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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的责任

 

收稿日期:2003-12-04

3本文是广州市专项资助项目的部分研究成果,课题组成员有陈集泰、刘梅、贺忠、王首程。陈集泰(1944-),男,广东梅州人,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的责任

3

课题组

(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广东 广州 510045)

摘 要: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中,一些媒体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究其原因和责任不明有关。我国

主流媒体的性质、地位决定其有责任及时、准确地报道突发事件,以适应我国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需要、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以及媒体之间竞争的需要。同时,主流媒体在报道突发事件时有责任增强法纪意识,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不传播虚假信息,防止为保障知情权而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媒体在突发事件报道中还要考虑受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主动担负起社会责任。 关键词:新闻媒体;突发事件;报道;责任

中图分类号:G 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94X (2004)03-0001-07 2003年12月27日,广州某报以《广州一男性患者疑染非典已报卫生部等待确认》为题,报道了2003年冬季以来广州出现的第一例“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新浪网在当天早晨7:17时贴出了同样的报道。南方网则在当日的17:47时以《与非典疑似者密切接触者均无发热等异常表现》为题,作出了快速反应。在广州地区之外的媒体中,《武汉晚报》当日即转登了来自广州媒体的消息。次日,国内各主流媒体几乎都报道了这一新发病例。此后出现的第二例、第三例病例,主流媒体也都及时作了报道。迄今未见上述报道产生过明显的负面影响。相反,信息披露后,有关部门迅速应对,人民群众积极预防,社会生活井然有序,赢得了舆论的广泛好评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充分肯定。事实表明在吸取了2003年春季非典型肺炎爆发初期的教训之后,我国媒体快速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正在走向健全,反应速度也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是,突发事件中的受众对媒体的期待并不相同。有些对媒体寄予了过大的期望,似乎就是媒体在操控着消息源和公众的知情权;有些又对媒体保

持着过度的警觉,好像媒体生来就爱制造麻烦。加

上媒体迄今尚未获得在第一时间得到突发事件准确信息的法律保障,致使媒体(包括一些主流媒体)对自身在突发事件中的责任出现误判。每临突发事件,总有一些媒体冲在前面,另一些却自甘落后;总有一些媒体习惯于某个传统的角度,另一些更乐于以怀疑的态度选择令当事人头痛的报道视角。一些媒体为责任的模糊承受了本不应承受的压力;舆论也放任另一些媒体为了抢发新闻而抛弃了自身的责任。因此,澄清突发事件中媒体的责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此做一些探讨。

一、 及时、准确地报道突发事件是

主流媒体不容推卸的责任

(一)我国主流媒体的性质、地位决定其有责任把突发事件的真相及时报道给受众

我国的新闻事业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江泽民在《关于党的新闻工作的几

第3卷第3期

2004年3月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 uangzhou University (S ocial Science Edition )

V ol.3N o.3Mar.2004

个问题》中指出:“我们国家的报纸、广播、电视等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这既说明了新闻工作的性质,又说明了它在党和国家工作中的极其重要的地

位和作用。”[1](P766)

这个定性要求媒体必须处理好新闻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通过新闻报道来体现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规定:“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对党、对国家负责和对广大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努力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广泛地同群众见面,为人民群众提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以及了解世界所需要的新闻和信息,准确反映他们的愿望、呼声和正当要求。”为此,主流媒体必须在突发事件中切实“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努力争取在第一时间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需要。2002年6月22日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发生金矿爆炸事故后,当地负责人和金矿矿主为了隐瞒事故真相,分别对采访事故的一些新闻记者送了现金和金元宝,导致在人民群众最需要了解矿难真相的时候,媒体却出现了“集体失语”。这就放弃了主流媒体的神圣职责,因而受到舆论的强烈谴责和法纪的严肃查处。在2003年春季“非典”爆发前期,国内从南到北迅速蔓延的恐慌情绪也和主流媒体的短暂失语关系极大。2月11日,主流媒体醒来并每天及时公布最新疫情信息,恐慌情绪迅速得到了遏制。假如主流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始终保持沉默,影响力和公信力都将受到损害。更严重的是,由于主流媒体肩负着党和政府喉舌的重任,喉舌失音,必然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二)我国建设和发展的大局要求主流媒体把突发事件的真相及时告诉受众

