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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讲_仲裁裁决、审判制度、地域管辖(1)

第05讲_仲裁裁决、审判制度、地域管辖(1)
第05讲_仲裁裁决、审判制度、地域管辖(1)

第二单元经济仲裁

考点06:仲裁裁决(★★★)(P17)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例题1·判断题】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2018年)

【答案】×

【例题2·多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裁决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关于该案件仲裁裁决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2010年)

A.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应当由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裁决

C.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D.仲裁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答案】AC

【例题3·单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答案】A

【解析】(1)形成两种不同意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形成三种不同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单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关于仲裁裁决书生效时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3年)

A.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B.自签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C.自开庭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D.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D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释】考生应当准确区分两种情况:(1)不服: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例题1·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A.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B.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C.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不开庭进行

D.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

【答案】ACD

【例题2·单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C.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答案】C

【例题3·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6年)

A.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B.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C.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答案】ABD

第三单元民事诉讼

考点01:审判制度(★★★)(P18)

1.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公开审判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解释】(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肯定不公开审理;(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照样公开审理。

【例题1·单选题】甲、乙公司因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甲公司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已知该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下列关于该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B.该案件不应当公开审理

C.由法院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D.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答案】D

【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开审判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7年、2018年)

A.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B.不论民事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C.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判断题】因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

【答案】√

【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法院中,对因票据纠纷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2015年)

A.出票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持票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D.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答案】CD

【例题3·多选题】甲企业得知竞争对手乙企业在M地的营销策略将会进行重大调整,于是到乙企业设在N地的分部窃取到乙企业内部机密文件,随之采取相应对策,给乙企业在M地的营销造成重大损失,乙企业经过调查掌握了甲企业的侵权证据,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有()。(2010年)

A.甲住所地法院

B.乙住所地法院

C.M地法院

D.N地法院

【答案】ACD

【解析】乙可以选择向甲住所地(被告住所地)、M地(侵权结果发生地)、N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起诉。

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经营性资产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相关金融监管要求,在实施的基础上修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设立三级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即总行贷审会;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分行贷审会、事业部二级贷审会。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接受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分行贷审会接受区域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事业部二级贷审会接受事业部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贷审会是我行表内外授信业务、资金拆借、代理行授信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央行特种融资券除外)、市场交易对手授信业务的决策支持机构,是授信政策、授信产品、授信流程、调查标准和评审标准的审查机构,是我行经营性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和指导机构。 第四条贷审会以贷审会决议的形式对其权责范围内的审查事项出具意见。贷审会决议否决或不同意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作出同意的决策;贷审会同意的事项,有权审批人可以作出否决或续议的决

策。贷审会不对有权审批人的职责构成任何替代和减免。 第二章贷审会组织 第五条贷审会实行委员制,由信贷审批人员、评审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等若干人组成,委员中应有具备法律、会计等专业背景人员。 贷审会设候补委员若干,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由候补委员依序代替。候补委员的选定应考虑其知识背景,以实现对委员缺席时的有效替代。 第六条总行贷审会设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总行贷审会主任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我行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程序任命,秘书长由总行贷审会主任提名,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审批。 区域中心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名。区域中心贷审会主任由区域中心信贷审查官担任,秘书长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任命。 事业部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名。事业部贷审会主任由事业部风险总监担任,秘书长由事业部总裁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分行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分行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由分行行长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事业部二级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事业部二级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由事业部风险总监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浅析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原因及建议

浅析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原因及建议 ——陶建成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由于其具有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等特点,越来越受到纠纷当事人的青睐。尤其是在这样一个被人们称为“诉讼爆炸”的社会里,传统司法体制下的诉讼负荷难以满足人们的纠纷解决需要,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却常常面临各种各样的障碍和困境,使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快捷解决纠纷的愿望成为泡影,严重削弱仲裁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仲裁裁决执行难的表现 (一)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 我国对仲裁裁决实行的司法监督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是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此,在仲裁裁决实际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往往会以仲裁裁决在实体或程序上违反法律为由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如果法院同意被申请人的申请,将导致申请人的仲裁裁决执行愿望落空。 (二)仲裁裁决执行期限拖得太长 被申请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时会利用法律的规定,既可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使被法院驳回申请后,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再次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尽量拖延履

