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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平【2009】100号文件《中平能化集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招标采购工作的基本原则

为保证生产需要和实现降本增效目标,公司各类招标活动要坚持质量第一、价格优先、服务优良、体现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守信,“推荐、评标、定标、监督四职分离”原则。

1.3集团公司部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要求的产品,在同等质量、价格、交货期条件下必须优先选用;凡获得集团部准入的自制设备,原则上不对外招标。

1.4公司成立招标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吴倜令王颖洲

副主任:俊臣江新生余平三欧晓钢田长波何小特

成员:新义邹青建胡耀民郭德伟朱国欣孟金甫

俊岐东子

招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标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处,办公室主任:新义(兼)

1.5 公司成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公司招标活动进行监督。(详见《氯碱公司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6公开招标应临时成立评标委员会,评委会由公司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人数5-9人,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公司应建立“人才库”,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由招标办、招标监督办在招标前从

“人才库”中抽取评委。

第二章招标围

2.1 下列各项由集团招标委员会统一组织招标:

2.1.1集团发展项目及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各类设备,凡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上或同类设备年累计采购1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2.1.2集团招标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2.2下列各项由我公司招标委员会组织招标:

2.2.1未纳入集团公司招标围的各类工程建筑安装项目。

2.2.2合同金额超过5万元各类常用货物;合同金额超过3万元工程、服务等项目;一次性采购数量虽然不大,但需经常采购,年度累计消耗金额超过10万元的物资,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评估,确定是否再行招标更换供应商。当市场价格变化大时,也需重新确定供应商。

2.2.3其它经公司研究认为应当纳入采购围的货物。

本办法适用围最低限额以下的货物采购、工程、服务项目,可由业务部门按招标工作细则自行组织招标比价采购,同时报公司招标办及纪委监察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第三章采购方式

3.1招标办对采购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采购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3.1.1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凡一次性合同额在5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采购额度的货物、凡一次性合同额在3万元以上人民币工程、服务项目,由招标办统一协

调组织实施,以公开或邀请招标为主要方式确定;

2. 对一次性采购数量虽然不大,但需经常采购的货物,要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评估,以确定是否再行招标更换供应商。

3.1.2 非招标采购:由于以下原因,不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

1.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数额小且不能形成规模的采购项目;

4.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

5.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6.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7.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8.因特殊原因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经招标委员会同意的项目。

第四章招标工作程序

4.1 招标文件

4.1.1提出申请

申请招标采购部门通过市场调查、技术论证确定技术条件、商务要求,并根据投标人的技术能力、以往业绩信誉以及本则规定的投标要求推荐参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编制《招标文件》,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提前3-10天,向招标办、招标监督办,报送《招

标申请表》和《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纸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4.1.2招标资料的审核和审批

招标办、招标监督办对招标资料、参标单位资格预审合格后,招标办编制《工程项目、物资招标采购计划申批表》,报公司主管领导、纪委书记和党委书记审批。

4.1.3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投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容。

4.1.4招标文件审批后,由招标办向投标商发放招标文件。

4.1.5招标办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7-15日历天)在规定时间收集投标书。

4.1.6招标人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4.1.7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1.8招标办根据投标文件时间确定招标会议时间。

4.2 投标要求

4.2.1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4.2.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4.2.3 投标人在采购产品或工程招投标前,要签订《产品质量、

售后服务承诺函》或《知识产权承诺函》见附页;在合同书的条款里,要明确加上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声明拥有全部知识产权,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对假若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合同条款里要明确责

任;

4.2.3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2.4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其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和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对未中标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不符合投标要求而不予受理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未能按规定期限交出投标文件,而事先未能说明理由的;

2. 投标人在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的;

3.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未能及时应标的;

4.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签署合同协议的;

5. 投标人未能按规定期限办理退还款手续的。

4.2.5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开标、评标和中标

4.3.1召开招标会议

①招标小组组长宣布招标会议开始;

②由监督小组宣布会议纪律;

③由监督小组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付款方式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容等;

④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好记录,以便评标;

⑤招标小组组长提议由评标委员会委员推选主任评委,评标工作由主任评委主持,评标采用方式进行,严格按照《招标书》中的评分办法执行。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4.3.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要求采购部门对采购物资的市场调查或投标人的业绩进行说明。

4.3.3投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的符合性鉴定

①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②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条件和规相符,无显著差异;

③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废标处理。

4.3.4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①评标委员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②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报价、资质、业绩、付款方式及专业小组对市场调查情况等评定打分,统计排序,形成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主任评委当场宣读,如无异议,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督小组成

员签字认可;

③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向公司招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4.3.5公司招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4.4中标通知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办于5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同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回其投标保证金。

4.5凡招标项目的市场调查和现场考察,应当由招标办统一组织实施,一般性采购至少两人参加,大型采购三人以上方可成行。由招标办负责起草《预中标单位考察报告及推荐意见》,报请公司领导核准。

4.6下列情况之一,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

4.6.1 投标商未提交保证金、标书费或金额不足;

4.6.2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4.6.3 投标函无单位盖章且无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

字或者盖章的,或者虽有代理人签字但无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4.6.5 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4.6.6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密封的;

4.6.7 弄虚作假或不遵守开标会场纪律的;

4.6.8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4.7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流标,并将流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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