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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

徐德琳, 邹长新*, 徐梦佳, 游广永, 吴丹

摘要

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随着生态保护红线理念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 以及划定技术与方法的发展

完善, 生态保护红线正成为生态安全领域的核心议题。由于生态保护红线具有明显地理边界, 合理整合了

多部门的生态保护成果, 并更加全面地关注了多种生态过程, 为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与优化提供了新思路。本文在梳理生态安全格局研究进展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科学本质与内涵的基础上, 探索将生态保护红线区

作为生态安全格局的源地, 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构建生态廊道、生态战略节点等, 从而形成涵盖重要生态

功能保护格局、人居环境安全格局、生物多样性维系格局的生态安全格局体系。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的

生态安全格局建设, 将有效保护、恢复和重建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维持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可持续性。今后需深入探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过程-功能-格局之间的内在联系, 并在生态安全格局海陆统筹保护、配套相应管控措施、建立监督评估机制等方面做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安全格局; 生态源地; 生态系统完整性; 生态服务功能

近年来,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 土地利用与地表覆盖发生了巨大变化, 生态环境问

题日益严峻, 土地生态承载力严重退化, 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下降, 国土及区域生态安全受到威胁。土地是重要生态过程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载体, 也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因此, 构建科学合理的

生态安全格局, 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徐卫华等, 2014)。为此, 学者们

进行了大量积极探索(李锐和何彤慧, 2012; 高吉喜, 2014; 邹长新等, 2014; 杨邦杰等, 2014), 各级

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 为生态安全格局构建提供了理论与实践支撑。

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https://www.wendangku.net/doc/9d9988300.html,/gkml/hbb/bwj/201505/t20150518_301834.htm)。自2011年国务院明确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任务以后,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推进生态文

明制度建设、推进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

更是首次明确提出“ 保护优先” 的原则, 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生态保护红线界定的是亟需实施严格

保护的国土空间, 这些国土空间是国家和地方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 也是生态安全格局构建的关键组分。

本文从生态安全格局的研究意义和进展、生态保护红线的科学本质和内涵等方面着手, 探索构建基于生态

保护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 以期为保障国土和区域生态安全, 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1 生态安全格局的研究意义和进展

1.1 研究意义

生态安全格局(ecological security pattern, ESP)理论强调, 景观中存在着某些潜在的生态系统空间格局, 它由景观中的某些关键元素、局部、空间位置及其联系共同构成, 对维护或控制特定地段的某种

生态过程具有关键意义(俞孔坚等, 1999; 张百平, 2005)。通过控制和调配这些关键空间和组分, 可以实

现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 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过程的完整性, 从而有效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控制环境问题。

对景观格局与生态过程关系的充分了解, 是构建合理生态安全格局的基础。物种迁徙、水土流失等生态过程均需克服不同阈值的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类型等景观阻力, 才能实现在空间上的扩散和覆盖(赵筱青等, 2009)。通过改变景观格局组分的空间配置和属性, 可以有效控制有害生态过程的蔓延, 促进有利生态过程的流动, 实现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与优化。构建生态安全格局一方面可将抽象的生态系统过程与景观要素充分连接起来, 从而维护对人类生存至关重要的生态系统及其服务; 另一方面, 对于国土空间的科学管理也具有重要意义。十八大报告中把构建生态安全格局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优化布局的重要途径, 认为它可以促进形成合理的国土生态空间, 继而为优化生产和生活空间提供依据。因此, 开展生态安全格局构建方法研究, 也是科学整合现有各类保护区域、提高生态保护效率、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强化区域生态安全保障和管理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1.2 相关进展

我国学者已在生态安全格局领域开展了广泛研究。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方法从最初定性的规划分析评价、静态格局的优化、条件不变时的孤立状态寻优等逐步发展为定量数据演算、动态格局的发展模拟, 以及条件可变时的状态趋势的分析等。研究尺度从局地扩展到区域乃至国土水平, 研究对象涵盖城市、流域、农牧交错带、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从研究方法上看, 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规划、3S 技术、情景分析法、指标评价法及动态模拟等(欧定华等, 2015)。

