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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

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企合作,规范业务发展,根据《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即“仓单质押+押品处臵”,是指银行办理承兑业务时,以货物仓单作质押,根据经销商货款回笼情况向

其发货;票据到期,经销商以销售回笼款偿还票据;销售回

笼款不足以偿还到期票款的,银行向经销商追偿并处臵质押

仓单项下货物,以偿还票面金额超过销售回笼款的差额。第三条仓单质押业务具体操作环节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发放、贷后跟踪、到期解付四部分。

第四条此操作规程中提到的质押“仓单”为非标准仓单、货物提货单、汽车合格证或其它权利凭证。

第五条仓单质押业务操作必须执行四个原则:

1、借款人在我行综合授信项下的资金流和物流必须封闭运行,回笼

货款必须足额进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

2、当一定金额的资金进入保证金帐户后,支行才能让对价金额的动

产出库或将对价金额的提货单提交(或确认)约定的提货人提货;

3、必须始终保证“保证金余额+仓单及提货单的价值*质押率≥银承

汇票的承兑余额”的动态平衡;

4、保证金帐户内的资金,除用于到期承兑汇票兑付外,只进不出。

第二章条件与范围

第六条经销商基本条件

1、主营业务突出,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近三年连续赢利、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从事该行业经验五年以上;供货商的一级代理商或特许经销商或我行认可的生产厂商推荐的经销商;

2、经销商的上年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在我行信用等级评定为BBB(含)以上。

第七条经销商的风险提示

1、与生产商的合作关系是否稳定。体现为合作年限、代理商类型、价格优惠程度、供货的及时性等。

2、销售网络的是否健全。销售通畅,回款及时。

3、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销商的第一还款来源主要体现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情况。

4、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经历、嗜好、子女教育等。

第八条保管商基本条件

1、有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专业从事仓储业。

2、仓储业务量大,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信誉好,具备一定违约责任承受能力,愿意并承诺配合银行监管质押存货并对银行负责。

3、保管商具有固定资产或长期租赁合同(长于我行授信1年以上且已付租金),保管商股东、管理层与借款人没有关联关系,借款人货物占保管商全部货物的比重低于30%。

4、保管商原则上应选择:国家储备保管商;海关保管商;期货

交易所注册保管商;火车站;

若确受当地仓储条件所限,也可酌情选择当地规模较大,能够配合我行、按照我行要求进行有效货物监管的保管商;

第九条保管商的风险提示

1、仓单(或提货单)格式:无论是仓单,还是其它形式的提货单,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背书质押给我行;二是要素齐全,且唯一可转让物权凭证。

2、保险:原则上要求质物必须办理保险(对于不易损坏、被窃、且行业惯例不保险的质物,如钢材等除外),应指定我行为保险第一收益人(对已经缴纳,固定理赔金额,不对应货物保险的情况酌情考虑)。在途货物需办理运输保险(生产商提供在途回购担保的除外)。

3、保管商应积极与我行合作,未经我行同意不能为经销商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条我行现阶段可以接受为质物主要包括:原材料、产成品或半成品,具体种类包括:

1、粮食作物、上市农产品(玉米、大豆等)

2、黑色金属(如冷热扎卷板、带钢、镀锌板、螺纹钢、建材等);

3、煤炭(煤、焦炭);

4、未上牌汽车(国产畅销品牌、进口中高档名牌和品牌工程车、

重卡、轻卡);

5、石油化工产品(成品油、燃料油等);

6、其它价格波动小、品质稳定、易于变现处理的商品或行业。

第十一条质押率的确定方法

必须按照货物品种、生产厂家及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经营能力的不同,合理谨慎地针对具体业务条件选定质押货物种类和适用质押率。在估价准确的前提下,办理仓单及动产融资授信业务的一般要求

质押率不得超过70%,最高质押率不得超过80%。

第十二条质押存货的价格确定方法

原则上以厂商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标注的价格为依据;对于厂商未即时开具发票的,原则上以厂商和经销商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上约定的价格为依据;企业自产商品,一般以不含税的市价与出厂价按孰低法确定;同时参考最近6个月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的走势确定。

第三章授信额度及期限

第十三条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资产转换周期等因素确定授信敞口。

第十四条单笔票据期限不超过6个月。原则上要求与企业资产转换周期相匹配。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一节总体流程模型

第十五条“仓单质押”业务(先货后票)的流程模型:

第十六条“仓单质押”业务(先票后货)的流程模型:

第二节授信审批

第十七条授信项目预报

各经营单位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的“仓单及动产融资”授信项目,预先通报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公司银行管理部配合经营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第十八条授信项目申报、审批

各经营单位对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调查,上报送审资料。公司银行管理部工作室对业务流程设计、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授信评审部审核企业的信用等级、信贷员上岗资格、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等,经评审员评审、贷审会审议、分管行长及行长审批,后报送华北评审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相关合同文本

在实施授信过程中,所需签订的合同文本格式以总行发布为准。若确需部分调整,须严格按程序上报总分行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三节授信使用

第二十条授信额度批准同意后,各经营单位应立即报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备案。公司银行管理部会同经营单位实地走访保管商,获取经保管商出具、确认的有效仓单,保证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与经销商签订《中国民生银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合作主协议》(附件一);经营单位与经销商、保管商签署《仓单质押与货物监管协议》(附件二)如为先票后货方式还需与经销商、生产商签订《阶段性回购协议》(附件三)。风险监控部对协议的法人或有权人签章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经销商在经办支行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预留企业印鉴样本。

保证金帐户:按照“一户一票”原则开立活期保证金账户,开立承兑汇票时要按照有关授信条件规定收取足额保证金,在授信到期前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只进不出”。所有保证金专户均应在“业务台帐”上记载,保证金账户由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在“业务台帐”上签章加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经销商与生产商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购货款应以经营单位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

第二十四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经销商填写《中国民生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附件三),原则上提供相关生产商的《购销合同》文本原件,或提供由经办信贷员签字确认的复印件(一方单位盖章确认),向经办支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经办经营单位填写《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授信发放审批表》(附件七),提供完整资料,包括主协议、仓单质押与货物监管协议、开具银票申请书、购销合同、保证金进帐单复印件、转帐支票复印件、经销商承办人授权书(附件四)及身份证复印件、保管商承办人授权书(附件五)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报送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和分行风险监控部放款中心审查确认。

