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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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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法律意见书

中天恒股字[2006]第1-1号 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接受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物流”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朱世贾、何静如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就渤海物流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是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以来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做出的说明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渤海物流及非流通股股东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提供了为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上述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渤海物流本次申请股权分置改革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渤海物流为本次申请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渤海物流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份公司本次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1、渤海物流的前身是秦皇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和秦皇岛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是1993年3月经河北省体改委冀体改委股字(1993)22号文批准,以华联商厦为主要发起人,与中国糖业酒类集团总公司、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是1993年经河北省体改委冀体改委股字(1993)23号文批准,以秦皇岛商城为主要发起人,与秦皇岛市银河物资供销公司、中信(秦皇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1月23日和2月1日,秦皇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和秦皇岛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以合并方式设立秦皇岛华联商城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5月16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股办字[1997]18号文批准,秦皇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新设合并方式设立秦皇岛华联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8月14日,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更名为秦皇岛商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10月30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7]477号和[1997]478号文批准首次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3000万股,并于1997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华联商城”,证券代码000889。

2、公司的股本结构及其演变

(1)渤海物流设立时总股本为8,005万股,其中发起人股为4,084万股,占总股本的51%,内部职工股3,739万股,占总股本的46.7%,社会法人股183万股,占总股本的2.3%。

(2)1997年7月15日,渤海物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内部职工股1466万股转让给华联集团,使华联集团所持的渤海物流的股份增至4247万股,其股权性质界定为国家股;该转让结果经秦皇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秦国资企字(97)第48号文和当时的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冀证[1997]37号文确认。上述内部职工股转让后,渤海物流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为:总股本为8,005万股,其中发起人股为5,550万股(含国家股4,247万股,由华联集团持有),占总股本的69.33%,内部职工股2,272万股,占总股本的28.38%,社会法人股183万股,占总股本的2.29%。

(3)1997年10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7]477号和[1997]478号文批准渤海物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社会公众股3000万股,于1997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华联商城”。首次社会公众股发行后,渤海物流的总股本增至11,005万股,其中发起人股为5,550

万股(含国家股4,247万股,由华联集团持有),占总股本的50.43%,社会公众股3,000万股,占总股本的27.26%,内部职工股2,272万股,占总股本的20.65%,社会法人股183万股,占总股本的1.66%。

(4)1998年6月23日,渤海物流199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即以渤海物流1997年末总股本11,00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5红股,转增6.5股。本次送转后,渤海物流总股本增至19,809万股,其中发起人股为9, 990万股(含国家股7,646万股,由华联集团持有),占总股本的50.43%,社会公众股5,400万股,占总股本的27.26%,内部职工股4,090万股,占总股本的20.65%,社会法人股329万股,占总股本的1.66%。

(5)2000年3月10日,渤海物流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2000年度增资配股方案。根据该配股方案,渤海物流以1999年末总股本19,809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由于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放弃配股权,内部职工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实际获配数额为2,847万股。该次配股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57号文批准实施。本次配股后,渤海物流的总股本为22,656万股,内部职工股由4,090万股增至5,317万股。

(6)2000年10月25日,渤海物流发布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文件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渤海物流内部职工股已符合上市条件,定于2000年10月30日为内部职工股上市日,总计可上市流通股份为53,171,084股,其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68,996股暂时冻结,其余53,102,088股可上市流通。

(7)2001年6月29日,渤海物流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定以2000年末总股本22,65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股转增2股。该送转方案实施后,渤海物流总股本增至29,453万股,其中发起人股为12,749万股(含国家股9,939万股,由华联集团持有),占总股本的43.29%,已上市流通股份为16,029万股,占总股本的54.42%,内部职工股(高管股)3.5万股,占总股本的0.03%,募集法人股665万股,占总股本的2.26%。

(8)2002年8月25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02】057号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函【2002】59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企【2002】394号文件批准,安徽新长江集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华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秦皇岛华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渤海物流64,379,250股国家股,转让价格2.9592元/股。安徽新长江集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持有渤海物流622,713股法人股,股权转让完成后,合并持有65,001,963股,占渤海物流总股本的22.07%,成为渤海物流第一大股东。

