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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案例分析之一】申升:河道采砂应受《矿产资源法》规范

【矿业案例分析之一】申升:河道采砂应受《矿产资源法》规范
【矿业案例分析之一】申升:河道采砂应受《矿产资源法》规范

【矿业案例分析之一】河道采砂应受《矿产资源法》规范

申升律师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案例事实】

汉江为长江的最大支流,流经某省A县和B县,在某市与长江交汇。2000年8月11日,乙实业公司向A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河道采矿手续被许可,准许该公司在A县境内的汉江河段开采建筑用砂,矿区范围43.7平方公里,由168个拐点圈定,年采砂量60万吨,开采时间为10年。2003年6月28日,B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得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对位于本县汉江流域某段4.4平方公里的河砂采矿权公开拍卖,乙实业公司以5万元的价款竞得,并与B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采矿权有偿使用合同,合同约定开采年限为5年,年开采量约6万吨,由30个拐点圈定,该矿区范围与乙实业公司在A县境内的矿区范围相毗连。但乙实业公司在B县的矿区因未申办到采砂许可证而未实施采砂行为。

2004年6月25日,甲工贸公司在B县设立分公司,8月 6日B县河道管理处为甲工贸公司在B县的分公司颁发采砂许可证,甲工贸公司B县分公司的河道采砂证范围处于乙实业公司采矿权许可的矿区范围之中。2004年9月19日,甲工贸公司开始在乙实业公司A县境内汉江水域矿区采砂,乙实业公司向A县国土资源局举报。A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后确认,甲工贸公司在乙实业公司A县矿区采矿24天,共采砂2.327万立方米,总价值 81.445万元,扣除挖砂成本非法获利26.2951万元。A县国土资源局对甲工贸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并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2004年10月19日甲工贸公司又在乙实业公司B县境内汉江某段采矿区内采砂,B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后实地进行了调查,依法对甲工贸公司非法采矿进行了查处,并查封该公司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经调查得知,该公司先后在以上两矿区共采矿58天,挖砂总价值131.565万元,获纯利42.4767万元。

后,甲工贸公司拒不执行A县、B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继续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乙实业公司对甲工贸公司经多次制止无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工贸公司立即停止对乙实业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并赔偿损失共计42.4767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甲工贸公司立即停止对乙实业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并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42.4767万元。甲工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分析】

本案表面上是民事侵权纠纷,但实质上是关于河道采砂是否受矿产资源法调整的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

产资源,都必须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附录明确规定各类砂石均属于矿产资源,除了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段以外。在其它水域从事砂石开采的都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工办发14号,1990年5月18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再次答复》(1991年3月7日)均作出了明确回答:矿产资源法关于开办采矿企业的审批程序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而作出的监督管理规定;水法关于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审批程序的规定,是为保证行洪、排涝和航行安全而作出的监督管理规定。采矿企业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既应执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同时也应执行水法的规定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根据《水法》颁布《河道管理条例》所设立的河道管理机关,其目的主要在于加强对河道、水工程设施的保护,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水利部门对河道实际上行使一种“管理者”的职能,即对于水事秩序的维护。其所收取的是“河道采砂管理费”。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主要有两大目的:一是实现可持续开采;二是实现所有者权益。即由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国家对矿产资源实现所有者应当享有的权益。也就是说,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充当的是一种“经营者”的角色。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依法征收资源补偿费也体现了这一目的。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即表明国家同意将该许可证载明范围内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让与给采矿权人享有。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采矿权人同意擅自进入其矿区采矿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因侵权行为而给采矿权人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乙实业公司通过申请和竞买的方式,依法取得了汉江流域A县段和B县某段河砂的采矿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是物权凭证,而水利部门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则是采砂作业行为的资质证件。甲工贸公司虽然取得了采砂资质,但并不能使其成为该矿区当然的矿业权人。该砂区采矿权已被乙实业公司竞得,甲工贸公司在此采砂属于非法采矿行为,侵害了乙实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完)注:本文发表于《中国矿业报》2013年02月07日,A4版。

