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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

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转联〔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及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

为推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各个历史时期制定了相应的方针、原则和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采取积极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成效显著。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方式相对陈旧单一、制度体系不够健全配套、经费保障尚不能满足培训工作发展需要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亟待研究和解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顺应改革发展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是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军队转业干部从思想上、能力上和心理上适应新环境新任务,改善军队转业干部知识结构,促进工作岗位转换,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及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以提高适应能力和改善知识结构为重点,以加强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为核心,针对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特点,分层次分类别开展教育培训,帮助军队转业干部顺利实现由国防和军队建设人才向党政人才和经济社会建设人才转变,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配置。

(二)工作原则。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遵循“先培训后上岗”、“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遵循“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分类别、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不断更新教育培训内容,拓展教育培训形式,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构建教育培训基地网络,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形成党委和政府部门宏观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机构与培训基地优势互补、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教育培训格局。

三、认真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全员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在继续做好全员适应性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专业培训。

(一)继续做好全员适应性培训。认真总结适应性培训的经验,进一步丰富培训内容,不断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发挥适应性培训的作用,为广大军队转业干部顺利实现由军队到地方岗位的转换提供有效帮助。全员适应性教育培训分层次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5天。

(二)规范和完善专业培训内容。完善专业培训大纲,细化专业培训类别,科学设置专业课程。公共类专业培训大纲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行业类专业培训大纲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共同制定。培训大纲要根据形势任务发展及时调整更新。

(三)加强专业培训的组织实施。专业培训应在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进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与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要充分发挥行业系统培训优势,加强对行业系统专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在专业培训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和接收单位要加强考核工作,将考核情况,作为使用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离队前教育培训。部队政治机关在干部转业摸底和离队报到前,要结合阶段性工作特点,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政策形势、组织纪律、法规、保密等方面的教育,以及必要的择业指导和专业技能培训,为军队转业干部顺利到地方转岗打好基础。地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

四、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

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需求多元、投入大、自主性强等特点,着力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能力,增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的实效性。

(一)认真组织适应性教育培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要分开进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适应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安置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自主择业管理服务相关规定、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法规及指导等。适应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二)积极开展个性化教育培训。个性化教育培训,是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个人需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教育培训模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后3年内,可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其相关培训费用,可在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规定的标准内支付。个性化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围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需求安排。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培训需求相对集中的专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培训。国家适时发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参考大纲。个性化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三)加强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为个性化培训提供相关信息,跟踪培训情况,建立培训档案,进行效果评估。加强与高校、企业等各类教育培训、就业创业和实训基地的合作。不断创造灵活多样、富有实效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个性化教育培训形式。

五、不断改进和完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一)积极探索教育培训工作前移。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特点和需要,部队和地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军队干部确定转业至到单位报到前的时间,针对军队转业干部实际,探索研究教育培训前移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和组织实施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部分行业领域的专业需求,探索有计划地选择一定数量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行业专业知识、技能等培训,并结合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对口安置的办法。

(二)大力开展网络教育培训。网络教育培训是现代远程教育培训的一种重要形式。要充分发挥网络培训覆盖面广、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学习方式灵活等优势,在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大力推行网络教育培训。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国军队转业干部网络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全国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网络课堂,整合社会优质网络教育培训课程资源,分期分批纳入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网络课程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网络课程学习。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的指导,逐步实现网络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六、全面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基础保障

(一)实现优质师资资源共享。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国内外专家学者、高等院校教授、优秀企业家等在内的教育培训师资队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优化组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

(二)加快教材建设步伐。为保证培训质量,规范培训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军队转业干部需求,国家统一组织编写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核心教材。教材编写既要坚持专业培训的共性要求,更要突出军队转业干部的特点,体现针对性、实用性,坚持动态更新,逐步建立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教材的保障机制。

(三)充分利用好各类教育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高等院校、军队院校、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资源,建设广覆盖、多层次、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基地体系。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方法。逐步建立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基地资质评估、资格准入和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

(四)加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中央财政和军队共同保障的模式。教育培训经费要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提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需要。自2008年起,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经费标准确定为每人3300元(300元用于适应性培训,3000元用于专业培训),其中,中央财政按每人2200元拨付,军队按每人1100元拨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费标准确定为每人4800元(300元用于适应性培训,4500元用于专业培训),其中,中央财政按每人3200元拨付,军队按每人1600元拨付。培训经费按原渠道划拨。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部队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五)加强经费的管理监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要接受审计监督,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适应教育培训发展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七、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财政及军队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纳入本地、本部门干部教育

培训及人才资源开发的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二)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把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推进建设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履行好职责,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做好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

(三)认真落实相关责任。师职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由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转业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转业到地方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行业系统要把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作为本系统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落实。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确保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和培训期间相关待遇落实。

(四)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培训者培训”、“管理者培训”活动,提高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对在教育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宣传和表彰奖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依据本意见制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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