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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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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8?233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税局“五清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纳税服务中心、国际税收研究会:

《青岛市地税局“五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经市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青岛市地税局“五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局“五清查”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税源、税基的分析与控管,确保税收收入协调、稳定、可持续增长,根据省局《关于开展“五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青岛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清查

(一)对象和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列入清查对象:

1、2007年度入库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或收入总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

2、企业所得税贡献率较低的企业;

3、2006和2007年度没有进行纳税检查的企业。

市局二处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汇总填写《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拟清查名单》(附件1),上报省局二处,待省局审核确定后正式做为清查对象。对列入清查对象范围的纳税人,重点清查其2006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以2007年为主,特殊情况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时间安排

2008年11月将初步选定的清查对象报省局;省局确定清查对象后,2008年12月—2009年6月由市稽查局组织检查; 2009年7月进行总结。

(三)方法步骤

1、准备阶段:市局二处将初步选定的清查对象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局,待省局审核确定后下达市稽查局。

2、实施阶段:2008年12月份开始,2009年6月30日前结束。在此期间内,由市稽查局对省局审核确定的清查对象逐户进行检查,并在2009年2、

3、

4、5月底前根据稽查进度填写《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清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市局二处。

3、总结阶段:清查结束后,由市稽查局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管理建议等方面进行总结,并填写《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清查情况统计表》,于2009年7月4日前报市局二处。

此项清查由市局李钢副局长负责,二处牵头组织,市稽查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切实做好税费信息比对情况清查

(一)对象和范围

对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但未申报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的纳税人(包括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涉外企业),市局依托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定期接收总局和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提取地税部门的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的征收信息,利用税源数据分析比对软件,

将税费信息与“三税”入库信息逐户比对,对疑点情况归纳分类,分配核查任务、组织核查落实,督促城建税及附加的征收入库。清查范围是:

1、核查国税查补的增值税未及时补缴城建税及附加;

2、出口企业实现免抵增值税额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3、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办法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4、个体超定额开具发票部分未补缴城建税及附加。

(二)时间安排

1、2009年1月,市局完成2006—2007年度数据比对工作,生成差异明细信息,向基层局发布;2009年2月,市局完成2008年数据比对工作,生成差异明细信息,向基层局发布。2009年4月,各基层局完成上述比对疑点核查,并将核查落实情况报市局一处。

2、2009年5月,市局完成2009年1季度数据比对工作,生成差异明细信息,向基层局发布。2009年6月,各基层局完成上述比对疑点核查,并将核查落实情况报市局一处。

3、2009年8月,市局总结数据比对核查工作,完善定期比对核查制度,建立核查比对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方法步骤

1、信息采集处理。市局定期接收总局和国税部门传递的增

值税、消费税数据,借助数据分析比对软件,适时与城建税及附加申报缴纳信息进行逐户比对,自动查找税收差异疑点。同时,将疑点情况进行分类,对国地税户籍不匹配、未申报缴纳城建税及附加、未足额缴纳城建税及附加、超缴城建税及附加等疑点情况,分单位明细列示。

2、清查任务分配。将各类明细疑点信息分配基层征管单位核查,明确核查时限和反馈要求。市局应优化完善两税比对软件,充实核查任务的自动清分功能。

3、疑点情况核实。基层局按照清查要求,通过核对企业纳税信息、实地到户检查等方式进行逐户调查、核实。对已经征收入库的说明情况;对未征收入库的税款,及时督促入库;对偷逃税款的依法处理。

4、组织税款入库。对户籍差异导致未缴税款的,落实原因,限期改正并及时纳入税务登记;对确属未缴少缴税款的,及时组织入库;对偷逃税款的及时追缴,并依法严肃查处。

5、核实情况反馈。对户籍差异落实情况、未缴、少缴税款落实情况、多缴税费落实情况,要及时核实数据、分析原因、分类汇总,在每期税费比对工作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汇总报市局一处。

此项清查由市局李钢副局长负责,市局一处牵头组织,信息中心、计统处、国际处、征管处参与。

三、切实做好补提类税金清查

(一)对象和范围

2006—2008年三个年度内因各级组织开展税务稽查、税收检查、审计检查、评估自查需补交以前年度税款的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清查范围是:

1、纳税人发生补提类税金,缴纳入库后,只作入库核算,不做补提核算,造成补提类税金递减当年税金的问题;