根据国资产权〔2004〕413号文件《关于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持有人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渤海物流第二大股东秦皇岛华联商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联集团”)所持国家股被行政划转之事获得了批准。划转股份的股权过户手续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束后,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持有渤海物流3,501.3969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11.89%),成为渤海物流的第二大股东。此次国家股行政划转完毕后,渤海物流的总股本及其结构都没有发生变动。

3、经核查,渤海物流已通过了2004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手续。

4、根据渤海物流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渤海物流规范经营,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渤海物流目前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形;渤海物流也不存在下述情形:

(1)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2)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3)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或者市场操纵;

(4)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渤海物流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的规定,已具备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渤海物流的非流通股股东

(一)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日,渤海物流共有非流通股股东28家,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34,145,8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55%,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2家,其他非流通股股东26家。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 占总股本的比例(%) 占非流通股总数比例(%)

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5,001,963 22.07 48.46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5,013,969 11.89 26.10

其他26名非流通股股东 34,129,966 11.59 25.44

合 计 134,145,898 45.55 100 (二)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主体资格

根据渤海物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材料,渤海物流现有28家非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分为二类情况,第一类非流通股股东24家,第二类非流通股股东4家,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一类非流通股股东

公司该类非流通股股东共有24家,均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并已签署了本次股改的相关文件.其中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股东3家,为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其它21家非流通股股东同意了该股改动议。上述24家非流通股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132,930,1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3%,占公司非流通股份总数99.09%。第一类非流通股股东如下:

(1)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渤海物流65,001,963 股股份,占渤海物流总股本的22.07%,为渤海物流的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住所为合肥市长江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为刘勉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41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农副产品销售(棉花销售、粮食批发除外);百货、针纺织品、钢材、建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汽车(轿车除外)及配件销售、汽车修理;信息咨询、农业开发,电子商务(除中介服务);食用油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06年8月28日)。

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2004年度企业法人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2)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渤海物流35,013,969股非流通股股份,占渤海物流总股本的11.89%,为渤海物流第二大股东,是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专门进行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3)第一类其他非流通股股东

依据渤海物流提供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材料,除上述2家股东外,公司第一类其它非流通股股东共 22家,该部分股东中: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石家庄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信秦皇岛有限公司、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旅游建设开发公司、成都天机电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五通桥添龙食品有限公司、中原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河北水产学校养殖试验场、秦皇岛德信医药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飞拓电子称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山海关船厂实业开发总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光茂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富通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物资房地产开发股份合作公司、上海达君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发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21家非流通股股东已通过2004 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或2004 年度企业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秦皇岛市金建电脑公司因未参加1998年度企业年检,于1999年9月18日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资产划归上级主管部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所有。截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日,上述变更尚未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合法拥有秦皇岛市金建电脑公司持有渤海物流的全部股份。

2、第二类非流通股股东

除上述第一24家非流通股股东外,公司尚有4家非流通股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石家庄永青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持有渤海物流的1,000,000股已全部被司法冻结;秦皇岛长城发展贸易公司因未参加1998年度企业年检,于1999年9月18日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不能确认其所持股份的权利人;上海琦琦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杏实业有限公司未表示参与股改。

石家庄永青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在法定拍卖程序完成后,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权利人若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办理完成相关过户手续,则由其执行对价安排和追送对价安排;若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前,不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或者未办理完成相关过户手续,则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承诺同意对该部分非流通股的执行对价安排及追送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股份如上市流通,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权利人应当向代为垫付方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取得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

为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上海琦琦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杏实业有限公司和秦皇岛长城发展贸易公司所持非流通股的执行对价安排及追送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上述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

为垫付方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者取得代为垫付方的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第二类4家非流通股股东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已作妥善处理,因此不会影响渤海物流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三)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1、根据渤海物流提供的资料及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声明和承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无法确认公司其它第一类非流通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根据渤海物流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无法确认公司第二类非流通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认为,第二类非流通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

(四)非流通股股东买卖渤海物流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根据渤海物流提供的资料及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其它第一类非流通股股东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渤海物流流通股股份。

