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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SRC-1719 2004年第5号 2004年06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 (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获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三。

第三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一、二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九条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和制度;

(五)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七)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属于交通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

交通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企业申请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其申请材料副本的递交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副本。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

第十三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五条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

选定。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八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破产或者倒闭的监理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部规定。

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三条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二十五条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

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条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监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7月1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高、中级经济师或者高、中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5人具有2项一类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以上工程业绩(以《项目监理评定书》为准,下同)。

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3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有2项二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三类以上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2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2项三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上述人员

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仪器(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企业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四)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大桥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有4项以上特大桥监理业绩。

(五)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长隧道监理经历,有不少于10人是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有2项以上特长隧道监理业绩。

(六)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2人以上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公路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公路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数不少于15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8人具有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以上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公路机电工程所需的常用试验检测设备(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水运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备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0人具有大型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大型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5项以上中型水运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

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5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

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具备5项以上小型水运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

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3.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四)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备10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总监

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水运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8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机电、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机电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说明:本条件所称监理工程师除丙级资质条件外,均指交通部监理工程师。

附件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沥青指标试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5.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6.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7.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8.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9.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10.钢材、焊接试验

11.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

(二)乙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沥青指标试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5.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6.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7.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8.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9.钢材、焊接试验

10.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

(三)丙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5.路基路面(压实度、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数)

6.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7.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

(四)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1.光功率计/光源

2.光时域反射仪

3.误码仪

4.音频信号发生器

5.SDH综合测试仪

6.音频性能分析仪

7.声压计

8.数据通信测试分析仪

9.PCM综合测试仪

10.综合布线认证分析仪

11.计算机网络分析仪

12.秒表

13.低速数据测试仪

14.脉冲数字线路故障测试器

15.视频分析仪/信号源

16.色彩色差计

17.雷达测速器

18.数字式功率计

19.风速仪

20.闭路电视测试仪

21.远红外线湿度测试仪

22.轻便气象综合测试仪

23.交流电源分析仪

24.绝缘电阻测试仪

25.耐压强度测试仪

26.数字式地阻仪

27.直流高压发生器

28.钳流表

29.照度测试仪

30.经纬仪

31.亮度计

32.电缆故障测试仪

33.焊口探伤仪

34.数字万用表

35.数显卡尺

36.材料阻燃性能分析仪

37.RCL测试仪

38.逆反射系数测定仪

39.双臂电桥

40.电子涂层测厚仪

41.超声波测厚仪

42.数字存储示波器

二、水运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

1.测量(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

2.砂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

3.石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压碎指标)

4.混凝土、砂浆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强度)

5.钢筋试验(钢筋力学和工艺性能、焊接接头机械性能)

6.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率、强度)

7.非破损检测

(二)乙级监理资质

1.测量(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

2.砂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

3.石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压碎指标)

4.混凝土、砂浆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强度)

5.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击实)

6.非破损检测

(三)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1.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

2.拉压力传感器

3.荷重传感器

4.手持数字转速表

5.数字多用表

6.数字钳形表

7.绝缘电阻表

8.照度计

9.超声波测厚仪

10.超声波探测仪

11.超声波涂层测厚仪

12.尺寸检测量具

13.红外式温度计

14.接地电阻测试仪

15.噪声计

16.水平仪

17.风速仪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9-8-31 发布人:管理员点击次数:2610 次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监理市场的有序发展,加强监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理企业 诚信意识,规范公路、水运监理市场秩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中增加施工安全监理和施工环境监理内容的通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臵、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负责四川省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省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四川省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质监站负责所辖区域监理丙级资质申请及复查的初审工作。 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及市州质监站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资质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 (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报指南 一、申报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工商注册地县(市、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文报送省建设厅办理。 二、应提交材料 申报审核表类: (一)企业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报告(主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厅质监局、注册地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见附件1); (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审核表》(见附件2); (四)《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分表》(见附件3); 申报材料清单类: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 件,相关企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目录;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

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 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八)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十)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 (十二)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四)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明; (十五)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 法规标题: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 分类词:水运工程水运工程建设 发布机关: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基发(1994)840号 时效性:有效 题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速水运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水运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新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是一种将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和相关法律融为一体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工程管理模式,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议标委托专业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综合管理的模式。 第三条工程监理包括设计阶段监理和施工阶段监理(以下简称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我国水运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凡大中型水运建设项目和重要的小型水运建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其他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 第四条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的工程监理资格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工程监理单位。 外国监理公司须经我国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在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我国承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承担水运工程项目监理的主要成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通过招标或议标,择优选定资质高、信誉好的队伍。 在工程监理体制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确定的职责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建设单位应充分信任、全面支持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接受、