2、纳税人发生补提类税金,虽已补提缴纳,但通过少计提当期税金,纳税人发生补提类税金递减当年税金的问题;

3、补提税金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冲抵当期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虽进行过税收检查但没有查补税款的纳税人,不在清查之列。其中,2006—2008年三个年度,是指实施各类税收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或处理决定的年度,不需考虑所查补税款的所属年度。

(二)时间安排

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对清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清查工作的各项准备;2009年1月15日前完成企业自查;2009年1月16日开始清查,边清查、边整改、边入库,5月底前完成全面清查;2009年6月10日前总结验收。

(三)方法步骤

1、查前准备阶段:市局对清查人员实施师资培训,为清查工作做好技术准备。市稽查局对2006—2008年稽查查补出税款

的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补提类税金清理检查清册》(附件 3 )。黄岛、崂山、城阳、保税区分局和五市地税局对本局2006—2008年稽查查补出税款的纳税人填报《补提类税金清理检查清册》。各基层局对2006—2008年纳税评估、审计过程中查补的税款也填报《补提类税及清理检查清册》。以上《补提类税金清理检查清册》于2009年1月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对稽查局填报的《补提类税金清理检查清册》,由市局征管处转相关基层局。

2、企业自查阶段:各基层局根据《补提类税金清理检查清册》中登记的清查名单,下达自查通知,要求纳税人据实填报《补提类税金自查核实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提交书面自查情况报告(附件5)。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将自查报告装订成册。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帐务、缴纳税款的,原则上只作补税处理,但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拒绝自查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在此阶段,各基层局要将《补提类税金清理检查清册》录入清查软件。

3、全面清查阶段:清查人员根据《补提类税金清理检查清册》和《补提类税金自查核实情况登记表》的有关情况,结合纳税人当年度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案头对比分析,查找疑点。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实,逐笔核实自查情况,填制《补提类税金自查核实情况登记表》“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发现问题的还要进行补充说明,并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在清查中发现

纳税人以查补税金抵顶当年税金的,按偷税处理。清查过程中要做到边清查边入库,边清查边整改,确保清查效果,实现规范管理。对清查出的税款,将完税凭证复印后装订成册。每月底集中录入《补提类税金清查情况统计表》。在清查过程中,各基层局应及时总结典型案例上报市局征管处,市局将对各单位上报的案例进行汇总刊发。全面清查工作结束后,清查单位要对清查结果进行统一审核,并集中录入《补提类税金抵顶入库情况统计表》(附件6)中。

4、总结建制阶段: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应进行总结分析,一方面分析总结纳税人故意混淆补提类税金于当期税金的手段和方法,另一方面分析总结我局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断档和缺位问题。总结报告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总结报告应说明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6月上旬,省局将组织专人,按不低于清查对象2%的比例组织复查,对我局清查质量进行评估验收。

各基层局税收管理员应建立《纳税企业补提往年税金登记台帐》,健全纳税企业补提类往年税金户管档案;各基层局应根据台帐记录情况,不定期对纳税企业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此项清查由市局孙辉业副局长负责,征管处牵头组织,市稽查局,市局法规处、信息中心参与。

四、切实做好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企业清查

(一)对象和范围

2006年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的企业,重点是因债转股、改组改制、承租变更登记等原因未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但企业所得税已转移管理归属的企业。

市征收局、市南分局、市北分局、四方分局、李沧分局应于2009年1月5日前将各自辖区内2006、2007年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企业名单(见附件7)报市稽查局综合业务处,市稽查局将从中各选取2户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各市地税局、黄岛分局、崂山分局、城阳分局应于2009年1月5日前将各自辖区内2006、2007年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企业名单报市稽查局综合业务处,并由所属稽查部门选择2户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企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名单于2009年1月5日前报市稽查局综合业务处。

重点检查期限为自转移时前二年的纳税情况,2006年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的企业检查期限为2004年和2005年;2007年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的企业检查期限为2005年和2006年,遇有重大问题可以追溯至以前年度。

(二)时间安排

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2009年 4月前各级稽查部门完成清查工作;6月前完成总结整改工作。

(三)方法步骤

1、准备阶段:根据省局工作方案的要求,2008年12月底

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统计辖区内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的企业名单,对清查范围内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企业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分类,确定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的企业重点检查名单。

2、调查阶段:2009年 1-4月为各稽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工作阶段,各稽查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清查组,根据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的转移管理归属企业名单确定的检查名单,依法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市稽查局将加强工作调度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清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问题。

