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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内容:

(一)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

(一)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制定单行保险法规、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

(二)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融合而成)。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2.保险合同产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

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

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四)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

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

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1.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

付保险金的人。

被保险人的资格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

(2)被保险人的数量

(3)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财产、人身、责任、信用)

2.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同被保险人或投保

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1)受益人的资格并无限制

(2)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

(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

二. 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在保险合同中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的分类: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财产(物、责任、利益、信用),人身(寿命、身体)。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一般就是财产的实际价值),人

身无价不存在保险价值只约定最高限额为给付标准。

6.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1.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如实告知、缴费、防灾防损、事故后通知、危险增加通知、施

救、提供单证、协助追偿等义务。

12.保险人的主要义务:说明、询问、签单、保密、防灾减损、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为最主要的形式,书面形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1.投保单

2.暂保单:一般为30天。

3.保险单:正式合同的书面凭证。

4.保险凭证:以称小保单。

(三)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订约提议――提出保险要求

2.承诺――接受提议――同意承保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

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合同才生效。(五)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保险合同的有效: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2.保险合同的无效:

(1)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2)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内容不合法、表意不真实、违法违规、

损害公共利益。

具体有:危险不存在、无可保利益、违反告知义务、欺诈订立、以及人身险中违反规定的。

(3)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及形式:按程序以书面形式在原保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书面协议。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

(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

(三)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五)因解除而终止: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1.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赔付后三十天内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

5.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

6.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索赔。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 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产生原因:

(一)合同文字表达不清

(二)合同条款表述模棱两可

(三)解释有分歧

(四)损失认定等

三.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与仲裁、法院裁决。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的原则: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

只能用于合同所用语言、文字不清或一词多义时。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1.立法解释: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2.司法解释: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

3.行政解释:国家主管部门(保监会)

4.仲裁解释: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解释

以上四项合称为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与法律有同等的效力,作为办案的依据)

5.学理解释:学者、初会团体等的法理性解释(只作仲裁、审判的参考)

对于保险人单方面制定或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制定的保险条款,其解释权在主

体双方手中。只有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商定承认的解释或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一

致的解释,才对双方有约束力,也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主面作出的解释都

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保险法案例答案

1.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供下列哪选项正确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希望和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希望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要约本题甲公司发布广告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规定视要约;而乙行也构成承诺因此购车合同成立有效甲公司无货供应构成违约 2. 3、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答案:D 解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做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做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本题中,厦门乙公司还盘要求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对香港甲公司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所以该还盘是一个新要约,而不是承诺,由于香港公司没有回音,合同没有成立,答案选D。 3. 案情简介 1996年8月15日,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接业务员报案,称被保险人于8月8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因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标的有分歧,公司于9月3日发出“撤保通知”,受益人之监护人不服,于1997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付保险金四十

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凭证

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凭证 篇一:保险法与合同 篇二: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保险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关于保险的判断正确的是 A.保险就是要消灭危险 B.保险就是保证不发生危险 C.保险就是保证发生危险 D.保险就是要分散危险带来的损失 2.”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这种说法属 A.损失说 B.非损失说 C.财产共同准备说 D.二元说

3.关于保险与保证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证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才负有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保险关系中,有过错的第三者不履行赔偿义务时,保险人才负履行义务 B.保险与保证一样,都是从属于主契约的从契约 C.保险与保证一样,保险人或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在所有情况下都享有求偿权 D.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行义务;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4.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买到的只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 A.附合性 B.议商性 C.要式性 D.射幸性 5.给付性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

同的区别在于 A.给付性保险合同都是有偿的,补偿性保险合同有一些是无偿的 B.给付性保险合同都是强制的,补偿性保险合同都是自愿的 C.给付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补偿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 D.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为目的,而补偿性保险合同则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 6.中国第一部带有保险内容的法律是 A.《钦定大清商律》 B.《保险业章程草案》 C.《大清商律草案》 D.《海商法草案》 7.关于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只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B.只要发生约定的危险,保险人就

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篇一: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1.《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的目的是保障()的权益。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受益人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A....投保人 3.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 灭。 A.2 b.3 c.4 D.5年 4.

