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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7)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7)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7)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涉路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是指根据《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粤机编办…1999?88号的要求,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在省管高速公路批准派驻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单位权责清单实施路政许可,不得越权审批或者以备案、登记、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路政许可。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路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建立路政许可工作台账,路政许可申请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账》(附件1)。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将负责路政许可的目录、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行风监督投诉途径等信息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随本单位所承担的路政许可权限的调整及时更新。

第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进驻同级人民政府实施的网上办事大厅,实行“一门式、一网式”的政务服务,接受行政效能监督。

全省具体路政许可业务的办理应当统一使用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操作。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许可管辖

第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具体负责所管辖公路路段的路政许可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相互交叉路段的路政许可,原则上应由涉路工程项目对既有公路影响较大的一方作为路政许可主体实施路政许可,实施路政许可的许可主体应邀请另一方参加必要的专家评审、协调会议或者书面征求其意见。许可批准后,被许可人应当及时报送一份纸质许可材料到另一方管养单位备查。

路政许可实施主体确定不了的,由提出争议的一方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受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受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委托范

围内实施路政许可,不得再次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路政许可。

第三章许可事项及许可权限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二)占用、挖掘公路: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臵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7.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带;

8.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9.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非公路标志;

(五)在公路两侧设臵广告标牌设施;

(六)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

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169号令、第172号令等规定,确定本单位的路政许可权限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纳入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对外公布后实施,并随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事权下放的调整作相应调整。省政府令要求下放至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原则上不得再次下放。

第十五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事权下放承接工作并作出调整,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公示承接事权,为申请人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第四章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节申请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许可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许可机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到不属于本许可机关所

管辖公路路段的路政许可申请时,要积极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路政许可申请人主体资格以及路政许可有效期限具体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通行期限。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2、3、4、6、7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第5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8目规定的路政许可可由公路维修养护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第9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车辆登记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申请通行期限。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完善路网的增设道口许可有效期限为施

工期限,非完善路网的增设道口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设臵者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广告标牌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

(六)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

前款规定的许可有效期限,涉及到经营性公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第二节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填写《广东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附件2),其余申请材料的提交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2、3、4、6、7目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3);

(二)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或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五)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臵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七)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5目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臵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附件4);

(二)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或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

设臵位臵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提交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以及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普通公路国省道和县乡道两侧设臵小型非公路标志的可提交设臵业务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还应提交含跨越设施上年度的技术评定或者评估数据内容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五)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臵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设施权属人的征(补)协议。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8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公路维修养护单位施工资质复印件;

(三)公路维修养护单位中标通知书或者公路维修养护

协议;

(四)施工组织方案、交通分流疏导方案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所经路段的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9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车辆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各一张;

(四)通行方案(含通行路线和时间、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所经路段的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填写《广东省公路两侧设臵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附件5),其余申请材料的提交按照《广东省公路两侧设臵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公路护路林木权属的证明材料;

(三)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

(四)采伐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施工紧急应急预案。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路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清单及填写说明,除申请材料清单规定的材料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任何材料。

第三节受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建立和推行路政许可首问负责制。对申请人提出的路政许可申请,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该路政许可适格的申请主体;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

请事项属法律禁止的还应向申请人告知或者提供书面的法律法规条文依据;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6),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7),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应当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同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8);

(六)申请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权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做好接待记录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办理。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可

以代为转交,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代为转交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服务窗口在受理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按照“许可机关发文代号” +“许可事项类别” +“许字”+“年度”+“流水号”+“号”字的编制规则统一编制案件号。

(一)超限运输许可的,填“超”字;铁轮车或者履带车行驶许可的,填“履”字;设臵非公路标志许可的,填“非”字;广告标牌设施许可的,填“广”字;

(二)建设工程或者事项挖掘、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许可的,填“占”字;修建跨越或者穿越公路工程设施许可的,填“跨”或者“穿”字;利用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的,填“铺”字;埋设或者架设电缆、管线、设臵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设施许可的,填“埋”、“架”、或者“变”字;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许可的,填“叉”或者“隔”字;公路维修施工封闭半幅以上路面许可的,填“施”字;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许可的,填“采”字。

