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宜宾2018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宜宾2018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宜宾2018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宜宾2018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宜宾市2018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着力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4〕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6号)、《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川道安委[2017]1号)、《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冬季道路交通安全五大会战的通知》(川道安委[2017]3号)等规定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时段: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考核对象:全市11个县、区(含临港经济技

术开发区)。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五个部分,采取100分制计分,其中包括总体部署(20分)、工作任务推进(60分)、事故指标控制(20分)和奖惩项目(加减分项)。

第六条总体部署(20分)

1、安排部署(3分)

考评标准:(1)县(区)人民政府应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且不低于2分。此项工作共1分,落实分值不够的扣0.5分,未落实的扣1分。(2)县(区)道安委或办公室应按照《宜宾市2018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结合各地实际,细化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或意见,应按照贯彻方案对全县(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相关乡镇和部门进行每月绩效考核。此项工作共2分,未制定贯彻方案或意见扣1分,未开展每月绩效考核的扣1分。

2、完善机制(11分)

考评标准:(1)县(区)人民政府应完善道安委、道安办组织架构;落实道安办办公场地、完成道安办挂牌、配齐办公设备等;落实道安办制度上墙、人员公示等工作。此项

工作共2分,每缺少一样未完善的扣0.2分。(2)县(区)人民政府应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含乡镇交管办、村社劝导站等工作经费)和道安办办公经费纳入当级财政预算。此项工作共2分,未落实的扣2分;每缺少一项的扣0.5分。(3)县(区)道安办应落实公安、交通、农业、安监等部门合署办公人员不少于4人,道安办应严格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落实责任。此项工作共1分,人员落实不到位的扣0.5分,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工作推进不力的扣0.5分。(4)县(区)道安委或道安办应每季度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党委、政府汇报。此项工作1分,每缺少1次扣0.5分,未落实的扣1分。(5)县(区)道安办应及时签收“宜宾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网”通知文件、报送各类信息,每月在主页上至少发布20条工作动态信息。此项工作共1分,每条通知信息3日内未签收扣0.1分,每月工作动态信息报送未达标的扣0.5分。(6)县(区)道安办主要领导应每日上报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动态、每周上报周工作小结到市道安办微信工作管理群。此项工作共1分,每缺少一次扣0.1分。(7)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县(区)各级政府和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宜宾市道安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此项工作共2分,每发现一次未落实到位的扣0.2分。(8)县(区)

道安办应建立“微信工作群”,落实日常管理,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有序开展。此项工作共1分,未建立不得分。

3、日常督导(6分)

考评标准:(1)县(区)道安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每季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督导检查工作不少于1次;县(区)道安办主要领导应每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督导检查工作不少于2次;县(区)道安办负责日常工作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应每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督导检查工作不少于3次。此项工作共2分,每缺一项未落实到位扣0.2分。(2)县(区)道安委或道安办应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此项工作共1分,每缺1次扣0.2分。(3)县(区)道安办应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通知文件精神,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或意见的。此项工作共1分,每缺少一次扣0.1分。(4)县(区)道安委或道安办应每半年召开一次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新闻通气会。此项工作2分,每缺少一次扣1分。

第七条工作任务推进(60分)

1、巩固高速公路管理成果(5分)

考评标准:(1)各地要坚持高速公路管理“一路四方”联系工作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此项工作共2分,每缺少1次扣0.5分。

(2)县(区)道安办应每月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核查处理市道安办预通报的超限车辆驶入出高速公路治超站点情况,按要求形成书面报告市道安办。此项工作共3分,每发现1起未落实的扣0.5分,未按期上报的每起扣0.2分。

2、巩固普通公路综合治理成果(15分)