第二十五条经销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收取、查询、提货单送达等事宜,当经销商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应该出具收据回执,即签收单(附件六),当日送达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预留在保管商的印鉴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大连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专用章和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授权人签字印鉴,指定传真机号码是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的传真机号码。

第二十七条专管员制度

由分行在各经营单位认定一人为厂商业务专管员,统一为该类业务联系人。专管员准入条件为已获得厂商产品经理资格。

专管员职责:

1、负责对经营机构辖内“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的业务类档案(文件、授信档案、具体合同等)进行管理;

2、按授信客户分类,建立台帐,规范管理;

3、按授信审批书意见,负责对授信使用的审查,包括审批意见落实、敞口使用、保证金比例、货物释放金额、合同签订规范性和完整性初审;

4、负责业务类凭证的传递,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5、负责按授信客户及时填写授信台帐,原则上应当日填写;

6、负责监督客户经理的贷后检查;

7、负责按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的提醒,进行督促提货周转;

8、负责每季对辖内开展的业务进行自查;

9、发现风险,及时书面上报;

10、负责督促客户经理,及时向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提供增值税发票;

11、其他管理及业务责任。

第二十八条台帐管理

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和各经营单位须分别针对辖内每个授信客户建立单独的授信额度使用台帐。授信额度使用台帐须采用分行统一标准,应明确记载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担保方式、还款赎单情况、对应保证金帐号等。

第二十九条授信敞口使用

在使用授信后两个月内,经销商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并将复印件留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存档。

在未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并且经销商交存保证金及提供足额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支行根据经销商的申请,按协议有关规定,在授信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授信使用流程图:

第四节提货周转流程

第三十条提货周转

经办支行填写《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提货或质押解除审批表》

(附件八),提供完整资料,包括部分提货通知书(附件十)、保证金进帐单复印件、转帐支票复印件,报送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和分行资产监控部放款中心审查确认。

第三十一条部分提货通知书管理

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严格按照规定签发部分提货通知书。

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应通过指定的传真机发送到保管商指定的传真机上,并与保管商的授权承办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保管商收到传真后,应该出具发货确认函。公司银行管理部然后将部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付经销商,经销商凭借部分提货通知书原件到保管商处提货,保管商核对原件与传真件无误后同意经销商提取指定部分提货通知书项下货物。

提货周转流程图:

第三十二条票据到期

在票据到期前1个月,经营单位专管员对经销商保证金账户入帐情况进行统计,对票据敞口部分及未提货部分向经销商发出提示。票据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经营单位的专管员与经销商确定票款差额归还可能性和有效性,对经销商销售出现问题无法按规定偿还票款差额部分的情况,及时上报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风险监控部并联系现货市场买方对质押货物实施变现,变现后所得钱款入保证金账户,用以票据到期解付。

第五章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各经营单位的专管员视货物周转情况须每一个月至少两次与保管商商定期核对货物,保证帐实相符,并通过书面签章形式向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进行报备。

第三十四条“仓单质押”业务项下的每一笔业务,要求对应的信贷台帐、保证金进帐单、部分提货通知书应由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和各经营单位的专管员分别存放到各自的授信档案中,以备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经营机构若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向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上报。

第三十六条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中,如果授信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未有提货周转行为或其提货周转行为与行业周转规律明显不符时,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将出具书面意见书上报分行风险监控部,暂停该授信客户授信的发放并督促经营机构要求授信客户将已使用我行的票据敞口填满。

经办支行发现风险后,须立即书面上报分行资产监控部和公司银行管理部,避免风险扩大,要采取措施降低我行风险,直至收回贷款,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十七条贷后管理

经办支行应严格执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对该业务的贷后管理应按时、及时进行。

经营单位专管员及经办人员定期(如为粮食、钢材等流动性较大商品需每日)查询质押物价格,出现跌价时需及时上报分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范风险。

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也将对质押物价格争取做到每日询价,保证质押率在有效范围之内。

分行会计部门严格管理保证金账户,明确“只进不出”原则,为公司银行管理部提供保证金账户资金情况,并对质押物妥善保管。

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密切关注保证金账户赎单资金注入情况,对出现销售资金未及时回笼、没有按预期计划完成销售的客户,应及时向所在经营单位发出“风险提示”,督促经营单位催促客户赎单。

对客户的授信后检查是指授信期间对客户的各种检查工作的总和,包括信贷资金流向检查、客户回访、贷后检查、专项检查等。授信经营单位对客户的授信后检查实行双人负责制。

经营单位专管员应每季进行辖内自查,出具书面报告,报送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

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将每半年进行全面检查,并不定期的进行抽查,汇总出具书面报告,报送分行风险监控部。

第六章工作室职责

工作室主要负责制定仓单及动产融资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流程,并对业务操作过程进行细化管理,现将业务涉及的工作室职责总结如下:

一、项目申报前

1、经营单位将具有业务意向的项目上报仓单及动产融资工作室,工作室协助经营单位制定行之有效的营销、产品方案,如有必要实地走访客户了解业务需求。

2、方案一经确认后,如为质押类业务则实地走访仓库监管单位,考核、落实质押监管能力;如为回购类业务则赴回购单位落实回购能力、回购意愿;并出具相应法律协议,落实企业合作意愿,为授信批复后签订协议做好准备。

3、督促经营单位整理材料、上报授信报告,待报告完成后出具相应仓单及动产融资工作室意见。

二、项目申报后

1、随时与评审部沟通项目受理情况,并做好补充说明工作。

2、贷审会当天,协助经营单位将项目情况向贷审会委员做出详尽叙述。

三、项目获批后

1、督促经营单位尽快使用已获批额度。

2、授信使用当天实地赴授信主体落实相关协议签订情况,如为质押类业务则赴仓库监管单位现场获取有效仓单;如为回购类业务则赴回购商处签订相关法律协议,明确所负权责。

3、按照分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办公室制定的“业务操作流程”要求,在“发放审批表”上出具对应意见,协助支行完成开票环节。

