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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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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2010]158号

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农业系列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农机局,省直相关厅(局),委直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0]101号)精神,经商省人社厅同意,现将我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及推荐要求

1、今年评审工作继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评委会专家在例会评审时,通过答辩方式对参

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最后由评委会根据量化赋分和答辩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2、评审标准继续按照新修订的辽宁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见附件)和省人社厅有关评审要求进行。

3、各市申报人员由所在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共同审核后推荐;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由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逐级推荐。

二、有关评审政策

1、允许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其评审的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

2、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应如实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外语证书、计算机证书、奖励证书、论文(著作)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规定装订。其中,论文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著作的复印件应包括封面、书号、目录和著作内容。凡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离退休后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资格评审,由省、市人才中心负责离退休人员的评审申报受理工作,并向评委会推荐。通过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工资

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4、享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先评后补政策的机关分流人员,应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三年内补交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不能按时补交合格证书者原评审资格作废。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依据之一,要求在近3年内至少完成一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修,并获得登记的《继续教育证书》。

6、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须提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获奖证书和论文,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和论文不能按晋升本专业对待。各市农委、农机局在收卷时请注意核实奖项和论文的真伪,其中奖项以授奖单位底单排名为准,凡授奖单位底单上没有名单的一律视为假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7、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各级别职称时,取消学历和资历双项破格申报;学历或资历单项破格申报要严格按评审政策掌握,不能突破有关政策规定的破格条件。一步到位参加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的人员,其业绩与成果均要求是近5年以来取得。

8、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没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今年报送农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一律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制订的规范化表格,主卷一律使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袋,不得使用其它材料袋。需报送的具体材料有: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1式3份,不准复印,

不要装订。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一册。请按目录装订成册(必须是晋升中级职称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及近3年年度考核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原件要装订,复印件4份(不装订),本表所写内容必须是晋升中级职称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论文。

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1式4份,所写内容必须是晋升中级职称以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要求打印上报,排名一定要清楚,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材料一律退回。

4、要求选择一篇在晋升中级职称以后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本专业论文(须为第一作者)作为主答论文,复印1式3份(包括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

5、报卷的主要内容(学历证书、奖励证书、论文、外语和计算机证复印件)需加盖职改章,防止造假。请各市集中报卷,不收取职称评审费和证书工本费。

6、省农业高级评委会初步定于2010年7月中旬召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单位务于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委职改办,逾期后果自负。其它未尽事宜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评审纪律要求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在接收材料时要切实负起责任,并对有问题的材料和有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逐一核实,上报材料的同时请将公示结果一同上报。

(一)公示内容

单位考核推荐领导小组确定上报的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名单和申报晋升职称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专业、现任职务年限、外语证书、计算机证书、年度考核情况等;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情况包括:获奖成果、鉴定验收项目、论文、著作或译著等)。

(二)公示方式

1、评审前可由单位采取发布公示通知等多种方式。公示单位要设置意见箱,公布公示电话号码,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反映情况的人员。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对群众的反映意见详细登记建档。

2、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对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和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公示进行监督。

联系人:王春辉高义海

联系电话:23448818 23448820

附件:辽宁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5月10日印发拟稿:王春辉核稿:于衡

附件:

辽宁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学历、资历和业务要求。

(二)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中级任职资格工作二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中级任职资格工作五年以上;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从取得学历时算起。

3、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或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破格申报。

二、专业理论要求

1、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单位、本部门具有解决本专业生产、开发、科研、推广、管理中某一方面比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2、熟悉本专业并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制依据,能够准确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复杂问题;

3、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三、业务水平和能力要求

1、参与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科技或推广等项目的参加者;

2、主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农业生产、科技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规划、计划或实施方案,在社会上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3、在吸收、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工艺中有一定创新,推动本地区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成绩显著。

4、主持参加编写正式发布的市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程、法规或管理办法,能够提高本行业管理水平。

四、业绩成果要求

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及相当奖励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省(部)级科技进步(丰收计划)三等奖及相当奖励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辽宁农业科技贡献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4、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年创造经济效益500万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或资历、原有职称的限制,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5、在县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职称时,成果奖励可适当降低一个档次,在乡镇工作的只能有1篇专业技术总结替代

