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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智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是由上海科大鲁能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其前身为上海中科大鲁能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9日整体变更设立,自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公司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一、2002年11月,有限公司成立

2002年11月27日,上海中科大鲁能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注册成立,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51017894)。有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500.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其中:安徽科大鲁能集成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月已更名为安徽东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财投资”)出资4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00%;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实业总公司(现更名为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大公司”)出资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0%;杨锐俊出资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0%,法定代表人为黄明松。2002年11月18日,上海申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沪申洲(2002)验字第724号《验资报告》,验证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

有限公司成立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财投资 450.00 90.00

中科大公司 25.00 5.00

杨锐俊 25.00 5.00

合 计 500.00 100.00

二、2008年3月,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

2008年3月3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由全体股东同比例新增投资

1,5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增资,其中:东财投资增资1,350万元,中科大公司增资75万元,杨锐俊增资75万元。2008年3月11日,上海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沪弘验(2008)0151号《验资报告》,验证有限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2008年3月13日,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0万元增加至2,000.00万元。

本次增资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财投资 1,800.00 90.00

中科大公司 100.00 5.00

杨锐俊 100.00 5.00

合 计 2,000.00 100.00

三、2009年8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2009年8月18日,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同意安徽科大鲁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创业团队、管理层及部分员工转让本公司52%股权的议案》,同意东财投资向黄明松、易波等27名自然人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公司52.00%的股权,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均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同意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同日,东财投资与各受让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对股权转让的比例、价款等进行约定。本次转让的定价依据为按照有限公司2009年6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适当上浮,按照每1元出资额1.20元的标准计算。

本次股权转让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现任职情况

1 东财投资 760.000 38.000 -

2 黄明松 750.000 37.500 董事长、总经理

3 易 波 110.200 5.510 董事、技术工作委员会主任

4 中科大公司 100.000 5.000 -

5 杨锐俊 100.000 5.000 总经理助理、研究中心主任

6 朱 宁 89.700 4.485 董事、副总经理

7 陶维青 13.200 0.660 监事、技术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8 张 涛 11.100 0.555 智能电气公司副总经理

9 朱学俊 11.100 0.555 销售总监、智能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10 鲁 兵 11.100 0.555 董事、副总经理

11 姚 瑶 8.300 0.415 董事、董事会秘书、行政总监

12 姬 红 6.700 0.335 智能电网公司销售经理

13 赵庆忠 5.600 0.280 生产总监、智能电网公司生产总监

14 任雪艳 4.500 0.225 职工监事、研发中心软件部经理

15 李 林 4.500 0.225 智能电网公司研发总监

16 张建平 2.800 0.140 研发中心技术发展部经理

17 孙敬旭 1.400 0.070 智能电网公司工程部经理

18 施维杨 1.400 0.070 研发中心技术发展部项目经理

19 胡恒达 1.400 0.070 智能电网公司区域经理

20 李 林 0.900 0.045 智能电网公司软件研发工程师

21 方 成 0.900 0.045 研发中心技术发展部高级程序员

22 崔 莉 0.600 0.030 智能电网公司财务主管

23 周海蓉 0.600 0.030 现已离职(原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24 金冶夫 0.600 0.030 智能电网公司硬件研发工程师

25 徐凤侠 0.600 0.030 智能电网公司硬件研发工程师

26 李 斌 0.600 0.030 研发中心软件部高级系统分析员

27 潘 玲 0.600 0.030 研发中心软件部项目组长

28 汪婷婷 0.600 0.030 市场主管

29 葛庆辉 0.500 0.025 智能电网公司仓管员

30 朱淑云 0.500 0.025 智能电网公司行政主管

总 计 2,000.000 100.000 -

注:智能电网公司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科大智能电网技术有限公司;智能电气公司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科大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四、2009年8月,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

2009年8月26日,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决定由全体股东同比例增加投资3,0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增资,其中:2,500万元用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其余部分500万元用于增加公司资本公积。2009年8月28日,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会验字[2009]3875号《验资报告》,验证有限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2009年8月28日,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4,500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东财投资 1,710.000 38.000

