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问题探讨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问题探讨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问题探讨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问题探讨

上一篇文章讨论了采用招标方式,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问题探讨,这次对政府采购

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问题再做一次探讨,是上一篇的姊妹篇。

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政府采购活动在林林总总的各式各样的采购中,所占比例较大,

独具特色,制度约束严格,程序严谨细致,被喻为“阳光采购”,完善的采购和监管制度,提

高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了廉政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立足四项基本原则,贯穿于采购活动全过程。采购人代表应积极参加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又要遵循相关法规的约束,(1)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好处。一是熟悉采购需求,将采购需求不全面或无法描述清

楚的地方,通过采购人代表的再次介绍,可使评审专家更加清楚。二是解决评委疑问,当评

审活动中出现对采购人意志理解的偏差时,可以代表采购人对需求设置初衷进行解释说明,

从而解决评审现场的疑问。三是地域便利,熟悉当地约定俗成、地方法规文件精神,这也是

外地评委不能在做到的。四是对采购项目特殊性、采购文件的主要条款、主要技术标准和要求、实质性要求、重大偏差条款以及评审办法重点把握准确、理解深刻,增强评审的针对性、科学性,保证评审委员会顺利完成评标。五是责任心强、事后追责容易。评审效果在以后的

项目实施中直接体现,采购人是采购标的的直接使用者,更希望通过科学的评审选择优质的

供应商,更有利于以后的标的良好运行,减少使用过程中的麻烦。六是采购人评委处理质疑,协助处理投诉高效便捷。工作应贯穿于项目全过程,不能由于部分招标人代表的"负面"影响,因避嫌而把招标人代表排除在评标委员之外。

(2)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弊端。一是采购人评委节资意识较低。政府采购项目使用的

财政性资金,不是采购人自己腰包里的钱,在使用的过程中,容易铺张浪费,采购人在评审

项目时往往只重视标的的使用性能,而忽视标的的资金效益。二是采购人评审委员会成员主

观性意见较强。由于前期介入早,掌握的供应商信息多,有时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

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三是采购人评委容易受到供应商的贿赂。社会评委一

般是在政府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不确定性大,供应商的商业贿赂较难攻克。采购人评委一般

都是采购人领导确定,目标明显。挽弓当挽强,用箭当用长。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供

应商的商业贿赂策略正是抓住这个主要把手,采购人评委成为其行贿法人主要目标。有的单

位领导特别关心采购腐败的问题,不停的换人,或者让“可靠”的人来管采购。实际上,“可靠”的人未必可靠。

(3)采购人代表应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小组,但人数不得超过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

不得挤占评审专家名额。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

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

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

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

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

以上单数组成。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

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

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

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

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无论是

公开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采购人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1/3。避免因采购人代表

占比太多而左右采购结果的现象。采购人如果想增加采购人代表,必然需要增加评审专家的

人数,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一直存在。

(4)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守采购法规中采购人的相关规定,但是不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

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

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

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

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

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

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

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始政府采

购活动之前必须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的工作内容、范围、标准,在约定范

围内从事相关事宜,不得越权代理、违法代理,代理机构的所有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项

目的评审工作。

(5)采购人代表应参加评审委员会,但是不得担任组长。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

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

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

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

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

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

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二)宣布评标纪律;(三)公

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

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

干扰;(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七)维护评

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

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标结果,有

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

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十)处理与评

标有关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

存档。

评审委员会组长与其他成员具备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组长视评审情况不同意见适时组织,意见表决、打分汇总,不自觉的干预或者影响评审工作,容易引发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如果采购人代表担任组长,更容易触犯此类错误,政府采购法规规定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

长是对采购活动当事人的保护性措施。

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是采购人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不能因为避嫌

而推脱责任,也不能因为是使用者而凌驾于评审委员会之上,徇私舞弊,达到非法目的。

春秋末期,上大夫晏婴代表齐国出使楚国,屡遭楚王及其下属刁难,晏婴不畏权威,义正词严,不卑不亢,识时机变,圆满完成使命,加强了齐国和楚国的外交关系。采购人代表不求

像晏婴使楚一样雄辩四方,不辱使命,也必须灵活处理评审环节的各种突发情况,严肃评审

现场纪律、及时制止评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维护

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评审职责,提高评审水平,推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

