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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的决议》的精神和要求,积极做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市两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全面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结合长沙法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司法公正长沙行”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全面促进全市两级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2.不断提高全市法院和全体法官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切实增强司法公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阳光司法,规范司法行为,按照信息完整、渠道畅通、机制健全、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全市两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水平。

3.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规范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时限、事项和形式,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以开放、透明的司法工作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4.全市两级法院要紧密结合本院、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本工作意见,并通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各种形式,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公开的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思路、创新方式方法,特别要在完善庭审公开、听证公开、审限公开、执行公开的制度,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加强司法公开请求权的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二、立案公开

5.通过公告牌、电子触摸屏、多媒体视频和法院网站等载体和发放《诉讼须知》等形式,依法公开各类审判和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文书样式、收费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风险提示等内容。

6.完善立案大厅的导诉、立案、查询、调解、司法救助、接访、材料收转、文书送达、判后答疑、法律咨询等诉讼事务办理“一站式”服务功能。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预约立案、案件查询、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7.在立案大厅设置导诉台,配备专门的导诉人员,提供导诉服务,做好诉讼指引、案件查询、约见法官、法律咨询等工作,热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8.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能够当场补齐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9.严格执行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及时将案件受理审查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办理制度,公开准予或不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不服不予准许决定的,可以书面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作出决定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异议成立的,撤销并改正原决定;异议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11.全面公开、规范实施财产保全(包括申请保全、解除保全、提供担保等事项)、先予执行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在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12.完善并公开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13.进一步规范法官接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行为,法官接待上述人员一律在规定的公开场

所进行。

14.建立健全法官约见制度,约见法官的流程、联系方式、会见场所等信息应当对外公布,法院对约见申请应当及时受理。申请约见理由正当的,应当及时作出安排。

15.继续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对外公开院长接待的制度、内容、程序和事项,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或者事项,可以邀请群众参与旁听,并及时公开接待处理结果。

三、庭审公开

16.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突出强调庭审公开这个重点,严格落实合议庭工作制度,全面提升法官的庭审能力,努力提高案件当庭宣判率和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率。

17.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通过公告牌、法院网站等载体及时公告庭审案件的案号、案由、合议庭成员等信息。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宣告判决。

18.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安排旁听,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等方式满足媒体和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19.社会影响较大和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相关信息应当适时公开。公开审理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人士等参加旁听,并认真听取他们提出的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切实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

设立专门的联络机构,安排专门的联络人员,具体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所关注的案件主动提出旁听庭审要求的安排落实工作。

2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和形象监督员等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外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形象监督员和检察机关代表出席旁听,并适时将关注的有关情况向当事人公开。

21.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不能当庭认证的,其认证结果也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宣告。未经公开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认定事实的依据。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出庭比率,上述人员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22.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在资金、设施、技术等方面加大对庭审直播设备的物质保障力度,加快电子化法庭的建设,逐步实现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记录和固定庭审活动,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推行庭审直播、录播,实现庭审活动公开透明。大力推进远程审判、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23.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依法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

24.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工作制度,案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认真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25.案件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将审理程序转换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

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将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案件因法定事由中止诉讼的,应当及时作出并送达中止诉讼裁定书。

26.公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比例,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监督审判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

四、执行公开

27.全面落实执行分权制衡的要求,将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监督权、委托评估(拍卖)权、执行款物管理权,分别交由四个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有效实现内部分工和相互监督。

28.推进“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改革,改变案件执行由一名法官“一包到底”的旧模式,将案件执行流

程设置为财产调查、强制执行、结案监督等若干阶段,每阶段由不同的执行组集约执行。

29.通过法院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受理情况、执行依据、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有关信息。

30.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的名单应当公开,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约见和接待当事人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应当公开。

31.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公开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以及需进行执行听证的信息等。

32.及时将执行中的重大进展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执行措施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

33.对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和其他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申请,以及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事项,均应依法公开听证。

34.实施重大的执行行为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形象监督员、检察机关人员等到现场监督。

35.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失信信息提供给社会征信系统,并统一在相关网络上发布,供公众查询。