2 黄明松 1,687.500 37.500

3 易 波 247.950 5.510

4 中科大公司 225.000 5.000

5 杨锐俊 225.000 5.000

6 朱 宁 201.825 4.485

7 陶维青 29.700 0.660

8 张 涛 24.975 0.555

9 朱学俊 24.975 0.555

10 鲁 兵 24.975 0.555

11 姚 瑶 18.675 0.415

12 姬 红 15.075 0.335

13 赵庆忠 12.600 0.280

14 任雪艳 10.125 0.225

15 李 林 10.125 0.225

16 张建平 6.300 0.140

17 孙敬旭 3.150 0.070

18 施维杨 3.150 0.070

19 胡恒达 3.150 0.070

20 李 林 2.025 0.045

21 方 成 2.025 0.045

22 崔 莉 1.350 0.030

23 周海蓉 1.350 0.030

24 金冶夫 1.350 0.030

25 徐凤侠 1.350 0.030

26 李 斌 1.350 0.030

27 潘 玲 1.350 0.030

28 汪婷婷 1.350 0.030

29 葛庆辉 1.125 0.025

30 朱淑云 1.125 0.025

合 计 4,500.000100.000

五、2010年2月,股份公司设立

2009年12月1日,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决定根据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有限公司出具的会审字[2009]3906号《审计报告》,将上海科大鲁能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截至2009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51,602,896.86元按照1:0.8720折股为股份4,5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20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会验字[2010]3041号《验资报告》,验证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

2010年1月28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上海科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各发起人出资情况的报告》等议案。

2010年2月9日,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编号为31011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0年3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资产权[2010]153号),同意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科大智能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东财投资 1,710.000 38.000

2 黄明松 1,687.500 37.500

3 易 波 247.950 5.510

4 中科大公司 225.000 5.000

5 杨锐俊 225.000 5.000

6 朱 宁 201.825 4.485

7 陶维青 29.700 0.660

8 张 涛 24.975 0.555

9 朱学俊 24.975 0.555

10 鲁 兵 24.975 0.555

11 姚 瑶 18.675 0.415

12 姬 红 15.075 0.335

13 赵庆忠 12.600 0.280

14 任雪艳 10.125 0.225

15 李 林 10.125 0.225

16 张建平 6.300 0.140

17 孙敬旭 3.150 0.070

18 施维杨 3.150 0.070

19 胡恒达 3.150 0.070

20 李 林 2.025 0.045

21 方 成 2.025 0.045

22 崔 莉 1.350 0.030

23 周海蓉 1.350 0.030

24 金冶夫 1.350 0.030

25 徐凤侠 1.350 0.030

26 李 斌 1.350 0.030

27 潘 玲 1.350 0.030

28 汪婷婷 1.350 0.030

29 葛庆辉 1.125 0.025

30 朱淑云 1.125 0.025

合 计 4,500.000100.000

六、黄明松先生受让股权和增资的资金来源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明松先生历次受让股权和增资的资金均来源于黄明松先生个人早期多年经商所得、投资所得及分红、向亲友借款以及家庭积累,资金来源合法。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明松先生历次受让股权和增资的资金均来源于黄明松先生个人早期多年经商所得、投资所得及分红、向亲友借款以及家庭积累,资金来源合法。

截至本确认意见签署日,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没有再发生变化。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之签章页)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的确认意见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黄明松 易 波 朱 宁

鲁 兵 姚 瑶 金卫东

蒋 敏 张 焰 吕勇军

全体监事签名:

应 勇 陶维青 任雪艳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黄明松 朱 宁 鲁 兵

姚 瑶 穆峻柏

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

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 ——公司法修改决定解读 彭鹏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对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放松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管制,有利于集团投资业务的展开,也对集团作为债权人的业务带来一定风险。 一、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 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由最低注册资本、出资进度、出资形式、出资监管及股东出资责任等规则组成。严格的资本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也对商事组织的设立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而且,随着市场意识的发展,“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这一观念已为市场广泛接受,即使是债权人,也不再单纯迷信注册资本神话。2005年公司法较1993年公司法已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管制,近年来,资本制度管制逐渐趋于宽松,如2009年明确允许以股权出资、2012年明确允许以债权转增股权等等。 新一届政府成立后,“放权让利”成为克强经济学的核心特征。在这一大背景下,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快。2013年10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

记制度改革的五项具体内容,为法律修订奠定了基础。全国人大于年底之前正式修订了公司法。 二、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 新公司法极大地放松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管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现行公司法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虽然3万元开公司并不是很高的门槛,但与发达国家普遍废除最低注册资本相比,现行规则对创业者和投资者仍然不够友好。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第二,在出资方式上,不再对货币出资比例进行要求。现行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允许投资人全部以固定资产或技术等非货币资产出资。新公司法不再对货币出资比例进行限制。 第三,在出资进度上,取消了首期出资比例、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要求及一人公司的一次性出资限制。现行公司法虽然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但要求首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其余部分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为5年);对于一人公司,则要求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全部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上述规定,不再