3、认定阶段:2009年 5月各稽查部门审理认证工作阶段,各稽查部门组织对稽查部门检查认定工作报告及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对照现行政策规定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对转移管理归属企业存在未结清税款的,由各稽查部门依法追缴入库。

4、总结阶段:各稽查部门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撰写清查工作报告,将《转移管理归属管理企业税务稽查情况统计表》(附件8)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市稽查局。清查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清查的组织和实施情况;辖区内转移管理归属企业基本状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通过检查应补征的税款及处理结果;强化税源管理的工作建议等。

此项清查由市局段家骏副局长负责,市稽查局牵头组织,市局二处、征管处、法规处参与。

五、切实做好地方税收减免政策执行情况清查

(一)对象和范围

所有涉及地方税收的减免税政策,包括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全部纳入清理检查的范围。本次对2006至2008年度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查,重大问题追溯以前年度。重点清查以下7个项目、税种和政策执行情况:

1、备案类、税基类减免税;

2、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具体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亏损弥补,劳服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5、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福利企业、学校、医院、保险公司的税收减免;

6、当地政府部门违规批准的减免税;

7、地税机关内部的减免税管理情况。

其主要内容是: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地税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3、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4、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地税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

5、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6、应独立核算减免税的,是否独立核算;

7、应调查核实的,地税机关是否调查核实;是否有减免税台帐;是否按规定登记、统计和核算;减免税档案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完备;

8、减免税受理、审核、审批、管理责任是否明确和落实;是否制定和执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

(二)时间安排

1、2009年1月4日-3月20日各基层局对包括基层局、市局权限在内的减免税情况完成自查;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对属市局权限的减免税按分工完成自查。自查期间,市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各相关业务处对基层局自查情况进行指导,协助各基层局把握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基层局在2009年3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总结及《税收减免政策清查情况统计表》、《减免税统计表》、《财产损失审批统计表》、《弥补亏损情况统计表》(附件9—12)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属市局权限的单独填报)。

2、2009年3月23日-4月30日,市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各相关业务处从基层局抽调人员组成2个清查组,对各基层局进行互查(互查工作安排另行通知)。2009年6月25日前,市局将检查情况总结及《税收减免政策清查情况统计表》、《减免税统计

表》、《财产损失审批统计表》、《弥补亏损情况统计表》报省局。

3、2009年5月开始,迎接省局重点抽查。

(三)方法步骤

1、清查的方式:单位自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网上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查内部减免税管理资料与查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相结合;查处问题、规范管理与堵漏增收相结合。

2、清查的方法:

(1)对重点清查项目、税种和政策执行情况全面检查;

(2)对市局、各基层局审批的减免税全面复查;

(3)对备案类项目全面清查。

3、清查问题的处理:

(1)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批确认而享受减免税(扣除等)的,依法追缴税款并处罚;

(2)对未提请备案,地税机关没有备案登记的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自行减免的,依法追缴税款并处罚;

(3)对虽经审批但经检查确认审批有误的,依法追缴税款;

(4)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而享受了减免税的,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5、应由有权机关审批而基层主管地税机关审批的,审批错误的审批无效,依法追缴税款;审批正确的,按越权审批减免税

的有关规定处理;

6、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地税机关报告的,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罚款;

7、清查发现问题中应由税务人员承担的责任,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此项清查由市局段家骏副局长负责,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一处、二处、国际处参与。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五清查”工作,是省局2009年增收的重要措施,它对于缓解征收压力、增加地税收入必将起到关键性作用。全市地税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五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统一到省局、市局的要求上来,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各基层局要明确清查工作任务的责任人和责任科(处)室,于2009年1月5日前,将五项清查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分别报市稽查局和市局对口牵头处室。

(二)规范有序,周密组织。全市地税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省局、市局的统一部署,分阶段、按要求有序组织实施。各基层局要对每项清查工作的对象范围、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做到心中有数,精心挑选骨干力量靠上抓,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市局相关处室要认真组织业务培训,严格把握政策

界限,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依法妥善处理,及时督导税款入库。要按照省局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和资料,确保“五清查”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五清查”工作时间跨度长,涉及部门多,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统一有序、分头把关、主动衔接、提高效率”的原则,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市局牵头处室要靠上抓落实,配合处室要协同抓推进,确保“五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健全制度,严格考核。市局各牵头处室是“五清查”工作的督考责任部门,对基层局进行督导、抽查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局办公室,纳入全市地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清查工作结束后,市局各牵头处室要按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措施,使其日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

