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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问答手册

2016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问答手册
2016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问答手册

【政策、概念】

1.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二是拓宽保障范围。

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

2.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以动态监管为重点,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

3.改革后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如何更好地发挥“奖优罚劣”的经济杠杆作用?答:一是有助于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对不同风险的车主厘定不同的费率,引导车主安全驾驶,形成安全文明驾驶的习惯和氛围,降低出险率,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二是有助于提升汽车安全性水平。对不同安全等级的汽车厘定不同的费率,促使汽车厂家不断提升车辆的安全性。三是有助于提升汽车易维修性。保险公司是汽车维修市场最大最稳定的需求方,可以利用其在规模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制定汽车售后市场相关行业标准。比如对不同“零整比”的汽车厘定不同的费率,推动汽车厂家不断降低零配件价格,提高汽车的易维修性。四是有助于引导理性汽车消费。保险公司通过对车型风险安全分级及与之相匹配的保险费率厘定,为消费者选购汽车提供参考;通过提高汽车配件价格信息透明度,促使汽车零配件价格理性回归,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试点地区有哪些?什么时间开始试点?

答:试点地区有黑龙江、山东、陕西、广西、重庆、青岛。2015年6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

补充:第二批试点——201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家保监局所辖地区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具体启动时间以各保监局通知为准。目前已明确:

12月1日:安徽

12月10日:广东

5.行业示范条款有哪四种?

答:行业示范条款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6.行业示范条款修订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答:一是扩大责任提升保障,本次条款修订共减少15条责任免除事项;二是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如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

三是明确概念减少纠纷,明确了如车上人员、第三者等概念;四是险种整合体系清晰,原有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保留10个,新增1个。

7.示范条款如何解决了“高保低赔”问题?

答:示范条款改变了以往按照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或双方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修改为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赔偿处理中不再约定全损按照出险时实际价值赔付,部分损失时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则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但不能超过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约定,而明确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收费,而发生损失时无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最高只能赔付到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所谓“高保低赔”的问题。

8.示范条款如何解决了“无责不赔”问题?

答:示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即由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索赔、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直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是指,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应由责任方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直接向承保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的车损险的一种索赔方式)。这三种索赔方式依次递进,保证受害方及时、方便、全面获得赔偿。同时,将车损险条款中易引起歧义、影响“代位求偿”实施的“按责赔付”表述删除,保证了条款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使行业和消费者共同走出了“无责不赔”的困境。

9.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包括哪些主险?

答: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10.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包括哪些附加险?

答: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及指定修理厂险。

11.行业示范条款的附加险为什么比原来还减少了,会不会限制投保人的选择?

答:不会。附加险数量减少,是因为将一些附加险并进了主险保险责任,扩大了主险保障责任范围。同时,监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特色附加险条款,可以丰富保险产品种类,增加投保人的选择余地,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12.行业示范条款四个主险通用的责任免除事项减少了哪些?

答:通用条款方面,共减少七条责任免除事项,分别是:1.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3.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4.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5.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6.诉讼费、仲裁费,7.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

13.车损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车损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4.第三者的概念是什么?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答: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15.车上人员的概念是什么?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

项?

答: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车门没有完全闭合;二是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三是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16.盗抢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盗抢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被盗窃未遂造成的损失;二是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三是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17.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是否构成家庭成员?

答:根据行业示范条款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成员。

【承保】

18.商业车险新条款执行后,是否可以将之前承保的旧条款换成新条款?

答:在上年保单到期前,不能更换。根据中保协《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实务要点(试点地区试行版)》规定,使用旧条款承保的保单,只能批改(增减退)

旧条款项下的险种,不允许批改新条款项下的险种;使用新条款承保的保单,只能批改(增减退)新条款项下的险种,不允许批改旧条款项下的险种。。需要提醒保险消费者,如果提前解除已经起保的09版条款车险合同,重新投保新版条款,投保时上年保单不满一整年,无法享受无赔款优待。

补充特殊规定:商业车险新条款启用后,老条款保单进行全单退保形成的短期单,再按新条款承保时,无赔款优待系数浮动规则如下:

一、首先考虑短期单承保期间内的赔付情况

若短期单内存在赔案,新保单则按照赔案次数进行上浮;若短期单内未发生赔案,则进一步考虑短期单的承保期限。

二、短期单的承保期限以6个月为标准

短期单内未发生赔案的前提下,若短期单的承保期限大于或等于6个月,将短期单视同整年单,并结合以往年度赔付情况来确定新保单的浮动;若短期单的承保期限小于6个月,则忽略该短期单,根据短期单投保时的浮动情况确定新保单的浮动。

19.保险公司可否随便调整费率?

答:保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调整频率不高于半年一次。保险公司商业险的费率及相关调整系数使用需要向保监会报批,不会出现随意更改的情况。

20.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险保费如何计算?其中什么是费率调整系数,费率

调整系数使用适用于哪些条款?

答: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其中: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费率调整系数是指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进行上下浮动比率的调整,包括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是保单折扣率的计算依据。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单程提车保险,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

21.什么是“车型定价”?

答:对于相同新车购置价的车辆,由于不同车辆的安全系数不同,面临的风险、出险的几率也不同,每种车型车辆的维修成本存在巨大的差异。“车型定价”

的本质是以车型作为风险分组维度,以“车型”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22.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NCD是如何规定的?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

是什么? NCD系数值如何与出险情况对应?

答:无赔款优待系数NCD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结案情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保协制定并颁布,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使用。

车险信息平台查找结案时间在“上张保单”投保查询时至“本保单”投保查询时间(包含)之间的赔付情况,作为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若本地

区上张保单理赔浮动区间为签单日期到签单日期,本次投保时浮动区间首次使用投保查询时间的,则本次投保的浮动区间取上张保单签单日期至本张保单投保查询日期。

无赔优待系数较原版本加大奖惩力度:NCD系数值,连续3年不出险为0.6,连续2年不出险为0.7,上年不出险为0.85,新车、上年出险1次或平台有不浮动原因为1.0,上年出险2次为1.25,上年出险3次为1.5,上年出险4次为1.75,出险5次及以上为2.0。

23.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车险保费会较费改前降低吗?

答: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将保持平稳,由于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

所以,车险保费改革前后总体保持一致,不同车主间的差异将会拉大。24.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不同的公司保费还会差不多吗?