矿产资源法考试试题

一季度普法教育试题(矿产资源法) 队别:姓名: 一、填空题 1、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2、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4、国家对矿产资源勘察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5、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6、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7、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8、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二、判断题 1、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免、免缴。(√) 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无偿向集体矿产企业和个人采矿提供地质资料。 (×) 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罚款。( × )

4、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决定。(√) 5、对违法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问答题 1、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察、开发实行什么方针? 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察、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2、如何批准设立矿山企业? 答: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规定,有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3、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答: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江河沿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国际界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境河流河道采砂同时应遵守中俄两国签署的有关协议、协定、纪要等。 本办法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流水上运输管理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国际界河生产监督管理和采砂相关信息对外通报等事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边防部队负责向俄罗斯边界代表机关通报相关信息;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按河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等大江大河,松阿察河、白棱河、绥芬河、瑚布图河和兴凯湖等国境河流、湖泊,省、自治区之间的省界河道以及穿越市(地)和穿越县(市、区)、农场的边界河道,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管理。 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市(地)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市(地)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在同一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同在农垦系统内的河流,由省农垦总局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运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国境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并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通报省边防委办公室。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矿产资源法若干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 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点击数:120 更新时间:2004-11-22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

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要求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目录 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 编制依据 相关法规与标准 4 章节主要内容 正文 附录 条文说明 5 工作进度 6 专题研究 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 7 经费预算安排 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编制组人员组成 工作分工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四)禁采区、禁采期; (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 (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 (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

河道采砂清理整治方案

河道采砂清理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整顿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印发<全市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水利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动,以南阳河、高岚河、古夫河、凉台河、平水河、孔子河河道采砂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合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开展清理整治工作,通过清理整治活动的开展,大力宣传河道采砂管理法规政策,强化源头管控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局势可控。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行政许可,严打非法采砂。按照“长江河道全线禁采,中小河流核减采量”的要求,严格河道采砂审批许可,严管严打非法采砂。一是严格执行《县中小河流采砂规划》,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权拍卖的准入与许可机制。二是严格公益性、工程性采砂许可,吹填造地、公路修建、河道整治或航道疏通等工程性、公益性采砂要严格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加强现场监管,严防假借工程性、公益性采砂

实施经营性活动。三是严密关注河道采砂动态,及时加强中小河流采砂规划修编,逐步减少中小河流采区和采量,推动中小河流休养生息,逐步恢复河道生态环境。加强可采区现场监管,严防超许可范围和许可采量采砂。四是严打非法采砂活动。对凡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未按审批的要求从事采砂作业的非法采砂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 严厉打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顶风作案业主的非法采(运)船只、挖掘机、运输车等机具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依法从重处罚,情节十分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清理违规砂场,规范采砂管理。对全县河流及三峡库区采砂场(点)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登记,摸清底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加强管理。对手续不完备、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和违规占用河道滩地、影响行洪安全的砂场,应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行政许可的采砂企业加密开展现场巡查,查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采砂范围和采砂规划进行作业、降噪除尘和废水处理措施是否完善并运行正常、生产场地及砂石料堆放是否占用行洪河道或影响交通等,对检查出问题的采砂企业责令关闭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通过砂场清理整治,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2月1日—3月10日)。成立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部门联合工作专

2020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X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 省河道管理条例》和《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总体规划和河道管理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会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第六条根据河床变化情况及河道淤积程度划定可采区。可采区按照用途分为经营性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砂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划定。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照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性开采区由沿河各镇人民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