(三)延续有效期限许可的,“许”前加“延”字;许可变更许可的,“许”前加“更”字。

第四节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九条许可机关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明确路政许可承办人,由承办人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照路政许可条件(附件9),提出审查结论和意见。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简单,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且没有争议,不需要进行实地勘验核查,能够当场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附件10-1),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使用(附件10-2)。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被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决定后,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附件11)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2),并当场送达被许可人。

(二)依法确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路政人员进行,主要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路政许可条件相一致。实施实质审查的,可采用的方式有:

1.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3.根据许可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4.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5.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6.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7.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勘查;

8.举行听证;

9.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依法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场,现场勘验应当制作《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附件13-1),绘制现场勘验图(附件13-2),有现场勘验照片的,应当粘贴于照片卡上(附件13-3),并逐张编号,加注说明。路政许可事项涉及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路产的,应与申请人共同核定路产损失数量和占利用公路路产数量。依法审查后,承办人员应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经路政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被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条涉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涉路施工的路政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内部工程基建、养护、计划等业务部门的技术核查、审查和规划意见征求等工作,并将审查结论作为审查阶段的材料和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市级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程基建、养护、计划等业务部门技术审查制度。市级许可机关根据涉路施工活动的特点可将技术核查和规划意见征求工作

提前至许可受理前的现场踏勘阶段。

第三十二条许可机关对路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涉及《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重大、复杂、存有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对公路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路政许可,许可机关应当通过论证、咨询或者专家评审等方式听取意见,并通过集体讨论审查的方式提出许可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第三十三条专家评审会议是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应当根据涉路工程特点,邀请五名以上(人员组成为奇数)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涵盖涉路工程技术、公路路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专家评审会议由专家成员推选的专家组长主持,专家组审查相关材料和听取与会各单位的意见后独立完成涉路工程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许可机关对路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路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附件14)及相关材料(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五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准予许可相反意见的,许可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三十五条路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附件15)。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路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附件16)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许可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加强涉路施工管理,减小涉路工程对既有公路以后改扩建的影响以及节约社会公共资金,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民事或者安全协议。属于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内由公路经营企业与申请人签订。

协议可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签订,可约定或者明确承诺

因既有公路改造或者扩建需要,被许可人应当无条件按要求进行相应的改造或者迁移的条款;约定被许可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的规定,对所建涉路工程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涉路工程设施不影响既有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条款等。

第三十七条许可申请符合法定路政许可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7),同时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附件18)。

属于超限运输许可的,许可机关制作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属于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许可的,许可机关制作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颁发省林业厅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对准予许可决定文书和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送达被许可人。采取

直接或委托送达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附件19);采取邮寄送达的,应当索取回执。

第三十九条被许可人实施路政许可,需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施工的,应当在接到《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许可事项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领取施工手续,并填写《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计划表》(附件20),由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向被许可人发放《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附件21,以下简称《施工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证》登载期限内进行挖掘、占用公路施工作业;超出《施工证》登载期限,逾期不组织施工的,《施工证》自行失效;再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领取《施工证》。《施工证》的登载期限始终应当在路政许可有效期限内。

路政许可事项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在发放《施工证》之前,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者签署施工安全承诺书。

第四十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路政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被许可人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当按照《施工证》登载的

施工作业范围,对施工现场进行围蔽,并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布设施工现场作业控制区,设臵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施工围蔽现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被许可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悬挂《施工证》(也可复印两面张贴),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行政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书面责令其整改。

第四十一条涉路施工完毕,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出对涉及到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修复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展开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同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章许可分权办理流程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四十二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路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向许可事项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出申请,由接收材料的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服务窗口通过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