一心一意搞建设,集中精力谋发展,努力实现党的“十六大”规划的小康蓝图,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的大局。主流媒体在第一时间把突发事件的真相告诉受众,有利于稳定局势、排除干扰,适应“大局”的需要。

处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坚持正面报道为主规则的考虑,我国的主流媒体习惯于在突发事件来临之际被动地等待上级指示,然后根据统一的口径紧急发动宣传机器。这样做的好处是比较稳妥,不用担心承担责任,报道的信息可能比较准确,上级领导也会满意。但是,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就有了折扣,

信息的真实性也容易受到怀疑。面对突发事件,报与不报、早报和迟报,其动机可能都是指向“稳定”这个大局。但是,相同的动机并不必然带来相同的效果,2003年春季的“非典”导致的恐慌已经给了我们一个教训。

将管理层社会稳定的需要和社会受众知情的需要和谐地统一起来,是当前媒体管理的最高艺术。发达国家媒体议程设置的某些思想对我们实现这一境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媒体议程设置”的功能就是:通过反复播出某类新闻报道,便能强化该话题在受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最先提出议程设置观点的是美国的沃尔特?李普曼,他认为大众不是对外界实实在在的事件作出反映,而是对被他称作“虚幻外界”的“我们头脑中的图画”作出反映。“因为真实的外界实在太大、太复杂、转瞬即逝,使人无法直接熟悉它。”他认为“我们必须在此环境中有所行动,并且在我们力争能驾驭它之前按一个简单些的模型重新塑造它。”美国传播学家M.E.麦库姆斯和D.L.肖在1972年发表《大众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一文,使“议程设置”成为一种理论假说。文中描述说:“大量不容忽视的证据已经逐步表明,在编辑和广播员们每天选放新闻时,他们在塑造我们的社会现实中起着主要的作用……简言之,大众媒介在教导我们怎样思考上可能并不成功,但在告诉我们思考的内容

上惊人地成功。”

[2]

在当今的发达国家,新闻传媒经常充当社会动员机制,扮演着“舆论领袖”的角色。公众议论的许多话题是由媒体点燃的。媒体和公众对新闻事件关注的强度经常成正比。通过媒介设置议程向公众提供信息并对信息的重要性加以排序,就能有效地引导舆论,化解重大突发事件中造成的社会危机。由于议程设置经常是媒体、公众甚至官方共同参与的结果,所以能够在突发事件中成为沟通媒体、公众、管理层的中介。从而达到既能及时满足公众知情的需要,又能满足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需要。

(三)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然要求媒体在第一时

间把突发事件报告给受众

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但是人民群众如果不能获取政府的信息,不了解公共事务,管理国家就成了一句空话。政治文明的前提是信息透明,信息透明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只

?2?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卷

有在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政府正在和将要做什么的时候,他们才有可能发表意见,形成民意和舆论,影响社会政治的发展走向。信息透明也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了最新的“非典”信息,人民能够了解自己周边的安全状态,才便于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自身加以保护。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启动信息公开进程。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将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建立在倾听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十三大”报告指出:“领导机关的活动和面临的困难,也只有为群众所了解,才能被群众所理解。”“十三大”提出的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报告特别强调:“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从而掀开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崭新一页。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更凸显出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迫切性。主流媒体能否及时把公共信息和突发事件的真相及时报告给公众,则是信息公开和信息透明程度的重要评价指标。

(四)主流媒体及时把突发事件的真相告诉受众才能赢得媒体间的竞争

20世纪后半叶,人类已经进入了技术经济时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一些传统的管理手段显得更加苍白无力。2003年2月8日中午,一条内容为“广州发生致命流感”的消息通过手机短信迅速流传开来。统计数据显示,仅2月8日当天广州的手机短信流量就达到4000万条,9日达4100万条,10日攀升到4500万条。与此同时,广州各大医院也通过“小道”传出令人不安的消息。8日晚上消息进入网络,传言也越来越走样。随后广州出现了抢购风潮,板蓝根的价格一度由平时的一包6.5元涨至20元,白醋的价格被炒到了每瓶100元。深圳、香港、贵阳的相关市场也闻风而动,烟台、苏州、杭州、太原、沈阳也开始了药品抢购。面对上述混杂的传言和全国各地媒体同行的求证询问,一向活跃的广州媒体表现出少有的沉寂。2月10日的《羊城晚报》才在新闻中首次提到“非典”一词。该条新闻的标题是:

主标题:广东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

副标题:该病有一定传染性,专家提醒市民做好

预防措施

2月11日上午10:30时,广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传言作了澄清,广州各大主流媒体当日开始详细报道事件真相。局面迅速得到控制。

传播是公众联系世界的纽带,现代社会的人们已经不自觉地生活在传播所营造的拟态环境中,并在很大程度上对传播形成了依赖。倘若舆论传播的主渠道不畅,边缘渠道就会立即替补上来;报纸、广播、电视媒体一旦失声,网络、手机短信、电话就会即时充当起主流媒体的角色。这是现代社会公共信息流量平衡调节机制的自发作用。网络寻呼机、网络聊天室、网络电子公告牌的使用使得广州2003年春季“致命流感”谣言获得了最佳传播环境,不需要“把关人”的手机短信传播甚至可以违背受者的意愿随意发出,类似于口耳相传,却又超越了时间、空间和经费限制,导致比口耳相传更易出现的信息扭曲和变异。在网络和手机短信未能触及的地区,电话则在谣言的传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人们与生俱来的多疑,人际传播更容易成为谣言和恐慌传递的主渠道。而上述三种现代传播工具均具有人际传播的某些特征,在2003年春季的“非典”事件中成为谣言传播的“优质”载体。在主流媒体的声音重新恢复两天之后的2月12日晚,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用电话访问的广州市12个区(市)的525位不同收入、年龄和性别的市民中,仍然只有42.4%的受访者对“非典”的疫情公布表示满意。在其后满意率才逐渐回升(见2003年2月13日《广州日报》)。沉痛的教训警示我们:在突发事件中,主流媒体稍有迟钝,不能在第一时间把真相告诉受众,边缘媒体必将迅速取而代之,占领主流媒体的传统传播通路。与此同时,主流媒体多年精心培育起来的公信力和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就会以惊人的速度丧失。

二、 媒体在突发事件报道中

必须增强法纪意识

在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时,媒体及其新闻工作者的法纪意识直接关系到报道的信息质量和社会效果。发达国家,如周边的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都已经制定有信息公开法,有了相应的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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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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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课题组: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的责任

件媒体应急机制。我国尚处在信息披露法制建设起步阶段。“非典”出现后,从中央主管部门到各省市都注意了迅速完善相应的法规。2003年5月4日,卫生部迅速公布实施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5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76号令,公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在广东,省卫生厅制定的《2003~2004年广东省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和《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于2003年9月12日正式出台。北京市则在2003年9月12日发布了《北京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针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暴露出的信息渠道不畅或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其公布的报告时限为1~2小时。《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要求凡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以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但是,上述《条例》仍然未能就新闻媒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信息披露规则作出规定和说明。法规的不完备给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增添了难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媒体更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执行有关政策和纪律的自觉性,努力维护受众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

(一)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西方国家的强势媒体通过其“议程设置”不断强化着一个虚幻的世界:在传媒帝国的天空下,媒体可以无拘无束地报道突发事件,不会对突发事件有任何“隐瞒”。但“议程设置”出来的“虚幻的世界”和真实的世界毕竟还有距离。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信息自由法案》

(Freedom of In formation Act ,FOI A ),为记者获得政府有关活动的信息提供了一条途径。根据该法案,记者可以要求阅读政府记录。但是政府保留着一些“例外”,记者别想见到这些属于“例外”的信息。记者想从美国联邦政府那里获得信息,

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将其递交给相关的FOI A 官员,

一般情况下能够浏览相关的档案或得到复制件。但该机构不仅可能要求收取查找和复制费,还可能告诉你所要求查阅的属于FOI A 中的“例外情况”。“例外”拒绝提供的信息包括国家安全、贸易机密和商业机密信息、机构的内部备忘录、会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档案、执法调查档案及先有法律具体说明属于例外的信息———像纳税申报单中的信息。查阅费用也足以吓跑记者。1990年,美国能源部告诉科罗拉多州丹佛市《落基山新闻》的记者,她的报社若要获得前能源部长的差旅档案,必须支付100万美元的查找