行仲裁裁决的期限。这样造成的直接后果往往是申请执行人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重复参与听证、举证、辩论等程序,无疑等于参与第二次诉讼,一方面造成诉累,另一方面拖延了时间,使一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时间上的拖延而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仲裁裁决 在某些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尽管知道自己没有任何理由,但仍然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特别是一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为方面的仲裁裁决,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有可能法院又要考虑其他社会因素等方面的问题。比如贵州移动公司曾发生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贵州移动作为出租方将某房屋一楼门面租赁给某公司作商场使用,后租赁期满出租方欲收回门面,但承租方不同意交还,后出租方根据租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承租方限期交还租赁门面,但承租方仍不履行,并且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擅自撕掉封条继续使用租赁门面,导致该仲裁裁决执行时间长达半年之久,最后才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原因 (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

抗战时期八大报刊八大事件

抗战时期八大报刊八大事件 《群众》周刊 1937年12月11日,《群众》周刊在汉口创刊。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国统区公开出版的第一个机关刊物。它是一份全国性的党报,以巩固和加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自己的使命。《群众》周刊的署名编辑兼发行人是潘梓年,实际负责人是许涤新,后为乔冠华。 设有“社论”、“短评”、“抗战言论”、“经济与民主”、“民众动员问题”、“文化与教育”、“国际”、“军事”、“宣言与来件”、“纪念日”、“通讯”、“访问记”、“读者问答”、“漫画”等栏目。抗战时期,该报及时分析抗日战争形势,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和主张,评介抗战和国际反法西斯战争发展趋势和和前途,反映人民的抗日要求,着重宣传毛泽东论持久战的思想,驳斥亡国论和速胜论。坚定全国人民抗战的信心。建国后停刊,共出143期。 新华日报 《新华日报》是抗日战争时期乃至解放战争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国民党统治区公开出版发行的唯一党报。它筹备于南京,出版于武汉,后迁重庆。是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最顽强的报纸,在战火迁移中从未中断过出版。 1937年,国共开始第二次合作,中共与国民党当局商定,在南京公开发行中共党报《新华日报》。1938年1月11日《新华日报》正式在武汉创刊。中共中央南方局书记周恩来兼任董事长,社长潘梓年,总经理熊瑾汀,总编辑华岗。该报4开一大张。时值日寇侵华,半壁河山沦陷,国难当头,《新华日报》创刊词的中心内容就是抗日,宣称“本报愿在争取民族生存独立的伟大的战斗中作一个鼓动前进的号角。”主要内容是及时报道抗日战争的形势,报道八路军、新四军英勇抗敌的战绩,揭露日本侵略者的罪行,引导读者正确认识这场战争的性质。 晋察冀日报 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机关报,该报初名《抗敌报》,于1937年12月11日创刊于山西五台,1940年11月7日改为本名。它注重评论和典型报道,设有“社论”、“军区要闻”、“一周时事”、“国际风云”、“边区生活”等栏目,还有《海燕》、

中国当代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1.中国当代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 2.政治制度的基本含义及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按照传统的看法,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 它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第一,历史性。政治制度是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出现的现象,是一个与国家密切相关的历史范畴。政治制度就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将随着阶级、阶级矛盾以及国家的消亡而自行消亡。第二,阶级性。政治制度作为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反映了特定社会形态的阶级本质和阶级关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第三,权威性。政治制度通常是统治阶级依靠政权的力量,以国家的名义正式颁布和强制执行的,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四,层次性。政治制度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其结构是极为复杂的,表现为一定的层次性。处于不同层次的政治制度,其内容、形式和作用是不尽相同的。第五,稳定性。政治制度的形成、确立和被接受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它要发挥维持秩序、规范行为等功能则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这种稳定不是墨守成规、僵化不变,相反,它是一种动态的稳定。 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有哪些主要特色? 第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 第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摘要:作为广义范围内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制度针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进行自我更正的一项监督制度。完善与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史、完善现状出发,对其进行了分析与探究,并得出了一定的结论。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监督制度 从定义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的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请求原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可进行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原决定的诉讼活动。行政复议的申请只能提请一次,且在法定时限内管辖机关必须作出复议决定。当前形势下,在宪法对公民申诉权的界定、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这两个因素的决定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 究其起源,新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期。 1950年 11月发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的具体规定中提到的“复核处理”,其实质就等

