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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字幕组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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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旭研控计1426班 1142227201

字幕组(英语:Fansub)是指将原本无字幕的外语视频视频配上字幕或对视频已有的外语字幕进行翻译的爱好者团体。是一种诞生于互联网的新事物,属于一种民间自发的个人团体组织。字幕组是由爱好者根据个人兴趣所组成的团队,并且,字幕组是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爱好者们制作字幕只是因为自己对某部作品的喜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兴趣。(摘自维基百科)。

最开始字幕组的开始大概源于日本动漫、美剧在全球的风靡,中国当然也会参与到这股潮流中去。在中国,字幕组还是主要翻译英语影视作品,前些年的韩流也使韩剧成为了翻译目标。当然日本动漫的翻译有可能比欧美影视剧的翻译开始还要早。但是因为欧美影视剧近年来最受关注,所以英文字幕组目前是规模最大,也使最为人们所知的。

字幕组这个自发组成的组织可以说是网络普及化所产生的。在网络上他们几乎无处不在,有影视作品的地方就有他们。据网上新闻报道,源于对影视剧的兴趣和喜爱,以及发布字幕后的成就感,字幕组成员都是义务翻译,让网友免费下载。特别是在最近两年,他们翻译的效率相当高,热门剧集几乎不到24小时就会发布中文字幕,而且还能保证翻译质量,很让像我这种的网民喜爱,也有种说法把他们称为互联网上的“义工”。字幕组成员人数不少,但都主要是以论坛为核心发布翻译作品。他们也因此形成一个相对严谨的组织,从片源、时间轴、翻译、校对、压片,到最后的作品发布,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带队,每个小队都有自己的负责内容。

目前最为活跃的影视作品字幕组有人人影视、破烂熊、圣城家园、飞鸟娱乐、伊甸园、风软等;动漫字幕方面则是极影字幕社、猪猪字幕组、OPFANS字幕组等。据网上报道,成员中“男女比例差不多,组员分布也比较多样,海外和国内成员都有。海外成员一般都担任着字幕组比较重要的工作。我开始追美剧也是在这两年,感觉上由于网络宽带带宽的提升、光纤网络的普及,在字幕组发展上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字幕组也因此在最近两年产出量特别大。以人人影视字幕组为例(我看的美剧主要来自于此),可以同时连载近30部美剧,即每周可以翻译30左右集美剧,这还不包括每周数目不缺的电影作品,产量上完全超过了传统电视台每周播出的新剧集。

在我看来真正让我注意到字幕组这个组织存在的是《越狱》(Prison Break),当时这个美剧可以说是风靡了整个网络。从此我也就走上了“追”美剧的“不归路”。今年年初,美国动画电影《神偷奶爸2》在国内上映,据说首日票房近3000万元,继而成为2014年国内首部票房过亿元的影片。高票房固然是源于电影本身的吸引力,但续集电影票房号召力,主要还是来自于系列电影之前上映的影片。《神偷奶爸1》当年并未在国内上映,但这部影片由于字幕组的“搬运”在中国早已拥有大批粉丝,仅在“人人影视”字幕组的论坛上就有着近58万的浏览量,影片中的卡通人物“小黄人”早已为中国网友熟悉。可以说《神偷奶爸2》的高票房也是水到渠成。

随着美国科幻电影《银河护卫队》的上映,字幕翻译的问题又一次被推到了台面上,贾秀琰来自八一厂译制中心,是典型的官方翻译部门的。而人人字幕等其他字幕组则是来自民间的代表。网络上普遍批评来自官方的翻译在内容上做不到更适合中国人的恰当翻译。这也正是网络字幕组的特点所致,大部分字幕组翻译成员并非专业的翻译工作者。这个特征决定他们的翻译不受正统翻译标准的约束。当官方翻译们为翻译究竟应该是“意似”还是“神似”而困扰的时候,字幕组早已不拘泥于这种翻译策略,不拘一格地运用任何合适的方法。让他们困扰的是“合适的字眼”。总体说来,字幕组的翻译灵活地渗透更多口语,所用语言也更

贴近真实生活。我记得着的经典翻译:“I swear to god”被翻成“向毛主席保证”;而《越狱》里面的名句“Preparation can only take you so far”(准备的作用是有限的)则被翻成了“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这些活灵活现的词语显示出译者的良苦用心。而且民间字幕组常常会在字幕外加很多注解,帮助观众了解语言文化背景,因而深受网友喜爱。特别是在最近的热门剧集《纸牌屋》(House of Cards)中,注解更是大量出现,让观众们也进一步了解了美国的政治制度、大选方式等知识。让像我这种对其他国家政治体制了解较少的人,也是大开眼界。

