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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房发[1998]002号)精神,按照与长沙市相关规定相衔接的原则,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指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

第三条省直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四条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现有可售公有住房中除部分作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外,其余部分以《湖南省直单位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的办法以成本价出售,力争2000年以前全部售出。

第二章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已购公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六条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同一种住房分配方式。凡夫妻一方已选择住房货币分配方式的,另一方不再享受实物分房政策。

第三章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七条单位向实行住房货币配的职工同时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确无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单位法人代表提出申请、单位职代会或工会及单位主管

部门签署意见,报经省直房改办批准,可不实行住房补贴,或暂缓实行住房补贴,但要发放工龄补贴。

第八条省直单位执行统一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行住房补贴额为249.30元,现行工龄补贴额为5.96元/年·平方米。住房补贴、工龄补贴标准定期调整公布,单位按发放时的公布标准向应享受补贴的职工发放。

第九条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采取计划指导下一次性补贴方式,即将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一次性计发给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职务、职称变动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报省直房改办审批后,从正式任免通知变动的第一个月起按新标准一次性计发。

第十二条 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发放给个人的月补贴额等于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的工资额。现行补贴比例为11.37%。今后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四章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全额安排解决;差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差额比例解决。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的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自行负担,经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五条单位住房基金有结余的单位,可从单位住房基金可用部分中统筹列支一部分,用于本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补充资金。

第十六条实行住房补贴后,行政、事业单位不再安排职工建房支出,省财政及有关部门不再对行政、事业单位安排职工建房拨款。

第五章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在单位住房基金内设立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专户。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由省直住房公资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将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需要财政补助的单位,应向财政申报,具体办法由省直房改办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对工作年限满25年的职工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住房补贴额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余额分年按当年补贴标准在年底计入个人帐户;因职务、职称变动增加的住房补贴,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实行按月补贴的职工,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由单位将补贴资金转入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或交纳住房租金。实行一次性补贴的职工,解决住房问题需要使用补贴资金时,应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报省直房改办审批后,由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补贴资金直接转帐划给有关单位(个人)。

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需要解决住房问题时,可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并在其工作单位的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专户余额内控制。

第二十条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长沙市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理该职工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省直单位到外地工作的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相应划转到有关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住房补贴情况计入本人人事档案,新的工作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计发住房补贴期间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原工作单位应从该职工办妥出国、出境定居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二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重新参加工作前的不予补发;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提取。

职工离退休前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凭有效证件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三条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用于偿其贷款本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在实施住房货币分配之前,必须认真进行住房普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住房普查结果报省直房改办确认后在本单位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的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这项改革。各职能部门要服从改革大局,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积极支持住房货币分配工作。

第二十六条企业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可以形式多样,可以参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法实施。由企业自主选择分配方式。企业对所选择确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需报省直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整理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doc

附件: 东北农业大学2020年职工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xxx 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1号文件及《指标下达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 (一)建档人员范围 1. 1月1日至 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 2. 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 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因本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 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 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 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 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6月30日前) 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需个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一是户口本,首页上“住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二是户口本本人页上“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三是夫妻双方身份证上家庭住址一栏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若与户口本上显示的房屋地址一致,无需重复提供;四是户口本及身份证上均无显示,但属于夫妻名下的公有住房权属证明。 5.单位证明: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至上报档案的时间为止(或离退休、死亡时间为止),历经各工作单位期间有无分配住房和有无发放住房补贴的证明(需加盖单位主管房产部门及人事管理部门公章,无以上具体管理部门需盖单位公章)。如果历经多个工作单位,需分别开具,且开具的证明所有工作时间段必须完整衔接,不得有空档时间,学习期间时间段提供毕业证。(参考文本《关于同志住房情况的说明》可在国资处网站下载) 注:因为本项证明具有时效性,故往年开具的证明将无效。 6.夫妻双方需补贴的,如一方已补贴过的,另一方补贴时要提供已补贴过配偶《职工住房档案》中的表六复印件。校内双职工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配偶是外单位的需

