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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

细则

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2007-02-06 12:26:51

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关键字:

为了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5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

细则。

一、关于参保范围的界定

(一)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同级或上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差额补助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其在编职工。

2、机关和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工勤人员。

3、驻连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及非编正式职工(指经军队军以上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执行事业

单位工资标准的无军籍职工)。

4、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及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在编专职工作人员。

(二)原已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但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单位和职工,应于2004年年底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三)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

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

数为职工本人上月档案工资,包括:1、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

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含教护龄

津贴或军队服务津贴、事业单位年终一

次性奖金等;2、国家、省、市规定

的各项补贴(附一)。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

基数之和。

(二)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本人

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

基数。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

业单位,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执行,并实行五项社会保

险统一缴纳。

(四)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基数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进行核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

职工共同缴纳。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 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原已按《大连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参保人员,其单位缴费比例不变,个人缴费比

例从2004年7月1日起,由4%调整为8%。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缴纳

(一)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

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委

或其他机关批准成立文件、组织机构

代码证书、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的《大连市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手册》和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

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

保手续。

(二)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日-10日持《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纳表》和相应内容的计算机软

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

险费申报缴纳手续。

(三)参保单位人员与工资发生增

减变动的,应在变动当月,持经同级政

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人员与工资

增减变动手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报,并填报《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公

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记载信息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个

人保险编号、参加工作时间、首次

投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个人缴费金额、利息等。

(二)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

储存额按国家公布的银行同期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计息。2004年7月1日后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做为计算个人

帐户养老金的依据。

(三)参保职工入学、参军期间,

其个人帐户封存,按规定计息。职工重

新就业后,可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

险关系,封存前后的缴费年限可按

规定计算。

(四)参保职工调入未实行基本养

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其个人帐户封存,

按规定计息。在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的单位退休的,可在办理退休

手续后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

(五)参保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

动教养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按规定

计息。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有关

规定重新参保缴费的,其服刑或劳

动教养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跨统筹范围调入人员,调出

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职工调入前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单独记载,调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

限)按规定计算。

由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自调入之月起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记载为视同缴费年限。

(七)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出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应按规定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不补缴的,欠费期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职工调入企业后,自调入企业之月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调入企业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个人帐

户额与在企业期间的个人帐户额合并计算。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

《办法》实施后办理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包括以下几项:

(一)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补贴(附二)。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个人帐户养老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为止。

(四)部分人员享受的补贴项目(附三)。

(五)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政府人

事部门批准同意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按

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每提前退休一

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补贴不减发)。其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

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1—提前退休年

限×2%)。

八、其他相关问题

(一)《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原单位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

改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核表》、《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核表》,经同级政

府人事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备案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办法》颁布实施后,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将养老

金划拨至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储蓄帐户。

(三)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到人事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持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金,办

理养老金支付事宜。

(四)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的女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必须在工人岗

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执行工人工资

标准的,方可按事业单位女工人退

休条件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金。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离

退休(职)人员生存状况进行认定,凡

单位不能按时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

情况查明后另行结算。对虚报冒领养老

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回冒领的

养老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

责任。

(六)参保单位撤销,其离退休(职)人员须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负责

管理。

(七)离退休(职)人员自办理离

退休(职)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死亡

的次月停发养老金。

(八)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调

整养老待遇时,单位应到同级人事部门

办理待遇调整手续,经人事部门核定

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

养老待遇。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按其职责分工分

别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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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所用!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

(员工福利待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精编

(员工福利待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 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是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凭证。 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分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按照不同的退休人群分别使用不同的表式在付标题注明,共分为五种:壹次性:适用于不满足按月支付条件的,壹次性支付养老补偿金和个人帐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转制单位:适用于事业单位转制进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117号:适用于1998年1月1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人员。 普通:适用于非上述四类以外的人员(含1998原行业移交人员)。 二、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具体要求 由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根据申报退休人员的职工档案、《个人缴费情况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如实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项目逐项填写清楚。

