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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英文版 草)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英文版 草)

Detailed grid of calculation of tax reduced/deducted income from outside the borders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填报-示范案例

一、简要概述 取得境外所得 填报 的纳税人 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居民 政策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其当 依据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涉及的申报表及表间关系 (一)涉及的申报表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类别项目金额 1 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2 减:营业成本(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3 减:税金及附加 4 减:销售费用(填写A104000) 5 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 6 减:财务费用(填写A104000) 利润总 7 减:资产减值损失 额计算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加: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11 加:营业外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14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15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16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应纳税 17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所得额 18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计算 19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20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21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是企业年度申报表中较为复杂的一张报表,对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数字间以及表与表之间的关系和表内关系,许多财税人员都莫衷一是。本文结合案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介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 (一) 境外所得税的直接抵免 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式。企业直接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来源于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一类是在境外未设立分支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对于总分机构的境外收益,分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属于投资收益,而属于经济收益,作为营业利润,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直接抵免。 (二) 境外所得税的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需要说明的是,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的前提条件是居民企业对境外的被投资企业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否则不能抵免。 “控制”关系的财税差异 “控制”关系的财税差异主要源于控制范围和控制算法的不同。

(一)控制的范围不同 税法上说的“控制关系”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会计上,在财务报告领域使用的“控制”一词,主要是指统驭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益。企业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50%以上的表决权,一般达到了控制的范围,但是,判断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形成控制时,不仅仅是根据50%这个量化指标,关键是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和判断“控制关系”。 (二)控制的算法不同 间接抵免的算法不仅适用于母公司从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也适用于母公司从其子公司所属的孙公司取得的股息,即适用于从多层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第三层以下以此类推。每一层都要计算认可的境外税收缴纳数额和间接抵免所应缴纳的税收数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股份采用连乘法计算,而非会计上对股份公司的间接股份判断采用的相加方法。 例如,我国母公司拥有某国子公司55%的股份,子公司又拥有孙公司60%的股份。在这多层控股公司中,每一层均拥有下一层20%以上的股份,母公司与子公司属直接控制;母公司与孙公司属间接控制,持股比例为33%(55%×60%),符合我国规定的20%持股比例,可实行间接抵免。 若子公司只拥有孙公司30%的股份,虽然母公司与孙公司也属间接控制,但持股比例为%(55%×30%),不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持股比例,因此不能实行间接抵免。 案例解析《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 【案例】我国居民企业甲企业2012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A国分支机构分回的税后利润70万元,A国税率为30%;从B国(未设立

案例解析《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

案例解析《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的填报 原文地址:案例解析《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作者:注册税 务师齐洪涛作者:墨育新秦文娇 又是一年一度汇算清缴时,《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作为企业年度 审报表中较为复杂的一张报表,对于其与相关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数字间的表间 关系和表内关系,许多财税人员都莫衷一是。本文结合案例,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 年第1号),探讨一下《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一、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 (一)境外所得税的直接抵免。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 式。企业直接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来源于设立在境 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一类是在境外未设立分支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外的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即对于总分机构的境外收益,其分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境外分支机 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属于投资收益,而属于经济收益,作为营业利润,应当 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直接抵免。 (二)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 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 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 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需要说明的是,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的前提条件是居民企业对境外的被投 资企业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否则不能抵免。 二、"控制"关系的财税差异

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和简易办法计算抵免总结

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和简易办法计算抵免总结 境外所得税收管理一、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 1、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2、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税收饶让:【例题·单选题】某公司2014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万元。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该企业享受了5%的税率优惠(两国之间签署税收饶让协议)。该公司2014年度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A.33.718B.34.375C.33.5D.37【答案】C【解析】境外实纳所得税=59.5÷(1-15%)×15%=10.5(万元),视同境外已纳所得税=59.5÷(1-15%)×20%=14(万元)扣除限额=59.5÷(1-15%)×25%=17.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59.5÷(1-15%)×(25%-20%)=33.5(万元)。【新增】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

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简易办法计算抵免1、适用所得: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2、条件: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3.简易办法: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规定税率50%以上的除外)。【解释】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款在所得来源国的实际税率低于法定税率50%以上的外,才可以按12.5%计算抵免限额。我国法定税率50%=25%*50%=12.5%可以理解为:1.境外实际税率高于12.5%,按12.5%计算抵免限额。2.境外实际税率低于12.5%,高新技术企业按15%计算抵免限额。如果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按法定税率25%计算抵免限额。三、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纽约分公司的盈利不能抵扣日本大阪公司的亏损;纽约分公司的盈利可以抵扣华盛顿分公司的亏