(完整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利,明确部门与员工的职责,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固定资产定义及分类 1、固定资产定义本公司将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或使用期限超过1 年的设备、器具、工具,作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分类 (1)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华为手机等相关办公设备。 (2)办公家具:包括沙发、空调、文件柜、办公桌椅、冰箱、海信电视等。 (3)其它:一切与公司经营、办公有关的其它物品。 三、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变更、报废等,由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协调统一管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管理及保管。 1、行政人事部管理职责 (1)审核部门要求申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理。 (2)验收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是否合格,合格后入库。 (3)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落实到个人。 (4)对固定资产的变更进行记录。 2、财务部管理职责 (1)对固定资产编号、登记、每年固定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物相符。 (2)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审核使用年限过长的固定资产报废问题。 3、个人管理职责 (1)负责监管、保存好分配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公司实施“谁使用, 谁保管”的原则。固定资产发生遗失、非正常损耗,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2)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卫生。

(3)固定资产损坏以后,及时上报行政部修理或更换。 四、固定资产计价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负责设置固定资产账目并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财务处理。 2、行政人事部协同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实际情况协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五、资产的购置、验收 1、公司实施“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进行申购。计划购置固定资产部门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领导及总经理审核完成后,于当月月底之前将表单交至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安排采购专员进行资产采购,资产到位后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验收,经过验收合格的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资产入库单”(格式后附3);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索赔、拒付等事宜。 3、资产申购人于行政负责人处填写“固定资产申领单”(格式后附2)并 领取申购的相关物品。 六、固定资产变更管理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变更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变更单” (格式后附5),由部门领导、行政人事部审核通过后,将固定资产变更单交行政人事部办理转移登记后方可更换。 2、固定资产变更后,由行政部通知财务部相关负责人重新登记编号。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报损、报废、出售等,具体处置流程如下: 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转让/ 报废申请表”(格式后附6),提交行政人事部及总经办审批。 2、审批通过后由行政部负责人清理固定资产,处理残值。 3、财务部门复核,核销该资产并进行账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的仓库管理 公司仓库物存由行政人事部专人负责,工作的任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点:

《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精品

广东工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有关住房货币分配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 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 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 含量,教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 教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教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 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教职工购房货币资金来源主要有:教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学校筹集的住 房货币分配补贴等。 二、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校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 公有住房,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二)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每位 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 按职称(或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并在规定时间内计发 入个人账户。 (三)给每位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的累计年限最多为25年,即300个月。 (四)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含周转房,下同),租金标准按现

行的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 号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学校 原则上给予经济支持。凡来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购买住房, 凭购房合同可申请提前一次性按现职级标准100 个月的住房货币分配款作为购房无息借款,以后从其住房补贴中逐月扣回。如其 调离本校,必须归还借款余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方案的实施对象 本方案的实施对象是:1999 年12 月31 日及以后我校在职正 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并必须符合住房货币分配下列各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2. 本人及配偶虽曾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价返售给原产权单位。 3. 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4. 本人及配偶停止享受广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已按成本或市场租金标准缴交房租。 四、下列人员不属于我校此次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 1. 已享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者。 2. 在本方案公布前在职正式职工已与学校终止人事、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 3.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学校批准,由其子女在我校顶职工作而将其本人户口迁回原籍者。 五、住房货币分配标准 (一)教职工每月住房货币分配标准按《省直驻穗机关事业 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执行(详见“附件一”)。 (二)住房补贴标准的变更,按广州市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的 调整时间和金额执行。 六、住房货币分配的计发时间

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包括驻长沙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离 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出差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二)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可乘坐城市间直达软席列车。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五)凡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1999]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已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过去住房实物分配中的暗贴改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促进居民成为住房市场的消费主体,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住房新制度。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确保房改稳步推进。 二、住房补贴对象、形式及标准 (一)住房补贴对象:全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住房补贴形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对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剩余年限内按月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将老职工32年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全额核定计发。 2、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32年内按月计发。 3、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4、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住房补贴标准: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300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5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28%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450元+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