答:由于保险公司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使用“核保调整系数”和“渠道系数”,所以不同保险公司的保费可能不一致。

25.车险信息平台返回的无赔款优待系数,保险公司可以调整吗?如果返回的

系数有错误,如何处理?

答:无赔款优待系数NCD返回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必须据实使用,不得更改。如发现标的无赔款优待系数平台返回错误的:若保单在保险期限内的由原承保保险公司进行信息调整;若保单在保险期间外的,由续保保险公司提供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平台核实后协助处理。理赔案件信息错误导致无赔款优待系数错误:原保险公司应负责处理其公司产生的问题赔案。26.车辆上年保单为短期单,本年度投保无赔款优待系数如何确定?

答:平台在技术可支持时,投保车辆“上张保单”为短期单时,无赔款优待系数取该短期单无赔款优待系数、最近一张完整年度保单无赔款优待系数、新保系数这三者中的较高值。

过渡期特殊规定参见第18问。

27.投保人投保短期保单,商业险保费如何计算?

答:商业险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28.车险信息平台如何界定新车?

答:当车龄(保险起期-车辆初登日期)小于9个月,且平台未匹配到标的存在完整年度历史保单时,平台判断标的为“新车”。

29.车辆上年没有交通违法记录,投保时保费是否有优惠?

答:对于平台已经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可以使用交通违法系数进行费率的浮动,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实使用,不得调整。对于平台未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系数值1.0,保险公司不得调整。

30.商业车险改革后,车损险保额该如何确定?

答: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

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与客户协商实际价值时,应尽量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一致,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下浮动30%的区间。31.如果消费者对按照折旧方法确定的车辆实际价值不满意,可以和保险公司

进行协商吗?

答:条款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因此,消费者可以按照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32.行业是否有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

答:行业有参考的折旧系数表。目前行业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比原商业车险条款运用的折旧率表更细化,由原先的按照车辆种类分为三档系数扩大细化为按车辆种类和营业性质分类的二十档系数。折旧依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33.保险公司在承保自燃损失险时,是如何确定保险金额的?

答:根据自燃损失附加险中第三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34.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答:一是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二是投保人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本型条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三是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四是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35.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答: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36.在投保手续方面与以往有什么较大的变化?

答:一是新增了《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确保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投保人需要在《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

明书》的“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同一投保人在各公司只需保存一份客户手书并签字的“投保人声明”页,即客户在同一公司续保或者团体车队客户在同一公司投保第二辆车起,无需重复手书、签字(或盖章)“投保人声明”页。

二是本次明确规定续保客户,如之前提供的人员及车辆证件均在有效期且信息未调整,投保人在续保申请时可不需再次提供相关资料,以简化续保流程。

37.商业险保单是否可以即时生效?即时生效保单终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即时生效保单保险终止日期统一调整为终保日期的24:00,即保险起期当日剩余时间为赠送保险期限。

38.费改后,上年未投保商业险车辆,本年投保商业险可否即时生效?

答:可以即时生效。

39.批单的起止日期如何计算?

答:批单的起保日期:1)如果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原保单的起保日期;2)如果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批改手续办理完成之后。

批单的终保日期:同原保单的终保日期。

40.退保时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怎么办?

答: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4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多少手续费?

答: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司目前不向客户收取此类退保手续费

42.关于保险期间的批改有什么规定?

答:在保单起保前,被保险人需要变更保险期间的,可以退保原保单,变更期限重新出单。

在保单起保后,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除上述情况外,我司不支持变更保险期间。

43.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如何确

定?

答: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是上张保单的起保日期到本保单的投保查询日期。

44.批改车辆使用性质是否可以按批改当时的标准计算保费?

答:对改革后出具的保单,当投保人申请批改车辆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时,对于批改后保费计算的追溯时间将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全程批改,即按投保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适用于如最初出单时信息录入错误等情况;另一种为非全程批改,即按批改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适用于如车辆批改过户导致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变更等情况。

45.其他地区的车辆可以到试点地区投保吗?

答: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主动招揽异地车业务。对于确实在本地使用的异地车辆,车辆使用地的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但依据不同公司的承保规定,可能需要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本地暂住证、被保险车辆在本地使用的声明、带有本地参照物的验车照片等相关材料。

46.费改后,未出险车辆跨省投保商业险可否享受NCD保费优惠?

答:目前参与试点的6个平台地区可支持理赔数据共享,无须指定投保查询地区。

第一批试点6地区已支持查全国。第二批试点地区平台将具备类似功能,具体升级时间待通知。

【保险责任和理赔】

47.在实施示范条款以后,现行条款与示范条款如何过渡?

答:在实施示范条款之时,按照现行条款投保的,发生事故时,仍按照现行条款规定理赔;按照示范条款投保的,按照示范条款规定理赔。即“新条款新方式,老条款老方式”。

48.为何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中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

害赔偿责任…”修改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修改的本意是什么?

答:现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争议。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其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是被保险人,而当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按照49条规定,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可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则应由驾驶人承担,除非所有人有过错。驾驶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所有人依法不

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约定,保险公司无法赔付这种损失。由此,产生争议。

在此次示范条款修订过程中,将条款表述进行了修改,将“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前面“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相衔接,即明确了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可以赔付。从而避免了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时,出现“三者难赔”的尴尬。

49.车损险中,在车辆损失赔款和施救费用赔款计算中,是扣除两个绝对免赔

额,还是一个?

答:只扣除一个绝对免赔额。

50.施救费是否应该按照车损险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答:施救费按照车辆损失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51.费改后倒车镜、车灯单独破损是否有纳入责任范围?

答:是,新版条款将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纳入到车损险赔偿范围,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

52.费改后仲裁及诉讼法律费用由谁承担?

答:新版条款的责任免除约定“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所以,对于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将纳入到责任险赔偿范围。

53.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绝对免赔率有无变化?

答:有变化,由09版条款的5%-10%统一为10%。

54.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又被该车碾压,该乘客应界定

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答:按照示范条款的规定,应该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内赔付。因为根据示范条款,“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因为此案中的被甩出车外的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是在车内,因此应该属于车上人员。应该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内赔付。

55.乘客上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起动,导致乘客摔伤,该乘客能否界定为车上

人员?