尽管生态安全格局研究已取得诸多进展, 但仍存在一定不足。从功能组分上来看, 现有生态源地的识别方法较为简单, 许多生态斑块边界模糊。依据“ 基质-斑块-廊道” 理论, 俞孔坚(1999)指出典型的生态保护安全格局由生态源地、廊道、缓冲区、辐射道和战略点等组成。其中, 生态源地是整个生态安全格局构建的基础, 其准确性和全面性对格局整体构建至关重要。目前, 多数研究选择区域内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等作为生态源地, 还有学者选用区域内一定面积的绿地、水体等生态斑块作为生态源地(李晖等, 2011; 蒙吉军, 2014)。吴健生等(2013)尝试采用景观连通性指数、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的综合方法对深圳市生态源地斑块进行识别, 这为科学识别生态源地提供了思路。但是, 由于目前我国许多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斑块等的边界仍不明确, 不同部门划分的各类保护区还存在着空间交叉重叠等问题, 给生态源地选择带来了困难(赵广华等, 2013)。此外, 从现实状况来看, 一些保护区的核心区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保护关键区, 有些并不适于选作源地。

从生态过程类型来看, 当前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主要集中在对水平生态过程的控制上。生态过程可分为垂直生态过程和水平生态过程两类(傅伯杰等, 2001)。垂直生态过程发生在某一地域单元内, 直接反映其所依赖的资源分布, 如养分循环、土壤侵蚀等(胡巍巍等, 2008)。虽然对垂直生态过程-格局的研究也有较为成熟的方法, 如多因素加权叠加法、生态适宜性综合评价法等, 但在特定区域内, 同时考虑水平生态过程和垂直生态过程的生态安全格局研究还不多(俞孔坚等, 2009)。

2 生态保护红线的研究内容

我国已建立了各级各类保护地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其中自然保护区面积达陆域国土面积的15%(高吉喜等, 2014)。同时我国也已提出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大尺度的生态功能区域。这些不同尺度的保护区域对我国的国土生态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保护体系。如何用更加科学、全面、系统的方法实现大尺度生态保护体系构建与优化, 已成为自然资源保护与规划研究的热点问题。当前, 继热点地区(hotspots)和空缺保护分析(gap analysis)等理论之后, 系统保护规划(Systematic Conservation Planning, SCP)理论已成为自然保护规划领域的重要理论(Myers et al., 2000; Margules & Pressey, 2000; Hansen & Defries, 2007)。该理论认为, 有效的生态保护体系应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特定尺度区域内的生态过程与功能, 识别保护体系空缺, 与现有生态保护区域合理整合与优化, 通过综合考虑保护目标、保护成本和边界连通度等, 使有限的资金、人力和物力资源实现最佳配置(Rondinini & Pressey, 2007; 栾晓峰等, 2009; Kukkala & Moilanen, 2013)。

生态保护红线即是在系统保护规划等理论的指导下, 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而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生态保护红线不是重新划定新的保护地, 而是将已有的重要保护地整合为完整且便于管理的生态保护体系, 既包含已建的各类保护地, 也包含现有的保护空缺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 是维护国土及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是现阶段考虑生态保护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下不可突破的保护地, 它保护的是对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区域(高吉喜, 2014)。

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是生态服务保障线, 即提供生态调节与文化服务, 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需生态区域; 二是人居环境安全屏障线, 即保护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 维护人居环境安全的基本生态屏障; 三是生物多样性维持线, 即保护生物多样性, 维持关键物种、生态系统与种质资源生存的最小面积。据此, 生态保护红线较为全面地保障了生态系统和人居环境的安全。

国际上虽然尚未有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 但是国内外学者在保护区有效性评估、生态敏感性和脆弱性评价、保护区设计与选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曲艺等, 2015), 为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提供了技术参考。我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借鉴国际上生态保护的相关理论与方法, 以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文件和地方相关规划为主要依据, 一般通过4个步骤完成, 即: (1)确定保护目标, 并依据代表性、不可替代性、互补性、连通性等特征, 识别包含保护空缺区域在内的重点区域范围; (2)开展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估和生态敏感性评估; (3)通过合理性和可行性综合分析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4)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开展地面调查并进行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定。

3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象是区域内生态保护的核心区块,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高度生态敏感性、脆弱性(林勇等, 2016)。作为最严格的生态保护空间, 生态保护红线区反映了区域内生态保护空间的分布特征和功能定位, 对维护和控制区域内重要生态过程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为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提供了基础。