之前有新闻媒体还针对这个现象报道过:“从外国服务器放出片源,到中国受众在网站上收看译制完成的作品,这一整套流程,人人字幕组的中文字幕版《越狱》只用了5个半小时。”《来自星星的你》的字幕更新速度更是达到了播出后三个小时即可发布字幕。可以说更新速度在最新的热门剧集中达到了不能更快的地步。速度的不断提升也使原来不那么突出问题被暴露在聚光灯下——不同字幕组之间的竞争。

由于大部分剧集由于政治审查或者版权的问题,我们常用的各种网络影视观看途径无法做到及时的更新速度,或者由于翻译水平问题,达不到网友们的要求水平,各大字幕组开始了在热门剧集上的观众争夺。原来的竞争基本还是处于良性的,每个字幕组都有自己专责主攻的剧集类型。但最近两年的情况是,一段时间内热门的剧集基本就那么一两部,例如“红”遍了全国的《来自星星的你》,各大“字幕组”会同时翻译争先发布。网友会首先选择下载最先发布的翻译作品,而动作慢的“字幕组”可能就会白忙一场。合理竞争可以促使翻译质量和速度的提高,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是好事,但也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巨大的人力资源浪费。对于他们来说时间就意味着点击率,也就意味着——金钱。

目前各大字幕组基本都是有“学生军”组成,也基本处于义务劳动,但作为一个组织就不得不需要钱来维护其最基本的运营。基本各大知名字幕组都会有和其合作的视频网站,为字幕组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而发布字幕的速度对于这些网站来说就意味着点击量,直接影响着视频网站广告收入。和字幕组合作可以在付出最小经济代价的同时收获有质量保证的字幕,何乐而不为呢?相信有很多网友和我一样,在看美剧时会特别去追固定的字幕组的字幕翻译,这同样会给视频网站带来一定的客户流量。通常视频网站在和字幕组进行合作时,特别是在热门剧集上,都会有严格的翻译时间,这也就产生了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翻译准确度。

时间的缩短必然会对字幕翻译的准确度有比较大的影响。我们熟悉的英文字母还好一些,在双语字幕中,我们还是能在出现错误的地方自行更正的,但在日本动漫或者韩剧里,我们基本没有什么辨别能力,也就直接影响到了观看网友的观看质量。而“无偿翻译”这个特征决定字幕组各成员的语言水平并不一样,甚至相差甚远,其结果是翻译水平也参差不齐,好的水准往往很难一直保持。不仅较难翻译的,如涉及文化、历史、及专业性太强的内容会被误译,有些低级小错误也时有出现。但是蹩脚的翻译也是不少见的,基本就是把英文字幕放在谷歌翻译里翻译了一下,就拿来给网友看了。同时过多的错误不光会断送字幕组的名声,有时甚至会影响这部剧集在国内的关注度,最终错误太多的剧集会被观众所抛弃。不同的翻译态度也是总体水平参差不齐的另外一个原因。虽然加入字幕组做翻译的原动力是兴趣和爱好,对所做翻译的负责任态度却因人而异。极少数成员甚至会把原来的英文字幕都看错,翻译出来的内容自然也是错的。需要肯定的是,随着字幕组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他们对于翻译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许多字幕组都有了专门的校对,由组内公认的语言高手担当,翻译质量逐步提高。也更加造福于广大网友。

字幕组的敬业与奉献精神令我们感动,他们的翻译也十分受到网友欢迎。很难界定字幕组的属性,一般意义上,他们不以营利为目标,更多的是出于爱好和热心,为我们带来几乎没有时差的异国文化。另一方面,上传没有版权的资源供下载其实是一件违法的事情,盗版的顽疾在网络时代变得更难以根治。与其超高人气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字幕组的存在处于灰

色状况而且前景并不明朗。

让这一话题升温的是美国电影协会(MPAA,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在本周一公布了一份全球范围内的音像盗版调查报告,其中点名指出了一批提供盗版下载链接的网站“黑名单”以及全球10 个最大盗版音像制品市场,其中包括我们熟知的迅雷和人人影视字幕站。另外,美国电影协会还指出北京海龙电子城则成为最大实体交易市场之一。(摘自新闻报道)

版权问题是他们的硬伤,提供字幕的同时必然要涉及到上传相应的视频文件。而一旦BT下载的方式被禁止,他们将完全失去生存的平台。境外影视剧进入中国都必须有广电部门的批准,私下网络传播是被禁止的。当然,如果是小范围内的传播不算侵权,如同学之间、家人之间等。但是翻译好的作品在社会上公开传播,就应该得到原版权方的同意,所以热心的字幕组难逃侵权嫌疑。