2020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2020)

2020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2020) 目前桃城区、高新区、两房中心已上报申请公租房审核合格名单,为尽快解决以上家庭住房困难,结合市区现有公租房房源实际,为切实做好市区2020年度第一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特制定如下分配方案。 一、保障性住房房源及申请家庭基本情况 1、桃城区、高新区、两房中心共上报审核确认合格申请家庭2393户。 2、拟分配房源:主要是在昊和沁园、天缘盛世、滏阳康居、丽景雅园:丽水湾、和泰名邸、向阳家园、橄榄绿洲、滏阳公馆、绵绣东城、11号院等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已经竣工和2020年底前竣工保障性住房以及裕康、永安、东湖、隆兴、隆康、恒大、河湾香颂、等小区已经分配入住,经过年度审核不合格家庭和一部分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后退出后的空置房源,共1662套。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原则 按照国家、省、市防疫工作安排要求,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谐、人性化的分配原则,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进行分配。 1、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在原来邀请公证处现场公证、市纪委驻住建局纪检组、派员参加的情况下,在邀请衡水电视台、衡水日报社等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监督。 2、商品房小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一部分60平米以上的户型,为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使用这部分住房,按照国家、省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米,每户最低30平米。因此,这部分房源只分配给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保障人口4人以上的家庭。 3、此次分配房源数量小于确认合格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数量,在优先解决一、二类合格家庭的住房需求,确保其住有所居。对这次参与分配的三类合格家庭,因房源不能满足全部合格家庭住有所居的要求,部分不能随机摇到住房的合格家庭也能同时随机摇出轮侯顺序号。 三、电脑随机摇号分配场地、日程 1、分配场地 为了尽快解决申请合格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家、省、市防疫工作安排要求,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次分配,分配场地拟选在空旷市内广场或较大的会议室,按照分配需要划定、围挡一些特定的功能区域:随机摇号工作会议主席台、电脑随机分配摇号区、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公证工作区、新闻媒体采访工作区、参会人员以及邀请人员参会区等。

固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固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公司资产清查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固定资产清查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公司领导关于资产管理登记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公司资产管理,全面核实、登记公司资产,掌握资产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公司资产管理规范化管理。 二、登记范围与组织 凡占有、使用、管理公司资产的各业务部门、个人,都应向资产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申请办理登记。 公司资产清查、登记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要求,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分工是:××部、××部、××部、××部等部门负责各分管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公司办公室由财务办负责资产清查、登记,××处、××处分别由外围机构负责人负责资产清查、登记,各类库室、值班室由隶属管理的业务部门负责资产清查、登记。公司财务办负责全公司资产产权登记表的审核、汇总上报,并负责检查指导。 三、登记的内容 以单位占有资产登记为主,兼顾注销资产登记和变动资产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名称、品牌、规格、单位、数质量。要对照实物进行详细登记。资产规格主要登记资产型号、材质特征或主要配置,等等。 2、资产的价值额及增加时间。资产登记,以购入时财务入账、接受捐赠时实际金额、时间为依据。对财产清查登记中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一般可比照同类商品价格,按新旧程度折合金额,上报主管经理批示,由财务办进行确认。 3、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关工委、省直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关工委、省直工委、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关心 下一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11803 【发文字号】湘办[2011]13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02 【实施日期】2011.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关工委、省直工委、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湘办[2011]13号) 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关工委、省直工委、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2日

省关工委、省直工委、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意见》(湘办[2007]5 1号),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关心下一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心和教育好广大青少年,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工程,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希望工程,是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关心下一代工作,有利于充分利用省直机关在关心下一代工作力量、工作平台、工作机制、工作环境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出成效出方法、出经验,带动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科学发展;有利于充分动员各方面特别是“五老”队伍力量,针对机关青少年成长的环境特征和需求特点,趋利避害、有的放矢,引导机关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塑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品格以及勤俭自强、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的精神,促进机关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有利于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机关教育提供有力补充,帮助解决机关青少年教育、

