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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强制追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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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强制追加问题【摘要】在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中,要求凡是双方为两人以上且同一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法院应当追加,但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来看,这种必须合并、追加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侵害到了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权力,是否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赋予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法院是否违反了“不告不理”的程序原则?本文就针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必要共同诉讼;合并追加;处分原则

一、我国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可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必要共同诉讼人实行强制追加的制度,也就是说,在一审程序中发现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直接追加;这种规定,说明我国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起诉上诉,都应强制追加其他当事人。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三种对象,一是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二是,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关系。如连带清偿的担保关系;三是,在这些情形下,要求法院必须追加当事人,必须合并审理,同一出裁决。

二、强制追加当事人是否违背诉讼原则

依前所述,必要共同诉讼人无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都应当被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三篇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三篇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追加×××作为你院(××××)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共同原告/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追加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制定,供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用。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被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2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作为贵院(××××)民初号xx诉xx纠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共同原告/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依法应当参加本案诉讼。 为查清案情,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原告/被告参加诉讼,望贵院依法批准为谢! 此致 ××××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年××月××日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3 《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三篇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三篇 《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1 申请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 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追加XXX作为你院(XXXX)……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共同原告/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追加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制定,供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用。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被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2 申请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 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X作为贵院(XXXX)……民初……号xxx诉XXXX纠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共同原告/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和理由: ……

民诉、行诉: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与第三人

【民诉中】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1.有独三有独立的请求权,必共原告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2.有独三是参加之诉的原告,必共原告是本诉的原告; 3.有独三主动参加诉讼,必共原告可以主动参加,也可以被法院依职权追加; 4.有独三参诉于一审开始至结束前,必共原告参诉时间可以是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各个阶段; 5.有独三参加诉讼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必共原告维护自己及其他共同原告的权益。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与第三人是什么关系? 主要表现在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既不成为原告也不成为被告,但是可以支持某一方的主张。 这其中,主要区分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之间,包括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争议的对象不同,参加诉讼的方式可能不同,诉讼地位不同,诉讼行为的效力亦不同。 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 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 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 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 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 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 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研究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研究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研究 摘要本文将从连带债务入手,深入分析连带债务的诉讼模式,提出连带债务的诉讼模式应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通过对大陆法系必要共同诉讼模式的研究,分析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特征,其与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最后提出对我国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构建的建议。 关键词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连带债务既判力扩张合一确定性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专门项目资助(编号:13XZ-BZX-024)。 作者简介:黄思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90-02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还是同一类为依据,把共同诉讼作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当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并且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时,我们称之为必要共同诉讼。许多国家将必要共同诉讼又划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无此规定,而是认为所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的诉讼,一旦共同诉讼人没有全部参加诉讼,就会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让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追加。这就导致司法机关滥用职权追加、乱列共同诉讼人,将本不应该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处理的诉讼标的不相同几个案件强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连带债务诉讼被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处理,接下来,笔者将对连带债务的共同诉讼模式进行分析。 一、连带债务共同诉讼模式探析 《民诉法》规定,连带债务人是共同被告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所有连带债务人必须都要参加诉讼的,否则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共同诉讼人。但是我国民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中的一人或

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上应重点掌握以下四点: (一)标的的共同 所谓标的的共同,即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标的共同可以基于三个原因而产生: .特定身份关系,具体包括两种: ()自然特定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 ()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如财产共有权关系。 .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仅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该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情形 .挂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第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该情形需要与《民诉意见》第条规定的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区别。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借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保证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继承遗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但是,在继承遗产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代理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共有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下列各民事实体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是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人时经常适用的: .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上应重点掌握以下四点: (一)标的的共同 所谓标的的共同,即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标的共同可以基于三个原因而产生: 1.特定身份关系,具体包括两种: (1)自然特定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 (2)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如财产共有权关系。 2.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仅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而

且,该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情形 1.挂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

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该情形需要与《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的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区别。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3 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

必要共同诉讼中双重诉讼地位的可行性研究

必要共同诉讼中双重诉讼地位的可行性研究 侯文飞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必要共同诉讼中有同一当事人既作为原告又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可能性,直接挑战同一当事人只能作为一方主体参加诉讼的惯性思维。本文从两起典型案例入手,对惯性思维产生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条件进行深入解析,进而论证必要共同诉讼中双重诉讼地位的可行性。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通常认为,同一当事人在一个诉讼中只能作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方参加诉讼,不能同时既作为原告又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是,这种惯性思维在一些特殊案件中遇到了挑战。