答:界定为车上人员,新版条款明确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56.车辆停放时被其他车辆撞坏,找不到肇事方,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

司如何赔付?

答:按照损失70%赔付,新版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赔付免赔的30%的

车辆损失。

是否投保不计免赔不影响这类赔案的赔偿金额。

57.货车由于所载货物超宽行驶时与桥洞相撞,货车及桥洞损失保险公司是否

赔付?

答:车损不赔,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造成标的车损失为责任免除;桥洞损失属于三者财产损失,按照条款约定扣除10%的绝对免赔后赔付。

58.如何界定驾驶员饮酒及醉酒?

答:驾驶机动车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的为酒后驾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80mg时则为醉酒驾驶。

59.王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父亲撞伤,同时又撞坏了父亲家的大门,保险公

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事故损失?

答:王某父亲受伤保险公司应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仅约定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为责任免除;

王某父亲家大门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财产的损失为责任免除。

60.标的车投保了车损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只要车被划伤了,保险公司

均应赔偿吗?

答:不是的,首先,必须符合保险责任的约定,即保险期间内,投保了该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其次,车身划痕险条款约定以下几种情况责任免除,一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是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是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61.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翻车交通事故,车上拉

的10头奶牛,当场死亡2头,走失8头,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奶牛损失?

答: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约定“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为责任免除,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死亡和走失的奶牛。

62.车辆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运输期限延迟,这部

分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答:不赔付,根据车上货物责任险免除条款第五款保险事故导致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63.被保险人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利用车辆盗窃石油途中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予赔付,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64.已获得学习资格的学员独立练习开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答:不赔付,新版条款约定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65.驾驶证过了换证时间,但查询公安交管系统该证件为有效状态,驾驶员持

该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新版条款删除了09版条款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责任免除项目,但该行为会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66.三者车辆被交警扣留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按照第三者责任条款约定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为责任免除。

67.车辆加装氙气大灯,某日车辆因为大灯线路过载起火燃烧,该车已投保自

燃损失险,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自燃损失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68.车辆在涉水行驶过程中导致发动机进水而损毁,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为责任免除;如果附加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发动机损失可以赔付,需扣除15%的绝对免赔。

69.车辆投保了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发生事故的车辆修复仅需一天,能否得

到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的补偿?

答:不能,该附加险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且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的约定。

70.李某驾车涉水行驶时,前保险杠被水流兜坏,保险公司对前杠损失是否赔

付?

答;不赔付,新版条款关于碰撞的释义明确为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因此本次事故不构成碰撞责任。

71.车辆行驶时因急刹车,车厢内所载货物将车体撞坏,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

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新版条款车损险保险责任约定标的车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为保险责任。

72.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双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矛盾,B车不

配合赔偿事宜,A车损失是否可以直接向B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可以,《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73.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B车车主没有赔偿能力,A车损失

是否可以向A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如果A车承保车损险,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代位赔付A车损失后,取得向B车车主追偿的权力,向B车车主追偿A车损失。前提是A

车在保险公司未赔偿之前,不能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还需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74.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交警队判定

标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保险人能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受伤人员的全部损失吗?

答:不能,新版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责赔付。

75.王某驾车撞亡一行人后驾车逃离现场,迫于压力,第二天王某投案自首,

王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死亡人员损失费用是否赔付?

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行人死亡损失费用,但商业三者险不赔付。因为交强险没有将肇事逃逸列为责任免除,而商业三者险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责任免除。

76.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就可全额赔付?答:不是,不计免赔条款规定,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77.牵引车及挂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车限额10万,挂车限额5万)、发

生保险事故后,三者损失15万,保险公司能全部赔偿损失吗?(不考虑交强险)

答:不能全额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10万元。

78.因紧急刹车,发生本车上副驾驶室乘坐人员头部碰撞前档玻璃,本车前档

玻璃破碎,乘员受伤的事故。车辆投保车损险,未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也没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赔付风挡玻璃损失?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为责任免除。

79.非营业性企业或机关车辆发生自燃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答:09版条款非营业性保险车辆发生自燃事故,车辆损失险进行赔偿。新条款规定车辆损失险不负责赔偿自燃损失,需承保自燃损失险方可赔偿。

80.某车在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车辆一孕妇受伤,在医院住院第35天时,腹痛,造成孕妇婴儿流产,受害方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保险公司是否支持?

答:保险公司不能支持此部分赔偿,因为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条款中明确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为除外责任,此案受害方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的30天后,应属于列明的除外责任,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81.试点过程中,试点地区承保车辆到非试点地区,或者非试点地区承保车辆

在试点地区出险,如何处理?

答:按照所投保的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付处理。在发生争议时,站在消费者角度,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进行妥善处理。

【代位求偿】

82.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对消费者有哪些利好?

答: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新版条款中,对车损险明确了三种索赔方式供被保险人选择,即向责任对方索赔、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适用于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这样就避免了消费者因第三方怠于赔付而引起的损失,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83.“代位求偿”适用条件包含哪些?

答:“代位求偿”的适用条件包含:

(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84.示范条款实施后,车损险是否就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了?

答:在车损险示范条款中,取消了“按责赔付”的相关条款表述,目的是解决现行条款中因约定了“按责赔付”的条款,而对“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执行产生的误解。在实际事故处理过程中,依据《道交法》76条的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上,还要划分事故责任比例,事故双方依据事故

责任比例分别承担赔付责任,担负相对应的损失赔款。如果双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已经依据事故责任获得了责任对方支付的赔款,在向自己的投保公司索赔时,就应该先将此部分已经获得的赔款扣除后,再按照条款的相关规定计算赔偿。并不是简单解释成车损险就不按照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计算赔偿了。

85.此次改革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向保险公司交

“追偿费用”?

答:不需要。此次改革在车损险中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可以更快获得赔款,享受更好服务。当然,实施车损险“无责代赔,先赔后追”,会一定程度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这些成本由保险公司承担,消费者无需在保费之外再交“追偿费用”。

补充特殊规定:无责代位求偿不计赔款次数,不影响下一年度NCD系数。

86.不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申请代位求偿吗?

