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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购贷款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

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4号

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并购贷款业务的客户范围及其主要风险特征,以及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限额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条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

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

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

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

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

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本指引第九条到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门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

(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四)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二十七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东的变化;

(二)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三)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四)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五)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六)重大资产出售;

(七)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八)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

第三十四条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下文是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xx]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第八条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且仅限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支付并购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案例

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案例研究 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改成功上市后,不良贷款处置主要通过动用自身拨备核销、批量打包转让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依法保全、现金清收等途径来实现。 2012年末,某国有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A银行)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市场化处置方式转让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不良贷款债权。这是天津市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首次尝试。 一、A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案例 B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主营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注册资金1500万元。截至2004年6月末。B公司在A银行贷款余额1900万元,抵押物为天津市某区80套房产。2004年6月,B公司还款能力出现问题:同年9月,B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强行羁押,公司资产被人民法院查封;2005年6月,停止经营;2008年12月29日,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3月,A银行以B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5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A银行胜诉。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曾擅自出售抵押房产,造成多名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拍卖处置抵押物困难重重,致使该案始终未能完成执行程序。截至2012年3月8日,B公司拖欠A银行贷款本金1900万元,利息1172.79万元。鉴于该案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未能完成法律执行程序,A银行尝试通过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该房地产公司不良贷款债权方式实现不良贷款的处置。 一是寻求新途径,制定债权转让方案。鉴于该笔不良贷款处置的难度、特点以及抵押物房产的各类瑕疵等情况。A银行开拓思路,探讨运用市场化手段处置不良贷款债权的新途径。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A总行《做好2012年度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2012年初,A银行依法拟定了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市场化处置方式转让某房地产公司不良贷款债权的方案。 二是探索新模式,严格执行总行批复。2012年4月28日,A银行就该笔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价格、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支付方式、转让交易价款处置等事宜向A总行报送请示。2012年5月11日,A总行批准同意A银行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公开转让该房地产公司不良贷款债权,并规定了该笔债权挂牌交易价格及下浮幅度。 三是尝试新方式;公开透明债权转让程序。根据A总行批复要求。2012年6月7日,A 银行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在挂牌过程中,A银行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确定的审批程序和公示时间,对不良贷款债权信息、买受人受让条件以及相关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公开披露。按照A总行批复文件要求,以2012年6月8日该笔不良贷款本金、利息及产生的全部费用合计数为依据,第一次挂牌转让价格确定为3200万元,在无人竞买的情况下,先后依次20%、10%两次降价,挂牌价调整为2350万元,最终只有一家意向受让方进行受让登记。并交纳了挂牌价格30%的保证金。2012年7月26日,A银行与受让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价款为2350万元。2012年10月31日,A银行向受让人交割与该案债权有关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他项权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B公司。至此,A银行完成全部债权转让程序,B公司不良贷款本息合计3200万元,该行垫付的诉讼费、拍卖费、评估费、债权转让交易佣金、交易手续费、交易鉴证手续费共计46.48万元、律师费47万元。本息及可计量费用成本共计3293.48万元,债权最终转让价款为2350万元,在归还全部贷款本金1900万元后,实际应收未收利息损失943.48万元。 四是反映新成果,及时报备债权转让事项。按照《天津银监局转发<关于商业银行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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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严格监管下六种跨境并购融资模式详解近期,境外投资监管部门陆续出台多个文件,监管政策向“控流出、扩流”入转变,境外投资项目审查从严管理,对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等领域进行重点控制。对“母小子大”、“快进快出”、资产负债率过高或者拟购买境外企业少数股权的项目从严审批。在新的跨境资金监管模式下,商业银行要帮助并购企业调整并购决策,合理规划跨境并购融资方式,更多借助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跨境直接贷款、银团贷款、互换和资本市场直接发债等多元化融资形式,降低整体融资成本,加大海外并购的成功概率。 本文将对境外投资严格监管下的跨境并购融资模式进行深入探讨。 一、海外投资趋势与监管政策解读 近年来,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并购市场的一支主要力量。全球并购从2014年开始走出谷底逐渐变得活跃。2014、2015、2016年,全球的并购总金额分别达3.29万亿美元、4.26万亿美元、3.6万亿美元,其中全球跨境并购占全球并购总额的1/3。近年中国经济放缓,企业纷纷走出去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2016中国跨境并购金额2254亿美元,为2015年的两倍多,跃居世界第一位。 国内跨境并购呈现几个特点: 一是并购主体由国有企业向大型民营企业转变,民营上市企业通过“走出去”并购海外优质资产的交易数量占比大幅攀升; 二是并购交易主体所在行业之前侧重于能源、资源领域,近期有向技术引进、市场拓展、上下游开拓等等方面转变的趋势,特别是信息技术、医疗健康、高端制造业等领域成为跨境并购的热点行业; 三是当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目标,主要集中在美国、欧洲、澳洲等拥有先进技术、优秀品牌、成熟渠道的国家或地区。 国内人民币汇率自2015年8月开始贬值,随着资本外流加剧外汇储备不断下降,2016年这种贬值趋势仍在延续。为维持汇率的相对稳定,今年初国家的资金监管政策转向了控流出扩流入,相关措施和办法陆续出台。 一是境外投资项目审查更严格。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等强调了,对境外项目的投资审批、真实性审核、审查时间等均从严管理。对房地产、酒店、影城、娱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并购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内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为境内并购方企业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而向并购方或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在境内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和行业整合,支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重点支持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的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审慎支持跨行业并购。

