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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一、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

定性依据

1.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30号)

一、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设计任务书一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2.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1038号)十一、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批准的总概算,不得任意突破。如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首先用其他工程多余的投资调剂解决。调剂有困难时,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动用总概算的预备费解决。如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主管单位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3.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

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2.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划、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搞“三边工程”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5号)

三、严禁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建城(1998)215号文

(一)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制度,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严格禁止“三边”工

程。

3.《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十四)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处理处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5号)

三、对" 三边工程" 要坚决取消立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此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概算外投资

定性依据

1.《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计设…1983?1477号)

第三十三条总概算经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维护概算的严肃性,不得任意突破。

处理处罚依据

1.《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

第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

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审计机关对此要加强审计监督。

四、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定性依据

1.《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计计…1978?234号)

一、全国基本建设计划经中央批准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变更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和工程效益。如因特殊任务或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投资、增减大中型项目,调整大中型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时,要报国家计

委审批。

2. 《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审计机关对此要加强审计监督。

3.《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1. 《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审计机关对此要加强审计监督。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未按规定报建

定性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建字

[1994]482号)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处理处罚依据

1.《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

一、加强市场管理,建立工程报建制度。这项制度是政府部门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龙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工程报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所有工程在批准项目立项后、进入市场之前办理登记报建。不履行报建手续的工程,不准招标发包,不准开工建设。

六、未按规定审领施工许可证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建建…2001?94号)

二、3、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口。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

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

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

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4.《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七、未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招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我省30万元)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我省100万元)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而且必须公开招标!)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

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豫政…2009?48号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三类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

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违规承包工程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规分包转包工程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

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

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建建(2001)94号)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1、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

十、违规接受挂靠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建建…1999?53号)

四、凡通过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任务,包括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

其判定条件是:(一)有无资产的产权联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划转现单位,并经公证;(二)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三)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定为挂靠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肢解发包工程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

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十二、违规带资承包工程

定性依据

1.《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2.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设…1996?347号)

四、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

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五、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处理处罚依据

1.《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2.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设…1996?347号)

四、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违者取消其工程招标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无望的,施工单位有权按合同中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建设单位按合同承担责任。

五、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违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工程投标资格。今后由于施工单位带资承包而出现的工程款回收困难等问题,由其按合同自行承担有

关责任。

十三、配套资金不到位

定性依据

1.《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

二、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否则不得安排拨付财政资金;中央补助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要加强对地方配套

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压缩投资规模。对已确定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建设项目中配套资金到位的比例不能低于财政资金的到位比例。

2.《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

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

三、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十四、挤占建设项目成本,虚列建设项目支出

定性依据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不合规发票的定性及处理

企业不合规发票审计的定性及处理 2012-05-23 09:33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一、不合规发票的内涵及危害 所谓不合规发票通常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发票。单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区分。不合规发票通常又有两种: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形同合法发票的假发票。私自印制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普通收据等替代发票等等。 二、不合规发票在审计中的定性问题 笔者在研究如何推进审计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问题时。通过翻阅近几年来的有关审计报告发现。多数项目的审计报告中。被审计单位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亦即“入账发票不合规”。然而,在审计事实、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描述中,对不合规发票的表述都比较笼统。 审计定性一般表述为:入账发票不合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合规发票入账等。审计事实一般表述为:某某期间,会计将没有开票日期、没有数量单价、没有具体品名等发票内容填写不全。以及发票的开票日期与发票票号顺序颠倒、过期作废发票、发票内容与出票单位经营性质及内容不符等发票报销并入账,金额XXX元。 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有的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有的则将定性及处罚依据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合同管理审计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王勇孙艺鹄(审计署长沙办) 摘要:合同管理审计是基建投资审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亦具有重要的意义。伴随我国对国际通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推广,基建投资领域合同管理逐步规范,但亦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结合审计实践,对当前合同管理审计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审计方法。 关键词:合同管理审计常见问题对策 近年基建投资领域合同管理在逐步规范的同时,亦涌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引起审计机关的重视,并在合同管理审计实践中对审计方式和方法进行更新。 一、基建投资审计中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类型 1、合同内容对具体事项约定不明确,实践中缺乏指导性。虽然当前不少部门都推出了各自基建投资领域的合同范本,但由于项目不同的背景条件,通用合同条款往往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造成部分合同条款约定不规范,或者必须依靠补充合同(或条款)来另行约定。 2、合同内容对招投标结果形成实质上的变更,成为参建各方规避招投标监管的重要手段。实践中,承包单位往往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施工管理各个环节、施工风险和交付的建筑产品做出各种承诺以方便中标,一旦中标后却经常出现不按照中标内容签订协议,或者在未提高标准的情况下,另行签订各种目标和质量管理等补充协议,使得合同与招投标结果出现实质变更。 3、部分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内外勾结,以虚假合同(或虚假合同内容)、重复合同、让利合同等形式损害国家利益。 (二)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类型 1、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条款。按照合同内容的区别,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四大类型:一是承建单位在施工时偷工减料,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二是承建单位因种种原因(包括业主要求),不按照设计工程设计内容施工,该建内容不建,不该建设的乱建;三是项目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四是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建设延期。 2、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有几种表现:一是不严格履行合同专用条款,按通用条款进行结算,增加工程造价;二是变更单价不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原则确定,增加工程造价;三是工程量计量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增加工程造价;四是业主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建单位结算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 3、责任分摊不按合同约定,承建单位通过各种手段向业主转嫁风险。虽然理论上参建各方都存在向其他方转嫁风险的情况,但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考虑,国家审计较多关注的由承建单位向业主单位转嫁风险的情况。审计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一是承包单位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分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相应的工程损失或者后续处理费用却由业主承担;二是通过工程变更和索赔,将应由承包单位承担风险转嫁给业主承担。通常承包合同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对各个工程清单子项的施工流程、措施、工艺标准及相关施工规范