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实施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督导,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修复受损公路设施,维护高速公路及标志、标线的完好。 2、负责路产案件的审核、备案,并对存在争议的赔偿事项和金额进行复核,检查指导路政中队路产案件的处理工作;参与路政案件的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3、依据授权审查许可所辖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施工有关事宜,并对施工保畅和上级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4、依据授权许可管辖路段内的超限运输,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工作。 5、负责制定年度路政管理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并对所辖路政中队的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6、参与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路产变更移交工作,建立健全路政管理档案。 7、负责路政法律文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8、负责对所辖高速公路路政人员服装配发、巡查车辆、装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路政管理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报送所辖高速公路的道路通行情况。 10、组织、参与所辖路段采取的路政行政强制措施活动,组织、参与人民法院受理的路政强制案件的执行。 11、负责审查新招录路政人员的资格,组织开展路政业务培训,建立人员管理信息库,定期报送路政人员管理信息。 12、负责路政执法活动的公路“三乱”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3、完成高速公路管理处交办的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路政大队长岗位职责 1、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定期召开队务会议,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指导中队工作。 2、负责超限运输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事宜。 3、负责审定所辖路段养护施工交通保畅方案,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路政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5、负责审定管辖路政事案处理意见,定期开展路政法律文书的评查工作。 6、负责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及其受损公路设施的修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设施的初步意见。 7、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xx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专项工程实施细则 为加强XX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管理,提高养护工程的质量,降低养护工程的成本,促进XX高速公路管理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XX高速公路的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工程的前期工作 第一条 XX公司每季度组织养护中心进行路况调查工作,养护中心在本季度末汇总病害数据上报公司,并根据病害情况提出初步处治意见(概括性文字材料和表格)。 第二条养护中心在每年三季度末提出本路段下一年度工程计划,填报年度工程计划表(表1),于10月1日前报公司养护工程部。工程计划要切合实际,确保本路段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达到目标值。 养护工程部在接到年度工程计划表后,对所报工程项目认真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养护中心下达工程方案拟定任务书(表2)。养护中心在接到任务后,要积极收集相关资料,认真拟定初步工程方案(表3),于11月末将初步工程方案上报公司。较大的工程由公司养护工程部拟定初步工程方案后,会同技术安全部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养护中心配合。 年度工程计划养护中心要统筹、慎重、全面地考虑,下一年度的工程计划和方案要尽可能的在上年的11月末完成。

每年春季路况调查后,养护中心要在二季度初提出新增的工程初步方案上报公司,以对上年工程计划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此外,在日常管理运营中,产生急需上马的工程项目,养护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工程初步方案上报公司,公司完善、整理后,报批,待上级部门批复后实施。 第二章工程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XX公司是XX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管理。 公司内部对工程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公司负责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和组织验收等工作;对于工程技术难度一般的工程,公司委托养护中心进行过程管理,公司向养护中心下达工程管理委托书(表4),养护中心在受公司委托的情况下,负责工程的质量、计量、进度、安全等管理工作,公司对以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部分技术复杂工程,由公司养护工程部组织养护中心相关人员成立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计量、进度、安全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一节合同管理 第四条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原则上要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不进行招标,按照公司《XX省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及

关于印发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2010)

温州市公路管理处文件 温公路〔2010〕69号 关于印发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2010)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温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更好服务群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温州市委市政府“转作风、优环境” 专项活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处结合路政许可事项的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进行了重新修正,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联系报送当地审管部门,抓紧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 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 、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 占用、 一、占用 (一)许可依据: 1.《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第九条第一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

公路路政管理系统详细设计

公路路政管理系统详细设计 系统说明: 本系统界面的开发平台为Delphi 6.0 ,数据库平台为Sql Server2000,应用界面和数据库的连接方式为Ado。 主要功能: 资料的录入,修改,删除。 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 对数据的统计分析。 查询结果的报表输出。 系统设计: 1、数据库设计 根据路政管理科的管理项目,建立一个数据库,包括22个数据表,如下: 公路概况表(图1) 桥梁概况表(图2) 渡口概况表(图3) 涵洞概况表(图4) 机构设置表(图5) 机动车辆表(图6) 人员管理表(图7) 器材管理表(图8) 路政案件表(图9) 文档管理表(图10) 2、系统基本操作 系统启动后显示主界面,如下: 主界面(图11) 2.1 “公路及公路用地” “公路及公路用地”菜单的子菜单项如下: 2.1.1公路概况 进入公路概况的窗口如下: ·查询状态:

全部记录显示窗口记录导航条 查询条件窗口当前记录详细列表窗口状态条 公路概况表(图13) 进入公路概况窗体后,默认为查询状态,查询方式为精确查询,并显示公路概况表的全部记录。 在精确查询模式下,可以对“公路名称”和“线路编号”进行完全匹配查询。可以输入一项或者多项查询条件,“线别”、“技术等级”、“辖属行政区域”、“路面类型”和“车道数”采用下拉列表的方式选择,也可为空(默认为空)。 在模糊查询模式下,可以对“名称”和“线路编号”进行不完全匹配查询。只要输入关键字,就可以查询出所有包含关键字的记录。 可以使用导航条将当前记录向前,向后,移动到第一条或最后一条,当前记录详细窗口的数据随着当前记录的变化而变化。 在查询状态下,所有的记录都处于只读状态,不可修改。 如果需要打印查询结果,单击“打印”按钮,可打印查询结果的报表。如下:·编辑状态: 单击“查询条件窗口”底部的“进行添加、修改和删除数据操作”复选框按钮,进入编辑状态。 编辑状态下的公路概况窗口(图14)在编辑状态下,导航条上出现添加、删除、修改和取消按钮。 添加取消 删除修改提交单击“添加”按钮后,“当前记录详细列表窗口”中的编辑框清空,等待用户输入数据。如果用户想中止添加,单击“取消”按钮。否则,数据输入完毕后,单击“提交”按钮提交数据。 单击“修改”按钮后,“当前记录详细列表窗口”中的编辑框变为可编辑状态,用户可对编辑框中的数据进行修改。如果用户想中止修改操作,单击“取消”按钮。否则,修改完毕后,单击“提交”按钮提交修改后的数据。 单击“删除”按钮,将删除当前记录。 在编辑状态下,不可打印报表。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高速公路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日俱规模化和网络化,高速公路大大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高速公路是一定时期的产物,它也受到了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制约,如设计标准、施工要求和实载通行能力都不同程度地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超负荷运行屡见不鲜,事故发生率有上升的趋势;其二,随着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寄望于开发的层面和深度,依托于高速公路布局和开发,时而出现越权违法许可高速公路红线控制区内的占用地兴建建筑物;其三,经济的发展使大多数农民富裕了,重新有了兴建住宅的愿望,由于高速公路多穿行于荒山僻壤之中,国家也加大了农田耕种的管理力度,乡镇政府默许农民在高速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挤占违房屡屡发生;其四,由于路政人员的配置及其点多线长等因素,全面完成好保护路产和维护路权工作难度是显而易见的。产生以上不良现象的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对设计标准和实载通行能力相对饱和,需通过加快对道路维修改造,更新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调整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来解决;对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涉及到地方规划、土地管理、建设等部门的越权违法许可红线控制区内

建筑物,应采取沟通,上门法规宣传,促使政府职能部门撤消许可决定,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复议的手段;沿线村民违章建房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房地基拆除兴建,在工程兴建中尚未拆除,并在乡村、土管部门备案,另外,农民“根基”的传统意识和耕作农田习惯较强,给控制新建违章建筑带来一定难度,是否可以考虑拆迁补偿的办法;另一种情形是乡村公路改扩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自身的愿望迁入红线控制区内新建,这种情形可以控制,但要做很多具体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路政人员工作量。基于以上几点,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和平台,增强对上述问题解决的方式和途径,按照“三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和“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一个与沿线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的互动平台 我们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对《公路法》、《高管条例》以及路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太了解,在招商引资、布局新建投资项目上的行政许可行为或个人房屋建设等方面,有职能交叉,法规重叠,时常有违背《公路法》等相关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行为发生。对高速公路的利益造成不法侵害,导致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处于被动状态,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我们应建立一个相互理解,紧密配合的互动平台,尤其是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衔接。首先要做好《公路法》的宣传送达工作,对高速公路路政管