西安交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申领办法

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说明 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 2010年5月10日

住房货币化补贴说明 ?发放对象为无公有住房或者其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以最新 确定的标准核定)的老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2000年1月1日(含)至2006年8月31日(含)期间进校的且符合条件的教职工。 ?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分为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两部分组成。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住房基准补贴+工龄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000年前实际工龄/32年。(1993年开始为 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额=教职工月工资×12%。 (月工资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

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简介 ?我校从2007年开始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相继制定了 《西安交通大学西迁及70岁以上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试行)》(西交房...2007?4号)、《西安交通大学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西交房...2008?4号)、《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西交房...2009?2号)、《西安交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申领办法》(西交房 (200) 9?6号)等文件。 ?2009年前主要以离退休人员为主要发放对象,2009年开始面向 在职人员全面实施,2010年整体实施结束(逐月补贴继续)。

发放标准说明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119M2、97M2、76M2; ?住房基准补贴标准:964元/M2 (482元) ?工龄补贴标准:每年16元/M2 (8元) ?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院士、副部级标准为200平方米; ?正高职称、厅局级、三级及以上职员拟从现行的119平方米 调整为140平方米; ?副高职称、处级、四~六级职员拟从现行的97平方米调整为120平方米; ?中级职称(职务)及以下人员、七级及以下职员拟从现行的76平方米调整为100平方米。

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汇编

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汇编 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发 二〇〇九年四月

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现将《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院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改变住房实物分配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施范围 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除外)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且夫妻双方年收入4万元(含4万元)以下职工。 第二条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 (一)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对象是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职工本人按月平均工资的15%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将适当调整缴存比例。对此类人员,单位不再为其解决住房。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二)购房补贴方式 对象是1999年4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其中,对参加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的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对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职工购房时,可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购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以后工作年限中由单位根据财力状况再分次或一次性给予补发。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第三条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一般工作人员60平方米;科级及相当职级人员85平方米,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05平方米;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40平方米。 职工取得购房补贴后,其实际购房面积可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自主决定。 第四条购房补贴标谁 由市政府按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工龄、住房面积标准和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产售价为每平方米2300元,职工每平方米面积补贴额为760元,职工购房工龄补贴额按每年每平方米6元计算。苏家屯区、新城子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购房补贴标准,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测算确定,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016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东北农业大学2019年职工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9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2019年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2019】1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19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 (一)建档人员范围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 2.1996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如今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 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

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 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7月5日前) 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需个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一是户口本,首页上“住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二是户口本本人页上“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三是夫妻双方身份证上家庭住址一栏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若与户口本上显示的房屋地址一致,无需重复提供;四是户口本及身份证上均无显示,但属于夫妻名下的公有住房权属证明。 5.单位证明: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至上报档案的时间为止(或离退休时间为止),历经各工作单位期间有无分配住房和有无发放住房补贴的证明(需加盖单位主管房产部门及人事管理部门公章,无以上具体管理部门需盖单位公章)。如果历经多个工作单位,需分别开具,且开具的证明所有工作时间段必须完整衔接,不得有空档时间(《关于某某同志住房情况的说明》表格请到国资处网站下载),学习期间时间段提供毕业证。 注:因为本项证明具有时效性,故往年开具的证明将无效。 6.夫妻双方需补贴的,如一方已补贴过的,另一方补贴时要提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计划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计划 大家知道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计划怎么制定吗?下面为大家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希望能帮到大家!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遵照合理使用,杜绝流失,减少浪费的原则,经研究决定,我校近期将对全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现将有关事项做以计划如下。 一、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 资产的管理实行的是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一年一度的固定资产盘点工作。校长是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组内办公用品、教学用品等物品的管理,教师办公室的办公桌椅、电脑等物品由指定的一名负责人管理,教室由班主任负责。各室固定资产由室负责人管理。教职工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要按规定到资产管理对应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二、制定管理办法,了解策略。 1、新添置固定资产类物品,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申请,经校长审批后方可采购,购回后登记上册,经保管室验收鉴定后才能报销。 2、外单位赠送的物品和奖品,根据校长室安排,交有关人员保管使用,并办理入库存、领用、入帐手续。 3、固定资产借用分校内借用和校外借用两种情况,校内借用一律由借用部门出具借条,经领导签字后方可借出,校外借用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须征得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借出。