4、后续的存保证金赎单的环节,经核实保证金入帐情况后,在“解除审批表”上出具对应意见,并由工作室人员签开相应额度的“提货通知书”,保证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四、项目使用后

1、质押类业务

①每月对我行涉及的仓库进行走访,对质押物在库情况进行调查,保证我行质押行为的有效。

②定期对我行业务涉及到的质押物的价格走势进行查询,渠道一方面通过专业网站,一方面通过专业市场报价,另一方面通过与专业人士的沟通。

③定期对质押产品所涉及行业情况进行了解,保证我行的质押物价格的稳定,保持较高的变现能力。

2、回购类业务

定期与回购商核对台帐,保证回购商能够按照我行指令发货。

3、台帐及档案管理

按照“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分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工作室和经营单位分别建立相应的业务台帐,并且每月底进行对帐、将本月发生情况上报总行。按照分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工作室制定的“业务档案管理”要求,分行和经营单位各自保管相应业务发生的档案,分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工作室定期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风险管理

1、根据“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当涉及质物价格出现下跌时及时通知经营单位要求授信主体填补相应额度的保证金或追加对应额度质物。

2、在票据到期前1个月,如授信主体仍有较大额度授信尚未偿还,则向授信主体发出预警提示。对于经确认确实到期不能偿还授信的,如为质押类则通过现货市场对质押商品进行打折处理,及时变

现偿还我行到期授信;如为回购类则通知回购商准备资金进行对应商品的回购。将我行的授信风险将至最低。

第七章业务档案管理

档案实行分、支行分级管理方式,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工作室负责管理单笔业务中较为重要的授信资料,经营单位综合业务部负责管理全部授信资料,资料清单如下:

一、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工作室(只要求提供复印件)

1、授信最终批复单;

2、保证金对帐单、进帐单;

3、仓单、提货单、重要权利凭证复印件;

4、抵(质)押物入库单;

5、银行承兑汇票签收单;

6、合同复印件;

7、发票复印件;

8、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授信发放审批表;

9、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提货或质押解除审批表;

10、部分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单;

二、经营单位综合业务部(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包括)

1、与该笔业务相关的协议文本;

2、承兑申请书;

3、授权书(经销商、生产商、保管商);

4、企业基本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5、贷款卡信息;

6、近期相关报表;

经营单位于每笔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除发票)将相关资料报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工作室备案,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工作室将定期走

访经营单位,对授信档案进行核查,对授信资料整理不全、重要档案丢失的经营单位予以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主协议

附件二、仓单质押与货物监管协议

附件三、阶段性回购协议

附件四、承兑申请书

附件五、经销商承办人授权书

附件六、保管商承办人授权书

附件七、银行承兑汇票签收单

附件八、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授信发放审批表

附件九、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提货或质押解除审批表

附件十、部分提货通知书、发货确认函

附件十一、《部分提货通知书》专用印鉴样本

附件十二、可转让仓单

附件一

中国民生银行厂商一票通业务合作

主协议

编号:()年字第号

经销商及汇票出票人:(下称“经销商”)法定代表人:

结算账户账号:

联系人: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邮编:

汇票承兑人:中国民生银行(下称“民生银行”)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邮编:

本协议双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业务项下的汇票承兑以及票款偿付等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

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用词具有如下含义:

供应商:指[ ],系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或持有营业执照并已获得其所属法人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购销合同:指经销商(作为买方)与供应商(作为卖方)订立的以下述定义的货物为合同标的的买卖合同/协议及其附件,而无论该等文件的名称如何。

货物:指经销商在购销合同项下向供应商购买的[ ]。

中国法令: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章、规定与命令。

营业日:指民生银行开门营业并对外受理一般对公业务的任何工作日。

2. 承兑

2.1 经销商保证:

(1)全部汇票的基础交易是购销合同且该合同真实合法;

(2)每一汇票上的签章和法定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真实、合法、有效,并且清楚

明确;

(3)全部汇票上不存在对民生银行作为承兑人主张权利构成或可能构成禁止、限制或其他不利影响的情形;

(4)经销商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一直合法存续,其承兑申请已获得任何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违反中国法令和其章程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合同;

(5)所有承兑申请文件和材料以及相关的陈述和说明,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

2.2民生银行同意给予经销商的汇票承兑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额度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上述额度用于经销商开立以供应商为收款人的汇票并向民生银行申请承兑;上述额度为非保证金风险敞口额度,额度占用金额按照每张汇票的票面金额减去该张汇票下已交存的保证金数额(但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保证金除外)后的余额计算;上述额度为可循环使用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及额度限额以内,对于已被完全清偿的额度,经民生银行审核同意,经销商可以再次申请使用。

2.3经销商的承兑申请应在其未发生本协议下的任何违约的前提下并在承兑额度有效期内提出。经销商应按本协议附件一的格式提交《承兑申请书》,并提交购销合同的正本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经销商印章以证明属实),还应当根据民生银行的要求提交其他文件和材料。民生银行有权根据其内部信贷审查制度和要求进行审查,自主决定是否予以承兑。

2.4 经销商在此向民生银行保证:

(1)本协议签署后,若经销商的营业执照或章程发生或可能发生变化,经销商应立即书面通知民生银行;

(2)经销商发生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解散、停业/关闭/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被接管、合并/分立、终止或其他类似的情形,或者发生注册资本减少、改制、承包或租赁经营,或者发生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等对其履行本协议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其应于知道该事件发生/可能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并自行及按照民生银行的要求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2.5民生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汇票的,直接凭本协议和经销商的承兑申请办理而无须另签承兑协议。经销商应在办理承兑手续之前,按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民生银行支付承兑手续费,并交存不低于票面金额30%的首笔保证金。此后,经销商在每次提取货物之前,均应向保证金账户追加存入等于提货金额70%的提货保证金(或追加提供其他经民生银行认可的担保),以保持未提货保证金(即保证金总额减去提货金额)与未提货汇票金额(即票面金额减去提货金额)之比不低于30%;之后民生银行将同意经销商提取相应金额的货物;在汇票到期日前,经销商应追加存入足够的保证金,使得保证金总额不低于汇票金额。