最新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 性、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 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行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等。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 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

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越权批准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超范围、超标准、超出法定时限收费;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以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强行要求所属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所属单位为其直接购买所需物品,供其使用;将

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摘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他们进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成果利用 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主体受权或受托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 部门或单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对 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所进行的独立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 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有: 1、审计工作缺乏规范 目前在实践中,审计工作的不规范性带来的主要问题是,由于缺 乏具体操作指南,审计评价指标既缺乏依据,又无统一标准,经济责 任审计结果不能体现出干部的差异性,导致审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受到质疑。对于不同类型的领导干部,审计内容、范围不明确;对于不 同行业、不同基础领导干部的政绩评价标准不统一,对于领导干部任 期经济责任的认定,存在较大随意性,特别是涉及个人直接经济责任 时,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容易出现分歧。 2、审计目标不明确 由于审计理念陈旧,视野狭隘,导致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的财政 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差别不大,审计内容和重点停留在传统 财务收支纠错查弊上,不能较为完整地反映领导干部任期业绩和经 济活动全貌,难以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全面评价;审计工作跟不上宏观 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审计项目的安排上,对掌握不同职 权、在不同风险岗位的领导干部的监督,没有做到重点突出,不能体 现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掌握资金和审批权利的重要部门、经济运行的 薄弱环节、群众反映较多、容易出问题的单位,领导干部出现问题的 几率,比一般单位要高得多,如交通和土地等部门的领导干部。这从 另一方面反映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制度缺陷,是导致干部监督不 力、腐败现象蔓延的一个重要因素。 3、审计人员素质难以审计工作的需要 首先,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由于我国审计事业起步较晚, 因此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而且现在的审计人员多为一个 专业,专业知识比较单薄,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再加上现代经济责任 审计相对审计人员来说,仍属于一项新生事物,更增加了审计的难 度。其次,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较低。审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 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对审计人员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 平要求很高的工作。此外,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干部个 人,一旦查出了问题。追究起责任来,上下左右的说情者,或明说或暗 示、或硬缠、或软磨、甚至封官许愿搞感情投资,凡此种种往往使审计 人员原本就很薄弱的职业道德,经受更加严峻的考验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内容简介: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内部审计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应大力加强内部审计的宣传力度,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建立健全与内部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为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内部审计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应大力加强内部审计的宣传力度,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建立健全与内部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更好更快地发展作出贡献。 关键词: 现代企业审计对策分析1 审计的作用分析 1.1 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1.2 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1.3 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1.4 降低和规避经营风险 2 当前内部审计的问题 1 思想上重视不够内部审计工作虽然开展了多年,但由于人们在思想上认识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大多数企业领导不重视,认为内部审