志牌。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原则上不得超过X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X不少于X米,其它百平方公里以上河道不少于X米、百平方公里以下能开采的河段不少于X米。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规划应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X干流河道及流域面积在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河道,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划定为禁采期。确需开采的必须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制度。县境内以下河道及其范围划定为禁采区: (一)中沙河流域所有河段();X河所有河段);X 河流域所有河段();X水文站以下河段;县河流域所有河段();X进水口以上所有河段。 (二)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桥涵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及其保护范围。 (四)公路、桥梁、通信电缆、输水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为规范管理河砂资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拍卖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河段实际情况,制定可采区河道采砂经营权公开拍卖方案。 一、拍卖可采区 根据《XXX采砂规划》确定可采区河道采砂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 二、开采总量及要求 1可采区开采数量控制在XXXX。 2.开采经营要求:买受方拥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的可采区合法河道采砂经营权,堆砂场设置在XXX,运输车辆需开具河砂准运单后方可外运销售。 三、拍卖与缴费 1.采砂权采用增价拍卖方式确定。凡是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报名参加公开竞买。 2.河道采砂经营权期限为XXX年X月X日起至XXX年X月X日止。 3.报名参加竞价者,竞买人必须缴万元的拍卖保证金。成交后,该保证金可转为河道采砂经营权承包款、河道采砂履约保证金、税收款;未成交的竞买人其保证金于拍卖会结束之

日起七日内由不计利息退还。 4.河道采砂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总价包干,由买受人开采经营销售。最低起拍价为万元。每次举牌加价万元或其整数倍,以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 5.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一次性缴纳成交金额,签订河道采砂承包转让合同,否则取消拍卖保证金。 6.河道采砂经营权不得进行分包、转包,违者终止合同,取消采砂权,没收成交金额及保证金。 四、采砂管理 1.采砂作业时间限定。 2.采(运)砂船舶数量控制。 3.堆砂场设置要求。 4.河砂销售管理。河砂销售以准运单及销售日报表为依据,县河砂办以正常巡查和抽查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5.船舶定位监控。 6.实时视频在线监控管理。 7.采量及河床监测管理。 8.依法执证开采。 9.船舶管理。 10.河石开采管理。 11.单车限重。 12.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作心得:做好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

工作心得:做好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 随着近年来我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砂石需求量不断增加,加之大砂石开采背后的巨大利益诱惑,不仅给河道砂石管理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也给砂石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虽然我区在河道采砂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管理办法和手段,但砂石开采问题和矛盾仍然十分严重和突出,不仅造成了砂石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严重影响了河道行洪安全和河势和稳定。因此,强化砂石管理,规范采砂行为,加强河道资源保护,维护河道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已经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目前我区采砂管理现状 我区沱江河道全长36.6公里,河内砂石资源丰富,为便于管理,共分成7个采砂标段。2011年,我区依法对砂石资源开采权进行了公开拍卖。同时,成立了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砂石现场监管、政策宣传、社会维稳、综合执法等小组,明确了各单位和乡镇的具体职能职责,确保了砂石开采有序进行,目前,经过整治,整个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已进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滥采乱挖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受利益驱动,少数采砂业主和采砂船只,不顾采砂规划规定,私自越界开采或非法开采。这不仅造成了国有资源的流失,同时也给河道行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 二是沿河村、组群众私自与采砂业主或采砂船只签定非法的砂石开采协议现象较为严重。这不仅使大量国有河道资源流失。同时也给河道防洪安全、岸坡的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三是社会问题时有涌现。由于河道采砂行为不够规范、滥采乱挖,不仅招来了“天灾”,也带来了“人祸”。经营业主因违反规定开采,时常与当地村民发生冲突,引发民事纠纷、信访案件增加;有的当地经济组织和村民法制观念淡薄,没有认识到河道资源属于国有资源,私下进行非法买卖,严重干扰了河道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砂石资源的工作。 四是砂石管理力量薄弱。人员较少、执法装备较差、管理制度还不健全都是目前砂石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职责不明确,造成了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原因分析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尽管多年来,河道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召开由河道沿岸村镇领导参加的水法规座谈会、书写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有的地方领导和村组干部错误认为,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地方

