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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

论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
论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

论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

——以“公序良俗原则”为例

张琪关保俊

摘要: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也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它反映了社会的一般规则与要求。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是司法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二者在现实审判中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取舍?如何来衡量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本文将从一个第三者要求继承情夫遗产的案件中,略谈公序良俗原则和具体法律发生冲突时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公序良俗民法基本原则遗赠

一、引子

一段时间以来,因为四川省泸州市一件轰动全国的“二奶遗产继承案”引起的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问题在学界、媒体和公众中造成轩然大波。就本案而言,大家的关注点很多,包括法律的优先适用问题、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等。而本文亦将从公序良俗为切入点,并借此进一步阐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问题。

案件大体是这样的: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人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婚后因各种原因致使感情出现问题,关系逐步紧张。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纳溪人张学英,并与张同居,后黄于病危时留下遗嘱把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与其同居的张学英。丈夫死后,由于妻子拒绝分配财产,“第三者”遂将“原配夫人”推上被告席,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请求法庭判给其按遗嘱应得的6万元。此案经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01年11月开庭宣判,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证无效,并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黄永彬立下的给张学英的财产遗赠无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①

判决出来以后一时间舆论哗然,对于张某到底是否有权取得黄某遗赠给她的财产,两种观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之所以会引起巨大的争议,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学者们对《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之间的关系理解不一致。支持法院判决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在地位上是高于《继承法》的,是一切民事法律的总纲。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宗旨,其效力应该优先于民事法律的具体条文,这表明了“规范”是在“原则”的指导下形成的,是原则的具体化。按照这种逻辑,得出的结论必然是法院判决合法有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反对法院判决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是总则性规定,不能对抗《继承法》第三章第16条的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的地位并不高于《继承法》,更不应当优先适用。两者的关系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普通法的原则性规定是模糊的、难操作的,而特别法是具体的、可操作的。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法院依照道德来判案而非法律,是对法律的滥用。“尊重社会公德,是一项宪法要求,但它是建立在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服从的前提和基础之上的。因此,不能为了顺从“道德要求”而放弃法律,更不能以“尊重道德”为理由而滥用法律。”按照这种逻辑,显然得出的结论是张某应是合法受遗赠人,法院判决错误。

二、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追问

在双方的争执中,关于《民法通则》即公序良俗原则是不是能够优先于《继承法》关于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适用是焦点所在。那么黄某的遗赠行为到底是不是违反了公序

①《多事的遗嘱》https://www.wendangku.net/doc/9116487883.html,/lm/240/22/38812.html

良俗原则呢?遗赠人黄某在与被告蒋某尚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公然与原告张某同居,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构成重婚罪,其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本案中,我们首先应该关注的行为是黄某的遗赠行为。要确定黄某的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我们必须对黄某的“包二奶”和遗赠这两个行为作出恰当的分析和评价。

本案中,就遗赠行为本身而言没有任何问题,黄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还走了公证的程序,因此就遗嘱本身完全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问题就出在遗赠行为的“原因行为”(即黄永彬为什么把自己的遗产留给情人张学英而不是妻子蒋伦方)——黄与张是非法同居关系。那么这个合法的遗赠行为的前行为对遗赠行为本身到底有没有影响呢?或者说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到底应不应该规范具体的法律行为呢?在此,我们可以参照孙宪忠研究员在《民商法学》2004年第2期上发表的一篇译文《违背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后果比较》([德]康·茨威格特、海·克茨著),从比较法的角度做一番探讨。

两位德国学者的文章中这样写道:在法国和意大利,一个违背法律或者违背善良风俗的合同(该文在前已经提到“在德国法系中,将违背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情况不仅仅规定为合同无效的原因,而且还将其规定为一切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亦即同样准用于当事人生前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单方行为,如本文中提到的遗赠行为)的无效,是与这些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原因”联系在一起的。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有“不正当的原因”时无效;该法典第1133条又规定,一个原因“为法律所禁止”或者“违背善良风俗或者公共秩序”时,则为“不正当原因”。在《意大利民法典》中也可以发现同样的规则(请参见该法第1343条,第1418条)。在这里,“原因”不能仅仅理解为当事人所承受的合同义务,而且还应该包括当事人所期待的结果。所以这里所说的“原因”含义非常广泛,当事人的合同/单方行为的意图以及通过合同/单方行为追求的目的,如他们的规划也是原因。②