论文;

6、破格晋升按照相关文件和现行政策掌握。

五、论文和著作要求

担任农艺(经)师、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本人为主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

2、在国内权威性科技期刊上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指大会发言,下同)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在省(部)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应有2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4、破格申报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

六、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职称外语A级合格证书和经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两个模块考试合格的计算机证书,符合降档和免试条件人员按相关文件和现行政策掌握。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 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辽宁省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发布时间:2008-07-01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浏览次 数:1333 沈农经发〔2008〕31号 为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加强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管理,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地矛盾,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特制定指导意见: 1、机动地是为了解决因人口变化、征地、自然灾害等各种情况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而预留,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掌握和机动使用的土地,主要用于解决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权问题。 2、预留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 3、机动地的预留、发包、承包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议定程序确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出代表认真核实预留机动地的面积,登记造册,建立机动地台帐,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公开。 4、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机动地发包方案,发包前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发包。为新增人口补地时同样需要按照相应程序制定方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为新增人口补地要坚持订计划,分期处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给新增人口补地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年。 5、机动地在解决新增人口补地后,剩余的机动地进行承包时,可以采取以其他方式承包。机动地发包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承包费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竞标、竞价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6、机动地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前,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包,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7、机动地发包必须依照法律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程序。机动地发包应使用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文本。发包前必须向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申请,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上报区县(市)农经部门核准后可进行发包。区县(市)农经部门要建立预留机动地及“四荒”地管理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8、承包机动地应按规定交清当年或三年承包费后,再划分土地。机动地发包收入作为集体积累,要纳入帐内核算,不得帐外收支。有关支出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时定期向村民公布。承包费由财务人员当面向农户收取,不准拖欠。 9、机动地承包不得以地抵债。对已经长期发包和以地抵债的机动地,应当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而确定,可将机动地收回或赎回,恢复原债务关系,逐年偿还。机动地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4.23 【实施日期】201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23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 0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02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0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03-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03-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04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05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01号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 山企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不

辽宁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辽档联发[1989]29号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档案验收规范》的通知 各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档案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由省档案局、省计经委、省建委共同提出,列为国家档案局科研项目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通过省级鉴定,已经省标准局批准,做为地方强制性标准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布,十二月三十日实施。现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发给你们,请在组织实施的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照本《规范》对所在地区市属和省以上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停缓建

项目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于八月中旬计划在今年内竣工验收的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报省档案局。 二、按条件做好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监理员的推荐工作。五大市各为五名,其他市各为三名,省直机关单位各一名。 三、《规范》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发行,要求发至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特别是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设计部门。各市与省直在统计所需份数后,于八月中旬报省档案局档案室工作处。 四、我们将于三季度举办第一期《规范》研讨班,详细地点与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辽宁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建设委员会 辽宁省档案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 辽Q1945—88 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的及时、完整、准确,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维护和扩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的原则、内容与要求,组织形式与分工,工作程序与建立验收监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项目)和技术引进与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档案的验收。 2引用标准 GB科学技术档案案卷质量要求 3术语、符号、代号 3.1基本建设项目档案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称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项目从酝酿、决策、设计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辽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拟任委员

附件1: 第二届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拟任委员名单 (一)食品产品和生产经营规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太辽宁省营养学会公共营养专 委会主任委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委员:孟宪军沈阳农业大学食品学院二级 教授 郭建国辽宁省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 建设工程中心高级经济师委员:张志琪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 食品处处长 曲晓明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 任技师 李绥晶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 任医师 徐凤艳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主 任医师 侯红漫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 叶淑红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 许青沈阳师范大学粮食学院教授 李新华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李冬梅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主任医师 马殿君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施万英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 孔娟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主任医师 辛绪红辽宁省农产品加工流通促进中心教授、研究员 高卫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 处长 吕锡源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党政群工作部部长 李洪江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谷岩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高级工程师 高广慧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主任药师 董淑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教授级高级农艺师 赵前程大连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

