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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合同范本

XXXX项目建设工程投资、建设与移交合同书签约方: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XXXXXXX工程投资、建设与移交”合同 (6)

合同基本条款 (6)

第1条项目概况 (6)

第2条项目实施方式: (6)

第3条乙方的承诺 (6)

第4条合同采购价款确定 (6)

第5条甲方的承诺 (9)

第6条违约责任 (11)

第7条工程量的确认 (11)

第8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12)

第9条附则 (12)

合同条件 (14)

第一章特许权 (14)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4)

1.1 定义 (14)

1.2 释义 (15)

第2条双方义务 (16)

2.1 特许权的授予 (16)

2.2 乙方的主要义务 (16)

2.3 甲方的主要义务 (16)

第3条建设期 (16)

3.1 建设期 (16)

3.2 建设期的延长 (17)

第二章投融资 (17)

第4条项目融资 (17)

4.1 乙方的投融资义务 (17)

4.2 项目资本金 (18)

4.3 担保权益 (18)

4.4 资金使用 (18)

第三章项目监管 (18)

第5条项目监管 (18)

5.1 甲方的监管权 (18)

5.2 财务监管 (19)

5.3 监理机构的监管 (19)

第四章项目建设 (19)

第6条土地使用 (19)

6.1 征地、拆迁和补偿 (19)

6.2 建设用地的权利 (19)

6.3 对建设用地的限制 (20)

6.4 临时用地 (20)

6.5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 (20)

第8条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 (20)

第9条施工 (21)

9.1 乙方的主要义务 (21)

9.2 甲方的主要义务 (22)

9.3 建设工程质量 (22)

9.4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22)

第10条进度计划及控制 (22)

10.1 进度计划 (22)

10.2 进度报告 (23)

10.3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 (23)

10.4 工程停建或缓建 (24)

10.5 工期的保障 (24)

第五章项目延误与终止 (24)

第11条完工延误 (24)

11.1 逾期赔偿金 (24)

第12条合同终止 (25)

12.1 终止合同 (25)

12.2 终止合同时的估价 (25)

12.3 终止后的支付 (25)

第六章验收和移交 (25)

第13条工程验收 (25)

13.1 验收标准 (25)

13.2 验收 (25)

13.3 重新验收 (26)

13.4 检验争端 (26)

第14条本项目移交 (26)

14.1 移交的范围和时间 (26)

14.2 移交文件 (26)

14.2.1资产清册 (26)

14.2.2操作及维修手册 (26)

14.3 技术移交 (26)

14.4 移交效力 (27)

14.5 合同的取消和转让 (27)

14.6 项目及风险的转移 (27)

14.7 移交证书 (27)

14.8 乙方设备的移出 (27)

第15条项目整体移交 (27)

第七章缺陷责任 (28)

第16条缺陷责任期 (28)

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28)

16.2 缺陷责任期 (28)

16.3 保修期 (28)

第八章采购价款的计算、调整和支付 (29)

第17条采购价款的计算、调整 (29)

18.1 采购价款的支付 (29)

18.2 审计 (29)

第九章各方的一般义务 (29)

第19条甲方的一般义务 (29)

19.1 遵守法律和合同 (29)

19.2 支付采购价款 (29)

19.3 协助批准 (29)

19.4 协调和配合 (29)

19.5 法律变动 (29)

19.6 征地和拆迁 (30)

第20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30)

20.1 遵守法律 (30)

20.2 全面管理 (30)

20.3 资金管理 (30)

20.4 法律变动 (30)

第21条环境及文物 (31)

21.1 环境保护 (31)

21.2 付款到期日 (31)

21.3 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 (31)

第22条项目文件及保险 (31)

22.1 项目文件的协调 (31)

22.2 保险 (32)

22.3 知识产权 (32)

第十章不可抗力 (32)

第23条不可抗力及影响 (32)

23.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32)

23.2 通知 (33)

23.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 (33)

23.4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33)

23.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33)

23.6 灾害保险和项目的修理 (33)

第十一章合同转让 (34)

第24条双方合同转让 (34)

24.1 由甲方的转让 (34)

24.2 由乙方的转让 (34)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34)

第25条解释规则 (34)