3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五、听证公开

37.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并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38.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对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形象监督员或者检察机关、案件交(督)办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听证。

39.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社会各界关注的,以及当事人要求、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均公开听证。

40.对职务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较大社会影响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进行减刑、假释时,均公开听证。

六、文书公开

41.严格规范裁判文书及其它法律文书的制作格式和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法院调查取证和回避等程序的处理过程,以及依据和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裁判结果、有关决定等实体事项,做到说理公开,并对权利救济方式做出明确的提示。

所有裁判文书应当附录法律条文,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加直观地理解判决的理由和依据。

42.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以及合议庭应当针对当事人的疑惑开展释疑工作,运用法理、事理、情理结合的方法,说明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43.建立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在法院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应当将各类案件公开宣判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当事人不同意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予公开。

裁判文书在公开前,应当先行删去或模糊处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个人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44.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上网公布

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加以回应和改进。

七、审务公开

45.统一管理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司法事务,公示中介机构的选任条件和入选名册,公开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年度考核等信息。通过规范的程序、公开的操作,确保公平公正。

46.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建立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询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

47.在法院网站或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等基本情况。公开非涉密的审判工作情况、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等。

48.在调研制定重要的审判指导性文件、规范性意见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加大与民意沟通的力度。

49.选编可资参考借鉴的各类案例,充实法院网站的案例信息库,编撰出版《司法裁判参阅》、《长沙法院案例精选》等刊物,供公众参阅,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功能。

50.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1.设立有组织、有引导的法院“公众开放日”,并使该项工作常态化。继续办好“院长电子邮箱”,试办“法院微博”,增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网上互动”。

52.审判管理机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约评查员,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八、保障机制

53.加强组织领导,市中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分别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司法公开各项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落实、牵头协调司法公开具体事务,细化和分解落实司法公开的职责,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54.以“司法公正长沙行”主题活动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人民法庭)”创建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制定活动实施细则,适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活动开展好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55.主动向各级党委、人大汇报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司法公开工作的支持,进一步加大资金、设施、人力和技术的投入,逐年安排司法公开保障经费专项预算,建立司法公开物质保障机制。

56.充分听取、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民主监督员、形象监督员、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对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司法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57.建立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

58.建立责任追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查处。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由两级法院监察室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反馈结果。

九、附则

59.根据本工作意见需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全面、完整地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除外。

60.本工作意见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两级法院范围内施行。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a17854412.html,/fg/detail527311.html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8.02 【实施日期】2018.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各区局: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经2018年市司法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8年8月2日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以下简称“上海法律服务网”)的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法律服务网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法律咨询、办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活动。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处和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通过上海法律服务网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发挥专业优势,立足解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精准、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条上海法律服务网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对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进行保密。 上海法律服务网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有权注销该用户。 第五条上海法律服务网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和行为习惯,智能推送用户关注度

司法工作总结4篇

司法工作总结4篇 ,本人工作以诉讼为主,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为辅。诉讼仍旧以人身损害、劳动争议案件为主。空话少谈,举例3个例子,如下: 10月,本人代理了谌卫军诉余杭区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的劳动争议案件。这起案件虽然不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但是是学校教师劳动人事争议频发的一年,因教师个体对思想价值、教学理念的追求,导致学校和教师关系紧张,最终引发多起风波。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案也就有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此案11月26日上午在余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参加了的庭审并提出了如下六个方面的代理意见:1、被申请人考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2、“教代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3、《考核办法》严重违法;4、《考核办法》不仅违法,而且荒诞;5、调岗、解聘行为违法、且非常不合理;6、余杭区教育局的回复没有证明力。 以上六个方面的代理意见获得仲裁庭的认可,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余杭区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的解聘行为违法,为谌老师的维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本案昭示:学校领导在管理模式中应当放弃“官本位”的落后思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治校。教师面对学校的违法乱纪行

