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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金池税务管理方案计划

集团资金池税务管理方案计划
集团资金池税务管理方案计划

你所提到的资金划转营业税实际是隐含税务认为其间存在借贷关系。而一般集团公司均会做资金池管理资金,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首选所谓集团公司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

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这两种“集团资金池”的现金管理模式涉及哪些税?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又如何管控这些风险?本文先分析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和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的具体运营情况,然后对“资金池”管理中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控制策略。

(一)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

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

集团母公司设立的结算中心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结算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这样,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

集团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将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征了营业税。根据与银行的协议,有些公司委托银行计算并代扣代缴,有些公司则自行计算缴纳。有的集团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未使用地税发票。如中煤能源集团,其向下属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未给对方开具正式发票,主要是由于集团公司认为自身为非金融机构,无法针对利息使用发票。对于资金池内的子公司而言,子公司从资金池中取得的收入为将存款上拨至总公司账户从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总公司认为是子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所以子公司在取得收入时也未缴纳营业税。

2、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

与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不同,财务公司为集团子公司之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的平台。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简而言之,谁的钱入谁的帐,用款自由,存款有息。

在支付环节,成员单位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帐户上的存款,只需在集团公司系统中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即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成员单位的指定银行帐户。在成员单位需要贷款时,可向财务公司申请,财务公司根据集团的长远规划,逐笔审批,将可动用资金池的资金贷予成员单位。

另外,也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资金池只用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

作为财务公司,其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在银行存款的利差收入。二是向成员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三是利用资金池资金做风险较小的一级证券市场的投资收入。由于财务公司的职能定位,投资收入只占一小部分。目前对于后两种收入,财务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票据使用上,主要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未使用地税发票。

(二)集团“资金池”管理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1、“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到的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1)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

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下,子公司收取“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①缴纳营业税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集团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又是不同的法律实体,“资金池”导致了不同法人账户间资金的转移,也就是说形成了公司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收到资金池账户的存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②不缴营业税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资金池”只是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一种方式,它与一般的公司之间借贷性质上有所不同。“资金池”成员企业在集团公司的监管下可以自由支配各自在资金池内的资金,其资金使用模式更像项目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所以,“资金池”成员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质上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并无二致,按现行的营业税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目前,税法对“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从征税角度出发,税务机关大都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企业出于对税法的朴素理解并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认为缴税有些不应该,对这部分利息收入大都未进行营业税的申报和缴纳,进而形成税企争议。税企争议最终的处理结果往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块很大的税收风险,再加上税企争议的最后自由裁量权在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中,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的问题一旦被发现,企业就面临缴纳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较大可能性。

(2)财务公司管理的资金池

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资金池”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和在银行取得存款利息一样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无论是结算中心模式,还是财务公司模式,只要是成员企业从“资金池”借入资金,都属于企业拆借行为,因此,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借(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另外,《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资金池”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放贷违反贷款通则,存在较大的金融违法风险;财务公司由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向成员企业放贷符合贷款通则,不存在风险。

3、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能否在成员企业税前扣除

(1)资金池的性质对扣除的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成员单位支付给它的利息支出可全额扣除。而采用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成员单位的利息支出则只能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内准予扣除。

(2)关联关系对扣除的影响

无论是财务公司还是结算中心的管理模式,集团母公司与成员企业都会形成关联关系。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为了减轻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集团企业往往借助关联企业相互之间的存贷款,通过资金池设定不同的存贷利率水平调节公司利润。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操纵整个集团所属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为2:1,项目公司从资金池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超过2:1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利息单据对扣除的影响

从目前所接触的企业来看,无论是财务公司模式,还是结算中心模式,“资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均未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财务公司一般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结算中心则使用收据作为结算凭证。

实务中,税务机关对财务公司开具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通常予以认可,各子公司可以凭此票据做税前扣除;而对结算中心开具的收据,税务机关通常认定为不合规票据,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此时企业可到税务机关**的利息发票,但**利息发票时,税务机关则要求收取利息的企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收取利息为个人的,还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4、集团与资金池成员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为财务公司属于金融组织,所以,它和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而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它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三)集团“资金池”中税收风险的管控策略

1、尽量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采用结算中心的模式,不仅存在违法放贷的金融风险,还存在子公司存款利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风险,支付的利息还要受到关联债资比例的约束,问题比较多,而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则可以绕开这些问题,所以对于资金池的管理运作,最好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当然,成立审批财务公司要比结算中心门槛高、程序复杂,但从规避金融和税收风险的角度看,还是合适的。对于确实不能成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如果条件许可,可以收购其他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也可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就以下问题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