第六条本行叙做并购贷款应积极开展相关融资顾问业务,通过参与并购过程促使并购交易有利于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以及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总行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作为并购贷款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牵头并购贷款业务的业务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为并购贷款业务的牵头执行部门。职责包括:负责指导或联合经办分支机构对所辖客户进行业务营销;指导或审核分支机构相关业务方案;负责相关授信业务的前期审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相关行业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或操作制度等。 第九条总行产品管理部负责牵头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按本行现行政策,牵头并购贷款业务风险相关的管理及政策事项,指导和监督风险条线人员按有关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现行信贷政策和有关授权权限对并购贷款业务进行独立审查。负责制定与并购贷款授信审批相关的政策或制度。

公司与个人信贷业务种类(银行)

公司及个人信贷业务种类(银行) 目录 并购贷款 1 金银仓R融资 2 应收账款融资 2 国保理 3 法人账户透支 4 动产质押融资 5 订单融资 6 电子商务融资(e贷通)7 仓单融资8 保单融资10 固定资产贷款10 流动资金贷款11 房地产开发贷款12 个人住房贷款13 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14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5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16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18 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19 ‘房易安’交易资金托管业务20 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21 ‘存贷通’个人贷款增值账户业务22 合力贷23 等额递增还款服务23

宽限期还款方式23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24 个人汽车贷款25 个人权利质押贷款27 国家助学贷款29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30 个人助业贷款32 并购贷款 产品简介: 并购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并购方或因其并购交易而设立的“子公司”(SPV)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特色与优势: 1、并购贷款是目前唯一可用于支持股本权益性融资的信贷类产品,该产品通过发放贷款的形式为企业并购交易提供资金支持。 2、贷款使用期限长,一般不超过5年。 3、贷款灵活性强,可根据客户具体的交易方案,在受让原有股东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承接债务和收购资产等多种并购交易模式下提供融资支持。 4、专业化运作:建设银行凭借丰富的国外网络资源,以及具备国际化视野的专业并购团队,在为企业提供并购融资的同时,还可以为并购交易提供全方位的顾问服务,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充分识别各类风险、价格谈判、做好风险处置预案提供有力支持。 5、整体性方案:建设银行在为企业设计并购融资方案过程中,将统筹企业并购交易和后续整合的融资需求,进而为企业并购后的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办理程序: 符合建设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标准的企业可向建行提出并购贷款融资需求,建设银行并购业务专业团队会根据企业的并购交易情况和企业在建设银行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提供并购贷款资金支持以及相关服务。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2)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行所有的信用贷款业务需要按照本行的行长审批权限审批,下列信用贷款业务除外: (1)凡被总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信用贷款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总行一级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一: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2-