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从公司法的角度,浅议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保障。而公司资本制度贯穿于公司法整个体系中,起到了核心的引导性作用,暨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也决定着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在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本身的法律体系,在资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确定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和资本变化严格限制。这些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公司法》颁布的这十多年来,不可否认,它对于稳定我国社会经济秩序,防止投机、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我认为只有有以下几点: .1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 例如 A、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需记载公司资本总额,且需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B资本维持原则,即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为保证公司资本充实, C、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资本一经确立,即不得随意改变,增、减公司资本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任意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实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延伸和发展,它是从形式上保证公司资本真实。 由上可见我国公司法试图建立一种事先防范机制,以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和充实。但是公司一旦成立,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后,公司实际资产就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公司资本难以真实反映公司实有财产状况,故这种事先预防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担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其实,对于公司资本的三原则,立法者确立此种制度初衷是为了平衡因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给债权人所带来的利益失衡。但从《公司法》运行的实际来看,债权人利益并未得到切实有效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现象仍然很普遍,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大量存在,公司资本制度陷入一个令人窘迫的境地。 此外,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过分迷信和依赖资本的担保功能,公司资本功能定位过高。事实上,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不可能完全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决定公司信用的不只是公司资本,公司资产对此起作更重要的作用。[15]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种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不利于公司营运,公司开始运作时将随时根据市场行情调整投资计划、增加投入,法定资本制所规定的修改章程、召开股东会、变更登记等烦琐程序无法适应市场的瞬息变化。因此,唾手可得的商机也可能失之东隅。[16]诸多不足导致债权人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该制度也阻碍了公司的发展。 2、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最低资本限额过高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公司法一般都有最低资本限额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3条及第78条第2款等相关规定,都能看出最低资本额过高的现象。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大多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美国公司法及部分洲已取消了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因为任何关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

公司的资本制度

公司的资本制度 1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导语】 资本,是公司法中最基本的概 念之一,资本制度在公司法中起着 主导性的作用,公司法中的许多其 它制度和规则都与资本制度有着 内在的密切的联系,一些法律规则 实质上是资本制度的具体体现和 要求。 学习本章,应重点理解和掌握 资本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关系、公 司法的资本原则和资本形成制 度、股份发行的分类、增资与减 资的条件和程序。应对资本、最 低资本额、增资、减资的法律意 义有基本的理解和认识。应对股 份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有一般的了 解和掌握。 2

第一节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Capital),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因此,资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在公司占有、使用的财产中,有的是自有、即自己所有的财产,有的是借贷来的财产,公司法上的资本仅指公司自己所有、不受她人支配的独立财产。资本也是公司的原始财产,公司成立后,会有多种财产来源,但最初的财产就是公司的资本。 2. 资本是一个抽象的财产金额。资本是抽象的价值金额,而不是具体的财产形式,虽然构成资本的财产总是以货币、或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形式存在,但资本却是不受具体财产形式影响的财产金额。因此,同样的资本会有完全不同的具体财产构成,而相同的财产构成会代表完全不同的资本。 3. 资原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公司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的永久性投资,只能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出资总额即为公司资本总额。经营积累或接受赠与等形成的财产,非属股东出资而不能直接计入公司资本。 4. 资本是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予以规定的。任何公司成立时 3