(1)“资金池”存款利息收入争取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子公司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将自己的资金上存结算中心,是一种归集资金的行为,而不是将资金贷与集团结算中心,况且资金结算中心与银行功能相似,不能套用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第十条的规定,更何况理论界和税务机关内部对此还存有争议。对于子公司上存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收入,只要存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不充分。

企业集团的财务部门或内设税务部门应就这个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资金池”运作模式的实质和做出的税务判断,同时提供税收文件的支持,并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让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我们的税务判断。为了减低企业税务风险,最好还要尽可能地拿到税务机关书面同意的证明资料,这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批复、往来函件、会谈纪要、以及电话记录等。对于会谈纪要,应该注意让参与会谈的所有人员签名,对于电话记录,最好能保留电话录音。

(2)对“资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到税务机关**发票

在结算中心模式下,结算中心和各子公司收到的利息,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到税务机关**发票,由于结算中心和各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发票的使用数量很大,需要就如何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如何**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支持和配合。

2、利息税前扣除尽量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约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尽管第一条规定了非金融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但第二条又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集团的财务部门或内设税务部门应就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支付利息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这些资料,尽量确保企业支付的利息能全额得到税前扣除。

3、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尽量套用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税字[2000]7号文对统借统还的定义,可以归纳出“统借统还”的3个要点,一是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二是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三是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文件并未对分拨层级加以限定。

关于“统借统还”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据,税务机关一般不再要求**利息收入的发票。集团公司总部每年可编制《统借统还本金及利息支出分摊计算表》,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下发使用及利息分摊情况进行统计,列明总计从银行取得多少贷款,下发各项目公司多少本金,每个项目公司应当负担的利息是多少,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银行贷款合同等,证明自己下拨的贷款及收取的利息属于“统借统还”性质;而各子公司凭借该“计算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与主管税局沟通,证明自己使用的借款及列支的利息支出均属于“统借统还”性质。有些地方税局会要求企业如果发生“统借统还”业务,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资料。如:沪国税所[2009]31号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由实际使用借款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相关资料: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集团内借款利息费用分摊的协议、实际取得借款额及支付利息费用的相关凭证。

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借款,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规模是否受2:1

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税务总局层面未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从沪国税所[2009]31号的规定来看,应受2:1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因为该文规定: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利息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税前扣除。但理论界多数认为“统借统还”的借款,税前扣除的利息规模不受2:1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理由如下:

(1)“统借统还”借款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财税〔2008〕121号文件可以看作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反资本弱化避税条款的配套文件。由于“统借统还”借款的最终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而不是集团母公司,且在分拨下属使用过程中集团没有加收利息,这与资本弱化避税中的资金运作完全不同。“统借统还”借款的实质是集团母公司或集团核心企业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转拨给下属企业使用,集团母公司所起的作用仅仅是经手和管理,这种资金关系不能认定为母子公司的关联企业借款。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曾在《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文件作废,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又做了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31号文的发文日期晚于121号文,且未提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可以理解为税务总局默认“统借统还”借款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我们再来看其他地方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①《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9]106号)规定: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实行集团化统一管理的模式下,由该公司统一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归还银行。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文规定,对其所属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六条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企业统一借款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④《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八条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贷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⑤《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2号)”第六条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后划拨给下属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扣除问题”中规定: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机构)对下属企业实施紧密型管理,采

取由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然后划拨给下属企业分别使用的,总机构按使用银行借款金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可承认扣除。向下属企业分配的利息金额是否正确合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适当的证明资料。

⑥《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⒘问: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⑦《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大国税函[2010]20号)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和利息计算分配表的,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2)统借统贷行为不属于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范围进行了原则性地界定。根据该条规定,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从获得方式上,债权性投资既包括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又包括间接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其中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方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债务实质的债权性投资。间接债权投资的第(1)种情况主要是指关联委托贷款;第(2)种情况主要是指关联方担保贷款。而情况(3)主要是指名称不叫借款,但实质属于负债性质的情况,如购买关联方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或者股权等。而“统借统还”虽从名义上看属于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但从实质上看还是属于向金融机构的融资,并且没有被列入关联方间接债权性投资的范围。因此,统借统贷不属于关联债权投资,不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

(3)统借统还行为可以认定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关于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有明确的界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统借统还”借款尽管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但不符合关联企业借款和债权性投资的定义,并且自始至终都在执行市场利率——银行借款利率,完全符合税法对独立性交易原则的要求。

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从该条规定来看,对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情况可以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统借统还借款应可全额税前扣除。