外国法上的规定同时告诉我们公序良俗原则(在德国称为“善良风俗”)作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换句话说,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原则”一词在这里是“指非法律的一般规范,从这种规范可导出法律规范”。这表明了“规范”是在“原则”的指导下形成的,是原则的具体化。亦即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总纲性规定,意味着按民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当事人都没有理由依据一个不合法或者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前原因行为而为一项即使合法的法律行为。或者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也就是说《继承法》在规定遗赠行为的法律效力的时候,也是以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前提的。《继承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规定也显然是以遗赠人的遗嘱行为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为前提的。否则即使遗赠行为本身没有问题,但因为其前行为违背法律或者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必将导致该法律行为在法律效力上的无效。这也就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考虑使用明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并没有问题。

但是,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一般规范,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在案件的具体适用中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对于哪些行为的内容属于违背公序良俗这一问题,不同地区不同法官的具体认知也不见得甚至经常出现不一致。因为毕竟公序良俗问题说白了是个道德范畴的问题,与刚性的法律规则不同,公序良俗作为一项法律原则,

②[德] 康·茨威格特、海·克茨《违背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后果比较》,孙宪忠译,选

自《民商法学》2004年第2期

本身充满弹性,但这种弹性也正是法律原则成其为原则的意义所在。如果在适用一项法律原则时,对某类问题一刀切,不考虑具体情境,那就会使原则僵化,从而使其失去灵活运用的价值。比如,如果认为只要索赔青春费,就“一定”违背公序良俗,不仅失之简单,而且实际上使灵活的法律原则在具体运用中蜕化成了一项固化的教条。实践中,当然有些事情是能够一眼看出“一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无须多加考虑,但对这类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规则一般多加以了明确的规制。倒是如果一项行为需要裁判者援引法律原则来加以评价时,却正恰恰说明了它在法律判断上的模糊性,是很难做出个“一定”如何的判断的。③

同样,在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检查时,法国的法官和英国、德国的法官也一样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做出处理,但是,“原因”的含义在这些“检查中”为什么会发挥有益的作用,甚至它有时会导致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这一点在法律中并不清楚。更进一步讲,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究竟应如何认定公序良俗?近年来,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裁判者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援引,并非没有产生过争议。这是因为公序良俗是“俗成”而非“约定”——因其俗成,感性地存在于民间意识之中,要以法律理性将之总结出来,可能会因角度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因其并未明文约定,要以明确语言总结之,难免会因人不同而产生差异。更何况在社会变迁和价值多元的时代,何为公序良俗,人们本身可能就看法不一,比如将遗产遗赠给“第三者”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人们从不同价值观出发,观点差异很大。法官要以一己观点服纷纭众意,难度不小。但在大家基本统一的观念里,有关性道德和家庭生活戒律领域里出现的问题往往会涉及到法律基本原则特别是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和价值判断。

现在我们再回到本案,前面已经分析过,黄和张的非法同居行为是遗赠行为产生的前提。但我们有没有进一步分析过“前提的前提”即两人形成这种关系的前提又是什么呢?是张学英蓄意破坏他人家庭做了为人所不齿的第三者?但基于媒体对三人关系的相关介绍我们基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黄与蒋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两人没有通过法定程序正式离婚的原因我们在所不问,但黄永彬与张学英的非法同居行为却事后于黄、蒋二人感情破裂并是在日常交往中逐渐培养感情的,是以感情基础为纽带的。从1996年二人结识到2001年黄永斌去世两人有长达五年的共同生活。那么对于这种非婚姻状态的共同生活(当然是为我们的法律所不允许的),是不是就“一定”是违背了善良风俗?在我们一般人的朴素的观念里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公序良俗”在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使用的时候,其更应该在法律的层面上进行理解和阐释。民事判决应该追求“社会妥当性”,就本案而言,法官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寻找法律精神和(与)一般社会道德观念的平衡点,从实际出发,本着合理和合法的要求,尽可能解决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这一现代社会的大难题。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外国法上对类似情形的相关规定和处理方法,再以德国学者的案例为例着重看一下发生在性道德领域里的法律适用。即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生非婚姻状态的共同生活,而且他们中的一方或者双方都已经结婚,但是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也被认为是可以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同样如此)。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以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性奉献而获得报酬的协议,而且合同的内容包含着排斥共同生活体的目的,上述规则就不能适用。因此如果这种协议是被认定为违背善良风俗的,则必定是一方当事人许诺对方,当他们之间的非婚姻性的共同生活一旦解体,就给予对方一定数目的金钱。但是这样的协议却不属于这种情况:如果能够确定,这种非婚姻性的共同生活最终将造成一方当事人很大的不利,比如造成该方当事人将住房给予对方,或者造成其职业前途的终止,那么该方当事人应该获得补偿。然而,前一种协议却属于无效,其原因在于,这种协议是将共同生活体的解除与金钱转移直接联系起来,而且承受义务的人的权利受到限制,而这些权利是其应该自由行使的(《各州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汇编》,见《新法律家周刊》1988年第2472页)。④