浅谈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

内容摘要摘要:目前我国固然实行严格的资本管制,但资本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摘要:适度放松设立管制,切实加强资本充实。 摘要:公司资本,法律管制,改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修订中,对资本制度改革的争论集中于是否放松公司设立时的资本管制新题目。笔者以为,就放松公司资本监管的法律改革而言,最重要的新题目是摘要:必须打破我们头脑中已经形成的既定模式往探索公司资本制度,往分析和解决中国公司在资本新题目上所面临的实际新题目。因此应当探究的新题目是摘要:就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严格的资本管制是如何发生的?中国目前是否需要放松对资本的管制?假如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一、中国公司资本制度及其存在的新题目 中国事否需要放松对资本的管制?这个新题目的回答取决于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是否能适合于中国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首先应当讨论的新题目是摘要: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先后放松资本管制、采用折衷制的情况下,制定于1993年的中国公司法为什么仍然采用了传统的法定资本制,规定了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及实际缴纳制度? 过于夸大资本确定、忽视资本充实、夸大静态治理、忽视动态监管,构成了现行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鲜明特色。一种观点以为摘要:中国现行严格的资本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管制经济的体现。实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误解,由于计划经济下的中国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的概念。因此,这种观点的意义仅在于它揭示了中国的旧体制和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之间的联系摘要: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全面管制所产生的制度惯性,在经济转轨时期仍然会影响政府行为。但这不是新题目的关键。由于资本制度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取决于公司生存的需求,公司生存的需求又取决于公司自身的状况。因此中国公司的目前状况才是新题目的关键。在当今的中国,尽大多数的公司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它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在今天中国的市场经济中,公司和第三人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受到“国家大股东”控制的“关联关系”,公司高级治理职员的任命仍然是由政府决定的,公司的生存或消亡不由市场而由政府决定(破产法至今不能真正实施就说明了这一点)。这样的公司没有遵守市场交易的游戏规则和注重信誉的动力,由于经营公司的人的行为不受市场制约。因此,要维持公司的信誉,公司法在资本规定方面的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严格管制。而早期的法定资本制,非凡是其中的资本确定原则,恰好适应了这一时期中国公司生存的需要。而国家管制的惯性,在这里只是促成严格管制的外部条件。可见,姑且不论将中国纳进法定资本制体系的观点是否科学,单就制度形成的原因,中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之间有很大区别。 通过规定较高的最低资本额并实际缴纳,来筛选出相对资信好的公司,这种做法的实际效果如何?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讲,遵遵法律可以建立公司资信的做法,必须建立在经营者对未来预期确定的基础之上,即建立资本信誉对企业和经营者有利可图。但中国的情况不是这样,由于产权制度扭曲及竞争的不充分,出资人和公司不但缺乏通过遵法保持资信的动力,反倒有通过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来降低设立及运营本钱的积极性。其次,再从法学的角度看,遵遵法律可以建立公司资信的做法必须以不遵法将要受到处罚的预期为条件。因此假如处罚小于违法所得,或违法根本就不会受到处罚,那么,公司就有通过贿赂登记机关、或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 公司的资本是由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形成的,并归公司所有的货币化的一定金额。这个定义只是从公司资本来源及其作用方面来揭示公司资本的实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司资本的性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经济关系,是把各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资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与股东和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此,自有限责任产生以来,关于公司资本之立法就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之重要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形成了一些有关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和法理),从而形成不同之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形成、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在范围上,公司资本制度涵盖公司资本及其相关制度,包括资本形成制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股东出资形式、股东退股制度、股份回购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等六个方面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安全、公平、自由、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功能。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是围绕着安全、公平、自由、效率进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更是安全、公平、自由、效率合力作用的结果。法定资本制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安全价值,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坚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个原则。授权资本制以个人为本位,追求效率价值,注重提高公司的设立效率,其制定法只对公司资本形成作原则性规定,通过判例所确认的“揭开法人面纱”和“资本充实”等原则,对制度本身在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足予以弥补。折衷资本制是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有机结合,力求兼顾安全和效率,既保留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二者的不足,是一种比前两种资本制度更为科学、更有发展前途的公司资本制度。比较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制度模式,可以发现公司资本制度呈现出这样的发展趋势:即公司资本制度必须与本国国情相符合,并适应经济全球化下的竞争态势,在观念上应该由安全价值优先向追求效率价值转变,由管制向自治转变,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中国新《公司法》在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上,实现了由安全价值优先向追求效率价值的转变,由管制向自治的转变,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 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贴近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是与时代一起跳动的进步的制度。在立法模式上,新《公司法》采用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新《公司法》仍然保留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但是做了大幅度的降低,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有利于社会小额闲散资本的利用。关于股东出资形式,新《公司法》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形式的强制性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标准,赋予股东自治权利,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关于股东退股制度,新《公司法》认可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股东退股制度。关于股份回购制度,新《公司法》在坚持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基础上,增加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并对回购股份的处分、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和财源限制、股份回购的程序控制、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持有期间的地位等相关问题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新《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性质的制度安排,它的设计、选择和创新,都是围绕着制度安排的公平、安全、效率等价值目标而展开的。每个国家都应确立正确的商法价值理念,以契合商法的生命,维护商法的生命与活力。效益作为商法的最重要价值,公司资本制度的安排