A. b. c.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5. A.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6. A. b. c. D.受益人 7 A. b. c. D.保险经纪人 A. b.投保人交付末期保险费 c.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D.人身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准 A.一般财产保险b.海上货物运输保险c.个人人寿保险 D.一切险种 10.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A.30日B.60日C.90日D.180日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1.分,共6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A、有量的规定性 b、没有量的规定性 c、只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D、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e、既是订立合同也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2.人身保险合同() A、是普通民事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大多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D、是补偿性合同 e、都是为订约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A、自然终止 b、破产终止 c、解约终止 D、履约终止 4. A.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最新 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分析-精品

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分析 由于《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较原则,司法实践中对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所规定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①有较大的争议。如被保险财产的租赁人、借用人、挂靠人对该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违章建筑等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同主体可否就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对同一标的物同时投保等?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关“财产保险中哪些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享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的问题,首先涉及到对保险利益等基本概念的理解。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法律上承认的、包括经济联系在内的某种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并非所有利益都可以成为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要件:② (一)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非法利益(如毒品、赃物)投保,就不构成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相关利益不为法律所承认。但有关此点也应该辩证地看。有些利益虽然不是合法权利,但仍然可能是可保利益。例如,违章建筑虽然不是合法财产,其所有权不能对抗依法拆除,但所有权人在投保火灾险时对违章建筑仍享有可保利益。因为违章建筑虽然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但其所有人为建设该建筑投入了一定的金钱和劳务,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客观上也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如发生火灾,仍会受到损失。而且,该建筑物权利上的瑕疵有可能得到补正,所有权人有可能获得完全合法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否定其可保性。 (二)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与预期利益。以前法律曾明确禁止期待利益的保险,现在,期待利益的保险已经逐渐为各国所承认,如运费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均直接以期待利益作为保险利益。 (三)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是指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利益。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标的出险所遭受的损失,如果相应损失不能用货币衡量,就难以确定保险赔付的额度,保险的赔偿或给付功能也就无法实现。在人身保险场合,保险利益是隐藏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

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 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人身保险精品课程之人身保险合同模板

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 本章预习 人身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学研究的重点。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多种特点,拥有多种不同种类。另外,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诸多方面区不于其它合同。 本章要紧内容包括: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与形式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解释与争议处理 4.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4.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一个经济生活中的概念,也能够称为契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本着真实、自愿和老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险所体现的经济补偿关系必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才能得以实现。

人身保险合同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4.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适用《保险法》,《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给予某种合同以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的合同。法律尚未为其确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是无名合同。一般情况下,只有那些社会经济关系重大、阻碍深远的合同才会被法律确定其名称和特定的规范。人身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给予名称的合同。同时,又有《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进行特不的调整。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采纳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依照《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种书面形式既能够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保险法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本来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由于保险活动在风险方面带有鲜明的特质,这些特质要求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必须高于普通民事合同,恪守所谓的“最大诚信”。正如前述,任何交易行为皆存在风险,只不过保险以风险的发生为交易条件。对于保险人而言,风险的性质及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最为了解。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之下,保险人只能依据投保人的诚实告知来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同时,保险标的常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控制,这就意味着,保险关系成立后,对于标的物的风险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亦较之保险人更为清楚;并且,保险标的风险的预防、减轻等事项亦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完成。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高度的诚实信用要求,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受利益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行为将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与自我保护措施。这必然导致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永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在最大诚信原则之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法定义务,以保证保险人能够得到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信息。最大诚信一般被强调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义务。事实上,作为保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亦存在此项义务。保险是高度专业化的行业活动,普通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不具备足够的保险知识。在进入特定的保险法律关系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的认识主要来自于对方当事人——保险人的告知与说明。显然,在对保险专业知识的控制方面,双

方当事人的信息状况又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由此则导致法律对保险人的高度诚实信用要求。因此,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成功,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内的当事人都必须恪守最大诚信原则。 三、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堪称保险法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对之作有规定。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或特定的人身关系,它是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构成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 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我认为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就是特定的可保利益。没有特定的可保利益,合同无从成立、生效。第二,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保险与赌博不同的根本之处就在于前者具保险利益。若主张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为保险标的、若允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意味着,投保人可随便以他人的财产或身体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不蒙受任何损失而获得保险金,这样,保险就失去补偿损失的意义而与赌博无异。第三,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是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的赔款而违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投保人若可不具有相应保险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将很容易诱发道德危险的发生。比如,投保人以他人所有且与自己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房屋投保,势必有为得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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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保险法中关于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规定是() A按照当年自留保费的10%提取b按照上年自留保费的10%提取 c按照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D按照上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 6、在1693年,天文学家哈雷编制了第一张(),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为寿险计算提供了依据A保险表b费率表c统计表D生命表 7、李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一份终身保险,此时李女士已有身孕并指定胎儿为受益人。胎儿出生半年后,该女士在一次车祸中遇难。此时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支付给()A李女士的法定继承人b李女士的孩子的监护人c李女士的配偶D李女士的代理人 8、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能变更的是()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保险代理人 9、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A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往往表现为一定的物质财产或其派生利益 b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无法用货币衡量 c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合同均以损害补偿为理论基础 D多数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主体较简单,投保人与被

