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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

信息系统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
信息系统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

信息系统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提高系统信息化建设水平,明确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提升业务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网络设备及相关的配套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所有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细则

1、本单位应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维护工作。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领导责任人对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信息系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网络管理员是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各个电脑及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为本机信息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人使用的电脑的信息安全及日常维护管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存储、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机房服务器、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等设备的口令应由专人掌握,定期更改,口令长度应在8位以上并且含有字符和数字。

4、随时关注信息系统运行状况,及时排除运行故障,做好维护记录,发现漏洞和攻击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遇到重大问题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5、加强对内部各类信息的网络安全防范工作,防篡改、防泄露。系统内部业务信息不得对外公布,需要对外公布的信息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6、所有连入外网的计算机应当实行物理隔离,以防内部数据外泄和遭受恶意攻击。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非法侵入其他计算机系统;窃取或擅自使用、复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秩序的活动:

冒用他人名义发送、接受信息;制作、传播有害信息或带有病毒的信息;盗用、泄露他人的账号信息;发送恶意文件;擅自在网上公开他人隐私;其他危害信息网络秩序的行为。

三、监督及责任追究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对各部门计算机使用情况进行巡查或抽查:是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计算机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操作人员是否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杀毒操作;是否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或游戏。对违反制度但并没有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应责令改正并在部门内通报。

2、对计算机信息安全事件实行层级责任追究制:

造成本人计算机无法工作的,为轻微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造成本单位信息系统无法工作、网络异常、受到外部攻击等事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较大事故,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造成本单位信息系统或网络瘫痪,或信息泄露等严重后果的,为重大事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条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背景知识 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不犯错误,政府官员、执法人员也是人,当然也会犯错误。按照这个逻辑,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应是法治国家的常态。对行政执法违法的问责体现出诚信行政、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态度。但问责不是目的,通过问责加强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才是真正目的。通过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行政执法分广义与狭义两种。这里我们讨论的行政执法是侧重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抓手,推动了我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厘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梳理,明晰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岗位、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废止了一批存在职责交叉问题、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执法依据,初步解决了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 行政违法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承担违反行政法的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执法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办法》还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也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具体而言,行政执法违法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失职、程序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意见》的规定,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执法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追偿损失以及刑事责任、党纪责任。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的对象,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的基层组织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有六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况: 一、关于入党介绍人的责任。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衡量申请入党人入党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把好发展党员第一道关。对入党动机不纯,理想信念动摇或群众反映有其他问题,不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介绍其入党。对条件比较成熟的申请入党人,入党介绍人要向其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权力。除经常帮助申请人学习外,还要定期、如实向支部汇报申请人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在支部大会讨论被介绍对象入党前,要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如果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被接受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责任。 二、关于党支部的责任。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的;或者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或者不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由

个别人决定报上级党总支或党委的;或者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不详细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考察情况的;或者不经过全体党员讨论表决,以宣读代替表决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党章或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党员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关于党委的责任。党委审批接受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公示期间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不进行谈话及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的;无故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予以审批的;审议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及时向报批党支部通知的,要追究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四、关于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密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了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不如实向有关组织报告公示举报其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条规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处理方式。

小学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双沟镇中心小学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强校务公开的民主监督。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校务公开工作,完善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机制,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职代会成立专门的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开展校务公开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推动校务公开活动深入开展。 2、教职代会要健全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务公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给予指出。 3、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处室、年级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程序是: ⑴、各处室、年级进行自查总结,写出自查总结材料,填写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⑵、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对各处室年级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⑶、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在审查各处室、年级的自查总结材料、记录及工作情况统计表的基础上,结合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建议; ⑷、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处室、年级的考核等次。 4、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教代会民主测评时优秀票必须超过50%。在教代会民主测评时不合格票超过30%的,一般都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5、校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不合格(即考核等次为差)的处室、年级,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也不得提拔担任高一级领导职务。 6、校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即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处室、年级,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7、凡是违反本细则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稳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双沟镇中心小学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xx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xx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xx,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

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委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委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委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集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委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委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xx,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

规章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是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渎职,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 (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谋私、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 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 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 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 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 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 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 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 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 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 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 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 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 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 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 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 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及有