相对于以往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具有一定优势。首先, 生态保护红线区具有明晰的地理边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具有严格的技术流程, 通过范围识别、重要性评估、划定方案确定与协商、边界核定等多个步骤, 最终得出精确的图件及其基本信息。其次, 生态保护红线的

划定整合了多部门的生态保护成果, 将多种生态保护空间在同一平台进行统筹, 避免了保护空间的交叉重叠。第三, 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范围广泛, 不仅包括水平生态过程, 也包括垂直生态过程。其划定范围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各类禁止开发区(国家与地方层面)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

值的区域。相比于以往研究较多的以水平生态过程(物种迁徙、沙尘暴扩散等)为主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 生态保护红线还关注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垂直生态过程。因此, 在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选择生态源地, 可以更多地关注生态系统结构、过程与功能, 集中解决区域重要生态功能的保护与恢复、敏感区和脆弱区的

保护与恢复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进而构建更加全面系统的生态安全格局。

在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研究中, 可将景观生态学中的“ 基质-斑块-廊道” 模式(傅

伯杰等, 2001)作为切入点, 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 识别研究区中的关键斑块(生态源地)、斑块间连接(生

态廊道)以及生态战略节点, 并分析这三大关键要素的数量组合、空间配置等关系, 最终构建成系统完整的生态安全格局(Teng et al., 2011)。

3.1 生态保护源地选择

依据生态安全的内涵, 生态保护源地选择应至少满足3个层次的目标: 一是维持现有生态过程的完

整性; 二是保障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可持续性; 三是预防生态系统退化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吴健生等, 2013)。生态保护红线完整纳入了区域内对生态过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及对外界干扰敏感的生态斑块, 在进行具体生态保护源地选择时还需进一步筛选与整合。

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重要性排序是生态源地选择的重要步骤。评估指标包括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价值、生态斑块连通性, 以及生态斑块抵御外界干扰的能力。通过综合利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核算及

相关动态评估模型(Shi et al., 2012; 胡喜生等, 2013)和Conefor Sensinode等生态斑块连通性评价

软件, 以及InVEST等生境质量评估模块, 可将具有明确边界和范围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重要值排序。根据区域内不同生态安全水平的需要设定阈值, 将区域内的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斑块进行重要性分级,

进而构建不同水平的生态安全格局。

3.2 生态廊道与生态战略节点辨识

廊道是呈条带状分布的景观要素, 生态廊道则是指具有污染过滤、生物多样性保护、防风固沙、洪水调控、景观隔离等多种功能的廊道类型(朱强等, 2005)。生态战略节点一般指在生态廊道上起到“ 跳板” 或“ 踏脚石” 功能的区域, 对生态廊道作用的发挥意义重大。由于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干扰, 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多数呈岛屿式的非连续分布状态, 区域间缺乏连接, 这给重要生态过程与功能的保护带来一定困难。为实现对生态系统过程与功能的完整和连续性保护, 有必要在生态源地选择的基础上, 辨识区域内的生态

廊道和生态战略节点, 进而构建完整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

水平生态过程(如物种迁徙、沙尘暴扩散等)带有从源地向外扩张的特性, 会自然选择阻抗最小的路径扩张, 因而可采用费用距离(cost distance)、最小累积阻力(minimum cumulative resistance, MCR)等方法进行度量, 通过识别源地间的低阻力通道及通道交叉处, 进一步识别出生态廊道与生态战略节点。对于垂直生态过程(如水源涵养、土壤侵蚀等), 应分析不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特点, 找出对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影响的生态节点, 并依据景观的连续性、异质性和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性, 将不同等级节点通过绿色廊道连接为整体的保护网络。

3.3 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与优化

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内涵, 我国的生态安全格局应包括三大部分, 即: (1)重要生态功能保护格局, 包括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 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支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人居环境安全格局, 即保护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 减缓与控制生态灾害, 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3)生物多样性维系格局, 即保护关键物种与生态系统, 维持生物多样性, 确保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