25.1 合同文件 (34)

25.2 完整的合同 (34)

25.3 变更 (34)

25.4 可分割性 (34)

第26条争议解决 (35)

26.1 定期讨论 (35)

26.2 友好解决 (35)

26.3 诉讼 (35)

26.4 仲裁期间的履约 (35)

第十三章附则 (35)

第27条其他规定 (35)

27.1 义务的分别性 (35)

27.2 通知 (35)

27.3 不予放弃 (36)

第28条对乙方的优惠条件 (31)

XXXXX工程投资、建设与移交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基本条款

第1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点:

1.3建设规模:

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甲方指定的建设内容,双方认定的施(竣)工图纸和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依据本合同所做出的最终预结算为准。

第2条项目实施方式:

乙方具体负责本合同项下所有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本项目建成后向甲方移交;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移交项目的采购价款。

第3条乙方的承诺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融资、组织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按本合同约定将项目移交给甲方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完成本项目。具体的开工。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 质量标准

项目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3.3 项目部的组建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完成项目部的组建,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4条合同采购价款确定

4.1、合同采购价款=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含监理费用)+建设期利息+采购期利息+移交环节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如发生)。

4.2、建筑安装工程费=(施工图预算价+工程调整费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程结算总造价计算比例。

4.2.1 施工图预算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

4.2.1.1 施工图预算价确定依据(竣工结算也执行下述文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

※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9月1日执行)※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9月1日执行);

※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造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文件),《关于调整2005部分机械台班参考计价的通知》(桂造价[2009]15号文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实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桂建标[2009]7号文件),《关于发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建计函[2008]346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计算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08]37号文件);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桂林市建规[2007]131号文和桂林市建规[2008]224号文执行;

※根据市建规〔2003〕167号文《关于印发《桂林市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本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按泵送商品混凝土计算;

※本工程按使用胶合板木模板、木支撑、钢管脚手架、自升式塔吊计算

※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除设计规定外);

※养老保险费计税后扣除;此费用由甲方负责缴纳。

其它以上未提及的广西现行计价管理规定及项目实施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桂林市新颁布的有关工程计价方面的文件同时予以执行。

4.2.1.2 施工图预算计价约定:

a、措施费按照经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计价。

b、合同材料价(下称材料基准价) 按2010年第期《桂林市十二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县市场价格信息确定,缺项材料按2010年第期《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同期《桂林市十二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县)和《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都缺项的材料,经监理单位该项目总监、甲方

代表、项目财务总监通过市场询价后签字确认其材料基准价格,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c、取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有费率区间的按中值执行。

d、由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根据本合同约定条款审核确定。

4.2.2 工程调整费用

4.2.2.1 工程调整费用=工程变更费用、签证索赔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调整+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

4.2.2.2工程变更费用

4.2.2.2.1费用计算方法:

a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由乙方按施工图预算价计算依据,提出适当的变更综合单价,经甲方、评审中心审核后确定。

4.2.2.2.2变更、签证索赔部分按经甲方及监理方书面认可的实际发生费用计取。

4.2.2.3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调整

a、人工费、机械费按政策调整;

b、材料费:在施工过程中材料按施工期间《桂林市十二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县市场价格信息计算,缺项按同期《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同期《桂林市十二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县)和《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都缺项的价格,甲乙双方共同市场询价确定结算价格。同时报桂林市工程造价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过程计量、)竣工结算中予以调整。该项费用为按上述规定计算的材料费与材料基准价的差额。

c、差价调整不计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不调整),以此差价加税金作为调整价格;

d、因法律、法规、规定变化需要调整工程造价,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e、采购前,甲乙双方共同市场询价确定结算价格。同时报桂林市工程造价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过程计量、竣工结算中予以调整。

4.2.2.4 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

4.2.2.4.1如甲方争取到税收优惠政策(指广西重大工程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乙方实现了对广西省重大工程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后在采购价款中扣除;

4.2.2.4.2其他按照相关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4.2.3下浮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总造价最终按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结算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结算总造价下浮 %计取。

4.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指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批准的项目概算确定的,纳入乙方投资的以下范围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

4.3.1 工程保险费用(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4.3.2建设单位管理费以评审中心审定的建安结算总造价为计费基础,费率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文件规定进行计算。甲取_____,乙方取______。