和复制费。[3]

在特殊时期,美国的“信息自由”对媒体的限制更多。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开始制定“兼顾新闻界与政府利益的政策”,即战时新闻政策。1985年,美国防部组建了国家新闻处。到海湾战争时,美已将新闻媒体完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在对南空袭中,美国就严格管制新闻报道。调整后的美国战时新闻政策的突出特点就是对战地记者实行严格管控。海湾危机初期,美国防部就做了应付新闻界的战前准备,采取“损害控制”,明确“无害报道”。采取的措施包括:封闭战场敏感区域,控制记者的活动范围;严禁记者个人自由采访,建立新闻记者团制度;以“人盯人”战术,为战地记者配备公共事务陪同军官;为每位记者发放基本规则和准则表,要求严加遵守;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统一报道口径。记者团的所有新闻稿件还必须接受严格的“保密”审查。美国防部还对电视报道进行特殊管控。严控本国及盟国的电视记者出入敏感战区,拍摄并播发刺激性画面,并在必要时摧毁敌方的电视台和转播

站。[4]在国内的突发事件中,美国媒体也享受不到完全的自由。“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一方面频频举行新闻发布会,引导媒体按政府的口径报道;另一方面由政府出面施加各种影响,限制发出不同的声音。“美国之音”就因为播放了奥马尔4分钟的讲话,受到了政府的训斥。在“美国之音”对其它国家说三道四的时候,美国政府总认为它是“公正”的,但是只要和政府的步调不一致,“美国之音”就会面临

终止资助的威胁。[5]

在伊拉克战争中,还发生过布什政府对媒体巨头的“负面”报道忍无可忍,便绕过它们,转而与“听话的”地方媒体合作的事情。总之,当美国政府认为国家利益受到威胁或是处于险境的时候,宪法第一修正案或第一修正案认定的价值就得

?4?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卷

让位。

不仅是美国,其他大国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也无一例外地把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2002年10月,莫斯科发生了人质危机事件。危机过后,有媒体指责当局没有在武力解救人质之前与匪徒进行谈判,还有媒体对政府使用麻醉气体提出质疑。针对此类批评,俄罗斯国家杜马2002年11月1日通过一项修正案,严格禁止媒体报道任何可能阻碍反恐行动的消息,并禁止刊登任何反叛势力的声明。俄罗斯官员称,鉴于上周发生的莫斯科人质危机,修正国家传媒法已经变得“非常有必要”。现在俄罗斯政府已经下令严格限制对车臣问题的报道。

当代突发事件是在广泛的领域内发生的足以对社会造成震动的突然变故。这些变故或者由政治对立、军事对抗、文化冲突、民族矛盾、恐怖袭击所导致,或者和金融风波、环境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危机、诚信危机、心理失衡相关联。科学探险突然付出的代价也会为公众带来拂之不去的心理阴影。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中,日常停水断电之类的事故,都可能具有突发事件的性质。此类突然变故有些涉及到国家安全、科研机密、决策机关的统一部署等等,处理得不好就有可能使国家的、全局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在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时,媒体及其新闻工作者必须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同时也必须清楚,一旦损害国家利益就需要承担后果。

(二)不能把传闻当作事实

在突发事件中,传播流言、报道某些传言,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突发事件中的“权利冲突”经常难以避免。通常采用的解决权利冲突的思路是以尽可能小的损失换取尽可能大的利益,为此往往会限制一些自由,以保护更多人的权利。例如为了使受到“非典”威胁的人们享有知情权、健康生活权、社会救济权,就必须对一些不负责任的传言加以限制;为了让“非典”患者履行接受治疗以及不扩散、不传播、被隔离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义务,就要对其自由进行必要的临时性限制。新闻媒体此时的具体报道,必须遵守非常时期的法纪规定,将信息传播纳入到法治运行轨道。

在欧美一些国家,有人主张大众传播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应该尽可能快地对事件作出反应,并敢于报道事件的真相,甚至主张哪怕事后被证明报道的是谣言和虚假信息,只要关系公众安危,也应该及时报道。这种认识在我国的新闻实践中害多益少。新闻报道从来不提倡有闻必录。媒体一时的沉默也不等于不作报道。对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和新闻人来说,绝不能把突发事件中的传闻当作事实加以报道。