程学院院长、教授 夏茗琦辽宁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贾景明沈阳药科大学中药学院教授 博导 (二)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谢韬辽宁省疾病控制中心副主任 主任技师 副主任委员:贾宏新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主任 技师 魏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研 究员 委员:肖志刚沈阳师范大学粮食学院院长 教授 周艳明沈阳农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主任、教授 于洋辽宁医学院食品工程学院院 长、教授 王志嘉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副 院长、研究员 王晓黎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主任 药师 刘再胜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副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震亚、吕辉,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厚锡,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雁飞,广州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金炳,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许广汉,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东文,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保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锦豪,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卫燕如,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邱海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第三人: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锦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恒,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宁,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谢世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和文,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廖雁鸣,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王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外经委)1999年10月25日

农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分析【论文】

农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分析 摘要:粗放式农业运作形式让我国农业发展速度无法达到要求,这不仅导致大量的资源被浪费,也会对环境产生较大的污染压力,无法促进我国经济获得可持续性发展。因此低碳背景下的农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仅可以提升我国农业发展速度,也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 关键词:低碳经济;农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0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一直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具备产生或支持一定指标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再有一种衡量的标准是常用发展指标是人均GNP增幅度,如果农业经济发展速率已经超过了人口增长率,就意味着农业经济发展态势良好。 1低碳经济概述 这种经济发展形式的基本概念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配合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创新让经济发展的

方式得到优化或是转变,进而达到不仅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可以对环境进行保护,减少对资源的占用,并最大限度的减小对环境的污染。让我国制定的环境友好型发展战略目标得到满足,这种发展模式是最为科学与合理的,是保障人类发展获得无限延续的基础,传统的无论是经济发展方式或是农业发展方式,因为资源占用不节制,环境牺牲程度大的原因,导致这种发展结构异常不合理,属于自杀式发展。因此低碳经济发展理念的提出,将会让农业经济发展朝着生态化、清洁化等方向发展。 2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方式存在的问题 2.1农业生产效率低 历年以来,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一直受生产经营水平的所限,加上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所以很多农民在农事活动上一直沿用传统的技法,依据自身的经验与初级劳动力支撑起整个农事经营过程,这种劳作方式不仅效率低,同时抵御自然环境变动的能力小,很容易因为气候环境的变化导致农事生产活动异常被动。加上农村中的年轻人都去大城市寻找机会,因此,留在家中从事农事活动的人员多为中老年人,这样的现状导致农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进展缓慢,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9e3561379.html,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

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转借、买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细则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细则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审计办法》),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进一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审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把农民负担和农村集体经济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乡(含镇,下同)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简称农村审计,下同)工作。 乡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农村审计机构(简称审计机构,下同),负责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构和农村审计人员(简称审计人员,下同)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县以上审计机构受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乡审计机构受乡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构领导为主。 审计机构开展农村审计工作,受县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 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符合任职条件,并取得农村审计证,方可履行审计职责。 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据本办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审计机构对下列单位实施审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民合作基金会; (三)提取或者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审计机构对第九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提取、使用; (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使用; (三)承包金、租金、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 (四)农民合作基金会资金的吸收、投放、回收、收益、分配; (五)农民集资款的收取、使用; (六)社会捐赠、国家无偿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的使用;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性资产的经营;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资金和财产的管理难用。 审计机构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开展农村审计工作享有下列职权: (一)审查凭证、帐薄、决算和会计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列席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被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六)根据需要、公布审计结果。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材审计工作年度计划,报送上一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开展农村审计工作,应当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并提前3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小组由两名以上(含本数,下同)审计人员组成。

《农业经济管理》在线作业答案

精心整理农业经济管理_在线作业_1. 一单项选择题 1.城乡人口迁移学说是由哪一个经济学家提出来的?()(5.0 分) a 托达罗b 刘易斯c 拉文斯坦d 舒尔茨 d 提高 (5.0 ) a a 6. 按来源,可把农业资金分成()。(5.0 分) a 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b 基本建设资金、生产资金和专用资金c 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d 财政资金和借贷资金 7. 按分配形式,可把农业资金分成()。(5.0 分) a 基本建设资金、生产资金和专用资金b 财政资金和借贷资金c 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d 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