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XX砂场 防洪评价报告

目录 1 概述 (3) 1.1项目背景 (3) 1.2评价依据 (3) 1.3 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5) 1.4 高程系统 (5) 2 基本情况 (6) 2.1项目概况 (6) 2.2 河道基本情况 (7) 2.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情况 (10) 2.4 流域防洪规划情况 (10) 3 防洪评价计算 (11) 3.1 水文分析计算 (11) 3.2壅水分析计算 (12) 4防洪综合评价 (15) 4.1与现有水利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 (15) 4.2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分析 (15) 4.3工程对河势的影响分析 (15) 4.4对堤防安全的影响分析 (15) 5防治与补救措施 (17) 5.1法律法规依据 (17)

5.2防治与补救措施 (17) 6结论与建议 (19) 6.1结论与建议 (19) 附图部分

1 概述 1.1项目背景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及通航安全,XX市人民政府决定对X江X段及城区河段砂石开采、砂石经营进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规范河道采砂及沿岸砂场生产作业许可。 根据X人民政府《关于加强X江X河段及各支流城区河段采砂与砂场管理的通知》(X政发[2005]27号)文件要求,凡X江X段及城区河段沿岸砂场都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砂石开采、砂石经营行政许可和防洪影响评价。 X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对XXXX砂场进行防洪影响评价,为河道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河道采砂及砂场生产作业许可提供科学依据。 1.2评价依据 1.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矿产资源法(学生复习资料)

一、基本概念 1、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这种权利是公民、企业、地勘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据法律法规与国家之间建立的一种对矿产资源准予使用的权利。 2、采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这是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相分离的一种法律形式。 3、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 4、探矿权保留指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保留可供开采矿体范围的探矿权的权利。设置探矿权保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的实现,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5、矿区范围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6、探矿权价款是探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了矿产地的探矿权的一种经济回报。 7、采矿权价款是采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一种经济回报。 8、采矿许可证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采矿权申请人只有真正持有采矿许可证,才能在法律上获得相应的权利。 9、探矿权使用费指探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 10、采矿权使用费指采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 11、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 二、重要条款 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4、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6、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7、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8、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9、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综合评价。 10、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入。国家出资助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1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为7年。 12、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13、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14、探矿权入如果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除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15、采矿权人如果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国家急缺的矿种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或停产等,采矿权人可以申请减交或免交有关费用。 16、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17、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入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

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要求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目录 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 3.1 编制依据 3.2 相关法规与标准 4 章节主要内容 4.1 正文 4.2附录 4.3条文说明 5 工作进度 6 专题研究 6.1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 6.2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 7 经费预算安排 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8.1编制组人员组成 8.2工作分工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点击数: 120 更新时间:2004-11-22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规范河道采砂 维护行洪安全

规范河道采砂维护行洪安全 河砂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保护堤防与河岸的重要屏障,也是非常重要的建筑材料。近几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受长江汛期禁采和周边砂石资源日趋减少等因素的影响,我县河砂需求量不断增加,河砂资源无序开采情况日益严重,不仅造成了河砂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严重影响了河道行洪安全。因此,依法强化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加强资源保护,维护河道行洪安全,已经势在必行。 一、滥采乱挖的严重危害 据统计,全县现有砂场17处,其中未经过县河道主管部门——县水利水电局及其河道管理机构现场确定并颁发许可证的有4处,这些砂场主违反《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直接与河道所在河段村组签定合同,使用采砂船进行滥采乱挖,对河道行洪安全、河岸基础设施、沿岸生态环境、国有资源以及社会稳定都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作用。 1、河道行洪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17处砂场中,大部分位于相对偏僻的河段,但也有部分采砂场不按规定,严重违法开采。如有的采砂主在稳定性很好的河岸边或者禁采区开采砂石料,违背自然规律改变河道行洪方向;有的采砂主不按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方式和弃料就地整平回填恢复河道原来状况的方案,在河道形成了“采砂矶头”,严重影响河道上下游、左右岸的防洪安全;有的采砂主违反规定在禁采期违法开采,给河道行洪安全造成威胁。