据2003年2月17日的《信息时报》报道:2003年2月12日,广州番禺区李某、钟某等5名人员“听说”沙湾水道有一艘载有农药的船只沉没,船中的农药对河道水源造成严重的污染,导致沙湾水厂的自来水水质有问题,番禺许多地方已经停止自来水供应等等。未经证实,便用手机短信将这则信息发送出去,引起当地人群争相储备清水,大量购买桶装纯净水和矿泉水。后经查实,所谓沉船纯系子虚乌有。小小一条手机短信,就让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大乱,大众媒体的不实报道危害更大。主流媒体报道突发事件不仅要报道事实,而且要力求报道准确的事实。有时候报道的内容差之毫厘就可能谬之千里。

2003年2月中旬,广东一些媒体由于消息源不同、报道角度不同、或者是由于表述不够清楚,多次出现感染“非典”具体人数说法不一的报道,在受众中造成了政府有意隐瞒疫情的误会,成为国际社会攻击我们的一个口实。

2003年2月18日,媒体报道了权威部门的消息,称引起广东省部分地区非典型肺炎的病原基本可确定为衣原体。与此同时,又有媒体报道了广东专家的保留意见,一时间又把公众引入到恐慌之中。

2003年5月下旬,有媒体报道说“非典疫苗有望下月问世”。报道不交代消息源,却肯定说疫苗的原理已经被证明行之有效,并“相信在非典上也同样会有效果”。但是直到年底这种“行之有效”的疫苗也未能得到证实。

2003年11月,有媒体宣称已经征召了若干S ARS疫苗自愿实验者,次日又有权威媒体站出来辟谣,否认以上报道。直到2004年1月19日才又有媒体报道说,“经过中国科技人员的共同努力,S ARS 病毒灭活疫苗今日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入一期临床研究,不久将首次在志愿者体内接种”。中央电视台次日的新闻节目证实了同样的报道。

以上就暴露出一些媒体(包括一些主流媒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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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课题组: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的责任

传言为事实的不良文风。在一般情况下,对上述现象大都停留在文风、作风的层面进行认识和评价,但是在特殊时期,某些不良文风就可能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三)防止为了保障知情权而侵犯当事人名誉权

我国没有关于诽谤和保护名誉的专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宣扬隐私、造成名誉损害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侵害名誉权”包括诽谤和侮辱,诽谤是传播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1982年《宪法》第37条第一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诽谤、侮辱和诬陷。这是诽谤诉讼的宪法依据。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中,对知情权的滥用往往容易在无意间导致名誉权的侵害。

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美国学者艾莫生曾经针对美国的历史尖锐指出:“政府所作的坏事、所参与的邪恶的事情,大部分是秘密干的……倘如事先让公众知道并交付讨论,它们大概不会发生,所以,我们要从一切事情都应该公开而不应该保密这一前提出发,然后才有必要产生某些例外。”美国各州有关知情权法规的一般规定是:推定公众有权接触政府档案,拒绝提供信息的政府官员负有举证责任;法庭可作出落实公众的这项权利的裁决;某些信息的披露属于法定例外。但是,我国宪法对知情权尚无明文规定,“知情权”的范围界定在法学理论上也极为模糊。在这种情况下,“知情权”的滥用不仅容易导致突发事件中的国家利益损害,也容易导致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害。例如由于听信传言,匆忙误报了流行性传染病发生的地点、单位、人员,就有可能给有关机构的生产、经营和有关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社会交往造成实质性伤害。再如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了“非典”患者的具体身份、治疗细节,也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健康生活权。

新闻记者滥用知情权的思想基础是新闻自由的观念。新闻自由观念是在西方中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宣战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与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是新闻自由理念的主张者和捍卫者,中国的中产阶级的力量迄今依然微弱,新闻自由所反映的往往是少数人要求参政和改造社会的愿望。在西方社会,新闻自由权可以作为“第四种权力”独立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之外。但我国的新闻传媒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崇尚集体主义导向的