8. 按用途,可把农业资金分成()。(5.0 分) a 财政资金和借贷资金b 基本建设资金、生产资金和专用资金c 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d 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9. 按周转性质,可把农业资金分成()。(5.0 分) a 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b 财政资金和借贷资金c 基本建设资金、生产资金和专用资金d 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10. 资金的循环是指资金经过四个阶段。化肥、农药处于哪个阶段?()。(5.0 分) a 二 手武装 。(5.0 分) 产力 自给自足手工劳动生产力水平低下 6. 农业的农学(根本)特征包括()。(5.0 分) 农产品的多样性。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农业生态的平衡性。土地是农业不可替代的基本生产资料。 7. 农业的劳动对象是()。(5.0 分) 植物动物微生物拖拉机

8. 自然环境是农业的依存条件。主要包括()。(5.0 分) 水分和养分气候和热量土地及土壤阳光和空气 9. 农业管理过程的目的是()。(5.0 分) 多打粮食农产品质量物质生产的时效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10. 农业的管理过程就是()生物的生命动活过程。(5.0 分) 强化管理控制服从 一 料d 产b 程。(5.0 分) a 劳动活动b 运动过程c 生命活动d 经济活动 6. 农业中,解决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生产是()。(5.0 分) a 服务业b 畜牧业c 水产业d 种植业 7. 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要靠()农业。(5.0 分) a 狭义农业b 养殖业c 广义农业d 种植业

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规范

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农户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坚持以现有的土地台账、家庭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地勘界测量结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愿,确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确权时,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市、县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按年度编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及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确权工作准备 第五条按照统一部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承担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国土、法制、档案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包方(村委会、村民小组,下同)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第六条县确权办根据年度工作进度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培训工作,将确权工作的意义、作用、基本做法、达到的效果培训到发包方和农民,让发包方和农民认可并积极参与确权工作。 加强对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和现场操作人员队伍。培训内容为调查规程、技术方法、法律政策、工作标准等。 第七条县确权办应当沟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国土“二调”集体耕地面积、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等成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的数学基础,向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乡(镇)提供正射影像图及其相关数据。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包方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包方收集土地承包的相关资料,包括承包台账、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期内有关土地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 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财政局),省资产经营公司、集团: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适应国家机构调整后相应改革的项目鉴定验收方式的新形势,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跟踪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4〕140号)有关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请你们督促已完工尚未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凡在2000年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已建设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省财政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省经贸系统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招标项目(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省重大装备和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等,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依据 (一)《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企〔2004〕140号); (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1996〕373号); (三)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下同),省财政厅、经贸委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含技术创新项目责任书、合同书等,下同),其它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计划、合同书提出的内容及目标,是否达到“项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 (

农业经济管理现状与趋势

农业经济管理现状与趋势分析 一、我国农业经济管理的发展趋势分析 我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我国农业经济管理的不断发展。我国农业经济管理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理念更加现代化 随着我国传统农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农业经济管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目前农业经济管理的理念已经渗透到农业经济,以及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农业经济管理中也更加注重农业产品质量,重视对农业产品的深加工,同时更加注重农业生产中的环境保护,关注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改变我国传统的农业经济管理模式,就需要让我国的农业经济管理理念更加现代化。 2.信息化应用更加广泛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已经逐渐改变了各行各业的工作模式。推动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有助于推动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农业经济中的信息化规模不断扩大,信息化逐渐渗透到农业经济的各个环节中。农业经济管理的信息化发展,是农业技术成果转变为农业生产力的重要动力,也有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农民经济效益。推行农业经济管理有助于提高农业管理水平,因此,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大力提高农业管理人员的信息化