4.3.3 研究试验费

4.3.4竣工图编制费

4.3.5设计费

4.3.6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

4.4建设期利息、采购期利息。

4.4.1“基准利率”指以本项目建设期和采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三到五年期(含)贷款利率。

4.4.2建设期和采购期利率为基准利率。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本建设期利率和采购期利率相应调整,核算完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利息的调整原则与核算原则进行。

4.4.3建设期利息、采购期利息(单利)逐月计算。

4.4.3.1建设期利息

单月建设期利息=95%每月完成的投资额×资金占用月份数×年利率÷12,建设期利息=∑单月建设期利息。

每月完成的投资额指经过双方对账确定后的月度形成实体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同期投入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在计算当月利息时,每月完成的投资额需扣除5%的质量保修金。

资金占用月份数是指乙方投资形成投资额的当月至在采购期甲方支付第一期采购价款之月时止的月份个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4.4.3.2采购期利息

当期采购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尚未支付的投资额×资金占用月份数×年利率÷12

尚未支付的投资额指工程验收合格后未结算审核前的每月累计投资额或者是经评审中心审核的投资额扣减已经支付的投资额。在缺陷责任期满前计算当期采购期利息时,整个项目投资额的5%需作为质量保证金从尚未支付的投资额中扣除。

资金占用月份数是指采购期内上期支付月到当期支付之月时止的月份个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项目竣工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建设期利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45 日内由双方对账后委托评审中心审核确定,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大于或小于甲、乙双方确定的各月累计完成投资额时,各月完成投资额和相应建设期利息按比例增减。

4.5、移交环节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如发生)

移交环节税费如发生营业税及附加,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4.5.1在甲方支付的回购价款中增加移交环节发生的营业税及附加相同的金额;

4.5.2由桂林市税务部门批准乙方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及附加,施工单位不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4.5.3按照乙方总收入扣减总支出的差额以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4.6、采购价款支付方式:

4.6.1采购价款的支付如下表:

4.6.2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甲方有权选择提前还款,即支付当期及之后的所有采购价款,提前采购项目的,建设期利息和采购期利息依据实际占用时间计取。

本项目的质量保修金的比例为结算价的2%,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纳入当期采购支付范围(甲方提前支付采购价款的,保修金的返还时

间为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不应免除乙方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

第5条甲方的承诺

乙方按合同的约定条件向甲方移交项目,甲方不可撤销的负责采购并按约定支付采购价格,甲方负责落实土地进行抵押担保,具体约定在合同中明确。

第6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能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承担违约责任。

6.1甲方违约

6.1.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采购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以同期银行 3 至 5 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1.2 本项目工程开工后,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被视为违约。甲方应在终止合同后 30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所完成工程根据合同基本条款第4条确定采购价款,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已完成工程的采购价款,同时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工程中乙方未实施工程内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10 %作为违约金。

6.2 乙方违约

6.2.1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该项目工程全部工程预算造价10%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6.2.1.1 施工计划中关键里程碑时间节点需经甲方认可,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关键里程碑时间节点推迟一个月完成目标任务的;乙方在最后竣工验收节点按期完成时,甲方不予追究施工过程节点的延期责任。

6.2.1.2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甲方两次通知乙方后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仍然不能按进度计划施工的。

6.2.2 乙方出现质量问题未影响整体工程的,甲方发出改正通知后,乙方未能按通知期限改正的,甲方有权拒绝认可该部分已完工工程,并要求乙方承担该部分工程预算价的 10 %作为违约金。

6.2.3 乙方的施工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致使工程不能达到设计使用用途且乙方在甲方通知合理期限内未能弥补的,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合同,接收已完工程部分的资产,并在终止合同通知发出后 60 个工作日内,按独立第三方对此部分资产评估价值扣除造成的损失赔偿金和工程总预算价的 10 %作为违约金后向乙方支付剩余采购价款。

6.2.4 项目工程开工后,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视为违约,乙方应按本项目工程总预算造价的10%支付违约金,并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6.2.5未经甲乙双方、设计人、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及按甲方相关程序报批的设计变更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6.2.6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不积极改正处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标,如不能达标而被政府或媒体曝光,经查实的,每一次扣安全文明施工费五千至一万元。