集团资金池税务处理

您所提到得资金划转营业税实际就是隐含税务认为其间存在借贷关系。而一般集团公司均会做资金池管理资金,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首选所谓集团公司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得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得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得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得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得业务行为。 资金池得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就是通过集团内部得结算中心运作,二就是通过集团得财务公司运营。这两种“集团资金池”得现金管理模式涉及哪些税?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又如何管控这些风险?本文先分析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与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得具体运营情况,然后对“资金池”管理中得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控制策略。 (一)集团“资金池”得运行模式 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得具体情况 集团母公司设立得结算中心就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与往来结算业务得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得许可。结算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得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得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得方式。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得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得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这样,集团结算中心得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就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得利差收入。二就是向子公司收取得贷款利息。 集团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将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征了营业税。根据与银行得协议,有些公司委托银行计算并代扣代缴,有些公司则自行计算缴纳。有得集团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未使用地税发票。如中煤能源集团,其向下属公司收取得利息收入未给对方开具正式发票,主要就是由于集团公司认为自身为非金融机构,无法针对利息使用发票。对于资金池内得子公司而言,子公司从资金池中取得得收入为将存款上拨至总公司账户从而取得得利息收入。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总公司认为就是子公司得存款利息收入,所以子公司在取得收入时也未缴纳营业税。 2、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得具体情况 与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不同,财务公司为集团子公司之一,具有独立得法人地位,就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得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提供得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就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得平台。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得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与便捷。简而言之,谁得钱入谁得帐,用款自由,存款有息。 在支付环节,成员单位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帐户上得存款,只需在集团公司系统中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即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成员单位得指定银行帐户。在成员单位需要贷款时,可向财务公司申请,财务公司根据集团得长远规划,逐笔审批,将可动用资金池得资金贷予成员单位。 另外,也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资金池只用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 作为财务公司,其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就是资金池在银行存款得利差收入。二就是向成员单位收取得贷款利息收入。三就是利用资金池资金做风险较小得一级证券市场得投资收入。由于财务公司得职能定位,投资收入只占一小部分。目前对于后两种收入,财务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票据使用上,主要使用自制得经银监局备案得票据,未使用地税发票。 (二)集团“资金池”管理中得涉税风险分析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doc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 作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我就为大家找来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

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

资金池管理办法

XXX集团 资金池管理办法 针对XXX集团存在的高额闲置资金、高额短期贷款、高额财务费用的“三高”现象,按照“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管理理念,着手搭建“一个中心、两级账户”资金管理模式,即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为资金结算中心,以“资金池”管理方式,通过集团公司总部一级账户、子分公司二级账户,实现集团公司闲置资金和短期贷款的集中管理和统筹安排,转变“三高”为“三低”,形成资金管理的“拳头”效应,避免集团公司资金链断裂,同时促进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管控能力提升。 一、基本规范 (一)规定银行账户数量,管理要求规范,保证银行建户质量,对有要求的保证金账户、农民工账户等特殊建立账户进行备案,在不需使用时进行销户。 (二)资金实时管控,实现有效的预算控制,控制下属子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集中管理,提供相关信息系统支持,实时掌控公司资金总体情况,保证预算的事前、事中控制功能,确保资金利用效率有效提高。

(三)“资金池”由一组形成上下级联动关系的银行账户、内部结算系统账户及其定义在这一组账户上的资金收付转和相应记账规则组成。通过“资金池”管理模式,既能够满足集团公司资金统一集中管理的需求,又能以较低的内部交易成本代替较高的外部市场交易成本,从而降低集团公司的总成本,同时有助于通过集中化管理和统筹优化资金配置,为加强公司专业化发展、提升集团核心竞争力提供资金支持,有效降低和规避公司在改革发展和经营决策中产生的资金风险。 (二)具体做法 1.强制度、塑能力,夯实资金池运作基础。一是制度先行,为推行资金池运作模式夯实基础。资金池是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针,也是一种集团集权、资金集中管控的制度,需要通过培训、内部沟通来构造一种以集团整体效益和竞争能力最大化的企业管理文化,子分公司对资金池的认同、支持和配合是资金池模式有效运作最为关键的基本前提。为配合资金池管理,集团公司在国网公司、省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集团内部操作流程、内部岗位职责、信息沟通、资金授权划分、资金分类预算、内部审计、业绩评价等一系列制度; 二是苦练内功,塑造集团公司资金管控能力。推行资金集约化管理,集团公司必须具备强有力的资金筹划、资金配置和