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贷款风险

(申请管理学硕士学位论文) 培养单位:管理学院 学科专业:工商管理(财务管理) 研 究 生:冯锦涛 指导教师:徐凤菊 教授 2009年11月 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 风险控制研究 商 业银行 个人信用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研 究 武 汉理 工大 学

分类号 学校代码 10497 UDC 学号 学位论文 题 目 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研究 英 文 Research on Individual Credit Service Risk Control 题 目 of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研究生姓名 冯锦涛 姓名 徐凤菊 职称 教授 学位 博士 单位名称 管理学院 邮编 430070 姓名 职称 学位 单位名称 邮编 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 学科专业名称 工商管理(财务管理) 论文提交日期 2009年11月 论文答辩日期 2009年11月 学位授予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 学位授予日期 答辩委员会主席 评阅人 2009年11月 指导教师 副指导教师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武汉理工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 名: 日 期: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武汉理工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武汉理工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或汇编本学位论文。同时授权经武汉理工大学认可的国家有关机构或论文数据库使用或收录本学位论文,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研究生(签名):导师(签名):日期

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以及并购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商业可持续是指并购业务不仅要实现并购双方企业优势互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农业银行而言,还要做到收益能够覆盖风险,在获取贷款收益的同时实现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收入等综合收益。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审批。 第六条对并购贷款的基本管理要求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对农业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原则上应由我行担任或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通过参与并购交易设计和实施,提高对并购交易风险的控制能力。 第二章并购贷款的一般性规定

【个人】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趋势展望

【关键字】个人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产品创新分析报告 【内容提要】个人金融的竞争,除去产品覆盖、产品功能以外,更多体现为品牌价值、反应速度、营销能力等方面附加值的竞争。本文撰写的初衷,就是提炼出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产品创新的 趋势、特点和具体内容,进而把握未来一段时间内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产品创新的方向,提出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产品创新的建议。 2008年下半年开始,我国的经济形势受到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为此,中央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出台了一系列经济刺激措施,及时有效遏制了国民经济下滑的趋势,最终促使中国经济实现了V形反转,成功实现了全年经济增长目标。随着国民经济向好的形势愈加明朗,国家已经在思考和制定下一步加快中国经济转型的实施措施,其中包括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加国民收入,提高国民消费意愿和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等等。国民财富的增加和个人消费的活跃,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即将再次迎来一轮机遇期和发展期。事实上,新世纪以来个人金融产品的创新就是紧紧围绕商业银行零售业务转型而展开的,因此,个人金融产品的创新直接体现了商业银行零售业务转型的目标:以客户为中心,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用更低的成本满足不同层次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产品概况 按照笔者的梳理,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产品除去品牌差异,大致可分为五大类:资产类、负债类、渠道类、银行卡和投资理财类,共计71支。资产类产品是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与消费信贷产品,共计21支;负债类是商业银行个人储蓄产品,共计14支;渠道类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支付、结算的渠道产品,共计12支;银行卡类包括商业银行借记卡、准贷记卡和贷记卡类产品,共计6支;投资理财类产品则包括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自有品牌理财产品、基金、黄金等帮助客户实现投资理财收益的产品,共计18支。 报告选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渣打银行、花旗银行等11家商业银行作为分析样本,各家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产品的覆盖数量基本持平(见图1),因此报告侧重从个人金融产品的创新趋势、特点及具体内容着手展开分析。 图1:部分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产品数量单位:支 商业银行零售产品创新解析 (一)负债类产品创新趋势分析 负债类产品是银行基础和传统的产品,各行主动定价空间小,创新受到了一定限制,主要通过负债类产品与其他产品线进行组合,完成创新,进而为客户经理提供交叉销售的机会,也为客户提供更丰富的产品体验。 1、负债类产品的功能升级和包装 商业银行的个人负债业务包括:活期储蓄、整存整取、定期一本通、个人通知存款、存本取息、大额外币定期、定活两便、零存整取、外币定期/活期等产品。这些产品同质化严重,为了使产品获得更高的识别度,就必须进行产品包装。比如,在考虑利润适度让渡大客户的前提下,将到期后可以自动转存的“七天通知存款”业务拓展到“一天通知存款”,增强“通知存款”业务对高端客户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同时,在电子银行渠道增加客户自助签约可以自动转存的通知存款功能,方便客户自助理财。工商银行的一天通知存款业务因其便捷的网上