案例一:甲与乙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子女丙,甲与乙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后又与丁结婚,甲与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戊。甲与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一间登记在戊名下,甲与丁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约定丁对共有房屋的份额赠与戊。在甲生病期间,丙经常照顾甲并承担大部分医疗费用,甲自书遗嘱将诉争房屋的份额赠与丙。为了保障丙的权益实现,甲在生病期间以丁、戊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在诉争房屋中的共有份额。在一审诉讼期间,甲因病死亡。经法院通知,其继承人丙表示参加诉讼。被告之一的戊也是甲的继承人之一,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就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诉讼法原理,如果戊不放弃对甲的继承权,其应当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如果戊参加诉讼,戊在诉讼中地位就既是原告之一又是被告之一。戊参加诉讼,与传统观点不合,成为疑难案件。

案例二:张某雇佣李某为其驾驶货车运输货物,2010年的一天,李某捎带妻子王某驾驶货车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儿子李某某、父亲王某某、母亲刘某某以及李某以张某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向J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张某认为李某有重大过失为由申请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民法原理,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追加李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那么李某的诉讼地位就将既是原告又是被告。如果李某不作为原告如何?诉讼过程中李某打算放弃实体权利而不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但李某放弃权利对张某更为不利,张某赔偿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后,因李某无财产其追偿权将落空。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与类 型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将其界定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对于何种情形属于“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有不同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通过列举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进一步界定。根据《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可将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归纳为如下九种:(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所挂靠的集体企业因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

论必要共同诉讼——以共同侵权之讼为例研究报告与分析

论必要共同诉讼——以共同侵权之讼为例 肖继耘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其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二,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判。然而,我国诉讼实务上将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要件仅限于“诉讼标的共同”的理路,在司法实践逐步得以突破。事实上,与诉讼标的有密切联系的诉讼亦可能被作为标的共同的诉讼加以处理。譬如,在某一共同侵权人或连带债务人未被起诉时,法院往往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这样,传统的必要共同诉讼概念有待修正。 一、共同诉讼的历史沿革及现实意义 (一)共同诉讼的历史沿革 纵观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共同诉讼可谓由来已久。现今的观点都把共同诉讼等同于诉的主观合并。但是,共同诉讼制度发展伊始和诉的主观合并不同一,而是在不断地演进过程中才和诉的主观合并逐渐融合的。而且,在这种发展进程中,共同诉讼制度不断扩X,从最初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扩X至必要共同诉讼。与理论上的发展相并而行的,是立法上对共同诉讼制度的引进。德国在1877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把关于共同诉讼的学说引入立法规定,日本对德国的学习则把共同诉讼制度方面的立法规定加以继承和发展。而在我国,有关共同诉讼的立法规定于古代典籍中,特别是从清末到现代的百年法制学习进程中,这一制度更是在1949年以前的旧中国,以及如今的XX地区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共同诉讼制度在各国确立的普遍性,使得其不仅在大陆法系有历史发展的脉络,而且在英美国家也存在独特的发展理路。当然,英美国家更多地是把共同诉讼制度称为当事人合并制度加以认识和处理,这种方式直接把这一制度纳人诉讼主体的X围,因而更多地见之于诉辩程序之中。从英国的普通法到衡平法再到两种法院的合并,从令状制度严格要求当事人合并到为了解决争议灵活处理,英国的司法制度正处于不断变革之中。而在美国,虽然是继受了英国法律制度,但其发展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当事人合并制度方面,19世纪和20世纪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不同的,从1848年的Field法典到1938年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立法和实务虽然确立了不同的当事人合并制度,但其背后却在延续着争议,如何合并当事人仍是一道没有确定答案的难题。 (二)共同诉讼的现实意义 法制的发展和人们的期望,使得共同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已经超出了解决纠纷和实现法的秩序的固有目的。当下,在我国群体性诉讼越来越多,进而成为民众诉愿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背景下,共同诉讼制度理论研究的基础性意义尤显必要。进一步构建的共同诉讼制度理论体系,相关研究的深化有助于廓清共同诉讼人的主体地位,并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而对共同诉讼形态的类型化研究也会提升学术界的认识,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相关理论的比较研究也将大大丰富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对共同诉讼制度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及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 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XX地区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必要共同诉讼通常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一)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多个当事人必须一并进行诉讼,法院必须一同进行审判的诉讼。其必备要件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复数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必要的共同诉讼有哪些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 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解读"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2008-04-18 22:11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需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共同起诉被告,或被法院追加为共同原告。共同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是相互独立的,也可以是同一的。 共同原告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1、共有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2、继承或遗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之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批复》(87)民他字第66号。 3、合伙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第二款之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可参考案例: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00612号案。引自北大法意案例。 4、委托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起诉合同向对方。 5、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6、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可以为共同原告。 7、三方或多方合同关系中,两方或多方基于合同关系向其中一方或多方起诉。 8、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业主和实际经营可以为共同原告。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 8、基层工会与上级工会在追缴工会经费诉讼中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根据《最

