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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溆浦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溆浦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溆浦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溆政办发[2009]24号

XPDR-2009-01013

各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溆浦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七日

溆浦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征收对象及主体

按照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原则,居住在溆浦县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凡违反《条例》规定的,都适用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1、征收对象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的;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3)、非婚生育的;

(4)、非法收养子女的;

(5)、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违法生育的;

(6)、谎报婴儿死亡后违法生育的;

(7)、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征收主体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征收。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按规定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乡镇人民

政府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接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监督管理。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执行协商前臵制度。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乡镇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当事人的违法生育事实、收入状况通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征收标准。未实行协商前臵制度的,不得随意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

1、征收基数。以违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男女双方上年度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或者实际收入低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计征基数。

(1)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的,按照税务、工商、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物价等涉及核定公民收入的有关部门的核定收入计征;

(2)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征;

(3)城镇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

(4)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企图在人均收入

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现居住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上年度人均工资计征。

2、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双方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每再多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3)、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逾期未补办手续违法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4)、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5)、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6)、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7)、符合规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9)、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10)、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11)、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12)、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13)、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六至八倍征收;

(14)、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15)、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

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己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16)、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负责征收或由征收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代征机关)代征收;凡未取得征收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按下列程序执行:

1、立案。征收机关或者代征机关发现公民违法生育嫌疑或者举报有违法生育嫌疑的,经征收机关负责人审核立案。

2、调查。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名,摁手印。

3、提出建议。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决定。没有委托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

4、研究决定。对呈报的征收标准建议,拟按照二至三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决定;拟按照四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5、备案。按四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程序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6、卷宗。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由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负责立卷,做到一人一卷,卷宗齐全、规范。

7、告知。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受委托征收机关应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的权利。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征收机关应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由征收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9、送达。受委托征收机关必须在7日内把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臵、邮寄等方式送达。

10、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后30天内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

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写明申请分期缴纳的期限与缴纳的数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作出《准予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能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或怀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执行征收决定。

(四)、征收方式

社会抚养费征收实行征缴分离。原则上由当事人到征收主体指定的代理银行缴款,或由所在单位代缴。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代理银行缴款的,由征收机关或委托征收机关征收。在规定时间内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转缴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征收机关直接收缴和当事人所在单位代缴的社会抚养费,原则上于当日最迟在十日内解缴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县财政局每月末将收缴的社会抚养费由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解缴县国库。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社会抚养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填写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作为征收机关缴款附件。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按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分期缴纳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计算滞纳金)。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使用范围

社会抚养费统筹调剂使用,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弥补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费用,原则上按下列顺序依次保证: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特困、倒闭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夫妻的一次性奖励。

3、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奖励。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补助。

5、征收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印制各种执法文书工本费、征

收调查取证旅差费用、支付银行手续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等支出,控制在总额的35%。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不足部分,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

用做奖励、社会保障的社会抚养费使用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具体计划,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具体业务由乡镇计生办承办),并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奖励补助对象,标准的核定、申报程序、审批手续、经费拨付形式,检查监督等,防止奖励的社会抚养费挪作它用。

(六)、工作机构

1、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站,设站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人员安排由县人口计生局内部调剂,承办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业务。主要职责:(1)、负责实施社会抚养费的全部征收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制作并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当事人所享有陈述权、申辩及申请听证权),主持听证程序,制作并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2)、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执行,包括制作并送达《准予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3)、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上解环节中的相关工作,严格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全额上缴社会抚养费,加强社会抚养费票证的管理,定期汇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负责印制各种执缴文书。

(4)、申请并协助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受委托乡镇主要职责:

①、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纳入乡镇计生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制订和执行村级的目标考核,制订和落实对联村干部,计生工作人员的奖惩。

②、负责对违法生育人员的事实认定,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按程序上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③、负责做好征收相关文书的送达工作。

④、负责对被征收入及家属进行法制教育和政策宣传,做好思想工作,动员被征收人主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

⑤、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代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及时上解结算。

⑥、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时,要协调一致,主动配合,并提供工作便利。

⑦、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和群众工作。

二、资金管理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

缴县级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社会抚养费不征收调节基金,社会抚养费不抵减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正常投入。

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管理。《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到县非税局统一领取,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应健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个案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育妇女信息系统》,如实反映每个违法和育者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报告当月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县财政局对上解入库的社会抚养费应及时核拨到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专户。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拔付、明细账,及时掌握各乡镇社会抚养费上缴、拔付(或使用)情况,并定期检查。

三、检查监督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必须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乡镇、村(居)委会每月应在政(村)务公开栏内向群众公布辖区内违法生育者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坐支社会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擅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已征的社会抚养费限期退回缴款人;无法退回的,由财政部门予以没收,上缴县财政。

(二)擅自变更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对乡镇发现本辖区有违法生育嫌疑不及时调查取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征收程序。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之前,必须送达告知书和决定书后方可征收。违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处分。

(五)违反社会抚养费票据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以征收社会抚养

费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不按照规定将社会抚养费缴入国库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七)对违法生育者怀孕期间征收社会抚养费或法律规定外的费用,甚至“放水养鱼”造成人口失控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社会抚养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九)拒绝、阻碍社会抚养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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