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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内蒙古Ⅹ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JLFD-209.06-49-2014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目次

前言 .....................................................................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2)

6 检查与考核 (12)

前言

本标准根据内蒙古Ⅹ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发电”)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公司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同时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代替Q/JLFD-209.06-49-201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全监察部

本标准起草人:高润宽

本标准修改人:陈荣

本标准审核人:齐建军

本标准复核人:戴新

本标准批准人:安宏文

本标准于2011年8月首次发布实施,2013年9月第一次修编,2014年6月第二次修编。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ⅩⅩ发电消防管理职责、内容与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ⅩⅩ发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26860-201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GB2616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DL5027-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Q/BEIH-217.10-07-2013 《消防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三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级消防安全管理,以本企业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二级消防安全管理,以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三级消防安全管理,以各运行值长、班组长为本运行值、班组第一责任人。

3.2 四大

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

3.3 一级动火区

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例如:燃油库(罐)区、燃油泵房及燃油系统、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油码头、制氢站及氢气系统、天然气升压站及天然气系统、汽轮机油系统、蓄电池室、控制室、调度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及各子公司确认的一级其它部位和场所。

3.4 二级动火区

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4 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

4.1.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考核。

4.1.2 负责对消防管理工作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2 各单位、部门

4.2.1 负责执行本规定,并组织本部门、单位相应标准的制定。

4.2.2 监督、检查本部门、单位消防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总则

5.1.1 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公司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1.2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5.2 机构及职责

5.2.1 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5.2.1.1 认真贯彻国家、行业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5.2.1.2 组织制定公司消防管理标准。

5.2.1.3 部署各部门、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5.2.1.4 组织公司内防火隐患检查,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2.2 接受当地政府及集团公司的消防安全监督,并对本企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承担直接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5.2.2.1 一级消防安全管理,以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厂防火隐患检查,落实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主抓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2.2 二级消防安全管理,以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2.3 三级消防安全管理,以各运行值长、班组长为本运行值、班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运行值、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2.4 各级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相结合,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群众化。

5.2.2.5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并设消防主管人员,负责协调处理企业内外消防业务,制定修改消防规程,编写企业各类消防管理制度,行使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培训、

考核等职责,全面负责企业消防人员、设施、装备、器材的管理工作。

5.2.2.6 公司所属各部门设由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并设防火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及相关人员与队伍的消防培训及相关设备运行、检修、维护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2.7 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各部门、专业、班组、岗位应有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义务消防员不少于百分之七十)。义务消防员应掌握基本的防火常识,会使用救生器材,会报火警,会操作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5.2.3 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5.3 消防安全管理

5.3.1 公司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5.3.1.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3.1.2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3.1.3 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5.3.1.4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3.1.5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3.1.6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3.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3.2 发电企业、易燃易爆物品的供应销售企业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5.3.2.1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2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3.2.3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5.3.2.4 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3.3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或委托消防队伍,消防人员及消防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市消防机构审批、验收。

5.3.4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规程、火灾扑救预案及应急疏散预案。各应急处理预

案由消防主管负责制定,由安监部门负责审核,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消防制度、规程,火灾扑救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每年进行补充、修改。

5.3.5 发电企业、易燃易爆物品的供应销售企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详实、全面反映企业消防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企业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5.3.5.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5.3.5.1.1 企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5.3.5.1.2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5.3.5.1.3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5.3.5.1.4 消防安全标准。

5.3.5.1.5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5.3.5.1.6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5.3.5.1.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5.3.5.1.8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5.3.5.1.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3.5.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5.3.5.2.1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5.3.5.2.2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5.3.5.2.3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5.3.5.2.4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3.5.2.5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5.3.5.2.6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5.3.5.2.7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5.3.5.2.8 火灾情况记录。

5.3.5.2.9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 5.3.5.2.2 项~5.3.5.2.5 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5.3.5.2.6 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5.3.5.2.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