价值观所能接受的新闻自由也不同于“社会精英”的新闻自由,而是大众的新闻自由。

在突发事件报道中,媒体和记者还要善于以特许权来支持知情权的实现。在我国,新闻媒介编印的专供领导参阅的“内部参考资料”不受诽谤指控。这是中国新闻媒介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少重大事件正是通过“内参”才公诸于世的。另一项特许权是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文书和职权行为,若事后发现有误,媒介不构成侵权。合理地利用知情权和防止知情权的滥用,已经成为突发事件报道中媒体和记者面临的紧迫课题。

三、 媒体在突发事件报道中要

担负起社会责任

报道突发事件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的稳定,而不是要增加社会的恐慌;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而不是要加剧危机;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要制造麻烦;是要减少损失,而不是加大损失。同时,对突发事件的报道既要对局部负责,也要对整体负责;应该保护少数人权益,更应该保护多数人的权益。主流媒体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中不应该、也不允许放弃道义上的责任,这也是我国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突发事件报道要评估受众的承受心理

某些强调知情权的媒体主张将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一切都告诉受众,包括那些点点滴滴的细节。奉行客观至上的新闻记者还坚持认为:在突发事件报道中的每一个镜头、每一幅图片都必须是客观的。此类主张显然忽视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受众在突发事件中的心理承受能力。在舆论认为能够充分享有新闻自由的美国,媒体却很注意评估突发事件中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并且能够根据受众的承受能力来决定报道内容的取舍。典型的案例是:“9?11”恐怖分子劫持飞机撞楼的画面曾经让人揪心裂肺,美国各大电视台新闻节目当日全都播出了这一镜头。但是从第二周起,这一“恐怖”的画面就在电视屏幕上全部消失了。这是因为世贸中心双子塔被毁是个悲剧,美国三大广播公司ABC 、NBC 以及C BS 都警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上述画面时采取谨慎态度,以

?6?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卷

减轻美国大众的心理负担。

应该说无论从国民素质还是从社会的心理调节机制上看,美国公民的心理素质培育环境都要好过我们。有报道说,纽约在1977年发生的长达26小时的停电事故中,曾经陷入了一片混乱———2000多家店铺遭到哄抢,3500人被捕,558名警察受伤。但是在2003年的停电事故期间,情况却大不一样。2003年8月的停电事故导致纽约正常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的基本停顿,但突发事件中的纽约人却表现出了守秩序、友爱、乐观的精神以及从容应对停电的乐观心态。停电期间,全纽约只有850人因各种罪行被捕,比平时平均每天950人被捕的数字还低。这固然得益于政府平时反复倡导的防灾意识,同时也是媒体“选择性报道”的功劳。停电事故发生后,媒体及时报道了政府、公众和企业(如办公楼物业部门)在消除事故后果的过程中团结一致、各尽其责、有条不紊的消息,给了纽约人战胜困难的巨大勇气。《纽约时报》17日还专门发表文章描述了纽约市民所表现出的精神风貌。即使是被困在电梯和地铁内的数十万名乘客,也都能耐心地等待救援。

尽管美国公民的心理素质已经很不错了,媒体却依然呵护有加。依然小心翼翼,生怕加重了民众的精神负担。相比之下,我国媒体受众的心理要脆弱得多。据中央电视台2003年5月10日的《焦点访谈》报道,在“非典”期间一些奇谈不径而走。某地方传说一个哑巴某天打雷时突然说话了,要大家用红纸把家人的名字和生辰年月写上,挂在大门上面,再烧点纸钱,放一串鞭炮,就可以避邪。还有谣言说,一个小孩刚出生就会讲话,他让人在5月6日12点钟之前用绿豆煮粥,喝完之后就可以预防“非典”。一些地方紧急屠狗实际上也是由于心理恐慌而做出的过度反应。在西部某市,民政部门竟以防范“非典”为由暂停了结婚登记。“反应过度”的情形在北京地区也同样存在。不少居民小区开始向住户发放自行印制的通行证,并贴出告示,禁止非本小区人员进入,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造成了恐慌情绪的辐射。[6]但是,我们的媒体所提供的能够有效帮助他们减轻心理压力的报道却少之又少。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2003年2月12日晚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电话受访的广州12个区(市)的525位不同收入、年龄和性别的市民中,对社会所提供的能够指导他们抗击疫情的医疗知识表示满意的不到50%。