公路路政管理许可

公路路政管理许可九个项目 勘查工作事项及要求 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一)项目名称: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书。对申请事项要点阐述,并做出迁移承诺。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⑴主要理由;⑵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左右方位,以及所埋设设施与公路边沟外缘或坡脚线的距离);⑶施工期限。 3、设计图。 4、施工设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交通疏导方案。 5、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企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6、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路政勘查内容: 1、根据路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做好“路政勘查记录”。“路政勘查记录”中必须详细了解以下要素,并以文字方式作具体的描述:埋设的管(杆)线、电缆涉及的公路线路、里程桩号及左右侧(幅),埋设路由与公路边沟(坡)外缘的距离(范围),埋设总长度、分段长度,利用公路桥涵、隧道等构造物的挂设长度等。 2、根据申请人提供设计图纸路由制作“勘查示意图”。以画图方

式真实记录计划施工路由,与之相交其它道路,以及埋设所利用的公路附属设施。 3、如埋设管线、电缆需越穿公路的,要详细叙述所采用的穿越方式及穿越长度,及恢复公路原技术标准的施工方案。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一)项目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三)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书。对申请事项要点阐述,并做出迁移承诺。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左右方位、以及所埋设设施与公路边沟外缘或坡脚线的距离);(3)施工期限;(4)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3、设计图。 4、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交通疏导方案。 5、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企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6、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路政勘查内容: 1、根据路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做好“路政勘查记录”。“路政勘查记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核管理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核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是施工质量与安全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专项方案的编制及审核。 二、编制依据及原则 1、编制依据 本标段专项方案编制的依据主要为第七标段图纸、重庆市相关参 考性资料、上级单位下发的专业性意见及指导性施工文件、国家颁布 的规程、规范及施工技术标准等文件以及项目人员专业可实施性经验。 2、编制原则 (1)从实际出发、切实可行、符合现场实际情况,有实现的可能性。 (2)满足施工工期要求,制定专项方案时要以满足工期要求为前提,在制定技术方案时尽量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先进的施工技术, 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确保工期。 (3)确保施工质量及安全,制定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施工质量和安全,并提出相关保证质量及施工安全的控制措施,使方案符合技术规范、操作规范和安全规程等要求。 (4)在合同价控制下,尽量降低施工成本,使方案更加经济合理, 增加施

工生产的盈利。 三、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 (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相关预案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附图。 以上七条主要内容可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及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增减。 四、审核程序与责任分工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总工程师进行初审,审核的过程中进行仔细审查及完善方案内容,初审完成后交由项目经理终审修改,并签字。 2、填写总承包部下发专用施工方案报审表上报总承包部进行审核,由总承包确认方案内容是否可行,方案内容合格后进行签字及盖早。 3、填写监理单位下发专用施工方案报审表上报监理单位,若方案内容无异议,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及签字。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复习题

《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复习提纲 1.高等级公路的概念 高等级公路一般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 2.高等级公路的特征 1)公路几何指标高,设计速度快;2)服务水平高,横向干扰小;3)混合交通影响小,通行能力大;4)路基宽度大,占地面积多。 3.公路路政管理的概念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机关和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发展公路事业,对公路使用者及其相对人所采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管理行为,即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管理,进行公路路政的执法。 4.公路路产、路权概念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使用的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公路财产。它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料场、科研成果,专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等。 公路路权,是指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损害路产的行为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 5.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的手段 1).行政手段。是依靠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和权威,运用各种行政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等手段,以鲜明的权威和服从为前提,直接左右被管理者的管理方法。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无偿性、垂直性的特点。 2).经济手段。是指在客观经济规律直接起支配作用的情况下,通过各种经济手段的运用,按照经济原则调节各种不同的经济利益的管理方法。经济手段具有间接性、关联性、平等性的特点。 3).法律手段。是指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路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的管理方法。路政管理的法律手段具有稳定性、权威性、规范性的特点。 4).技术手段。要不断学习,提高素质,掌握高科技管理手段,学会运用高技术装备和信息化系统来进行管理;要大力发展并运用路政管理网络系统、路政执法巡查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超限运输车辆查询系统、标志标线管理系统等高新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服务和整合资源的能力,推动管理方式方法的转变。 6.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 1)保护路产。是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主要表现在制止和查处如超限运输、在公路上试刹车、挖掘公路以及毁坏和破坏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花草树木、苗圃等违法行为。 2)维护路权。是路政管理的重要任务。主要表现在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公路的各种管线和渠道,审理各种道路与公路交叉,废弃公路的产权归属等。 3)维持公路工作秩序,保证车辆安全通行。是路政管理的任务之一。主要表现在维持公路渡口、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公路外部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 4)保护权益。主要是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以及公路养护工作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的合法权益。 7.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与普通公路路政管理的区别。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上课)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目前,我省的公路路政执法行为主要有: 1、路政许可 2、路政处罚 3、路政强制措施 4、路政监管 5、路政赔(补)偿