附件:1.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拟清查名单

2.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清查情况统计表

3.2006-2008年度补提类税金清理检查清册

4.补提类税金自查核实情况登记表

5.补提类税金清查自查报告

6.补提类税金抵顶入库情况统计表

7.企业所得税转移归属管理名单

8.转移归属管理企业税务检查情况统计表

9.税收减免政策清查情况统计表

10.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11.财产损失审批统计表

12.弥补亏损统计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30日印发

印2份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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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标 签】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1、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问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是否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即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优惠办法计算,其余收入合并缴税。 2、一部分单位在外地有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人的工资由青岛公司发放,并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是保险和公积金由办事处所在地缴纳,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时,社平工资是按照青岛标准还是办事处所在地标准? 答: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因此,计算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时,社平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 3、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 4、个人当月取得工资和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低于减除费用标准,在计算一次性奖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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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派发股息红利扣缴个税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所字﹝1994﹞15号 【发文日期】1994-12-03 【实施时间】1994-12-03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条款废止,第三条废止,参见《山东地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为进一步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误餐补贴免征税额的确定问题 误餐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省财政厅鲁财税字(1994)第31号文第一条规定(标准为:早餐6角,午、晚餐各1元)是指临时外出,必须在外就餐,而领取的误餐补助费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误餐补助费,应全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通过金融部门向个人代发的各种债券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除国务院批准发放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它债券利息收入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取得的法人股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界定问题 凡是股份制企业以现金、送股形式,发、送给个人法人股的股息、红利,视为个人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股份制企业以转帐形式,发、送给法人股的股息、红利,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确定,如企业代个人购买的,并将利息、红利分发给个人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关联知识: 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地税:纳税申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山东地税:纳税申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一、纳税申报基本要求 一是必须按期申报,二是必须如实申报。 1.对纳税人的申报要求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对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要求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申报内容是指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略。 第二条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完税证明的样式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统一制定。 第四条完税证明的开具有按年批量打印和依申请单张开具两种方式,其中依申请单张开具分为依申请单张打印和依申请手工开具两种方式。 第二章按年批量打印 第五条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指年度结束,地税部门核实后,为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扣缴单位的纳税人一次性批量开具年度完税证明,并由邮政部门统一寄送。 第六条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的工作流程:省局打印条件维护→税收管理员数据认定→逐级审核确认→省局打印数据导出→邮政部门打印寄送。 第七条年度结束后,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人员根据当年确定的开具范围进行打印条件维护。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应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数据认定。并注意核实以下情况: (一)扣缴单位地址和邮编;(二)纳税人姓名、证件号码、纳税情况、是否能够寄送等;(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以下纳税人不予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 (一)汇总纳税扣缴单位的纳税人;(二)已为其单张开具过完税证明的;(三)无法通过扣缴单位送达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四)证件号码等不可修改信息存在错误的纳税人;(五)虚构的纳税人;(六)将本应属于

多名纳税人的税款汇总于一人的纳税人;(七)无法为其正确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八)税务人员认为存在疑点或不应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第十条对认定过程中,扣缴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发生变化的,原主管地税机关应先对其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各级应对认定数据进行进一步审核,对认定全面并准确的,应予确认。 第十二条对邮政部门第一次寄送未送达并退至主管地税机关的完税证明,税收管理员应对其地址和邮编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及时交付邮政部门进行二次投递。 第十三条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原则上应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依申请单张开具 第十四条依申请单张开具完税证明指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开具,经核实无误后为其开具。 第十五条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为其单张开具完税证明应本人持以下资料到其扣缴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请开具: (一)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核实表;(三)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凭据;(四)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收入证明(手工开具的提供);(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无取得收入凭据的,应提供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收入证明。 第十六条为他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的,应提供委托授权资料。 第十七条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应当为其单张打印完税证明,以下情况除外: (一)已经开具过完税证明的;(二)证件号码等不可修改信息存在错误的纳税人;(三)虚构的纳税人;(四)将本应属于多名纳税人的税款汇总于一人的纳税人;(五)无法为其正确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1-03-17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

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 解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地税函[2010]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1.05 【实施日期】2010.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附件: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1、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代开发票环节已经扣缴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退还多缴的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发票货运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之前,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何判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