水平,以此提高我国农业经济管理的工作效率。实现农业管理信息化便于收集整理农业生产和农业科研等多方面的信息,不仅能够为农业经济、生产和管理提供服务,还能够为农业经济政策提供支撑。农业管理信息化是提高农业经济的重要手段,也能促进农业科技的开发和利用。 3.农业经济日趋产业化 农业经济产业化带动了农业产品基础建设的快速发展,也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出台农业合作政策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与农业经济相关的各种中介服务机构也发展迅速,通过利益联结在一起的农业经济产业化机制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农业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一些大型企业实现了农业产品生产标准化,大大提升了农业产品质量,很多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为大型企业的生产供应提供了保障,进一步提高了农业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水平。越来越多的农民参与到农业产业化中,有助于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业管理的经济效益。 4.管理体制不断创新 农业经济体制只有不断创新才能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求,也只有不断创新管理模式才能克服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障碍。政府部门应该增强对农业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大对农业经济的扶持力度,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大力推广各种高新农业技术,逐步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2002修正)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2002修正)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4.01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修改 【失效依据】辽宁省开发区条例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

开发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区域界限,实行特殊的管理体制,对发展我省经济具有牵动、示范和辐射功能的经济区域。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开发区的工作,负责对开发区的审核报批、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省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土地、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开发区的服务指导或监督管理;海关、检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开发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开发区建设应纳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量力而行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第六条开发区应坚持企业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产品以出口为主的方针,建设成为外向型、高科技、多功能的新型经济区。 第七条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其它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申报升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文件: (一)起步区内要实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气、通热、通邮、通讯、通路,做到基础设施和配套生活服务设施齐备; (二)具有所需的建设资金; (三)外商投资项目20个以上、合同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与合同外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 (四)管理机构健全,具有适应外向型经济工作需要的人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企[2013]18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19 【实施日期】2013.03.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13〕186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现将《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3月19日

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支持工业产业集群科技创新,提高产业丰厚度和竞争力,省政府决定设立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产业集群的公共研发和检测服务平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助、展会补贴、表彰奖励等促进我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要以集群企业发展的共性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产业升级为目标,以关键技术的研发及检测为重点,加大对定位准确、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省重点产业集群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鼓励科技资源丰富、科研力量雄厚的行业领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的研发、检测部门剥离出来,面向集群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组建较高水平的

农业部关于表彰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农业部关于表彰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农人发[2013]1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3.12.20 【实施日期】2013.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表彰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农人发[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国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目标,爱岗敬业、开拓创新、无私奉献、拼搏实干,为粮食生产“十连增”、农民增收“十连快”、农业农村经济各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农业部决定,授予

北京市顺义区种植业服务中心等200个单位“全国农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丁庆忠等597名同志“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再立新功。 各级农业部门和全国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无私奉献、廉洁高效的作风,树立靠素质、靠实绩、靠团结干事创业的导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革创新,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奋发拼搏,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农业部 2013年12月20日附件1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 (共200个) 北京市(6个) 北京市顺义区种植业服务中心 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站 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宣传处

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关于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辽政办发[2000]77号 发布日期:2000-10-26 执行日期:2000-10-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厅级建制。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1.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业务培训、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组织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及;编制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开展重大科研问题研究。 (四)制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

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对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六)编报省级计划生育财务收支计划、财务决算和省级自筹基本建设费的预、决算及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七)制定全省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设5个职能处(室)。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指由在全省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标委会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规划标委会的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四)监督检查标委会的工作,组织对标委会的考核评估; (五)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 1 -

(六)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标委会,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标委会的规划、筹建和管理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等工作;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业标委会开展工作; (四)为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求,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参与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三)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四)受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有关地方标准的起草,承担归口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技术咨询以及标准化人才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 - 2 -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跟踪检查第三届“山洽会”履约情况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跟踪检查第三届“山洽会” 履约情况及抓紧第四届“山洽会”签约项目申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发电[2006]17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30 【实施日期】2006.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跟踪检查第三届“山洽会”履约情况及抓紧第四届“山 洽会”签约项目申报的通知 (粤经贸发电〔2006〕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协作办)、省直有关部门、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 根据省委省政府下发的第四届“山洽会”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对上届即第三届“山洽会”签约项目进行跟踪履约检查,并同时对第四届“山洽会”签约项目开展申报的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内容 为了推动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的进程,减少纸介传输的成本和差错,这次履约项目