为,应当勇敢站出来,运用法律途径,合法维权,以求维护自身利益。 11月,外来农民工韩某在浙江温岭某镇途径某桥时,不幸坠落河中溺水身亡。受害者家属委托本人维权。经本人对事故桥梁的缺陷进行现场勘查、认证,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认真分析,判断某镇政府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人代理受害人家属在温岭市 ___提起民事诉讼,将某镇政府告上法庭。 值得一说的是,由于韩某落水的地方地处偏远,事发又在傍晚,周围没有摄像头。“韩某是否在桥上坠落河中”,是一个很大的争议焦点(庭审中也是围绕这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事故发生后,本来有很多目击证人和围观群众,但是家属当时没有注意联系证人。等到委托本人维权时,一个证人都联系不上,于是本人耐心寻找事发时候的目击证人,在事发现场周围的居民区挨家挨户地上门寻觅,同时建议受害人的亲属在当地到处张贴告示,最终联系上了宝贵的证人,获得目击证人的同情,并勇敢站出来作证。 本人认真分析事故现场和案情,当庭提出了以下重要观点:1、除了后岸闸,没有其他地方可以落水;2、后岸闸外围区域没有落水条件;3、施救现场情形可以证明死者从后岸闸缺口中落水;4、步行时间吻合落水时间。11月5日傍晚6点前后,死者还在家中熬猪油,

司法所一所一品创建活动工作意见

司法所一所一品创建活动工作意见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处: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不断提升创新社会管理水平。根据省《关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切实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五好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基层司法所开展“强三基、创五好、争五星”创建活动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基层司法所开展“一所一品”创建活动,现提出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如下: 一、创建意义 近年来,司法所建设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区司法局把司法所“一所一品”创建活动确定为20XX年度的司法行政创新工作,通过全面创建活动的

开展,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全区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所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一个设备齐全、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推动司法所工作提档升级,推进司法行政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 二、创建目标 各司法所要围绕司法行政职能,结合实际,加强品牌、特色创建,形成司法所“一所一品”的品牌特色,达到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作风能力明显改善,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更加活跃,工作效能明显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创建办法 本次创建活动的申报主体为各司法所,填写申报表,由区司法局组织评审组在11月底前进行评议,年底对司法所创立品牌特色进行表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 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9.02.01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2009年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和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各自职能,相互尊

重,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规定 第三条法官应当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对案件正常审判的干涉和影响。 律师应当依法执业,不得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干涉和影响法官的正常审判。 第四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也不得明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存在规避管辖规定、恶意诉讼等目的,而故意受理当事人及律师抬高或降低诉讼标的额、虚设当事人的案件。 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受理或不受理案件,也不得为规避管辖规定、恶意诉讼等目的而请求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受理其故意抬高、降低诉讼标的额或虚设当事人的案件。 第五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标准,或擅自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 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法律规定改变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方式。 第六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擅自确定所承办案件,也不得违反规定,在案件审理中,擅自调换承办法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 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调换法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

杭州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律师事务所 贯彻《劳动合同法》状况调查问卷 (本问卷由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调查机构】: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 【调查时间】:二○○八年月日 【被调查人】:贵所是() A、合伙律师事务所; B、合作律师事务所; C、个人律师事务所。 【问卷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调查了解我市律师行业贯彻《劳动合同法》的情况,现特邀请贵所配合完成本项调查问卷。 特别声明:本次调查问卷的结果不作为任何考核、处罚或不利评价的依据,且对外保密被调查人信息,敬请贵所能够实事求是的反馈信息,以利于开展好日后的工作。谢谢。 请将您认为正确或恰当的所有答案填写地括号内。 1.许多专家都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秋后算帐”、加重用人单位责任的法律。您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律师事务所的影响有哪些?() A、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 B、不利于律师事务所淘汰不合格或不适合的员工; C、不利于律师的自由流动; D、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律师聘用关系。 2.如果您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贵所因此会增加多少成本?() A、没有认真测算过; B、守法前提下的运营成本约增加10%左右;