海外并购融资路径及担保安排

根据《并购贷款指引》的规定,并购贷款是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对于贷款银行而言,由于海外并购涉及不同法域下的不同要求,因此,贷款银行对于跨境并购融资的关注点相对一般国内并购贷款有所不同。 制造业企业海外并购融资路径 在笔者所经办过的涉及制造业企业的海外并购贷款项目中,结合具体并购交易的税务架构等其他商业安排,对于向贷款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的安排,考量有所不同,具体图示并分析如下。 在如下融资结构图中,为隔离法律风险,中国某集团公司A拟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并购平台子公司(“B公司”)和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最终完成对于目标公司的并购交易。 基于如下融资结构图,贷款银行在并购贷款的借款人的安排上,通常有如下三种常见的处理路径。 路径一:境内贷款银行向境内借款人提供贷款 由B公司向贷款银行借款,并以此借款用于对SPV进行增资或提供股东借款,SPV用增资/股东借款后的资金收购目标公司;B公司将以其所持有的SPV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以其重要资产提供抵押。同时,SPV将以其在并购完成后对目标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此外,A公司将对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 路径一示意图:

路径二:境内贷款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 由SPV直接向贷款银行申请借款,并以此借款而用于收购目标公司。 路径二示意图: 路径三:境外贷款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内保外贷模式) 由B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提供融资性保函并提供反担保后,境内银行向境外贷款银行开立保函,境外贷款银行向SPV直接提供贷款。 路径三示意图:

不同路径下的相关考量 对于贷款银行来说,除了贷款成本与预期收益等商业上的考量,以及结合借款人通过何种交易框架安排,而使未来其并购收益后的资本利得税在可接受的程度范围内等情况外,主要关注点应为具体并购贷款在相关法域下的合法性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安排哪个主体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落实具体的担保方式。选择以上哪种路径,以前述图示为例,贷款银行还需要考虑以下一些相关因素。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在笔者所了解的海外并购贷款项目中,以A集团公司、B公司为借款人的情况较多,以SPV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国内的贷款银行倾向于认为,由于SPV一般是为了并购需要而在海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其自身的还款能力很弱,因此,国内的贷款银行大都倾向于直接借贷给境内公司,例如境内集团公司A或其并购平台公司B,而不愿意直接贷款给其境外SPV。 并购贷款项下担保的设置 根据《并购贷款指引》规定,并购贷款必须设置担保。在笔者所经办过的海外并购贷款项目中,以前述图示为例,无论实际的借款人为B公司,还是境外的SPV,贷款银行一般都倾向于要求A集团公司就并购贷款提供母公司担保,同时,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适用法所允许提供的所有担保,例如各层级的股权质押、资产抵押等其他担保。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对外担保”仍要求前置审批,因此如果海外并购贷款项下的借款人是境内的A集团或B公司,则可能不涉及“对外担保”的审批问题;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并购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内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在境内外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我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我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专业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和行业整合,支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走出去”。重点支持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的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审慎支持民营企业并购、跨行业并购。 第五条我行叙做并购贷款应积极开展相关财务顾问业务,通过参与并购过程促使并购交易有利于我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以及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我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充分发挥我行多业并举、海外机构网络广泛的业务优势,加强业务联动。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本要求 第七条我行并购贷款风险控制指标: (一)全行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行业的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10%(制造业可按二类子行业计算);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的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10%; (四)贷款金额在并购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例不应超过50%; (五)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期限在5年以上的,单独报总行批准。 第八条我行授信支持的并购交易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真实的并购交易背景;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目的清晰,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九条行业政策:开展并购贷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拥有充足的实物资产或不可替代资源型资产的行业的并购,如资源型行业(采矿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行业(如基础设施、公路、电力、港口等)、趋于高集中化经营管理的行业(如钢铁、水泥等)、具有较强资产变现能力的行业;审慎支持其他类行业。