重要生态服务功能保护格局的构建需要确定发挥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https://www.wendangku.net/doc/9d9988300.html,/fg/gwyw/201106/t20110609_211861.htm)划定了水源涵养型、水土保持型、防风固沙型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型等4大类共2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https://www.wendangku.net/doc/9d9988300.html,/info/bgw/bgg/200808/t20080801_126867.htm)根据各生态功能区对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重要性, 以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洪水调蓄等5类主导生态调节功能为基础, 在全国划定了50个重要生态功能区。上述重要(点)生态功能区可作为重要生态服务功能保护格局的构建基础。但是上述区域主要分布在我国西北、东北与东南等区域, 而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东部地区的许多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并未涵盖, 如太湖湿地、京津水源地等; 同时, 一些生态热点地区由于面积较小未纳入全国重要(点)生态功能区, 但其生态价值很高, 在生态安全格局中也有着重要作用。故应进一步识别功能区以外的保护空缺区作为必要补充。

构建人居环境安全格局时, 要重点考虑那些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较差、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并发生退化演替、对环境变化反应相对敏感, 且系统自我修复能力较弱、自然恢复时间较长的生态区域。应基于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明确典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资源利用与人类活动的相互作用关系及空间范围, 并通过生态敏感性或脆弱性评价, 根据区域地理特征、生态结构和生态服务功能差异, 构建人居环境安全格局。

构建生物多样性维系格局时, 要将稀有程度和濒危等级高、受威胁程度大的关键物种和生态系统作为生态红线的保护对象, 并选取重要的动植物物种和生态系统, 开展濒危性、特有性及重要性评价, 遴选关键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分布信息, 确定其分布范围及当前保护空缺, 识别关键生态斑块、生态廊道和生态战略节点, 设置生态缓冲区, 同时注重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连通性, 以维护物种和生态系统存活的最小面积为原则, 最终确定生物多样性维系格局。

整合3种生态安全格局, 最终构建成完整的国家生态安全格局, 使之成为保障国家、区域和城市生态安全的永久性格局, 为区域和城市提供生态系统服务, 保障国家尺度上的生态可持续性。从技术方法上说, 考虑到3种生态安全格局存在相互重叠的现象, 在整合时可以GIS空间分析技术为基础, 采取空间叠加和综合分析的方法完成。

在格局优化过程中, 还需注意生态安全格局的尺度和时空动态特征。目前,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 国家层面和地方省市层面都开展了划定工作, 在此基础上构建的各级生态安全格局的侧重有所不同, 即国家红线的划定是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出发, 重点关注宏观尺度或跨界分布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 省市县或某一自然地理单元的红线划定则是从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出发, 重点关注区域内部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域。因此, 国家和地方共同划定以后的生态红线区域, 综合起来就能够为国土及区域地区生态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满足不同尺度的生态安全需求。虽然生态系统功能受损或物种濒危等问题多是发生在低尺度水平, 但保护和管理则需在更高尺度上进行(傅伯杰等, 2010)。在构建国土及区域水平生态安全格局体系时, 还需考虑受保护生态系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自相关性, 实现生态安全格局在多尺度间的转换(陈利顶等, 2006)。同时, 受生态过程动态性的影响, 生态安全格局也呈现明显的时空动态特征, 应随生态系统保护的需要、生产力的变化、生态保护能力的增强, 及时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进而对生态安全格局做出动态调整。随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不断拓展和完善, 也将使生态安全格局更加趋于优化。

4 展望

国土及区域尺度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 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还需不断完善, 以保证其准确性和科学性。由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涵盖多种生态过程和功能, 目前的研究虽已认识到格局、过程与功能三者的重要联系, 但相关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今后应深入探讨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过程-功能-格局的内在联系, 并寻求更多野外实测数据的支撑。同时, 目前的研究主要针对陆地, 对于海洋生态安全格局构建方面的研究尚未涉及, 在国家实施陆海统筹保护战略时需要深入考虑。此外, 在构建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的基础上, 还需根据各类生态安全格局的性质和保护目标配套相应的管控措施, 建立完善的监测、评估与考核制度等, 从而更加系统地保障国土及区域生态安全。随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上升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生态保护战略, 构建基于生态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框架体系, 将有效保护、恢复和重建国土及区域尺度上的关键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以及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可持续性, 并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生态支撑。

作者声明没有竞争性利益冲突.