同于行政复议。 1950年 12月与 1951年 4 月,国家政务院出台相关的办法规定,分别对税务复议制度与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做了规定,其中后者可以看做是前者的扩大化。至1969 年《商品管理条例》发布为止,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行的范围逐渐扩大完善。 作为一道分水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根据行政管理法律化与制度化的总体要求,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构建也逐步得到了重视与发展。 1982 年宪法对公民的申诉、检举、控告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标志着对之前实行过的小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确认。在此基础上, 1990年 12月24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系统地详细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与具体细则。其中包括,扩大行政复议的应用范围,简化相关程序,确立了国务院的最终决定权,严格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1999年 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化与法制化。 2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据申请复议人的具体申请要求,对 申请人不服的行政决定进行再次审议并作出复核决定 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决定的内容主要分为维持、变 更或撤销原决定。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名称来

评审委员会制度

$ 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建立科学的担保项目评审制度,现特制定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负责对担保项目严格评审,评审会表决通过,并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能正式对项目提供担保。 二、成员组成 评审会委员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委员共5名,其中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评审会的日常工作及会议主持。另设置一名评审委员会秘书。 三、评审会工作流程 ( 1、调查部接受客户申请,组织尽职调查,同时风控部分配人员 全程参与风险控制与项目评审,调查部与风控部从开展尽职调查之日起5天之内准备好各项材料,报初审负责人进行初审;由初审负责人24小时内审查并将符合上会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给风控负责人进行复审; 2、对于复审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中存在的各项问题,由风控负责 人负责指导并督促修改。复审通过后,将项目上报评审会主任,由评审会主任确定是否召开评审会会议进行审议;

3、评审会秘书根据评审会主任意见,组织会议; 4、调查部及风控部列席会议,向会议介绍提交审议项目的情况 及风险评估意见,并对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5、参加会议的委员发表意见,就审议事项提出质询,并进行讨 论。调查部和风控部经理回答委员提出的有关咨询和问题; 6、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审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表决; 7、参加会议的委员书面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分为“同意”、“不 同意”和“再议”三种。由评审会秘书统计投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8、当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担保的项目时,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若表决“同意”的委员均是无条件同意担保的,即可以按既定程序办理后续业务;二是若表决“同意”的委员是附有条件的同意担保,评审会秘书应记录和整理所附条件交给主任委员,调查部应负责落实评审委员提出的所附条件,风控部负责监督落实。主任委员有权认可评审委员所提条件最终是否得到最终落实,并在《评审委评议表》上签字确认。 主任委员签字后,即可将有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批; | 9、当半数以上评审委员表决“不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 报告审批人;

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中英文对照)

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Done at New York,10June1958;entered into force,7June1959 (United Nations,Treaty Series,vol.330,p.38,No.4739)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 (批准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行日期:1987‐04‐22) Article I第一条 1.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to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made i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other than the State where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uch awards are sought,and arising out of differences between persons,whether physical or legal.It shall also apply to arbitral awards not considered as domestic awards in the State where thei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re sought. 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2.The term"arbitral awards"shall include not only awards made by arbitrators appointed for each case but also those made by permanent arbitral bodies to which the parties have submitted. 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3.When signing,ratifying or acceding to this Convention,or notifying extension under article X hereof,any State may on the basis of reciprocity declare that it will apply the Convention to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wards made only in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Contracting State.It may also declare that it will apply the Convention only to differences arising out of legal relationships,whether contractual or not,which are considered as commercial under the national law of the State making such declaration. 三、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着互惠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为限。任何国家亦得声明,该国唯于争议起于法律关系,不论其为契约性质与否,而依提出声明国家之国内法认为系属商事关系者,始适用本公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3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3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目前已识别的少数民族有(C ) A.53个B。54个C。55个D。56 2.目前全国大约有少数民族干部(A )。 A.270多万人B。280多万人C。290多万人D。300多万人 3.中国少数民族中,有文字的民族有(B)。 A.20个 B.21个 C.22个 D.23个 4.一国两制方针最早提出针对的是(C )。 A.香港问题B。澳门问题C。台湾问题D。香港和澳门问题 5.特区行政长官由(B)任命。 A.选举委员会 B.中央政府 C.全国人大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6.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审判(C)人员犯罪的法院。 A.正团职以上 B.副师职以上 C.正师职以上 D.副军职以上7.目前检察机关实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在(B)A. 5万元以上的 B. 10万元以上的C. 15万元以上的D. 20万元以上的8.我国法官必须具备的年龄条件是(D)。 A. 年满20周岁 B. 年满22周岁 C. 年满22周岁 D. 年满23周岁 9.军区按照所辖军事区域的大小,最基层的是(D)A.卫戍区B.警备区C. 军分区D. 人民武装部10.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可(D) A.任一届 B.连任两届 C. 连任三届 D. 连选连任 二、多项选择题 1.在下列少数民族中,目前已没有本民族语言的是(B E) A.壮族B.满族C.羌族D.苗族E.回族F.黎族2.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形式有(ABCDF)A.以一个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B.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