道路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利民路(德隆街-明福街)工程 安 全 监 理 规 划 编制: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 安阳市三维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利民路工程监理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 目录 一、工程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

二、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三、监理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四、安全监理工作工作程序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六、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 七、主要监理方法和手段 八、施工用电安全监理细则 九、吊装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十、交通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细则 十一、安全施工监理要点 附件: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制度 一、工程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 1、项目名称:利民路(德隆街-明福街)道路工程 2、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监理是施工阶段监理,为本次利民路工程的道路,工程包括道路工程、雨水工程、照明、给水、绿化工程及交通等多项工作内容。对施工阶段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安

全进行监督,并做好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 3、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特点: (1)本工程工作面广、点多、且部分工程在不中断交通的情况下施工,沿线交通条件较复杂,故作业面安全防护工作是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 (2)临时用电的组织是安全施工的重点。 (3)吊装难度大,路灯、交通标志、信号灯等吊装在交通条件复杂的道路环境下施工,周围地下和地上管线复杂,吊装安全是本工程安全控制重点。 (4)地下管线较多,埋深不同,沟槽开挖过程中,必须保证高压电杆等地上杆线和已敷设的管道、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地下管线的施工安全。 (5)交通组织难度大:沿线单位及居民的出入量大,且部分管段与路面施工单位的施工交叉作业,交通干扰较大,施工难度大,必须保证进出人员及运输安全。 (6)安全、文明施工程度要求高:施工现场处于城中心区域,需保证行人及车辆的过往安全,同时减少施工噪音、渣土、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本规划(细则)编制依据 (1)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

江苏省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统一用表

江苏省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统一用表 江苏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00八年元月

填表要求 1、水运工程施工管理、监理管理、检验、试验及评定表格,应采用本“江苏省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用表”(以下简称“统一用表”)所规定的表格格式。 2、“统一用表”可使用A4纸或A3纸,表格左侧应留装订线。 3、使用“统一用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写时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不得使用易退色的书写材料。 (2)按照表格要求的项目内容认真填写(或打印)完整,字迹要求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3)表格中有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应完备(不得盖签字印章),需盖公章的应加盖公章,不得有漏填、漏签、漏盖现象。 (4)表格填写结论应准确明晰,子项填写齐全,当有空格时应在空格处划“/”表示。 4、有关证明材料使用抄件或复印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抄件或复印件应清楚,不得涂改。 (2)抄件或复印件应有抄件人的签字和抄件单位的公章,并注明原件保存单位。 5、严格按“统一用表”表头的类别编号执行,对“统一用表”范围中未完全涵盖的应另行编类(如另增加(施B-01、02……)、(监D-01、02……));对于表格中内容、子项不全,需再进行补充的,或同类表格需另外增加内容的,可在原有类别号后面续上-a、-b、-c……(如施A-01- a)以此类推。 6、工程原材料试验台帐、试验内容和记录表格,应执行2007年江苏省交通厅发布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用表(2007)》中规定的试验内容和记录表格,“统一用表“中仅补充了试验报告的汇总表及水运工程中常用的部分材料检验表格。