C、认真设计,运营成本反而会下降; D、守法的情况下不会增加运营成本;但如果违法的话,则运营成本会增加40%左右。 3.您认为,()会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律师事务所可能造成的影响最大,或者说可能对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法律风险最大 A、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经济补偿金,尤其是劳动合同终止后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D、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的赔偿金; E、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4.事务劳动关系持续一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果事实劳动关系持续超过一年的,视同已经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贵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是() A、全部都已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 B、只与律师签订了劳动合同; C、除助理外,其他人都已签订了劳动合同; D、除实习生外,其他人都已签订了劳动合同; E、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5.贵所员工中,已在贵所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 A、本所不太想签,主要是想省些成本和责任; B、员工不太想签,主要是想来去自由一些; C、只是事务所还未确定要不要该名员工,想试用合格后再签。 D、都不太想签,反正也没有什么影响,等等再说。 6.贵所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是() A、原先文本,专职律师仍用省厅示范文本; B、选用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的新示范文本; C、选用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的新示范文本; D、自己设计的文本。 7.有没有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重新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A、已经重新签订了“新合同”。 B、还没有,也不打算重签。 C、已经准备好近期签订“新合同”。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司发[2005]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5.01.26 【实施日期】2005.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京司发[2005]13号) 2001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三年的努力,全市司法所建设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司法所的机构实现“立户列编”,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司法助理员编制得到统一,人员基本素质显著提高;司法所的软硬件建设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认可,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日渐活跃起来,在矛盾纠纷的调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职能不断充实,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新北京、新奥运”和“首

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的提出,又对首都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平台。全市司法所建设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司法所整体状况与实际工作需要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派出法庭)建设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首都发展的需要,全面提升司法所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经费保障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编办发[2001]42号的要求,规范司法所的机构、编制、经费和人员管理,进一步理顺全市的司法所管理体制。 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要独立设立司法所,完善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全市街道(乡镇)的建所率达到100%。各区(县)司法局尽快按现有编制配齐人员,以满足基层工作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司法助理员的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基本素质。各区(县)司法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京编办发[2001]42号)和《关于区县司法局录用司法助理员暂行办法》(京司发[2002]43号)文件的要求,把好人员的“入口”关,严格按照用人标准、考录程序和任免权限规范运作。新录用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9a17854412.html,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 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活动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一)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二)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三)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选择以公民代理方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并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五、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书面说明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公民代理人为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有关推荐证明。 六、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 七、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执业律师、尚处停止执业期间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公民身份接受代理参与诉讼活动。 八、为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a17854412.html,/fg/detail527201.html

2016年县司法局基层工作总结_0.doc

2016年县司法局基层工作总结 寄语: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在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下面是我们文秘的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县司法局基层工作总结,请大家参阅! 2016年,基层工作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开展五好司法所创建活动和“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为载体,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司法所建设工作,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现将今年开展各项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1、积极开展“五好司法所”创建活动。继续按照“五好司法所(即:队伍建设好、职能发挥好、所务管理好、物质保障好、公众评价好)”标准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在强化所务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各种信息、报表的及时录入及上报工作,加大对司法所负责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建立司法所岗位目标责任、定期学习例会、信息报告、统计台账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构建起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司法所工作管理体制。 2、继续推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工作。年初制定下发了年度基层工作要点,并将考评细则标准下发各司法所。 二、扎实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年主题活动 1、年初,向各司法所下发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年”主题活动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分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人

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四个部分,明确了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场所建设、经费保障、业务建设五个方面规范化建设具体内容,并就活动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组织领导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通过活动,将有力推动全县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2、健全组织络,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一是健全了调解小组防线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小组的优势和特色,及时有效的调解一般民间纠纷;二是健全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防线机制,重点调处本乡镇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切实达到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村,重大疑难纠纷调处在本乡镇;四是健全了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防线机制,重点调处相关专业部门引发的纠纷;五是筹备和健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矛盾调处指挥中心防线机制。负责调解跨乡镇、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疑难纠纷及重大矛盾纠纷的分流、协调和指导工作。 3、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业务规范化建设。继续巩固乡(镇)、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规范乡(镇)、村(居)调委会的设置,及时调整、充实基层调解组织人员。乡村两级调委会逐步做到有牌子、有调解室、有印章、有台帐、有人民调解徽章、有调解队伍;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建设,即规范人民调解受理、调处、归档业务,要求人民调解复杂案件均要有调解卷宗,简易案件要有调解协议,口头调解案件要有登记。 4、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效的开展各类排查专项活动,切实将矛盾纠纷排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淄司[2013]3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淄司〔2013〕3号2013年5月15日)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青年律师队伍,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职责使命所在,为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和持续发展,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培养,促进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全市律师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0)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以全面提高青年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服务能力为根本目标,优化青年律师的成长环境,拓宽青年律师的培养渠道,培养和造就一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需求相适应的高素质青年律师人才队伍。 二、培养内容 青年律师,是指全市律师事务所中,年龄在35岁以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首次取得律师执业证不满3年的专职律师。青年律师培养的主要内容是:(一)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广大青年律师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把执业活动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命运和人民幸福紧密结合在一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职业