集团公司财务集中管理措施

第一篇 一、集团公司加强财务集中管控的必要性 1.财务集中管控提升了财务抗风险性 集团内部资金分散,不能将其发挥到最大作用,并且分散的资金数额又庞大,很难及 时调配和监管。因此财务集中管控,能对资金起到整天监管和调配使用的功能,避免了资金的不良流失,保护集团公司利益。 2.财务集中管控是集团财务管理的提升 财务管理是集团公司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资金的集团正常运行的保障,因资金是集团 公司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所以也是安全最差的资产,为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的运转,财务集中管理为集团利益保驾护航。 二、集团公司财务集中管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务集中管控的预算监督管理不到位 目前,我国集团公司没有完备的预算管理体系和预算编制,由于集团公司中的下属公 司众多,所涉及的管理制度不同,对预算报表的填报要求也不相同,各公司的预算体系不同,所采用的编制和记账方式也有差异,分公司不能很好的合并报表,存在各公司报表格式要求 不统一的情况;各分公司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不同,各公司提交预算报表的时效要求也不同, 不能统一规定上报时间;集团公司对分公司的预算管控存在事后看结果的情况,缺乏事前预期任务下达,事中监控管理,预算审批过程效率低下,缺乏了预算的准确性和预算的时效性。 2.集团财务集中管控的制度不完善 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较多,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资金被下属单位长期占有,造成资 金的流动性差,各公司和部门之间不能很好的资金调配,导致分公司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制 约了其发展步伐,也降低了现有资金的利用率;另外,财务资金的管控距离过长,不能及时有效得进行掌控,同时下属公司多开户头,导致管理的不规范;大多集团企业的财务人员没 有系统的学习和研讨财务集团管控制度,或者对财务集中管控制度存在错误理解。 3.财务集中管控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缺乏 财务集中管控的核心力量是财务人员,他们的业务素质决定了工作效率的状况,是财 务集中管控执行情况的要素。由于财务集中管控中的工作人员对集中管控缺乏系统性的学 习,其专业技能也存在不足的情况,企业很少对其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和考核竞赛活动,加

(完整版)某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某某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充分发挥财务公司职能作用,依据中国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营公司、分公司、经费单位、社会团体和改制单位等有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单位,以下统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财务公司行使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职能,包括账户集中、货币资金(含商业汇票)集中、资金结算集中、筹资管理、预算监控、担保管理、保险代理、资金风险管理等: (一)负责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和财务公司账户管理; (二)负责成员单位无限制用途资金结算和清算,并代管有限制用途资金; (三)负责集团公司对外筹资,协助其他成员单位对外筹资; (四)负责成员单位资金预算执行的控制与监督检查; (五)负责集团公司担保管理; (六)代理成员单位保险业务; (七)办理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 (八)负责集团资金风险管理; (九)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

(十)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四条成员单位统一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日常结算一律通过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办理。财务公司在合作商业银行开立系统直联账户和非系统直联账户。 第五条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财务公司依法对成员单位的账户和日常结算进行监管。 第六条未经批准,成员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任何形式的账户,对因纳税等特殊事项,确需在银行开立(保留)账户的,须向财务公司递交申请,由财务公司拿出意见后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审批。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经批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财务公司代管。成员单位经批准自主管理的账户,应按月向财务公司报送银行账户对账单及相关资料,接受财务公司监管。 第八条经批准,异地子公司可在当地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该账户仅限于经费零星支付。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开通银行网银系统等增加(或变更)账户功能等,应向财务公司报备。 第三章资金归集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无限制用途资金存入财务公司账户,有限制用途资金及商业汇票等由财务公司代管。 第十一条物流类子公司货币资金全部存入财务公司,商业汇票、信用证等自主管理;其他子公司(含下属单位)货币资金全部

资金使用计划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 一、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根据有关规定专项资金金额为340万元整,设立专用账号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各职能部门对生产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制定出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和管理措施,并根据具体的方案措施,对需要投入的安全费用进行预算,然后提交公司财务部。每年年初,公司财务部门对一年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做出详细计划;每年年底,及时统计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资金的支出和使用情况。 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一)组织体系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网络,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本工程设置专职安全员3人,专职后勤管理员1人,各专业班组长任兼职安全员。班组长不常驻现场时,应指定其他负责本班组现场工作的人员担任本班组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本班组员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参加工程项目部组织的现场安全管理活动。各班组兼职安全员名单应报经工程项目部备案。 (二)管理措施 现场文明施工将严格执行本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保证施工安全和文明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民工宿舍每房间设床铺8张和衣物柜和小方桌各一张,实行定人定铺位。每间宿舍指定1人为寝室长,负责宿舍内日常事务管理,宿舍内卫生实行轮流值日清扫,室外公共卫生由项目部安排专人清扫。后勤管理员定期对宿舍内和公共区域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实行奖优罚劣。 现场施工,严格按材料管理和有关落手清治理实施办法管理,做好用旧利废工作,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按专业班组分工负责各自班组在生产中的落手清工作。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时检查,检查情况作为班组责任制考核的依据,公共设施由后勤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情况由现场专职安全员负责实施监督,安全员做到实时检查,对重点部位施工操作实行旁站管理,并定期检查施工安全设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同时,安全员须定期对各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作出评价,做为班组责任制考核依据。 民工管理由后勤管理员负责,所有进场工人按工种进行登记,进场人员须符合上级有关部门对招用工人的有关规定,保证身份合法,证件齐全,退场工人应及时注销其身份。外来人员进入现场应严格查验身份并进行登记,与工程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班组长招用工人时,必须确认招用人员的劳动技能,并对工人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完整版)资金池简介

