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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化“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行动,加快存量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实现“县县基本无违建”的工作目标。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原则

对存量违建的处置,要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分类推进”的原则,根据不同原因、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处置、妥善处理。以属地管理为主,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认真审查,将存量违建按照拆除、暂缓拆除、没收、补办手续四大类区别对待,因类施策。

本通知所指存量违法建筑为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出台前建设的违法建筑。

(一)必须予以拆除的类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违建必须予以拆除:

1.存在消防和建筑安全隐患的;

2.非法占用耕地的(一户一宅除外);

3.位于国家公园、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河流湖泊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海洋自然岸线和无居民海岛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暂缓拆除的类型

土地合法,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要求的存量违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暂缓拆除。

1.已列入征地征迁、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已立项列入低散弱腾退的工业园区或已纳入农村土地全域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可以在实施征地拆迁、房屋征收或实施腾退、全域整治过程中一并拆除;

2.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在合法用地范围内,因环保、污水处理等整改要求需要而建设的不影响消防要求,不影响安全的附属设备、设施;

3.在合法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门卫岗亭、厕所、垃圾屋、停车棚、装卸货物的遮雨棚等生产配套设施违建,由于原来规划设计的缺陷,拆除将对企业生产直接造成影响的;

4.涉及进入司法程序的(查封、扣押);

5.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的;

6.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宅基地申请资格的

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可以没收的类型

存量违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要求的,可予以没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乡规划,但近期暂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2.违法用地已经作出没收行政处罚的,原则上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3.违法建筑和合法建筑同体,难以分割,拆除违法部分将严重影响建筑物合法部分结构安全的。

(四)可以补办的类型

存量违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处罚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1.合法用地范围内,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科研、办公、厂房、仓库等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且符合产业准入、满足结构安全、消防要求及相关专业部门技术要求的;

2.房屋因灾灭失,未经批准而按原高度、原面积建设的;

3.村办公楼、文化礼堂等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且满足结构安全、消防要求及相关专业部门技术要求的;

4.农村村民住宅违建,符合建房条件的;

5.未经批准危房改建或房屋维修实施整体拆建,但未改变原高度、原基础、原面积的。

二、处置标准

(一)拆除类。对依法应当拆除的存量违建,要依法依规全部完成拆除。

(二)暂缓拆除类。缓拆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查,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暂缓拆除。暂缓拆除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各地要在规定时限内逐步将存量违建处置到位,不得一缓到底,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没收类。对应当没收的存量违建,要依法没收;对没收后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管理和处置工作。

(四)补办类。对符合补办手续的存量违建,要逐个制定工作方案,当事人凭执法主体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查,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报有权批准机关补办审批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存量违建分类处置工作,将其摆在突出位置重点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辖主体责任,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违建分类处置细化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监督考核责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联动协作中的重要问题。各相关部门应统一认识,加强沟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调会商等机制,保障分类处置工作落实。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三改一拆”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各地开展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制定辖区整治工作计划,对存量违建实施分类管理,牵头开展违建底数摸排调查、日常巡查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指导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调查、处置、鉴定、审批等配合工作,确保处置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市两级“三改一拆”办要加强对存量违建分类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存量违建分类处置落实情况纳入“三改一拆”、“无违建”创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应责令有关部门改正。对于应拆未拆的,责令确定处置时限,依法依规拆除;对于存在违规审批、补办或缓拆扩大化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责任。

请各设区市“三改一拆”办在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上报省“三改一拆”办公室。我办将在2020年12月底前视情进行督查检查。

浙江省“三改一拆”(违建别墅清查整治)

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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