2.6各张汇票项下的保证金不得混用,但经民生银行另行明确同意的或民生银行在行使第

3.3款下的扣款权时不受上述限制。

3. 账户与担保

3.1经销商应在民生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经销商以保证金账户内开立之时和开立以后任何时候收到的所有资金及其利息,设定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为民生银行在本协议和相关汇票项下对经销商拥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款项、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票核实调查及追索费用、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及其他应付款项。

3.2保证金质押期间,经销商不得支取也不得以设定担保(在本协议下向民生银行提供的担保除外)、设立信托等任何方式使用或设定第三方权益,经销商保证上述保证金不会遭受司法/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在汇票到期前,由于任何原因致使该汇票下的保证金余额(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部分除外)小于经销商应保持的保证金数额时,经销商应在两个营业日内追加存入相等于两者差额的保证金。

3.3经销商应在民生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本协议项下汇票或货物有关的一切结算都必须通过该账户办理。民生银行有权随时自行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和经销商在中国民生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清偿经销商的到期债务,扣划不足的部分经销商仍应清偿。

3.4为保障民生银行债权的安全,各方可基于本协议设定其他担保或作出相应安排,具体由相关方另行签署协议加以约定,但该等协议订立与否及其履行与否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也不对民生银行根据本协议条款而享有的权益构成不利影响。

4. 票款与偿付

4.1 民生银行保证根据《票据法》等中国法令的规定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兑付票款。

4.2经销商无条件地保证在汇票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款项足额存入保证金账户或民生银行指定的其他账户,以便民生银行在汇票汇票到期日扣款兑付,完成民生银行的对外付款及经销商对民生银行的偿付;但若双方对经销商偿付或备妥偿付资金的时间另有更早的约定则按该等约定执行。经销商未能按前述规定及时足额付款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民生银行支付罚息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3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民生银行对于因其行使债权、扣款权、担保权利或者因任何当事人进行偿付/赔偿而获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民生银行的债权:(a)实现债权和其他权利的费用;(b)损害赔偿金;(c)违约金;(d)罚息和复利;(e)逾期利息;(f)利息;(g)本金;(h)其他应付款项。民生银行有权自行变更上述清偿顺序。

5. 承办人

经销商应在首次申请办理汇票承兑之前向民生银行提交《承办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二)以指定承办人。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若经销商在其与民生银行均参加的一票通业务有关协议下出具《承办人授权书》,则上述授权书也视同依据本协议出具而自动适用于本协议。每一经授权的承办人是经销商在本协议项下的全权代表。经事先向民生银行送达书面通知且经民生银行在该通知上盖章确认收悉,经销商有权随时变更承办人及/或其授权范围。

6. 通知

6.1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协议首部列明的通讯地址和联系人。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络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其他方。

6.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

(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

(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为送达日期;

(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七个营业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7. 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责任时,非违约方除有权要求根据有关中国法令以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行使权利之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对非违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差旅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和诉讼费用等)承担赔偿责任。

7.2经销商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宜的过程中,如有任何文件、资料、陈述或说明不实,或有其他欺诈行为,则民生银行除了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行使权利之外,还有权单方宣布解除本协议。

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令。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民生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 附则

9.1本协议包括正文与下列附件:(1)附件一:《承兑申请书》格式;(2)附件二:《承办人授权书》格式;以及(3)本协议双方共同签署并指定为本协议附件的其他文件。上述附件都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正文(包括本协议第9.2款的特别约定)与任何附件不一致时,以附件为准;附件之间不一致时,以较后签署的为准。

9.2本协议三方在此作出特别约定如下:

上述特别约定与本协议正文的其他条款不一致时,应以上述特别约定为准。

9.3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本协议独立于购销合同,不因后者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被撤销。

9.4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并不对条款内容的解释构成限制或影响。

9.5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民生银行所在地订立,自经销商和民生银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章后于上述日期生效。

9.6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签署如下:

经销商: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附件二

中国民生银行厂商一票通业务

仓单质押与货物监管协议

(第三方仓库或供应商仓库)

编号:()年字第号

货物所有权人及出质人:(下称“经销商”)法定代表人:

结算账户账号:

联系人: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邮编:

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下称“民生银行”)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邮编:

保管商(仓库保管人):[ ] (下称“保管商”)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邮编:

鉴于:经销商与民生银行已经或即将签订编号为()年字第号的《中国民生银行厂商一票通业务合作主协议》(下称“主协议”),民生银行同意依照主协议的约定承兑经销商开出的以供应商为收款人的汇票,为确保民生银行按期足额收到汇票款项,实现主协议下的债权,经销商自愿向民生银行提供仓单质押担保,保管商同意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

因此,本协议三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

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用词具有如下含义:

供应商:指向经销商批量销售货物的[]。

购销合同:指经销商(作为买方)与供应商(作为卖方)订立的以下述定义的货物为合同标的的买卖合同/协议及其附件,而无论该等文件的名称如何。

货物:指经销商在购销合同项下向供应商购买的[ ]。

大商所标准仓单质押流程

标准仓单银行质押融资业务流程 大连商品交易所在协助客户与商业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时,采用专用通道管理模式,即银行以总行名义向交易所申请取得质押登记及质权行使专用通道,用于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等业务。 目前,已与大商所签订有效协议并开通专用通道的银行包括: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大连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一、质权人办理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流程 1. 质权人为客户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前,需在专用通道下为客户开设编码。 2.质权人、出质人、出质人所在期货公司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专用通道)》(见附件1,以下简称《质押申请表》)加盖印章,《质押申请表》一式四份。质权人授权人与期货公司人员持《质押申请表》、《质押担保合同》原件到交易所。 2.交易所核对质押申请资料是否完备、准确,检查申请质押登记的仓单是否处于流通状态。 3.交易所检查无误后,将对应的仓单由期货公司客户名下转让到质权人该客户名下,并予以冻结。 4.交易所在《质押申请表》上加盖业务印章,《质押申请表》一式四份,交易所、质权人、出质人、期货公司各留存一份。

