况

农民工社会排斥问题研究综述

农民工社会排斥问题研究综述 韩佳宏 (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0092 ) 摘要:农民工社会排斥问题是农民工问题中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在文献检索的基础上,对近年来学术界关于农民工社会排斥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简要的梳理、总结与评析,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该问题研究的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排斥; 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9639 (2008) 02-0054-04 农民工社会排斥问题是农民工问题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研究和破解农民工社会排斥问题有助于更好地协调与处理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关系,促进城镇和谐社会的建设。本文对近年来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简要的梳理、总结与评析,以促进农民工社会排斥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解决。 1.研究现状 1.1.社会排斥概念的界定 学界目前对农民工社会排斥研究中的社会排斥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王刚认为:社会排斥是部分社会成员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体制和社会政策以及其他原因,使其被排除在主流群体之外的一种系统性过程,其结果是这一部分群体丧失参与主流社会的基本权利和社会机会,从而处于一种被孤立、被隔离的状态。 周奎君认为:社会排斥是主导群体在社会意识和政策法规等不同层面上对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的排斥。 杨冬明和张卉认为:社会排斥由游戏规则造成,研究社会政策的目标就是要修订游戏规则,使其尽可能惠及下一个社会成员而趋于更合理更公平。 景小芬认为:社会排斥是个人、团体和地方由于国家、企业(市场)和利益集团等施动者的作用而使全部或部分社会成员排斥出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家庭和社会关系系统、文化权利及国家福利制度的过程。 张家伶指出:社会排斥是指由于制度机制系统化地拒绝向某些社会群体提供资源,使之不能完全参与社会生活,因社会制度安排等原因而被推至社会结构的边缘地位的机制过程,国家在一些最基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上没有给予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对待。而往往给予了很不公平的待遇,使之处于边缘化状态。 成华威和崔永军认为:社会排斥指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而日益成为孤独无援的群体,并且这种排挤如何通过社会的“再造”而又累积与传递。 李景治和熊光清认为:社会排斥是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在社会主流关系网络之外,不能获取正当的各种资源的过程或者状态。 学者章娟认为:社会排斥是我国社会转型的产物,是社会弱势群体因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而被主流群体排斥及边缘化为劣势群体的机制、状态和过程,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不单指物质层面,而且拓展到政治、社会关系、文化和福利制度,以及个人、群体、空间、精神、理与符号等层面;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综合性状态和过程。 1.2.农民工社会排斥的形式 农民工社会排斥的形式是学术界研究中讨论比较多的领域,研究中主要涉及以下九种形式: 1.2.1.经济排斥。主要表现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差别对待、消费市场的拒入和经济收入困乏即贫困三个方面。 第2卷第2期铜仁学院学报 2008年 3 月Journal of Tongren University 收稿日期:2007-04-10 基金项目:本文系笔者参加的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南边疆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农民参与机制研究——社会政策的视角”(批准号:07BSH025)的子课题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韩佳宏(1983-),男,云南禄丰人,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2007级社会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

中国农民问题研究

中国农民问题研究 ——农民在经济、政治和思想方面的六大主要特征 一.农民是集体经济的体现者,同时占有部分生产资料。 中国的农民从总体上说是集体经济的体现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同时,又是部分生产资料的个体占有者。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看,中国的农民是同集体所有制相联系的。农民集体占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同时,农民个人又占有相当一部分生产资料,而且在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农民个人占有的部分,无论在数量上、在范围上都有所增加。据1980年的资料,按1970年不变价格计算,当年农民家庭经济产值达308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18.9%,社员自留地生产的粮食每年达350亿斤,占全国总产量的5.5%。1984年末统计,全国农民个人和联户购买的拖拉机312万台,比1983年增加47.3%,占全国农村(国营农场除外)拖拉机拥有量的77.9%。农户自有的农用汽车达18万辆,比1983年增加9万辆,占全国农村汽车总数的57.1%。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状况。在集体占有中有个人占有;有较大规模和范围上的集体占有,如乡镇、村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也有在较小规模和范围上的集体占有,如新经济联合体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和生产资料;也有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的私人占有。这种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状况,是适合中国农村现阶段生产力状况的。实践也证明,它对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关系,调动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两个积极性,都有巨大作用。同时,这