超过30%的人对政府所采取的稳定社会和市民的措施评价为一般或者不满意。2003年2~5月,广州各家接受感染病人的医院几乎都不同程度地对医护人员和病人施用了心理调节,但是媒体的报道视角却未能及时转向公众的心理关怀。翻阅此期间的报纸,可以发现一些媒体除了保持着对恐慌的直觉外,最大的版面还是停留在对已经出现的少数医护人员先进事迹的反复回顾上。和传媒帝国相比,我们的新闻理念是否落后了?这应该引起新闻界的警惕。

(二)突发事件报道要防止诱发不良反应

对社会负责任的媒体就一定要考虑自己所刊发的新闻会产生怎样的社会效果,防止因报道视角选择不当而导致诱发新的“突发事件”。例如,将饱受病魔折磨的病人的惨痛画面公诸于世,极容易摧跨新发病人战胜病魔的信心。将“突发事件”中暴力伤害的细节描绘给受众,则很容易诱发某些青少年由崇拜和模仿心理而萌发的暴力冲动。一些社会学工作者指出:反复播出张国荣这样的歌星跳楼自杀的画面,极易诱发某些追星族的自杀念头。主流媒体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避免追求时效和轰动而放弃自身的社会责任。

2003年1月28日,广州某报刊登了一条题为《少女上网直播自杀过程》的新闻。说的是1月25日,四川宜昌一名网名叫薇薇的女孩在家中服下安眠药后又拧开了煤气阀……通过薇薇电脑上的可视探头,全国各地的网友们从网络上亲眼目睹了这十万火急的一幕并纷纷向当地警方报警,通过一场互联网内外的生死救援,这名轻生的女子终于成功获救……文中既有自杀细节的描绘,更有自杀行为对社会的广泛牵动,唯独没有从新闻视角对这位叫作薇薇的女孩和这一类行为的谴责与批判。这样的报道有意无意间塑造着自杀者的“光辉形象”,让另一些人获得了提示和鼓励。社会学家指出:媒体毫无保留地渲染自杀的全过程对自杀具有强大的诱导性,一些徘徊在生死边缘的人,会因为此类报道加重他们的去意。卫生专家呼吁:一个有良知的媒体应该回避报道每一个自杀个案,更不能渲染这些个案。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一个人自杀平均会使6个家人和朋友的生活深受影响。自杀还给国家和社会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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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课题组: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的责任

意识顿时更具张力,更具美感。

综上所述,黑暗意识在当代中美早期女性诗歌中的如此彰显是女性意识在当代新一轮觉醒的必然表达,在试图建构女性话语、女性诗学原则的层次上表现积极的意义。这片恐怖、神秘而又不失庄严的黑色丛林在大洋两岸以其丰富的个性和共性构成了一个奇特的既否定又肯定的张力场,成为女性文学发展史上一块醒目的丰碑。

【参考文献】

[1] 盛英.二十世纪中国女性文学史[M].天津:天津人民

出版社,1995.

[2] 田中阳,赵树勤.中国当代文学史[M].长沙:湖南师

范大学出版社,1998;姚代亮.当代中国文学[M].桂

林:广西师大出版社,1993.

[3] 丹尼尔?霍夫曼.美国当代文学[M].北京:中国文艺

联合出版公司,1984.

[4] 田中阳,赵树勤.中国当代文学史[M].长沙:湖南师

范大学出版社,1998.

[5] 姚万生.论80年代女性主义诗歌[J].重庆师院学报

(哲社版),1998,4:13~17.

[6] 林树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在中国[M].贵阳:贵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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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讴.二十世纪世界女诗人[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

社,1987.

[8] 荒林.郑敏诗歌:女性现代性文本[J].广东社会科学,

1992,2:114~120.