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10〕113号 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函〔2010〕218号 发布日期:2010-6-9 国家或地区:外国 分类:其他文件 执行状态: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 知 国税函〔201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各地按通知规定,较好地开展了证明开具工作。部分税务机关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证明内容中增加“为享受中国与_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一语。即修改后的证明内容为:“为享受中国与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修改后的表样见附件1。 二、开具证明应规范填写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中英文名称,并由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 三、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四、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 五、请各省市税务机关将本地区年度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情况进行汇总,填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税务总局。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年度)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济南地税纳税服务平台操作说明

纳税服务平台操作说明 1. 功能概述 (2) 2. 我的权限 (3) 2.1 即时消息 (3) 2.2 登录12366(12366坐席人员使用) (4) 3.提醒服务 (4) 3.1基本业务 (4) 3.1.1 公共信息 (4) 3.1.2 申报成功 (5) 3.1.3 征期内未申报提醒 (5) 3.1.4 逾期未申报提醒 (6) 3.1.5 划款成功 (6) 3.1.6 未划款 (6) 3.1.7 欠缴税款 (6) 3.2 涉税事项(受理涉税事项岗位人员使用) (6) 3.2.1 设立登记提醒 (6) 3.2.2 停(复)业到期提醒 (6) 3.2.3 注销登记办结提醒 (6) 3.2.4 减免税审批完成提醒 (7) 3.2.5 发票税控装置提醒 (7) 3.3 涉案事项提醒(征收局咨询受理业务部使用) (7) 3.4 内部提醒 (7) 3.4.1管户分配提醒(各单位业务管理科(处、所)长使用) (7) 4. 热线转办 (8) 4.1 发票举报管理 (8) 4.2 涉税举报管理 (8) 4.3 投诉举报管理 (8) 4.4 其他转办管理 (8) 5. 咨询服务(12366坐席人员使用) (8) 5.1 信息清分 (8) 5.2 网上咨询受理 (9) 5.3 网上咨询审核 (9) 5.4 热点咨询发布 (9) 5.5 咨询问题修正 (9) 5.6 数据导入导出(12366坐席人员使用) (9) 6. 服务定制 (9) 6.1 纳税人服务定制 (9) 7. 查询统计 (10) 7.1 服务定制 (10) 7.2 提醒服务 (10) 7.3 网上咨询 (11)

7.4 热线转办(征收局咨询受理业务部及各单位涉案事项转办接收人使用) (11) 8. 信息发布 (11) 8.1 税务公告发布 (11) 8.2 调查评议管理(市局办公室使用) (11) 8.3 在线访谈管理(市局办公室使用) (11) 9. 系统维护 (12) 9.1 机构部门维护 (12) 9.2 角色管理维护 (12) 9.3 岗位管理维护 (12) 9.4 操作人员维护 (13) 9.5 提醒模板维护 (13) 9.6 提醒人员维护(电子征收处使用) (13) 9.7 工作流程维护 (13) 9.8 环境变量设置(电子征收处使用) (14) 9.9 其他参数维护(电子征收处使用) (14) 9.10 管理密码修改 (14) 9.11 数据同步日志(电子征收处使用) (14) 9.12 用户登录日志(电子征收处使用) (14) 1. 功能概述 纳税服务系统内部平台主要为系统内税收管理工作人员提供以下主要功能:一是信息发布;二是短信提醒;三是查询统计;四是咨询服务;五是系统维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doc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 (2006年10月1日) 目录 一、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的通告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 的批复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 务登记等事项的通告 七、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06年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7日,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3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期限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6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核定征收申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旧报表同时停止使用,请您及时与当地国税机关取得联系、领取使用新报表。同时,季度企业所得税远程申报系统也已修改,请您及时通过远程申报系统升级软件,重新下载企业信息,再于10月份进行季度申报。 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也将在2006年度申报时启用,其与旧报表相比变化很大,请您关注近期有关媒体的宣传及主管国税机关的培训通知,及时学习、掌握新报表的填报方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山东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第一章前言 1.1 综述 山东地税网上申报项目作为山东地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一部分,依托于山东省现有网络技术和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变化,以完成“网上报税”为核心的任务,为纳税人提供安全、便捷、完整的申报、纳税服务。 网上申报系统主要包括涉税通知、纳税人信息管理、填写申报表、正式申报、网上划款、申报查询、划款查询、退出系统几部分。 本篇将对各功能模块逐一介绍。 1.2 前期准备工作 纳税人在登录到本系统进行申报、缴款业务之前,应首先到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及相关业务(如税种鉴定、签属税银协议、网上申报方式等)。税务人员将纳税人登记、鉴定等信息保存到征管系统后,由网上申报管理人员登录到网上申报管理平台,完成纳税人的发行工作。而后纳税人即可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开始申报、缴款业务。 1.1 综述 山东地税网上申报项目作为山东地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一部分,依托于山东省现有网络技术和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变化,以完成“网上报税”为核心的任务,为纳税人提供安全、便捷、完整的申报、纳税服务。 网上申报系统主要包括涉税通知、纳税人信息管理、填写申报表、正式申报、网上划款、申报查询、划款查询、退出系统几部分。