员等。

5.3.6 公司将本企业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5.3.7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设计、施工应遵循《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中的防火设计的有关规定,并经当地政府消防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电缆的敷设及孔洞的封堵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3.8 所有生产及经营场所消防器材配置必须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按照《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

5.3.9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防火重点部位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参加部门及公司举办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5.3.10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5.3.11 建立消防检查管理标准,公司每月组织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限期整改。防火重点部位实行公司月检查,部门周检查,班组日检查,工作人员班前检查的安全巡检制度。重大节假日期间,公司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5.3.12 定期举行消防培训和消防活动,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少于一次。

5.4 防火重点部位动火管理

5.4.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存放区、油罐区、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升压站、氨储存区、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公司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5.4.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防火重点部位要悬挂明显的禁烟禁火的安全警告标志。油罐区、制氢站、氨区、升压站建立

严格的出入制度,履行人员进、出登记手续。

5.4.3 防火重点部位的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公司Q/JLFD-209.06-50-2014《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5.5 发电厂和升压站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

5.5.1 一般消防措施

5.5.1.1 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及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

5.5.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5.5.1.3 升压站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与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队连通并保持畅通。

5.5.1.4 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5.5.1.5 电力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它用。现场消防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消防主管及其消防负责人,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消防铲和消防斧把上应涂红色。

5.5.1.6 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装置,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5.5.1.7 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生产现场不准吸烟。

5.5.1.8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5.5.1.9 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

5.5.1.10 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罩壳。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油管道附近的热管应包铁皮。油管道应尽量避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上方。

5.5.1.11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积粉。

5.5.1.12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

5.5.1.13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5.5.1.14 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

5.5.1.15 生产现场应及时清除用过的擦拭材料,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5.5.1.16 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定期清扫并限期整改。

5.5.1.17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的规定。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

5.5.2 一般灭火规则

5.5.2.1 发电企业生产人员应熟知火警电话号码。

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报火警和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启动报警灭火。火灾报警要点。

5.5.2.1.1 火灾地点。

5.5.2.1.2 火势情况。

5.5.2.1.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5.5.2.1.4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5.5.2.2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因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5.5.2.3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5.5.2.3.1 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长担任。

5.5.2.3.2 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5.5.2.4 发电企业的负责人、防火责任人,保卫、安监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5.5.2.5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

5.5.2.6 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护火灾现场。

5.5.2.7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5.5.3 灭火设施

5.5.3.1 灭火剂的选用原则

5.5.3.1.1 灭火的有效性。

5.5.3.1.2 对设备的影响。

5.5.3.1.3 对人体的影响。

5.5.3.2 全部工作人员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部门、工作场所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5.5.3.3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本企业的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5.5.3.4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5.5.3.5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5.6 消防设施与产品管理

5.6.1 消防设施按专业、使用性质、分布差异、在防火灭火中的作用进行分类,系统化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5.6.2 每个消防设施系统应造册登记,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试验、保养、维修,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5.6.3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6.4 进入公司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入公司的消防产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并经消防主管查验和备案后投入使用。

5.6.5 火险隐患、消防设施缺陷管理

5.6.5.1 公司员工必须遵循“有火险必须整改,有缺陷必须消除”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5.6.5.2 火险隐患根据现行的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确定,消防设施缺陷应根据现行的消防设施设计、运行、操作等技术要求确定。

5.6.5.3 火险隐患分为重大火险和一般火险,按有关消防法规解释划分。

5.6.5.4 发现火险隐患由消防负责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告知责任部门负责人,限期整改。

5.6.5.5 消防设施缺陷的管理工作要纳入缺陷管理系统中。

5.6.5.6 “火险、消防问题整改通知书”具有时限性、措施性、责任性。

5.6.5.7 火险隐患整改完毕后,必须经消防负责部门验收,并有安监部门负责人签字。5.6.5.8 对无故拖延不按期整改的,安监部门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考核。