计工作与企业取得经济效益没有直接的关系,可有可无。部分企业领导人认为内部审计限制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了自己的权威。于是,他们便随意撤并内部审计机构,精简内部审计人员,从而出现将内部审计机构撤消或将内部审计人员精简并入财务部的普遍现象。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完全体现,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也难以完全发挥出来。 2 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相比,内部审计的法规、标准相对滞后。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和报告审计意见时所必须依据的原则、规范和尺度,它是衡量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标准。由于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和准则,使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过程中缺乏规范性,从而对审计造成许多问题,尤其是违纪问题难以确切地定论,导致企业内部审计缺乏约束力。 3 审计缺少重点当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仍然以传统的财务审计为重心,主要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评价及报告,或受制于单位领导的意图,工作的主动性和目标性不强,与现代企业制度对内部审计的要求极不相称。 4 审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 一是文化知识,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偏低。目前绝大部分内部审计人员是从财务部门或从其他部门改行而来,知识面单一的情况十分严重,不能较好地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二是专职人员较少,兼职人员较多,后续教育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系统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现代审计手段的掌握更加缺乏,电算化内部审计,网络信息内部审计处于空白。三是个别审计人员受社会不良风

参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 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24.违规调入资金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

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 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8.超范围经营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

上市公司审计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在上市公司审计中,经常遇到以下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现在此提出,共同探讨。 一、税务问题 企业的会计往往是税务会计、发票会计,审计中如果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收入、费用等的确认方法与税法的规定往往有重大差异,难以调和。具体又有以下一些问题。 (一)流转税问题 税务部门对收入及有关的流转税的确认,通常以发票为依据。如果报表收入多于发票金额,往往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但是,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与税法的规定不同,造成会计收入确认比税法滞后的情况。这种时间性差异在调整时往往受到很大限制。如调低以前年度收入后,并不能调减税金,但以后年度报表收入可能会高于发票金额(因将以前年度收入滞后的原因)。企业会担心如果税务部门按报表收入征税,可能导致重复征税。同时,年度之间进行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也很大。如果不做调整,又有违反会计准则、虚增收入之嫌。 (二)所得税问题 1.公司虚增收入、少计费用,导致多交所得税,上市审计时予以调整,利润减少,所得税却无法调减(因为尽管原来计错,退回的可能性不大)。 2.上市审计中,对前三年的报表按《企业会计制度》调整后,除累计利润的变化外,利润实现的时间也可能有较大变化。在期末应交税金不变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对前三年各年度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与当期利润相匹配?但是这样可能使前两年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金余额出现负数。 3.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造成的时间性差异(特别是因计提各项准备所造成的时间性差异)目前通常按“应付税款法”核算,容易造成损益表“所得税”金额与税前利润严重不匹配。理论上,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对中国企业来说,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往往是很不谨慎的。因为中国的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比会计利润往往是提前的,而不像国外,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比会计利润往往是滞后的,典型例子如会计使用直线折旧法而税务使用加速折旧法。因此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通常会导致出现巨额的“递延税款借项”(国外则是巨额的“递延税款贷项”)。而这些“递延税款借项”未来能否兑现,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包括税务政策、企业未来有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等等。其实,递延税款借项与递延税款贷项同样有可能无法实现,但不能实现的“递延税款借项”将导致巨额损失,“递延税款贷项”则是收益,因此,国外普遍采用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出于谨慎原则,在国内却很难行得通。 (三)对几种解决方案的思考 1.企业除每月按会计制度编制会计报表,再按税法编制纳税申报表,并编制调节表调节二者之间的差异。但这样操作必须得到税务部门支持。目前,只有所得税有纳税调节表,但不能充分反映时间差异的影响;流转税则很少有调节表。税务部门仍存在过分强调发票与报表“就高不就低”的现象。 2.以前年度多报收入导致多纳税的,应允许改正。不过,目前理论上可以,实际上却难以操作。 3.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缩小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距。目前按税法计算的利润往往时间提早、金额夸大,严重增加企业负担,不利于鼓励投资。建议借鉴外国经验,通过推迟纳税时间来鼓励投资。特别是上市公司,运作较为规范,一般不会偷税漏税。目前“宁可多征,不可漏征”的模式对上市公司的打击最大。 二、往来款计息问题 股份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款是经常存在的,其中的应收款是否应该计息,往往存在争议:如果计息则有非法拆借资金之嫌,还存在回收性的风险,可能不够谨慎;不计息则又有侵犯股份公司利益之嫌,可谓左右为难。

