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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七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七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七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商事组织概述

商事组织或企业是国际商事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尽管各国法律对商事组织的界定不尽一致,但普遍认为商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西方国家则将商事组织与从事商事活动的个人统称为商人,他们的共同特征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事行为。

在商事组织中,最基本的形式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一、个人企业(英sole trading concerns,美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个人企业又称独资企业(我国法律称之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出资、独自经营,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形式。在各国法律中,独资企业通常都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出资者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同时拥有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权和决策权。

独资企业的主要优点是:易于成立,几乎不涉及法律形式问题;自主经营、方便灵活,企业主可以独自作出任何决定;资本规模要求较小;税负较轻,在大多数国家,企业主的利润在所得税申报表上是作为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企业利润全部归企业主。因此,在各国它都是数目最多的企业形式,如美国超过2/3的企业是独资企业。

但独资企业的缺点也很明显:首先,企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企业主必须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其次,企业缺乏连续性,当企业主死亡时,企业往往自动解散,如果企业被移交给家庭其他成员来继承,很多国家法律认为是重新建立了一个新企业,涉及继承及其他方面的税负问题;另外,这种企业形式筹集资金的机会也受到限制。所以,尽管独资企业在各国可以拥有和经营任何种类的业务,从非正式的家庭作坊到大型的旅店或其他连锁店,但在规模上他们大多属于中小企业。

在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上,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并通过委托或聘用协议明确授权范围,但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受聘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受托人或受聘人员应当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在授权范围内管理企业事务,进行经营活动。

二、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简称合伙,是二人或二人以上根据契约规定组成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种企业形式。

各国法律在合伙的定义上基本一致:《法国民法典》(1978年修订)第1832条规定:“合伙,为二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1980年《英国合伙法》规定,合伙是多数人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共同事业的关系。1940年《美国统一合伙法》(UPA)第6条(1)款规定,合伙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作为共同所有者,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共同事业的联合。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所作的规定与此类似:“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

一般而言,合伙企业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之上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合伙契约来确定。

在缺少书面合伙契约的情况下,英美法国家的法院通常会考虑几个因素来确定是否存在一个事实上的合伙:一是否存在成为合伙人的共同愿望;二是否共同拥有企业、共负盈亏;三是否平等拥有企业的管理权。但是大陆法国家倾向于否定没有书面合伙契约的合伙存在。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退出、死亡、破产都会影响合伙企业的存在。

大部分国家要求合伙人是自然人,但有些国家或地区,如美国的许多州,允许企业等其他组织成为合伙人,美国《统一合伙法》(UPA)也特别允许公司成为合伙人。

3、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普通合伙人有义务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的一个突出的特点。与这个特点相对应,当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普通合伙人的利润与亏损分配或分担方案时,各国法律均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平均分配或分担,而不考虑具体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或出资形态。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其在参与合伙经营期间的合伙企业债务仍继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入伙的新合伙人是否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如我国法律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须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美国法律则规定新合伙人仅以投人到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也有一些国家法律,如法国,规定新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已经存在的合伙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4、每个合伙人原则上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活动,合伙企业内部对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所做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权利相对应,合伙人也承担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义务,包括合伙人非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等。

例: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

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

(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那份合同是否有效?

(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

(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可否要求A, 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

分析:(1)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有效。因为每个合伙人原则上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活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如果E要求C偿还全部6万美元债务,则C有义务全部偿还。因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普通合伙人有义务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可以要求A、B分担,比例应为各承担1/3。因为,当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普通合伙人的利润与亏损分配或分担方案时,各国法律均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平均分配或分担,而不考虑具体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或出资形态。这是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点决定的。

三、公司

公司是经营组织中广泛采用的企业形式,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定程序登记成立通常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成立、组织、活动、解散和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大陆法国家大多将公司法编入本国的商法典或民法典,英美法国家的公法则多以单行法规形式出现。我国公司法目前采用单行法规形式,即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该法自1994年7月1日施行,规定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注:单行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具体的问题制定的法律。是处理相关问题的直接法律依据。