谈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效力

谈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效力 摘要: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重大意义。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本文从保险利益的定义、成立条件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入手,从保险利益的意义及保险业的发展出发,针对我国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法律引发的问题,提出应对保险利益的涵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重新明确之立法建议。 关键词:保险利益;合同效力;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之定义及成立条件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日本译称为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英国学者约翰T 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故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违反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法律不予保护。 财产保险利益,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美国加利福尼亚《保险法》将其定义为:凡任何一种财产上的利益或责任,或对财产的关系,因特定危险的发生而使保险人蒙受损失的,谓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成立要件:即合法性、经济性、可确定性和公益性。 合法性是指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而不法利益以及法律上不予承认或不予保护的利益,不论当事人是何种意图,均不能构成保险利益。经济性是指保险利益可以体现为货币形式的利益或称为金钱利益。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以支付货币为补偿方式的制度,若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就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则损失无法补偿。可确定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才能构成保险利益。前者称为现有利益,后者称为期待利益。现有利益比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完善,也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出来,故现今已为世界各国承认。公益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保险利益为社会所要求,不单独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所要求。如:我国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时,若涉及到保险利益

保险法案例分析2

保险法案例分析 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分) (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4分) (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 答案: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 2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 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1996年7月20日,A市五金公司与B航空公司办理了40台TCL王牌彩电的航空托运手续,货款总值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托运目的地为C市。双方有关托运的各种手续以及托运货物的包装均符合航空货物托运规章的要求。同日,五金公司又向A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投保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五金公司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了保险单。7月30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B航空公司飞机出现故障,致使降落时机身剧烈抖动,造成五金公司所托运的40台彩电全部损坏。7月31日,B航空公司电告五金公司。五金公司知悉该情况后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一周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真审查了五金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后遂按保险金额赔付五金公司人民币12万元。赔付后,保险公司即向B航空公司提出追偿,遭到B航空公司的拒绝。B航空公司认为,40台TCL王牌彩电所有权归A市五金公司,保险公司非托运货物所有人故无权就该批货物的损失向其求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保险公司遂以B航空公司为被告、A市五金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问: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保险公司是否应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能否向航空公司追偿? 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能向航空公司代位求偿。(航空公司对事故具有责任,五金公司可选择向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任一行使请求权) (附: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的保险事故是由B航空公司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五金公司保险金后,在赔偿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五金公司对B航空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判原告胜诉。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1995年4月20日,F航运公司与K保险公司订立一份船舶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由K保险公司承保F航运公司所属的“长城号”轮船的全损险,保险期限为1年,自1995年4月21日零时起至1996年4月2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为3000元人民币,共分两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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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篇一:新《保险法》习题及答案 新《保险法》习题及答案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在先。(Ⅹ ) 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如果投保人投保则保险人可以承保。(Ⅹ ) 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Ⅹ ) 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力后,被保险人对未取得赔偿的部分不得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Ⅹ ) 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在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Ⅹ ) 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保险人可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Ⅹ )

保险法练习题

正误判断题 1、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错) 2、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索的权利。(错)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国家的保险法。(错) 4、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对)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必须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对) 6、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所应支付的赔偿总额必须限制在保险价值的范围内。(对)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经当事人请求,可以撤销该合同的法律效力。 (错) 8、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不得自行承保新的险种。(对) 9、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 10、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对) 11、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对) 1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对) 13、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对) 14、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对) 15、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对) 16、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对) 17、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对) 18、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 亿元;(对) 19、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对) 20、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 行。(对) 21、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对) 22、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对) 23、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对) 24、为了防止出现保险业混业经营产生的风险,《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分业经营。(对) 25、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

保险法,合同法保险

保险法,合同法保险 篇一: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1.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4.近因原则近因是指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 受益人的产生依据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 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资格。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胎儿也