行政复议配套制度

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 第一条接待人员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熟悉和了解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接待中能正确回答和处理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条接待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当事人时,应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句亲切的问候,一心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第三条接待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行政复议收件清单》、《行政复议申请附件目录》,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四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登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场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条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救济途径。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对在接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行政复议立案制度 第一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五)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是否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进行举证。 第二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签批。 第三条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由案件主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予受理的,由案件主办人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发,并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2

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

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 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 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比一下可以看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两项不同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即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改成了“裁

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证据的”。这两项不同,就把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改成了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不能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仲裁法对民事诉讼法所做的这一修改,其理由是为了做到一裁终局,避免又裁又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然而现在这两个规定同时存在,必然会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无法解释和回避的问题。 首先,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只能由裁决相对的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在执行程序中由被申请执行人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样,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裁决实体进行审查,而中级人民法院却没有这一权力,审判权限还不如基层人民法院大。 其次,受人认识上的局限和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仲裁裁决都可能存在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错误。当这两方面问题同时存在于一个裁决中时,就裁决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言,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只对裁决作程序审查而不作实体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不如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解决问题彻底,他当然要选择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长此以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就会形同虚设。 再次,我们知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才能提起。设立执行程序,是为了保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执行程序对裁决进行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审查,审判程序却只能

国民党新军阀形成及其统治特点

北伐战争沉重地打击了吴佩孚和孙传芳等北洋军阀,这是中国人民革命的一次伟大胜利。但是军阀却并没有从此在中国历史上消失,1927年背叛了大革命的国民党军事实力派,组成了国民党的新军阀。 (一) “军阀”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拥兵自重,割据一方,自成派系的军人或军人集团。”“拥有武装部队,并能控制政权的军人或军人集团。” 由此可见“军阀”大体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拥有武装,自成派系,割据一方(或控制中央政权)。 在《新华词典》中有关“中国近代军阀”的解释是“拥有军队,霸占一方,为害人民,充当买办阶级、豪绅阶级的代表和帝国主义的走狗。” 这表示中国近代军阀,除了具备了过去的军阀的性质之外,还兼有“充当买办阶级、豪绅阶级的代表和帝国主义的走狗”这“近代”的特色。 对于“国民党新军阀”,张同新提出,这是“对1927年叛变大革命后,霸据一方,实行反动统治,互相争权夺利的国民党军事实力派的总称。”① 1924年1月20日至30日,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这次大会标志着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建立和革命统一战线的形成,并由此推动了全国工农运动的开展,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第一次大革命高潮。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武装力量和旧军阀系统中的军阀,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他们都有推翻北洋军阀政府,发展自己势力的要求,但又感到缺乏力量,于是纷纷带着自己的私家军队投靠国民党,并改编军队,于是这些武装力量成了国民党新军阀的主要来源。 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大部分是从旧军阀系统中分化出来,整建制地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如南方的原国民革命第二、六、八军(即谭延派,程潜派,唐生智派等湘军),第三军(即朱培德的赣军),第七军(即李宗仁,黄绍,白崇禧的桂军),第九、十军(即彭汉章,王天培的黔军),北方冯玉祥统属的国民联军,阎锡山统属的晋军。随着北伐的胜利进军而改变为国民党旗号的原北洋系统的地方小军阀则更多,如夏斗寅,周凤岐,陈调元等。?来自第一次国共合作前后组建的所谓“党军”,我党虽曾在这些军队中作过大量工作,但由于这些军队的首领不允许对其军队进行改造,同时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放弃对军队的领导权,因此这些军队仍是旧式雇佣军队的性质。② 这些武装力量参加北伐大革命,主要出于以下几种原因: ?这些武装力量受到大军阀的压迫,希望借革命力量的庇护来保住自己的势力;