当前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当前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转变,转换,培育和完善,规范市场行为。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通过检查企业编制的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并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来维护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促使政府转变职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方式发生了根本转变。政府部门由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依托市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通过加强进行间接管理。企业直接面对变化无穷的市场,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可利用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出具的,了解企业的和,了解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便进行宏观调控。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依靠,加强行业监管,促使注册会计师增强职业风险意识,讲求,提高。 .有利于促进的完善 企业是的细胞,企业的行为及活力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加强社会审计有利于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是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相分离。由于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反映的晴雨表,所以,企业所有者、、潜在投资者、政府和社会公众都重视企业的质量。我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规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有步骤地、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审计行业拥有一批、、、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能根据加强现代的需要,提供包括、和设计会计制度、、以及管理咨询在内的各类专业服务。 .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 的国际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社会审计在资本市场车际化发展趋势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为改善,帮助外国投资者了解我国的,承办、税务代理、工商代理等业务; 第二,对进行,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依法对中方为兴办、合作经营企业投入的资产进行和资产评估,防止;

审计常见问题浅析

我对审计常见问题的一点浅析审计是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内审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是否在实现组织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经济事项也愈发复杂。为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经济主体依法办事,审计部门近年来加大了审计监管力度,深入开展了预算、资金、收入、建设项目、经济责任、经费使用、专项治理等方面的审计工作,发现和通报了一大批财务管理的问题。涉及企业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覆盖面包含了各行各业。 我从事财务工作已经16年,辗转安通服多家子公司、分公司,也经历过几个不同的财务岗位,我深刻体会到审计在监督财务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过程中重要性。没有审计,财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无法得到保障,企业各种业务的经济成果将无法得到真实体现。在现实中,怎样能让审计迅速切中要害、暴露问题,从而达到目的是个发人深思的

问题。如今中国上市公司众多,日常各类审计也接踵而至,然而很多问题并未如期得到暴露。相反而是在次次合格的表面下直至某一导火索事件突发,方才将一系列重大问题一并引出。 审计的切入点,通常是有别于寻常、脱离一般规律的行为或表现。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对被审单位账目的审阅、比较、分析,结合自身的经验判断,就可以从异常现象中发现疑点。然后由疑点入手,进行延伸调查,扩大审计范围,就比较容易发现问题。结合多位同行的一线审计实践经验,就异常现象的几种表现谈一点浅薄的看法: 一、指标分析 首先应该引起注意的,就是各类经济指标。 (一)、经济增加值(EVA) 经济增加值(EVA)=税后利润-资本费用,指从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包括股权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成本后的所得。其核心是资本投入是有成本的,企业的盈利只有高于其资本成本(包括股权成本和债务成本)时才会为股东创造价值。EVA是一种全面评价企业经营者有效使用资本和为股东创造价值能力,体现企业最终经营目标的经营业绩考核工具,也是企业价值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二)、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100%,是指利润

审计定性与处罚4-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会计审计全书 审计定性与处罚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目录 1.多(少)列概算”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2.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支付。 3.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 4.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5.隐瞒、截留基建收入 6.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 7.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8.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 9.项目应招标未招标入 10.“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1.多(少)列概算”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7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7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2.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援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3.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本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造成各种税费漏缴的,应予以补缴。”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和审核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及审计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是强化经济监督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重点搞好效益审计的一种具体方法。所谓工程结算审计,是以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在以设计文件、变更文件及签证为依据准确计算工程数量的基础上,参考国家及地方定额站颁发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对发包单位所做的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审计。通过几年来对工程结算审计的实践,发现工程结算普遍存在的问题有高估冒算、虚假结算、重复结算、结算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等。下面谈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常见的主要问题、审计的难点、以及审计的有效方法。 1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的问题。 1.1工程招标工作不严谨,趋于形式化。 工程招标的主要作用除了择优选取合适的施工单位外,还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工程价格,从而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但是,有些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招标文件编制不严密、矛盾或歧义现象较多,限制性用语不准确、开口价或暂定内容过多,对合同的签订没有约束力,招标工作实际上流于形式。招标工作不严谨,标书内容不规范,使得签订合同时要重谈条件,重新定价、重新解释招标文件的某些约定,甚至改变结算方法、或者产生大量的未纳入招标范围内的增加工程等,导致结算价大大超过中标价。 1.2合同签定管理不到位,合同内容不规范。 审计发现,分包工程合同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签订滞后,有些工程管理跟不上;合同工程内容涵盖面不够,合同工程内容与结算工程内容不一