考评标准:(1)各地应严格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增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固定超限监测站的通知》(川交函〔2015〕479号)要求,结合省上批复缓建时限,继续完成本地建设任务的。此项工作共2分,未按时完成的扣1分,完成较差的扣2分。(2)各地固定超限检测站应严格落实办公场所、办公条件应有的保障,落实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执勤、一站式处罚的工作模式,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开展执法。此项工作共3分,未完善办公场所应有保障的扣1分,人员未落实到位的扣1分,未按照规定开展执法的每发现1起扣0.2分。(3)各地应加大对“两客一危一货”、农村地区面包车、二轮、三轮车等重点车辆的交通违法查处力度,杜绝客车超员超速、货车超限超载、非法改、拼装,农村面包车超员、酒驾、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三轮车违规载人等交通违法。此项工作共2分,每发现1起扣0.05分。(4)各地应按照《四川省2016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路侧护栏)建设实施方案》(川交发〔2016〕3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一次全面梳理排查,对应安未安的任务,要全面落

实完成,并及时报市级相关部门验收。此项工作1分,未开展全面梳理排查的扣0.5分,未完成任务的扣1分。(5)各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每月联合深入客货运企业、场站开展安全隐患整治不少于1次,并将联合开展情况报县(区)道安办,对发现需要整改的安全隐患,县(区)道安办应督促整改。此项工作2分,每检查发现缺少1次扣1分,发现问题未督促整改到位扣1分。(6)各地应每月开展国省干道、县道、旅游专线等标识标牌的清理整治不少于1次。此项工作共2分,每缺少1次扣0.5分,清理整治不到位每发现1处扣0.1分。(7)各地应加大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治理,制定整治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治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同时,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应设置临时安全措施,加强路面巡查,确保整改期间道路安全。此项工作共3分,每检查发现一处安全隐患未落实临时安全措施的扣0.1分,未及时落实整改的扣0.2分,整改期间该路段每发生一起死亡交通事故加扣0.2分。

3、巩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成果(17分)

考评标准:(1)乡镇政府应落实交管办专门单独的办公场地,完善交管办挂牌工作,人员公示,落实专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落实专门办公经费、装备等保障措施。此项工作共5分,每发现1起未落实的扣0.2分。(2)乡镇交管办应结合工作实际,梳理修订完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制度(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评考核办法、联席会议制度、定点联系制度、宣传教育制度、执勤执法管理规定、工作问责制度、村社劝导站及劝导员管理规定),并落实制度上墙。此项工作共2分,每缺少1起的扣0.2分。(3)各地应大力推广应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此项工作共3分,每月根据农村信息平台排名情况,前三名得3分,后依次排序每下降一名扣0.1分。(4)各地农村派出所应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共2分,根据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统计数据按人均查处量排名,前三名得2分,后依次排序每下降一名扣0.1分。(5)乡镇交管办应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组织派出所、劝导员,认真抓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违法查纠等工作,并做好登记备案备查。其中,交管办主要领导每月至少带头开展1次道路交通安全督导检查;交管办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带头开展1次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活动;交管办每月组织派出所、劝导员至少开展4次重要路段的交通违法劝导查纠工作。此项工作共3分,每缺少1次扣0.2分。(6)各地村社劝导站应逢农村赶场日、节假日开展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及时劝导纠正车辆超员、酒驾、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要有台账登记资料;在农村红白喜事、坝坝宴等场所,应设置简易的如“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搭乘危险车、违法车”等宣传

标语,加强宣传教育。此项工作2分,每发现1起未落实的扣0.1分。

4、强化货运源头治理工作(13分)

考评标准:(1)按照《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规定,坚持“属地负责、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防控、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县(区)政府应每季度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建立货运运输超限超载投诉举报制度。此项工作共2分,每缺少1次未公布扣0.5分,未建立举报制度的扣0.5分,未落实制度的每发现1起扣0.1分。(2)县(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每月组织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至少开展一次辖区货运单位装载的联合巡查,并将联合巡查情况汇总报送县(区)道安办存档。此项工作共2分,每缺少1次扣0.2分。(3)县(区)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完成对管理范围内的货运源头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签订《禁止超载装载安全责任书》,与其他货运车辆签订《禁止超限装载安全责任书》,县区人民政府应每月至少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一次辖区货运源头的督查工作,抓好宣传教育等,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此项工作共3分,每发现1起未与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的扣0.1分,每缺少1次督查工作的扣0.2分。(4)各地应加强属地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装载管理、安全培训等管理制度;杜绝货源源头向货车超限超载