答:不能。因为申请代位求偿的前提条件是,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87.客户申请代位求偿时,接报案人员或查勘人员应该收集客户哪些信息?包

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答:责任对方机动车的,应收集或核对接报案时记录的责任对方的车牌号(如没有车牌的应记录其发动机号或车架号)、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承保公司、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是否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及其他影响免赔的因素、保险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为后续代位追偿做准备。

责任对方是非机动车的,应收集或核对接报案时记录的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完整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家庭(或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投保保险情况等关键信息。针对单位,还应尽量获取并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88.事故各方保险公司在定损过程中采取怎样的定损原则?如果发生争议,应

该按照怎样的原则进行处理?

答:事故受损车辆由事故各方保险公司协商定损。如定损金额未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应以全责方或事故责任占比大的一方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为“主责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为准。如果代位赔付损失明显超过主责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则由代位公司负责定损。若主责保险公司未及时进行查勘定损的,应以其他方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为准。

保险公司之间对定损价格存在争议的,应在行业内部协调解决,不得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产生影响。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存在异议并无法协调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损。

89.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应当提供哪些索赔单证?

答:应该提供以下单证:

1、被保险人面签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为单位的,在

《“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材料: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保险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同时,应尽量争取获得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和责任对方的保险单复印件等材料,如果经被保险人努力确实无法全部获得上述责任对方材料的,应至少提供责任对方姓名、责任对方车牌号、联系方式、承保公司等信息。

注:上述复印件是指需验明原件的前提下,留存复印件(包括复印件、扫描件或拍照件。)。

3、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

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非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明。

4、损失情况证明材料: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

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及维修工料明细单原件。

5、被保险人应亲自填写并签属《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如被保险人是单位

的,需盖单位公章)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说明。

90.在理赔过程中,如何确认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怠

于请求”的情形?

答:应参照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的规定认定,即“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 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91.属于交强险互碰自赔范围的,如何进行代位求偿理赔操作?

答:属于交强险互碰自赔范围的,即同时满足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 元以内;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方式在各自交强险项下赔付。

92.不属于交强险互碰自赔范围的,如何进行代位求偿理赔操作?

答:对于不能适用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案件,由代位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请求在本车车损险项下按条款的约定先行赔付,赔付后向责任对方或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应根据追偿方保险公司的请求,参照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 版)》规定的分摊原则和商业三责险条款规定进行理算赔付。

93.无责情况下,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车损险保险公司在计算代位赔款时,

是否应该加扣20%事故责任免赔率?

答:不能加扣。因为根据车损险有关事故责任免赔率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一

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事故中无责,不扣事故责任免赔率。

94.全损情况下,申请代位求偿,残值如何处理?

答:全损情况下,如果与被保险人协商,被保险人愿意收回残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的,直接在赔款中扣除,然后按照扣除残值后的赔款金额向责任对方或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如果经协商,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残值的,保险公司应该收回残值,并按照保险金额赔付。针对残值处理,代位公司应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则交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置。

95.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计算出的赔

款高于代位公司的追偿款,是否还要支付给代位公司的被保险人?

答:应该将超出的赔款支付给代位公司的被保险人。

96.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被多个权利人追偿的,且赔偿金额超

出责任限额时,应该采取怎样的赔偿原则?

答:应优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人身伤亡损失赔付完毕或不存在人身伤亡损失的,应按照各个权利人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占总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在三责险责任限额下进行分摊赔偿。

97.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的三责险因涉及人伤损失尚未结案的,代位保险公司应

该如何进行清算?

答:代位保险公司已经对车损险进行代位赔偿的,代位保险公司应等待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三责险项下涉及人伤损失部分计算赔付后再进行清算。

98.代位保险公司未能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全额追回赔款的,对剩余部分是否

有权向责任对方追偿。

答:针对未能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回的赔款,代位保险公司有权向责任对方进行追偿。

99.公司间在开展代位求偿过程中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力争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给予解决。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按照行业协会制定并下发的《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规定,将争议提交到当地行业协会组建的争议处理工作组进行解决。

100.代位求偿实施后,是否会出现大量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答:根据《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会计核算指引》,代为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要求,代位履行赔偿责任,支付的赔款先全额计入“赔付支出”,即本公司赔款;对于如果能收回代位赔款,计入“应收代位追偿款”,同时冲减“赔付支出”,即冲减公司赔款。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大量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101.责任对方公司不及时结算,如何处理?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为了保证“代位求偿”工作的顺利开展,行业各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该共同签署《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根据《公约》约定,针对未按约定进行及时结算的公司,将根据情节,按照以下方式执行违约处理:(一)同业谴责。发生一次违约,由中保协向违约单位发文谴责并督促保险公司履约还款。(二)一年之内累计发生两次违约,由中保协在行业内通报指责。(三)一年之内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违约,由中保协呈报监管部门,按照法律和监管规定给予监管处罚。

发生违约后,由中保协责令违约单位限期履约,并对违约单位就拖欠金额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日计算罚息,相应罚息返还对方公司。

公约中所述“违约”是指:违反公约约定、未按结算账单金额和规定时限履行付款义务。违约后即使经中保协督促、处理后补缴款项仍计为一次。

102.直接理赔费用是否可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

答:按照行业协会制定并下发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行版)》规定,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不能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

103.行业公司间如何进行代位求偿案件的互审和清算?代位保险公司应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传送哪些材料?

答:行业将逐渐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实现代位追偿的案件互审和清算。在行业平台尚未完全覆盖前,保险公司间应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交互信息,进行代位求偿案件的审核。

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传送的材料包括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交管部门或其它事故处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或快速处理协议、修理发票和能反映外观和损失部位的事故照片等。若需其他补充资料,可协商通过其他方式提供。

104.进行保险公司之间代位求偿案件的追偿和结算应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应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代位保险公司已经按照车损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

(二)责任对方为机动车且已在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案件有平台下发的代位求偿案件清算码。

(三)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

(四)代位求偿案件结算所需资料齐全。

105.保险公司间应按照哪些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

答: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

(一)代位追偿结算范畴仅限于赔款及施救费。公估费、鉴定费、查勘费等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均不列入代位求偿结算范围。

(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依据本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交追偿的赔案按照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适用不同的审

核方式。

(三)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以代位保险公司提交案件中定损金额和残值作价金额为依据进行赔款理算,理算完毕后即以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上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针对保险责任、定损金额、残值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核,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四)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如果代位保险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处理。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上的案件,将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之一。如对预估残值金额确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残值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置。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

106.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不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后,责任方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赔付意见,逾期未做出的,即视为认可代位保险公司提出的追偿金额。

对于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在包括人身伤亡在内的全部损失确定后再进行赔付。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被多个权利人追偿的,且赔偿金额超出责任限额的,应优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人身伤亡损失赔付完毕或不存在人身伤亡损失的,应按照各个权利人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占总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在三责险责任限额下进行分摊赔偿。107.代位保险公司在处理先行赔付案件时通过平台锁定责任对方的相关案件并生成结算码的,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谨慎处理赔案,依托平台或线下联系方式积极与代位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调,防止对车辆损失重复进行赔付。

108.对于既向代位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又有责任对方以同样的标的损失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双方保险公司如何进行处理?