资金池 一、基本概念 资金池(Cash Pooling),字面上看是把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资金池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 花旗银行对现金池的定义是:资金池结构是用于企业间资金管理的自动调拨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实现资金的集中控制。现金池结构包含一个主账户和一个或几个子账户。现金池资金的自动调拨通常在日终发生,调拨的金额取决于各子账户的日终金额和目标金额,即日终时各子账户余额为所设定的“目标余额”,而所有的剩余资金将全部集中在主账户。 汇丰银行在2006年亚太区现金管理指南中对资金池的定义是:现金池也称利息合计,将多个账户余额进行抵消,并计算净余额的利息。这是将多个账户余额通过转账机制,使资金在账户间进行实质性转移和集中安排。资金集合类别包括零余额账户(ZBA)、目标余额账户(TBA)及自动投资账户。 目前我国不少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现金池管理,就是以没有贸易背景资金转移调度、利息需要对冲、账户余额仍然可以分开、账户余额集中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集中运作,这是将委托贷款最大限度的灵活应用。在集团与银行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单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实现了集团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而且又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资金结算中心通常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进行独立资金运作运行的职能部门。财务公司是由人民银行批准,在集团下设立并为本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发展配套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集团资金管理规定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筹措、分配、使用资金,加强对集团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计划财务部是集团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办理集团所属各公司及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计划财务部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在资金管理工作方面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能,在结算业务方面具有服务职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为了方便定期编表计算和收支运用,预计资金(编制现金流量预计表使用)仅指现金及

银行存款,至于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则归属于资金调度的行列。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集团所属各公司,除应于年度预算计划书编订时报送年度资金预算外,还应于每月25日前逐月预计次月资金收支资料,编制现金流量预计表,报集团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各公司资金预算情况安排资金调度计划。 各公司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前编制上月现金流量表,编制上月实际发生与预计比较的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上两表各一式二份,分别报集团计划财务部、财务总监,同时留存备查。 集团计划财务部应于每月28日前编制次月合并现金流量预计表,每月12日前编制上月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七条资金收入: (一)销售商品车收入 各公司依据商品车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二)维修服务收入(包括快修收入) 各公司依照维修服务业务收款条件、期限和合同规定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此项包括工时费、零配件销售收入、汽车美容收入等。 (三)精品销售收入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措施(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 措施(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措施(最新 版)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要求 投入金额 文明施工与 环境保护 安全警示 标志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元

现场围挡 ⑴现场采用封闭围档,高度不小于1.8m; ⑵围档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元 五牌一图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元 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元 场容场貌 ⑴道路畅通; ⑵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⑶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办公区,生活区,现场道路,材料堆放、混凝土、砂浆搅拌、钢筋加工场地,外脚手架基础等);

⑷绿化(办公室、生活区、大门、现场道路两侧等)。 元 材料堆放 ⑴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⑵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⑶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元 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元 垃圾清运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现金管理浅谈企业现金池的合规性管理

浅谈企业现金池的合规性管理 企业现金池业务作为现金管理领域中,基于委托贷款而产生的一种帮助企业实现内部资金划拨的集团资金管理解决方案,近几年来在国内市场上悄然兴起。现金池借助银行作为中介机构,通过资金归集、划拨、支付等各种功能,帮助企业实现灵活融资、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资金使用效率,在帮助企业集团进行资金集中化管理上独树一帜,充分迎合了大型企业集团资金分散化管理转向集中化管理的需求。 目前现金池已经成为了国际上集团资金集中化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但是在近几年,它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被国内银行市场所推出。虽然当前有越来越多的集团企业已经或正准备使用现金池产品,然而毕竟目前国内的现金池产品仍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许多灰色地带。在上一期《企业司库》中,我们已经对企业现金池的定义、开展现金池的优势,以及与其相关的税收和政策性问题作了简单的阐述。在这期杂志中,我们主要就现金池产品的合规性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名义现金池在国内是否切实可行