申报单位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作为申报退休的凭证,申报单位在填写好该表后,须签署申报意见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有上级主管单位,也须有主管单位签署申报意见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经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后,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上签署核准意见且加盖公章生效。成为职工退休的最终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壹式六份分别留存在:退休核准部门、社保经(代)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申报单位(俩分,其中壹份须装入退休人员本人的档案)、退休人员本人。 对退休核准结果不服的可在退休核准之日60天内,向核准部门的上壹级行政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核准部门所在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各栏目的填写 1、“单位名称”填写申报退休单位全称。 2、“姓名”应和居民身份证壹致。 3、“社会保险号”应和居民身份证号壹致。 4、“年龄”申报退休时的实际年龄。 5、“性别”如实填写 6、“民族”填写全称。 7、“出生年月”应按公历时间填写,不要填农历日期。 8、“户口性质”选择:本市城镇、本市非城镇、外埠城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全国养老保险暨社会保险局长座谈会 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企业补充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今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如今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

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个人储蓄性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企业缴费 缴费数额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 四川农村养老保险 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部分省市略有调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例如:2010年4月份陕西省公布的2009年度全省社平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研究报告读书笔记精编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研究报告读书 笔记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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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编写,主编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郑秉文教授和曾担任嘉实基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张峰,编者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成员和嘉实基金成员组成。(本书共有七章,27节。附录A、B、C+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第一章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发展与改革过程(简介) 首先是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定义、特征和属性的基本阐述,以及结合理论和实际探讨引入个人账户的意义。其次,简单阐述了基本养老个人账户制度的发展历程,以新加坡模式(中央公积金模式)、智利模式(完全积累制模式)和瑞典模式(部分积累制模式)三个经典模式为例介绍了个人账户制的三种不同模式;从参保人数以及各地区所占比例、基金数额以及部分国家占地区全部基金总额等方面介绍了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引入积累制个人账户制度的现实情况;分析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优劣势以及其发展趋势,并做出判断,部分积累制更为可取。最后,介绍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实施背景,以及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实施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发展前景。同时,从收入分配、资源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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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如果仍然有困难,还可按以下办法选择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8年可以选择45%作为缴费基数。同理,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京劳社养发[2008]9号对于北京市城镇户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其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但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北京市规定这些人员在退休后将可自愿把档案转到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并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参保人员按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也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按下列方式继续缴费 1、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2010-3-31 13:36 任舸【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文章简要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介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介绍 城镇企业都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纳少部分,企业缴纳大部分,退休以后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基本生活得到养老保障。不只城镇居民有养老保险,农村居民也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同样属于社保范畴,起到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那么,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既不是城镇居民,又不在农村生活,他们的养老保险该怎么办呢?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参保渠道开通 农民工为我们的城市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和牺牲,在城市里,他们很多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保险待遇,却做着更苦更累的工作;在农村,由于常年在外,以后是否留在农村都难说,新农保参加还是不参加?不过,归根结底,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的最佳方式还是养老保险,农民工该如何参保养老保险? 其实,按照政策规定,具有农村户籍,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年满16周岁的,均可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有人会存在这样的疑问,如果以后从城市回到农村,这份保险该如何使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不够可转新农保 针对以上的问题,如果在城市已经累计缴费达到15年,回到农村后直接可以享受企业职工退休金的待遇;如果累计缴费未达到15年就返回农村,这是不符合领取退休金条件的?那这份保险就白白浪费了么?当然不是,如果没达到享受城保待遇的要求,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保的缴费积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 有的农民工比较重视养老问题,想在农村参加新农保之后,到城市工作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段时间就有一起事关于此的纠纷,最终判决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属于农村居民自愿参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也就是说,农民工在参加新农保之后,可以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累积资金可以按规定流动。当然,如果感觉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太少,现在资金又较为充裕的话,可以适当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追求更高品质的老年生活。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 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 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 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 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 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 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养老保险已经实行多年,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仅供参考!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就是用养老基金收上 来的钱付给现在的退休人员。1997年,政府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 容是实行双轨制,在继续推行“现收现付”的同时,建立起个人退休账户。 自养老制度改革伊始,虽起步就明确养老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由统筹资金主要是财政补贴、企业年金及个人缴费资金三块构成。但由于综合配套改革迟迟未能启动和到位,同期财政分灶吃饭后客观上加剧了地方与中央之间、地方各级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受制于片面追求政绩为取向的发展观,导致统筹资金———三大资金板块中最主要的一块资金长期“缺斤少两”,经日积月累,加上“上梁不正下梁歪”———直接和间接造成企 业少缴、赖缴、欠缴风行,致使养老金缺口创下2.5万亿元的天文数字。 对于个人账户这个概念,仅仅是作为一个计发方法,实际上,就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无论是在财务上还是在金融体系上,个人账户并不存在。由于个人账户仅仅是一个虚拟账户,所以在对养老基金财务的管理上,实行的是混账管理的办法,即允许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这种调剂完全是单行道:个人退休账户里的钱被挪用,填补“现 收现付”制度的窟窿。 养老金巨额缺口原本首先缘于政府没有“身体力行”,而已纳入保障体系内的养老金又 必须月月发放,这又迫使地方政府“刮肉补疮”,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以消解养老金拖欠问题———日积月累,个人账户从此成为“空账”,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增加,到2005年末将达到8000多亿元。 照这样下去,政府的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可能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上亿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以后却领不到养老金。为此,政府于2000年开始在东北进行社保改革的试点,明年开始将向全国推广,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做实个人账户。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 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 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 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 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 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 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 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怎么续交-养老保险续交(精)