未来10倍牛股—智能科技概念股大全

未来10倍牛股—智能科技概念股大全 2014-07-23 阅读(1585) i投资 谁会是下一只10倍牛股?智能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如火如荼,未来10倍牛股大概率出自下面这个智能科技概念股名单: 一、智能机器人 1、工业自动化:智云股份(300097)、科大智能(300222)、蓝英装备(300293)、汇川技术(300124)、宝德股份(300023)、海得控制(002184)、天奇股份(002009)、 2、焊接(输送)设备:佳士科技(300193)、瑞凌股份(300154)、南京熊猫(600775)、锐奇股份(300126)、泰尔重工(002347) 3、工业机器人:亚威股份(002559)、华中数控(300161)、三丰智能(300276)、巨轮股份(002031 )、软控股份(002073 )、新时达(002527)、机器人(300024)、gqy视讯(300076)、金自天正(600560)、博实股份(002698)、工大高新(600701)、钱江摩托(000913)、秦川发展(000837)、英威腾(002334)、上海机电(600835)、山河智能(002097)、金鹰股份(600232) 4、机器人控制器:慈星股份(300307)、科远股份(002380) 5、家用机器人:紫光股份(000938) 万讯自控(300112):自动化机械概念,智能阀门定位器、CCS压力开关、气动加载电动执行器、散裂中子源 法因数控(002270):09年研制开发的国内首台双机器人切割工作站在陕汽顺利通过验收并投产运行 海伦哲(300201):消防机器人,公司现有多款机器人产品,主要用于消防领域,如灭火机器人,破拆机器人等 日发精机(002520):RFSCD系类直角坐标机器人,数控机床、机械产品 雷柏科技(002577):机器人集成业务或成主业之一 二、智能穿戴 1、谷歌眼镜:环旭电子(601231)、水晶光电(002273)、康耐特(300061)、长江通信(600345)、共达电声(002655) 2、体感技术:联创光电(600363)、数码视讯(300079)、高德红外(002414)、汉王科技(002362)、川大智胜(002253)、科大讯飞(002230)、汉威电子(300007)、苏州固锝(002079)、中颖电子(300327) 3、柔性电路:超华科技(002288)、中京电子(002579)、丹邦科技(002618)、得润电子(002055)、深圳惠程(002168)、生益科技(600183)、金利科技(002464)、兴森科技(002436) 4、智能耳机:漫步者(002351)、奋达科技(002681)、歌尔声学(002241) 5、可穿戴芯片:北京君正(300223) 6、ihealth:九安医疗 其他可穿戴设备:上海新阳(300236)、福日电子(600203)、长电科技(600584)、达华智能(002512)、荣科科技(300290) 三、智慧城市 (一)智能家居:智能家居是以住宅为平台,利用综合布线技术、网络通信技术、智能家居-系统设计方案安全防范技术、自动控制技术、音视频技术将家居生活有关的设施集成,构建高效的住宅设施与家庭日程事务的管理系统,提升家居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艺术

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2

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2

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2

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计算机121 倪天骄201210311021 摘要:公司注册资本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在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的今天,作为公司资信判断标尺的注册资本理应反映时代的要求。入世后,特别是05年新公司法的制定实施,使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立法在宏观和微观上均有较大的改变。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再研究,已经成为我国公司现阶段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的迫切任务。本文立足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基本理论着重论述了当前我国现有的注册资本制度以及其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法定资本制最低限额立法经济体制 正文; 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规范的历史演变过程 我国是从 1983 年就开始了公司法的立法,但当时,由于意识形态上的争论和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模糊待定,导致法制建设的长期困惑和分歧,公司立法亦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直至 1992 年小平南方讲话之后,其立法步伐才得以加快。虽然《公司法》的制定历经十年寒暑,立法指导思想经历了“治乱”到“治本”的转变,立法形式也由具体的行政法规的“规范意见”上升到法律,期间包涵了无数的讨论,汇集了不少人员的智慧,基本上反映了市场经济体制对公司法的一般要求,但是严格地说,实际上制定《公司法》的时间还不到一年,由于立法时间过于仓促,我国立法界和理论界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最新演变趋势缺乏相应 的了解和研究,结果是:公司资本制度严格恪守资本三原则,将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功能定位过高,实行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过分相信和信赖资本的债权担保功能,忽视其他债权人保障机制作用的发挥但债权人的利益却得不到实质上 的保护,导致公司的设立门槛过高、成本过大。对此,近年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我国 1993 年制定的《公司法》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检讨和反思,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在中国成功的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现行《公司法》有关资本方面的规定越来越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无法满足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要求,进而阻碍了中国经济与世界接轨的国际化进程。 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 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信用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即法律规定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公司设立时的资本总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该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交足,公司才能设立在具体制度上,又严格地实行资本的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在资本确定方面,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股东实际缴纳的资本总额,不允许实际资本低于注册资本。在资本不变方面,公司不得任意增、减资本公司增、减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在减资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增、减资本时,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23条作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和商业批发为主的

2021年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意义

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意义 摘要: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有重要意义但随着融资技术的革新和资本理性投资功能的增强,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在逐步减弱,并限制了公司便利筹资自由经营的空间因此,各国的资本逐渐走向宽松和灵活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奠定了坚实一步,并在促进公司发展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整个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上发挥重大作用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公司法 Abstract: The pany capital is the material foundation that the pany relies for existence and undertakes a responsibility outward and independently, having important meaning to the guarantee of the pany creditor benefits. But with the growing function of rational capital investment, the pension function of the pany capital is reducing gradually; the pany is limited in financing and management. Therefore, the capital system of all countries heads for loosing and agility. As the original pany capit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exists many limitations, the emendation of the pany law sets a solid step for the reform and consummation