何谓名义现金池名义现金池也被称为虚拟现金池,顾名思义就是集团企业内部的资金只是虚拟的归集在一起,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划拨。在名义现金池中由银行来冲销各个子帐户中的借贷余额,利息总额是根据帐户结构的净头寸来进行计算的,银行根据该净头寸向集团支付存款利息或收取透支利息。名义现金池由于没有涉及到不同实体之间资金转移,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银行和企业的操作手续,节省了大量的财务成本,更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资金管理的效率,因此在国外先进的金融市场上,名义现金池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现金池模式。 目前在国内,名义现金池原则上是不可行的。推行名义现金池的话就会遇到很多政策性的问题。 其中最大的一个挑战就是国内严格的利率管制制度。由于中国对利率进行监管,银行存、贷款利率都是由央行进行规定的,而且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之间的差额在国际市场上又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如果使用名义现金池就会导致集团企业的存款和透支相互抵消而不对透支收取贷款利息,这很可能会抵触到国内的利率政策。 其次名义现金池还会涉及到税收问题。由于现金池中的每笔委托贷款都要缴纳印花税,采用了名义现金池就不会涉及到资金划拨的实际操作问题,因此企业就不必因此而缴纳印花税。此外在一般的现金池模式下,子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部资金管理,规和约束本行资金营运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产负债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资金转移定价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与各支行按照一定规则有偿转移资金,达到核算业务资金成本或收益等目的的一种部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行部资金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灵活调度、利率调节”的原则。总行有偿使用支行上存资金,金融市场部有偿使用总行资金。 (一)统一管理。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系统资金的运营管理中心,拥有全行资金配置权和调度权,负责全行资金平衡,指导各支行开展资金营运。 (二)分级负责。各支行分别管理本支行部资金,负责支行资金营运管理,执行总行资金调度指令,平衡资金并保证支行的资金支付。 (三)灵活调度。根据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变化,灵活有效的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利率调节。总行通过运用部资金价格杠杆,引导资金合理有序流动,最大限度减少不生息资金和无息资金占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辖属各支行。 第二章资金转移定价方式 第五条通过建立虚拟资金池,以全行统一的部资金转移价格,从资金筹集部门买入资金,将资金卖给资金营运部门,将各支行利息的资产和负债的收入收益、和支出进行细分,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通过盈利能力分析和绩效考核,体现效益性经营对各业务单位的导向作用,实现各网点经营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资产与负债业务的净利差收入分为两个部分:资产业务净利差和负债业务净利差。 第五条资产业务净利差等于资产业务收益减去资金成本。负债业务净利差等于负债业务资金收益减去利息成本。 第三章资金池管理 第六条资金池设在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总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分支行每笔负债业务所筹集的资金,均以该业务的部定价全额转移给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每笔资产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均以该业务的部定价全

专项经费使用计划

专项经费使用计划 设计经费使用计划党建经费使用计划国培计划专项经费开支社区经费的计划 篇一:2014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宏达煤矿2014年专项资金计划 一、年度计划 2014年,根据生产接替安排及产量计划8万吨,2014年专项资金计划投入447万元,其中安全投入240万元,维简投入68万元,2013年安全结余111万元,维简结余28万元。2014年折旧资金20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安全资金计划240万元(30元/吨)。 (1)一通三防方面78万元。西翼采区回风巷扩修30万元西翼采区轨道巷扩修15万元,东翼采区回风巷扩修18万元,

通风仪器仪表15万元。 (2)防治水方面90万元,主要是用于购买探放水钻机及钻杆及地面物探报告、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3)完善井下六大系统54万元,其中井下紧急避险系统5万元,调度室升级改造30万元,完善其他五大系统19万元。 (4)购买辅助救护队仪器装备12万元. (5)用于井下质量标准化达标30万元。 2、维简资金计划96万元(8.5元/吨)。 ,主要是机电设备更换升级改造115.94万元。 3、安全培训费用资金24万元 主要用于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费用,全体员工的培训费用。 4、折旧资金用于购买滑移支架100架资金230万。

二、专项资金季度使用计划 1、安全资金季度使用计划 (1)一通三防78万元,季度投入计划如下: 第二季度 西翼采区回风巷、轨道巷扩修计划投入45万元。 东翼采区回风巷扩修计划投入18万元,购买更换部分通风仪器仪表及校检费用5万元 第三季度 购买更换部分通风仪器仪表及校检费用5万元 第四季度 购买更换部分通风仪器仪表及校检费用5万元 (2)地质防治水工程90万元,季度投入计划如下:

集团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金是指本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含对外实施债务重组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额采购和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对外借款等; 2、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技改项目投资等; 3、公司对外的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4、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1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如捐赠、赞助、奖励、补贴等); 2、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3、10 万元以上投资及公司内部单位借款支出。 第五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领导集体决策是指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集体决策后,授权董事

长、总经理或财务分管领导签审。具体审批权限: 1、非生产性支出(如对外捐赠、赞助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2、工程项目支出,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3、100 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和外部单位借款支出,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4、集团内部单位借款支出,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 1、投资及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前必须有可行性论证; 2、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3、有关项目的需要报经上级公司的必须取得有关批复文件。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1、支付申请:由相关责任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核和签署审核意见,再提交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结合近期资金状况和管理要求,提出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或建议后,再提交至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讨论决定后做出决策。 2、支付复核:公司财务部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上会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在会前2天内告知所有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条资金管理是指所有与资金有关的管理活动,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关系管理、银行帐户及存款、银行付款、对外融资、内部存贷、内部项目资金往来、外汇等。 第二条集团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资金管理政策,制订、监督、解释及修改本资金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实行资金计划管理,通过编制和执行各项资金计划(包括月度资金计划和周资金申请等),对融资、付款等各项资金活动进行有序安排以控制资金成本。 第四条由集团财务部进行资金集中管理和统一支付。各子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财务部要求对本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油站资金和收款工作进行管理。公司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及时缴存公司的银行帐户,公司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坐支公司现金或有价票卡。 第五条公司对外融资、担保、抵押等资金业务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上述活动。 第二章银行帐户和资金集中管理第六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购买、保管支票等银行支付票据,申请开通和使用网银等,必须报经集团财务部资金经理审核、财务总监批准后,按照公司资金政策办理。公司的会计账户设置应一一对应各银行账户,公司会计应每月出具银行余额调节表以监控银行未达账项。 第七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原则上为法人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私章、副总经理私章,特殊情况必须报经集团财务部审核、集团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私章的使用遵循公司相关印章管理流程,副总经理私章由副总经理本人保管。 第八条公司的银行账户按照账户性质和用途分为基本户(支付和报销专用)、收入户(收入专用)、税务专户(税务和扣款专用)、资金池专户(资金池调拨专用)、贷款专户(贷款放款及还款专用)、其他专户(根据具体业务设置)。 第九条集团设立一级收入帐户,集团及所属油站,所有收入资金全部及时归集至该帐户。 第十条集团下属子公司设立一级收入帐户,子公司及其下属油站所有收入资金全部及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 知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 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 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 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 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 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 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 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 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 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 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 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 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 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 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 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 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 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 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 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 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 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基于现金池管理模式的企业集团资金管理

基于现金池管理模式的企业集团资金管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12-21 23:20:16 阅读:97次 现代企业集团由于其规模较大、多层次管理、产品与业务多元化、跨区域乃至跨国经营等特点,其资金管理面临严峻考验: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集团企业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使资金得到最高回报和创造最大价值,从而实现整合优势。这要求企业集团实施集中资金管理,而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可以有资金部和现金池两种模式,现金池模式更适用于管理控制力强、信息化水平高、人力成本低的集团发展要求,更适用于集团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现金池的基本涵义 为解决企业资金的供给和需求间的不平衡性,在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允许范围内,许多企业在集团内部建立了现金池(CASH POOL)的资金管理模式。现金池是以资金集中管理为主线,借助商业银行现金管理服务和网络通讯技术,对集团各地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资金进行实时监控、统一调度和集中运作的一种现金管理模式。 企业集团现金池模式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集团和分子公司资金账户必须设在同一银行里,集团通过和银行签订协议,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对分子公司的账户进行实时监控;第二,将融资转移到企业集团内部,提升了集团整体的授信额度;第三,集团可通过电子银行系统实时监控各分子公司的账户数据;第四,对银行网络系统和企业信息化管理有较高的要求,依赖于提供资金管理服务的商业银行,关系较为紧密。一般来说,具体操作流程如下:集团客户开办集团人民币现金池业务后,集团母公司每日终统一上收各成员单位账户资金头寸,并集中到集团母公司“现金池”账户;集团母公司以现金池中资金及其统一向开户银行申请获得的授信额度为保证,约定各成员单位的日间透支额度;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内,若日间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不足,可以账户透支的方式自主对外付款;日终,集团母公司与银行统一清算,以现金池资金或授信项下融资补足各成员单位透支金额。实践中,有的集团企业通过规定每天16点各公司所在的开户银行自动归集企业账户中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到总部的现金池中,然后总部根据各公司资金预算进行分配。资金的上划是银行自动完成的,而下划是由总部控制的。 二、企业集团现金池的功能优势 实行现金池管理,对企业集团的优势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于:第一,集中管理所属成员单位分散的资金,削减成员单位各种不必要的银行账户,增强集团对成员单位的控制力。第二,将集中的资金可以以优惠利率提供给成员单位使用,减少成员单位外部资金的占用,同时也大大降低了集团的财务费用;减少资金管理的环节,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第三,对跨国企业集团来讲,可以实现全球资金头寸的二十四小时不间断调度管理,更好地平衡集团内部各种币种的资金需求,同时对剩余的外币头寸进行风险管理。全球现金每日集合到现金池,自动化和直通式处理能力大大提高,同时通过外汇市场和金融市场实现了剩余资金的保值增值,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金效用,提升了集团的资金管理能力。 可见,对企业而言,现金池可以实现资金的集约管理,实现由“高存款、高贷款、高费用”转变为“低存款、低贷款、低费用”。一是母公司能够集中管理成员单位分散的资金,及时了解各个子账户现金流量的情况,实现对整个集团的控制力。二是集团能够及时调剂集团与成员企业以及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余缺,变外源融资为内源融资,减少了企业存款和企业贷款,降低了利息费用。 三、完善企业现金池管理模式应注意的问题 1、加强与银行间的战略合作 现金池管理目前已为境外跨国公司所普遍采取,在国内也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企业集团采用现金池