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是许多纳税人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税种,本文就截至第五次修订涉及到的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方面的个人所得税做一个解读。 一、对外籍个人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按月减除费用2000元以外,还可享受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800元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二、外交人员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人员的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对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进一步明确: (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2)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5)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析

58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2010-5 内容摘要: 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必然导致国际间重复课税。抵免法是各国推荐的消除重复课税的方法。本文在介绍国际税收抵免相关概念和原理的基础上,就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并比较了新旧政策的主要变化。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境外所得 税收抵免 Abstract: The overlapping of tax jurisdiction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Tax credit is the method to eliminate double taxation that many countries recommend. Starting with an analysis of the concepts and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tax credit, this paper interprets correlative issues in foreign income credit policies in our country and compares major changes between the old and the new policy. Key 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 Foreign income Tax credit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 抵免政策解析 胡 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 1000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我国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通知》明确了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所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以下简称“境外税款”)进行税收抵免的有关问题,同时引入了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负担的境外税款适用的间接抵免方式,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本文将在介绍国际税收抵免相关概念和原理的基础上,分析《通知》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主要规定,以期为实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文件规定计算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8列的金额。 4.第4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第4列和第13列的合计金额。 5.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3-4列的金额。 6.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 7.第7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5-6列的金额。 8.第8列“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 9.第9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第7×8列的金额。 10.第10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表A108010第13列的金额。 11.第11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2.第12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填报第10列、第11列孰小的金额。 13.第13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本列填报第11-12列的金额。 14.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第13列、《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第7列孰小的金额。 15.第15列至第18列由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1)第15列“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填报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2)第16列“按1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除第15列情形外,填报按照12.5%计算的抵免额。 (3)第17列“按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25%的,填报按照25%计算的抵免额。 16.第19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填报第12+14+18列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5列=第3-4列。 (2)第7列=第5-6列。 (3)第9列=第7×8列。 (4)第12列=第10列、第11列孰小。 (5)第13列=第11列-第12列。 (6)第14列≤第13列。 (7)第18列=第15+16+17列。 (8)第19列=第12+14+18列。 2.表间关系 (1)第2列各行=表A108010第14列相应行次。 (2)第2列合计=表A108010第14列合计。 (3)第3列各行=表A108010第18列相应行次。 (4)第4列各行=表A108020第4列相应行次+表A108020第13列相应行次。 (5)第6列合计=表A100000第18行。 (6)第9列合计=表A100000第29行。 (7)第10列各行=表A108010第13列相应行次。 (8)第14列各行=表A108030第13列相应行次。 (9)第19列合计=表A100000第30行。

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研究.doc

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 较研究- 一、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 根据APEC21个成员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实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归纳起来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灵活多样的投资优惠政策 公司所得税鼓励投资的优惠形式有减免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投资准备金和亏损结转等。 1.减免税。采取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形式的有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除极少数是发达国家外,几乎都是亚太发展中国家,其多数经济相对落后,采取直接受益、见效快、透明度高的减免税形式,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刺激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实行减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在减免范围、条件、期限等方面则有所不同。就范围看,有的凡属新办的企业均可享受减免税,有的则有所限定,如俄罗斯限定为小型生产企业;就条件看,大部分规定必须

经政府批准,并有特定的要求:或属于技术先进,或属于首创性,或属于为该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如台湾地区、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有的对受雇工人数额作出限制,如俄罗斯;就期限看,一般国家免税期为5年,长的也有规定8~10年的;有的国家规定免税期结束以后,符合条件的再规定一定延长期,如马来西亚免税5年,延长免税期可达5年;有的国家规定弹性免税期,每个企业免税期视该企业的情况而定,如泰国规定为3~8年;有的国家分首创企业和一般企业分别确定免税期,如菲律宾;有的国家并不采取定期减免税方式而采取其他方式,如日本的“自然增收减税”,即政府从年度超过财政预算增收的税收中拿出20%左右用于以所得税为主的减税。 2.投资抵扣。实行这种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有马来西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文莱、巴布亚新几内亚、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使用这种形式,但投资抵扣的范围、条件和比重各有所不同。澳大利亚规定的范围是新机器设备,台湾地区规定的范围是购置的新自动化设备及防污设备,美国限定用于开采、生产、运输和供应能源的资本支出,加拿大限定用于制造、加工和其他特定活动的资本支出,马来西亚限定于工厂机器设备的资本支出,日本对能源设备、自动机械及数控机械分别实行投资抵扣,投资抵扣的比例一般规定在15%~20%之间,较高的达30~40%,较低的在10%以下。 3.提取投资准备金。韩国规定允许提取投资准备金,所提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案例分析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申报案例分析 一、境外抵免政策简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具体抵免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一)境外所得的确认 审核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时,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性质所得,如分支机构机构营业利润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其他所得等等。不同性质所得对应的来源地的确认、取得所得时间的确认,及所得的计算均不相同。 1.所得来源地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所得实现年度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新例题