一、路政许可 (一)路政许可的含义: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

动的行为。 2路政许可: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据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根据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准予路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一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3.路政许可的主要特征:法律的禁止是路政许可的前提;路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路政许可是赋予路政管理相对方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路政管理行为;路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路政许可行为是单方行为。 (二)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许可权限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23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3条2款: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路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公路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如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有关文件,主要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的通知?(浙交〔2005〕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公路工程技术规范 (四)路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行政许可法?第29条 2、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法?第32条 3、审查(勘察、检查、书面审查、听证等):?行政许可法?34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

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路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路政管理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路政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路政管理部门实施路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路政许可由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实施,并实行内控逐级审查制度,路政管理大队提交的审查意见在经支队、总队核定后,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章许可项目及依据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九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路政大队路政管理职责

路政管理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所)职责 一、按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下达的全年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具体贯彻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三、负责对辖区内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爱路护路意识教育。 四、负责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监管。 五、负责全市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监管工作。 六、负责对许可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七、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和公路工作。 八、督促各县(市、区)按时上报路政报表、小结和信息资料等,建立、健全各类台账。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公路路政管理中队职责 一、按照大队(所)下达的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具体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三、负责对辖区内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爱路护路教育。 四、负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五、负责中队辖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工作。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全程监控。 七、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 八、按时上报路政报表、小结、收集信息和资料等,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九、负责中队票据、证章、装备器材、法律文书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综合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大队(所)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全面搞好大队(所)的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并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配合。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作者:来源:厅法规处时间:2011-1-21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 第五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其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其他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 (三)进行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路政检查标牌和示警灯。 第八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货带人;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十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属于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工程抢工专项管理办法

工程抢工专项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工期管理,确保开盘、竣工等重要节点,防止盲目抢工,控制工程造价,杜绝交房延误,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中南房地产集团所有在建项目。 3、项目(城市)公司要加强工程进度管理,提前进行预控,提前做好预案,发生抢工必须及时向项目管理中心报备。 4、项目发生抢工,由工程副总(总监)负责指挥和组织,工程部具体实施,注意发挥好监理的作用,项目公司各部门协同配合,项目总进行督促和协调。 5、对抢工项目,总部应通过专人跟踪、专项检查、专人蹲点等方式强化管理,并在大小移动办公中检查抢工情况。 6、本制度由房地产总公司项目管理中心进行解释和修订。 二、工程抢工原则 7、延误即抢原则通过周检制、实际工程进度和计划工期的检查对照,发现延误及时抢工,用平时的赶工抢工追回延误的工期,尽量减少和避免小延误累积成大延误,造成集中抢工。 按照公司工期管理标准和工期延误分级管理的要求,3天以内的滞后由分管工程师负责纠偏;7天以内的滞后由工程部经理负责赶工;15天以内的延误由工程副总/总监负责进行日常抢工;15天以上的延误报项目总直到项目管理中心,达到抢工标准的强制组织集中抢工。 8、责任归属原则谁延误谁负责,负责赶回工期、承担费用、赔偿损失。 8.1、总、分包单位自己造成的延误由该单位自己按甲方要求的抢工目标编制抢工方案,组织抢工,并承担抢工费用。因延误影响其他单位施工和工期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8.2、因其他承包单位、甲方造成某总、分包工期延误的,由该总、分包单位进行抢工,由责任单位承担抢工或损失费用。 8.3、由多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原施工单位进行抢工,抢工费用由相关各方按责任大小分摊。