答:双方保险公司应立即进行沟通,了解具体赔付情况,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向各自被保险人进行解释,并积极协助各方被保险人妥善处理赔付事宜。109.对于已经生成清算码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尚未征得代位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仍进行赔付结案造成代位保险公司追偿和清算无法顺利进行的,如何处理?

答: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110.代位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摊

应由车损险自担的赔款和应向对方追偿的赔款。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111.如何通过平台完成代位求偿案件公司间的信息查询、提出追偿申请、完成互审和结算?

答:(一)代位保险公司在处理代位求偿赔案的过程中,通过平台查询功能与责任对方相关赔案进行关联。平台可查询险种仅为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约定驾驶员和约定行驶区域,查询信息不包括被保险人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代位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后,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并上传相关案件材料(待平台功能支持后实施)。

代位保险公司在系统中“开始追偿确认”后,进入案件相互清算或审核环节。

(三)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根据本公司条款规定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供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平台向代位保险公司做出赔付意见。对于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根据本公司条款进行理算,不再对定损金额进行审核。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上的案件,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对定损金额、残值作价金额、保险责任等项目进行审核后做出赔付意见;有争议的,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各级理赔争议处理小组解决。(四)代位保险公司对赔付意见无异议的,在收到结算款项后要及时在理赔系统和财务系统进行处理。代位保险公司对赔付意见存在争议的,应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由代位保险公司接受赔付金额或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重开赔案修改赔付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代位保险公司通过平台功能将案件标识为争议状态,暂停案件的结算。争议通过各级理赔争议处理小组解决。争议解决后,按照争议结果完成案件的追偿与结算。

112.为了做好行业间的代位求偿款结算工作,中保协、中国保信和各保险公司应在第一期结算启动前完成哪些相应准备工作?

答:应该完成以下工作:

中保协公布负责督促保险公司付款、公布结付结果、协调保险公司账单争议以及响应其他结算有关特殊情况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中国保信公布接收各保险公司支付凭证扫描件的门户网站地址、备份专用邮箱地址、负责接收和统计各公司支付信息以及负责与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沟通、协调及数据修正等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各保险公司将本公司代位求偿结算联系人(应为总公司负责支付结算相关人员)、

延迟付款责任人(应为总公司财务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各公司代位求偿结算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发送至中保协和中国保信。

113.各保险公司之间因代位求偿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如何进行结算?

答:应在中保协组织下按期进行“总对总”、“一对一”的差额结算,即:在每月固定时段,中保协提供的账单中交易双方债权债务轧差后,为应付款的保险公司向对方保险公司支付双方轧差净额,并在规定时间内在中保协的指定门户网站上传支付凭证扫描件,双方保险公司对收款、付款情况进行确认,中国保信负责统计结付结果,由中保协负责公布和评价。

114.如何获取代位求偿结算账单?

答:中国保信每月提供结算账单,由中保协进行审核后发布,供保险公司核对和结算。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可从中保协指定地址获取本公司账单及账单明细。

115.在结算支付系统运行初期,如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发现本公司汇总金额与中保协公布账单数据有差异,如何处理?

答:也应按中保协公布账单在前款规定时间内进行结付,同时在该账单结算月最后一日前向中保协和中国保信联系人同时提出核对申请,具体核对工作由中保协协调中国保信完成。

上述差异仅指系统中应进入账单的清单数据因数据传输等技术原因有可能导致的数据遗漏、重复计算、金额差异等问题,修正的依据为中国保信系统中的明细清单数据,不涉及业务实质。

中国保信应在接到保险公司的核对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正式核对说明表明账单正确与否。若差异属难于避免的系统计算尾差且差异额较小(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中国保信出具说明后可选择不对该期账单进行修正;如账单确实有误或二者差异超过1000元,中国保信应在核对完成后最近一期账单的基础上加入差值账单,在最近一期结算该差额,中保协审核后对受影响保险公司公布核对结果和差值账单(同时采取门户网站公布和邮件通知联系人两种方式)。

受影响保险公司收到核对结果后如有异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诉,在此期间内如未反馈则视为认同该结果,如有保险公司有异议,该公司应提出证据证明本公司结论,由中国保信查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结论。如几方意见无法统一,则由中保协组织协调几方出具最终核对结论,所有保险公司均应服从该结论。

116.北京、上海、西藏三地代位求偿相关资金结算工作如何进行?

答:北京、上海、西藏三地代位求偿相关资金结算工作暂不纳入《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约定的“总对总”结算范围,各保险公司的北京、上海、西藏分公司应在当地协会或同业公会组织下自行安排、实施业务账单核对并完成相互间资金结算。

以上三省(市)以外发生跨省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代位求偿案件,已完成代位

车险费率改革 4S店售后利润大受影响

车险费率改革4S店售后利润大受影响 2015年7月27日讯,还敢任性出险车险费率改革后,保费不仅与出险次数相关,还与车辆、车主驾驶行为和驾驶风险有关。今后,风险低、安全意识好的车主将享受到车险优惠。反之,车主则需承受较高的保费。出险5次保费或上涨1倍6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6个试点地区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据悉,新商业车险费改实施后,商业车险保费由基准保费、基准附加费用和费率调整系数3部分组成。据财产保险公司人员介绍,保险公司给出的折扣高低,将不仅取决于客户上一年度的出险率,还要看车主的驾驶行为和驾驶风险。风险低、安全意识好的车主,保费会降低许多。商业车险费率调整系数受到“无赔偿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影响。其中,“无赔偿优待系数”(NCD)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或上几年的出险情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连续3年不出险,系数可降至,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给保费打了6折;而连续2年不出险,系数为,上一年不出险的系数为。反之,如果上一年出险次数多,系数便会上涨,导致保费随之上涨。其中,上年出险2次,系数上涨为,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保费上涨了25%,而上年出险三次,保费或上涨50%,出险