二、质权人办理标准仓单解除质押业务流程 1.质权人、出质人、出质人所在期货公司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申请表(专用通道)》(见附件2,以下简称《解除申请表》)加盖印章,《解除申请表》一式四份。质权人授权人与期货公司人员持《解除申请表》到交易所。 2.交易所核对解除申请资料是否完备、准确。 3.交易所检查无误后,将冻结的标准仓单解冻,然后将仓单由质权人客户名下转让至期货公司该客户名下。 4.交易所在《解除申请表》加盖业务印章,《解除申请表》一式四份,交易所、质权人、出质人、期货公司各留存一份。 注:(1)质权人公章为质权人总行授权分支机构在交易所留存的印章。(2)出质人所在期货公司公章为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留存的授权章。(3)质权人提交给交易所的质押担保合同为原件。

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中国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及回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业务介绍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本规程所指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包括我行自营品牌贵金属销售与代理贵金属企业销售贵金属两部分。 1、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销售:我行自行借入原材料或利用积存金库存作为黄金原料、自行设计并经总行指定贵金属加工企业铸造的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通过我行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向企业或个人出售。 2、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我行接受贵金属企业的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电子渠道代理贵金属企业与投资者(企业或个人)进行实物贵金属制品买卖。 二、产品销售模式。产品销售模式可分为铺货式销售和订单式销售。 (一)铺货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根据银行销售需求,提前生产加工出产品并配送至银行网点,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银行实现销售后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销售基础金额上划至总行金融市场中心指定账户或将销售 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二)订单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不提前生产产品或仅提供少量产品供网点柜台展示,客户有需求并下单订购时,贵金属合作企业再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相应产品生产和配送,银行收货或客户提货后再由银行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相应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中各类贵金属制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方式、销售价格、规格种类等销售信息详见总行每期发行通知。 三、个人和机构客户都可购买我行销售的实物贵金属制品。 (一)个人客户可以从阳光卡(活期一本通)转账或以现金购买。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交易金额单笔转账类5万元以上(含)、现金类1万元以上(含)的,客户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操作和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严格审查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核实企业客户经办人员身份,并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和操作行为。 第三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确保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发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客户信息记录有误,应及时纠正。禁止为客户信息记录不全、无效或存在错误的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在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注册行是指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服务注册开通手续的安徽农金营业网点。 第六条安徽农金向企业提供网上银行专业版服务。采用预植数字证书方式对企业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应指定双

人到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册开通手续,并提供授权委托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在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批注“申请注册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向企业经办人员提示网上银行风险,在得到企业经办人员认可后,与企业签订《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依据申请表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注册开通手续,处理完成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及服务协议转交复核员复审。 复核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审核经办人相关操作是否与申请表内容相一致。审核通过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受理章,在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公章,将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受理凭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作附件,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银行留存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专夹保管,将申请表第二联、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客户留存联及其他申请材料交还企业经办人员。 第八条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反馈单》并送达注册行。 第九条企业注销网上银行服务,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

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2012-09-19 13:50:07 来源:宁波大宗商品 交易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发展,鼓励交易商积极入市参与交易交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的交易所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移交给出借人。 第三条交易商取得的仓单质押资金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交易商短期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参与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交易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交易所资格审定并持有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的交易商;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生产、使用或销售,并拥有稳定的货物来源和销售渠道;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六)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 (八)经合作银行评级授信,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标准; (九)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十)在合作银行开有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 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商与出借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质押流程 第六条注册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将自有的未被冻结的注册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质押率向其发放短期融资。 拟交收仓单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基于买入订货而产生的相应债权。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以拟交收仓单作为融资申请基础,并承诺以交收后获得的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比率为其提供支付交收款项的短期融资。 第七条注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一)交易商与出借人签署《质押协议》和《借款合同》。 (二)出借人将交易商提交的《出质通知书》审核后给交易所,申请冻结该注册仓单。 (三)交易所冻结该注册仓单,签发《出质通知书确认函》给出借人。 (四)出借人放款给交易商。 第八条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理顺信贷操作过程中各环节的关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信贷业务运行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支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审查 ——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六条支行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 (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二)审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后,报贷审小组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贷审小组审议后报支行行长审批。 (四)报备。支行行长审批后,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五)经营管理。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同意实施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办理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支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初审,支行贷审小组审议,支行行长审批同意

期货公司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及案例分析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案例 一、产品定义标准仓单是指符合交易所统一要求的,由商品(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由指定仓库签发给货主的,并经交易所注册生效的标准化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担保向我行申请用于其正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所需的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二、产品意义 标准仓单作为一种权利凭证,集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于一体,相对于其他质押品来说,标准仓单更加安全,流动性更强。此外,基于期货市场标准仓单还具有价值公开透明,监管便利、变现力强等优 势,因此,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物将使银行贷款更安全,它使银行不再单纯看重企业的财务报表,而是更加关注标准仓单价值的波动性,只要有标准仓单就能取得银行贷款。同时银行可借助期货市场成批开拓信贷客户,降低各种营销成本,增加获利。 三、产品特点 1、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标准仓单作为质押向我行取得贷款; 2、由于标准仓单的价值公开、透明、流动性强、易于变现,所 以该产品自偿性好,风险低;

3、能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 4、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仓单置换仓单的方式。 四、适用企业从事与其自有标准仓单商品品种相关联的生产、加工和贸易活动,并且需要短期资金周转需求的企业。商品品种包括棉花、大豆、菜籽油、糖、强麦、硬麦、玉米、塑料、铜、铝,黄金和锌等。 五、案例分析及业务操作流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某棉花公司是主营棉花收购业务的企业,规模属中小型,长期在新疆库尔勒租场收购棉花,直接供应石家庄周边各县、市的纺织厂,为我市棉纺织行业提供货源。去年,随着该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面临为收购棉花缺少短期流动资金的困难。于是,该公司将所有资信材料备齐,向其他银行申请短期贷款,但是却因为没有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而被拒之门外。这些银行的考虑是:该公司固定资产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和担保措施,信用不足,贷款风险较大。 该公司抱着试试看的心里找到建行,我行马上组织专业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考察,经调查分析,由于该公司是一棉花贸易公司,而且棉花原料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阶段性库存比较多,所以该公司具有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大的特点,尤其是棉花存货较高,占压其大部分流动资金造成资金紧张。但是该公司也有自身的优势,其经营模式比较成熟,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盈利稳定,截至2007 年底,销售收入比去年增长60%,在我市批发行业中处于上游水平,市场前景较好。该公司存货棉花是大宗原材料商品,价格公开、透明,价值容易确定,并且依托期货交易所变现力较强,如果采取棉花的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既有利于缓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紧缺的问题,又有利于银行控制信贷风险。