致,结算工程内容超出分包合同工程内容;工程合同内容不规范、漏洞较多,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1.3结算时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条款进行结算 。 结算时对合同内容及相关条款不熟悉,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工作内容、计价依据及结算条件进行结算,审计经常发现,如某项目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规定使用2001年***省安装估价表,而结算采用2000年石油建设安装预算定额。又如合同约定按合同附件综合费率表取费,结算时却另计合同综合费率表之外的费用,造成结算价超高的不合理现象。 1.4签证单、变更单虚假,内容含糊不清楚。 主要问题有签证内容虚假、恶意篡改、只增不减、内容含糊不清楚等情况。审计时常发现签证工作量超出施工现场实际工作量或常规,对签字的人进行调查落实,签字确认的人对现场的情况竟不清楚。如有某管线安装分包工程,签证单中草袋护坡6523m3,约26万元,审计时发现没有图纸或相关的收入依据,联系现场验收人和技术员竟发现都不是该工程实际负责人,也不清楚情况,经现场查证后属虚假签证。变更或签证内容含糊,如某***厂增加φ159×7管线安装500m ,没有其他相关施工的说明,是埋地还是架空,其运输方式、安装方式、防腐方式、检测方式等都没有说明,给结算留下活口。 1.5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 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违反规定,混淆各分项工程的尺寸界限,重算工程量;应扣除的工程量不扣除,不同规格的分项工程混

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相关合集:会计审计论文 相关热搜:会计审计会计与审计 1审计的作用分析 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降低和规避经营风险 2当前内部审计的问题 思想上重视不够内部审计工作虽然开展了多年,但由于人们在思想上认识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大多数企业领导不重视,认为内部审计工作与企业取得经济效益没有直接的关系,可有可无。部分企业领导人认为内部审计限制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了自己的权威。于是,他们便随意撤并内部审计机构,精简内部审计人员,从而出现将内部审计机构撤消或将内部审计人员精简并入财务部的普遍现象。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完全体现,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也难以完全发挥出来。

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相比,内部审计的法规、标准相对滞后。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和报告审计意见时所必须依据的原则、规范和尺度,它是衡量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标准。由于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和准则,使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过程中缺乏规范性,从而对审计造成许多问题,尤其是违纪问题难以确切地定论,导致企业内部审计缺乏约束力。 审计缺少重点当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仍然以传统的财务审计为重心,主要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评价及报告,或受制于单位领导的意图,工作的主动性和目标性不强,与现代企业制度对内部审计的要求极不相称。 审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文化知识,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偏低。目前绝大部分内部审计人员是从财务部门或从其他部门改行而来,知识面单一的情况十分严重,不能较好地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二是专职人员较少,兼职人员较多,后续教育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系统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现代审计手段的掌握更加缺乏,电算化内部审计,网络信息内部审计处于空白。三是个别审计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缺乏应有的职业道

常见的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预算执行审计 (一)违规调整预算 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 (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 (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 (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

常见审计问题的总结

常见审计问题的总结 关于带追索权与不带追索权应收债权的账务处理(本来属于会计问题但审计中常遇到) 一、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予以处置(出售或贴现)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以债权质押贷款而已。 1、处置债权时(账面应收款不动,收到款项同时增加借款) 借: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短期借款---成本 2、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到期时若应收债权从债务人处收回(银行收到应收债权所对应的款项,所以注销应收债权,减少欠银行款项,同时确认利息费用) 借:短期借款--成本 贷: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3、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到期时若应收债权无法收回时(向银行偿还本金,确认利息费用)借: 短期借款—成本 贷: 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二、不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予以处置(出售或贴现),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向出售债权的企业追偿 在处置债权时直接将所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 1、处置应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实际取得款项) 其他应收款(预计退回金额) 营业外支出(贷-借) 贷:应收账款 2.关于调整分录的一些问题 为什么说审计调整分录是调表不调账呢?书上什么地方有这种说法,每年我们单位来审计时,审计人员的调整分录,我们最终还是要在账上体现出来的,否则怎么能做到账表相符呢,而账表相符是对财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啊。 回答:审计人员做的工作是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即对报表项目审计,调整分录不是针对科