种状况也表明了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是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它还只是同比较落后的生产力相适应。 二.开始向商品生产者转化,但尚未结束自给或半自给的状态。中国农民开始向商品生产者转化,但尚未结束自给或半自给的状态。中国农副产品商品率有所提高,但是增长速度并不快。据统计,1978至1980年期间农副产品的商品率平均为33.9%,只比1978年以前提高了2.4%。至1983年,农村商品零售额也才占全社会商品零售额的58.6%。农村的产业结构近几年开始得到调整。但是,农业总产值和种植业产值所占比重仍然很大。据统计,1984年农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比1980年下降5.6%,但仍占63.2%。种植业产值的比重,比1980年下降3.1%,但仍占68%。农村专业户的出现,反映了农村突破自给、半自给经济,提高商品率的好现象。但是,专业户所占的比例并不高。1985年国家统计局规定了专业户的统计标准是:第一,以户为单位计算,它的主要劳动力或多数劳动力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进行专业经营活动时间在60%以上。第二,专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60%以上。第三,专业产品的商品率达到80%以上(粮食专业户商品率达到60%以上)。第四,出售产品收入(包括服务性收入)高出当地(县)农村住户家庭经营每户平均出售产品收入水平的一倍以上。这个标准,在目前情况下,商品率是比较高的。上述资料表明,中国农村的经济状况的基本概貌包括着两方面的情况:一是由“自然经济型”的合作经济开始向“商品经济型”的合作经济转变,而且转变的势头不小。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

如何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思想库 经济导刊902011 / 03我国农民数量众多,且分散度高,这些千千万万分散的农户如何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这是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三农”问题中的难题之一。各地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协会等组织,为解开这一难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自愿组建的合作组织,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将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稳步提高农业产量和增加农民收入,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力抓手,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通过政策引导和示范带动,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各类植保队、农机合作社、农技服务公司空前活跃。2009年,耕地流转面积达到1.5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12.4%;全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22.4万个,带动1亿以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到24.64万个,实际入社农户2100多万。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在农产品生产向市场化、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从事专业化生产和营销的农户的需求 不再仅是生产过程的统一,除了对生产服务、 资产积累、管理协调、资源开发等功能的需 求外,他们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撑,有力的金 融支持,提高其产品的科技含量;他们需要 为其产品的销售提供完整、准确、迅捷的市 场信息,以及更好的市场营销渠道;他们需 要有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标准化的操作流 程、质量检验检测机制,产品就能打出品牌, 占一定的市场份额,使我国的农业产业从劳 动密集转为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和劳动密集 相结合的有竞争力的产业。为满足农民市场 化导向的需求,近几年大量突破社区界限的 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形 成了各类由从事农产品生产或营销的专业农 户组成的、超越社区界限的专业合作组织与 社区集体组织相配合的新型服务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 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 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 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以下几点:一 是合作经济组织不会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 关系;合作社、协会在组建方式上,不搞土地、 农具等财产入社,不触动农户的经营自主权; 二是退社自由;三是专业性强;四是可以突 破社区界限,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专业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后,将给农民带 来诸多利益:一是农民经营风险降低。专业 合作社组建后,农民由分散走向联合,由单一变为“团队”,由““提篮小卖””成为合作经营,个体风险大大降低。二是农民科技水平和专业化程度得到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整合生产资料,扩大生产规模,使农民向耕作机械化、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迈进,并通过集聚生产要素,实现了产供销、贸工农各环节的有机结合,给农民带来了更多的实惠。三是优先享受贷款扶持政策 。在合作社入了股的成员,又相应在债务上承担了互相联保的义务,与一家一户相比,其偿债能力、信用程度优势明显。四是农民及时得到科技培训。科技部门及时对农民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提高农民科技水平。并定期开展有农村特色的文化活动,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向现代文明转变,培育造就了懂知识、善经营的新型农民。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该有3个管理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董事会,由农民选举产生,负责管理集体资产。第二个层次是监事会,负责监督审查经济活动的。第三个层次是聘用的经理人。这3个层次中,真正代表农民的资产所有的应当是董事会,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或者由社员集体选举以后更换;法人是董事长,要负责这个合作社里的所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关键词】 农业生产,组织化,农业合作组织如何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文 | 柴富成