审判独立原则下的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独立原则下的审判监督制度-社会科学论文 审判独立原则下的审判监督制度 王晓曦 [摘要]独立的审判活动对制约立法、行政权力有一定的帮助,能够防止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审判监督指的是国家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的监督。审判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官独立,审判监督必须服从审判独立的原则,并为审判监督提供保障。通过分析我国审判监督的现状,指明了现行审判监督体制与审判独立原则的不协调成分,认为完善对法官审判工作的监督应该以审判独立原则为依据,并指点了一些具体的想法。 [ 关键词]审判独立;审判监督;司法公正 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指的是司法机关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公正地行使用司法权,不被任何非法因素所干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我国宪法对司法独立的明确规定。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行使,都以独立审判原则为依据。独立审判原则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原则,对我国审判监督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审判独立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各种问题。所以,保障审判独立原则的实现已经成为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 1、我国审判监督制度与审判独立原则的冲突 1.1审判独立对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制度与审判监督中的“有错必纠”的原则相抵触。庞德曾说:“法律承认提供的事实并依据事实来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实并不是现成提供给我们的。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多

错误的过程。”所以说事实的确定需要有力证据的支持。客观真实往往被复杂的现象所掩盖,所以在诉讼中,人们关注的只能是被相关证据证明了的法律真实。法律真实是法官依据法定程序,对涉案证据独立进行审查、判断、分析、推理的结果。一般情况下法律真实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一致的,然而有时候当事人会可能会因为无法拿出相关证据或者因证据不充分而败诉。这种情况下,实质正义应当给程序正义让位。我国现行的法律实践往往过分专注于对案件客观真实的追求,而忽略了审判的程序价值。在我国现有的审判监督制度中,倘若案件中查明的事实与客观真实不相符,法官就会被判失职甚至渎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从而使诉讼程序的时效性与有效性遭到破坏。在“有错必纠”的原则下,法官独立的审判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涉,从而无法实现“自由心证”。 1.2由于提起再审的条件太宽泛,事实上审判监督程序已成为了一级审讯。审判独立原则要求法官独立审判之后所作出判决、裁定具有终局性的效力。案件的判决、裁定一旦生效,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应该无条件服从。如果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后,人们仅仅因为发现新的证据等原因任意地启动再审程序,诉讼程序就难以真正结束,审判独立也就失去实质意义。除非判决、裁定有特别重大的瑕疵,并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时,才应该提起再审。我国法定提起再审的主体比较广泛: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有权提起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要求再审。提起再审的原因也是多样化的。同时,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很大的任意性,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也不受时间限制。除了上级法院可以提出再审,原审法院也可以撤销自己原来的判决进行再审,检察院还具有抗诉自由。