2、基础设施遭到破坏。挖走河道内的砂石料形成的洼地和弃料堆积形成的障碍物,改变了河流方向,加剧了河水和洪水对河岸、河堤和河床的冲刷,导致河道河床下切深陷,河岸、河堤抽根坍塌,河势发生变化。造成汛期洪水冲毁农田,淹没村庄,河床下降,桥梁、拦河坝、沿岸渠道等基础设施被洪水冲垮。 3、生态环境恶化。河道砂石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河道砂石资源无节制的掠夺性开采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使河道涵养水源的能力大幅度下降。过渡的开采一方面造成主河道缺水,甚至出现河水断流,另一方面导致地下水下降,影响河道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生态环境恶化。 4、国有资源大量流失。由于采砂业主超范围、超深度开采,也没有按照标准交纳管理费用,致使大量国有资源大量流失。同时由于缺乏合理规划,有些采砂主对资源的无序开采和掠夺性开采,已经造成河道砂石资源在一定区域相对匮乏,影响到当地经济建设和发展。 5、社会问题时有涌现。无序的滥采乱挖,不仅招来了“天灾”,也带来了“人祸”。经营业主因违反规定开采,时常与当地村民发生冲突,引发民事纠纷、信访案件不断;因砂石料开采后,砂坑不回填,汛期满水而发生淹死人的事故也时有发生。 二、导致滥采乱挖的主要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多年来,我们河道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召开由河道沿岸村镇领导参加的水法规座谈会,书写标语等

河道砂石开采许可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河道砂石开采许可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主讲:皮建稳 第一章河道采砂管理的主体 第二章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 第三章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第四章采砂规划的制定 第五章河道采砂的基本术语 第六章河道采砂许可及管理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河道采砂面临的新的问题

第一章河道采砂管理的主体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为管理的主体。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 《水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对河道管理及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 第三章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1、保障河势稳定 2、保障重要工程设施安全 3、保障沿河群众生活秩序正常进行 4、保障采砂者的合法权益 确保实现采砂管理目标任务的主要措施 1、编制采砂规划,科学、规范、有序地开采 2、依法实施采砂行政许可制度 3、严格加强采砂作业现场管理,坚持采砂巡查制度

4、实施水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章采砂规划的制定 (一)概念:它是水利规划中的专业规划;是河道采砂的基本依据,是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的主要措施。 (二)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主要内容 水文分析、规划的范围、规划期、河势分析、砂储量对水利工程的影响。 (三)采砂规划的必要性 科学、规范、有序地开采砂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河道起到疏浚作用。如果河道采砂没有整体规划,任意挖河取砂,任意堆放弃料,形成人为河道障碍以及不适当地开采,都会引起河道水流形态和流势的改变,洪水时造成河岸坍塌,从而危及两岸防洪工程和被保护区域的防洪安全。 因此,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进行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科学依据和有效技术措施,也是建立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五章河道采砂的基本术语 1、河道 从广义上讲,凡行水的通道均属于河道范畴,《河道管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4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长江干流河道池州段采砂及其管理活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采砂许可,组织可采区开采,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二)港航、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查处采砂、运砂船舶证照不齐全等违法行为;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四)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查处采砂船舶违法建造和改造的行为; (五)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河道采砂过程中的涉嫌犯罪活动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水务、港航、地方海事、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 第八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章采砂规划 第九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青通河、九华河、秋浦河、黄湓河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港航、地方海事、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油气管道等设施保护范围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需要修改的,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生态环境和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要求,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 并与河道生态环境、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的砂质、分布、储量、可利用总量以及补给量; (二)可采区、禁采区; (三)可采期、禁采期; (四)可采区内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控制总量、开采范围和开采高程; (五)可采区内采砂船舶、机具控制数量及采砂设备功率、开采方式; (六)临时堆砂场、卸砂点布置及其处置方式;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分析评价; (九)采砂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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