填报和新签项目申报均采用网上在线填报方式,请各市各有关企业和单位对照本分团、本地区在第三届“山洽会”上签约的项目情况,认真进行履约情况的填报,不得瞒报、虚报,同时,在跟踪上届项目的基础上,各分团应积极发动企业作好第四届“山洽会”签约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填报方式 这次填报采用我委与华南理工大学共同研制开发的山洽会履约填报和签约项目申报远程录入系统。各分团及各企业和单位只需登录广东经贸网(网址: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e3561379.html, ,点击山洽会栏目)或直接登录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9e3561379.html,,即可进入该系统进行履约项目的填报和新签约项目的申报。具体操作请详见附件一:《山洽会履约填报和签约项目申报系统填报步骤》

农业经济管理

农业经济管理 一、培养目标 1、掌握马列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优良,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服从国家需要,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具备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社会经济调查方法,灵活应用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分析方法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熟练地应用英语收集国外资料和国际交流,能独立和创造性地开展农业经济问题的研究和教学工作或专门的经济管理工作,能主持较大型科学研究、探索学科发展的前沿课题。 3、身心健康。 二、研究方向 1、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 2、农产品市场与贸易 3、制度经济与农村发展 4、农村金融 三、学习年限 1、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学习年限为3年。 2、在职攻读博士,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 3、硕博士连续,学习年限为5-6。 四、培养方式 1、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由导师和相关研究方

向的高级职称教师组成3-5人的指导小组,具体指导博士生的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可聘请一名副导师协助指导工作。 2、博士研究生应以科学研究为主,少上课。课程学习应密切与科学研究和时间环节相结合。要提高自学能力、搜集资料能力和社会经济调查能力。学位课一般在第一学期完成,第二学期进入调查研究阶段。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和论文需要指定选修和补修课程,可跨学科、跨学校听课。 五、课程设置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要求20学分(不含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

六、实践教育 博士生除进行自己的论文课题研究外,还要兼任教学和科研的助理工作,配合导师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和管理工作,独立进行若干次社会经济调查,为政府部门和企业献计献策,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教学实践一般从第二年开始,教学实践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及措施

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及措施 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农业经济的地位十分重要。我国是农业大国,但还不是农业强国,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农业科技、农业产出率都有很大的差距,此外,我国的土地资源不集中,也制约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然而,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的经济实现了飞速发展,农业经济却有所下滑,因此,农业经济的大力发展迫在眉睫,这也是缩短我国农业经济和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距离的根本保障。笔者在本文中,有针对性地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农业经济的实际状况,展望了我国农业经济未来的发展大趋势,研究总结了一些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措施。 1.国民经济中农业经济的重要位置 农业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之一,在维护社会安定的前提下,极大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在实现公平效益方面,意义非凡。自古以来,我国就是农业大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快与慢,假设农业经济落后,那么国民经济的发展会严重受挫,最终也会影响到我国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此外,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农业人口所占总人口的比重高很多,2010年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在我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是50.32%,农

业的劳动力市场非常广阔。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农业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三农”问题,同时,在党的十八大上,提出了“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点,“三农”工作的目标就是促进农民以较快的速度持续增收,工作的动力就是农业经营机制的创新,工作的重点是从技术、政策、机械、机制、人才配置等方面为农业运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提升农业技术对农业发展的贡献率,提高农业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农业经济的地位十分重要,现阶段及未来的长时间内,我国都将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经济仍是国民经济的关键组成部分,我们要不断进行农业科技、农业发展模式的创新,因为,这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必然,创新可以帮助我国的农业经济实现更快、更稳地发展。 2.现阶段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实情 2.1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实情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至今,农业经济一直处于飞速发展的状态,在某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现代化农业经济初见成效,然而,农业经济的现代化,需要健全完善对应的制度和政策,但是,现在我国与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政策尚未健全,仍有不足。劳动力是实现农业经济飞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的农业人口数量很大,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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