5.6.5.9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险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公司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5.6.5.10 对于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5.6.6 特殊消防设施必须经相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5.6.8 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定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及其他紧急报警系统进行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特殊消防设施必须委托有建筑消防自动设施检测资格的机构每年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6.9 特殊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

5.6.10 特殊消防设施检修与维护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

5.6.11 特殊消防系统大修或改造后必须经相关消防部门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6.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后,其中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应定期由专业清洗企业清洗,并做响应阀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5.6.13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每年须经消防检测。特殊消防自动喷水系统应建立定期试验制度,每年应进行喷淋试验。

5.6.14 消防给水一般规定

5.6.14.1 消防给水系统一般应独立。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并符合消防水压力的要求。

5.6.14.2 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5.6.14.3 消防给水应按不同的灭火对象所要求的消防用水的压力、流量,选用自流供水(水电厂水塔)或水泵(消防泵)供水、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

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5.6.14.4 消防给水采用自流供水方式时,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供给消防用水。

5.6.14.5 消防给水采用水泵供水时,应设置备用泵,其供水流量不小于一台主泵。消防水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5.6.14.6 消防水泵设备检修应分批进行,保证非检修的消防水泵等消防设备随时启动。5.6.14.7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6.14.8 变压器或高压电气设备设置水喷雾系统的喷头及消防水管均应接地,可与电厂、升压站的接地网连接。

5.6.14.9 消防泵房与油罐之间最小距离,应根据油罐的容积选择,不得小于 15~30m。5.6.15 室内、室外及电力设备消防给水应满足《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

5.7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5.7.1 公司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7.1.1 组织结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5.7.1.2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5.7.1.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7.1.4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7.1.5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5.7.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5.7.3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部门、个人都应当无偿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5.8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8.1 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工作日程,保持制度化,结合社会形势、生产状况、季节变化、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开展不同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要使公司全体人员掌握“三懂四会”消防知识,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自查整改火灾隐患;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之火。

5.8.2 定期及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职业培训教育。

5.8.3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5.8.3.1 公司的各级消防管理人员。

5.8.3.2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5.8.3.3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5.8.4 外单位的施工人员及检修人员、外聘人员防火安全教育由安监部门负责。

5.8.5 公司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每年举办 1 次,消防部门对各部门义务消防员的培训每年组织 1 次。

5.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集团公司《消防管理规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规程、消防设施操作规程每年在公司全体员工中培训考试 1 次。

5.9 消防检查与奖惩

5.9.1 检查的内容

5.9.1.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5.9.1.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5.9.1.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9.1.4 灭火器材配置、消防水源情况。

5.9.1.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9.1.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5.9.1.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5.9.1.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5.9.1.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5.9.1.10 防火巡查情况。

5.9.1.1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5.9.1.12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5.9.2 奖惩与奖惩

5.9.2.1 设备部、发电部专业人员负责日常检查。未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工作,每处器材设施考核责任单位300元。

5.9.2.2 安监部安全专工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每周二、四组织各部门检查,未按照要求定期每周开展防火检查工作,每次主管安监部公司领导考核安监部300元。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发布到公司网站,限期由所属部门、专业进行整改处理。未及时完成整改考核责任单

位每条300元。

5.9.2.3 安监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未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工作,考核安监部责任人500元。

5.9.2.4 安监部定期组织、邀请消防队专业人员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培训。确定重点防火部位,每年1月底前完成,未完成考核安监部负责人300元。

5.9.2.5 重点防火部位未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部门1000元

5.9.2.6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每年两次,各部门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自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生产部门会同安监部门防火安全检查每季一次。

5.9.2.7 公司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公司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考核。

6 检查与考核

6.1 检查方法:标准归口部门按标准条款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

6.2 考核内容:《综合奖惩管理标准》。

6.3 考核部门:安全监察部。

6.4 考核时间:每年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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