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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

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

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

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

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

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

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

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

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

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

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

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

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

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

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

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

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

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l%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

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l月20日,a公司与

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l月28目,

a公司向乙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i司h,1-,a公

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

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

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并说明理由。

(2)李某以未来从a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

理由。

(4)丙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并说明理由。

(1)李某不得以姓名出资。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

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李某以未来从a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题中,李某的出资以“未来”的奖金缴纳,首期出资未能达到新

增注册资本的20%。

(3)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不成立。根据

规定,公司可以以销除股权或者股份的方式减资(p145)。在本题中,a公司如果依法定程序减资后再销除乙的股权是允许的。

(4)丙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根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过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2011年3月19目,因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

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

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

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目,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

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

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

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l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

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

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 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

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 1年5月1目前付

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

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

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

价款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l00万元,期限1年,

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 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

证二持,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

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 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

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

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

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

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

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

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

行为?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就其未获清偿的l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要求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

间的机床买卖行为?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

并说明理由。

(6)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管理人无权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

机的行为发生于破产受理1年之前。

(3)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因为戊公司受让财产时主观

上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且机床已经交付,戊公司有权主

张善意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

(4)丁公司无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

的机床买卖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

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本题中,戊公司受让丁公司机床的价格合理。

(5)丁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

根据规定,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如购买价款)或存在补偿金等,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代偿物。在本题中,戊

公司购买机床的价款尚未支付,丁公司有权行使代偿取回权。

(6)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

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5.2006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

向乙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

交付给甲。双方约定: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

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

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甲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8月

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仅付400万元,同时要

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曰再向乙支付30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

户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租期1年,但双方未

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届满后,丙将房屋交还甲,但以房屋

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因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丁依约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但甲与

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

请未被受理。因丁需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

屋过户登记手续。

2008年4月10目,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

表示愿以650万元的

价格购买其房屋。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戊于次

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4月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4月20目,丁出差归来,要求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告知丁

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丁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当即

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5月10日,丁在确悉房屋

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订约在先,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戊则认为,由于甲、丁未办

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提出的60万元房屋损失应由乙承担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于200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万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权拒

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说明理由。

(3)甲与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并说明理由。

(5)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并分别说明理由。

(6)丁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返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7)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并说明理由。

(1)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杀的风险,在标

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风险由甲承担。

(2)乙有权拒绝。在本题中,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乙在

收到余款后2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甲在支付余款时直接扣

除60万元不合法,应视为甲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余款,因此,乙有

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3)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

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

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约定或者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5)①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甲与戊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②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6)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意标的物订立多重买

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

卖人的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戊已经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丁不能请求甲返还房屋,但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7)于2010年5月10日届满。根据规定,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为

2年,自丁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2008年4月20日)起计算;但是,2008年5月10日丁要求甲、戊退还房屋,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6.某机构投资者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进行调研时,

发现a公司如下信息:

(1)甲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经董事会

决议(甲回避表决),a公司为b公司向c银行借款4 000万元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

2010年3月1日,c银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

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为此向c银行支付了4 000万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a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乙

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甲赔偿

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甲则辩称:乙在起诉前未向公司

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的起诉。

(3)2010年3月10目,a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丙为b公司财务

主管,候选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l%的股份。

(4)2010年3月24目,乙向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要求罢免甲的董事职务。a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

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3月25日,乙联合持有a公司股份

总额8%的股东张某,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4月1日,a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

召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40%。后者通过了

对甲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乙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8公司与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4月23日,

a公司、b公司和乙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b公司将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后8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时,乙向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随后,甲辞职,乙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控制的c

公司l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5%。l2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又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0%。

上述两项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营业务转换为汽车零配件生产。

(7)在上述两项股权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般价均出现了异常波动。

经调查发现:乙借用他人账户,于2010年6月1日至l2月3日期

间大量买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l2月6日董事会开会期间,电

话委托买入a公司股票l万股;a公司秘书庚在电梯中听到公司高管

议论公司重组事宜后,于12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2 000股。因受市

场环境影响,上述人员买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获利,其中,乙账面

亏损达3亿元;戊账面亏损2万元;庚已卖出股票,亏损2000元: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为8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具备对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甲请求人民法院驳回

乙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3)丙、丁是否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分别说明理由。

(4)2010年3月24日,乙提出的临时提案是否应被列为a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4月l曰,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a公司临时股

东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5)乙在受让8公司转让的a公司27%的股份时,向a公司全体股

东发出要约收购4%的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购买乙所持d公司股权

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7)乙、戊、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分别说明理由。

(1)a公司董事会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根据规定,公司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

【篇二:《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txt>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1. 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 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

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

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

(1) 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

(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

(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

答案:

(1) 9月5日至 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

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

卖合同。

问:

(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

是什么?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

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

了仲裁条款。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

误解。

问:

(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

当受理?答案:

(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

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

代办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

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

争议。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

问:

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案:

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 县,故a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橡胶厂

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

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

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

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企业法

1.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

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

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

(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

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

(4)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

是法定代表人。

(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注

册资本增加、减少、合并、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

方可作出决议。

(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

分配。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

(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

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本案中外方投资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2)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以货币、

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

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以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

(3)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拟定的组织机构不

符合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

和监事会。

(4)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

(5)对于本案中所列举的企业重大事务不必由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而是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按约定

比例分配利润的条款不符合规定。

(6)中外合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约定比例分配。

2.2001的3月,江苏省某市一家用电器厂准备与日本公司建立一

中外合资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中外双方合营者在签订的合营合同

中约定日本方以技术出资,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中外双方商定中方为董事长,日方为副董事长。该合同经营

的家电有限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成立后,由于日方担心投资风险,于是让该公司在日本的保险公司办理

了财产安全保险。公司成立半年后,经营效益良好,日方在未经中

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

问:请分析该案中哪些地方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答案:

该案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的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该案中,合营企业合同规定日方以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这一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关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在本案中,日方的

投资比例仅为20%,显然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此,日方应追加

出资。

(2)本案中有关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方面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合营企

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会议通过,而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

过方可做出决议。在本案中,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

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这一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增加出资的决议无效。

3.中国甲公司与泰国乙企业拟在中国宁波设立一家法人中外合作

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一份中外合作企业协议草案,部分条款如下:(1)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5%,中

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出资额的35%。

(2)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但中方应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

(3)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前5年分别让外方先行收回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

(4)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比例分配。

(5)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企业

的最高权力机构。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合作企业条款内容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

答案:

(1)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及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以现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

使用权出资。法人合作企业,外方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外方的

出资额占65%,符合规定。

(2)经营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有不符合法律规定

之处。按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约定让外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先行

回收其投资的,那么合作期间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应无偿归

中方所有。本题中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的做法不

符合规定。

(3)在合作经营期间,外方可以依法先行回收其投资。但是合作企

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收回投资,这表明只能用企业利

润来回收投资。所以本题中把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直接计入企

业当年成本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

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5)关于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中

外合作企业应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4.甲、乙、丙、丁四人商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物出资4

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

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事实(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设立3个月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

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

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后,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

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此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

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

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

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

(4)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半后,乙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该合伙企业又继续经营了3个月后,由于在此之前甲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该合伙企业亏损严重,合伙企业的e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25万元,但所欠债务40万元。要求:

(1)假设该合伙企业中的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判断可否成为合伙人。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无限

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

承担有限责任,判断此项协议条款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分析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为什么?

(3)甲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而a公司如果是善意的不知道该合伙企业对甲的内部限制的第三人,分析该代销

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合伙企业某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析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

伙为由,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不久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

(5)分析甲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张某来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及为合伙

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乙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分析乙

是否仍然可以作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7)分析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答案:

(1)如果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则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为在职国家公务员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因此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负无限

连带责任。本题中关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他部

分合伙人负有限责任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

依法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他财产权出资。

(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

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的a公司属于不

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不能以对甲执行合伙

事务的限制来否定代销合同的成立有效。

(4)丁、戊理由不成立。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

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

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及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两项事务均属

于法定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本题中甲擅自进行这两项事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故为不合法。

(6)乙属于退伙。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

伙企业中的全体财产份额的情形,合伙人当然退伙。故乙在情形实

际发生之日起不再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了。

(7)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

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

业的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全体或者任何一名合伙人提出偿还债务的

请求,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追偿由于其承担连带责

任而导致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的部分。

?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5.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普

通合伙企业。四人商定,甲出资5万元,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甲

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丁以场

地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并将合伙企业命名为“众发有限

责任公司”。

回答:

(1)本案例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以其设备向债权人戊出质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则乙的行为效力如何?

(3)丙的债权人周某以丙曾向他借款2万元为由要求撤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1万元,则周某的要求能否实现?