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行现金业务操作,根据《xxxxxx银行出纳制度》、《xxxx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规定 1.分行应在辖属网点中指定一家现金代理行(分行本部或某个网点,简称现金上级行)统一办理辖内各行现金的缴存与请领业务,资金的最终清算仍然通过各辖属网点在分行(简称账务上级行)的备付金账户进行。 2.对于采取支行派员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方式的分行,各网点应在现金上级行预留印鉴,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时凭加盖预留印鉴的“现金收入/付出凭证”办理。人员变动要及时更换印鉴,控制现金请领的风险。 3.现金调缴时应由双人押运,库管员与押运人员(双人)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做好交接登记手续,明确保管责任。 二、向人民银行领缴现金 (一)领取现金 现金上级行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现金时,由库管员根据库存现金情况及用款计划,经有权人审批后填写“现金收入/付出凭证”(第二联),签开人民银行现金支票或人行规定的相关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库管员在现金支票存根联上签章后,与押运员做好现金支票的交接手续。押运员在“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上“押运人签章”处签章。押运员持现金支票随同守押人员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现金。领取现金时,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清点总数。 现金领回后,押运员与库管员当面办妥交接,无误后库管员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对于原封新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应在监控下进行,且至少二人在场。拆箱、拆包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封后先点包卡把,后清点细数。由发行库取回的现金,对外支付拆捆、拆把时不得丢弃原封签、封条,原封签、封条在款项付出日营业终了账平款清后才能销毁。现金核对无误后,库管员凭“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使用[7003现金收缴]交易,选择“现金收入”,办理现金入库手续,系统自动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并打印“现金收入/付出凭证”核实行,将加盖个人名章及“附件”戳记的支票存根联作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二)交存现金 库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需向人民银行发行库交存现金时,库管员应填制“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一式两联)和人民银行的“现金交款单”,经有权人

非标准仓单

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内在机理 来源:作者:【仓单质押操作流程】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内在机理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融通仓项下的金融创新产品。仓单质押融资可分为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和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其主要区别在于仓单的出具方不同。标准仓单是指商品交易所出具的,在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是一份承载商品交易所信誉担保的物权凭证。由于标准仓单的标准化程度高,商品交易所对其制单、物品品质、单据流通、仓储管理、信用评级、资产定价、风险预警等全程严格监管,使得标准仓单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因此,银行乐于接受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业务。非标准仓单是由非商品交易所出具的,仓单的流动性同出具方企业的信誉直接相关,其变现能力不确定性高,因此融资能力差。多数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拒绝此类业务。当前仅有光大银行等少数银行涉足此类业务。 非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行为具有以下内涵: 第一,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需求大。主要表现如下:其一,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品品种严格受限,标准化仓单仅涵盖大豆、铜、铝等少数品种产品,多数产品无法做成标准仓单的形式,因而无法通过仓单质押方式来融资。其二,非标准仓单持有者的融资需求强于标准仓单持有者。因为标准仓单持有者可参与期货交易融资,非标准仓单持有者缺乏类似融资渠道[1]。 第二,非标准仓单涉及两项主要风险。一是货物风险。为防控风险,必须对非标准仓单质押项下货物的品质提出严格要求。该质押货物必须是品名规格明确、质量价格稳定、不易损耗、不易贬值、易于长期存储的货物。任何如易腐烂的果蔬食品、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等质量、品质、价格不稳定的货物不可质押。二是信用风险。为防范出质人设置仓储陷阱,恶意质押套现的行为,质权人必须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质、信誉,并设置严格风险控制程序,提高出质人违约的交易成本。为防范意外风险,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及相关人在办理质押手续时提供质押标的的保险证明,借助保险公司的力量对货物的价值做第三方审核与监督[2]。 第三,非标准仓单质押涉及关键三方当事人:出质人、质权人、物流中心。出质人为货物所有人,质权人为资本所有人,物流中心为第三方货物委托保管监护人。 2、非标准仓单质押操作业务流程: ①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非标准仓单质押授信。 ②银行、仓储企业、借款企业(出质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借款企业将仓单质押给银行,仓储公司代为监管货物。 ③仓储公司向银行出具质押书面确认文件,并在文件中声明在质押期间的仓单不接受挂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综述 手机银行(客户端)是指基于手机平台研制开发,客户只需将手机号与我行账户绑定,就能让客户的手机成为一个掌上的银行柜台,随时随地体验各项金融服务。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一)我的账户:账户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账户挂失、修改别名、账户删除、生成账户二维码名片、设置默认账号等。 (二)转账汇款:本人账户互转、行内转账、跨行汇款、跨行快汇、手机号转账、转账交易查询等。 (三)充值缴费:提供移动、联通、电信、燃气费缴费等第三方缴费项目,该业务需要与公共服务单位、通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实行。 (四)二维码:扫一扫收款、扫一扫付款、付款二维码、收款查询等。 (五)定活互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通知存款、定活互转查询。 (六)资金归集:对于已签约网银互联支付协议的他行账户进行资金归集(此项业务需待我行网上银行跨行清算系统上线后方可使用)。 (七)我的贷款:贷款详情、还款历史、还款计划。 (八)主动收款:实现客户向他人主动收款请求,经收款确认后可收款成功,发送出收款请求后,可随时查询收款状态。 (九)公务卡:提供公务卡激活、查询密码设置修改、已出未出账单查询、公务卡还款、积分查询等功能(此项业务需待我行发行公务卡后方可实行)。 (十)个人设置:登录密码修改、限额修改、预留信息设置、个人信息管理、令牌挂失、令牌同步。 (十一)公共服务:银行公告、优惠快讯、资费标准、网点查询、安全提示、电子银行章程、联系我们。 (十二)金融助手:理财资讯、存贷款利率查询、存贷款计算器。 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按照注册方式不同,分为自助签约客户和柜面签约客户。我行根据不同的注册方式,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手机银行服务。 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提供“短信”、“令牌”、“贴膜卡”三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手机银行签约认证方式默认选择“短信”,客户可只单独选择“短信”作为唯一认证方式,也可搭配“令牌”或“贴膜卡”认证方式,其中“贴膜卡”认证仅为方付通手机银行客户设置,“贴膜卡”认证方式不得与“令牌”认证方式并存。 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客户采用密码方式,无需认证。 第二章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管理 第一节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开户 一、个人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开户基本规定 我行个人客户可持本人活期结算存折(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意一家支行办理个人手机银行(客户端)的柜面开户业务。 支行操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的开户证件,登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开户人的身份进行识别,以确保客户的身份资料真实有效。审核无误后,告知客户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