4次保费或上涨75%,出险5次,保费或上涨1倍至顶。去年出险12次,来年保费七千多在芝罘区的一家财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上个月有辆面包车,上一年度出险12次,如果车主仍按去年入全保的话,算下来,下一年度的保费高达7000多元。这么高的价格,面包车车主接受不了,最后放弃了一些险种,保费在5000元左右。出险1次保费基本不变,如果出险2次以上,保费可能会相应增加。有的车主出险少,或连续两三年未出险,保费能减少30%至40%。工作人员称,以前同品牌同型号车的保费基本相同,车险费率改革之后,保费会不同。车险费率改革后,保费将与车辆“零整比”相挂钩。据解释,“零整比”是指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零件价格越高,零整比值就越高,保费就可能越高。新车价差不多的两款车,如果“零整比”相差很大,保费也会相差很大。记者了解到,各财产保险公司还会有一些优惠力度,而且每家公司的定价标准并不完全一样,优惠力度也不一样,建议车主在投保时“货比三家”。车险改革后,预计私家车的出险次数将明显减少。担心保费增加出险将减少“去年保费是3000多,出了2次险。”车主张先生说,去年出险并不多,下一年度保费可能会略微上涨。另一位车主张女士说,她开车很仔细,就出过一次险,保费可能和以前差不多。在采访中,许多车主听说了商业车险出新政,出

商业车险费改百问百答题库

商业车险费改“百问百答” 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作为商车险费改试点省区,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保险从业者或车险客户,我们有必要知道改与不改有什么差别、对客户投保有什么影响,特奉上改“百问百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策及条款】 1.为什么要进行商业车险改革? 答:随着汽车保有量和投保率的快速提升,车险的覆盖面、影响力都在不断扩大,车险的价格和服务对数亿老百姓都可能产生影响。所以车险既是行业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民生问题、公共热点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调整及行业本身的变化,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一些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条款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变化、监管定位不够清晰、行业转型缺乏动力、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2012年以来,以解决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契机,中国保监会针对商业车险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开展了多轮调研。经过慎重研究,行业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2.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

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二是拓宽保障范围。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3.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内容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一方面强调“放开前端”,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坚持“管住后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4.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 5.修订行业示范条款的出发点是什么?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本次示范条款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创建和谐社会的立足点出发,对车险产品保险责任进行了调整,对车险行业内部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进行了改造,并删除了部分容易引起纠纷的责任免除。 行业示范条款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商业车险示范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商业车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14日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是行业“最低标准”,各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不过,由于涉及单证设计、承保理赔实务标准制定以及行业平台改造等硬件支持,示范条款的实施没有时间表。 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 主力释放重要信号(附股) 机构资金流向已出现巨变! 免费的Level-2高速行情收费软件强大功能限时免费为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提高车险保障能力,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 【相关报道】 车险“无责不赔”霸王条款被叫停 亮点: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免去被保险人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理赔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对于车辆实际价值的确定,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专家李冠如解释说,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示范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李冠如说。

新商业车险费率

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将于2015年6月前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6省、市正式实施。 6月1日,记者守候在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营业厅,早上8:00多,市民崔秦来到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营业厅,为他的爱车办理续保业务,在大堂经理的引导下,崔先生领到叫号单并很快在柜台办理完业务拿到了新保单。工作人员向崔先生介绍,他的保单是此次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实行后的第一单。由于崔先生的车在上一保险年度没有出险,按照新的商业车险条款保费将享受6.1折的无赔优系数优惠。崔先生向记者表示,我很荣幸能拿到人保费改后的第一单,真没想到好的驾驶习惯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奖励,我个人100%支持这个政策,这样以后大家上路就会更仔细,能少不少麻烦事呢! 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经理张国栋表示,此次改革以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通过拓宽保障范围、扩大消费者选择权、促进费率公平等手段提升消费者满意度;通过更好发挥“奖优罚劣”的经济杠杆作用,推动汽车产业链变革,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管理;通过转变竞争模式,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新的市场竞争格局和生态环境。 据了解,根据中国保监会《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或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同一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同时使用示范条款和创新型条款。就行业示范条款费率而言,主要有以下四个亮点: 一是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障服务能力:车损险保险责任中增加了部分自然灾害以及“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各险种均删除了多项责任免除约定;增加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附加险,有效弥补保险空缺。 二是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即可以向责任对方索赔;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自己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再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同时,简化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投保时按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赔偿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 三是设计更加人性: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允许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纳入第三者范围;清晰界定车上人员范畴,减少争议;精简整合附加险,将现行2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进行精简,保留10个附加险,并新增1个附加险,便于消费者阅读、选择。 四是价格厘定更趋合理:在保持车险价格总体平稳的前提下,将保险费率的浮动与以往年度车辆出险次数挂钩,使消费者缴纳的保费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解读山东版商业车险费率改革 我省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正在不断推进中,下月起正式实行商业车险新费率。很多消费者目前仍是一头雾水,费改之后保险费会有什么变化?如何购买车险划算?这次费改

汽车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汽车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摘要] 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汽车保险的现状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体系改革。同时还论述了改革对费率体系、保险产品、监管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影响。 [主题词] 保险汽车改革 1 引言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我国汽车保险业务蓬勃发展起来。目前,汽车保险的保险标的除了最初的汽车外,已扩展到所有机动车辆。尽管如此,世界许多国家至今仍在沿用传统的汽车保险险名,而我国则将汽车保险更名为机动车辆保险。因此,本文对汽车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不作严格区分。 2 汽车保险制度的改革 2.1 汽车保险现状 目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收入占财产险60%左右,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中的第一大险种,我国保险制度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统一制定。各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费率上没有什么区别。现有的保险产品主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分为盗抢险、司乘意外伤害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陪特约险等,都是随车的且选择范围较小。 2.2 汽车保险制度改革 2002年8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改革后,车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下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修改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亦同。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调整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亦同。经总公司批准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车险费率,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另外,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同时废止。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完善车险监管体制,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3 汽车保险制改革的影响 中国机动车辆保险的这一改革,其影响将是深远的。将表现在以下方面: 3.1 费率体系将更合理 改革前,我国车险保险条款及费率由保监会制定,且纯粹依据“从车因素”制定,存在“一刀切”“大一统”等诸多弊端。显然不合时宜,且对一些保险人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如对驾驶经验丰富的被保险人。改革后,车险条款和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报保监会审批,保险机构在制订、调整车险费率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商业车险费改百问百答