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3篇.doc

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3篇 本文目录 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 司法局基层科年终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思路 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范文及工作计划 回顾匆匆走过的一年,在局领导的关心下,在我们科周科长、鲍科长的指导下,在在座的全体同事的帮助下,使我能够较快地溶入司法局这个大集体,尽快地适应自己的角色,初步掌握基层科的工作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下面我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体会向大家做个汇报,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认真学习、学以致用。我在部队是从事通信工作,对司法系统根本就没有接触过,刚到司法局确实感到无所适从,怎么办?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只有通过学习,才能了解司法工作的特点,适应司法工作的要求,掌握做好司法工作的能力。记得刚到司法局的时候,正好临近春节,工作相对不忙,科长把xx年下半年的《中国司法》和《人民调解》、《司法工作实务》等资料拿来让我学习,经过半个多月的认真学习,对将要从事的行业有了初步印象。慢慢地接触科里的工作,经常和司法所的同志们打交道,对自己专业知识的欠缺也就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通过在工作中查找资料、向老同志请教,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积累,做到了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提升工作能力。 二、努力工作、做出成绩。基层科的工作比较繁杂,任务也比较多,既要做好上级交办的任务,又要服务指导好司法所。一年来,我共撰写了各类文稿70余篇、信息10余篇,下司法所调研学习近30多次。为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引导全区大调解工作走向深入。4月受局领导委托,撰写了《武昌区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实施方案》,通过调查研究、向司法所征求意见、网上公示等办法,经过5个月的酝酿、几易其稿,该《办法》在10月正式实行,较好地完成了我们科今年的创新目标。在努力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全科同志完成了几次大型活动,如参与组织了年初的《武昌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工作大会》;4-6月份的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为7个司法所制做了标示、标牌、上墙公示栏共计58块,并把14个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档案装订成册,上报市局省厅;10月对社区主任和首调员的培训;《调解就是执法》法律知识竞赛。加班加点,配合其他科室,完成好突击性任务。帮助政治处完成党建《五个基本建设》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参与中南司法所人民满意站所创建活动等。每次都能较好地完成任务,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三、发挥优势、展示自己。我以前接触过电脑图像处理和幻灯片制作,可以做一些简单的处理,在今年《调解就是执法》知识竞赛和中南司法所创建人民满意站所活动中,充分发挥自己这方面的优势,连续加班几个晚上,制作出令人满意的幻灯片,为这两项活动提供了助力。 过去的一年是我走上新岗位的一年,有成绩,有遗憾。工作中存在着不少瑕疵,有待进一步改进;专业知识的学习没有深入,有待进一步加强。希望明年的工作在大家的帮助指导下做得更好!谢谢大家!司法局基层科年终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思路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2)| 返回目录

市司法局2019年工作总结

市司法局2019年工作总结 2019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司法厅(局)的精心指导下,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职能优势,为维护全市社会稳定、促进全市法治化进程,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基本情况 全年共接待、调处了各类调访纠纷456件,移交148件,防止发生集体访和民转刑案(事)件16件(次)。完善和规范了18个民调示范村。全市各乡镇组织调访人员培训18次,培训农村调访人员600余人次。开展矛盾纠纷排查50余次。全市共有刑释解教人员93人,其中解除劳动教养人员22人,无一人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现象。自XX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至今年全年,新接收矫正对象33人,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5人,无一人在矫正期间再违法犯罪。市法援中心共受理法援案件140件,办结140件。市公证处办理各项公证1290件,其中:经济公证72件;民事公证382件;涉外公证836件。公证合格率达99.8%以上。市恒盛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所共办结诉讼案件119件,其中刑事案件2件,民事、经济案件117件,为政府和村(企)担当法律顾问108家。全市举办“法律广场”、“普法大集”、“普法讲座”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50余次。 二、主要做法