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一、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概念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并不一致,不仅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英国和美国不一样,法国和德国不一样。 (一)概念 行政复议并不是国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德国的行政复议称为异议审查,它由“申明异议”和“诉愿”两部分组成。 在日本,行政复议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又叫行政不服申诉。日本的不服审查制度包括“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韩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诉愿,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都可以依法向原处分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 在法国,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的救济。在美国,行政复议是请求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美国的行政复议包括部长救济和裁判所救济。 (二)复议的范围 各国复议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立法行为、国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如根据美国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处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公务员对违反其意志给予的降薪、降职、休职、免职或其他明显的不利处分或惩罚处分。在韩国,公民对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或消极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以提出行政诉愿。但对总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提出诉愿请求。法国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较宽,它包括所有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三)复议体制 各国的复议体制并不相同,有的实行一级复议制,有的实行两级复议制。一级复议制是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目前,多是国家都采用一级复议制,如美国、法国、韩国、奥地利等。二级复议制是指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再复议。实行二级复议制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西班牙等。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采用两级复议制。 (四)复议的管辖 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当由哪一级机关进行复议的权限分工。各国关于管辖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由原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管辖;有的由上一级机关管辖,还有的是由专门的机关管辖。在日本不服申诉的管辖根据不服申诉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在韩国,诉愿管辖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但对国务总理、各部部长或者总统直属机关的行政行为,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在法国,善意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原机关管辖,而层级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英国根据行政争议性质的不同,由不同性质的行政裁判所管辖或者部长管辖。 (五)复议的审理方式 多数国家在审理方式上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采用书面审理的国家有日本、韩国、奥地利等。在韩国,诉愿裁决应当依据书面材料作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口头陈述作出。但是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没有书面审查原则的限制,复议机

人民解放战争课堂笔记(强烈推荐!!)

人民解放战争课堂笔记 1、关于民主革命时期的三条土地路线比较 2、比较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在不同阶段实施的战略方针、实施依据和最终结果 3、比较重庆谈判和北平谈判 (1)从形式上看: 相同点:都是国民党主动提出和谈,国民党的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维持国民党的统治地位。 不同点:重庆谈判是在国民党军事力量处于优势的情况下为其军事部署准备时间,同时给全国人民造成和平民主的假象,将战争的罪责嫁祸于共产党;而北平谈判是在国民党军事上败局已定的情况下国民党主动求和的,目的是延缓时间,通过缓兵之计达到卷土重来

或与共产党“隔江而治”的目的。 (2)从结果上看: 相同点:中共都通过和谈挫败了国民党的阴谋;两次和谈都存在结束内战、实现民主政治的可能性,但都因国民党缺乏诚意而致使这种希望完全破灭。 不同点:重庆谈判迫使蒋介石承认了中共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的地位、获得了制止战争的主动权;而北平谈判使国民党缓兵之计破产,人民解放军迅速发起了渡江战役,推翻了南京国民党政权。 作重心的转移 (1)第一次工作重心转移是由城市转向农村。 1927年,中共将工作重心从城市转向农村,开辟了“工农武装割据”的理论,探索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 (2)第二次工业重心转移是由农村转向城市。 1949年,在解放战争即将胜利,中国共产党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会议指出党的工作重心应由乡村转移到城市。 (3)第三次工作重心转移是由经济建设转移到阶级斗争 1957年后党的左倾错误发展,阶级斗争扩大化,发展到文革以阶级斗争为纲,偏离了经济建设中心,造成建国和建党以来最严重的挫折. (4)第四次工作重心转移是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果断地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决定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8、战略反攻首选中原地区的原因 (1)中原地区国民党兵力空虚。因为当时国民党正在重点进攻陕北、山东,兵力分散在东西两头,中原地区就成了要害和薄弱环节。 (2)中原地区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它地跨苏、皖、豫、鄂、陕五省,地处长江淮河之间。进军中原,就可东慑南京,西逼武汉,南扼长江,直接威胁国民党的统治中心,迫使其山东、陕北之敌回援。这个计划一旦实现,就可从根本上改变战局,达到将战争从解放区引向国统区的战略目的。 (3)便于战略进攻的展开。三路大军进入中原后,布成倒“品”字形阵势,纵横驰骋于江淮河汉之间,调动和吸引了蒋军南线的全部兵力,迫使蒋军处于被动地位,起了决定性的战略作用。有利于其他解放区转入战略反攻,构成了全国规模的战略进攻的总形势。 9、战略决战首选东北地区的原因 (1)在兵力对比上解放军占优势,是全国五大战场上兵力超过国民党军队的唯一战场。 (2)东北敌军孤立分散,补给困难,而且敌军战略意图或撤或守,正处于举棋不定的状态。 (3)解放军后方巩固,支援战争的物质力量雄厚。 (4)人民解放军歼灭了东北敌军,就能粉碎敌人战略收缩的企图,就能实施战略机动,挥师入关,有利于华北、华东战场上的作战。 (5)攻占东北,就能以东北的工业支援全国战争,使解放军获得战略总后方。 10、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原因 (1)国民党方面: ①政治孤立,失去民心(失败的根本原因);②军队厌战,士气低落;③贪官横行,统治腐败;④美援断绝,蒋桂分裂。 (2)共产党方面: ①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②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指导,走经过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③有一支人民的革命军队,坚持武装斗争;④组成了一个广泛的统一战线,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奋斗;⑤有广大工农群众的支持。(以上是人民解放战争取得胜利的主要原因,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基本经验)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名词解释