平逐步提高。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贵州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第1 页共13 页 目录 目录 (1) 摘要 (3) 关键词 (3) 1.政府采购的定义及特点 (3) 1.1政府采购主体特定性 (4) 1.2 政府采购客体的公共性 (4) 2.我国政府采购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 2.1政府采购的规模小 (5) 2.2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存在预算约束力不强 (5) 2.3政府采购程序不够规范 (6) 2.4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 (6) 3.规范政府采购的对策 (7) 3.1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7) 3.1.1扩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 (7) 3.1.2扩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范围和区域范围 (7) 3.1.3将部分国有企业的购买活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7) 3.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管体系 (7) 3.2.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8) 3.2.2 要建立统一的法规体系,从制度上规范采购行 (8) 3.2.3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8) 3.2.4 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部门的监督作用 (8) 3.2.5要建立有效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机制 (9) 3.3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 (9) 3.3.1政府采购电子化保证了信息要素的公开和不断流 (9) 3.3.2政府采购电子化流程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 (9) 3.3.3政府采购电子化中保证了评标的公平和效率 (10) 4.结论 (10) 4.1建立一个高效的用人制度 (10) 4.2加强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 (10)

4.3 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 (10) 4.4 改进政府支出预算管理方式,加强财政监督 (10)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东乡县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已全面推行“采管”分离,财政局采购办负责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并采取网上报名、资格后审等新的措施,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但在政府采购的源头、过程、收尾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解决。 一、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未编制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目前,县财政未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也无部门采购预算,而是由有采购项目的单位根据需要临时申报采购计划并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再填写“东乡县政府采购项目报批表”报县财政局采购办批复同意,采购单位提出的资金预算往往未经认真审核即被定为招标控制价,增大了财政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随意性,临时采购、即审即购的行为给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盲目性和被动性。如计生委的PVC地塑采购项目招标,未经认真审核,预算控制

价150元/平方米明显高于市场价。 2、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无资质。在我县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都是从抚州市财政局确定的七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都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但在参与东乡县政府采购活动中,大部分代理机构委派人员均无相应的个人从业资质证书,有的甚至不是该代理机构正式员工,其专业素质差,业务水平低,在代理采购业务时频繁出错,严重影响了东乡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究其原因,全市政府采购业务均由以上七家代理机构进行,而代理机构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人员又少,为不影响该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而委派无资质人员或非公司员工参与我县政府采购项目。 3、未建立县级政府采购“技术专家库”。对于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采取到市财政局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现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委。对于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则是由县监察局、政府采购办、采购单位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在开标前共同决定从相关单位临时通知几名业务熟悉的人员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出现了评审时“专家不专”的问题,影响了评标的公平、公正。究其

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财政税务学院14级财政学第3次论文作业 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及其解决对策 作者:王艺欣 学院:财政税务学院 专业:财政学 班级:14级财政实验班 学号:142010554 指导教师:薛炎凌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采购在拓宽范围、扩大规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比较晚,出现了一些阻碍财政资金科学、合理、高效使用的现象。本文先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和现状,后针对我国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一系列解决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refor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our country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in the field of expanding the scope and the scale.However, due to the late start of our country'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ork,there have been some obstacles to the scientific, rational and efficient use of financial capital.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China.What’s more,a brief analysis is made on the problem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China and a series of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government procurement problems countermeasure

最新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资料

案例分析题作业 一、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二)具体管理职责不清 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虽然采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 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根据标

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 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 1、主动接受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为验收的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验收的,建设单位不能免除自身主体责任。 3、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单位或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1)采购人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

政府采购培训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培训主要内容 一、2015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优化调整采购程序、简化采购流程 三、调整政府采购管理相关事项 四、采购计划平台操作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其中学校要特别注意:打印设备(支票打印机);票务代理服务(航空机票票务代理买售);物业管理服务(保洁、保安等) “家具用品”、“印刷服务”限额调整为单项或批量2万元以上; “保险柜”从家具用品中脱离,单独列在目录中。 目录范围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以上(含50万);工程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走分散采购程序,集采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优化调整采购程序、简化采购流程 减少采购业务环节: 1、将新增立项、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登记环节合并,调整为采购计划申报。直接由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自行填报。 2、将中标结果录入和合同录入合并,由预算单位负责录入合同相关信息。