中国居民企业A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企业6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B同时拥有在乙国设立的C企业70%的有表决权股份,2008年A企业本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收到B企业分回股息90万元,A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B企业本部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收到C企业分回的股息85万元,适用20%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为10%。C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30%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为15%。假定B企业亦适用限额间接抵免的方式处理境外所得,B和C企业均按适用税率在当地已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A企业当年也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则A企业2008年在中国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一、计算B企业应在甲国应纳税额 从C企业实际分回净股息85万元,毛股息为85÷(1-15%)=100万元 从C企业分回预提所得税为85÷(1-15%)×15%=15万元 从C企业分回利润B企业应承担的税款=(500*30%)×(100÷350)=42.86万元 抵免限额=42.86+15=57.86; B企业按本国税法应承担所得税=(85+15+42.86)×20%=28.57万元 按公式中“抵免限额”与“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含直接及间接缴纳数)”两个项目金额孰小原则确定实际抵免限额为28.57万元。B企业2008年在甲国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142.86)×20%

-28.57=100万元。 二、计算A企业在中国的应纳税额 从B企业实际分回净股息90万元,毛股息为90÷(1-10%)=100万元 从B企业分回预提所得税为90÷(1-10%)×10%=10万元 从B企业分回利润A企业应承担的税款=(100+57.86)×(100/485)=32.55万元。 分回的境外所得为=90+10+32.55=132.55万元。 抵免限额=32.55+10=42.55万元; A企业按本国税法应承担所得税=(85+15+32.55)×25%=33.14万元 按公式中“抵免限额”与“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含直接及间接缴纳数)”两个项目金额孰小原则确定实际抵免限额为33.14万元。A企业2008年在中国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132.55)×25%-33.14=250万元。

聚焦: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

聚焦: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 前言 201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以2010年第1号公告发布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下称“指南”)。《指南》对整个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做了进一步更深入、更详细的解释和规范。至此,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开始具有可操作性。 一、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法律框架 目前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基本法律框架由《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下称“通知”)以及最新发布的《指南》共同构成。 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法第23条规定了企业境外所得税直接抵免制度 法第24条规定了企业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制度 条例第7条判断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一般标准 条例第77条对《法》第23条中规定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做出明确 条例第78条确立了“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和抵免限额的基本计算公式 条例第79条对《法》第23条中规定的抵免余额的5年结转期限的起算做出明确 条例第80条规定了间接抵免的“合格境外公司”的持股比例条例第81条规定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基本征管方式 通知对企业境外所得确认、抵免限额计算、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条件、税收饶让抵免、简易抵免等各项问题做出补充和进一步解释。 指南对《通知》做出逐条解释,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

二、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基本制度 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是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之一。它是指纳税人的母国对居民纳税人的全球所得和财产征税时,允许该居民纳税人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已在东道国缴纳的国外税额。但是,如果东道国的税负低于母国税负,则母国对差额部分还是要补征税款。 直接抵免:适用于同时负有东道国和母国纳税义务的属于同一法律实体的纳税人,例如总公司和分公司。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其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直接抵免。 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即允许抵免的不是由居民企业直接在外国缴纳的税额,而是取得股息的国外子公司在分配股息前,就其利润所缴纳的外国公司税额。由于居民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就经营利润已经在国外缴税,而作为股东的居民企业在取得股息时要向境内缴纳所得税,由此形成了双重征税。间接抵免即是消除这一性质的双重征税。需注意,间接抵免目前只适用于居民企业,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并且只适用于我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符合持股比例要求的三层下层境外子公司。 限额抵免:我国采用限额抵免制度,即允许纳税人当期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国外已纳税额,最高不能超过一定的抵免限额。抵免限额是指,将企业国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调整出计税基数,并根据中国适用税率计算出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分国不分项:我国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制度。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某一东道国的已纳税额中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能用于抵免其他东道国的税额,但在同一东道国不同项目的所得的超限抵免额,可以抵免其他项目的税额。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也不得相互弥补,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税收饶让抵免:税收饶让是指在计征居民纳税人全球所得应纳母国税额时,对其在国外因得到税收优惠而减免掉的应纳而未纳的税额,视同已纳国外税额而准予抵免的税收优惠措施。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可以适用税收饶让抵免。 三、境外投资结构的税收抵免考虑 1、税收抵免与反避税规定 如前文所述,中国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包括了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间接抵免只适用于“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间接抵免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具体内容包括:青年人网伴你同行 (一)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二)税收限额抵免法 1.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税收的限额抵免是,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取得该项所得应摊计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所得出应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该税收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从境外取得的税后投资收益,应先将其还原后计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总额,一并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将境外应抵扣的已纳税额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 例:某企业2007年度境内所得为800万元,同期从境外某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140万元,在境外已按3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该企业适用税率为33%。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缴纳入库的所得税额。 解:(1)境外收益应纳税所得额=140÷(1—30%)=200(万元) (2)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800+200)×33%=330(万元) (3)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330×=66(万元) (4)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200×30%=6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66万元。 境外所得应抵扣的已纳所得税额为60万元。 (5)本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0—60=270(万元) 2.抵免不足部分的处理。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如果低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如数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税收定率抵免法 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计算扣除。 (四)盈亏弥补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是指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机构或项目的盈亏,而不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盈亏。