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操作规程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操作和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严格审查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核实企业客户经办人员身份,并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和操作行为。 第三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确保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发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客户信息记录有误,应及时纠正。禁止为客户信息记录不全、无效或存在错误的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在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注册行是指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服务注册开通手续的安徽农金营业网点。 第六条安徽农金向企业提供网上银行专业版服务。采用预植数字证书方式对企业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应指定双人到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册开通手续,并提供授权委托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在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批注“申请注册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向企业经办人员提示网上银行风险,在得到企业经办人员认可后,与企业签订《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依据申请表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注册开通手续,处理完成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及服务协议转交复核员复审。 复核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审核经办人相关操作是否与申请表内容相一致。审核通过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受理章,在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公章,将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受理凭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作附件,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银行留存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专夹保管,将申请表第二联、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客户留存联及其他申请材料交还企业经办人员。 第八条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反馈单》并送达注册行。 第九条企业注销网上银行服务,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批注“注销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依据申请表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办理注销手续。处理完成后在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转交复核员进行复审。 复核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审核经办人相关操作是否与申请表的内容相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受理章,将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受理凭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作附件,抽出专夹保管的企业注册申请材料加盖注销戳记,按年装订保管,申请表第二联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交还客户。 第十条企业如需暂停网上银行服务,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操作人员配置表》,办理暂停服务手续。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批注“暂停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办理暂停服务手续并锁定企业操作人员。处理成功后在配置表上加盖经办人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转交复核员复审。

上海交易所螺纹钢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指导手册第版优选稿

上海交易所螺纹钢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指导手册 第版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1、标准仓单如何入库 (1)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

(2)标准仓单基本概念 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指定交割仓库可以根据标准仓单所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所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货主名称(全称);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 (三)储存场所; (四)仓储费(见附件); (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七)标准仓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仓单生成流程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申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入库注意事项: (1)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2)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3)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种类、牌号、数量、质量、包装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 货主应当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验收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检验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再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4)交易所批准制作标准仓单后,指定交割仓库核对入库申报数据并制作仓单。指定交割仓库审核人员应当复核仓单数据。

银行电子银行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电子银行新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工作程序 (4) 第一节需求提出 (4) 第二节业务论证 (4) 第三节业务审批 (4) 第四节开发及运行 (4) 第四章附则 (5) 附件: (5) 附件1.《电子银行业务需求开发及变更申请表》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电子银行新业务的需求申请、评估、立项、开发、审批和实施,确保电子银行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远程银行业务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电子银行业务渠道上进行功能性改进、功能性新增的需求申请、评估、立项、开发、审批、实施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行电子银行业务渠道实现的服务功能按照公司业务和个人业务进行分类。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总行远程银行部是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电子银行新业务需求申请的归集、具体组织实施和推动工作。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公司业务类主管部门,负责电子银行公司业务类新业务需求的收集、分析、整理和提请工作。 第六条总行零售业务部是个人业务类主管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个人业务类新业务需求的收集、分析、整理和提请工作。 第七条总行科技开发部负责系统开发工作,并参与电子银行新业务的论证。 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电子银行新业务错帐业务的处理工作,并参与电子银行新业务的论证。 第九条总行计财部负责电子银行新业务成本核算与产品定价工作。 第十条总行合规部负责电子银行新业务需求制度的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分、支行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新业务需求申请,负责新业务上线后的实施和营销推广工作。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三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门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指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等企业以其仓单所有权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短期借款的行为。 第五条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 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对于前者的特点是先票后货,即信用社在买方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 第六条用于仓单质押贷款的货物必须满足的条件。

大宗商品融资业务

二、大宗商品融资类业务 按照巴塞尔协议的定义,大宗商品融资是对储备、存货或在交易所交易应收的商品进行的结构型短期融资,以商品销售收益偿还融资。与银行常见的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看中客户资质与客户评级相比,商品融资主要看重融资标的,贸易渠道与对冲方式等商品本身的因素,对于企业的准入资质没有过高要求。广义上,只要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对象是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的企业,则该业务即属大宗商品贸易融资范畴;狭义的概念是指大宗商品结构性贸易融资,即金融机构为大宗商品贸易商或生产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案,以在企业的生产和购销活动中起到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缓释的作用。 大宗商品融资示例 现货交易融资 客户通过交易持有的大宗商品标准库存的方式,向中信证券融资。例如,企业A 拥有1万吨精炼铜,企业A可以一定价格将库存出售给中信证券,获得价格a*数量的资金,并约定到期之后以(a+约定溢价)的价格回购该精炼铜库存。中信证券协助企业A在场内或场外市场对该精炼铜现货头寸做全额反向套保,规避价格波动风险。 租赁融资 由中信证券出资购买营运设备,并租给客户使用,客户定期向中信证券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中信证券,客户拥有使用权。例如,企业A需要一艘货轮运输现货,但资金量不足。企业A可以与中信证券签订经营租赁协议,由中信证券出资购买该货轮,并在协议期内出租给企业A使用。企业A 定期支付租金,租金与运费挂钩。