商业车险费改百问百答 商业车险费改“百问百答” 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作为商车险费改试点省区~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保险从业者或车险客户~我们有必要知道改与不改有什么差别、对客户投保有什么影响~特奉上商车费改“百问百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策及条款】 1(为什么要进行商业车险改革, 答:随着汽车保有量和投保率的快速提升~车险的覆盖面、影响力都在不断扩大~车险的价格和服务对数亿老百姓都可能产生影响。所以车险既是行业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民生问题、公共热点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调整及行业本身的变化~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一些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条款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变化、监管定位不够清晰、行业转型缺乏动力、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2012年以来~以解决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契机~中国保监会针对商业车险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开展了多轮调研。经过慎重研究~行业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2(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1 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二是拓宽保障范围。新的示范条款扩

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3.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内容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一方面强调“放开前端”~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坚持“管住后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4.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 5(修订行业示范条款的出发点是什么,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本次示范条款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创建和谐社会的立足点出 2 发~对车险产品保险责任进行了调整~对车险行业内部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进行了改造~并删除了部分容易引起纠纷的责任免除。 行业示范条款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6(示范条款修订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车险费率改革的必要性和建议

车险费率改革的必要性和建议 摘要 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增加,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主体也在增加,使得车 险业务蓬勃发展,车险业务丰厚的利润也使车险业务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竞争的 重点。但是车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尤其是 2003 年车险费率市场化 改革以后,各车险公司之间为扩大市场份额,打起了价格战,车险市场秩序混乱。同时车险费率、条款单一也越来越限制车险市场的发展,因此车险费率改 革势在必行。 本文共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车险费率改革的历程,第二部分介绍现有费 率模式的问题,即改革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针对前面提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 解决方案。 关键词:车险、费率改革、车险信息平台 一、车险费率改革的历程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当时的车险市场一片混乱,假保单、鸳鸯收据、 低费率、两高一低等违法行为充斥着整个车险市场,针对车险市场的混乱局面,中国保监会对车险市场进行了改革,主要集中在统一条款和费率、监制车险单证、推行车险IC卡等,对车险市场进行严格的管制,在当时的情况下严格监管对于稳定车险市场秩序、提振消费者信心起了积极的作用。 2003年保监会下发《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入推广阶段,各财险公司自主设计车险条款和费率,但 是在推广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保险业改革发 展的若干意见》各财险公司执行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ABC三类基本条 款和费率,各财险公司在选择其中一款的基础上可以自己选择附加险的条款和 费率。2012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 的通知》,从这次改革上看,其与2003年的改革不同的是:改革谨慎了很多,保险公司必须在满足一定财务指标的情况下才能自行制定车险条款和费率,而 没有达到条件的保险公司执行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测算的参考利率。2012年3 月15日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主险与附加险大幅 调整,新增十多项保险责任,叫停了诸如“无责不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删除了十余项免责条款等。随后还将制定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同时制定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这标志着新一轮全国性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揭开序幕。

商业车险改革之百问百答(最终稿)

商业车险改革之百问百答 【政策及条款】 1.为什么要进行商业车险改革? 答:首先,商业车险改革是顺应市场化改革方向的需要。去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保险行业改革,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商业车险改革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其次,商业车险改革是更好地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汽车产业发展、消费者保险意识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却一直未进行实质性的调整,产品单一、服务能力不强,保险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得不到满足。通过商业车险改革,可以对老百姓关切的问题加以改善,更好地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 第三,商业车险改革是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目前,保险公司主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内在动力不足,在怎样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加速转型升级,以及怎样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服务、满足真正的保险需求上还需要多下工夫。目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车险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不容忽视。通过商业车险改革,可以倒逼财产保险行业提升管理水平、加速转型升级、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2.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二是拓宽保障范围。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 3.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核心目标是把定价权更多的交给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的活力;同时赋予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选择权,让消费者享受更加人性化、专业化的保险服务;保险监管部门也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4.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 5.修订行业示范条款的出发点是什么?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本次行业示范条款修订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创建和谐社会的立足点出发,对车险产品保险责任进行了调整,对车险行业内部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进行了改造,并删除了部分容易引起纠纷的责任免除。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试卷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试卷 姓名部门分数 一、填空题(40分,每空2分) 1. 家庭成员指父母、子女、配偶 2.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事项的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载_货物的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失、腐烂、变质、串味造成的损失 3、本次条款修订共减少15条责任免除事项;同时解决了社会关注热点,如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 4、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包括的主险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5、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的形成、调整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 6、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保费= 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7、机动车损失保险,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免赔率。 8、市场上车辆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叫零整比_。 9、、短期单的承保期限以6月为标准。 10、即时生效保单终止日期统一调整为终保日期24时。 二、不定项选择题(30分,每题3分,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以下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描述正确的是 (AC ) A.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B.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购买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C.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 车购置价减去折扣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

D.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2、以下哪些方式是车损险的索赔方式(ABD ) A.向责任对方索赔 B.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C.向本方的实际车主索赔 D.向本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3、以下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ACD ) A.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险年 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B.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连续多次出险的 C.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 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D.投保人因过失未告知重要事项,虽对保险费的计算没有影响,但影响道 路交通事故的 4、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尽义务有(ABC ) A.向投保人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 B.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C.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 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D.保险人告知本公司自主核保系数的使用规则 5、标的车投保了车损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以下属于赔偿范围的是 ( D ) A.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B.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C.车上表面自燃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D.车辆停留在小区内,被不明人员划伤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2017车险费改新政策