作者声明没有竞争性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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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O—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错误! 未指定书签。 1适用范围 ................................................................. 错误! 未指定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 未指定书签。3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错 误! 未指定书签。5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系统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2协调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3等级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4强制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5动态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5月

附录A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目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模型评估法和净初级生产力(NPP)定量指标评估法。其中,模型评估法所需参数较多,对数据需求量较大,准确度较高;定量指标法以 NPP 数据为主,参数较少,操作较为简单,但其适用范围具有地域性。为提高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以及与实地的相符性,评估方法的参数选取可在评估过程进行适当调整和细化,尽可能采用国内权威的、分辨率更高的基础数据。评估结果还需根据实地观测、调查结果进一步校验。 对于全国和各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可使用NPP 定量指标法、模型法及其他常用评估方法。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中使用的方法为模型法,为保持评估结果的一致性,建议各地优先使用模型法。 A.1 模型评估法 A.1.1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水源涵养是生态系统(如森林、 草地等)通过其特有的结构与 水相互作用,对降水进行截留、渗透、蓄积,并通过蒸散发实现对水流、水循环的调控,主要表现在缓和地表径流、补充地下水、减缓河流流量的季节波动、滞洪补枯、保证水质等方面。以水源涵养

量作为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评估指标。 A.1.1.1 评估模型

j i i i i i i 采用水量平衡方程来计算水源涵养量,计算公式为: TQ i 1 P R ET A 103 式中:T Q 为总水源涵养量(m 3 ),P 为降雨量(mm ),R 为地表径 i i 流量(mm ),E T 为蒸散发(mm ),A 为 i 类生态系统面积(km 2 ),i 为 研究区第 i 类生态系统类型,j 为研究区生态系统类型数。 A.1.1.2 数据准备 (1)数据来源与获取 根据上述模型,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需收集生态系统类型 数据集、气象数据集和蒸散发数据集等,具体信息见表 A 1。 表 A 1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数据表 名 称 类 型 分辨率 数 据 来 源 生态系统类型数据集 矢量 -- 全国生态状况遥感调查与评估成果 气象数据集 文本 -- 中国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网 蒸散发数据集 栅格 1km 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科技资源 服 务系统网站 (2)数据预处理 降雨量因子:根据气象数据集处理得到。在 Excel 中计算出区 域所有气象站点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将这些值根据相同的站点名与 ArcGIS 中的站点(点图层)数据相连接(Join )。在 Spatial Analyst 工具中选择 Interpolate to Raster 选项,选择相应的插值方法得 到降水量因子栅格图。 地表径流因子:降雨量乘以地表径流系数获得,计算公式如下: R P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 南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 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5.1 系统性原则……………………………………………………………………… 5.2 协调性原则……………………………………………………………………… 5.3 等级性原则……………………………………………………………………… 5.4 强制性原则……………………………………………………………………… 5.5 动态性原则……………………………………………………………………… 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7.3 禁止开发区……………………………………………………………………… 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HJ2020《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说明

附件17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组 二〇二〇年五月

目录 1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3) 2.1 《指南》是适应生态保护工作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3) 2.2 《指南》是新时期生态红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 (4) 2.3 《指南》是生态保护红线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4) 3标准制定的基本目的、原则和技术路线 (5) 3.1 制订目的 (5) 3.2 制订原则 (5) 3.3 制订依据 (5) 3.4 技术路线 (6) 4国内外现状分析 (7) 4.1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现状 (7) 4.2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现状 (10) 4.3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平台现状 (12) 5目标定位及工作流程 (14) 5.1 目标 (14) 5.2 定位 (14) 5.3 工作流程 (15) 6标准结构框架 (16) 7主要条文说明 (17) 7.1 适用范围 (17) 7.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7) 7.3 术语和定义 (18) 7.4 基本原则 (19) 7.5 建设内容 (20) 7.6 功能要求 (23) 7.7 建设运行要求 (36) 8与国内外同类标准对比与分析 (37) 9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37) 10参考文献 (39)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2017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核心要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同时,《若干意见》明确指出,2017年底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试运行,各省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增强自身能力建设。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功能要求、建设运行要求等核心内容进行规范,是落实生态保护监管工作,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工作顺利、有效、持续推进和有效落地的先决条件。 为了进一步指导全国各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统一规范国家和地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原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科技标准司下达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务。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绿色通道的工作部署,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承担完成。 1.2 工作过程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的有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成立了标准编制组。标准编制组成员在北京组织召开启动会和交流会,并赴多省进行调研,与地方环科院、监测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5月