政治制度 革命 统治秩序 制度建设 法律建构 宪法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民主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我国现行宪法把人民主权作为政治制度的首要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是中国政治合法性的重要理论来源,与之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为中国政治合法性提供了制度来源与保证。 依法治国原则作为党和国家执行方略与原则的“依法治国”原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和实行:依法治国的核心是“良法之治、宪法至上”;依法治国在当代中国政治中应侧重于限制与规范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与保障人权;依法治国还要求司法独立,以保障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与公正得以实施。 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指在中国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主权原则在中国政治中的具体形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不可动摇;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作为中国政治制度基本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有三个层面的表现:它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它是中国政治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它是一种具体的决策机制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原则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所应该享受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公民的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公民的权利是人民主权这一政治原则的具体表现;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是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中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实际上就是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是为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而建构的各种具体的政治形式、制度和运作机制的综合。狭义上的“党的领导体制”就是党组织自身的组织制度,包括体现中央、地方和基层各级党组织权限和地位的中央集权制的领导体制,以及体现党组织实施决策的集体领导制度。 归口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是一种管理方式,一般是按照行业、系统分工管理,防止重复管理、多头管理。归口管理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职,按特

试论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与研究报告

试论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陈思颖摘要: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审判监督程序既是一“人为制度”,就难以摆脱人类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比较完美地实现法的安定性与法的真实性之间的统一,再审是对既判力的挑战,也是对诉讼中不诚实信用行为的惩罚。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目前存在混乱的现状及其根源进行探讨,建议应首先确定权利义务相对应的申请再审权及构建以公正、效率、效益为价值目标的科学的审判监督和诉权保障机制, 改革和完善申请再审程序,完善再审的启动程序,科学构建起再审的事由,实行审级监督。 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审判监督程序显出了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不太相适应,出现了一些弊端。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亦被称为“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具有四个特征:事后性、法定性、权力性、补救性。当前,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和其他国内外诸多社会舆论对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很多批评建议,希望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尽快得到修

正与完善。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取消审判监督程序,取消二审终审制,设立三审终审制;第二种观点:在我国继续保留两审终审外加再审程序的诉讼模式,并积极推进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加大了理论的研究力度,并着手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改进完善审判监督制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因此,笔者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目前存在混乱的现状及其根源进行探讨,建议应首先确定权利义务相对应的申请再审权及构建以公正、效率、效益为价值目标的科学的审判监督和诉权保障机制, 改革和完善申请再审程序,完善再审的启动程序,科学构建起再审的事由,实行审级监督。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运用。困此,它是一种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1、事后性。裁判在未宣判和未生效之前不得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法定性。提出再审的理由是法定的,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80条及《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64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形,均不得提起再审。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主体也是法定的,包括各级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各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上级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 3、权力性。它不同于一般的XX监督,也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这些监督不会必然引起法律后果,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启动再审程序。 4、补救性。其目的是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

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管辖的表述

行政复议管辖权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行政争议发生后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行政争议发生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原具体行政行为由人民政府作出。 一、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构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终局裁定(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定,国务院作出裁定后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具体行政行为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财政、国税、外汇管理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于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海关、财政、国税、外汇管理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于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应当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终局裁决。 原具体行政行为由派出机构作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构(即地区行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该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部门同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构(即区政务办、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部门同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构(即区政办、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原具体行政行为。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当地政府、地方政府部门或者国务院直接管理该组织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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