(一)以完善乡镇“调访一体化”为重点,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职能作用,促进了“和谐穆棱”建设 1、“调访一体化”工作机制全面深入推进 (1)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在全市9个乡镇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以司法所为依托,司法信访部门具体承办,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调访一体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长兼任。行政村依托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访室,主任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担任。村屯每20户居民设1名调访信息员,由村民代表兼任。逐步完善了乡镇调访办、村调访室、调访信息员三位一体的调访网络。全市“调访一体化”领导小组1个,乡镇调访办公室9个,村调访室125个,调访信息员321人。各乡镇组织调访人员培训18次,培训农村调访人员600余人次。 (2)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建立了工作例会、信息报送、定期排查、领导接访、挂牌督办、责任追究“六项制度”,规范调访业务建设。严格按照省、牡市规定的标准规范操作,乡镇调访办公室、村调访室全部使用统一格式的调访申请书、受理登记表,调访笔录、调查笔录,调访协议书、回访记录等文书用纸,对调访范围、受理登记、调访过程、告知事项等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实行调访责任制,确保调访工作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3)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为有效建立调访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使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化解在镇(乡)村,避免民事纠纷转化为上访案件或刑事案件,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名称】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通知【颁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法规文号】沪司发〔2002〕6号 【颁布日期】2002-03-27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业务总队、处(局),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属律师事务所: 为保障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郡、全国"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律师在着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辩护人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着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代为聘请,或者有关机关、单位转达聘请要求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着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为1至2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证可以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协助律师制作询问笔录。 四、律师会见涉嫌杀人、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会见人员应不少于2人,会见人员中1人可以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2019年司法局干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四篇)

工作报告参考范本 2019年司法局干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四篇)目录: 2019年司法局干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一 2019年司法局干部个人年终总结二 2019年司法所信访工作年度总结三 2019年司法所年底个人工作总结四

2019年司法局干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一 篇一:司法局干部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一、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维护人大权力机关 的地位,认真贯彻落实人大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是每一名领导干 部的应尽义务。全年工作中,我们坚持自觉把整个司法行政机关的 工作置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 会的决议、决定,主动向人大汇报工作,虚心接受人大代表的意见 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提案。去年人大代表“关于建立×× 市企业及个人信用惩戒制度的议案”涉及到我们的法律服务行业。 虽然,诚实守信是我们开展的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内容, 已进行了安排部署,但我们还是即刻就此问题进行研究,责成专人 就我们计划采取的强化措施,向提案人进行反馈,提案人对我们采 取的措施表示满意。 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兑现承诺公示情况 (一)以普法重点对象培训工作为核心,大力实施依法治理三大 工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推进。 1、抓培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去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们重点抓了普法重点对象的培训。20XX年X月,组织了建市 以来规模的一次国家依法行政及WTO知识培训,用一个月时间对市 直及各县(市、区)5000余名科级以下分期分批进行了培训。X月中旬,依据我局年初制定的《农村“三职”干部及调委主任法律道德知识培训大纲》,又对全市的农村“三职”干部及调委主任进行了培训、考试。与市经贸委对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培训进行了安排。X月,又分别对全市地厅级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在青少年的培训上,我们落实了中小学生法律教材进课堂,开展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司规[2018]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1.12 【实施日期】2018.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 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司规[2018]2号) 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各区司法局,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相关部门,中国保监会上海监

管局相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相关部门,市金融办相关部门、各区金融办:现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健全金融法治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现就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上海在进一步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以强化金融