6.2.7乙方非法转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工程非法发包,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转包或发包金额20%的罚款,从其当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并纠正其错误行为。

6.2.8如乙方不按约定向工程相关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甲方有权在支付回购款时,甲方有权暂扣该部分工程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7条工程量的确认

7.1乙方应在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 10个工作日内按设计图纸(含变更)、现场签证及索赔、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当期《桂林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和实际施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7.2 甲方收到乙方报告后 10天个工作日未进行计量的,从第 11 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双方有分歧意见的除外),作为当月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确认的依据。

第8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有关合同的变更文件或补充协议;

2、合同基本条款;

3、合同条件。

4、中标通知书;

5、本合同基本条款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9条附则

10.1 本合同一式 10 份,正本 2 份,副本 8 份。甲方执正本 1 份,副本5 份;乙方执正本 1 份,副本 3 份。

10.2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合同条件中第5条约定的条件成立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条件

第一章特许权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本投资建设与移交合同,包括附件至

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有权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

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

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

“适用法律”: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

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投资人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合同为目的的有限责

任公司。

“项目”或“本项目”:

指甲方采用投资建设与采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允许投资人

设立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建设(项目名),并在建设期结束由

甲方采购的整个工程项目。

“采购人”:指。

“投资人”:指。

“总承包人”:指投资人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且经回

购人认可的针对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商。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指乙方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

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

“移交日期”:指采购人接受乙方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

“建设期”:指自项目实际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乙方提

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预定完工日”:指自实际开工之日起 36个月届满之日,可根据第3.2条

延期。

“完工日”:指根据第15条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验收合格的为

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质保期”: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和/或各分项分部工

程和/或设备的质保期。

“竣工验收”:指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

“移交证书”:指按照本合同第14.7款颁发的证书。

“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

各类临时性工程。

“采购担保文件”:指合同约定的第三人向乙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土地抵押合

同。

“项目建设用地”: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

“环境污染”: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

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

部门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规定。

“不可抗力”:具有第23.1条所规定的含义。

“项目文件”:指本合同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

“进度计划”: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合同”:指采购人和施工监理人为项目的监理订立的合同。

“违约”: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

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

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投资建设各项行政许可、征地、居民

与单位的动迁及安置、旧房拆除、补偿、建设土地手续办

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办理、协助施工许

可办理、工程相应的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工程施工所需的

全部配套服务,包括供电、供水、排水、进出通道等的安

排;项目设计、勘察与监理、环境评估等方面工作。

“采购期”:即本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采购价款的期间,期间为

年,甲方有权提前采购。

1.2 释义

在本合同中:

(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合同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

(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8)若要求采购价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9)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0)所指的合同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经双方同意并不时所作出的补充或修改。

第2条双方义务

2.1 特许权的授予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以下独家的权利:

(1)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施工建设和移交;

(2)按第6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

2.2 乙方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合同规定之前提下,乙方应

(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

(2)根据第14条将项目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3 甲方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合同规定之前提下,甲方应:

(1)按时完成前期工作;

(2)及时履行合同第五条甲方的承诺。

(3)保证乙方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建设用地;

(4)根据第14条及时接收本项目;

(5)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采购价款;

第3条建设期

3.1 建设期

除非依据本合同第3.2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条终止合同,乙方需按约定计划推进项目建设,为便于甲方更好监管乙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双方约定以下进度里程碑节点为乙方必须实现的过程进度目标,如乙方不能按时实现以下目标且并无3.2条所述建设期延长的事实发生时,甲方可按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促进乙方进度控制,具体进度里程碑节点约定如下:

工程施工进度里程碑节点:

3.2 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1)第21.3条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

(2)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

(3)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

(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第23条项下的工期延误;

(5)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

(6)甲方的变更等行为;

(7)不良地质等影响因素;

(8)其他非因乙方行为造成的工期延误。

第二章投融资

第4条项目融资

4.1 乙方的投融资义务

乙方负责本项目纳入投资范围内的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包括资本金和贷款)的筹措。具体范围如下:

投资构成表

单位:元

①本表中乙方负责投资额为暂定金额;