4、固定资产的处理与报废,必须按物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列表。经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交物管小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由物管小组收回处理的物品应注销帐、卡。处理报废物品所收回的一切款项,全部上交财务部门,有关批件和交款收据由物管小组妥善保管,以备存查。 5、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安放整齐,保持清洁,干净,加强管理,注意维护保养,该修的要及时修复,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要动员群众,教育群众,树立“爱护公物为荣”的新观念,发动群众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现象,人人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7、对固定资产管理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表扬,对管理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经予批评。管理有显著成绩者,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对管理很差者,除批评外,要扣发资金,严重者要在全校通报。 三、落实盘点制度,实施操作。 1、自查阶段 各负责人对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与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盘点清单进行核对,对于以下资产异常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说明如下: (1)、对于存放地点变更的资产在固定资产明细表中“备注”一栏予以注明。 (2)、对于盘亏、闲置不用的资产在固定资产明细表中“备注”一栏予以注明。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户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难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配房源基本情况 本次需分配的房源为: 1.惠民小区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2.龙王渡小区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3.棉花沱小区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4.“宝峰雅庭”栋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5.“宝峰雅庭”栋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二、分配原则 1.按申请对象的申请时间确定分房名单。 2.优先配租。按照《新津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申请家庭成员均为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孤儿等(或老、弱、病、残)对象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优先配租,为其安排层房源进行抽签。 3.其他准予入住对象一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入住楼层,邀请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分房抽签过程进行公证,由媒体、局纪检监察室、相关乡镇及群众进行全程监督。

三、租金标准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低保对象租金标准为元㎡月,年收入万元以下(含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万元以下(含万元)的个人租金标准为元㎡月。 对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在已定租赁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租金减免,具体租金减免标准参照《新津县廉租住房申请租金减免办法及审核规定》执行。 2.其余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为:非电梯元㎡月。电梯元㎡月。 3.租金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四、物业服务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由新津县住房保障中心补贴的物管费。 五、有关事项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 .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计划书样本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计划书样本 一、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 资产的管理实行的是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一年一度的固定资产盘点工作。校长是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组内办公用品、教学用品等物品的管理,教师办公室的办公桌椅、电脑等物品由指定的一名负责人管理,教室由班主任负责。各室固定资产由室负责人管理。教职工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要按规定到资产管理对应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二、制定管理办法,了解策略。 1、新添置固定资产类物品,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申请,经校长审批后方可采购,购回后登记上册,经保管室验收鉴定后才能报销。 2、外单位赠送的物品和奖品,根据校长室安排,交有关人员保管使用,并办理入库存、领用、入帐手续。 3、固定资产借用分校内借用和校外借用两种情况,校内借用一律由借用部门出具借条,经领导签字后方可借出,校外借用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须征得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借出。 4、固定资产的处理与报废,必须按物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列表。经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交物管小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由物管小组收回处理的物品应注销帐、卡。处理报废物品所收回的一切款项,全部上交财务部门,有关批件和交款收据由物管小组妥善保管,以备存查。

5、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安放整齐,保持清洁,干净,加强管理,注意维护保养,该修的要及时修复,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要动员群众,教育群众,树立“爱护公物为荣”的新观念,发动群众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现象,人人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7、对固定资产管理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表扬,对管理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经予批评。管理有显著成绩者,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对管理很差者,除批评外,要扣发资金,严重者要在全校通报。 三、落实盘点制度,实施操作。1、自查阶段 各负责人对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与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盘点清单进行核对,对于以下资产异常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说明如下: 、对于存放地点变更的资产在固定资产明细表中“备注”一栏予以注明。 、对于盘亏、闲置不用的资产在固定资产明细表中“备注”一栏予以注明。 、对于盘盈的资产在固定资产明细表中“备注”一栏予以注明,并且做好记录。 、对于损坏、报废的资产在固定资产明细表中“备注”一栏予以注明,并且分别记录,并按相应的权限报批,根据相关规定,只有批准报废后,才能按标准给予补足。 2、复查阶段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占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因住房紧缺状况而造成的用地紧张。 (三)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二)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年,即个月。 (三)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广州市调整住房租金办法出租。 (四)在实行货币分配的同时,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出售部分现存量住房给未参加房改的现住户。(出售范围和出售公有存量房的实施办法另定)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凡年月在册,并在我校核发工资的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此日期