养老保险续交 作者:武谷丰登 一、何为养老保险续交: 随着群众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了解,一些断保人员逐步认识到续保续缴与将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之间的密切关系,不少群众纷纷询问这方面的相关业务。养老保险续保续缴指的是原来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单位破产、改制、解散,或与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合同制工人)解除了劳动关系,或以个人身份参保后因个人工作生活情况发生变化等主客观原因而造成中断缴费的人员,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由单位或个人继续接续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续保续缴养老保险的人员从范围上看,应该是上述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 二、怎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呢? 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1、第一类情况:中断后现在仍然没有单位的人员(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中断的无单位人员),本人可以持自己的《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记录到当地社保局个人缴费大厅或窗口核对原先的缴费记录,然后按照个人缴费办法办理续保续缴手续。对于原城镇各类企业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要求补缴的,可依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发[2003]11号文件进行补缴;对于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非工薪收入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中断后再续保的,原则上对中断年限的费用不补缴。 您从单位出来(辞职、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并已将社保关系从单位转入到个人后,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有三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保险费。中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

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养老金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

社会养老保险(最最终版)

引言 2011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1.85亿,比重为13.7%。2013年,老年人口将超过2亿,预计2013年至2033年,平均每年增加1000万老年人口,2033年突破4亿,2050年达到峰值4.83亿,比重高达34.1%,分别占届时亚洲老年人口的2/5和全球老年人口的1/4,比发达国家老年人口的总和还要多出1亿。与此同时,80岁以上高龄老人将由目前2100万增加到2050年的1.08亿,比重由11.4%提高到22.3%。高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率达30%以上,9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不能自理率高达50%以上。可见,我国将来的养老问题不容乐观。 ——摘自人民日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 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基本养老保险概述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么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么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以前的规定是,单位那20%里面的一部分和个人的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现在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仅个人缴的那8%划入个人账户。 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确实需要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准。 个人缴费 (1)缴费基数与比例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工资,也称为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2)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 月储存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当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领取条件 1、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doc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 n/c n)/ N 其中:a1a2……a 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 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

(二)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老账户养老金+新账户养老金 二、举例说明 某女,1958年11月出生,1977年12月参加工作,2013年11月(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全部缴费年限为36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零1个月,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为18年零1个月。截至退休当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42175.77元,其中: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为6846元;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为35329.77元。该人历年缴费工资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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