③刘坤轮《公序良俗的法律追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9116487883.html,/public/detail.php?id=78143

④[德] 康·茨威格特、海·克茨《违背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后果比较》,孙宪忠译。

法律行为与上述情形有些类似的变化也必须再次予以阐明:一个已婚的男子如果给他的情人做出赠与或者供养其生活的许诺,或者将其作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或者将其作为遗嘱继承人时,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效的。这种行为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是无效的:即该女性的目的就是“以固定的方式、持续性地从这种关系中不道德地获得报酬作为产业性的利益”(法国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厅1981年2月12日的判决书,马尔丹后列书第474页)。但是,如果该男子具有某种值得尊重的动机,或者是在一段长期的共同关系之后为了保障该女子日后的生活,或者是为了感谢她给予自己的支持、照料生活以及抚养等,从而给予该女子物质性的报酬,则这种行为总是有效的(请参照法国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厅1980年10月22日的判决书,法国《最高法院公告》第269号;以及德国联邦法院《新法律家周刊》1984年的2150页;《联邦法院判决汇编》的第109卷第15号)。⑤

对照上面的判决,我想要表达的观点也就不言自明了。在“张诉蒋”一案中,黄永彬基于与张学英的非婚姻状态的共同生活而以遗嘱的形式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张学英到底有没有违背善良风俗?是对张学英给予自己支持、照料等的感谢还是对张为其提供性奉献所付的报酬——这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但正如前所述,法官在作为裁判者适用该原则时,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细节,且因为价值观的不同,也同样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以公序良俗为代表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使用的过程中我们究竟应该怎样把握或者说能否在制度上加以改进和完善呢?

三、我国公序良俗原则的制度设计和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

(一)我国公序良俗的制度设计

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否则无效。世界现代各国民法典一般都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等都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也有相应条款:“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所谓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制定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鉴于立法者不可能就损害国家一般利益和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的行为做出具体的禁止规定,因而通过规定公序良俗这样的概括性条款,授权法官针对具体案件进行价值补充,以求获得判决的社会妥当性。也就是说,公序良俗原则规定相对于法律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而言,具有补充规定的性质。其作用在于弥补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⑥

根据外国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我国的具体实际,我国的公序良俗制度应由两个组成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即通过民法典以民法基本原则的形式对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要求作出明确界定。对这部分公序良俗的内容必须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加以类型化,即必须根据公序良俗法律原则规定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具体适用。这部分内容主要适用于良俗的行为。另一部分是通过单行民事法规(即实体法)的形式,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二)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

⑤[德] 康·茨威格特、海·克茨《违背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后果比较》,孙宪忠译。

⑥赵万一《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https://www.wendangku.net/doc/9116487883.html,/detail.asp?id=1272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决定了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可以依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裁判案件和处理纠纷。对此,虽然在一些学者之间和司法实践中有些争议,但各国无论在民法理论、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中,均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既然民法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处理民事案件,不论调解,还是裁判,都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哪方的行为应当支持,哪方的行为应当谴责或不予支持,必须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的基本标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适用民法的具体规范要接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所作的判决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的具体规范。