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分析

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分析 摘要 信贷风险历来是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最主要的风险形式,是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防范与控制的主要对象和核心内容。银行信贷业务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及其控制也一直是商业银行最为关注和棘手的问题。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特别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重较高,国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暴露尚不充分,且面临的风险有加大的趋势。在经营中出现了资本充足率下降,银行的抗风险能力降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国内商业银行将受到更多的国际国内因素冲击,承受更多的内外风险,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问题突出导致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增大,影响我国经济金融的稳定发展.再加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些缺陷,导致金融抑制现象长期伴随中国经济生活的现实之中. 要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强化全面信贷风险防范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策略研究既有理论探讨价值,又有实际现实意义。 在这种严峻的形式下,是否能很好的处理信贷风险,关系到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但只要各家商业银行树立稳健经营理念,坚持"三性"有机统一;构筑以人为本工程,健全贷款责任制度;实施客户授信管理,不断优化贷款结构;完善信贷内控制度,防范业务运作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促使质量关口前移,将很好的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和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本文根据金融发展理论和银行信贷管理的实践,对当前建设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一系列信贷风险管理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防范措施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概述 1.银行信贷风险的含义 银行信贷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在银行的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实际收益结果与预期收益目标发生背离,有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信贷风险是指借款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归还信贷本息而使银行资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主要以三种常见形态存在于商业银行中:一是赔本风险;二是赔息的风险;三是赔利风险。 2. 信贷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只要有信贷活动存在,信贷风险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确切地说,无风险的信贷活动在现实的银行业务工作中根本不存在。 (2)隐蔽性 信贷本身的不确定性损失很可能因信用特点而一直为其表象所掩盖。

2020年(并购重组)并购贷款风险指引

(并购重组)并购贷款风险 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 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4号 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

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分析

中文摘要 从20 世纪90 年代末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城镇居民消费、投资的热情不断升温,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呈现了快速发展的势头。个人信贷业务持续发展,促使其余额不断上升,这说明当前我国的个人信贷业务已进入市场高速成长期,并使个人信贷成为了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由于个人信贷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属于新兴业务,对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还没有现行的模式可以利用,也没有形成完整而独立的体系,而只是作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由于国内银行业相对落后的管理体系,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不断发展的现状下,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对于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要求,需要对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的改进和完善。本文通过分析个人信贷当前现状,以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现状,并结合国际和国内商业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以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理论为基础,归纳和总结出了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并根据其现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同时选取了邮政银行当前开办的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为案例,研究个人信用贷款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模式,主要包括建立信贷管理文化,转变经营管理模式,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提高个人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定价机制等等观点,以此探讨商业银行未来的个人信贷与风险控制的模式。 关键词:个人信贷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1 绪论 1.1 背景与意义 银行是以信用为基础而存在的高风险行业,如何控制信用风险是银行风险研究中最具挑战性的课题。当前商业银行在信用、市场、操作风险领域面临各种风险,但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是信贷资产、收入来源也主要是利息收入。所以信用风险是银行所面临各种风险中的最主要的风险,信贷风险管理也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意义重大。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随之而来的消费观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信用消费从被小部分人所接受,直至当前成为消费的重要形式之一。个人信贷业务是随着信用消费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信用消费的发展而发展,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重大的拉动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住房和汽车按揭等个人信贷业务迅速发展,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重要方面。 伴随着个人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个人信贷业务己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的项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预防措施主要为公司企业贷款风险的预防服务,对一个人信贷业务所蕴藏的风险虽然为商业银行所认识,但并不如对公司信贷业务般重视,而且由于个人信贷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属于新兴业务,也没有现行的模式可以利用"当前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的研究成果,大多是从对于行业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当一前的现状是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而是作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部分出现的,其理论也是零散的分布。 个人信贷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通过对风险的辨识、分析、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代价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是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活动的核心。商业银行通过对独立的个人信用历史的评估,透明的授信过程,功能齐备的信贷资产管理,周密的风险监管等措施,实现对风险的预测和控制,从而将拖欠偿还贷款的人数和金额控制在最低程度。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则由于国内银行业相对落后的现实,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不断发展的现状下,