2017车险费改新政策 精品文档 2017车险费改新政策 随着《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日的下发,“二次费改”亦正式启动。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内容2017车险费改新政策,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精神,现将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 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费率的调整、报送、审批、回溯、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在以下范围内拟订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 (一)在深圳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自主渠道 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 (二)在河南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0-1.15],自主渠道 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三)在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等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 1 / 4 精品文档 [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四)在境内其他地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申请材料。保监会按照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根据工作需要,审批时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费率精算报告中全国、各地区车险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等主要指标预期值均不高于各指标前三年平均值,且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率[(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已赚保费]不低于该指标前三年平均值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申请材料中对拟使用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名称编号、费率计算公式和费率调整范围进行简要说明,无需报送详细的费率方案。 三、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常态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回溯和修订机制。产品获批使用后,如保险公司车险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率等指标的实际发生值与报送申请材料时的精算预期值发生重大偏离,财产保险公司应主动对费率方案进行修订并重新报送保监会审批,严格防范商业车险定价风险和经营风险。 2 / 4 精品文档 四、财产保险公司上述车险指标的实际发生值与精算预期值发生重大偏离时,保险监管部门可责令财产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存在问题的商业车险产品并修改费率方案,修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该公司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的调整范围。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管部门可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财产保险公司申报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对车险理赔成本的影响及管控研究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对车险理赔成本的影响及管控研究 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时间的探索阶段,到如今已经初见成效,改革也还在不断的深化。截至到去年6月份,新的车险费改政策已经基本确定,主要有费率系数方面的变化和实物条款的变化。如今,由于车险费改政策的实施,几乎所有的产险公司都面临较强的市场竞争,一方面要降低赔付管控成本、一方面要扩大规模实现利润,可以说,车险费改给产险市场尤其在车险赔付问题上带来了巨大变化。本文试图突破以往总是在理论方面研究车险费改的政策变化及意义,以具体某一个财险公司为例,通过该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数据分析,挖掘出商车费改对保险公司理赔成本到底存在哪些方面的影响。 显而易见,车险费改导致费率系数减小,对消费者来说买车险更便宜,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不可避免的会增加,因此本文考虑研究保险公司除去经营规模以外的另一个影响经营状况的因素-成本管控。而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除了固定成本的投入,占比最大的就是车险赔付成本,所以本文的研究方向定为车险费改对车险理赔成本的影响。首先本文在一开始具体的分析了各个阶段车险费改的内容和成效,尤其是着重介绍了最新一次费改的内容,比较了这一次的改革与以往改革的变化在哪里,以及为什么说它是新一轮的费率改革。其次本文选择车险费改的费率系数的变化和实物条款的变化为切入点,研究这两项对于赔付率、直接赔款、理赔费用三个方面的影响,他们是费率改革直接或间接作用的三个因素,是反映理赔成本多少的重要考量标准。 然后选择A保险公司是因为其车险业务占比达到整个车险市场份额的百分之30以上,可以较好反映车险费改对整个产险市场车险业务经营状况的影响。然后对A保险公司当前的车险经营状况以和其理赔现状进行剖析,应用保险学基本理论知识、企业成本管理理论等,用数据实证研究新费改政策对其车险理赔成本的影响,得出的结果是车险费改加大了多数车型的赔付成本。最后根据全文分析得出的结果,结合A保险公司的当前的经营状况提出一些解决方法。本文认为应该从保险公司整体经营策略的改变和公司理赔部门的改进两方面着手改进当前产险公司面临的现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最新版)[优质文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试卷

机构(部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总分_____ 本试卷分三部分,总共100分。 一、判断题(共20题,每题1分) 1.根据行业示范条款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家庭成员指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父母。() 2.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它任何符号() 3.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与挂车责任限额之和为限。()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如果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批改手续办理完成之后的日期…() 6.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优的计算区间是上张保单的起保日期到本保单的投保查询日期。() 7.小明10个月前买了一辆捷达,现在进行投保,保险公司在承保应勾选新车标志。() 8.平台在技术可支持时,校验“本保单”与“上年保单”的行驶证车主信息,如不一致时,认定该标的为过户车,NCD系数不浮动。() 9.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又被该车碾压,该乘客应界定为第三者。() 10.乘客上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起动,导致乘客摔伤,该乘客应界定为车上人员。()

11.已获得学习资格的学员独立练习开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如有合法教练随车指导则应赔偿。() 12.驾驶证过了换证时间,但查询公安交管系统该证件为有效状态,驾驶员持该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13.三者车辆被交警扣留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14.车辆加装氙气大灯,某日车辆因为大灯线路过载起火燃烧,该车已投保自燃损失险,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15.李某驾车涉水行驶时,前保险杠被水流兜坏,保险公司对前杠损失应该赔偿。() 16.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B车车主没有赔偿能力,A车损失可以向A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17.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交警队判定标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 18.某车在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车辆一孕妇受伤,在医院住院第35天时,腹痛,造成孕妇婴儿流产,受害方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9.客户小红有一辆三年的朗逸车,上年商业险没有购买,今年可以商业险即时生效。() 20.一台市场参考实际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承保时客户可以要求车损险保13万元() 二、选择题(1-6为多选题,7-20为单选题)(共20题,每题2分) 1.以下对特别约定的描述正确的是() (A)特别约定是对保单中未详尽事项的明确和补充(B)在增加特别约定时应遵守依法合规的原则,不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C)特别约定的约定

车险费改百问百答

【政策及条款】 1.为什么要进行商业车险改革? 答:首先,商业车险改革是顺应市场化改革方向的需要。去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保险行业改革,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商业车险改革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其次,商业车险改革是更好地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汽车产业发展、消费者保险意识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却一直未进行实质性的调整,产品单一、服务能力不强,保险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得不到满足。通过商业车险改革,可以对老百姓关切的问题加以改善,更好地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 第三,商业车险改革是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目前,保险公司主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内在动力不足,在怎样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加速转型升级,以及怎样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服务、满足真正的保险需求上还需要多下工夫。目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车险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不容忽视。通过商业车险改革,可以倒逼财产保险行业提升管理水平、加速转型升级、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2.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二是拓宽保障范围。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

商业车险改革示范条款解读-推荐下载

商业车险改革示范条款解读 本次商业车险改革主要有: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条款合并为4个主险和11个附加险、条款简化几个方面。 一、费率改革 (一)、赔款计算方法 1、车损险 (1)全部损失 《我司计算方法》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一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二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2)部分损失 《我司计算方法》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白行承担。 《新示范条条款》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己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2、第三责任险 《我司计算方法》(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我司计算方法》(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我司计算方法》(1)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1)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一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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