引用法律基本原则进行裁判,这是各国民法所允许的,中国当然也不应例外。不仅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习惯或法理也可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台湾民法典》第一章第1~2条就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其明确规定了以习惯、法理补充法律的方法。其实质亦即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司法裁判的法律依据。⑦

同时,由于民法基本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因而能较好地处理现代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维护公共秩序、协调利益冲突和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具体到公序良俗,当遇有损害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需要法律调整,而法律又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该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可以看出,法律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从立法技术上讲是为了应付“法无明文规定”但又需要法律“说话”时的“立法意外”;从立法意图上讲,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弱者权益,实现社会正义。针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它需通过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来实现,故裁判者对该原则如何理解,就直接关系到民事纠纷的解决能否贯彻立法者的初衷。所以,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作为裁判者在适用这些原则时,必须慎之又慎,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细节,作出准确裁断,以免在自由裁量时造成法律原则的误用。⑧

⑦郎元鹏《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116487883.html,/article/art748/n2004617232921.htm

⑧刘坤轮《公序良俗的法律追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9116487883.html,/zyw/n518/ca345465.htm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 的指导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 力。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 性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民法基本原则

1.2民法基本原则 1.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或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反映,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源泉,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根本依据。 1.2.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若出现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具体规则,以确定适用具体规则的意见。在对民法具体规则进行进行解释时,如果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则应当采用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果。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预见能力和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机关无法对各种民事现象都作出规定,难以制定穷尽未来的法律,因此必然存在民法漏洞,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法官司填补民法漏洞的重要工具,即当民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1.2.2地位平等原则 1.2.2.1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民法的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又称人格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条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取得利益的条件一律相同,谁也不享有优越于对方的特权地位,谁也不能声称自己在性别、民族、财产或者职级上具有优势,并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2.2.2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是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平等,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平等。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精神健康状况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性质、目的、规模、营业范围、存续时间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亦是一律平等;(2)民事权利内容平等。民事主体不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负担平等的民事义务。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取得利益的资格平等,那么民事权利内容平等就是取得利益的多少平等。对于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的那些民事权利,即基本民事权利或者人格权,所有民事主体完全平等;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非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比例平等,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与其贡献成正比;(3)民事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又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律平等。无论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民法都将给予保护,而且对任何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 1.2.3私权神圣原则 1.2.3.1私权神圣原则的含义 私权,即民事权利。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民事权利作为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民事权利的神圣性,但却概括私权神圣原则的主要内容。 1.2.3.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 私权神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权利。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和原始取得的财产权,都是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自然而来的权利,体现了自然的正义法则。法律对这些权利的发现和确认,则是这些权利进一步获得强制性的来源。(2)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只要是权利人可以支配的人格和财产范围,都是民事权利的界限之内;只要权利人有利用和实现的可能,都是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内容。换言之,

民法论文

论民法的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原则则概括了理念。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 【正文】 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接下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