本篇将对各功能模块逐一介绍。 1.2 前期准备工作 纳税人在登录到本系统进行申报、缴款业务之前,应首先到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及相关业务(如税种鉴定、签属税银协议、网上申报方式等)。税务人员将纳税人登记、鉴定等信息保存到征管系统后,由网上申报管理人员登录到网上申报管理平台,完成纳税人的发行工作。而后纳税人即可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开始申报、缴款业务。 第二章系统登录 2.1 概述 系统登录功能主要是实现对纳税人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检查,纳税人登录时必须通过输入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及正确输入校验码才能登录,否则不允许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 2.2 登录 原网上报税用户登录时密码不变. 新办理用户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的初始密码,由税务人员在纳税人发行模块设置的。如果税务人员在纳税人发行时未设置密码,则默认密码为111111。 2.2.1 处理流程 2.2.1.1主要流程 开始→输入地税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6882927.html,→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及校验码→点击“登录”按钮请求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登录成功。 2.2.1.2流程说明 1、正常流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6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8 【实施日期】2009.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京政办发〔2009〕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是负责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推进本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和本市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纳税服务的职责。 2.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推进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方税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地方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在本市执行中的征管和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确定的预算收入计划指标,负责编报本市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地方税收收入分析情况。

青岛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

青岛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 网上申报系统是运用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和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技术,由纳税人利用计算机以拨号或专线等方式连接全球互联网(Internet)办理纳税申报、涉税事务等税收业务,税务机关据此征收并扣缴税款的综合信息处理系统。网上报税系统的运用进一步强化计算机应用技术在税收业务中的依托作用,更好地贯彻了方便纳税人,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的办税宗旨,同时为税务部门撤并办税机构,进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并且本系统作为实际应用是税务机关实现“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远程申报系统将有利于提高企业报税工作效率,加强税企之间信息沟通。申报流程:连接互联网:利用ADSL 宽带(一线通)、普通宽带、电话拨号连接等上网方式连接互联网(Internet)。打开网站:启动浏览器IE(Internet Explorer),即双击电脑桌面上的图标。然后在打开的新页面上方地址栏中输入远程申报网站网址:敲击“回车”键后,通过网络就可以连接到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的登录页面。- 5 - 登录网站:在综合业务平台左侧“网上报税”栏目中填写用户相应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以及“验证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到报税主页面,进行报表填写。填写申报表:登录进入本系统后,在屏幕左侧会动态显示“本月应申报税种”、“尚未提交的报表”“待办事务”、“其他税费申报”等申报栏。在“本月应申报税种”栏中,用户可以看到当月应该申报的税种报表,用户直接点击其中所列的报表名称即可进行申报表填写,完成填写的报表会自动从“本月应申报税种”栏目中消失,并且出现在“尚未提交的报表”栏目中;在“待办事务”、“其他税费申报”等栏目中分别包括用户需要办理的涉税事务信息和其它税费报表,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6 - 具体操作方法(以营业税为例):1、单击主页面中左侧的“本月应申报报表”中“营业税” 的税种名称,在右侧就会出现此税种的报表。进入后,开始录入数据。2、选择您需要申报的“计税项目”,接着依此填写“本期项目收入”等数据。当用户的“计税项目”多于填写页面中的数目时(页面中默认有三个计税项目),单击“增加一行”,在新增加的行中继续录入数据。 3、当所有数据填写完毕后,单击“保存”按钮,系统将根据用户填写的数据自动计算出税金,这时画面上出现“税收通用缴款书”代表您的报表已保存成功。注:其它报表的填写流程与此类同,这里不再详述,具体操作可参看网站中“使用指南”版块里的相关说明。提交或删除已填写报表:填写完所有报表数据后,点击主页面左侧动态信息栏中的“尚未提交的报表”栏目中显示的报表名称,进入到提交页面。在此用户可以看到已经填写保存完毕,但还尚未进行提交申报的报表。查验报表是否正确,通过点击明细栏中的“查看”链接,可以清楚察看所填写报表的具体信息,如日期、类型、金额等。如果您在提交数据之前发现所填写的报表有误,请先在错误的报表前面的小方框中单击鼠标打上“√”标记,然后点击“删除选中的数据”按钮,将错误报表删除,并重新填写。如果报表正确,请先在前面打上“√”标记,然后点击“提交- 7 - 选中的数据”,将报表从网上提交给地税局。然后进入到“数据查询”中查询您的报表是否提交成功。提交完报表1 分钟后在“数据查询”中的“税票信息查询”查询银行扣款反馈信息,如果提示转账成功便可到开户行领取税票。注:如果您所申报的报表是零申报,需进入到“数据查询” 中查询您的申报是否成功即可,无需查询税票信息。查询申报数据:查询报表请点击主页面导航栏中的“数据查询”,打开数据查询界面。在“按申报的月份查询”中选择所要查询的月份,再单击“申报数据查询”按钮,系统将会显示用户设定的此月份申报的报表结果,包括未提交和提交成功的报表。注:如果用户要查询当月报表内容时,无需修改日期直接点击“申报数据查询”即可。查询划款信息:查询税票转账信息与查询报表操作基本相同,请先点击主页面导航栏中的“数据查询”,打开数据查询界面。在“按申报的月份查询”中选择所要查询的月份,单击“税票信息查询” 按钮,系统将会显示用户设定的月份中报表的税票转账信息。注:零申报的税、费没有税票信息;如果用

