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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主要有:

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③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④宗教信仰自由。

⑤人身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⑥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⑦通信自由。

⑧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⑨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⑩受教育的权利。

⑾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4、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5、计划生育。

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某些条件下,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它说明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合一性,这种合一性也体现了二者的一致性

在人剥削人的社会里,剥削阶级占有生产资料,从而享有各种特权,他们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里,“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分离的,而是一致的。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在我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是指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享受什么样的权利,就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存在。所谓无权利的义务,指公民履行了义务,就应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需要,要实现权利的保障,不允许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的现象存在。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权利和义务本身是相互依存的

2、某些权利和义务具有双重性

3、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

一、名词解释

1.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

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和内部结构体系,权利首先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这种分类的基础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特点,即宪法的价值源于基本权利的存在,它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现代世界各国通常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基本权利亦称之为宪法权利。一般在宪法律规范中确定的基本权利都是重要的、根本性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是通过公民的自主性活动而得到实现。公民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第二,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公民概念的外延大于人民概念,不仅包括人民,而且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公民是个体概念。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他表示个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即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简答、论述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答:(1)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第一,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因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第二,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权利是有机组成的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是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

第三,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增加新的基本权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权利都要经过慎重的选择与判断。从宪法运行的基本过程而言,基本权利具有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功能与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动社会发展。因此,社会发展的变化不轻易改变基本权利的结构与内容,这也是宪法保持其稳定性的基础。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是确立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因素,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

第四,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宪法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由于基本权利反映了国家保护的公民基本的权利要求,是人的主体意志的体现,与做人的资格有密切联系。当国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专有权利,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别人,否则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在政治生活领域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公民可以放弃或者依法选择适宜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其基本权利。

第五,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基本权利作为宪法上的最高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在主要的、基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以保障公民宪法地位。有关基本权利的综合性将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作进一步的分析。

总之,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

(2)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quot;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

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quot;以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3、简述基本义务的特征。

答: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第二章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的概念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具有综合性。 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

务的一致性。 公民和人民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既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了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当家作主",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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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 (二)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以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后的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②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③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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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9、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1、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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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的现状却令人堪忧。尤其是2013年的唐慧用了六年的时间来维权并导致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最终被废除,因此我国的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由唐慧案引发的关于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唐慧因女儿被强奸、强迫卖淫而走上了长达六年的漫漫诉讼过程,但最后获得了胜诉判决,导致活跃了56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最终废除,同时也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这不得不引发我们每一位中国法律人的思考,希望这一制度的废除,能真正激活宪法人身自由的保障,使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都能切实享有人身自由这一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最基础的自由。[1] 田伟教授在“唐慧因上访被劳动教养案--人身自由与法律保留”一文中谈到,对于这个案件,我们应该把出发点放在劳动教养制度的合宪性即劳动教养相关的法规范本身是否合宪上。劳动教养是对我们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最大限制,因此其是否合宪是我们首先考虑的问题。由于劳动教养制度既不符合形式法律保留又不符合司法保留,更为重要的是此制度也不符合程序保留,所以整个劳动教养制度都因为不符

合宪法的精神而被废除。 二、我国公民人身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人身自由,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制度还不够完善,有待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第一,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肆意践踏公民权利野蛮执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嫌疑人有“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你的呈堂证供”的保障,这有利于监督执法工作者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执法。它赋予疑犯沉默权,并时刻提醒着被警方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句话在表达法律有它尊严一面的同时,还充满了对人性的关爱。但是,自古以来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始终是有限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真真切切的体现了我国犯规嫌疑人的人权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2] 第二,弱势群体想要通过我国宪法保护自己相关权益的可能性总是比较小。虽然我国宪法从第三十二条到五十条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但是总有涉及不到的内容,因此往往使得权利很难得

宪法规定的公民6大权力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公民6大权力是什么 题要 我国是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国家法律赋予了我国公民所具备的权力以及应尽的法律义务。那么宪法规定的公民6大权力都有那些呢?宪法规定公民需要承担的六大义务又是什么呢?下面有小编来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大家对权利义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我国是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国家法律赋予了我国公民所具备的权力以及应尽的法律义务。那么宪法规定的公民6大权力都有那些呢?宪法规定公民需要承担的六大义务又是什么呢?下面有小编来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大家对权利义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宪法规定的公民六大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补充:特定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六大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1 隐私权的概况 1.1 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最早起源于美国的19世纪末,经过100多年的历史发展其内涵不断丰富和扩展,并且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对于隐私权概念的界定,每个国家,每个地区和每个学者因各自的历史传统、风俗条件以及认识和观察的角度的不同,对隐私权的概念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本人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并且对他人的介入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1.2 隐私权的特征 1.2.1 隐私权具有专属性 隐私权为属于人身权部分,应当专属于自然人,不能转让给他人。因此,我们应当对隐私权进行有效的保护,防止隐私权被侵害,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权,这也是我国宪法上的要求。 1.2.2 隐私权具有秘密性 隐私权之所以称为隐私,是因为其具有秘密的特性,属于隐私权人的个人隐私,不被他人了解和熟知的权利。其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隐私权内容具有秘密性,隐私权人对其具有绝对的权利,希望为自己所有,并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第二,就是当隐私权被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时候,有请求他人排除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1.2.3 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 隐私权是隐私权人享有的权利,为权利人所独有,他人不能对其权利的行使进行干涉和妨碍,因此,本权利专属于权利人所有,并具有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因为隐私权专属于隐私权人,因此权利人对其权利享由放弃的权利,只要此种放弃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就应该认为是合法的。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隐私权研究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起步比较晚,水平不高,不能很好的起到保护公众权利的效果。90年代之后,由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文化也广泛的传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逐渐收到重视,大量涌现许多关于隐私权的著作。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隐私权不断的丰富和完善,并且由一般部门法的保护,逐渐转向宪法与行政法的保护。 2.2 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是研究隐私权最早的国家,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也比较完善。20世纪90年代,美国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美国又于1928 年的判例中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宪法层面上的权利。随后美国的隐私权的研究又不断的发展,经过许多的争议以及经历了一系列关于隐私权的宪法判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在1973 年的“禁止堕胎案”以后,正式明确了隐私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德国队隐私权的研究也比较早,并且研究水平也比较高。早在1954年德国