校务公开工作总结

校务公开工作总结篇1 本学期,我校结合实际以教代会、办公室负责人会议为基本形式,积极推进校务公开,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密切干群联系,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推进了学校的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一、规范化、制度化接受民主监督 我们根据学校的实际,制定了《枫香小学校务公开实施方案》,方案较详尽地阐述了校务公开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程序等,具有可操作性。校务公开使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制度上得到了保证。 二、教职工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要真正发挥教代会的作用,就必须提高教代会的质量。学校的重大事宜、规章制度、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必须提交教职工会审议,表决。学校领导对教代会十分重视。 三、校务公开做到了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一)公开形式: 我校一贯坚持民主公开的形式主要有:教代会报告制,教代会代表决议制,行政班子会议决定制,党政工团队联席会议研究制,年级组长会议讨论制,校务公开栏,家长书面通知制,学生集会、广播播报制,收费公示制。

(二)公开内容: 1、公开学校重大决策。如学校的工作计划及学校的发展规划、奋斗目标、办学特色以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这些关系到学校发展或与教职工密切相关的重要内容都要经过教代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开。比如我校的考核方案中老师们对考核计分、各类得奖的奖励、代课费等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并充分地说明理由。学校领导在广泛地听取意见后,作了重新修改并在教代会上进行审议,最后获得了代表们的一致通过。 2、公开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学校在认真执行财务政策,合理使用经费的同时,每年列出财务收支清单,并在教代会上作财务工作报告。办学收费严格按上级要求执行,不多收一分钱,并做到及时公开张贴告知家长。 3、公开招生、转学情况。 4、公开学校基建维修等项目的情况。校长对学校建造维修的进程,经费的使用情况在全体教师会议上予以公布,让老师们对学校的扩展工程也能了如指掌。 5、教师的职称评定及评优情况公示。教师的职称评定是老师们非常敏感的问题,为此 学校专门成立职评小组,然后公示职评的条件,再对符合条件的老师进行审议,通过民主评议以及各项指标打分最后落实职评人员,并进行述职、公示,接受全体老师的监督。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COLOR=blue]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

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红原县县属企业 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本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有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的重要问题关于干部任免奖奖惩及调动

等事项。重大投投资项目。涉及群众利益的的重要问题制定出台重大制制度、规定。按有关规定应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大问题。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三、决策重大事项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委书记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委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益等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带头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用事实说话。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1 人做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过错责任划分: 1、教育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XX县委会关于发展党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XX县委会关于发展党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 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 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 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 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 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 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 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

员的;

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 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县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 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 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 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 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 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 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 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部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

小学教育费用管理制度

小学教育费用管理制度 小学教育费用管理制度 国家对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相对宽裕。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尤为必要。为加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收 支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夕阳民族 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一、收费管理 1、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所有经过批准的收费要进行公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举报电话,在单位内外 醒目的地方,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 间不得少于7天。 3、所有收费,要开据规范性票据。收费学校必须向缴费人开据 安徽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4、无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收费不开据或使用不规范票据、打白条等收费的,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有 权拒付和举报。已经发现,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单位领导 责任。 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 1、管理模式 我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额度分配到校,学校把握使用,县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的运作模式。

1)资金额度到校:学区把资金数额明确到各学校,让学校了解可使用资金额度,以便学校预算安排使用计划; 2)学校把握使用:学校将按照一定原则,认真审核学校预算; 2、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原则 1)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原则。义务教育经费要首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中、后勤服务、校舍维护 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 地分配和使用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 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 发展; 2)坚持预算控制的原则。小学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原则。应根据明确的公用经费数额,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而出,将学校收支全 额纳入预算,作出预算编制,做到预算不留缺口,严格按照预算办 理各项支出。 3)公开透明原则。大额支出事项,应集体决策并进行公示、公布,公开透明。 3、公用经费使用范围 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 1)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践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 2)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车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燃料费; 3)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 4)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的土建工程费用;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