工商总局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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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标 签】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业务主题】其他 【来 源】  序言:近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工商总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工商系统长期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同志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解读,将分次进行刊载,敬请关注。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一 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必将惠及民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的。 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

高考经验分享 级学长分享 上海科技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

16级上海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自由 感谢百草缘,给了我一个机会和大家分享孩子高考的一些点滴。 在分享高中生活之前,先说说中考的切身感受。儿子初中就读于树德实验,他初中几乎没有让我们操过任何的心,成绩也是一直比较稳定的,如果一直这样稳定发挥的话,进入9宁应该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然而就是中考却让我们坐上了过山车,中考成绩一出来,让全家陷入的被动。 一个尴尬的分数,进入9宁根本不可能,当晚和老师交流后决定,我们就兵分两路开始跑学校,一大早,我先去9宁看情况,孩子爸爸就带上孩子去9光。带上孩子的目的就是要让深刻体会一下在当下的社会,如果不努力付出,要上到一个好的平台读书是何其的艰难。大约中午,我先回家,看到父子俩已经回到家中,说是学校喊全部回家等消息或者直接上网填报学校(我们那一年是第一次开始实行网上填报) 我当时就觉得不安,提议还是到9光看情况,这样一家三口马上又回到学校,路上接到孩子老师的电话,意思也是先到学校去,就这个分还是有希望的。 幸好我们第一时间回到了学校,这里的学校已经开始松口,开始电话通知学生,问愿意填报9光的可以到校交资料,中考联系学校,好多家长都是连续不断的要跑好几个学校,在一个学校定点是根本不可能的,我们就恰恰打了一个时间差,没有到处跑,在学校打电话通知的第一时间就交资料交给学校,这样就从早上5点过,到晚上7点10多个小时的“坚守”终于成功填报进入9光。就是这样一场中考的“战役”深深的在我们全家心中打上了烙印! 回到正题,讲讲关于高考的一些感受 进入高中后,我觉得孩子适应期大概有半学期,第一个月月考排名310多,不理想。但半期更糟糕,居然到了600多名,他自己也一下慌了神一样,也因为压力大,脸上痘痘爆发。找不足,定计划,一步一步的追赶,高一下半期末终于慢慢追赶了上来,排名进入到了年级100名!我们也是从这一系列的考试,排名中深知高中的学习之重,压力之大,竞争之残酷。所以,孩子回家我们只管好后勤,不干预他的学习,学习方面他自己安排,我们适当建议即可。 整个高中期间,他的成绩只能算是中等,偶尔偏上一点,今年的高考应该说是他发挥得非常非常一般吧,最后是以高考成绩612+上科大校园开放日加分30进入了上海科技大学,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现在回想起来,我们是真真切地是感觉到了参加了自主招生的重要性!因为高考的不确定因素根本不是我们自己能够把握的。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在高考最后的录取中让苦读了12年的孩子走上一个更好的平台 说起了解自主招生,我们是整整提前了一年开始准备,正因为有了中考的前车之鉴,在2015年高考结束后,我在帆妈的引见下,认识了百草缘的万爸。我带着孩子和万老师进行了当面交流,也从万爸那里获得了非常宝贵的资料和指导,在这里感谢两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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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能机器人 1、工业自动化:智云股份(300097)、科大智能(300222)、蓝英装备(300293)、汇川技术(300124)、宝德股份(300023)、海得控制(002184)、天奇股份(002009)、 2、焊接(输送)设备:佳士科技(300193)、瑞凌股份(300154)、南京熊猫(600775)、锐奇股份(300126)、、泰尔重工(002347) 3、工业机器人:、亚威股份(002559)、华中数控(300161)、三丰智能(300276)、巨轮股份(002031)、软控股份(002073)、新时达(002527)、、机器人(300024)、GQY视讯(300076)、金自天正(600560)、博实股份(002698)、工大高新(600701)、钱江摩托(000913)、秦川发展(000837)、英威腾(002334)、上海机电(600835)、山河智能(002097)、金鹰股份(600232) 3、机器人控制器:慈星股份(300307)、科远股份(002380) 4、家用机器人:紫光股份(000938) 万讯自控(300112):自动化机械概念,智能阀门定位器、CCS压力开关、气动加载电动执行器、散裂中子源 法因数控(002270):09年研制开发的国内首台双机器人切割工作站在陕汽顺利通过验收并投产运行 海伦哲(300201):消防机器人,公司现有多款机器人产品,主要用于消防领域,如灭火机器人,破拆机器人等 日发精机(002520):RFSCD系类直角坐标机器人,数控机床、机械产品雷柏科技(002577):机器人集成业务或成主业之一