第二类非流通股股东在最近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情况未知。

(五)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石家庄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持9,378,564股已全部被质押,石家庄永青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1,000,000股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65,001,963股,其中32,000,000股已被质押。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为推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实施,石家庄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同意并承诺解除用于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的质押,并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完成办理相关解除质押手续。

鉴于石家庄永青公司所持公司1,000,000股境内法人股已全部被司法冻结,截至目前正处于司法裁定拍卖过程中。在法定拍卖程序完成后,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权利人若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办理完成相关过户手续,则由其执行对价安排和追送对价安排;若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前,不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或者未办理完成相关过户手续,

则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该部分非流通股的执行对价安排及追送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由于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未质押的股份足以执行自身及代垫部分的对价安排。因此,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不影响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因石家庄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同意并承诺解除用于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的质押,若取得石家庄永青公司该部分股份的权利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前,不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或者未办理完成相关过户手续,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石家庄永青公司所持非流通股的执行对价安排和追送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且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未质押的股份足以执行自身及代垫部分的对价安排,故上述三家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不会成为本次股改方案实施的法律障碍.

三、与渤海物流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了与渤海物流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文件,确认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渤海物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渤海物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价安排的形式及数量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有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基本情况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将获得2股的股份。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32,076,484股股份。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对价安排执行方式

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若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股份,由登记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记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零碎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

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3、追加对价安排的方案

公司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在未来满足一定条件时,向流通股股东实施一次追送股份的追加对价安排。

(1)追送股份触发条件

如果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将触发追送股份承诺条款:

情况一:公司2006年审计后的净利润为亏损。

情况二: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2)追送股份数量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前的流通股总额为基数,每10 股流通股获送0.5股的比例,无偿向追送股份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追加送股,追送股份总数为8,019,121股。

如果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至追加送股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由于派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原因发生变化,则追加送股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在公司实施增发新股、配股时,前述追加送股总数不变,但每10 股送0.5股的追加送股比例将作相应调整。

(3)追送股份时点

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追送股份条件的公司审议《年度报告》的股东大会十日内发布追送股份实施公告,二十日内实施完毕。

(4)追送股份的对象

追送股份的对象为:追送股份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

(5)追送股份的执行

自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用于追送的股份由登记结算公司实行临时保管。

为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上海琦琦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杏实业有限公司和秦皇岛长城发展贸易公司所持非流通股的执行对价安排及追送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股份如上市流通,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权利人应当向代为垫付方新长江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取得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同

意。

鉴于石家庄永青公司所持公司1,000,000股境内法人股已全部被司法冻结,截至目前正处于司法裁定拍卖过程中。在法定拍卖程序完成后,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权利人若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办理完成相关过户手续,则由其执行对价安排和追送对价安排;若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前,不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或者未办理完成相关过户手续,则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该部分非流通股的执行对价安排及追送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股份如上市流通,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权利人应当向代为垫付方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取得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

本律师认为:渤海物流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没有违反《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安排对价以获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是非流通股股东依法对其财产利益行使处分权,反映了非流通股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

五、实施程序

1、渤海物流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首先由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提出, 该三位非流通股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111,138,3032股,占公司非流通股份总数82.85%,超过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份的三分之二.

2、渤海物流同意股改的24家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等事宜.

3、渤海物流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3家股东签署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函》,其他同意股改的21家股东签署了《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声明与承诺》,承诺其"作为渤海物流的非流通股股东,同意渤海物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并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与股权分置改革。"

4、渤海物流董事会聘请了保荐机构协助制定股改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了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渤海物流董事会,渤海物流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3家股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共同签署了《保密协议》,其他同意股改的21家股东签署了《非流通股

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声明与承诺》,承诺将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履行保密义务。

6、渤海物流独立董事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函,认为该方案遵循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并同意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

7、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向性批准,尚须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

8、渤海物流将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渤海物流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A股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渤海物流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六、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根据公司各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做出如下承诺:

1、法定承诺

公司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

2、特别承诺:

①除法定最低承诺外,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如下特别承诺:

为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本公司同意对上海琦琦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杏实业有限公司和秦皇岛长城发展贸易公司所持非流通股的执行对价安排及追送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股份如上市流通,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权利人应当向本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鉴于石家庄永青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所持公司1,000,000股境内法人股已全部被司法冻结,截至目前正处于司法裁定拍卖过程中。在法定拍卖程序完成后,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权利人若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办理完成相关过户手续,则由其执行对价安排和追

送对价安排;若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前,不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或者未办理完成相关过户手续,则本公司同意对该部分非流通股的执行对价安排及追送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股份如上市流通,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权利人应当向本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②除上述法定承诺外,非流通股东石家庄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还作出如下承诺:

为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本公司同意并承诺解除用于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的质押,并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完成办理相关解除质押手续。

③追送股份承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在未来满足一定条件时,向流通股股东实施一次追送股份的对价安排。

(1)追送股份触发条件

如果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将触发追送股份承诺条款:

公司2006年度审计后的净利润为亏损;

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2)追送股份数量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之一,非流通股股东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前的流通股总数为基数,按照每10 股流通股获送0.5股的比例,无偿向追送股份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追送股份总数为8,019,121股。

如果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至追送股份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由于派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原因发生变化,则对追送股数进行相应调整;在公司实施增发新股、配股时,前述追送股数不变,但每10 股送0.5股的追送股份比例将作相应调整。

(3)追送股份时点

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追送股份条件的公司审议《年度报告》的股东大会十日内发布追送股份实施公告,二十日内实施完毕。

(4)追送股份的对象

追送股份的对象为:追送股份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

(5)追送股份的执行

自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用于追送的股份由登记结算公司实行临时保管。

为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新长江公司同意对上海琦琦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杏实业有限公司和秦皇岛长城发展贸易公司所持非流通股的执行对价安排及追送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股份如上市流通,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权利人应当向代为垫付方新长江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取得新长江公司的同意。

鉴于石家庄永青公司所持公司1,000,000股境内法人股已全部被司法冻结,截至目前正处于司法裁定拍卖过程中。在法定拍卖程序完成后,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权利人若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办理完成相关过户手续,则由其执行对价安排和追送对价安排;若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前,不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或者未办理完成相关过户手续,则新长江公司同意对该部分非流通股的执行对价安排及追送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股份如上市流通,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权利人应当向代为垫付方新长江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取得新长江公司的同意。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渤海物流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通知》、《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渤海物流已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渤海物流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和渤海物流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渤海物流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导致的股份变动的合规性尚需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在渤海物流相关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下,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不存在法律障碍。

(此页无正文,为中天恒股字[2006]第1-1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朱世贾

何静如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浙江省直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律师荣誉榜

浙江省直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律师荣誉榜为了推动和促进律师的专业化水平,2008年4月,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在评审工作小组民主投票选举下,选举出2007年度优秀专业律师19人。为表彰优秀专业律师2007年度的工作业绩,现将优秀专业律师名单公布如下: 刑事专业:汪波克、高振华、吕俊 民事(含涉外)专业:李明、朱宏文、陈嗣云、舒军 行政法专业:何松庆、毛洪辉 公司与证券专业:唐满、张震宇、厉健、章晓洪、蒋政村、朱亚元 知识产权专业:罗云、黄伟源 建筑与房地产专业:朱欣、赵全强 汪波克律师 汪波克,男,1955年出生,1988年毕业于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大专学历。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综合法律部负责人。该律师主要擅长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事务。2007年在刑事专业领域办理了为犯罪嫌疑人洪某涉嫌滥用职权罪案辩护,洪某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该律师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办案结果和较好的社会影响。 高振华律师 高振华,男,1974年6月出生,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擅长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在2007年度中,高振华律师共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5起,其中已结案件11起,辩护工作成效显著。在11起已结案件中,经过成功辩护最终当事人被宣告无罪或被判处缓刑的案件就有9起,比例达到81.8%,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吕俊律师 吕俊,女,1972年出生,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中文系,现为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省省直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形象代言人、中央电视台《法律帮助热线》随行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该律师主要