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设立“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简称“资金池”),支持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为规范“资金池”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池”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池产生的收益以及追偿款项等。 第三条“资金池”聚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双创”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 第四条省财政厅通过协议委托第三方作为“资金池”管理人。管理人设立“资金池”专户,实施封闭管理,并按要求拨付补偿资金等。省财政厅根据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管理费用。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要求 第五条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要采取措施,逐步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合作银行原则上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 第六条纳入“资金池”合作范围的融资担保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金融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有适应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专业队伍。 (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坚守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主业,不断提高支农支小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要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再担保机构开展直保业务的,可参照上述条件申请纳入“资金池”合作范围。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doc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1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 一、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我县境内的伊通满族自治县名流煤业有限公司是经省发改委批准的在建矿井。规模年产15万吨褐煤,属民营企业。现在已经投入1.6亿人民币正在准备进行投产验收。矿区褐煤地质储量1626.9万吨,膨润土储量2500万吨。现有科技人员12人,其中高级工程师3人。职工220人。 伊通煤矿赋存第三纪褐煤是适合地下气化采煤技术的使用和工业试验区域。 二、项目建设目的 国家提倡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支持低碳能源发展。地下气化采煤是安全生产低碳能源的新技术。既减少了碳排量、防止了安全事故发生,又可以将煤炭转化为氢气、甲烷、甲醇等清洁能源产品和其它化工产品。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我县根据省市相关部门领导对新奥集团内蒙古乌兰察布地下气化采煤技术示范区的考察报告,巴音朝鲁省长2014年5月15日批示及谷春立副省长5月26日批示应该“组织有关市和吉煤集团积极采用气化采煤技术不断总结经验,确保技术先进安全有保证,效益要更好!”。我县伊通名流煤业

有限公司对褐煤开采和综合利用探讨多年,和相关院校、研究院、科技集团进行了多年合作,有一定的相关经验和强烈的新技术开发意愿,适合进行地下气化采煤技术的实践。 四、项目建设依据 1、乌兰察布新奥地下气化试验项目获得科技部十二五“煤炭地下气化产业化关键技术”项目国家资助资金7000余万元。六年的气化采煤技术实践产生几十项国家专利,新奥集团乌兰察布气化采煤工业化生产过程中,留学美国海归博士团队保有和创新的关键技术是气化采煤工业化生产的必须的工艺技术。 2、吉林省相关部门关于“新奥集团乌兰察布地下气化采煤技术示范区的考察报告” 3、谷春立副省长5月26日批示应该“组织有关市和吉煤集团积极采用气化采煤技术不断总结经验,确保技术先进安全有保证,效益要更好!” 五、项目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日产5万m3液化天然气(LNG),年产0.15亿m3LNG。项目总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资金来源贷款1000万元,自筹1800万元,申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200万元。 六、项目建设内容 1、井下气化炉构建(主要产生一氧化碳) 2、空压机、制氧机及压缩空气、液氧注入系统安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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