附录A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目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模型评估法和净初级生产力(NPP)定量指标评估法。其中,模型评估法所需参数较多,对数据需求量较大,准确度较高;定量指标法以NPP 数据为主,参数较少,操作较为简单,但其适用范围具有地域性。为提高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以及与实地的相符性,评估方法的参数选取可在评估过程进行适当调整和细化,尽可能采用国内权威的、分辨率更高的基础数据。评估结果还需根据实地观测、调查结果进一步校验。 对于全国和各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可使用 NPP 定量指标法、模型法及其他常用评估方法。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中使用的方法为模型法,为保持评估结果的一致性,建议各地优先使用模型法。 模型评估法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水源涵养是生态系统(如森林、草地等)通过其特有的结构与 水相互作用,对降水进行截留、渗透、蓄积,并通过蒸散发实现对水流、水循环的调控,主要表现在缓和地表径流、补充地下水、减缓河流流量的季节波动、滞洪补枯、保证水质等方面。以水源涵养量作为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评估指标。 评估模型

i i 采用水量平衡方程来计算水源涵养量,计算公式为: TQ P R ET A 10 式中:T Q 为总水源涵养量(m 3 ),P 为降雨量(mm ),R 为地表径 i i 流量(mm ),E T 为蒸散发(mm ),A 为 i 类生态系统面积(km 2 ),i 为 研究区第 i 类生态系统类型,j 为研究区生态系统类型数。 数据准备 (1)数据来源与获取 根据上述模型,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需收集生态系统类型 数据集、气象数据集和蒸散发数据集等,具体信息见表 A 1。 表 A 1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数据表 (2)数据预处理 降雨量因子:根据气象数据集处理得到。在 Excel 中计算出区 域所有气象站点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将这些值根据相同的站点名与 ArcGIS 中的站点(点图层)数据相连接(Join )。在 Spatial Analyst 工具中选择 Interpolate to Raster 选项,选择相应的插值方法得 到降水量因子栅格图。 地表径流因子:降雨量乘以地表径流系数获得,计算公式如下: RP 式中:R 为地表径流量(mm ),P 为多年平均降雨量(mm ),α为 平均地表径流系数,如表 A 2 所示。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 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 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 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 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 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 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 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 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 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 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 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 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农业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林业局负责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十)气象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红线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

生态红线的理解

生态红线 一、生态红线来历 (1)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的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任务。 (2)2012年环境保护部提出编制指南工作,4-10月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5年完善 (3)2012年试点验证,确定/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和广西也列入试点。(4)2013年开始试点省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5)2014年广西开始试点市凤山县和市资源县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6)2016年广西全区完全铺开 2012:理论与方法探讨阶段 2013:试点划定阶段 2014:至今:全面推进阶段 二、生态红线概念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

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生态红线政策 (1)《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2014年1月 (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5年5月 (3)《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2015年1月27日,环保部生态司在组织召开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以下简称《建议方案》)专家论证会。明确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的总体空间分布与类型划分,提出了分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分的重点区域、面积及比例要求,红线分布科学合理,可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依据,一致同意通过论证。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办法》 2015年4月送审稿《广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方案》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类型,主要包括陆域和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中,陆域生态保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

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编制红线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应调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状况、人为活动情况,分析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与风险,确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明确人为活动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监测监管、生态保护补偿、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201705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

目录 1 适用范围 (6) 2 编制依据 (6) 3 术语和定义 (8) 4 划定原则 (9) 4.1科学性原则 (9) 4.2整体性原则 (9) 4.3协调性原则 (9) 4.4动态性原则 (10) 5 管控要求 (10) 6 划定工作程序 (10) 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 6.2开展划定工作 (11) 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 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 7 划定技术流程 (12) 7.1开展科学评估 (12) 7.2校验划定范围 (13) 7.3确定红线边界 (14) 7.4形成划定成果 (16)