试述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文档资源★★★ 内容摘要: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的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改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资本制度的缓和,使公司资本制度架构下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得以平衡的支撑点发生了变化。在缓和的折衷资本制度下,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文章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资本制度立法价值取向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是各国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贯穿于公司的设立、营运和破产之全过程。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公司资本制度呈现出缓和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以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价值目标为基本点,研究如何构建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 立法价值取向是立法者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达到某种社会效果而进行的价值取舍和价值选择。它既反映了立法的目的,也是解释和执行法律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由于公司法的上位法是商法,而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所以,公司法的性质不可能背离商法的基本价值的指引,公司资本制度也必然要符合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基本价值取向。 一个真实运营公司的总资产来自于两部分: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即公司股东原始注入的资金和债权人的资金。由于股东和债权人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利益风险分配机制的不平衡,造成任何公司资本制模式都无法消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于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架构,必须要考虑怎样与公司经营资产不同部分的作用相吻合,与提供不同性质资本的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和利益风险相对应,使公司资本制度的架构成为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支撑点。所以,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公司立法理念交锋的过程。 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或缓和,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如何实现公司制度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有关。一方面在强调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基本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即获取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募集经营资金等。同时,在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的同时,又要兼顾债权人的权益安全,平衡公司参与人之间的潜在冲突。 公司资本制度变化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演变 法定资本制的立法价值取向、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实践。我国自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到2005年的修订,一直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这源于立法之时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极不成熟;市场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公司缺乏信用,虚假出资、虚假验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盛行,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而以遵循资本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为核心的法定资本制的立法理念是通过严格的资本要求,将有限责任风险成本内在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立法的价值目标重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然而,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甚至成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桎梏。在现实中发生的变异表现为:公司成立时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不当攫取公司的利益;关联交易使控股股东掏空公司资金等。 总之,由于整个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使得在法定资本制模式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难以实现。这也是我国公司资本制模式进行重新选择的重要原因之一。 缓和的折衷资本制的立法价值目标及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以及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

浅谈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浅谈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目录 一、题目 (1) 二、提纲 (1) 三、摘要 (2) 四、关键词 (2) 五、正文 (1) 六、参考文献 (10)

内容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随着公司法修改的呼声及公司法修订工作的开始,现行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内容的规定是否应当修改,怎样修改,成为商法学家关注,探讨的热点。主流观点认为:应当以授权资本制取代法定资本制,降低甚至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笔者对这种观点的产生及依据进行了分析,并从公司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和中国经济的发展现状论述了我国公司法修改中涉及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以授权资本制取代法定资本制的弊端,从而主张以法定资本制为基础进行变革,改股东认定资本后一次实缴为分次实缴,并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主张对资本增减变动增加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的资本制度。以期论述,一味拿来并不为公司法修改之所取,公司法修改应顾及经济发展现状,注意其修改阶段性,稳定性。 关健词:公司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 引言:随着公司法改革日益进入日程,作为公司其他制度基础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成为众家讨论论题,本文从实际国情提出一点自已的主张,以期对此加以丰富。 一、公司资本制度定义及类型: 1、公司资本制度定义: 资本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元曲选:“萧德祥杀狗功夫”,

——“从亡化了双亲,便思营运寻资本,怎得分文。”显然,这一古老的概念专指“本钱。”在国外,资本一词来自于拉丁文,指人的“主要资产”,最早是在15世纪由意大利人提出来的,指可以凭借营利、生息的钱财。而今对于企业来讲:企业资本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垫付的本钱。“公司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①公司资本既是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经济支柱,又是公司法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以及对债权人的保障。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存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反映公司资信能力的标志。 公司股东向公司出资人出资申请设立公司成功后,出资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即公司资本,而各出资人的出资成为股本。因此从股东出资演变成股本继而汇总为公司资本的过程及相关的内容由国家通过法律规范予以规制所构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公司资本制度。而徐晓松认为: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依一定的立法原则对公司资本所作出的规定的总和。 2、公司资本制度类型: 从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各国现行公司法来看,公司资本制度一般分为四种类型及其变通。 ①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定,否则,

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一)