保险法案例分析

浅析车险“高保低赔”保险欺诈 案情简介: 案例一、 北京车主高先生于2003年购买一辆轿车,随着时间的推移,到2010年其购买的汽车保险中车损险和盗抢险金额差距太大。其中车损险保额19万元,盗抢险保额10万元。高先生认为,不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被认定是不足额投保;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出险后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有失公平。于是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定,根据《保险法》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所对应的保费不应收取,判决保险公司退回多收的保费。高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按照新车购置价19万投保,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给车主旧车的价值即10万元,多出来的9万元保额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 案例二 宁波车主周定海于2001年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投保,每年都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投保,并依据14万元的保额缴纳保费,其中车头部分以新车价8.89万元计算保额。一次事故后,宁波价格中心评估车头部分损失3.6万元。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和车辆实际价值赔付周定海2.09万元,与实际修理费相差1.6万元。车主周定海认为,投保时按照新车,理赔时没有按照新车处理,明显不合理,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定周定海按照实际修理费用索赔败诉。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保费无效。这就说明,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周定海的代理律师据此对现行保险行业执行的车险条款提出质疑。 案例分析: “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并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全损时,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新车购置价赔付。.那么“高保低赔”是否属于保险欺诈呢? 反对者认为车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不断变化。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仅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以保险金额为赔偿限额。之所以采取就低不就高。一方面它符合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另一方面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牟利。除此之外,这也是国际上财产险的通用规则。对于仅需换件的车主而言,以新车价格承保较为方便;对于车辆全损的车主而言,按新车承保,旧车赔偿不公平。反对者指出车辆全损在车险理赔中不超过1%。“高保低赔“的实质未能兼顾99%和1%车主的利益。为了保全99%车主的利益而牺牲1%车主的利益无可厚非,认为“高保低赔”不属于保险欺诈。 而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貌似是1%车主的利益,其实落实到1%车主身上那就是100%的利益。法律的价值标准是人人享有公平与正义,不能为了多数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试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国自从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人身保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的过程。特别是1995年《保险法》颁布施行以来,人身保险在我国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正如美国布兰克法官于1943年在关于“东南部保险人联盟”的判决书中所描述的那样:“在对人类全部生活的直接影响方面,也许没有哪个现代企业能像保险企业一样,达到如此广泛的人群。保险会涉及每个家庭、每个行业、每个公司里的每一个人。”⑴人身保险对维持社会的安定,解除后顾之忧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因此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但我们也应看到,因保险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也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日益增多,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保险人经常以保险合同无效而做出拒赔,影响了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认定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只能是《保险法》和《合同法》。《保险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12条第2款);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6条第1款)。《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五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一、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新课导入】 案例分析: 天降汽车轮胎砸死路人 一位22岁的青年老板被从天而降的轮胎砸死! 2001年5月14日中午,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的一辆金龙面包车在上海市内环高架路上(准高速公路,全封闭无红绿灯)行驶时,左后车轮连带同半轴突然飞出,车轮翻滚着越过高架栏杆,从5米高空坠落。司机在反光镜里看到这惊人的一幕,赶紧刹车,还好,缺了一只轮子的小车安全停下了。可是,下面路上的行人可就没有这么幸运,轮胎正巧击中了正在高架下面人行道上行走的青年老板周磊的头部。邻近市民只听到“嘭”地一声巨响,一个人应声倒地,一只汽车轮胎带着半轴,像把倒撑的伞一样躺在路边。周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颅脑外伤引起颅脑出血。 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无风险就无保险,保险是风险处理传统的、有效的措施。结合经济角度和法律角度两层保险的含义,我们知道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的民事商事法律,而且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新课讲授】 §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能否投保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评定标准。 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

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时存在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时存 在 篇一:16春东财《保险合同法b》在线作业一 东财《保险合同法》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共50道试题,共100分。) 1.保险合同()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情况。.成立 .生效 .中止 .续效 正确答案: 2.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称为()。.保险期间 .保险客体 .保险范围 .保险责任 正确答案:

3.通常,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的形式。 .定额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额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正确答案: 4.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年内申请复效。 .2 .5 .1 .3 正确答案: 5.规定保险代位原则的意义不包括()。 .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取不当利益 .有利于保险人保险风险的转移,分散保险风险 .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正确答案: 6.在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被称为()。

.诉讼 .协商 .仲裁 .调解 正确答案: 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狭义的财产保险的是()。 .进出口信用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正确答案: 8.()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疾病保险 .医疗保险 .护理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正确答案: 9.()以机动车辆本身为保险标的,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工程保险合同

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工程保险合同)第三节工程保险合同 一、工程保险的定义、性质与特点 (一)工程保险的定义工程:建筑与安装项目工程保险:是对于进行中的工程项目及各种运行中的机器设备本身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 范围:不仅包括工程项目本身的物质财产的损失,还包括由于运行过程的工程项目对于第三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工程保险产生的背景 (1)现代工艺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日新月异,承包人面临的问题(风险)比以前更多、更加复杂。 (2)工地空旷,天灾难防,施工人员素质不同,效率各异,地质钻探费用高,地质情况无法查明,意外事故随时可能发生。 (3)承包人竞投工程时,为了夺标,防范意外的预算资金减少或取消,一旦发生事故,将陷于困境。 (4)承包人需一种保障,而业主、投资人也希望这种保障能使承包人顺利履行工程合同 (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经济复苏,建筑业发展,工程保险业务随之发展。 二、工程保险的性质与特点 工程险从传统的火灾险发展而来,但其风险高于其他险种,其性质特殊: 1. 风险的特殊性 2. 承保技术的复杂性 3. 保障的综合性 4. 保险金额的变动性 5. 保险期限与工程施工期的一致性 6. 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三、国内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 1. 建筑工程一切险 简称建工险,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负担,以及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承保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械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安装期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负担,以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3. 机器损坏保险专门承保各类机械设备,无论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均以重置价值投保和赔偿。主要是战争或人为的、物理性的或意外的原因造成的机械设备的损失。。物质损失部分除外责任(了解):(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 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缺点错误所支 修理或矫正这些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 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 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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