装载、不落实货运单据等违规行为。此项工作共4分,每发现1起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扣0.5分,每发现1起违规行为扣0.5分。(5)各地应认真落实“一超四罚”制度,对路面查处的违规车辆严格抄告其所在地监管部门;对异地抄告本地的货运源头也必须严格进行查处。此项工作2分,每发现1次未落实扣0.1分。

5、推进信息化应用工作(5分)

考评标准:(1)各地政府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批“黑名单”人员。此项工作1分,每缺少一次扣0.5分。(2)各地应对进入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含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务必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客、货运车辆信息公共监控平台。此项工作共2分,每缺1项扣0.5分。(3)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每月对本地运输企业及车主开展动态监控使用排查工作,发现违规行为应督促其落实整改。此项工作2分,每缺少1次扣0.5分,每发现1起未督促落实整改扣0.5分。

6、推进其他专项整治工作(5分)

考评标准:此项工作结合市道安委和市道安办部署开展的日常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市道安办日常督导检查考评打分。

第八条事故指标控制(20分)

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5分)

考评标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期比持平得5分,每多死亡1人扣1分。

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控制(5分)

考评标准:每发生1起纳入统计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扣5分。

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控制(10分)

考评标准:每发生1起纳入统计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扣10分。

第九条奖惩项目

1、加分项

考评标准:(1)工作成绩突出或取得创新成果:在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取得创新成果,获得国家部(委、局)、省委、省政府表彰以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加2分;获得省道安委、省道安办、省级各厅(局)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加0.5分。获得市道安委、市道安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3分。此项工作最高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2)工作创新: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创新内容、工作经验等,被党中央、国务院认可推广的

(召开现场会、大会经验交流发言等),加1分;被国家部(委、局)、省委、省政府、省道安委认可推广的,加0.6分;经市委、市政府、市道安委认可推广的,加0.5分。此项工作最高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3)宣传教育工作: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在中央级、省级主流媒体肯定性报道的,每采用1次分别按等级加0.2、0.1分;被省道安办、市委、市政府信息和市道安委主页刊登专篇的,每篇加0.4分。此项工作最高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4)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分值高于5分的加0.5分;全年用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专项治理经费在500万元以上的,加0.5分;此项工作最高1分,纳入年终总平均分计算。(5)领导评价:当月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有力的加0.5分,工作开展较好的加0.4分,工作开展有序加0.2分。(6)年度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期比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1分。

2、扣分项

考评标准:(1)当年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受到国家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或受到省道安委(省道安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的,每次扣3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市道安委或市道安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的,每次扣1分。

(2)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由国务院挂牌督办的每起扣2分、省政府挂牌督办的每起扣1.5分、市政府挂牌督办的每起扣1分;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调查认定政府及其部门负有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国务院挂牌督办的每起扣3分、省政府挂牌督办的每起扣2分、市政府挂牌督办的每起扣1.5分。(3)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召开、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的,每次扣1分;未按市道安委要求报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相关资料的,每次扣1分,未按市道安办要求报送的,每次扣0.5分。(4)未按要求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道安委安排布置的临时性或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的,每项扣1分。

三、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道安委负责组织实施县区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工作。考核办法印发后,市道安委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开展实地检查,下发考核通报。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实行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市道安委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区上报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自评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的具体内容进行每月量化考评打分,年终取平

均分。在县区自评或者市道安委实地检查工作中,对考核指标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每次扣1分,取消评先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从严问责。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排全市前五名,且综合得分不低于95分的,评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表扬;综合得分低于80分,或者年度内发生2起一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评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警示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除被评为先进单位、警示单位的其他县区,评为合格单位。被评为警示单位的县区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的1个月内,根据被警示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道安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本工作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待四川省道安委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后再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道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