有侵权嫌疑的字幕组没有合法身份,自然无法保护自己的翻译成果,结果往往被盗版商钻空子。盗版商坐收渔翁之利,剽窃私卖字幕组与人无偿分享的劳动成果,丝毫不尊重字幕组的劳动。在这方面,字幕组既有侵权的嫌疑,又是实实在在的被侵犯者。

即使获得了正式版权的国内视频提供网站也出现过这种问题。近日,人人影视字幕组发布微博称:土豆网上的美国选秀节目《美国之声》(The Voice)视频盗用了其翻译的字幕,并删除了译者名单,字幕组与交其涉,却反被土豆网指责其翻译字幕非法。此事涉及到了一个问题问题:未获《美国之声》视频权利人翻译授权,人人影视字幕组翻译的字幕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美国之声》是一个选秀节目,其视频法律上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如果网友自己没事练习英语,对其翻译当然并不违法,但如果把翻译内容发布到网上,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确实需要权利人的同意,字幕组也就额出于了侵权的境地。但付出的劳动不能因此不到承认,作为《美国之声》节目视频的合法引进者,土豆网当然可以自行翻译或者雇佣其他公司进行此项工作。但是,他们在视频中嵌入了人人字幕组的翻译字幕,却还删除了译者名单,在法律上应视土豆网已经承认了字幕组翻译行为的合法性。反而使土豆网处于了不利的局面。

字幕组的版权问题在我看来已经影响到了其存在的合法性,每次广电总局有个风吹草动,“人人字幕们”都要关闭站点来躲避责任。虽然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没有获得版权所有方的授权,但里面也包含了很多人的心血在里面,在让有才之士发挥余热的同时,也让广大网友的生活得到了充实,我们不应否认他们的劳动成果。但上传视频的侵权行为也是个事实,我们没有办法回避。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在《著作权法》里进一步明确权利的确定,在规范市场的同时也能给字幕组们更好的发展空间。

电影类作品版权的内容特点及使用保护

电影类作品版权的内容特点及使用保护电影类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连续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具有相关的版权,包括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电影类作品的特点 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广告片等均属电影类作品。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1.包含的信息是一个完整的综合信息; 2.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以某种连续的、动态的方式表达; 3.具有独创性,而不是复制已有的作品。 二、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主体 电影类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它是由众多作者共同创作的综合性艺术类作品,例如,一部电影可能涉及小说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作者、将剧本改编成分镜头剧本的作者(导演)、拍摄影片的摄影作者、配曲配调的词曲作者、美工设计的作者等。虽然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版权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当然,电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也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同时,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三、电影类作品的版权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

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进行区分。 录音录像制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例如,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版权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相应作品的版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 四、电影类作品的相关权利分析 1. 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版权行使与制片者合理使用的限度 电影类作品是由相关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存在电影类作品的整体版权与单独作品版权两个方面的版权。 制片者与电影类作品涉及的相关作者签订合同,支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对电影类作品的整体享有版权。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不能侵犯单一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即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例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者就不能将其制作为唱片内容。 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享有并有权行使其作品的版权,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单一作品版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整体版权的行使相冲突,并且不得违反与制片者的合同约定。

