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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浅析——配偶子女“一方退出机制”

司法实践

zhigong falv tiandi

-76-2017 年第 8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

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五条与第六条引起较大争议。

十一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试行规定——《最高人民大院

关于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

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对审判人员配偶子女“一方

退出机制”进行了细致与完善,随着任职回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该类规定是否应当存在至今仍有许多不同意见。

关键词:任职回避;法官; 配偶子女

2011年出台的法官回避试行规定被称为我国史上最严厉的

回避规定。该规定不仅要求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民法

院法官进行任职回避,还载明违反该规定的法官将被酌情处罚。

由此看出,这一规定无疑是律师法官家庭二选一的“单方退出”

机制。但是,许多学者与律师也提出了反对意见,并指出此规

定的漏洞。笔者将从多个角度分析,给出一定建议。

一、法官任职回避规定的利弊

(一)该规定的缺点

1.显著的择业歧视与职业发展限制

解读2011年出台的任职回避规定,笔者认为,此规定在很

大程度上影响了某些家庭以及法科学生的选择。例如,夫妻双

方分别为律师和法官,则双方必须有一方另择职业;父母与子

女也因此缩小择业范围。法律职业相对其他职业来说更具专业

性,法官、律师等职业人群往往需要接受好几年的专业教育,

同时还需要通过难度很高的司法考试才能执业。并且,该规定

的突然出现,使得许多奋斗多年双方都小有成就的法官律师夫

妻不得不单方放弃已获的成就与地位以及相应的工资收入。一

方面,从事法官工作的一方放弃原有领导地位等调到其他文职

部门,法院很可能失去一些优秀的审判人才;另一方面,从事

律师职业的一方放弃已有的职务,面对越来越严苛的任职回避

限制,很难找到能与原来相当的职业,也失去了大部分收入,

使得家庭生活面对一定压力。

2.规定本身存在漏洞

首先,该规定只提及法官的配偶或者子女,却忽略了旁系

血亲及友情联系等其他亲密的社会关系,并非配偶和子女比兄

弟姐妹更有可能产生“关系案”。其次,对于全国法官因配偶

或者子女是律师而产生的利益输送的说法,缺乏数据支撑,并

不具有说服力。

3.仅限制了极小部分的亲密关系

法官的配偶和子女更易于判断和鉴别也是该规定出现的原

因之一,其实,在世俗社会中,法官所处的关系网不局限于此

类亲属关系,除了上述提到的其他亲属关系外,同学、熟人等

角色也占了关系案的很大比例,况且,该规定的限制只是为了

预防司法不公,并不代表该规定一定能切断利益联系。由此看来,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一方退出”机制是否真的获得了相当大

的效果不得而知,但是由此制度造成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律专

业学生的损失却是肯定的。

(二)该规定的优点

1.增强司法权威

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公民对司法体制的不信任、普法范围

及深度不够等问题仍然客观存在着,这已然成为中国司法改革

的一部分阻力,推动法制建设必然需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

在增强司法权威方面,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公

民司法公信力加强的信号,同时,中国司法对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保证司法公正的决心加以体现,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形成公

正廉洁的法官群体。

2.加强法官自律

具有强烈针对性的法官任职回避规定如一剂镇定剂,给浮

躁的法官群体警示。强调任职回避也是在强调法官应当更加自

律,注意各项回避事项,保持法官应有的职业操守与法律信仰,

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推进法制建设。

3.中国式法官回避制度

从我国实际出发,2011年的法官任职回避规定说明司法腐

败的存在已然影响了法官队伍建设。最高院认为,同英美国家

相比,既然不能做到法官自觉与外界环境保持相对封闭状态,

那么从制度开始规制法官的行为,限制法官腐败的可能性更有

利于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向英美国家靠近。这也实属无奈之举,

既然不少当事人就是冲着那些法院有熟人的律师去的,这样的

普遍现象的压力下,我们无法界定熟人的范围,也不能大范围

冒险给法律职业人员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选择配偶与子女这

类既容易界定又相对较小范围的人群作为警示,也是推动法律

发展的不得已之举。

二、解决建议

正如以上所提到的我国现今的特定法治环境,现有的法官

任职回避制度应是作为暂时的制度。首先,试行规定在落实过

程中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各地区做法不统一,使得离岗的法官

遭受了一些不公平的待遇,因此最高法院至少应对“律师”一

词做出明确的界定,从基层法律工作者概念中剔除非诉讼律师,

还应对“法官离岗”做进一步说明,不应当为离职,而是调整

到保持原有薪资水平状态的其他职位。其次,目前这种回避模

式的选择是可取的,但是如何落实以及落实的力度还有待进一

步的探讨。例如,是否能够通过加强移送管辖制度的改革进一

步避开此类情况。实际上对于此方面的改革我国已然有意实行。

最后,既然难有其他更好的方式作为替换,不如暂时保留该制度,

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然后从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律教育出发,

努力转变社会成员的意识形态,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

三、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法官任职回避制度难以给出其他科学类数

据分析与支撑,法学类社会科学又无法进行试验,因此往往面

临着规定落实不够、实践效果不足等问题。同时,我国大部分

沿用西方社会法律制度及模式同我国的历史不一致,社会公众

的意识形态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极大阻碍了以司法独立为

核心的各类制度的发展。因此,在探讨各类问题时,我们除了

给出一些针对性改进建议外,仍应思考公民思想如何转变,法

律教育如何广泛普及。

参考文献:

[1]杨尧凯.论法官回避制度[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4,(第

4期).

[2]邹祎.论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

文件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4,(第33期).

[3]林中明.严格任职回避 实行一方退出 1600名“准检察官”

为承诺背书[J].上海人大月刊,2015,(第8期).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浅析

——配偶子女“一方退出机制”

胡静茹

(611130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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