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首先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要平等?1. 对于民法所保护的主体而言:这是保障人们私权不受他人侵害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了,它们在交易过程中才能够自愿的就某一协定达成一致。否则会容易出现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而这都会使交易过程中意思表示不能很好的进行,长久以往,将会导致经济的衰退与萎靡不振。2. 对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而言:它体现了民法的正义性这一性质。通过立法者和裁判者对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不仅体现了分配正义,也有助于调控人们的利益冲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①。这都反映了平等原则对民法理念的体现:它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反映了最基础的人格要求。并通过这种对于平等人格的规定来解决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接下来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不对人群加以划分,要求所有的人“严格平等”),另一种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按照一定标准对人群分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差别对待)。这里要指出的是: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现代民法则更侧重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与近代和现代两种不同的时代背景是有很大关联的。近代期间,市场经济条件不发达,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 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116487883.html,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杜莹莹 来源:《商情》2019年第48期 【摘要】在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保驾护航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朝着更正确、精准的方向发展完善。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自成一体,又与其他部门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在民法中发挥着无比关键的作用,同时也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公序良俗绿色 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性在横向上来看即为它在整个民法领域的通用性、普适性;在纵向上来看,是它对整个民事立法、司法、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性。何为法律原则,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换言之,没有原则,规则即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综合来看,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体现民法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是民事法律规则的内核,是民事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落脚点,已内化为民法的神经中枢。抽象的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则需要通过具体的规则来体现,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了七大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领域,公民的法律资格、法律适用、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不得将个人意志强加于对方。通俗地讲,即你我他,只要我们同为中国公民,无论性别、职业、年龄、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多大的差异,我们都拥有独立的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接受审判时同样地适用法律、权益受侵害时,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则为通过区别对待的方式实现平等,如对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等。目前我国的状况是以形式平等为核心,兼顾实质平等。通过平等原则,最基本的是有利于保障人权,这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在经济方面,主体平等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平等原则有利于减少经济地位强的一方趁人之危损害对方利益,当然它也有利于经济活动更加便捷高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核心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从事民事活动,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与对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推至现实生活,其实是最为常见的,与公民生活紧密相连的事务。如购物、赠与、租赁、委托等,这些都有双方当时人的合意。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公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以及以何种方式参加民事活动;若参加,应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就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达成合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由意愿的表达。自愿原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商品的产物。在漫长的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规则。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将人们自然形成的习惯和规则,提升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于是产生了早期的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产生了一些民法新观念,民法在走向现代化。 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所以不重视民法的作用,形成“重刑轻民”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没有重视民法的作用,造成人们头脑中的民法观念淡薄,一提到法律手段就是《刑法》,在很多情况下,所谓要追究侵权责任,一些人主要考虑的是《刑法》中有没有这种罪名设置:能不能抓起来?能不能给他判几年?好像这才叫有法律管了。实际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是民法手段,民法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了。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 接下来,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什么是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民法?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平等主体?民法在调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又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范? 自然人(natural person)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人:法人不是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平等主体: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地位。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2.当事人的意志是平等的,各自可以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 3.当事人相互间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例:儿女平等地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平等地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分析起。 民法调整对象 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民法不外乎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社会关系概括起来有两大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比如:占有、支配反映的是动态的财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总结大全/html/zongjie/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民法为民事主体提供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较量中对其平等资格进行确认,尽量实现每个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 (二)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规定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1]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具体来讲,这种意志如果基于主体的良好行为,就是客观诚信;这种意志如果需要主体也能够有不伤害他人的思维,就是主观诚信。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些学者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然而,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

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民法规范是属于应然世界的事物,要发挥其实际的作用,其必须被实现,这就是民法的适用。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2]根据适用的范围,可从广、狭义上区别讨论。广义上的适用可分为立法适用,行为适用和裁判适用。而严格意义上的法的适用仅指裁判适用,即司法适用。而裁判适用基本原则时,根据基本原则是否被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的不同,又可以将基本原则区别为具体化的原则与非具体化的原则。法学家们注意到,有的基本原则已被法律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处理系争时法官可以直接适用这些法条或法律规范。而有的基本原则因其本身过强的不确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定性而并未、也不可能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前者如私权神圣原则,意思自治中的契约、婚姻自由,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原则等均已由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具体化,甚至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产生的如禁止诈欺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原则、物的瑕疵担保与权利瑕疵担保原则等具体原则(或规则)已具体化为法条而可直接适用。对于未被具体化的基本原则,甚至那些形式上用法条明确宣示的法律原则,因其尚未达到可以涵摄案件事实的那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条程度,其本身根本不具备构成一法条或法律规定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要件和

浅谈民法的价值及基本原则——从民法价值看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一)