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完善路径 张钰鑫

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完善路径张钰鑫 发表时间:2020-03-26T17:18:30.33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1期作者:张钰鑫 [导读] 随着影视产业的发展,影视作品授权许可的现象日益普遍。播放平台的增多,尤其是网络及手机平台的加入,各大卫视及视频网站争抢热门影视剧独播权引起许多法律纠纷,归根结底是因为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的不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摘要:随着影视产业的发展,影视作品授权许可的现象日益普遍。播放平台的增多,尤其是网络及手机平台的加入,各大卫视及视频网站争抢热门影视剧独播权引起许多法律纠纷,归根结底是因为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的不完善,同时著作权许可制度自身亦存在许多不足。 关键词: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制 一、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存在的问题 (一)影视作品授权许可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机制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授权许可合同内容应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授权许可的内容,列举了授权许可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但授权许可合同并不能归结于《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中的任何一种之中,属于无名合同。在实践中,只能按照《合同法》总则以及合同法解释,参照买卖合同等有名合同的规定。现行《著作权法》对授权许可合同的类型、授权许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许可期限均缺乏明确的规范。由于法律规定不明,以及授权许可合同解除、版权许可公示等制度的缺失,使得影视作品授权许可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机制,法律体系的缺失最终导致现实中出现诸多矛盾。 (二)影视产业的各方主体对著作权保护意识不足 虽然近年来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迅速,但是影视产业的各方主体,如制片人,发行方、各大卫视、网络播放平台、影视制作公司以及版权代理机构等均表现出版权保护意识不足,授权许可协议普遍存在着内容不明确、法律关系模糊等问题,这些问题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三)我国《著作权法》缺少关于未知作品使用权许可或转让的规定 影视作品涵盖了诸多元素,一部作品可能由剧本、音乐、戏剧、美术建筑、服装道具等诸多元素构成。虽然授权许可合同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使用方式或用途会有详细的规定,然而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尤其是当前科技的极速发展,使得现在未知的,但将来可能出现的作品使用方式也不断显现,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现在未知的但将来可能出现的作品使用方式能否被授权许可合同所覆盖?禁止未知作品使用权许可的本来目的是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但随着版权交易市场的完善以及版权产业的发展,限制未知作品使用权的许可将会阻碍版权交易的充分进行甚至会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应当明确允许未知作品使用权的许可或转让。 (四)著作权使用许可人的合同解除权以及变更权存在缺陷 一部影视作品往往是编剧、导演、演员、制片方等多方主体共同努力产出的结果,其经济价值的高低往往取决于市场的反响。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大部分影视作品的经济价值都被低估。同时,相对于作为使用方的发行商、电视台、视频网站等传媒机构,作为许可方的著作权人的经济地位以及话语权往往略逊一筹。由于存在这些局限性,著作权人难以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获得优势地位,使用方借助许可合同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与著作权人的报酬之间明显失衡。针对合同双方利益的悬殊,赋予许可人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权利,进行适当的法律干预是必要的。关于版权许可解除或变更的内容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仍是一片空白。有关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内容集中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合同撤销、协议或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制度。《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合同撤销只适用于在订立合同当时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而在作品因尚未使用,价值在合同订立时难以估计的情况下,很难说许可人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也无从谈起。就《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而言,其适用的条件是出现不可抗力、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及因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情形,而许可合同履行中,所出现的利益明显失衡情况显然也不属于债务的范畴。 (五)版权交易安全问题缺少有效的公示制度 随着我国版权贸易的快速发展,相应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其中版权交易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集中表现在实践中出现的版权重复交易现象,曾经就出现了《喜羊羊与灰太狼》著作权多重许可使用纠纷在内的诸多案件。由于版权的重复交易破坏了版权交易的安全性,因此如何从法律层面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以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已经显得非常迫切。与传统商品贸易重复交易不同,版权交易有其特有的属性。就版权交易安全而言,缺少有效公示制度的版权市场很难获得足够的安全性。一方面,公示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版权信息搜寻成本,提高版权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版权重复交易,确保版权交易安全。 二、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完善路径 (一)培养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中国最近刚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因此,今后我国应当重视著作权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在机关、企事业团体、各类学校、社会公众中宣传著作权知识,培养尊重他人著作权的社会环境,打击各类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著作权保护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构建许可合同解除或变更制度 《美国版权法》中规定了许可终止制度。根据该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除雇佣作品外,自版权许可授予后的第三十五年起的五年内,作者或其继承人可以终止许可,从而收回之前已被许可的权利,但应当在终止生效前的二至十年内将通知送达被许可人。权利终止的规定的引入是为了回应版权许可时作者获得极少报酬的问题,因为在作品创作完成时不可能预测作品商业价值的存在,以及作者弱小的讨价还价的地位,他们有时会将其版权转让出去从而获得非常少的报酬,因而被阻止公平的分享来自此后在商业上取得成功的作品的使用而获得的收入。权利终止规定,给作者一个基于对其作品价值有更多了解,因而获得公平的分享作品报酬机会。考虑到版权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借助合同法解决的力不从心,在我国版权制度中引入关于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内容已非常必要,借鉴上述《美国版权法》的规定来

软件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

软件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 软件著作权查询有两种方式:1、查询人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进行线下查询;2、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官方网站进行自主查询。网上查询不用缴纳费用,?如果申请查询人线下到版权保护中心查询的需要缴纳一定的查询费用。 软件著作权查询有两种方式: 1、查询人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进行线下查询; 2、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官方网站进行自主查询。 网上查询不用缴纳费用,如果申请查询人线下到版权保护中心查询的需要缴纳一定的查询费用。 软件完成版权登记以后,申请人如果要查询软件著作权的公示信息,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向版权保护中心提交填写好的确认无误的查询申请表,查询申请人不能私自改动申请表的格式,

2、软件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如果是个人申请软件查询还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的单位查询需要提交执照的副本复印件,附加单位给出的介绍信,最后还要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线下查询一般的收费标准是: 一次一件产品缴费一百元的查询费。对于已经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受理的查询申请;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在是个工作日之内向查询申请人出示书面的查询结果。 如果查询申请人想要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自主 查询,查询人在登录官网以后,点击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公告,最后输入软件的名称,软件的登记号或者是著作版权人的姓名,如果显示著作权登记信息,说明该项软件版权登记成功,如果没有显示则说明没有成功,或者该项著作在申请版权保护的时候不是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的。 著作权登记的目的主要在于,如果如果发生纠纷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时,著作权的登记可以作为初步的证据证明版权的归属问题,但是有著作权登记以后并不是说所登记的软件就一定是你的,因为有可能登记会被相反的证据推翻。