有境外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技巧

有境外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技巧 中国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需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该个人的收入来源所在国,也可以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要求这部分所得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就可能出现双重征税的问题。 为了避免我国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在境外和境内双重征税,对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有相关的抵免规定。如《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该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是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整体原则。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三条明确了具体计算方法: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 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 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提到: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如何填报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作为企业年度申报表中较为复杂的一张报表,其与相关年度申报表中数字间的表间关系和表内关系,让许多财务人员苦恼不已。本文结合案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详述《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 (一)境外所得税的直接抵免。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式。企业直接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来源于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一类是在境外未设立分支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即对于总分机构的境外收益,其分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属于投资收益,而属于经济收益,作为营业利润,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直接抵免。 (二)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需要说明的是,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的前提条件是居民企业对境外的被投资企业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否则不能抵免。 “控制”关系的会计和税务差异 1.控制的范围不同。 税法上的“控制关系”,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会计上,在财务报告领域使用的“控制”一词,主要指统驭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益。企业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50%以上的表决权,一般达到了控制的范围。但是,判断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形成控制时,不仅是根据50%这个量化指标,关键是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情况,从实质上分析“控制关系”。 2.控制的算法不同。 间接抵免的算法不仅适用于母公司从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而且适用于母公司从其子公司所属的孙公司取得的股息,即适用于从多层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第三层以此类推。每一层都要计算认可的境外税收缴纳数额和间接抵免所应缴纳的税收数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股份采用连乘法计算,而非会计上对股份公司的间接股份判断采用的相加方法。 例如,我国母公司拥有某国子公司55%的股份,子公司又拥有孙公司60%的股份。在这多层控股公司中,每一层均拥有下一层20%以上的股份,母公司与子公司属直接控制;母公司与孙公司属间接控制,持股比例为33%(55%×60%),符合我国规定的20%持股比例,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所得,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填报本表,计算其本年抵免额。 二、报送期限 本表随《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一并报送。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当年的第1日至最后1日。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居民个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第A、B、C、D、E列次 1.第A列“境内”:填写个人取得境内所得相关内容。 2.第B~D列“境外”:填写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相关内容。 3.第E列“合计”:按照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E列=第A列+第B列+第C列+第D列 (三)本期境外所得抵免限额计算 1.第1行“国家(地区)”:按“境外”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收入来源国家(地区)名称。 2.第2行“收入”: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合计金额。 3.第3~6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金额。 4.第7行“费用”: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7行=(第4行+第5行+第6行)×20%。 5.第8行“收入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导书(doc 25页)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导书(doc 25页)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 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 第五条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第六条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 第七条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 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 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第十条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第十一条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 第十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第十三条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

第十四条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 第十五条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 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日期 附件 附示例 《通知》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1.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

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示例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示例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示例 示例一: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中国A银行向甲国某企业贷出500万元,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2009年A银行收到甲国企业就应付利息25万元扣除已在甲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2.5万元(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后的22.5万元税后利息。A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已在应纳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该笔境外贷款的融资成本为本金的4%。分析并计算该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已缴纳境外预提所得税前的就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总额,再对应调整扣除相关筹资成本费用等。 境外利息收入总额=税后利息22.5+已扣除税额2.5=25万元 对应调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5-500×4%=5万元 该境外利息收入用于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应纳税所得总额仍为1000万元不变。 示例二: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 中国居民A企业2008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

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调整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1)A企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但依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因此,相应调整后A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乙国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 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400万元。 (2)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示例三:间接抵免负担税额的计算 以示例五中居民企业A集团公司组织架构(如图一所示)及其对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结果为例,对A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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