3、取消预算单位到区财政局采购办抽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供应商环节,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4、取消纸质招投标材料和合同备案环节,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要求备案电子版文件。 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由区财政局采购办拨付调整为由区财政局业务科室拨付,支付方式由财政直接支付调整为财政授权支付,非授权单位采取实拨资金方式。 协议供应商: 1、西城区协议供应商(原西城区定点供应商)见附件 2、北京市协议供应商(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查询)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https://www.wendangku.net/doc/9017443548.html,/),点击“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进行查询即可。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政府采购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政府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以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虽然开展时间不长,但成绩显著,其优越性也在几年的实践中充分体现出来,表现在节约了财政资金;促进了廉政建设,有效地抑制了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支持了国内优势企业,扩大了国内优势企业的市场。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毕竟还处在起步阶段,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较小,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政府采购方式不科学等等。因此,如何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很有必要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制定出相应的对策,促进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在一定程度上能从源头上防止寻租行为和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因此,政府采购又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1 政府采购的定义及特点 对于政府采购的定义,有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把政府采购等同于政府的购买性支出,认为“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二是把政府采购等同于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之后的政府采购,认为“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而《政府采购法》的定义是,“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 比较上述三个不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后两种观点都把政府采购定义为一种制度下的购买行为。所不同是,由于第三种定义是法律条文,因此,他对制度约束的对象做了严格的规定,仅限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行为,而第二种观点则只强调了政府及所属机构在购买是须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显然,第二种定义的范围较宽。而第一种定义更宽,它把所有的政府购买性支出行为都看成是政府采购。虽然这三种定义所规定的政府采购的外延大小不同,但是它们都指出了政府采购的根本特点,即:政府采购主体特定性、采购客体的公共性。[2] (1)、政府采购主体特定性。采购主体特定性是指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公共部门,通常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依靠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事业单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成财采〔2017〕26号)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成财采〔2017〕26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的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精神,现就我市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 一、查询对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参与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人还需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记录查询;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信息查询。 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站(曝光台)、“成都信用”网站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信用记录的使用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参与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三)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四)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政府采购的状况分析来看,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相对落后,采购活动缺乏计划性 主要表现在:①、政府采购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尤其是对采购预算的管理,还有待提高。由于我国政府编制采购预算中还缺乏较为详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使得目前很多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运用存在较大的误区,导致有关部门不能及时有效的实施其管理和监督的职责;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没有从全局出发,随意性、盲目性较大,整个预算编制看起来不仅粗糙,而且很多细节问题都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影响了政府采购预算活动的顺利进行;③、在对政府采购资金的分配上,目前所采用的方法并非财政的集中调配方式,而是随意的进行资金的处置,从整个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分析来看,问题较多,缺乏严密性。总之,政府采购中对于预算编制中出现的问题,既增加了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量,又影响了其工作效率,浪费了资金资源,因此,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2、政府采购缺乏一个完善先进的法制环境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政府采购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从目前我国在采购方面的法律环境分析来看,还存在着较多

问题。比如说,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都还处在低层次阶段,没有引起有关立法部门的重视,很多法律法规都只是部门规章,其作用也只局限于指导意义;另外,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状况分析来看,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立法还存在着立法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各地区个部门均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地区特点而颁发了一些法律法规,相对统一的法律法规则较为缺乏,导致各地区的法规文件缺乏一个完整的政策和法律依据。总的来说,从政府采购的法律环境来看,建立和完善其法律法规环境,对于完善政府采购,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此问题也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3、政府采购缺乏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和程序,其实施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应该具备切实有效的监督效力,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分析来看,我国政府采购还存在着监督主客体不明确,监督措施不完善以及监督机制还存在着弊端等问题。尽管《政府采购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但是在政府采购的市场中,其监督主体却与其不相统一,尽管目前的法律中规定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权力和职责,但是对于具体的如何进行监督却没有一个详细的说明,导致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权力没有得到切实的发挥和运用。 二、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对策 针对上述讲到了关于目前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对如何完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 法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验收阶段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拒签合同、拖延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部分内容被随意更改和履约时采取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等情况。合同签订履约中存在的这些违规现象不仅造成采购合同不能按时签订和合同履约验收不合格,更重要的是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 一、问题和原因 拒签合同的3大原因。一是供应商在投标时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企图采取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弥补损失,其行为被采购人拒绝,导致合同不能签订。二是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供应商自己失误导致投标报价出现失误,导致合同不能签订。三是采购人寻找各种理由,不愿意与不是自己中意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拖延合同签订时间的3大原因。一是等待市场出现下跌行情时再下定单,达到降低进货成本的目的。二是想将较小订单拼成较大订单,形成规模获取更多优惠。三是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故意拖延。 随意变动合同内容。有的供应商谎称招标文件所列的某型号产品已停产或已过时,他们所提供的为最新的替代产