影视著作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版权,在我国也被称为著作权。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创作方法相对复杂且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作品,除了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之外,通常还包含多种著作权客体,小到服装道具,大到编剧剧本,以及从影视作品中拓展的人物、玩偶形象。 任何一个环节遭遇侵权,都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失。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侵权人的侵权形式也在逐步更新,侵权的形式由原先相对容易发现且容易取证的物理侵权(盗版DVD等)逐渐过渡为形式更加隐秘的网络侵权(例如流媒体、盗链、P2P传输等)。在这些新兴的侵权形式中,有些难以被察觉,即便被权利人发现,也有部分侵权行为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权利人维权成本不断升高,维权的效果却在不断下降。 我们将简要分析几种影视作品的版权侵权行为,挖掘有效的应对策略。 1、剧本抄袭 剧本抄袭,这是影视行业中发生频率较高也最为常见的侵权方式之一。众所周知,一部好的影视作品离不开好的剧本,再好的拍摄手法、效果特技及演员阵容如果脱离了好的剧本,就如同有血、有肉,却没有一副好骨架将其支撑,最终很难得到观众认可。而一部好的剧本往往是作者或编剧根据自己的阅历、创作经验反复创作、修改后的呕心之作,承载了影视作品的灵魂。

由于权利人对侵权人的剧本抄袭行为是不可控的,因此从权利人角度出发,权利人在应对此类侵权行为时,除了应当事先做好自身剧本的有效确权之外,更多的工作应当放在事后对侵权行为的发现与证据保全,且一旦证据保全之后,权利人有必要通过详细比对的方法将两者关联,促使相关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根据比对结果做出侵权认定的结论。另外,在对侵权人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时,需要尽可能多地收集侵权作品播放的深度与广度,即侵权作品的播放时长、地域以及播放频率,这将有助于获得更高的侵权赔偿,这对侵权人将产生更大的震慑力。 2、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侵权行为多存在于媒体或消费者,最常见的方式即通过网络以流媒体的方式向联入互联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的播放或点播服务,即用户登陆侵权网站,点击相关连接,影视作品以流媒体的形式传输至公众电脑客户端进行播放。这种直接提供流媒体连接的侵权方式的发现与证据保全还属简单,作为权利人可以采取定期监控的方式发现是否有存在类似侵权行为发生,并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网页公证保全。 相对上述这种较容易发现的网络侵权行为之外,现在又出现另外两种隐蔽性较好的不同方式:

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特殊性的思考

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特殊性的思考 目录 1.关于著作权法及著作权 (2) 2.影视著作权的内容及其特殊性 (5) 3.解决现有影视版权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11) 4.结论 (14) 参考文献 (15) 后记 (15) 摘要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利。确认和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的法律,便是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已经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但在其理论与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 影视作品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人们在欣赏、使用影视作品的同时,需要给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和录音制品的制作发行者一定的补偿,以激励更多更好的新作品的产生,从而繁荣文化,促进社会的发展,这是给予创造者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带给了使用者方便快捷,从根本上改变了影视作品的利用方式,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损害了影视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包括创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公司的利益。目前影视工业面临着重重危机,影视版权保护体系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以版权法学理论和数字网络技术为基础,针对影视版权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对影视版权法律体系和授权机制等方面的调整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著作权;作品;影视版权;版权保护 ABSTRACT The composer owns some special legal privilege to the literature works, science works and art works which he has made. This privilege is named copyright. The law to ensure and protect the composer's particular legal privilege is called Copyright Law. In China, Copyright Law has showed strong life force since its enactment in 1991, but several problems are also revealed during the course of principle and practice. The music and movies are the common wealth of the mankind. While appreciating or using music or movies,users need to give the authors of musical works and the creators or publisher of the sound recordings certain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软件著作权查询是指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经登记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信息进行软件全称、软件简称、软件版本号、著作权人、登记日期等进行的档案或主题查询。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各种应用软件很多。不少计算机从业人员都自主设计软件,等软件完成后,就应该及时登记。这也是一种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要得到法律保护。软件的使用人可以查询著作权的真伪,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软件著作权查询是指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经登记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信息进行软件全称、软件简称、软件版本号、著作权人、登记日期等进行的档案或主题查询。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二、如何申请著作权登记?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除北京地区设有软件著作权代办机构,其他各地都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1、注册用户名(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的填写、修改、打印),用户名和密码一定要保存一下,以备将来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时要修改信息时所用。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要填写的内容包括: (1)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 (2)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 (3)权利范围、软件用途 (4)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及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