德恒律师事务所笔试题

中翻英 根据上述交易结构图,本次借款项目包括如下步骤与安排: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无担保的借款合同,A公司在该合同项下借予B公司一笔重大有息 借款(以下简称“重大借款”); 2.B公司将该笔重大借款作为股权出资注入C公司,成为C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除B公司 外,C公司还有其他股东,但B公司在C公司所占有的股份能够实现对C公司的相对控股; 3.C公司以重大借款数额为出资额,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D公司; 4.D公司成立后与A公司签订业务运营合同,由A公司为D公司建设厂房、提供生产设备 等;由D向其支付相应款项; 5.在D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营利的情况下,B公司将以从D公司间接获得的股东分红分期 偿还对A公司的借款。 英翻中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Indemnification 1.1A shall defend, indemnify and hold B and its Affiliates (“Indemnified Party”) harmless from and against damages awarded against B or its Affiliates or amounts settled by A, and B’s reasonable attorney fees and courts costs, which are solely attributable o third party claims that the Software or Documentation licensed by B under an Order Form infringes on such third party’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2As a pr-requisite to receiving the benefit of the indemn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 the Indemnified Party must provide A with: (a) prompt written notice of each claim received; (b) sole control over the defense and settlement of each such claim; and (c) full information and reasonable assistance to enable A to settle or defend any such claim. B and its Affiliates shall be entitl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defense of any such claim at its own expense. 1.3In the event that B is enjoined against, or is otherwise prohibited from, using an Software or Documentation (or any part thereof) as a result of a claim of the type described in Section , A shall, at its sole expense, do one of the following: (a) procure for Licensees the right to continue to use the Software or Documentation; (b) modify the Software or Documentation so that it becomes non-infringing; or (c) replace the Software or Documentation with software and documentation that are non-infringing without materially diminishing features and functionality. In the event that A cannot perform one of the remedies set forth in Section (a)-(c), despite its commercially reasonable efforts to do so, ei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any or all Order Forms and Statement(s) of Work governing the infringing Program(s) and upon such termination, A shall promptly refund to Licensees any pre-paid (unearned) License Fee attributable to the infringing Program and compensate the damages of Licensee(s) arising herein without 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in Article .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浙江省(宁波市除外)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依申请 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交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 理部门负责。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得将备案登记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受理、初审等工作。省金融办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在完成分类处置后再申请备案登记。 第五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2020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导语:作为律师行业质量的把守者,律师事务所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调研机构分别从三个方面分别对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分别是: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好评率排名。 近日,第三方机构尚普合CIRST依据北京市范围内2020年年初存续的2718家律师事务所和32613名在册的执业律师为调查样本,结合裁判文书网、审判信息网,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随机调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有效筛选,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对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 一、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司法局和律协的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当仁不让的排名第一,在规模化的路上走在了前面,以下为具体排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99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94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45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88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1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执业律师人数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总共9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达到了300人以上。 规模化的优势是团队分工明确,能够处理更大的案件量,服务于更多的当事人,这点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数量也有体现。存在风险是律师人数较多,水平层次不同,给当事人选择律师造成较大的困惑。

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整合资源,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解决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 从代理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来看,从相关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方面拔得头筹,达到了90%以上。 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是唯一一家胜诉率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另外达到70%以上的还有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3.6%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78.0%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73.2%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通过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涉及的上万件公开裁判文书抽样研究发现,提高该所胜诉率案件主要方向集中在遗产继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征地拆迁案件,另外数据也显示,刑事诉讼的无罪率和轻罪率也对该所胜诉率的提高加成很大。 另外,结合大数据统计结果和司法局公布的数据对比显示,胜诉率排名较高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对案件的筛选比较严格外,其所聘用的执业律师普遍执业年限也比较长。以上面的几个所为例,平均律师执业年限普遍在5年以上,而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限平均值更是达到了13年以上。具体统计数据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13.7年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8年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6年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6.3年