目录 填表要求 一、承包人申报用表 1、(施A-0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2、(施A-02)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报审表 3、(施A-03)施工图会审(审核)记录表 4、(施A-0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5、(施A-05)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6、(施A-06)项目(标段、单位)工程开工(通用)报审表 7、(施A-07)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审表 8、(施A-08)材料/构配件/设备(通用)报验单 9、(施A-09)主要施工设备进(退)场(通用)报审表 10、(施A-10)工程材料(试验)送检见证单 11、(施A-11)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单 12、(施A-12)整改复查报审表 13、(施A-1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 14、(施A-14)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方案报审单 15、(施A-15)技术方案报审表 16、(施A-16)工程施工计划(调整)报审表 17、(施A-17)延长工期报审表 18、(施A-18)复工报审表 19、(施A-19)预付款申请表 20、(施A-20)工程(月)付款申请表 (施A-20-1) (月)付款报审表 21、(施A-21)工程变更报审表 22、(施A-22)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 23、(施A-23)索赔报审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高、中级经济师或者高、中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5人具有2项一类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以上工程业绩(以《项目监理评定书》为准,下同)。 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3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有2项二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三类以上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试题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题库 目录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 ) 单选题……………………………………………………………( 2 ) 多选题……………………………………………………………( 4 ) 判断题……………………………………………………………( 6 ) 案例题……………………………………………………………( 7 ) 简答题……………………………………………………………( 11 ) 安全生产通用篇………………………………………………( 11 ) 单选题……………………………………………………………( 11 ) 多选题……………………………………………………………( 13 ) 判断题……………………………………………………………( 14 ) 案例题……………………………………………………………( 15 ) 简答题……………………………………………………………( 15 ) 安全生产专用篇………………………………………………( 16 ) 第一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6 ) 一、单选题……………………………………………………………( 16) 二、多选题……………………………………………………………( 17) 三、判断题……………………………………………………………( 18 ) 四、案例题……………………………………………………………( 18) 第二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技术……………………………………( 20 ) 一、单选题……………………………………………………………( 20 ) 二、多选题……………………………………………………………( 21 ) 三、判断题……………………………………………………………( 24 ) 四、案例题……………………………………………………………( 24 ) 五、简答题……………………………………………………………( 26 ) 第三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规………………………………( 26 ) 一、单选题……………………………………………………………( 26 ) 二、多选题……………………………………………………………( 27 ) 三、判断题……………………………………………………………( 27 ) 四、案例题……………………………………………………………( 27 ) 第四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27 ) 一、单选题……………………………………………………………( 27 ) 二、多选题……………………………………………………………( 29 ) 三、判断题……………………………………………………………( 31 ) 四、案例题……………………………………………………………( 32 ) 第五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 33 ) 一、单选题……………………………………………………………( 33 ) 二、多选题……………………………………………………………( 34 ) 三、判断题……………………………………………………………( 35 ) 四、案例题……………………………………………………………( 35 ) 参考答案…………………………………………………………………( 37 )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正式 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目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词语定义 第2条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监理范围 第5条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甲方的权利 第8条乙方的权利 第9条监理合同期 第10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人员的更换 第13条奖励与赔偿 第14条转让与分包 第15条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监理范围 第5条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乙方的权利 第9条监理合同期 第11条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奖励与赔偿 第15条违约、争议与仲裁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最新版)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最新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xx),是对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xx,以下简称xx版《监理规范》)的全面修订,那么最新版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1.适应改革发展方向和定位, 明确了咨询服务属性、代表建设单位、总监负责制、自行监理 等方面的要求。《若干意见》强调,“明确监理定位。工程监理在项目管理中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是对委托人负责的受托方,按合同要求和监理规范提供监理咨询服务。”“引导监理企业……提供高层次、多样化的管理咨询服务。” 新版《监理规范》在术语中将监理定义为监督管理及咨询服务 活动,总监办的职责包括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在基本规定中明确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理及实行总监负责制,在总则中提出了对自行监理的要求,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2.明确监理工作主体和职责, 调整了总监办、驻地办的主要职责,增补了安全、环保监理方 面的内容。《若干意见》强调,“明确监理职责和权利。监理工作是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合同开展监理工作。” 新版《监理规范》严格了设置驻地办的条件,规定100公里以 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可设驻地办;调整了监理人员组成和人 数配备的基本要求,将xx版《监理规范》中按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

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提高到7500万元;按照监理单位、监理机构、总监办、驻地办以及监理人员等区分了监理工作主体,而xx版《监理规范》中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3.规范监理程序和内容, 进一步理顺了监理工作流程和时序。按照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明确了监理工程内容和程序,从审批施工单位的申请开始、到签发有关文件结束,线条清晰。 新版《监理规范》减少、合并、调整了事前的审批、审查事项,将事前的审批、审查事项由15项减少到9项。如将审批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等三项合并为一项“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补充了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的具体内容要求。 4.调整监理工作机制。 根据《若干意见》“调整完善监理工作机制”的要求,新版《监理规范》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丰富手段,明确了以巡视为主的现场监理工作方式,提出了检测见证和信息化管理等要求,精简了旁站项目,减少了测量、验证、抽检等项目和频率。 新规范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和质量安全等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旁站项目的要求由xx版《监理规范》中的“宜”修改为“应”,以表示严格。对监理抽检的项目进行了调整,工程实体质量抽检针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不再是全部实测项目,同时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意见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对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统称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构成要求见附件1。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交通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下简称为“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培训考核,交通部核发证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的施工企业(下简称为“二级及以下施工企业”)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交通厅直接负责,办事机构设在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分为知识考试和能力考核两部分,知识考试和能力考核均合格后,考核合格。 (四)交通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要点》(见附件2)统一建立知识考试试题库。考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知识考试内容分为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三部分。 (五)能力考核包括对被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的认定。 1、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标准为: (1)具有工程、经济、安全生产类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3)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业绩,具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业绩等。 2、二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标准: (1)具有工程、经济、安全生产类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全同(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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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全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目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词语定义 第2条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第3条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第4条监理范围 第5条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甲方的权利 第8条乙方的权利