青地税发[2008]100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100号 成文日期:2008年05月22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的管理,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要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清算工作制度,明确清算岗责分工,清算审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将市局各项规定执行到位。各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清算条件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开发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项目,以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注明的分期分批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市征收局、各分局和各县级市地税局。 本办法所称普通住房,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的普通标准住房。 本办法所称可售建筑面积,是指开发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本办法所称公共配套设施,是指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第五条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也可采取自行计算并申报的方式。 税务师事务所按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认真审核。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可以按规定作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或审批事宜的依据。 第二章清算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开发企业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五(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八十五,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收入 第八条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

山东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网上办税指南操作指南 一、网上申报 山东地税网上申报项目作为山东地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一部分,依托于山东省现 有网络技术和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变化,以完成“网上报税”为核心的任务,为纳税人提供安全、便捷、完整的申报、纳税服务。 网上申报系统主要包括涉税通知、纳税人信息管理、填写申报表、正式申报、网上划款、申报查询、划款查询、退出系统几部分。 (一)前期准备工作 当您在登录到本系统进行申报、缴款业务之前,应首先到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及相关业务(如税种鉴定、签属税银协议、网上申报方式等)。税务人员将纳税人登记、鉴定等信息保存到征管系统后,由网上申报管理人员登录到网上申报管理平台,完成纳税人的发行工作。而后纳税人即可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开始申报、缴款业务。(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后编制的唯一的识别号,密码:初始密码由税务人员在纳税人发行模块设置的。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纳税人信息管理模块修改自己的密码)。 (二)如何使用网上申报功能 正常流程开始→输入网上申报系统地址→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及校验码→点击“登录”按钮请求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登录成功。 图一登录山东地税网上申博系统页面

图二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校验码 图三成功登录后 (三)涉税通知 进入大厅界面(即可看到涉税通知)→点击涉税通知→点击查看通知 图四查看通知界面 (四)填写申报表 在山东省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网络申报系统操作平台中按照“用户登录”→“填写申报

表”→“网上申报系统”→“营业税(菜单)”→“营业税主表(菜单项)”→“营业税主表页面”的顺序进入后填写数据。 图五营业税录入主界面 图六保存后主界面显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填表说明: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报下列内容。 1、划“*”为必填项目,纳税人应据实填报。 2、纳税人名称:请按单位公章填写中文名称全称。 3、组织机构代码:请按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9位码填写。 4、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号码:如您属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请填写完整的工 商注册号(营业执照号码);如属于工商部门不核发营业执照的,请按批准开业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书填写。 5、注册地:请按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照上的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填写。 6、经营地:请按单位实际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填写。 7、网站网址:如您单位有主页,请据实填写网站地址。 8、经营范围:如您属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请按您工商执照填写;如属于工 商部门不发执照的,请按批准成立部门核发的证照和文件填写。 9、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如您属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请按照工商执照上的 注册资金数额填写;如属于工商部门不发执照的,请按实际投资总额或按批准文件上注明的投资总额填写。 10、核算形式或预算方式:企业请填写“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预算方式。 11、法人代表(负责人):请按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或批准文件上的负责人姓名填写,并如实填写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联系方式。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税务代