公路路政管理协议书(官方范本)

公路路政管理协议书(官方范本) Road administration agreement (official model)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公路路政管理协议书(官方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路政管理部门(下称甲方): 路政管理相对人(下称乙方): 为切实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挖掘占用公路设置广告牌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准予乙方挖掘占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设置地点期限与公路广告(非公路标志)许可证》相同。 二、乙方施工期间不得侵占路面,不得损坏公路设施,不准影响交通安全。 三、因广告牌施工和占用期间倒塌等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因公路建设和管理需要时,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按期无偿自行拆除。

五、到期后十五日内乙方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甲方将强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到期后继续保留的,由乙方于到期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另行办理许可证。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公路路政管理协议书(官方)通用版

协议编号:YTO-FS-PD175 公路路政管理协议书(官方)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公路路政管理协议书(官方)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路政管理部门(下称甲方): 路政管理相对人(下称乙方): 为切实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挖掘占用公路设置广告牌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准予乙方挖掘占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设置地点期限与《》公路广告(非公路标志)许可证》相同。 二、乙方施工期间不得侵占路面,不得损坏公路设施,不准影响交通安全。 三、因广告牌施工和占用期间倒塌等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因公路建设和管理需要时,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按期无偿自行拆除。 五、到期后十五日内乙方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甲方将强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正常有序的开展,规范工程项目的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场内各专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检修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从项目立项后到完成竣工验收、移交的项目实施阶段建设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类的项目,以及其它类别中涉及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 第二章工程项目投资控制 第五条项目立项后,工程技术部根据上级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要求向上级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立项备案文件的投资估算额即作为投资的最高限额,(与上级公司批准的投资金额不一致时,以上级公司批准的投资额为准)。初步设计概算(以下称为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目标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估算,工程竣工决算不得超过设计概算。 第六条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司工程技术部上报备案材料,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工程项目备案表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决策文件(指项目最终批准文件,如国资委、发改委、公司内部决策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 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是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环节,初步设计必须组织审查,并分析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内容、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变化。 第八条设计概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进行编制,在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部分投资。公司应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和参加有关工作,为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查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和资料,确保设计概算真实有效。 第九条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围绕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造价控制原则,抓住设备选型、建设标准等重点,做好设计方案的优化比选。 第十条设计概算初稿完成后,按规定流程进行评审,公司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根据审查意见修编概算,修编后的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额。 第十一条当核定的设计概算超过批准投资额,或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设计方案有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建立涵盖项目实施各类费用的预算管理体系。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指导、检查项目预(结)算工作。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预算和竣工决算应在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上报上级公司工程技术部。项目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详见《XXXXXXX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配置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光伏发电等施工工艺简单、建设工期短的特殊项目除外),当项目建筑安装投资实际完成数额达到对应设计

浅谈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毕 业 论 文 系别:经济管理系 专业:路政管理 姓名:

浅谈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摘要 (2) 1.我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系 (2) 1.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涵 (2) 1.2.高速公里路政管理的职责 (2) 1.3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意义 (3) 2.我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现状 (3) 2.1.影响我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因素 (3) 2.1.1.法律法规不健全 (3) 2.1.2.管理模式和硬件设施落后 (3) 2.1.3.管理主体多元化 (3) 2.1.4.社会宣传力度不够 (4) 2.2.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化问题 (4) 3.我国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发展对策 (4) 3.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4) 3.2.创新并完善管理模式 (4)

3.3.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4) 3.4.提高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化管理 (5) 4.结束语 (5) 5.参考文献 (5) 摘要:公路是国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既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又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却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分析路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策略,这里对如何改变当前的状况、使路政管理水平与新时期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为发挥公路路政管理应的作用、使路政管理工作走上正常的法制轨道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路政;管理;路政管理 一、我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系 1.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涵 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公路路政执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路产路权实施管理和监督的专门活动,要求公路使用者及其相对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用公路,保护、管理公路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保障公路的行车安全畅通,保证公路的汽车专用性,从而提高公路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新)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 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现场管理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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