项目融资 由中信证券向矿山等资源类商品开采项目提供中长期融资协议,以矿山所有权和未来销售现金作为担保享有偿债请求权,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例如,企业A拥有某矿山,但缺乏资金进行开发。企业A可以矿山所有权和未来现金流作为担保,向中信证券融资,未来可用现金或商品的形式偿还本金+利息。中信证券协助企业A在场内或场外市场对该矿山远期产量做全额套保,规避价格波动风险。 大宗商品融资业务的风险 正常的融资贸易风险有限,因为在融资过程中,贸易商一般通过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进行价格保值。在信贷管理上,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较为严格,与此前两年的钢贸融资“重复质押、多方贷款”有本质不同。但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和可能带来的风险仍然不可忽视。 1、套现风险 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大宗商品融资方式来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但此类贷款的利率比正常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一些,所以贷款资金很有可能会变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 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我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银承”)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承”)。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和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辖内开办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的单位。 第二章业务种类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

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七条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审批权限和授信控制按照我行授信授权规定办理。 第三章买断和回购式买入转贴现与再贴现第八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 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确定交易对手、交易方式、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要素,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九条我行电票系统收到他行的转贴现申请信息后,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建立信贷关系 第一条受理客户申请 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 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 (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 (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资格审查 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贷款户审批 (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 (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转入行另行准备相关资料审批开户。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及其参与经营的单位,严禁与之建立信贷关系。 第四条客户变更名称 (一)借款人变更名称,必须将原名称下的贷款及利息予以清偿,清偿方式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归还或以新名称贷款还原名称贷款。 (二)承兑申请人更换名称,对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新单位出具承诺书承担原有债务,并要求承兑担保人出具继续担保的承诺书,或追加我行认可的新担保。 (三)客户使用新名称办理信贷业务,必须将原贷款户《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提供新名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有关资料重新开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信贷业务。

标准仓单银行质押融资业务指引

标准仓单银行质押融资业务指引 () 目录 第一章标准仓单质押专用通道开通 (2) 一、银行申请标准仓单质押专用通道资格应提交材料 (2) 二、银行开通质押专用通道应提交材料(表格见附件3) (2) 第二章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办理 (3) 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流程 (3) 二、标准仓单质押解除流程 (3) 三、卖方申请在银行的质权行使通道下划转一次性交割货款 (4) 四、卖方申请在银行的质权行使通道下划转滚动交割货款 (4) 五、买方客户或会员申请将买入标准仓单银行质押 (5) 第三章仓储费、交割增值税发票流转 (6) 一、标准仓单质押期间仓储费收取 (6) 二、交割手续费 (6) 三、交割增值税发票流转 (6) 第四章违约处置流程 (7) 一、标准仓单转让违约处置 (7) 二、标准仓单注销违约处置 (7) 附件1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客户专项授权书 (9)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处置申请表(专用通道)》 (10) 附件3 开通标准仓单质押专用通道材料清单 (11) 附件4:开通标准仓单质押专用通道材料清单-所需表格 (13)

第一章标准仓单质押专用通道开通 一、银行申请标准仓单质押专用通道资格应提交材料 (一)开通质权行使通道的申请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理由、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准备情况。 (二)申请银行的基本情况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公司性质、经营范围及规模、股东情况、机构设置情况、业务发展特色等; (三)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 (四)最新企业年度报告; (五)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银行开通质押专用通道应提交材料(表格见附件3) (一)银行授权某一分行或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授权书; (二)承办分行或部门开展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相关印鉴; (三)办理业务使用印鉴及办理人员备案; (四)开通会员服务系统电子划款业务、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相关申请表格; (五)办理数字证书、开通会员服务系统和电子仓单系统及权限申请等相关书面材料; (六)最新年检的总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操作,加强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申请成为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用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客户需要在我行开立账户,首次签约的账户必须为活期结算账户或信用卡账户,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同时账户状态为“正常”、“部分冻结”或“内部控制”。对于个人医保、住房补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专用账户,根据我行相关业务制度不允许开通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 (二)个人客户必须遵守我行现行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客户端手机银行相关制度。 (三)客户须年满18周岁。 第三条客户可通过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客户端手机银行签约业务,该类客户属于签约客户,签约后默认开通客户端手机银行所有功能。客户也可通过手机自行注册,该类客户为注册客户,注册客户只能办理查询、挂失、积分合并等业务。 第四条客户可通过我行网站或App Store自行下载客户端进行安装。签约、注册客户首次登录必须使用证件号码登录。 第五条客户必须开通无线上网功能,方可登录客户端手机银行,开通无线上网功能会产生网络流量费用。 第六条客户端手机银行交易密码包括登录密码、取款密码和动态口令

码三类。注册客户登录密码可自行设置、修改、重置,签约客户登录密码必须在我行柜台设置、重置,但可通过移动设备修改。登录密码由8-12位数字加字母组成,字母区分大小写。 客户端手机银行取款密码为账户支付密码,为6位数字型密码。部分交易除输入取款密码外,还需通过输入6位数字的手机短信验证码进行确认。 动态口令码为签约动态口令版手机银行后使用的密码,为动态令牌返回的6位数字型挑战密码。部分交易除输入取款密码外,还需输入6位数字的动态令牌码进行确认。输入动态令牌码后无需再输入手机短信验证码。 第七条营业网点办理客户端手机银行签约业务,应设置专门的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录入岗及业务复核岗,不得兼岗。 (一)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录入岗负责审核个人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录入信息、打印业务凭证、提供业务咨询等。 (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复核岗负责对已录入系统的个人客户资料进行复核,保证录入资料与申请资料一致,并进行业务授权。 第八条我行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向客户端手机银行用户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九条客户端手机银行开户资料和交易资料作为会计档案,应按照《xx银行会计档案实施管理办法》(穗商银发字[2010]312号)、《关于规范全行会计档案装订流程的通知》(穗商银发字[2005]37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装订、保存、移交和查阅等,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二章客户端手机银行签约 第十条个人客户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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