[9] 张慧敏.《二十世纪中国女性主义文学精萃》序言:境

遇与表达[M].太原:北岳文艺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 尹朝晖]

(上接第7页)

重大的经济负担。在中国,自杀是全国人口的第五大死因,平均每两分钟就有1人死于自杀,每年至少有200万人自杀未遂。另一项调查表明,自杀给中国造成的经济负担占中国每年疾病负担的五分之一。国际心身医学会亚洲学会理事、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委员李振涛教授指出,从自杀的社会心理因素分析,模仿型自杀是其中重要的一类,特别是16~23岁的青少年,情感不稳定,往往会由于盲目崇拜“偶像”而产生模仿自杀的意向甚至行为。因此,李振涛呼吁媒体和社会加强对青少年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减少对名人自杀事件的炒作,更不要“绘声绘色”地描写自杀经过,为预防自杀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1896年4月12日,《纽约世界报》开始连载漫画“霍根小巷”,开启了黄色新闻时代。那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在美国的报纸上,性、金钱、暴力和犯罪唱起了主角。时至今日,美国的主流媒体早已走出了那个时代,驶入了成熟、健康的发展轨道。反观今天我们的某些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却沉睡在“霍根小巷”里不能自醒。翻开广州一些报纸,每天都不难读到突发事件中的色情、自杀、抢劫、凶杀的细节。那些被放大之后排在头版的图片中扑面而来的血腥,时常令人惊愕不已、惶恐不安……什么时候我们的媒体才能学会把突发事件中凋谢的生命安放在花车里,让更多的人叹惋和警醒,而不是把大块的疮疤硬揭下来让受众去品尝血腥?为了这一天的到来,我们的媒体不仅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提高从业人员的法纪意识,还要全面地肩负起社会责任,多向我们的社会投入一些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1] 江泽民.关于党的新闻工作的几个问题[A].十三大

以来重要文献(中)[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 (美)斯蒂文?小约翰.陈德民,叶晓辉,廖文艳译.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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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ichard A.Bumstead《知情权》[E B/O L].http://w w 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6379149.html,/jiaoliu/jl02&0301/know.html.

2004-01-12.

[4] 齐长明.战时新闻管制析[N].人民日报,1999-07-

08(7).

[5] 王如君.白宫严管“美国之音”[N].环球时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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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蔡方华.防非典要注意“反应过度”[N].北京青年报,

2003-05-20(A2).

[责任编辑 吴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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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凌建娥:论当代中美女性诗歌兴起时期的黑暗意识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ne ws media at contingencies

The Research Project G roup

(Guangzhou News -Publishing &Broadcasting -T V Bureau ,Guangzhou 510045,China )

Abstract :In reporting contingencies ,s ome media felt under great pressure.Why it was s o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fact that whose responsibility it is to report such events is not clear.The nature and position of the mainstream media in our country require that they have the responsibility to report in time and adequately contingencies.This is als o in line with both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onstruction and the com petition between media agemcies.Besides reporting contingencies ,another responsibility that the mainstream media bear is to enhance their sense of law ,to hold the state interest as the highest interest and to adhere to professional m orals.

K ey w ords :news media ;contingency ;reporting ;responsibility

SARS risk and the safety strategies of risk city

G UO Qiang

(Social College ,Suzhou University ,Suzhou 215021,China )

Abstract :Risk city emerged with the risk s ociety.City risks are an urban cultural feature that has been constructed by systemization.They increase as the technology and s ocial efforts to eliminate them make progress.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m odernization ,risks that a city faces are no longer those in the traditional sense such as natural or man 2made calamities ,but a type that threatens the whole s ociety.The risk that a risk city con fronts therefore consists of three city risks :the original risks ,derivative risks and man made risks.The variety and com plexity of risks in a city result from na 2ture ’s fading away to s ome extent and the increase of city ’s m odernization.T o reduce risks ,maintain safety and realize city ’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 an im portant task in our city ’s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F or a risk city ,the strat 2egy for safety is to establish an identify system of risk ,a safety protection cover of city and to carry out a com prehensive counter measure to reduce city risks.K ey w ords :S ARS ;risk ;city ;safety

On establishing a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system

W U Jiu 2zhan

(School o f Law ,Guangzhou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405,China )

Abstract :T o deal with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there must be a corresponding system ,for which an office should be set up to take care of the management.This system should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our legislature and policy making s o that the system can be im proved by virtue of laws ,regulations or policies whenever it is necessary.While the manage 2ment of the system must be powerful ,efficient and flexible ,s ocial organizations can als o play an im portant role in taking timely and flexible measures against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K ey w ords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management mechanism ;management office ;policy and stipulations ;style of management

第3卷第3期

2004年3月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 uangzhou University (S ocial Science Edition )

V ol.3N o.3Mar.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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