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 (一)程序法中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包括: 1、挂靠关系中的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应作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 3、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此种情形必须与合伙组织相区别。《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区别个人合伙与合伙组织的关键在于三点:其一,合伙组织是否合法成立;其二,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是否各自出资形成合伙组织的独立财产;其三,合伙组织是否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如果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应当以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如果不具备,则应当由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4、企业法人分立的,应以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关系中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应为共同诉讼人 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实际上是借用了一个法人的名义,此时,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必然形成了一种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 6、保证关系中的共同诉讼人

最新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三篇汇总

《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1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追加×××作为你院(××××)……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共同原告/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追加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制定,供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用。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2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作为贵院(××××)……民初……号xxx诉XXXX纠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共同原告/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依法应当参加本案诉讼。 为查清案情,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原告/被告参加诉讼,望贵院依法批准为谢!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3 《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法《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例如,某税务机关以偷税为由,对甲、乙、丙三人分别作出处罚,对三人的处罚是彼此独立的,但事实和理由是同类的。如果三人均不服,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分开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权力,如果合并审理,分别裁判,即构成“非必要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在既不影响对原告一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不影响对被告一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审查的双重前提下,为便于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而规定的。这一规定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也避免了人民法院对数个有联系的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具体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 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书、参加诉讼申请书(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用)、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十一、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书(申请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用)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作为贵院(××××)……民初……号xxx诉XXXX纠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共同原告/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依法应当参加本案诉讼。 为查清案情,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原告/被告参加诉讼,望贵院依法批准为谢!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十二、参加诉讼申请书(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用)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申请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贵院(××××)......民初 (xxx) xxxXXXX纠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诉讼。 事实和理由: XXX诉XXX(当事人及案由)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申请人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应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为查清案情,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准许申请人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望贵院依法批准为谢!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 3篇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3篇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1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追加×××作为你院(××××)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共同原告/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追加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捺印) ××××年××月××日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2 申请书 申请人: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追加xx作为你院(xx)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共同原告/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追加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xx年xx月xx日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3 格式要求 编辑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如"入党申请书"、"调换工作申请书"等,一般采用第二种; 申请书 (2)称谓 顶格写明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尊敬的校领导: (3)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

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4)结尾 写明惯用语"特此申请"、"恳请领导帮助解决"、"希望领导研究批准"等,也可用"此致""敬礼"礼貌用语。 此致 敬礼! (5)署名、日期 个人申请要写清申请者姓名,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注明 日期。 学生:xx xx年xx月xx日 内容仅供参考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这就是说,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都没有约束力,而是各自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 在司法实践中,普通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独立性原则表现为: 1 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可以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牵制,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诉讼中自认、撤诉、和解、上诉;其中一人所为自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2 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3 普通共同诉讼人一人发生的诉讼中止、终结事由,不影响其他普通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 4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所为的行为,可以不同,甚至互相矛盾或者对立。 5 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合并辩论并不经济或可能不当地拖延诉讼时,可以将诉讼分开。 6 对各共同诉讼人是否是正当当事人...... 普通共同诉讼之探讨 关键词: 诉讼/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 内容提要: 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是共同诉讼制度的两种基本形式。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之初,对共同诉讼制度缺乏深入的研究,加之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从普通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出发,结合外国普通共同诉讼的理论研究作了一些探讨。 一、普通共同诉讼成立条件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各共同诉讼人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是分别独立享有或承担的,因而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独立地起诉或被诉,法律上不要求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各自独立的事实和诉之声明,存在数个独立的诉讼标的。也就是说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相互独立,他们的诉讼请求或对他们提出的诉讼请求相互独立,因此“普通的共同诉讼实际上是几个独立之诉的合并,而不是当事人合并。”[1]当事人的合并只是共同诉讼中诉的合并附带而来的结果,受制于诉的合并,不具有独立价值,所以笔者以为不宜将普通的共同诉讼称为诉的客观合并和诉的主观合并的竞合。 普通共同诉讼制度下,可以运用同一个程序审理数个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既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又能够节省当事人和法院的时间、人力和费用,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并且统一进行审理,又有助于防止裁判的矛盾和抵触。构成普通共同诉讼既要符合共同诉讼的基本要件,同时还要满足诉的合并的基本要件。概括起来,最终影响普通共同诉讼成立的因素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存在两个以上独立的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不管合并还是分离,判定是一诉还是多诉,都以诉讼标的的多寡为转移。只有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才存在合并和分离的问题。”[2]因此要成立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在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下其结论有一定的差别。由于诉讼法律上对于诉讼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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