省直律师事务所全面依法治国教育考试试题

省直律师事务所全面依法治国教育 考试试题 单位: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1921年7月23日至8月初,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先后在()召开。 A.上海、嘉兴 B.上海、天津 C.北京、上海 D.北京、广州 2、标志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的重要会议是()。 A. 党的八大 B. 党的九届二中全会 C.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D.党的十二大 3、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面对十分复杂的国际形式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中央政治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着力()。A.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 B.调增长、稳结构、促改革 C.稳增长、促结构、调改革 D.促增长、调结构、稳改革 4、()确立了毛泽东在党中央和红军的领导地位,成为党的历史上一个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A.通道会议 B.黎平会议 C.两河口会议 D.遵义会议 5、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 )定为国家宪法日。 A.十二月四日 B.十月二十日 C.九月二十日 D.九月三十日 6、()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落实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 A.用权受监督 B.职权由法定 C.违法受追 D.有权必有责 7、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 A.第十三次 B.第十四次 C.第十五次 D.第十六次 8、1945年(),日本代表在投降书上签字,日军128万人向中国投降。至此,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结束,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也胜利结束。 A.9月2日 B.9月3日 C.8月15日 D.8月16日 9、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基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 B.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 C.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D.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 10、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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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关于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王俪英出席公司2007年4月26日召开的二OO六年度(第十六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的提出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验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亲自见证了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第五届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召集举行,股东大会的时间定于2007年4月26日上午9时。《会议通知》于2007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刊登公告;会议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确定、会议的登记时间及办法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披露。大会于2007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准时召开。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一致,未有修改或新议案提出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身份证明等报到登记资料记载,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23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75,027,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7%,其中:法人股股东代表3人,代表公司股份73,441,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1%,自然人股东21人,持股份总数为1,586,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且均为《会议通知》公告截止2007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其代表。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计票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的相关记者等人列

浙江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8-09-30 浏览次数:1704 字号:[ 大中小] 省直:(区号:0571) 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潮王路119号7楼 邮编:310014电话:85237300 传真:85237300 主任:金君芳 金君芳郑筱荷沈明敏苏全生韩达震张明炎顾坚平童卫国舒德利曹实践吴小芝姚非非陈加曹王森洪沈林山黄卫东杜归真何嘉川 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平海路38号马可波罗酒店17楼1001室 邮编:310006电话:87169669 传真:87169822 主任:徐敏 徐敏吴春黎胡平曹亮贺俊骆颖 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46号宁波大厦7楼 邮编:310007电话:88250126 传真:88250127 主任:陈权 陈权秦光军罗富荣刘争时周小霞赵允玲於晴刘朝军林学飞徐亮张峻吴玉峰张秋涛黎枫俞静尧陈小雷钱春梅陈能达郭海林斯淑芳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层 邮编:310013 电话85055613 87206801 传真:85055877 87206789 主任:郑金都 郑金都谢春林李静朱亚元杜会云魏飞舟游弋吴宏明陈嗣云蒋政村费立峰柴善明楼一萍陈志远姚建彪田暐刘成林高振华孟德荣杨建章王晓宇许罕飚赵箭冰金伟文王红燕陶礼钦张琦叶飞周德海张永锋王斌陈其一褚锐君杨捷陈晓亮张林利姚利萍项山卫万剑飞胡燕林商金玉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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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协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遭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纪律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导语:随着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发展,民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也日益紧密。目前公众号、抖音、头条等主流自媒体平台上常常活跃者很多法律人,这些当中大多数是律师。可以说,律师行业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起到了不小的功劳。法律网三个月发布一次的律师事务所排名已成为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品牌代表,该专栏文章的排名数据数据是根据第三方机构CIRST和Terrales的调研数据综合而来,具有比较大的参考价值。 最新一期的律师事务所排名依然从三个角度,分别是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进行,京师在规模方面领先,恒略在胜诉率和客户满意度方面领先。 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规模篇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相关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继续扩大规模,在规模化的路上不断前进,从上期的990人到这期的1050人,只用了不到一个季度的时间,京师也成为了北京乃至全国唯一一家执业人数破千的律师事务所,具体排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105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710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50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90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9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不可否认的是,越来越多的超大所的出现,公司化规模化的运营也是一种趋势,一方面这些超大所在成立时间和执业律师数量的积累给全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

