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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具体实行办法

县委、县政府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具体实行办法
县委、县政府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具体实行办法

县委、县政府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具体实行办法

5 为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规范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他信访工作责任单位受理及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一)一般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1、接待、登记。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接访机关无论是否受理,都要进行登记,并由接访人填写《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

表》,内容包括接访时间、信访人身份证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反映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请求等。接访人要倾听来访人反映的事项,询问有关情况,阅看有关材料。

2、受理。依照法定职责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接待、登记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由首访机关按照规定与有关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提交县信访局或提请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决定或指定受理机关。

3、不予受理。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分别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的,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已经处理、复查、复核的,又以同一事项提出相同请求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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