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限价住房分配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我区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政发〔2008〕44号),市住房局《关于做好市区“两限”房申购、销售工作的通知》房[2009]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XX小区第二批100套保障性住房向社会公开出售,为做好本次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销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以便捷、高效的工作原则,实行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工作机制。即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调查核实的初审工作,并进行申请分配资格审批的一级公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所上报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复审),并进行确定分配资格的二级公示;二级公示符合条件后报市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对确定分配的申请人

资格再次核准,核准结果在住房局网站上三级公示,审批后对符合分配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核准通知。 二、保障对象 2012年度经过三次公示无异议的100户申请家庭。 三、房源信息 1、房源位置:XX小区G1号楼,1至5单元共计100套。 2、基本情况:楼房共100套 3、销售价格:按市物价局销售价格的批复规定,价服〔2011〕260号,房屋均价(90㎡以内XX元/㎡,超过9 0㎡按XX 元/㎡)集中车库 四、分配方式: 实行两次抓阄确定房源方式,一是抓阄确定顺序号,二是根据顺序号抓阄确定房号。(对家庭特别困难或老弱病残的需要适当照顾的,有民政、医疗部门出具证明) 五、分配程序 (1)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电话或书面通知各申购户,在规定时间内到银行向市住房保障中心账户缴纳购房订金(有公积金暂交15万元,无公积金的暂交25万元)持交款凭据带身份证到区住房保障中心签字领取《购房摇号通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办[1999]13号、《关于调整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已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鄂房改办[2003]1号)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3年12月31日以后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的职工。 4.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方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3.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标准,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三.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面积 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面积标准(m2建筑面积) 科员级、助理级、中级工、高级工 70 m2 科级、中级、技师80 m2 处级、副高级、高级技师100 m2 厅级、正高级130 m2 四、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一次性住房补贴(元)=(22×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13×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职工标准住房面积; (2)逐月补贴(元)=月工资总额×20%(从1999年1月1日开始计发)。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一次性住房补贴(元)=(22×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13×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未达标面积(未达标面积=职工标准住房面积-职工家庭已购公房面积); (2)逐月补贴(元)=月工资总额×20%÷职工标准住房面积×未达标面积(从1999年1月1日开始计发)。 3.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元)= 月工资总额 × 20% 。 4.级差补贴(老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给予的一次

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一、实施安居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一)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开发建设和供给分配体制,加快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以下简称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确保到本世纪末达到小康居住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二)安居工程是指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安居住宅开发建设和供给分配体制及制定、组织实施与该体制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和方案的一项系统工程。 安居住宅是指由政府负责组织建设,以建设成本价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符合一般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市政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的住宅。 安居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和组织实施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和方案; 2.建设和筹集安居住宅; 3.登记和认定住房困难户; 4.分配、出售和管理安居住宅。 (三)实施安居工程的阶段目标:

1.1996年底以前建设和筹集的安居住宅,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次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5平方米的住房问题。 2.2000年以前建设和筹集的安居住宅,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次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8平方米的住房问题。 (四)实施安居工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同房改相结合,与房改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2.坚持社会统筹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购买的原则; 3.坚持同旧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节地、节能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五)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1.住房制度改革进度快,力度大; 2.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 3.地方政府和个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筹资金,并且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4.地方政府有实施安居工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六)安居住宅实行政策扶持,降低成本,控制价格,定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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