务。规模化存在的问题是律师人数较多,代理业务复杂,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关系让律所的风险评估把控的更严,很多案件自然没法代理,这给好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造成很大困惑。 二、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胜诉率篇 胜诉率是最近两年提出的一种全新的视角,调研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上面依然是领先头部的。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2.3% 北京宝成律师事务所:83.3%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创法律师事务所:79.5%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胜诉率首先意味着高水平,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能够保持较高是因为其在房产纠纷案件(包含遗产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征地拆迁案件领域的胜诉率加成,另有数据表明,刑事辩护案件的无罪判决和有效辩护也对胜诉率的贡献比较大。胜诉率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中营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国豪律师事务所等。 除了高水平以外,胜诉率最大的帮助实际上是对案件额筛选。律师行业是需要专业技术的行业,也是一个需要社会责任心的行业。高胜诉率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坚持的原则是接受代理的案件都要评估律师参与的必要性。 三、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客户评价篇 律师行业作为服务行业,当事人的评价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的服务水

人大法学院德恒证据学论坛第七十五讲——美国的刑事错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德恒证据学论坛第七十五讲 ——美国的刑事错案 9月26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德恒证据学论坛第七十五讲在明德法学楼602模拟法庭举行。论坛由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何教授主持,美国辛辛那提大学法学院教授Mark Godsey 主讲,法学院邓矜婷博士应邀出席。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美国刑事错案”。首先,Mark Godsey 教授以一段关于其法律诊所解救一名被错判者的真实短片引出了本次论坛的主题。随后,他又以许多现实生动的案例、具体的数据,深入浅出地介绍了美国刑事制度、美国刑事错案及其救济制度,主要强调了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DNA 测试技术在刑事错案救济中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具体测试方法是通过将被错判者的DNA 与犯罪现场遗留的犯罪嫌疑人的DNA 进行比对,判断其是否来源于同一人。Mark Godsey 教授还介绍了其法律诊所是如何受理当事人的求助申请、如何进行DNA 测试以及如何向检方证明当事人的清白。此方法在美国迄今已解救500多名被错判之人,平均每人服刑期13年,Mark Godsey 教授本人的法律诊所也曾据此帮助过14人,美国诸多法学院纷纷效仿采纳此制度。DNA 测试技术在美国的刑事错案救济制度中具有历史性的重要意义。当然,Mark Godsey 教授同时说明了此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的诸多障碍并分析了其发展状况。 会议议程主要分为两大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为Mark Godsey 教授对美国错案及其救济制度的介绍;第二部分主要是与观众的讨论互动环节,现场同学积极向Mark Godsey 教授提出自己的见解与疑问,Mark Godsey 教授一一做了详尽回应。最后,会议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家律师事务所简介

十八家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州市律师协会 广州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广州市律师协会始建于1988年,1988年9月23日召开了第一次广州律师代表大会,宣告广州市律师协会正式成立。这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广州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广州市律师协会自1994年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开始进行了多次改革,律师协会从以往依附司法行政机关开始逐步独立走向自律性的行业化管理;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全部由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业律师担任。2003年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上,更确立了代表常任制度,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特性进一步得到强化和落实。 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广大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民主、规范、务实、廉洁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 广州市律师协会现任会长是黄永东律师,副会长有庄伟燕(女)、张平、黄建水、邢益强、文震殊、肖胜方,秘书长为朱宝莲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在律协领导的正确带领下,为法治广州的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是广州市番禺区首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以优质的服务理念、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现已发展成为番禺区执业律师最多、规模最大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拥有1500平方米办公场地,办公环境宽敞、优雅。本所现有执业律师20多名,律师助理及行政管理人员40多名,下设行政部、法律业务部、房地产事务部和二手楼按揭中心。而根据各律师的专业特长结合本所业务领域,法律业务部还分设民事法律组、刑事法律组、房地产法律组、公司和金融法律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组、行政法律组、知识产权法律组以及教育系统法律组等八大专业法律组。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一直以顾客至上、服务至上的宗旨为海内外客户提供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简介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简介 高国富律师 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1990年获得律师职业资格,1996年获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天津)分所主任、证券律师。 擅长境内上市公司并购及资产重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权益法律安排、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债券、基金的发行、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等法律服务。 担任中国最大并购案——华润集团收购华源集团项目法律顾问; 担任第一例外资收购上市公司案——新加坡佳通集团收购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律顾问; 担任境内最大B股兼发行A股上市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法律顾问; 担任并完成红筹分拆上市案——香港上市公司航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航天科技通信有限公司上市中国法律顾问; 担任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及配股的法律顾问; 担任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 担任河南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 担任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度配股法律顾问; 担任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零年度配股法律顾问;