(完整版)影视剧著作权授权协议(2017年修订)

著作权授权协议 本协议于年月日(以下称“生效日”)在签订。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序言: 一、本协议序言及正文中所述甲方授权乙方行使部分著作权的“授权作品”系本 协议正文第二条第1款中所述的文学作品。本协议序言及正文中所述的“影视剧作品”,系乙方依据本协议之授权改编制作的影视剧作品,根据授权内容不同,其表现形式可能为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定义见本协议正文第一条)。 二、甲方拥有向乙方授予授权作品本协议项下授权内容之权利,法律规定或甲方 与著作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乙方有意从甲方处有偿获得授权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权,并根据本协议的约 定使用,因此,双方签署本协议。 因此:

协议双方同意就授权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的有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精神,经友好商谈,于2015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一经签署,将严格遵守本协议下各有关条件和条款: 一、定义: 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提及的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电影:是根据视觉暂留原理,运用照相和录音技术把真人、真景、绘画、漫画等影像和声音连续摄录在胶片上,通过放映来还原影像、声 音,使人能在银幕上看见连续活动影像的一门综合性艺术。此处“电 影”包括“动画电影”、“网络电影”。 (2)电视剧:是指利用电视技术制作并通过电视网放映的演剧形式。此处“电视剧”包括“网络电视剧”和“动画电视剧”。 (3)网络剧:是指专门运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短时状态下观看的一类网络视频。与传统影视剧作品区别主要是媒介,是以新 媒体平台(包括电脑网络、手机网络等)为主要媒介的剧种,在作品 类型上包括“网络电影”(又称“微电影”)和“网络电视剧”。此处“网 络剧”包括以动画形式展现的“动画网络剧”。 (4)修改权:根据拍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的需要,修改文字作品本身。 (5)改编权: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网络剧)文学剧本。 (6)摄制权: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在本协议指定地区发行(播放)。 (7)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本协议指定地区提供电影(电视剧、网络剧)作品,使该地区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获得电影(电视剧、网络剧)作品的权利; (8)发行权:将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各种音像制品进行出售或赠与的权利,该权利也可以网络的形式播放该影视剧。 (9)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电视剧《现代诱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要点提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权,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对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号(2005年8月8日),合议庭成员:阎春光、邱松、陈明明; 二审:(2005)鲁民三终字第76号(2006年4月18日),合议庭成员:戴磊、傅志强、从卫。 「案情」 2001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

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VCD 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Ⅲ”字样,“红蜘蛛Ⅲ”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Ⅱ》、《红蜘蛛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Ⅲ》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裁判」 法院一审认为,电视剧《现代诱惑》的著作权为原告与青岛电视台共有,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没有许可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电视剧名称,也没有实际参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不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影视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协议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影视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 日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在 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 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版权或授权的影视节目的相关著作权许可乙方使用等事宜, 成如下协议: 、授权的影片 (以下简称合作节目): 二、陈述和保证 1、 双方拥有完全的权利或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甲方承诺自身拥有许可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 使用方式使用合作节目及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之宣传性资料的权利。 如果因为乙方合理使用 本协议的权利而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该等合作节目所对应的授权费 用,若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2、 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签署本协议。 3、 双方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未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 在本协议签署或履行过程中,若任何一方发现对方违反上述声明及保证或不具备上述声明及 保证的资格,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构成违约,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授权立即 终止。若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授权内容 1、 甲方同意将合作节目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等著作权财产权非独家授予乙方。 (填入授权影片名称) 1 、 2 、 3 、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 编剧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拥有著作权之《剧本》授予乙方使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执行。 第一章剧本 第一条授权剧本 1、剧本名称: 2、剧本类型:(电影、电视剧) 3、剧本的集数与长度:

4、剧本完成时间: 5、剧本是否已发表: 6、首次发表国: 7、著作权登记证书号码: 第二条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1、剧本作者: 2、作者国籍: 3、剧本著作权所有人为: ①剧本作者: ②职务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③经过转让后的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注:需附: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登记证书) 第三条甲方授权地位为: 1、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2、委托授权人; (注:需附委托书) 3、转授权人。 (注:需附授权书) 第二章权利许可 第四条许可权利种类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以下剧本著作权 [以下范围可以选择,可以分别选择许可、或不许可]: 摄制权,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或者电视的权利;() 修改权,乙方在使用该剧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剧本作必要的改动,但不得损害和影响剧本的完整性,不得歪曲和篡改该剧本的原意;()