②利息为依据进度计划测算值;

③预备费据实际发生动用;

④本表未列入的本项目的其他投资,由甲方负责投入。

4.2 项目资本金

建设期内,乙方应确保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4.3 担保权益

乙方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合同和采购保证文件向贷款人质押贷款。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本合同及融资文件行使质押担保权益。

4.4 资金使用

乙方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项目监管

第5条项目监管

5.1 甲方的监管权

5.1.1甲方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前述活动。

5.1.2甲方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但不得因此而导致乙方责任增大或产生损失。

5.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同时乙方应在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7内把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5.1.4 乙方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甲方同意。

5.1.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项目建设的各类进度控制计划如总控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等,包含项目采购、工程施工各项内容。

5.1.6甲方有对项目建设期间涉及的现场施工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

5.1.7甲方有索赔审批、工程变更审批、现场签证计量审批、工程量计量等审批权。

5.1.8甲方有对项目建设期间涉及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款支付的监督权。

5.1.9乙方审批或签发各类甲方指定且由乙方或总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品牌、厂家、样品审批确认类文件时须事先通知并经甲方同意。

5.1.10 甲方有权派驻工程师对乙方的项目建设行使见证权和监督权,工程建设中需乙方签字认可的相关文件,尤其涉及工程计量、费用类文件需经甲方见证认可后方能入帐。

5.1.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报送其它涉及工程造价、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类文件,乙方应予配合。

5.1.12由甲方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确定本项目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成果须经甲方认定后方可使用于本项目。

5.2 财务监管

5.2.1财务报表。乙方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2.2编制资产目录。乙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将本项目的资产(即依本合同建设的、采购或其他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

5.2.3甲方为执行检查,应通知乙方限期提供帐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甲方查核。甲方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的查询,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5.3 监理机构的监管

5.3.1施工监理人:施工监理机构由甲方按招投标规定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费用控制、安全等实施监督工作。甲方与监理人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并负责支付监理费用,对监理人工作进行考核、管理。甲方有权对施工监理人的工作单独进行抽查、检查、调度、监督等活动,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这些活动。

5.3.2施工监理人按国家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甲方派驻的工程师发现施工问题时可随时向监理机构或乙方发函要求改正,乙方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或改正问题,施工中出现紧急情况时,甲方可以要求监理机构通知相关单位停止施工,经证实由于乙方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停止施工的,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6条土地使用

6.1 征地、拆迁和补偿

6.1.1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6.2 建设用地的权利

乙方将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建设用地的范围和面积见相关工程设计图纸标明的红线图。

甲方应在本项目的建设期内:

(1)使该本项目建设用地保持不设置任何权利限制和债务保证,从而使乙方为该本项目建设之目的在建设期内对该土地享有独家使用权;乙方有权为该本项目建设之目的自由地、独占性地使用建设用地;

(2)协助乙方根据本项目建设计划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之后的相关手续、进入项目建设用地。

6.3 对建设用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6.2条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该本项目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

6.4 临时用地

甲方应协助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项目建设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的临时用地。

6.5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允许与项目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用设施通过项目建设用地,但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无故拒绝同意。这类工程的建设费用不由乙方承担,也不计入工程投资。

甲方或承担建设的单位完成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后应将项目用地恢复原状或清理至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如果这类工程的建设导致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损害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延期,则甲方应相应的顺延本项目工程工期,并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第7条前期工作

对甲方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和工程列入本项目的工程(见附件),包括这些工程的资料和临时设施等,将移交给乙方。乙方可以参与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开展的前期工作,此部分的工程的费用(除设计费)不进入本合同的采购价款中,但乙方不对该部分工作和工程的缺陷和引发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8条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

8.1甲方可以对本项目工程的设计进行修改,如果这些修改:

(1)将加快建设速度;

(2)降低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

(3)提高本项目的质量;

(4)公共利益需要;

(5)发现设计错误;

(6)工程建设需要(如遇不良地质等)

如果上述款项的修改使乙方获益,甲方不承担相关费用,若此等修改和变更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相应顺延。

8.2除非甲方提出设计变更要求,乙方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但是当乙方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在本项目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发现某些变更可以:

(1)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将加快建设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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