担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零年度增发新股法律顾问; 担任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法律顾问; 担任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法律顾问; 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法律顾问; 担任牡丹江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法律顾问; 担任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首发上市、股权分置改革、定向增发、资产收购项目法律顾问; 代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营业部国债回购业务清理及相关诉讼; 代理广东发展银行与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债回购诉讼; 曹振刚律师 天津分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经济法专业。 从事律师工作30年,业务方向主要为民商法、经济法、法律顾问、仲裁代理等方面。先后担任19家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董事长私人顾问)及28家内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特邀代理三家金融机构的专项法律事务;曾审理仲裁案件83件,其中任首席仲裁员

2014年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2014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银行与金融: 第一等 环球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方达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第三等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德恒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润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商事: 北京(中资律师事务所) 第一等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嘉源律师事务所 隆安律师事务所 上海(中资律师事务所) 第一等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协力律师事务所 汇衡律师事务所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 融孚律师事务所 第三等 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 上海世民律师事务所 毅石律师事务所 山东(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 德衡律师事务所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文康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康桥律师事务所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众成仁和律师集团 第三等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 天津(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 金诺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高地律师事务所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张盈律师事务所 第三等 赫德律师事务所 明洲律师事务所 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耀达律师事务所 浙江(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 京衡律师集团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第三等 凯麦律师事务所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江苏(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 方本律师事务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 国浩律师事务所(深圳) 广大律师事务所 广和律师事务所 广信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安华里达律师事务所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君信律师事务所 敬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第二十二期申请律师执业集中培训人员结业名单

第二十二期集中培训人员名单 学号姓名性别所在事务所 1 李艳玲女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2 黄显利女金台律师事务所 3 于潜女北京市泰泽律师事务所 4 姜涛男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5 张小莹女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 6 邹露女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7 全亮男北京市雍鼎律师事务所 8 李林聪女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9 乔威男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 10 吴佳女北京市达莹律师事务所 11 刘文娟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12 刘佳女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 13 刘挺伟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14 李秀红女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15 康大亮男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16 曹光远男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17 王珂男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 18 赵莉女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 19 王海龙男北京曹智勇律师事务所 20 刘健男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21 邓涛男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22 钟薇女北京众赢凯律师事务所 23 李倩女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24 施正文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25 陈琳女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 26 宋子杰男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 27 程占军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8 吕晓章女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 29 张咸锋男北京易和律师事务所 30 宋姣女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 31 尚颖女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 32 赵欣女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 33 李文源男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 34 鲁婷婷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35 徐鑫芬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36 章新龙男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37 杨梦凡女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39 陈五林女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 40 李芳茗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41 邹秀丽女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 42 代彬辉女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43 彭云川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44 张耿生男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45 李伟男德恒律师事务所 46 李沐泽男北京市鼎恒律师事务所 47 张佳佳女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48 赵雪女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 49 赵杰男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50 臧梵清男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51 刘金臣男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 52 李楠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53 程志远女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54 赵婷女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 55 汪莉女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56 所媛女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 57 张宇男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 58 田海叶女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 59 董越女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 60 杜宁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61 郭锐男海问律师事务所 62 任露露女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 63 马锋男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64 孙倩女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65 张红玉女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 66 林娜女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 67 高静女北京市恒治律师事务所 68 谢北平女北京鑫泽律师事务所 69 齐婷婷女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70 董刚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71 段桃女金杜律师事务所 72 赵永立男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 73 左鹏男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74 陈宁男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 75 赵梦雅女荣博律师事务所 76 付鑫男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 77 唐容女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 78 王硕男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 79 马锋琦男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80 孟楠女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81 张晓娟女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Chong Qing)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国华金融中心1单元24层 电话:023-******** 传真:023-******** 邮编:400023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15F20180210-1号致: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公司”)的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19年4月9日出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德恒15F20180210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要求,出具本《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于《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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