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将工作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基础建设也迅猛发展,城市需要大量劳动力。而我国有 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且农村生产力低下,农民收入水平极低,不能满足生活 上和子女的上学需要,于是农民进城务工成为必然趋势。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 政治体制,在从传统社会像现代社会转变的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职业流动和社会身 份转变不一致、不协调,从而产生了我国特有的在城市从事劳动的农民即农民工。 因此关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险的研究涉及到各个方面。本文要介绍的文章是以下几个 方面: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状研究;二、农民工医疗保障的障碍问题研究;三、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对策研究;四、国外关于农民工研究现状。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状研究 邵念、陈爱云指出“这一群体患病后不就诊、应住院不住院、住院后提前出院、选择低廉自我医疗措施的比例相当高。同时,他们收入不高且不稳定,在城市中几 乎享受不到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在面临较大疾病风险时,就会陷入‘吃饭还是吃药’的两难境地”①。 王芳在《医疗保障的社会分层分析》中提出,现阶段我国城市中的农民工基本 没有医疗保险,大多数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单位的医疗保险待遇,而是完全依靠自 己有限的个人积蓄,这种依靠自身的保障是一种十分脆弱的保障,不利于促进社会 公平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②。 针对农民工目前这种无保障的现状,不少城市尤其是外来农民工比较多的经济 发达的地区,对农民工医疗保障模式进行了探索。杨艳、陈立坤、唐荣分析了上海、北京和深圳三个城市为农民工提供医疗保障政策和措施后指出“这些政策都将农民 工当成可长期在同一个城市居住的人来对待,所实施的保障模式大致和城镇职工的 医疗模式相似。但是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强,不适合这些具有很强地区性 的保障政策③。 ①邵念、陈爱云.浅析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J].农民工医保,2010(10). ②王芳、卢祖洵、王红、肖峥山.医疗保障的社会分层分析[J].中国社会保障,2009(10). ③杨艳、陈立坤、唐荣.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探讨[J].北京市计划经济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

中国农民工现状分析.

湖南商学院北津学院课程论文 长株潭农民工薪酬体系制度的建立和题目 完善 学生姓名 学号 系部工商管理 专业班级人管1021 指导教师李友德 职称副教授 2013年6月14日

目录 摘要 (2) 一、中国农民工现状 (2) (一)中国农民工受教育状况 (2) (二)廉价农民工的经济效益 (3) (三)现阶段中国农民工的新特点 (3) 二、建立和完善合理的长株潭农民工薪酬体系制度 (7) (一)建立和完善以“农民工”为本的薪酬体系制度 (8) (1)人本管理理的含义 (8) (2)以“农民工”为本对薪酬体系制度的要求 (10) (3)建立以“农民工”本的薪酬体系制度的原则 (11) 四、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长株潭农民工薪酬体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队伍的产生和不断壮大,对改变农村面貌作出了特殊的重要贡献,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巨大力量。伴随着农民工的发展壮大,随之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其中有关农民工薪酬体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以湖南长株潭为例,对长株潭农民工薪酬体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了研究分析。 关键字:长株潭农民工薪酬制度以人为本 一、中国农民工现状 (一)中国农民工受教育状况 中国官方日前首次公开发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透露目前中国农村还有1.5亿剩余劳动力需要寻找出路。中国农村剩余劳力太多、质素太低,是难以找到出路的两大要因。在我们看来,目前农民工的现状主要表现在数量大、素质低、就业难等方面。 经收集资料及走访湖南省浏阳市政府进行了解相关情况,对目前浏阳市农村劳力的质素有以下描述: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占54.9%;文盲及半文盲劳力占8.5%。在外出就业劳力中,受教育程度明显高于农村劳力的整体水平,说明学历高与外出就业率成正比。

黄文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精)