第9条监理合同期 第10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人员的更换 第13条奖励与赔偿 第14条转让与分包 第15条违约、争议与仲裁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第4条监理范围 第5条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乙方的权利 第9条监理合同期 第11条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奖励与赔偿 第15条违约、争议与仲裁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_________个月(天),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1996年1月4日交通部交基发〔1996〕29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并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

(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负责港区内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 (二)组织对本市监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三)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 (四)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 (五)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指标(附件一)。 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为: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电子版) 序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增扩大,建设资源供给与需求不适应的矛盾逐渐显现,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对工程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生产安全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立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不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不仅是解决当前建设任务日益繁重与管理力量相对有限这一矛盾的有效举措,更是夯实筑牢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途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就是把工程管理的相关要素最大限度地整合优化,明确设定符合实际、符合规范要求的操作性标准,并推动落实到安全生产各个环节,从而实现项目管理更加规范、施工场地更加有序、管理流程更加合理、安全施工更加到位。 一直以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工作,认真践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理念,不断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成效显著;在隐患治理、安全防护、应急工作、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信息化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化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明显加强。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部质监局组织

福建、湖南等地编写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充分吸收、总结各地区的成熟经验,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地解析了施工安全标准化在基础管理、场地布设和施工防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希望《指南》能成为广大建设管理者的良师益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安全生产是你我共同的责任和心愿。从我做起,关注安全,把施工安全标准化要求推动落实到安全生产各个环节,实现人、物与系统安全可靠性,真正达到“本质安全”要求,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编写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牢固树“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交通运输部从2010年起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大力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有效遏制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创建了一批“零伤亡”工程,形成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典型做法。结合近年来“平安工地”建设成果,秉承现代工程安全管理新理念,部质监局组织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为主的8家单位共同编写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以“基础管理、场地布设和施工防护”为重点,针对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部位,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现阶段施工安全标准化的重点建设内容,为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对提高施工工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试行)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533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试行)通用 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试行)通 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名称: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 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词语定义 第2条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监理范围 第5条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甲方的权利 第8条乙方的权利 第9条监理合同期 第10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11条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人员的更换 第13条奖励与赔偿 第14条转让与分包 第15条违约、争议与仲裁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第4条监理范围 第5条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乙方的权利 第9条监理合同期 第11条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奖励与赔偿 第15条违约、争议与仲裁附加条款 附录: 使用说明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常用表汇编

水运工程 施工监理常用表格汇编 2002.12.28 发布2002.12.28 实施四川省水运工程监理事务所编制 二○○二年十二月

水运工程 施工监理常用表格汇编 版次: 编号: 2002.12.28 发布2002.12.28 实施四川省水运工程监理事务所编制 二○○二年十二月

监理常用表格汇编 编制说明 为实现工程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根据《水运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流程内容中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等方面的常用表进行了汇编,以利工程检查、验收的统一掌握,使查验表格、往来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逐步实现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避免监理工作上的随意性。 本汇编由监理用表和承包人用表两个部分组成,供各工程项目监理部在监理策划阶段、结合工程实际选用。编制受监工程常用表,并发送业主、施工方及有关单位,以利于工程施工监理程序化、规范化。希使用这些常用表时注意积累资料,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本所办公室,以便总结改进,逐步完善。

目录 一、承包人用表 序号表号名称页次 1 承—0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1 2 承—02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2 3 承—03 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3 4 承—04 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 4 5 承—05 工程材料送检(试验)见证单 5 6 承—06 工程开工报审表 6 7 承—07 单项工程施工技术报审表7 8 承—08 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8 9 承—09 月支付汇总表(合同内)9 10 承—10 开挖检查报验单10 11 承—11 立模检查报验单11 12 承—12 混凝土配料报验单12 13 承—13 混凝土检查报验单13 14 承—14 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单14 15 承—15 整改复查报审表15 16 承—16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16 17 承—17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17 18 承—18 工程施工计划(调整)报审表18 19 承—19 延长工期报审表19 20 承—20 复工报审表20 21 承—21 预付款申请表21 22 承—22 工程(月)付款申请表22 23 承—23 工程(月)付款报审表23 24 承—24 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24 25 承—25 索赔报审表25 26 承—26 工程施工问题联系单26 27 承—27 单位工程质量核验申请表27 28 承—28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28 29 承—29 交工申请报告单29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8年5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沥青指标试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5、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6、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7、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8、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9、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10、钢材、焊接试验 11、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 (二)乙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沥青指标试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5、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6、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7、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8、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9、钢材、焊接试验 10、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 (三)丙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5、路基路面(压实度、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数) 6、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7、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 (四)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1、光功率计/光源 2、光时域反射仪 3、误码仪 4、音频信号发生器 5、SDH综合测试仪 6、音频性能分析仪 7、声压计 8、数据通信测试分析仪 9、PCM综合测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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