7.5开展勘界定标 (16) 8 命名与编码 (18) 8.1命名 (18) 8.2编码 (18) 9 成果要求 (19) 9.1文本 (19) 9.2图件 (19) 9.3登记表 (20) 9.4台账数据库 (20) 9.5技术报告 (20) 10 附则 (20) 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 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 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 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 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 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最新)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环保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X〕48号)和《X省环境保护厅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函》(X环函〔X〕153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调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X年4月底前,建立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组织技术力量,按照省下达的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进一步核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边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与相关规划、区划及土地利用现状的衔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红线边界,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一上”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查。 (二)X年5-8月,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的技术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二上”方案再次提交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审查。 (三)X-X年底前,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的相关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勘查定界和建章立制等工作。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组建机构。鉴于本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接到成立X 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通知之前,将由市环保局和市发改局共同牵头,组建临时工作小组推动相关工作。在收到X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通知后,将参照省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相关组织架构,成立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技术小组由市发改、规编、国土、住建、林业、水务、农业等部门的技术力量组建)。与此同时,委托国内或省内具有丰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或类似工作经验的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作 为主要技术支撑单位组建技术团队和技术组。 (二)召开会议部署。近期,市生态红线保护红线划定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和培训会,明确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相关指示和要求,部署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具体工作安排。 (三)形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初步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技术力量,根据《X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X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方案》的要求,按照省下达的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并落图,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文本、图件、登记表等,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初步成果方案。 (四)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送审方案。将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初步成果方案征求相关部门(主要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试点试行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试点试行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胧。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枞。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东。 第四条 [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钯。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肤。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杂。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龚。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来源:??点击量:?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方法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方 法 根据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主要服务功能,开展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与等级划分,将重要性等级高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A.1数据准备 搜集与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关的各种专题图件与数据,包括植被类型、土壤属性、土地利用、地形以及长时间序列的NDVI 、气象数据(气温、降水、太阳总辐射量)等,完成生态系统服务评价前的数据准备工作。 A.2评价方法 针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主要生态功能,开展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等。 A.2.1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价 采用基于降水和蒸散的水量分解模型法进行评价。 ET P WY -= 111-?? ? ??++??? ??+=P PET P PET P PET P ET ωω 式中:WY 为地表总产水量,作为水源涵养服务能力的代用指标;P 为多年平均年降水量,ET 为蒸散量,PET 为多年平均潜在蒸发量;ω为下垫面(土地覆盖)影响系数,依据土地利用类型取值(表A1)。该方法采用了高度概化的地表覆盖因子,因此,需要对评价结果做不确定性分析和参数敏感性分析,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 表A1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价参数ω参考取值 A.2.2土壤保持功能重要性评价

采用修正自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 )的土壤保持服务模型开展评价。 模型结构:A c = A p - A r = R× K× L×S×(1- C ) 式中:A c 为土壤保持量,A p 为潜在土壤侵蚀量,A r 为实际土壤侵蚀量,R 为降水因子,K 为土壤侵蚀因子,L 、S 为地形因子,C 为植被覆盖因子。 R -降水因子 式中:P i 为月均降水量,P 为年均降水量,α=0.3589,β= 1.9462。 K -土壤侵蚀因子 K = f csand ×f cl-si ×f orgc ×f hisand f csand = 0.2 + 0.3 exp [-0.0256 ms (1-msilt /100)] f cl-si = [msilt/(mc + msilt )]0.3 f orgc = 1- 0.25orgC / [orgC + exp (3.72 - 2.95 orgC )] f hisand = 1-0.7(1-ms/100)/{(1-ms /100)+exp [-5.51+22.9(1-ms /100)]} 式中:ms 为土壤粗砂含量,msilt 为土壤粉砂含量,mc 为土壤粘粒含量,orgC 为有机碳含量。 L 、S —地形因子 L = (λ/22.13)m S = 10.8sinθ+ 0.03θ<5° 16.8sinθ— 0.5 5°≤θ<10° 21.91sinθ—0.96θ≥ 10° 式中:λ为坡长(m ),m 为坡长指数,θ为坡度(°)。 A.2.3防风固沙功能重要性评价 采用风蚀模型法进行评价。 SL = (100/S 2) ×Q max ×exp(-50/S )2 S =150.71×(WF ×EF ×SCF ×D ×C )-0.3711 Q max =109.8×[WF ×EF ×SCF ×D ×(1-C )] 式中:SL 为防风固沙服务能力指数;WF 为气候因子;EF 为土壤可蚀性因子;SCF 为土壤结皮因子;D 为地表糙度因子;C 为植被覆盖因子。 WF —气候因子 β α??????=∑=P P R /)(121i i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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