理人,填写要求相同。 15、投资各方名称: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填写。请填写参股、出资各方的单位公章上的全称;如果参股出资方中有自然人,必须填写全部参股、出资个人的姓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填写主要参股、出资方的名称。 16、投资方证件或证件号码:请填写参股、出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及号码;如果参股出资方中有自然人,必须填写其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17、所占投资比例:请按公司章程、协议上的内容如实填写。 18、其中自然人投资比例合计(%):按公司章程、协议上的内容如实填写,投资各方中自然人投资比例的总和;19、其中外资投资比例合计(%):按公司章程、协议上的内容如实填写,投资各方中所有外方(包括外籍个人)投资比例的总和; 20、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号:如果您单位没有下属分支机构,则本栏目可以不填;如您单位是有“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则需如实填写本单位所属的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相关信息。(若登记表中所列表格不够用,请另附纸书写。)21、企业总机构情况:如果您单位是只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则需填写本单位所属的企业总机构的情况。如果无营业执照超过180天异地经营的项目,则需填写本单位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号、计算机代码、法人代表姓名和法人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并在表头“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号码”、“注册地”栏中填写本单位的相关信息。 22、开户银行名称、帐号、是否基本帐号、币种:请据实填写本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帐号,如登记表所列表格不够用,请另附纸书写,开户银行名称必须明确到分理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一)纳税人在未取得由主管地税机关作出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结论之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随同房价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设备安装费、管

理费、手续费和咨询费等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作为房屋销售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开发建设并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但对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0000元,不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5%。 2.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但对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0000元,不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4%;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5000元的,以及别墅(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3.单独销售车库、车位、阁楼、储藏室等附属设施,预征率为3%。 4.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预征率为5%。 纳税人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商业用房和非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类型的划分标准,按照房地产销(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划分界限,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本区域房地产销售价格,增值额和增值率较高,主管地税机关可在该项目取得预(销)售许可后,通知纳税人提交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匡算预计增值额,确定土地增值税税负率,若分房地产类型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预征率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按照匡算的税负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所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不再执行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并于取得《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的次月申报期内,计算补缴该项目前期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额与按照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税负率计算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地税纳税申报表申报客户端操作手册

黑龙江省地税纳税申报表申报客户端操作手册(V1.0.0) 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

目录 目录2 第1章系统登录3 第2章财务信息采集5 2.1采集录入5 2.2报表审核上报8 2.3报表查询11 第3章企业所得税采集12 3.1信息录入12 3.2报表审核上报18 第4章多税种申报表采集21 4.1多税种申报表申报21 4.2报表上报25 第5章系统维护31 5.1数据备份32 5.2数据恢复33 5.3 单位信息经管34 5.4 单位信息行业类型经管36 5.5 修改密码37 《黑龙江省地税纳税申报表申报客户端》填表说明下载

第1章系统登录 安装成功后,双击桌面上名为黑龙江省地税纳税申报表申报客户端的快捷方式,会弹出如图1.1所示的添加企业窗口。Windows7、Windows8操作系统使用时,请右键点击快捷方式,选择以经管员身份运行选项。 图1.1 [经管编码]:输入地税20位微机经管编码。 [企业名称]:输入企业的全称,字数不可少于四个字。 [登录密码]:输入登录密码。 [确认密码]:输入与登录密码相同的密码。 [密码提示]:输入提示登录密码的内容,企业在填写时请认真填写。 保存成功后提示重新登录系统。 双击桌面上的快捷方式会弹出如图1.2所示

图1.2 【选择企业】:系统自动提取已添加的企业名称,点击向下箭头选择企业。【用户密码】:在添加企业时,输入的登录密码。 【密码提示】:此项是提取登录密码的提示问题。 如果【选择企业】处为空,可以点击按钮,进行添加企业。 登录成功后,进入系统主页面进行单位信息-单位信息详细设置如图1.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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