县司法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县司法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20**年以来,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法制办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紧紧围绕《XX县开展依法行政示XX县工作实施方案》,以完善组织机构、加强廉政建设、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扎实履行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职能,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完善组织机构,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一是我局针对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了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事务。二是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这个目标,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领导责任,分解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全面推进司法行政系统的依法行政。三是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各司法所的目标管理考核和机关干部的年度考核,从而激发了干部主动学法的热情,约束并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干部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意识。 一是年初,李良秋局长与机关各部门和各司法所签订了《XX县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

务和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认真制定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推进学习型政法队伍建设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从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出发,对三个主题教育活动各个阶段的时间安排、学习内容和方法要求进行科学周密的安排,并扎实有效地开展,引导全体司法行政干部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三是开展“廉政教育月”专项活动。我局把每年的四月份作为“廉政教育月”,使廉政教育形成长效机制。在“廉政教育月”中通过开展警示教育、举办反腐倡廉图片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及廉政法规知识测试等,进一步加强了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了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在内心深处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工作水平。 三、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规范干部依法行政作为。 为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我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一是设立固定公开栏和举报电话。固定公开栏及时公布党务政务信息和群众关注的热点事项,并定期进行内容更新。对拟公开的内容在公开前经过审议小组审议,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在大楼门口设立信息公开监督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督,并指定专人及时做好信息公开资料的归类建档。二是是拓宽信息公开的渠道。一方面以“仙游之窗”网站为依托,专门开设了政务公开专栏,政务信息每个季度在网上公开发布,同时开通电子信箱接受

全国各地司法厅(局)联系方式

1、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联系电话:65205908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司发[2013]6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司发〔2013〕62号2013年8月29日)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戒毒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司法部有关要求,切实提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本系统信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信息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信息工作的成效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决策,关系到能否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

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信息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党委办公厅(室)系统信息工作规定》、《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司法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及时高效、全面准确、统筹协调、开拓创新的信息工作基本原则,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工作保障,加强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工作服务领导决策、指导推进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宣传工作成效的重要作用。 二、努力提高信息采编质量 要把信息采编质量视为信息工作的生命线,把提高信息采编质量摆在信息工作的突出位置。当前,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信息采编质量: (一)围绕重点工作。信息要重点反映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成绩、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减少一般性工作介绍;要重点反映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

2017年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范文4篇

2017年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范文4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在xxxx年,作为xx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针对上边年的工作做一份乡镇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按照上级各阶段工作部署,在司法局和镇党委的领导下,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不断加强创新力度,各项工作均取得不错的成绩。 1.齐抓共管,参予综合治理 乡镇的司法行政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机能的正常运营,我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参予制订计划、部署工作、检查督促等活动。狠抓城区治安防范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平安建设、群防群治等工作,充分发挥了自身的职能,为乡镇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完善资料,规范档案管理 上半年狠抓了业务资料的规范化建设,专门调整了业务档案柜,重新购置了高规格档案盒,全部更新了统一的档案标签,将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矛盾排查、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各类文件、资料、台帐、记录、卷宗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做到了存放齐全,管理有序,格式统一,登记规范。 3.深入摸排,落实帮教措施 按照区局的部署,司法所干警会同辖区派出所民警,村、社区干部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共排查刑释解教人员60名,已衔接人员42名,最大限度的防止了脱管漏管。 4.深化法制教育,广泛宣传 继续坚持党政干部集中学法活动,利用每周例会时间,安排3次学法内容;认真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每校每学期至少上一次法制报告会,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积极督促各

村、社区采取壁、专栏、广播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使我镇法律知识普及工作开展的既扎实,又轰烈,并且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5.适时培训,增强业务素质 为提高广大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专门召开基层两委的主任培训会议,由司法所长对调解工作、社会矫正工作、普法工作、矛排工作、综治工作、帮教工作、依法治理等进行了全面讲解和辅导,使广大基层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提高了业务素质。 通过本次的乡镇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对这半年的的工作既充实,又充满挑战,对于未来的一年,我们将延续优良的方案,在其基础上作出更大的突破。最新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2017年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范文(2)| 返回目录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一) 半年来,在区司法局、小山街道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个人优势,较好地完成了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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