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一) 【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对于实现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很多的缺陷,《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公司资本;公司资本制度;创新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公司一经注册,就合法地拥有了上述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除非公司解散,否则公司可以无限地使用这些财产。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是公司立法的基石,也是公司建立、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公司资本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利于融合法律、规范及公司运作,并能协助公司获得资金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从修改的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对公司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建立起到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分析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 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采用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这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经济的原因。《公司法》制定时,我国正处于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的时期,当时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市场经济尚欠发达,资本市场不成熟,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不完备,立法、执法、守法各个环节都存在很多问题。公司法在进行资本制度的设计时将确保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但是,当交易相对人的安全得到完全保障时,出资者的投资自由却会受到限制。具体而言,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存在以下一系列缺陷: (一)内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完全统一 我国企业立法沿袭的是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的模式,外商投资企业不完全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内资企业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外资企业虽然也是适用法定资本制,但可以分期缴纳。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均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内外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的弊端便日益显现出来:一是导致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造成其在商业竞争中处于人为的劣势地位;二是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必须要统一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二)公司设立的难度加重 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过高,比其他国家的规定一般要高出10-20倍,有的甚至高达30倍。并且要求公司设立时就必须一次性缴足全部注册资本,资本的募集、投入行为必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完成,而不可延续到公司成立之后,只有在全体股东认缴完毕的情况下,公司才可成立。最低注册资本额过高,一方面抑制了公民投资的积极性,使公司的设立更为困难,另一方面,也对有经济实力的公司造成了多余资本的浪费。 (三)易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危害 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上,过于相信和依赖资本的担保功能,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只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原《公司法》过于强调对注册资本的约束,导致债权人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保障其债权实现的不是形式上的注册资本,而是公司的资产。对公司设立后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如何得到保护,在原《公司法》中未做具体规定。一个公司建立在有资格的审计部门的审计基础上的净资产,才是一个公司的信用和实力的标志。如此规则,必然促使交易相对人去考察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而不会被形式上的注册资本所迷惑。 所以,我国原有的强制性约束模式的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不仅增加了公司运营的成本,而且

上海科技大学自招自荐信

个人自述 尊敬的上海科技大学的老师: 您们好! 我叫***,男,是***市第一中学***班的一名高三应届理科生。 从孩提时期,我就有一个梦想——成为一名科学家。为了实现这个梦想,我不断努力学习着,从小学习成绩在班级和学校都名列前茅,在2013年的盛夏,我又凭借着优异的成绩考入了***。三年的高中生活让我一天天的成熟,也更加坚定了我的梦想,而极具特色和活力的上海科技大学就是离我梦想最近的地方,是我逐梦起航的最优良港湾。 我勤于练习,善于思考,在学习中,尤其是高中阶段,取得了优秀的成绩,是***2016届“卓越班”的一员。在高中三年里,我不仅学好了高中正常的必修和选修课程,课余时间,还自学了《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学》、《普通生物学》等大学课程以及《平面几何》、《初等数论》等竞赛课程。这些学习经历极大地丰富了我的知识,开阔了我的视野,让我能够攀得更高,看得更远。因此在2015年的5月份,我参加了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并获得了省级赛区二等奖;9月份,我先后参加全国中学生物理联赛和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并且都取得了省级赛区二等奖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证明了我的学习能力,也是我逐梦路上的一块块基石。 我乐于助人,热心集体工作,从小学开始就担任班长、中队委,上了初中开始担任团支部书记并一直到今天。担任班干部期间,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获得了他人的肯定。中学以来,连年被评为校“优

秀团干”,还曾荣获2012年***市“三好学生”和2014年度***市“文明学生”的荣誉称号。在为集体服务的同时,我也在提高着自己的组织领导与团队协作能力,我想,这定为我日后梦想的实现打下基础。 我喜欢上海科技大学的信息科学类专业,计算机科学、信息与通信工程是我希望学习和研究的方向,这与我的爱好与特长相符,使学习更具兴趣与动力。我相信,在上海科技大学,我一定能把自己磨砺成为一个具有独特文化品位、德才兼备和良好综合素质的栋梁之才。此致 敬礼! 自述人:*** 2016年3月16日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doc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一、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 《公司法》分别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视其公司主营业务的不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或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规定时,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第一,《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第二,注重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累计转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50%;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以外的出资负保证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除《公司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其发行在外的股票;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此外,《公司法》对股东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进行严格监督和控制,规定上述出资必须依法评估作价后折合股份。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其作价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第三,规定公司不得任意增、减资本;公司增、减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在减资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增、减资本时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验资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了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以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此外,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也涉及到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对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资本的规定类似于目前在大多数欧洲国家通行的折中授权资本制,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局的规定,这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在确定投资总额的前提下,根据其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算。关于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转让,公司经营期间注册资本的增减等,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但在注册资本缴纳问题上有较大的差异。 责任编辑:米、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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