海商行发〔2011〕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之后,执政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公权力,它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方向和目标,影响着党和政府工作的面貌和成效。正确的决策能够带来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错误的决策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决策的腐败则是比用人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最大的腐败。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改革命题,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找到了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实际成效如何,是对改革力度的严格检验和对改革成色的严肃拷问。 为什么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同时责任倒查,就是因为实践当中存在一些行政领导、行政首长,为了追究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进行乱决策。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这种乱决策、违法决策、不按民主程序决策、不按科学规律决策的情况必须要坚决纠正。 所以,《决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五个法定程序,第一,老百姓参与。现在一些重大项目,地方政府想建,老百姓一散步、一反对,就下马。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向老百姓讲清利弊,到底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危害,可不可控,没有请专家把它论述得很透彻。第二,请专家论证。第三,风险评估。它有什么样的环境风险,有什么样的经济风险,有什么样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要进行很透彻的评估。第四,进行合法性审查。到底这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你这个决策主体有没有权?决策程序对不对?决策内容符不符合法律?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 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走,如果各级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就要终身追究责任,不像原来,有的政府领导搞政绩工程,造成一大堆问题,旧官走了,交给下一任,下一任是新官不理旧事,也不管了,最后积累了很多社会矛盾和问题。同时,责任倒查就是,调走了不行,退休了也不行,辞职了也不行,这个责任是行政首长的责任,还是副职的责任,还是承办部门的责任,都要追究清楚,一查到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符启林教授说“对于很多公共政策和案件,专家都会组织讨论并形成讨论意见,但是往往不受决策者的重视,此次公报条文明确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在重大行政决策中过程中的角色,作为法律学者我感到很欣慰。”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工作中行使许可、确认、处罚、检查等职权的; (二)不具有执法资格,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 (三)超越本单位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的; (四)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或超出许可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具有或超出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具有或超出确认权限进行行政确认的。 (四)不具有或超出检查权限进行行政检查的。 第六条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造成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 (一)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过失造成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 (三)其他不作为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许可、处罚、、确认、检查等执法权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使行政收费权的;(三)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错误或不当。 第八条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不予许可的;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处罚等行政职权的; (三)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事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二)无事实根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未经核实,与实际不符的; (三)篡改、伪造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影响执法决定的公平公正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决定限期履行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撤销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的;

《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1-02-07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要求,积极探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创新,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实施全程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我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有益探索,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扩大民主、接受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意义,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发展党员公示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情况,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各大学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

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每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贯彻落实的情况和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2005年1月4日

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前,由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工作简历和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公示形式 按照公示内容,由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设计统一格式的公示表,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运用各类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一般5至7天。 第六条公示程序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我校制定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和责任追究工作。 2、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检查和材料归档工作 3、签订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建立各部门干部廉政年终报告制度。 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准则 1、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2、对贯彻执行徐汇区教育局监察审计科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对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的教育。 4、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5、严格执行廉政准则。 三、开好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和党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1、根据上级要求召开处以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2、民主生活会记如实记录。 四、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工作 1、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2、对用公款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有关责任人,必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3、杜绝私设“小金库”。 五、贯彻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提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自觉性,明确报告内容。 2、对领导干部报告的重大事项,要用专项记录本记录。 3、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副书记。 六、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1、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经费。

2、杜绝去名胜风景区召开会议。 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 1、加大国家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力度。 2、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内容列入学校工作整体计划。 3、进一步抓好党课教育与警示教育(反腐倡廉电教片) 八、推行“校务公开”工作 1、制定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2、严格执行已公开的内容。 3、积极探索依靠师生员工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依法治校的新途径。 九、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2、进一步完善各行政部门(有经济往来)的财务制度。 3、禁止乱收费、私设小金库。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十、加大力度做好招标投标工作 1、加大力度做好各类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和审计工作,尤其是学校建设方面的工作。 2、继续做好各类仪器、设备、家俱等大宗大件物资采购的监督工作。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 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不良贷款的听证、问责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程序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听证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追、尽职免责”的原则,构建起“形成一笔、认定一笔、追究一笔”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制。 第三条实施听证问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农合机构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黑农信联发2011〔104〕号)和《关于经营法人单位理事长(董事长)信贷经营管理风险责任追究意见》(黑农信联发2013〔158〕号)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听证问责分为操作责任和管理责任听证问责。 第二章听证机构及范围

第五条听证范围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省联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12〕259号)之后发放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市区联社在贷款进入不良管理以及发现贷款重大风险时即逐笔进行听证问责。***办事处负责对辖内单笔500万元以上(含)、省联社负责对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实施听证问责。省联社和办事处对不良贷款超过一定额度或占比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项的地区和单位可随时实施听证问责。 第三章听证组织 第七条听证问责工作由市区联社听证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包括:班子成员和资产保全、信贷、风险、内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听证人的意见陈述。 (二)对被听证人所陈述事由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质询。 (三)形成听证决议,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九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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