(4)后来,乙想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朋友钱某该如何处理?答案:

(1)甲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丁四人有关承担有限责任的约定不合法;合伙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称。(2)乙的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3)不能实现。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券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故周某的要

求不合法。

(4)该行为须得丙、丁的一致同意。

6.郑某、张某、朱某分别出资2万元、4万元、6万元成立普通合

伙企业从事小食品

【篇三: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

xt>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

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

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1996年春,

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

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

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

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甲厂认为乙厂

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

意诉请法院求偿。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

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

厂的使用权。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

行赔偿。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

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

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

答:

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

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

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

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

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

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

不发生合同效力。

b、根据我国商标管理和质量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甲厂作为许可方,有义务监督乙厂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乙厂作为被许可方,

则必须保证使用甲厂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

三、某建材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经核算后,破产财产40万,破产费用花去2万,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8万,欠银行贷款10

万,欠国家税收12万,往来厂家8家各3万。问8家企业中每家可

以要回多少债权。

40-2-8-12=18万(第一清偿顺序) 3*8+10=34万(第二清偿顺序) 18/34*3=1.59万 8家企业每家可拿回1.59万元。

18/34*10=5.29万银行可拿回5.29万元。

四、一家四口五种癌症都得到治愈,其中一人得了两种癌症。据3

月21日的《人民日报》报道,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2004年消

费侵权十大案例,其中北京

乾坤医院发布违法广告,在广告中虚构事实格外离谱。

离谱到了何种程度?该医院制作的宣传片中虚构的这个故事,向到

该院咨询、就诊的病人及全国的电视观众宣传其治疗肿瘤的效果,

并故意将名称打成“北京乾坤肿瘤医院”,误导观看者认为该院是治

疗肿瘤的专科医院。同时还将该宣传片在浙江、湖北、安徽、江苏、天津等多家电视台的卫星频道播出。该医院还编印了《癌症肝病防

治手册》,不仅列举了“张青云”等虚构出来的10名病人在该医院治

愈癌症的病例,还多处宣传已经于2003年年底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禁止销售的“冰蟾”系列药物。同时,在该医院的网站上,将

国际上对肿瘤治愈率的判定,移花接木到该医院的“乾坤肿瘤基因疗法”上。

这家医院利用不实或虚构的治愈病例做宣传,既有悖于医德医风,

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理应得

到严肃查处。但查处结果到底如何呢?报道说,北京乾坤医院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市工商局依法

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据悉,这一处罚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的最高处罚限额。20万元的罚款,恐怕对从全国各地患者身上大肆

敛财而财大气粗的医院来说,可能是根本不值一提的九牛一毛,我

们只能怀疑这样的惩罚到底能起到多大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我更大的疑问在于:固然医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更违

反了《广告法》,惩治离谱广告为何不见《广告法》“出山”?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

骗和误导消费者”和“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显然该医院的广告已经违反了这些规定。《广告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

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

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女童误食包厢老鼠药

2011年8月,谢某带着两岁的女儿在集美川珍菜馆吃饭,女孩误食

包厢储物柜里的老鼠药,导致食物中毒。谢某认为,商家没有在明

显位置标清告示,应负全责,遂向商家索赔医药费、营养费、精神

损失费等共计1万多元。经集美区杏滨工商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

商家最终赔偿小孩的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6500元。

《消法》第7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此外,依照《民法通则》第12条、第18条等规定,未成年人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履行监

护职责。

六、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

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

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

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

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

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

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

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

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

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

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

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

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

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

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

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

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

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

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

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

赔偿责任。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

应由客运公司负担。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

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

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

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

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七、当前,一种全新的网络消费方式——裸购,已经为越来越多的

网民所青睐。它是指网民在相应的网站注册,并通过发帖、回帖、

上传视频、照片等网络活动,获得相应积分,当积分达到指定数值时,网民就可以在网站以积分换取商品,从而少花钱甚至不花钱获

得商品。裸购虽然将网民平常上网和消费联系在一起,使网民在上

网的同时享受实惠,商家也可以保证自己网站的关注度和访问量,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裸购容易产生纠纷。

案例一:2010年10月10日,郭芳通过半个月的发帖、回帖,终于

获得了1万积分,从而以500元的价格购买到了裸购网站提供的价

值1.8万余元的彩电。可郭芳收货后,很快发现,彩电是伪劣产品。案例二:2010年11月初,李萍通过在一家裸购网站注册并进行指定

的网络活动,获得了5000积分,网站免费送给了李萍一台价值

1890元的热水器。数日后,李萍在使用该热水器时,热水器突然爆炸,致使李萍全身多处受伤,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

上述两个案例,既是最常见的两种裸购方式(买卖、赠与),也体现着最常见的裸购纠纷。那么,网民遭遇裸购纠纷该怎样维权呢? 首先,网民以积分加少量现金的裸购是一种买卖行为。一方面,从合同法

的角度上看,网民享有如下权利:(1)因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2)当商品质量不符

合要求时,网民可以要求商家或网站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

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定确定,即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

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网民还可以根据标的性质以

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商家或网站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从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角度分析,网民享有如下权利:(1)安全保障权。即网民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商家或网站应向网民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2)知悉商品真

实情况的权利。(3)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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