浅谈民法的价值及基本原则——从民法价值看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一) 内容摘要:在我国目前的民法基本原则理论中,并未将民法基本原则放进它与其他民法构成成分(如民法概念、民法法条、民法规范等)的关系之中加以研究,探求其他民法成分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以及民法原则对其他民法成分的制约作用。这直接影响到了民法的司法实践。本文将从我国民法价值的角度论述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以及我国今后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价值、民法典TheValueandBasicPrincipleofCivilLaw——TheImportanceofCivilLaw Abstract:InChina’scurrenttheoryonthebasicprincipleofcivillaw,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principle andotherconstituentelementsofcivillaw,suchastheconcept,articleandcriteriaofcivillaw,hasnotbeen exploredtoresearchtheimpactfromothercivillawconstituentelementsonitsprincipleandtherestraint fromtheprincipletotheotherelements.Howeverthisbilateralrelationshipdirectlyaffectthejudicialpra cticeofcivillaw.Fromtheviewofthevalueofcivillaw,thepaperwillarticulatetheimportanceofthebasicp rincipleofcivillawanditssenseinjudicialpractice,andthenpointoutChina’sfuturereformdirection. Keywords:basicprincipleofcivillaw,thevalueofcivillaw,civilcode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宪法之外直接系统规定普通个人权利与责任的部门法,它彰显正义,维系人权,被称为现代国度的“第二宪法”。我国民法的价值体现现代民法的精神,以指导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全过程。而最能反映中国民法内在精神和其本质特征的基本价值是秩序-安全、平等-公平、自由-效益。 一、中国民法价值取向之一:秩序-安全 “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①“任何社会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和秩序。”②法律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它通过预先确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在主体间形成稳定的法律关系并对主体行为法律后果加以明确宣示,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见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避免招致不测风险。民事主体通过了解和分析民法规范,即可在行为前预先知道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要求以及违反这些要求所产生的后果,从而做出守法行事的选择,若做相反选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也就有利于预防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维护民事活动秩序和安全的目的。民法通过民事权利制度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民事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并且限制了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量消除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人为误差,排除司法腐败和误判,使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得到相同或大体相同的裁判结果,使人们相信法律是安全的,从而增进民法的确定性、安全性、可预测性。 二、中国民法价值取向之二:平等-公平 平等和公平为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是法律应当始终奉行的一种价值观。中国民法倡导平等与公平谴责歧视与偏私,并为之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以实现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和权利义务对等,实现社会资源、合作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和民事争议矫正公平。民法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格独立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而法律地位平等则是独立人格的保障。民事主体制度确立民事主体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证每个民事主体在民法规定范围内只服从本人的意志而不受他人意志制约;行为自由既不可被他人剥夺,也不得由本人放弃;同时每个人对自己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在制度上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民事生活中的一切特权。保障社会机会公平地向社会每个成员开放,实现社会竞争的起点公平。 同时,为实现社会竞争过程的公平,保证竞争结果公正。中国民法通过各项民事权利制度,公平合理地分配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求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在同类的民事权利中,民事主体只有权利上量的差别没有质的不同。如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

法硕民法试题答案

法律硕士民法试题答案 第一章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一词来源于()。 A.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B.《拿破仑市民法典》 C.罗马法的市民法 D.罗马法的万民法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形式意义的民法是( )。 A.学者所著民法全书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司法解释 C.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 D.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3.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4.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是( )。 A.非营利无偿的 B.营利性有偿的 C.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 D.全部为营利性,一般为有偿的 5.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习惯 B.判例 C.法理 D.司法解释 6.《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 A.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B.可以参照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C.依据对等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D.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7.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 A.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 B.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C.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D.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8.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 ) A.行政法 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 D.刑法,程序法 9.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民法最典型的代表是( )。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日本民法典 D.罗马法 10.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 A.指导功能 B.约束功能 C.补充功能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一)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一) 论文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 论文摘要: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现代环境观要求民法在环境问题面前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民法的私法属性反映出民法应对环境问题的局限性,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可以弥补这一局限。无论是民事立法还是民事司法,都应当体现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要求,使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道德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新内涵,保障在立法始终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私法规范能够承受环境问题的冲击,私法秩序能够得以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也能有助于实现。当法律没有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赋予保护环境的相应规定时,法官不能因为没有规定而做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裁判。借助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可以发挥环境保护的规制作用。 近年来,学界出于对环境问题的关切,在学术上展开了反思传统理念、进行制度变革以应对环境问题的讨论。在民法上,关于如何将环境问题纳入到奉行私法自治理念的民法中进行规制,学者们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但民法基本原则的制度价值还鲜有人认真地发掘,笔者不揣浅陋,在此略陈管见。 一、现代环境观对民法的新要求 通常认为,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P2)。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人类的环境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它对人类的环境意识、社会发展和环境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学界认为,迄今为止,人类的环境观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1](P9—11)人类环境观的历史发展表明,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肯定自然(或崇拜自然)到否定自然(即无视自然),再到新的肯定自然(即重视自然)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这也是人类环境观由不科学到科学的发展过程。由此体现出现代环境观与传统环境观的不同。 传统环境观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环境观,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在传统的环境观下,人们认为自然资源是无限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而可以不受限制地、无偿地使用;自然界消化废物的能力也是无限的,可以随意地把废弃物排向环境,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认为无关紧要。在这种功利主义的环境观下,自然资源只要是对人们有用的,人们便可以无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变自然,拼命地向自然索取,由此便不断加剧人与自然的冲突和对立,直至出现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可以说,环境问题的出现是人类长期奉行传统的价值观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在这样的价值观下,环境问题不可能获得解决而只会加剧发展。现代环境观建立在对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全新认识之上,它认为地球资源和环境容量都是有限的,必须尊重自然、保护环境。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其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种尊重自然和自然规律的思想要求人类转变环境观念,转换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由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换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我们应当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行使利用环境的权利,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同一性上来认识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这种“同一性”的认识超越了传统私法对个体利益的关注与保护,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有害于环境利益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即把环境问题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行考量和规制。 可持续的发展观还要求人们不仅关注当代人的利益,还要关注后代人的利益;不仅要关注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要关注动物、植物乃至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不仅要关注环境的经济价值,更要关注其生态价值,甚至后者比前者更重要。由此产生出“代际公平”、“生态正义”、“环