黄文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 民抗风险能力 面对充满竞争、千变万化的市场,面对国外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冲击,千家万户各行其是、单打独行,分散生产、分散买卖的农民,在发展生产中处于“见子打子”的盲目状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无所适从的被动地位,缺乏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难以把握长远的生产发展方向,难以维护自己的市场交易权益,本来就是弱势群体的农民,在汪洋大海的市场中更加“沉浮不定,漂摇欲坠”。 要改变农民的这种状况,只有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走农业产业化的路子,变千家万户各行其是、单打独行的分散生产、分散销售为千家万户相互联结、共同行动的合作生产、联合销售,才能增强农民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在发展生产中变盲目为自觉,在市场竞争中变被动为主动,在市场汪洋大海中把握自己命运的主动权。 农民的组织化,从社会管理层面来看,农民属于乡(镇)、村党政组织管辖,农民的言行举动,都置于乡(镇)、村党政组织的管理之下,这方面,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高。所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主要是提高农民生产、销售活动,维护经济权益的组织化程度。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组织农民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随之解体,生产组织由大集体变为小家庭、小农户。以户为生产,销售单位的组织方式,具有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活力,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和农产品供给短缺的背景下,与小市场的矛盾并不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产品供给的充裕,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凸现出来。主要表现是以户为单位生产、销售、维权的农户势单力薄,缺乏规模化生产、社会化销售、群体化维权的力量,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在生产方面,有好销售的农产品,市场需求量大时,一家一户又不能批量的生产出来,满足不了大宗交易的需求;在销售方面,一家一户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又是自产自销,自找市场,零星交易,有的经销商到村寨收购农产品,压级压价,农户自知吃亏,也只能卖;在维权方面,一家一户在生产、销售中遇到侵权行为,又形不成群体维权的力量。由此可见,面对市场的种种冲击,迫切需要提高农民生产、销售活动、维护经济权益的组织化程度。 提高农民生产、销售活动、维护经济权益的组织化程度,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需要建立的是农民生产、销售、维权活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更是发展农业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是以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为基础的产物,有社会分工才

毕业论文之《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综述》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综述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作为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已逐步形成为一个新兴阶层,其社会保障权益也同样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权益正视不足和关注不够, 导致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存在着各种方面的问题.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 归根结底是在新形势下重新调整国家、企业和农民工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应及早加以研究解决。加强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重大. 社会及政府应该把这当成一项重要的工作加以研究, 以期更加完善。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建设有其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特殊群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工队伍正迅速扩大。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资料显示,2010 年,我国农民工共计24223 万人,比上年增加1245 万人,增长5.4%。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农民工最显著的特点是流动性大,不仅往返流动于城乡之间,并在单位之间、城镇之间频繁地变动工作岗位,而且外出的人群每年都在不断变动,新老农民工进行着代际更替。农民工总量一直保持不断扩大的趋势,从农民工就业类型看,有的属于正规就业,相当部分已 成为企业生产技术骨干,这些农民工有明显的城市化倾向,渴望长期留在

城镇工作和生活,但现在的城镇公共服务系统仍不能做到平等对待;有的属于灵活就业,工作极不稳定,随时可能返乡。从就业的行业分布看,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在第二产业中农民工占全部从业人员的58%,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占68%,在建筑业中接近80%;第三产业中的批发、零售、餐饮业中,农民工占到52%以上。显而易见,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力军。 对于在用人单位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问题,虽然国家尚未为其建立专门的制度,但在《劳动法》实施后,进入城镇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原则上也同样适用该法,应当参加法定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可以说,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在制度层面并不排斥正规就业的农民工,这部分人员参加各险种的通道是敞开的。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其中,既有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而难参保等客观存在的问题,也有农民工对现行制度缺乏信任,用人单位怕参保增加人工成本,地方政府担心推进农民工参保会影响本地投资环境等主观方面的问题,还有现行制度不适合农民工(如门槛高、难转移等)方面的问题。 在城镇就业的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稳定工作。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农民工在一个单位工作以上的只占20%?30%。由于技能不高,又面对工资低、劳动强度大,且受到不平等对待,为寻找更好工作机会,多数人频繁流动。这一方面使经办的工作量倍增;另一方面,在农民工社保关系不便转移的情况下,增加了管理难度,凸现现有的信息系统不能适应需要;此外,高流动性还导致单位和本人都缺乏参保积极性,也给劳动保障部门缴费基数核定及监察执法等工作带来困难。 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任,对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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