论中国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

论中国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 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思政一班叶玲慧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对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做出了简要的分析,提出一些应当纳入宪法之中的一些权利。 关键词 宪法尊严权利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这些权利理应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将对宪法的权威以及尊严造成极大的挑战。同时也会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典之中,虽经多次修宪但始终为能触及筋骨。所以针对一些案例,对此问题做出一些分析。 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使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更明确,保护起来更方便,可以根据宪法进行立法或者直接适用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现实等原因,

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种类规定还有不足之处,与其他国家宪法和世界公约相比,我国宪法对一些基本权利还没有规定,因此在宪法中增加一些公民基本权利很有必要。记得2009年十大宪法案例中有个“躲猫猫”事件。大致是说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对于这件事,可以反映出一系列宪法本身存在的漏洞。第一,是关于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包括宪法保障、法律保障。因为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仅仅是依法羁押人犯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羁押并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以后,他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等都应该受到保障。李荞明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使法院宣告他有罪,他的生命权、健康权仍然要受到保障,而保障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存在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公民触犯了法律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不能够剥夺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权,然而李荞明只是受犯罪嫌疑暂时被羁押而已,他涉嫌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都没有确定,却遭到了非人的待遇,乃至死亡,其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已经在“躲猫猫”事件当中被践踏殆尽。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的说法,李荞明是被看守所的一个牢头、狱霸,以玩游戏的名义殴打致死,《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看守所里,有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怎么会出现严重的伤及、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游戏呢?所以其中反映出坚守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集中的问题是政府的责任担当。比方说,管理层的疏松,以及玩忽职守,基宁咸看守所的管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很多,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助长了牢头狱霸的这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 " 当家作主" ,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 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 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 1994年底,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

人身自由权

论人身自由权 概念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特点: 一是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申诉、控告、辩护的自由。如果以强制、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做出错误的决定,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 二是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三是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就是侵权行为。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公民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四是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身自由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有: (一)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二)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方式有哪些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范文最新推荐------------------------------------------------------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 1 / 8

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

试论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公民的那些权利

试论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公民的那些权利 【内容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构建了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利的正确行使从而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宪法法律效力保障体系权利自由权利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规定公民权利的意义,就在于国家通过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对公民权利以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作出明确的规定。 人宪法的立法意义上看:首先、宪法应当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其次、宪法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第三、国家机关按宪法的要求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第四、构建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 宪法应当规定公民的权利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概括为:(1)政治权力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 宪法的规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其真正实现,有赖方方面面的努力和不断完善。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当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得不到司法保障或保障不力,那么这种司法保障机制就必须进行检讨、革新。因为当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无力阻止这种侵害行为发生时,公民权利的实现就难有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就被搁置起来。 比如:2014年6月,我们在通渭义岗乡进行“双联”活动中发现,刘某有一个非婚生育的孩子,孩子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没有报上户口,到了7岁,应当上学的年龄,由于没有户口而无法上学,学校也不给报名,多次反映仍得不到解决。 我认为,这个案例违反了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刘某的这个孩子虽然是非婚生育,家庭应当接受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但我们必须承认这个孩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当平等的享受受教育的权利。显然当地教育机构的做法没有让孩子平等接受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 这一案例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展开: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 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利的正确行使从而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不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还规定国家机关保护公民权利的任务,使公民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宪法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国家权利来自于人民,凡不是由公民政治权利授

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姓名:蒋学攀学号:201311201102 专业班级:法学131班指导教师:张淑岚 摘要 人身自由权,是每一位公民一出生就具有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宪法被制定之初,就被赋予了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神圣职能,因而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尽管有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宪法如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1789年法国《人身自由权宣言》第7条明确规定:“除非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2.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3.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4.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等。” 《人身自由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是对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最低要求,为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侵权表现形式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要消灭特权。特权是公民平等权可能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的干部自视为不受法律的约束的“特殊公民”,他们不但不守法,而且还以权谋私,徇情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者。由于他们地位的特殊性,公民误认为他们有些特权,不敢问,甚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也误认为应该如此。事实上,公民权利是平等的。一个人无论职位高低,都要遵守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有的妇女在家庭关系上不能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处于男尊妇卑的地位,她们在家庭重大事项中没有发言权,经济上没有掌管

和使用权。她们有的甚至成为只有干活的义务而不能享受平等权利的“奴隶”。 在遗产继承上,女儿往往没有得到与儿子同等份额的遗产继承,甚至被剥夺了继承权。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如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 在一些农村,妇女不能同男子一样平等地分得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 在一些工作、企事业单位中,女职工不能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干同样的活,所得工资和奖金却要少些。在一些单位,裁员下岗时,往往女职工被裁员下岗得多些。如此等等。 上述些情况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利。 因此,公民在平等权被侵犯时,要懂得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讲义)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同样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 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两方面: (一)政治权利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现详细介绍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这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隐私权有关 隐私指的是是指涉及个人心理、生理以及对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隐私权是指公民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必须遵循的共同生活准则。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有关规定如下:随意揭露他人的隐私,使他人精神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为了达到打击陷害他人的目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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