复制发行权,该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不含电子出版物形式)/ 各种出版形式(含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形式)出版并发行的权利;()广播权,对该剧本通过各类电台、电视台广播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该剧本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在该剧本基础上进行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将该剧本从中国汉语转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含中国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需要约定的其他著作权利: 第五条许可方式: 1、专有使用权许可 (注:如果专有,应明确是否排除甲方,否则视为排除含甲方在内的任何人使用。) 2、非专有使用权许可 第六条许可使用地域范围: 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中国(含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 全球范围内 第七条许可使用期限: 两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八条授权语言: 中文(国语版、粤语版)/ 英文版等 第三章报酬 第九条本合同采取第________种方式 1、一次性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2、分两次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论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 我国政府大力推行文化强国战略,文化产业不断得到政府的扶持。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各类影视作品已经逐渐深入社会各个领域,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作为文化发展的重要一环,著作权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受到重视。经济全球化带来更多的版权贸易,其中影视作品的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某些“非法”进入我国的境外影视作品造成了行业秩序的混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关于境外影视作品的规定和国际法中“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存在冲突。“二元承认与保护理论”,即王利民教授在国内首次提出的著作权保护理论,对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依据。该观点顺应了影视作品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同时填补了相关理论研究空白。本文在分析、研究“二元承认与保护理论”的基础上,探究和构建我国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本文主要阐述在该理论下,结合我国国情,如何构建二元保护制度,并构造出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体系。 关键字:境外影视作品;二元保护模式;版权保护制度

引言 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就我国相关知识产权规定进行磋商的请求。该请求主要包括: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TRIPS协定以及《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在该法条规定下,未经过事先审查的境外作品的著作权在中国得不到承认和保护,这与《伯尔尼公约》第5 (1)条存在冲突。最终,专家组对美方的请求给予了支持。对此,我国立法机关对《著作权法》着手修正。将《著作权法》第4条改为“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修改后的第4条语义模糊不清,缺乏相关解释。国家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并不明确,没有具体规定。面对《著作权法》存在的漏洞与不足,我们应当正确面对法律关于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上确实存在疏漏的难题,并找出解决方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弥补法律漏洞。

电影版权转让协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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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受让方): 法人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地址: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影版权转让协议书

鉴于甲方是本协议所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拥有者,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 向乙方独家永久转让其个人创作并享有完全著作权的音乐作品《 》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 一、作品信息 1、名称:《 》(以下统称“转让作品”,词、曲内容详见附件 1); 2、曲作者: 身份证号: 词作者: 身份证号: (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 2) 二、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1、转让作品的转让费用采取一次性买断加后期无限彩铃业务分成的方式: (1)一次性买断费用:人民币 元整(¥ 元);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 银行账户; (2)彩铃业务分成:无线彩铃中所得收益,乙方按 %的比例支付给甲方。结算周期为歌曲 上线日期后 日为准;乙方应在结算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乙方应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三、知识产权 1、甲方保证其享有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完全著作权。

2、甲方向乙方转让该转让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著作财产权,直至转让作品保护期限 届满。
上述转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3、乙方在使用转让作品时,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署名权(甲方网名只限在网络上发表作品 时使用,甲方真实姓名则在除网络发表以外的制作唱片等方面使用)。
如因编曲或传播等需要,乙方可以对转让作品的内容作适当修改和完善,并事前征求甲方 的书面同意,但应保证转让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单方歪曲和篡改转让作品。
4、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针对该转让作品所签署的相关许可协议及授权文件,所涉及 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概括承受;必要时,甲方应协助和配合乙方履行上述许可协议及授 权文件所涉及的有关义务。
四、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所知晓的对方的商业或个人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 方。
2、甲乙双方所提供相关资料仅供实现本协议目的使用,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 或者协议履行完毕后,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保证享有转让作品的完全著作权且有权转让,同时转让作品不存在对任何第三 方违约或侵权的情形,并且不得在转让后将该转让作品重复转让给第三方或以其他任何许 可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转 让费用(包括一次性买断费和已支付的无线彩铃业务分成费用)的 30%,并赔偿因此给乙方 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金,垫付的赔偿金,以及诉讼过程中合理 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误工费、诉讼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doc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审查规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 一、本规范的依据和审查的一般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审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依据。; ; (二)审查是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查验核对。不对申请者提供的形式上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涉及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其申请文件中的主要事项,如软件名称、著作权人、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范围、开发完成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等,予以登记。; ; (三)审查前核实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 二、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要求。; ; (一)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使用中文填写。; ; (二)提供的外文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 (三)续写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格式是否规范。; ; 三、文件内容的审查要求。; ;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三部分进行核查。; ;