目,无形资产的摊销如要冲回,应做借:无形资产贷:管理费用 审计调整分录不是直接用来做记帐凭证的,而是用来建议调整报告年度报表的;“不调帐”是指企业年末已结帐,不能调报告年度的帐,如果审计人员提出的调整事项你们单位同意调整,你们应当做如下凭证:借:累计摊销贷:以前年度审计调整,体现在次年的帐上,但报表要求是哪年就体现在哪年报表项目中,所以引起帐表不一致,只要报表的编制是有依据的,帐表不一致是有道理的,就不能叫做“帐表不符”。如果你们单位调整的是报告年度的帐,那可能是你们单位结帐晚,所以做到账表一致了。 3、关于收入截止引起的审计调整问题(不调比较数据的情况) 例:A和B注册会计师在审计X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时,通过实施销售截止测试发现,X公司2007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上记载的一批甲产品的销售业务,在2006年12月已收妥款项,并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但在当月未做任何会计处理,而在2007年1 月做了如下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11 700 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 00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000元;同时结转相应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8 700 000元,贷记“库存商品-甲产品”8 700 000元。在对200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A和B注册会计师建议将上述会计处理作为审计调整分录,调整X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X公司调整了2006年度会计报表,但未调整2007年度相关账户和会计报表。 2007年调整分录是: 借:营业收入1000 贷:营业成本870 未分配利润130 请问为什么没有调整年初的银行存款、销项税、库存商品等 答:既然该公司2006年报表已经接受A和B注册会计师的建议调整了X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那么2007年报表的期初数和上年数应与2006年调整后的审后报表一致,2007年不须要再调整期初数上年数,期初数和上年数照着上年期末审后报表抄写即可 如果题目说审计07年报表时才发现这种错误,才需调整期初数上年数 审计人员是站在报表的立场上,不管企业在账簿中是否更正,06年企业同意按审后数报出报表,则认为07年期初正确,除非07年发现06年审计报告附送的报表年末数有问题,才须调整07年期初数,所谓期初数调整对审计调整来说是指本年年初与上年审后报送的报表期末不一致,此题06年报表已调,07年就不用审计调整期初数 本题只调07年期末数,那审计人员只需调07年报表当年数或期末数与实际不符的报表项目,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库存商品发出属于时点值,企业在07年1月或06年12月入账对于07 年12月末无影响,所以不须调整。收入成本属于时期值,存在期间不正确的问题,对07年损益有影响,故应冲减收入成本,也就等于冲减了07年当年的利润,增加未分配利润是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年初未分配利润,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本年利润(不考虑利润分配),所以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未分配利润没变化。 4、关于收入截止引起的审计调整问题(调整比较数据的情况) 问题:误将2006年12月发生的一笔销售原材料收入1000万元,记入2007年1月的其他业务收入;误将2007年12月发生的一笔销售原材料收入2000万元,记入2008年1月的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2006年的毛利率为20 %,2007年的毛利率为25 % 。如果题目中2007年的报表期末数在2007年审计时未调整,要求回答2008年的调整分录?(假设不考虑调整分录对

浅谈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谈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政府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从根本上改善了社会的基础设施、投资环境,提高了城市的综合实力,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一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还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现列举三项主要问题进行说明。 一、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三大类。 一是施工单位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竣工结算高估冒算现象严重。 1.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扣减未施工的工程量。在审计某项装修结算时,施工单位使用了部分拆除下来的旧材料,但在结算中任然按照新购臵材料计价。还有些施工合同中原先包含了一些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对该项目取消,但是施工单位在报送的造价结算中并没有扣减此项目的工程价款。 2.违反定额规定,高套、错套定额或费率导致多计工程费。有的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擅自变更材料提高材料费用。还有些施工单位故意错套定额、费率企图蒙混过关,达到多计结算收入的目的。

二是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项目招投标不规范,超概算投资较为突出。 1.有些建设单位该招标的未招标,将招标范围仅限于建筑安装主体工程,部分标底编制比较粗糙,招标活动组织不严密,背离招标文件签订合同。致使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投标不规范的现象广泛存在,最主要表现为:肢解工程、化整为零、缩小招标范围以种种借口逃避招标、明招暗定、暗箱操作。导致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甚至围标、陪标、串标等。 2. 超概算投资是因为有的因项目本身设计深度不够,概算粗略,中途变更较多。有的建设单位批少建多,擅自提高装修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有的承包商采用所谓不平衡报价法,先低价中标,然后设法通过中途变更来实现其利润,增加工程造价,导致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工程造价失控。 三是审计机关自身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审计技术和方法的陈旧,不易发现层层设防的隐蔽问题。 审计技术和方法对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审计人员技术方法陈旧,难以适应开展工程项目综合性审计的要求。而工程项目审计是以节约工程建设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为直接目的审计,它从技术上、经济上寻求提高经济效益途径,属于较高层次的审计,对实施审计的人员来说,除要求具备审计专业知识技能外,还需要实现审计方法的创新。如采取陈旧的审计方法会造成审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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