并购贷款尽职调查报告

关于某某有限公司申请XX万元并购贷款的 《尽职调查报告》

目录 尽职调查报告的编制说明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说明 第一章申请并购贷款内容概要 第二章并购项目、并购主体内容概要 第X章尽职调查报告正文 第四章本次并购贷款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控制第X章本次并购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 第六章尽职调查报告结论

尽职调查报告的编制说明 1. 编制依据: 本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根据中国银监会《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某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并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及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附件、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编制。 2. 本报告编制的基础: 本报告的编制建立在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上,建立在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编制的尽职调查报告《初稿》上,由某某共同完成。 3. 本报告编制目的: 本报告适用于某某银行对借款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XX万元并购贷款的审批,不适应于其它的目的。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说明 1. 尽职调查的目的: 掌握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 2. 尽职调查的范围: 本尽职调查的范围涉及借款人(或申请人/收购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抵押人(或被收购人/目标企业)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保证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3. 尽职调查方式: 采用查阅、访谈、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 查阅的主要渠道包括: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通过工商税务查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可靠渠道搜集相关资料。 .. 访谈是指通过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销售、内部控制等部门的负责人员进行对话和访谈,从而掌握企业的最新情况,并核实已有的资料。 .. 实地调查是指到企业的主要生产场地或建设工地等业务基地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可包括生产状况、设备运行情况、库存情况、生产管理水平、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人员工作情况等内容。 .. 信息分析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性意见。 .. 印证主要是指通过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和验证,从而确认查阅和实地调查结论的真实性。 .. 讨论主要是指讨论尽职调查中涉及的问题和分歧,从而使尽职调查人员与企业的意见达成一致。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趋势展望[1]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趋势展望 经过十几年发展,中国个人贷款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9年信贷井喷更是让个贷也进入了超常规发展轨道。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全国金融机构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达到555398亿元,2009年一年以上新增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为1.6万亿元,其中个人消费性住房贷款新增超过1.4万亿元,年末余额同比增47.9%,增速比上年末加快37.4%。 一、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现状 一是业务品种由单一趋向多样化。除了按揭房贷业务之外,各家银行也在其他个贷业务品种上下工夫,商业银行在个人贷款业务结构上越来越多元化。业务品种发展的创新,显示了部分银行个贷业务政策的差异化,不断开拓新的市场,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 在车贷业务方面,2009年深发展的车贷业务,新增超过60亿元,增幅超过180%;在个人经营性贷款方面,除了民生银行2010年重点投放“商贷通”之外,招商银行2010年初也及时增加了一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新产品“商铺贷”;在个人信用贷款方面,光大银行沈阳分行在业内率先推出的“先保险、再放贷”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客户在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银行就可以提供小额无抵押信用贷款。 二是个人房贷业务不断创新。以前各银行的房贷业务还款方式时间利率等都比较固定单一,客户没有多少比较选择的余地。目前,各银行已经充分认识到要以客户需求为基础来设计房贷产品,从利率调整到房贷组合,从还贷方式到客户需求,不断创新房贷产品,对购房所提供的贷款业务越来越人性化,也更符合市场需求。 建行作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大行,业务创新方面较为突出。一方面,建行在个人贷款方面推出增值服务。建行推出的“存贷通”个人贷款增值账户业务最具创新特色。其基本功能为:建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将其贷款代扣账户申请设定为“存贷通”增值账户后,账户内存款高于3万元时,建行自动将其中一定比例的存款在不支取还贷的情况下视同提前还贷(账户存款余额不变),客户实际利息支出减少;而在客户需要资金时,可随时提取“存贷通”增值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存款(包括被视同提前还贷的部分),灵活方便。“存贷通”个人贷款增值账户业务适用于在建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未还清,信用良好,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还款方式采用按期还款(非一次性还款)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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