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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保险合同法律纠纷研究——以未投保交强险无责赔付为例

立项课题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

鞍山市保险合同法律纠纷研究*

———以未投保交强险无责赔付为例

杨兰徐明月

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法学,辽宁鞍山114004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对于车辆的需求也不断递增,拥有私家车的人数越来越多。

尤其是在辽宁省的第三大城市———鞍山市,截止到2017年,鞍山市机动车数量突破56万辆,每6个鞍山人就拥有一辆车。因此,私家车数量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其已经成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马路杀手",为有效弥补事故带来的伤害,我国规定了机动车保险制度。因此,机动车保险在交通事故的预防,发生,赔偿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机动车保险分为两大块———交强险和商业险,而商业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基本险又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本文将选取鞍山市最为常见也是最有争议的交强险中无责赔付进行研究,对其产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争议问题给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未投保交强险;无责赔付;因果联系

中图分类号:D922.284;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073-01

作者简介:杨兰,女,汉族,山东人,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法学学生;指导教师:徐明月,女,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法学专业教师。

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无责赔付问题。

1.问题分析及相关法律法规

原告刘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桑林镇派出所门前时,与前方停在路边由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尼桑牌轿车相刮,摩托车滑倒后又与停在前方故障车由被告王某某驾驶无牌照欧豹牌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刘某受伤,车辆损坏。

此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原告刘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操作规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路边停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某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无牌照四轮拖拉机,属被告王某某所有,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未投保交强险的无牌照四轮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某受伤致残,该机动车一方不负事故责任,因此被告王某某作为该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上述这个案例都涉及多车事故中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无责赔付问题。首先来说无责赔付的概念,无责赔付是指无责任方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是未投保交强险车辆适用无责赔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123条、侵权责任法第48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表明交强险立法宗旨侧重于对受害第三人的保护,让受害人能够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尽快得到赔偿,减少负面社会问题,同时减少诉讼,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故而即使有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也要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所有主体均列为被告,更有利于保障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对弱者的保护。

那么与此相反的则是第二种是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不适用无责赔付。交强险中的“无责赔付”本质上是无责机动车一方掏自己腰包为有责一方的错误买单,虽然有利于受害人,违背了法理,也违背了公众对保险分担风险,减轻自身损害赔偿的认识。在交通事故中,要认定法律责任,必然要有导致事故的行为也就是先行行为产生,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因果联系。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来看,条件与原因,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要成立因果联系,必须要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反之,既然无责,自然不应当在该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2.不同情况

在交通事故中未投保交强险的无责机动车赔偿问题,我们并不能武断地说赔或者不赔,因为在众多交通事故具体案例中,几方主体在不同的情况下有相互转化的情形,从而导致了责任主体认定的复杂化。本文认为未投保交强险无责车辆是否赔偿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将从两个方面具体阐述这个问题。

(1)未投保交强险无责机动车与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有因果关系。因果联系是判断交通事故中无责车辆是否承担交强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我们首先应当判断无责机动车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2)未投保交强险无责机动车与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在此情形下,未投保交强险的无责机动车不应当在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对受害方的赔偿责任。通常情形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车辆未与受害方接触或受害人的损失与其接触无关,一般应认为该车辆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我国大陆地区大多采用直接因果关系说。

结语:交强险无责赔付纠纷在我们的生活中十分常见,上述的案例展示的问题也只是鞍山地区交强险无责赔付很多案例中的常见问题。通过此文,其一,由于法律上普遍存在滞后性,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使得如今的保险法还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区域,基于现实需要,我们谨想为鞍山地区适用的无责赔付的地方性立法工作提供思路,对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新的解决方案。其二,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提高大众对于投保交强险的积极性。从保险人的角度出发,以此督促大众投保交强险,减少纠纷的发生,节约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

[1]邓健贤.论交强险的赔付模式[D].湘潭大学,2015.

[2]朱茜茜.我国交强险制度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3]江学道.牵引车交强险对其单独违停挂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担责[N].人民法院报,2018-10-1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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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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