民法学概论考试——试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既然具有调整关系的作用,那么就一定具有调整关系时所依据的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具有以下几点内容: 一、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我们一直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平等原则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独立的法律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意思是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有权自由的决定或处分自己的事务,任何人(包括国家)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涉。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私法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界定了国家公权力与私域的关系。 三、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它主要是指公正,它的理想化状态是平等,即给予同样的人同等对待的平等状态。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 1、要求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2、反对暴利,要求民事活动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加以平衡。3、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心存善意、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五、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公序良俗是私法自治的禁区。 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是垄断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是民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的必然要求。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学者在论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强调它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三)补充功能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学习中心: 分数: 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题目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学号213310490002 学生姓名杨泽峰 导师姓名熊孜 2015 年 3 月20 日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2015年3月20日

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是指挥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法律坐标,具体制度的任务是将这些抽象的思想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予以表现,进而通过具体规则的适用,完成和实现民法的整体目的。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对实现民法的价值,以及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研究民法基本原则,对于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健全民事立法,保障民法典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论文将从“法律的局限性”、“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三方面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功能;成文法局限;民法价值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2) 目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局限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技术性特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法律的局限性 (3) 1、法律适用违背法律目的 (3) 2、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 (4) 3、法律的歧义性 (4) 4、滞后性 (5) (三)、法律价值选择的矛盾 (5)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6)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6)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8) 1、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 (8) 2、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功能 (9) 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的功能 (10) 4、提升市民法治理念的功能 (11) 三、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个人本位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权利神圣原则 (14) 2、意思自治原则 (14) (二)、社会本位原则 (14) 1、平等原则 (14) 2、诚实信用原则 (15) 3、公序良俗原则 (15) (三)、民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16) 参考文献 (18)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 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 六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发展 (三)民法内容的发展 (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的指导 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 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上的 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第二,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第三,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

尹田——民法的基本原则

论民法基本原则之立法表达 尹田 【摘要】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非为裁判规范,但《德国民法典》之后的大陆法各国民法典均对之有明确表述,并超越了学说就《法国民法典》总结出来的三大原则,使之到达抽象程度更强、概括范围更大的高度。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民法典官方草案及主要学者建议稿对于民法基本原则采用了有所差异的不同表达,但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确定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英文摘要】Basic p rincip les in civil law used to be deemed as a basic legal thinking to fulfill the certain duty andfunction of civil law, not rules for judgments. However, in the civil law codes of the continental law countries after German Civil Law, it has been clearly legislated and even been more abstract and comp rehensive compared to thethree p rincip les summarized by scholars in French Civil Law. The draft of Civil Law by legislators and the advice toCivil Law by scholars, based on the basic p rincip les in Chinese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have exp ressed differently in terms of the basic p rincip les. But it is app rop riate to establish the p rincip les of equality, voluntaries, honestand credibility, public order and good habits, p rohibition of civil right abuse as the basic p rincip les of China’s Civil Law.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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