品,以图谋利;有的供应商利用采购人对产品不够了解之机,随意减少、降低或更改设备标准配置及配件,缩短设备的质保期限等;有的供应商按照采购人不合理的要求将合同中部分产品换成非采购合同中的产品。笔者认为,出现上述现象有2个原因:一是供应商诚信体系不够健全。二是采购人验收意识淡薄。 二、对策和建议 加强法规宣传,提高合同履约意识。对采购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依法采购的意识,建议采购人内部建立相关监督机构,并参加本单位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监督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细化技术参数,优化评标办法。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招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描述详细,制定评分标准应统筹兼顾、合理设置得分点。例如一个“自动语音装订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时,采购人提出中标产品在装订全过程中不是全部自动语音提示,而是在装订的开始和结束时有自动语音提示。验收专家依据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进行履约验收时认为,中标产品具有自动语音提示功能,因为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都没有要求中标产品应在装订全过程中全部是自动语音提示,所以不能说中标产品不合格。这个案例充分说明细化技术参数、优化评标办法的重要性。 严格依法办事,加大违约惩处力度。一是要严惩中标后

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摘要]政府采购对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经过几年的实践,采购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我国政府采购的进一步发展。为更好更快地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本文从理解政府采购的理论内涵、分析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采购程序、加强法制化建设监督管理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公共支出;政府采购;采购范围;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消费行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止舞弊和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西方各国都依据本国的不同情况,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及政府活动的公开性、透明性原则,制定专门用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中的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及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总称为政府采购制度。 项目 年份GDP绝对值 (亿元)财政支出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历年《中国财政年鉴》,政府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 一、政府采购的理论 依据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公共财政,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财政(publicfinance)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与分配关系。一般情况下也将公共财政的领域称其为公共服务领域,即政府应为全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公共财政应从组织政府收入、安排政府支出、提供公共品、校正市场失灵出发,履行其配置社会资源、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等职能。 公共财政基本制度是一个包括对公共财政基本职能界定、公共财政收入制度、公共财政支出制度与公共财政分税制,财政体制规范化为构建内容的制度体系。 公共支出(publicexpenditures)是政府为履行其职能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政府采购验收制度

对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管控,在财政部2016年11月2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中强调了5点,既然能强调,也就是存在问题最多的方面。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到: 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五)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六)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七)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八)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九)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浅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减少质疑与投诉

浅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减少质疑与投诉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可见,质疑、投诉是政府采购法为投标供应商开辟的一条重要的法律救济通道。 但是,政府采购实践中不乏供应商因为落标、报复或者抱着通过投诉废标的侥幸心理而投诉。再则供应商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加之质疑投诉门槛低,使得质疑投诉现象与日俱增、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往往要花大量时间开展调查和处理,疲于应对。 一、质疑投诉形成的主要原因 我单位通过对近一个月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投诉处理决定和财政监督检查情况统计如下:

通过统计发现质疑投诉形成的主要原因大体可分为下列三类:

(一)招标文件带有倾向性。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编制的,主要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中,有时倾向某一特定供应商,在设定技术参数、投标资格、评分办法中故意为其量身定制,将其他潜在供应商排斥在外。 (二)专家评审不够严谨认真。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权利义务、使用与管理、违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在实际采购活动中,由于专家虽然专业领域知识渊博,经验丰富,但政府采购评审中,政策、法规知识掌握相对薄弱,法律意识不强,加之现行管理办法对专家违规行为处罚不严,不能起到较强震慑作用,导致评审中专家意见随意性较大,失误率较高。 (三)供应商素质参差不齐。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质疑投诉权利,旨在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防止采购人暗箱操作,给供应商充分话语权。但个别供应商充分利用这个权利,随意捏造事实,但凡不中标就投诉,一是借机打击报复中标人,二是希望通过投诉废标,为自己在废标后重新招标中赢得机会。 二、减少供应商质疑投诉策略 根据《政法采购法》质疑与投诉的程序规定,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供应商投诉。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基本都需要调查取证和重新组织专家复核、论证,不仅增加了论证、评审费用、消耗了公共资源,同时也阻碍了正常的采购业务进程,增加了采购费用,降低了采购效率。如何减少无效的质疑与投诉,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严把招标文件制定、审核关。当前,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长沙市雨花区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验收责任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三、验收依据政府采 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封存样品等。 四、验收组织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以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的内容为准。 五、验收方式与适用标准(一)政府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简易程序验收、一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国家质检部门、区政府、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统一按照规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3(1)技术含量高、质量标准复杂的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进口仪器设备等)采用一般程序验收。(2)延续性的日常服务 类政府采购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二)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受到质疑、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等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改变原定验收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定的验收方式进行。 (三)采购人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验收方式或按本通知规定适用一般程序验收1 / 7 需采取简易程序验收的,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或采购文件中明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六、验收程序(一)成立验收小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使用方(相关 专业技术人员)及财务等组成不少于3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验收专家参加验收。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验收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负责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委托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的,应对专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验收专家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求并具备验收项目所需相应专业资质(见附件一,采购人应留存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因项目有特殊要求不能自行委托专家的,可以凭书面申请,经审批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大纲及说明.doc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大纲及说明 一、验收申请( 40 万以下项目无需提供) 二、合同复印件 (一)合同复印件 (二)合同附件 1:装备清单(含单价或分项报价,备注设备具体安装位置。加盖公章, 用户确认并签字) (三)合同附件 2:技术指标(即招投标响应表,可验收技术指标响应情况,用户逐一确 认并签字) (四)合同变更情况(如有,需提供变更审批文件及变更内容清单,用户确认并签字) 三、供方自检报告(对项目实施计划及实施情况、质检情况及结果的总结性陈述,单位盖章) 四、项目实施过程(过程性记录文件可参考附件1-4 ) (一)货物来源 1、物流记录(物流单、报关单或相关记录) 2、所供货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正版授权书、合格证书、原厂授权及质保证书、进口货 物免税证明及报关单复印件等) (二)开箱记录(设备外观检查,检查外包装是否规范、完好,是否全新,提供开箱时仪 器的开箱图片) 关键性参(三)安装调试记录(含隐蔽工程或工程类项目需提供竣工图纸及原设计图纸; 数必须调试,提供参数调试结果及分析报告,工程师签名) (四)培训记录(提供培训时照片、培训计划安排、内容、对象及结果) (五)使用记录及试运行报告(大型仪器设备需复印用户原始使用记录本相关内容和用户 原始使用报告或分析报告,提交试运行报告) (六)售后服务(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加盖公司公章) (七)其他附件材料 1、其他关键指标达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关键指标,间接证明材料需分析说明,大型 仪器设备需提供标准样品测试报告及对比测试报告,已在调试记录部分说明的无需重复提供) 2、其它验收支撑或证明材料(设备随箱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保修卡、检验 检测报告、辅材合格证、环境检测报告等其他材料原件或截图或图片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五、用户使用总结(用户对整个项目实施过程简要总结,用户签字及用户单位盖章) 备注: 1、验收材料整理成册,审核通过后胶装成册,一般需提交一式六份( 1 份正本, 5 份副本)。 2、大型仪器设备需以分册的形式单独整理成册。 3、此目录及相关要求适用于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其他类别仅供参考或提前咨询。 家具验收:资产管理科63861775其他类验收:实验室建设科63861381

政府采购模拟试题+答案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中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和委托、雇佣等。 4、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5、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6、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览表为准。 17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8、 日。 19、 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20、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型企业等。 21、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22、我省认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是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 23、《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 24、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5、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知识竞赛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国知识竞赛试题 1.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原则。 答案:ABCD 2. 关于财政性资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答案:AC 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答案:A BCD(BC有点模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范的“服务”包括()。 答案:BD 5. 关于集中采购目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答案:ABD 6. 关于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和公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答案:AD 7.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 答案:AB 8.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一系列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答案:D 9. 政府采购政策可以通过()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答案:ABCD 10.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答案:A C 11.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答案:A 12.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发布于()。 答案:C 1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回避。 答案:C 1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的,应当回避。 答案:ABCD 15.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的,应当回避。 答案:ABC 16. 关于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回避,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答案:ABC 17.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提出回避申请。 答案:AB 18.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采购人员一样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的“相关人员”包括()等。 答案:ABC 19.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除外情形有()。 答案:ABC 20. 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D 21.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案:ABCD 22.下面有关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哪些是正确的:()

政府采购知识问答.doc

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100题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宣传活动,吴忠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作了政府采购知识问答100题,竭诚为广大采购人和供应商服务。 1、当前我国出台了那些和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是什么时间公布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6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8月27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近几年来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了那些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3、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采购制度的起源?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的欧洲,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1782年,英国首先在政府内设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1861年,美国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政府的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确立了美国集中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政府采购陆续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并赢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于是,在1976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会上,成立了专门组织,讨论研究政府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篇一: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经验收符合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以接受。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签字):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经验收符合 [XX]0001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以接受。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签字): 篇二:(新)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编号:)的约定,我单位对(办公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芙蓉区金阳光办公设备商行)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2 篇三: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验收单位(盖章):验收人(签字): 篇四:XX5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

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 申购单位: 篇五: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经验收符合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以接受。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签字): 篇六: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____)的约定,我单位对(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公司名称)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篇七: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书 隆阳区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供货单位、采购单位和参与验收的组织或部门各留存一份。篇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经验收符合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以接受。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签字):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经验收符合 [XX]0001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