基本要求为:申请表各栏目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规范地填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是否与表格内容相一致;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与交存方式相符的鉴别材料,鉴别材料表明的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鉴别材料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是否与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 ; 四、具体内容审查要求: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要求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除有明显的法律禁止的问题,审查不对软件名称做强制性要求。但应注意各种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说明文件。; ; 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要求为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对此不做强制性要求。; ; 3.分类号:应要求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 4.版本号:应要求填写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 要求填写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 要求填写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未发表的软件不要求填写此栏。; ;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 此栏由申请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1、独立开发:

电影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标准范本)

电影剧本委托创作合同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919628电影剧本委托创作合同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合同编号: 甲方(影视单位):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编剧):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影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乙方具有丰富的电影剧本创作经验。甲方有意在其计划/正在摄制的影视剧中委托乙方创作电影剧本;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内容 1.1.甲方聘请乙方负责《》一剧编剧工作,乙方

版权-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什么是影视作品?影视作品如何进行版权登记?影视作品版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下面来详细介绍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什么是影视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称为影视作品。它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影视作品如何进行版权登记? 作者、其他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后,经登记机构受理、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申请材料齐备的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 影视作品进行版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1份(注明作品名称及创作完成时间,申请者签章)。 2、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1份(注明作品名称,申请者签章)。

3、作品登记委托书1份(委托方位置申请者签章)。 4、电视电影作品全片刻录VCD/DVD光盘1张(贴上片名标签)。 5、作品说明书1份,描述片子的简单剧情及片子的客观数据,包括片长,章节和文件大小等,申请人签章。 6、企业申请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需盖章);个人申请时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是外省户籍,需提交本省单位的工作证明)。 影视作品版权登记的办理时限有多长? 自版权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

2020年文学作品影视版权转让协议(个人转公司)

文学作品影视版权转让协议(个人转公司) 要点 甲方岀资购买乙方的完全著作权作品并改编为影视作品,乙方为非永久性转让。甲方获得全部著 作权的使用权,小说岀版权及其他语种翻译岀版权仍归乙方所有。 文学作品影视版权转让协议 甲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出资购买乙方的完全著作权作品《》(以下简称该作品”),将其改编成影视作品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签订如下协议内容并共同遵守: 一、著作权 1. 甲方出资购买该作品的影视作品改编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和电影),并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乙方该作品的著作权的全部财产。 2. 乙方转让本协议约定之作品著作权为非永久转让方式, ______ 年后收回归乙方所有,本 协议期内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即获得该作品及其衍生作品的全部著作权的使用权利。 4?该作品的小说出版权及其他语种翻译出版权仍归乙方所有,但出版及翻译的任何内容乙方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侵权的法律责任。 5. 乙方须保证该作品的所有著作权确系自己所有,既非抄袭、也非借用他人之作。如出现 版权纠纷,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双倍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6. 乙方享有该作品的原著作者署名权。 7.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将该作品著作权的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影视机构。乙方不得以 任何理由将该作品的资料、故事、内容或其任何部分在自己其他作品中直接或变通使用,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出售或讲述该作品的任何内容(包括片断)。 8. 乙方保证该作品的影视作品改编权只交予甲方公司所有,若以后影视作品制作完成或发行中出现版

我国的软件著作权在哪里申请

我国的软件著作权在哪里申请 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 我国的软件著作权在哪里申请 软件著作权申请要分两步走: 步骤一: 准备材料: 1、软件申请表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注册一个新用户名,登记并在线打印,并在申请人处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说明文档(最多60页,标明页码)

4、程序(也就是源代码的打印,最多60页,标明页码) 材料要求: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面 连续30页、后面连续30页组成,不得多于或少于60页。 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备注: 1、所需要的4种材料,按照上述1234的顺序排列,不要装订,用夹子夹好,即可送去版权登记大厅办理。 材料初审不通过,会被打回,红字是说明,请务必按照红字的规定来准备。 2、文档中要保持软件名称统一 步骤二: 大厅办理步骤: 1、取号-初审-初审通过(通过后,会给一张缴费通知书) 2、取缴费号-13号窗口排队缴费(每份¥300,会一张收据) 3、缴费完毕-12号窗口扫描(扫描缴费通知书收据)

4、收据自己保留,缴费通知书给5号窗口换取受理通知书 所需时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在官网查询结果。 公告通过,3个工作日后带着受理通知书前往办理证书。 备注: 初审每次最多审6份,超过6份需要取两次号分两次办理 办理方式: 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的程序: 1、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发布以后(1991年5月24日)发表的。 2、软件著作权人申请登记时,应先到省版权局购买规定填写的各种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 3、按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原件鉴别材料。 4、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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