商事组织法案例分析4abf63231e

商事组织法案例分析 案例: 1、甲、乙、丙于1997年9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三个月后,三人发生矛盾,乙要退出合伙企业并抽走自己的10000元资金。甲、丙此时清查账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到1998年4月,企业亏损达5000元,甲、丙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债权人丁公司得知合伙企业解散,便找乙索取5000元债款,乙称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丁找甲,甲称合伙企业是按比例承担债务的,自己只能承担800元。 问:乙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 乙应否承担企业债务?应承担多少? 甲的说法可否支持? 丁可以如何实现债权? Key:1、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47条 2、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54条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形式是无限连带责任。《合》2、39、40 条。 2、某市市民A有私人住房五间,背靠大街。1998年3月,B来此地开餐馆,欲以一万元月租租用该房,但A欲参与分成。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规定A、B按3:7的比例分配赢利,A不干预B的经营也不参与经营管理。从1998年到2000年9月,两人按约分配,A共得4万元。2000年10月,B不慎购进一批有质量问题的牛肉,造成中毒,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共20万元。A认为自己未经营饭店,是饭店的出租人,B将自己登记为合伙人未经本人同意无效,中毒事故与己无关。 Key:1、A、B签订的书面合同和之后的实践表明,A是餐馆的合伙人,因其以房屋出资并按约参与了赢利的分配。 2、合伙人可以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只要合伙协议中有约定,不能 仅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责任。 3、A、B对亏损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协议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亏损。 最高院《民法通则实施意见》147条规定,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依据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 3、1995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丙,开发长宁区周桥三号地块二期商品房项目。甲、乙的投资比例分别为10%和90%。乙公司又有数家单位参股,其中丁公司出资占乙公司总投资额的45%。1996年,戊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周桥三号地块二期商品房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公司向戊公司转让其在丙公司45%股权的40%。同年10月,丁公司在丙公司的股东会上曾提出将其在丙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戊公司但未形成股东会决议。戊公司在依约支付转让金1500万元后在约定期限内未得到丙公司的控股权遂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转让金及利息。请问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丁该如何实现股权转让?股权交付又该如何完成?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案例 案例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2004年10月28日,周某到乐安县谷岗乡投资兴建水电站,投资项目的名称为“乐安县**水电站”,该项目经县水利局同意,经县计划委员会立项批准。2004年12月5日至2005年4月30日,陈某夫妇分别以现金和实物的形式5次为兴建该水电站投资共计人民币125122.47元,周某之妻向陈某夫妇开具了5张收据。2005年8月30日,周某私自到乐安县工商局申请,要求将**水电站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局根据周某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表、身份证明、批准文件等材料),当场做出了准予登记的决定,并核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陈某夫妇不服该项工商行政登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乐安县工商局2005年8月30日核发给周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无效。 思考:1、工商局核发给周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合法? 2、分析法院判决的理由? 案例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 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前几年由投资人甲自行经营,共盈利1000万元。后甲因年老体衰,不能继续经营,便委托乙管理企业。由于乙经营不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 请问:企业结算后的150万元债务应由甲承担,还是由乙承担?为什么?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案例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 某独资企业与1997年成立,投资人甲由于身体原因,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1998年5月,乙购买了住房,并从银行贷款10万元,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以该独资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乙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处分抵押权时遭到投资人甲的拒绝,最后银行以乙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问: 1、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乙的抵押担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4:事实上的合伙 [案情]甲于2001年12月开办了A企业,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2003年甲欲将A企业转让他人时,乙、丙诉至法院,理由为A企业是二人与甲共同合伙开办,请求判令二人与甲的合伙关系成立。同时,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当地政府下发同意乙在该地投资开办A企业;2、乙与A企业所在地的村民达成书面承包该地的协议书;3、甲作为A企业的负责人与当地村委员会签订承包该地的合同书,乙交纳的承包费;4、乙收取丙投资款5万元;5、甲办理了经营者为甲、投资人数1人、从业人数5人,投资额10万元的个体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在登记申请表一栏写明投资人乙,出资10万元;6、出售产品收款表均有甲、乙、丙当中二人的签名;7、三名证人证实A企业是乙、丙投资,甲管事,三人是合伙关系,; 8、甲及甲的哥哥录音带证明A企业有乙、丙的投资等。 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乙丙的诉讼请求? 案例5:合伙企业的设立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1、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2、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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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 Abraham 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Schiff) 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 000美元,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00-4: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 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Stilk v. Myrick) 1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

国际商事合同法习题

国际商事合同法 一、填空题 1.德国1976年的()是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单行法,而英国、美国的成文合同法分别为()、()。 2.()指被禁止本人治理自己财产的人,它是()法系国家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称谓。 3.根据合同变更的内容,可将合同变更分为()变更和()变更。 4.1996年12月,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获得通过,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数据电文的示范性法律,分别()和()两大部分。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 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 A.书面形式 B.对价 C.签字蜡封 D.约因 2.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某公司收到的商品目录 B.某公司向交易双方寄送的报价单 C.普通广告 D.悬赏广告 3.在订立合同时,如买方已知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的,则( ) 。 A.卖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B.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C.买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D.买卖双方对此都承担责任 4.在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机器设备里有一个重要的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 )。 A.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物 B.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C.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5.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包括()。 A.要约 B.商谈 C.承诺 D.签字 2.关于合同权利转让表述正确的有()。 A.美国采取自由主义 B.法国采取通知主义 C.中国采取同意主义 D.日本采取自由主义 3.关于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而进行损害赔偿的叙述正确的是()。 A.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B.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为恢复原状例外 C.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合同违约救济措施 D.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德、法两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 4.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是( )。 A.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 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v . ManchesterCitPCounci11979 )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 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 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AbrahamLincoln , 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 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 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 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 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 Newmanv . Schiff)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I凌晨3 : 00-4:00 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 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 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000美元,CBS把这 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 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 00-4 : 00 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000 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 StiIkv.MPrick)1 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 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简而言之,凡属原 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允诺对价。 5、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Mountfordv . Scott ) 1971

国际商事合同模板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 (Gibson v .Man Chester City Cou ncil 1979) 1970 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 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Abraham Lin coin ,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 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

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 Schiff) 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I凌 晨3: 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 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 000美元,CBS把这一 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 00-4 : 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 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Stilk v. Myrick) 1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 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

第七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七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商事组织概述 商事组织或企业是国际商事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尽管各国法律对商事组织的界定不尽一致,但普遍认为商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西方国家则将商事组织与从事商事活动的个人统称为商人,他们的共同特征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事行为。 在商事组织中,最基本的形式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一、个人企业(英sole trading concerns,美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个人企业又称独资企业(我国法律称之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出资、独自经营,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形式。在各国法律中,独资企业通常都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出资者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同时拥有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权和决策权。 独资企业的主要优点是:易于成立,几乎不涉及法律形式问题;自主经营、方便灵活,企业主可以独自作出任何决定;资本规模要求较小;税负较轻,在大多数国家,企业主的利润在所得税申报表上是作为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企业利润全部归企业主。因此,在各国它都是数目最多的企业形式,如美国超过2/3的企业是独资企业。 但独资企业的缺点也很明显:首先,企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企业主必须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其次,企业缺乏连续性,当企业主死亡时,企业往往自动解散,如果企业被移交给家庭其他成员来继承,很多国家法律认为是重新建立了一个新企业,涉及继承及其他方面的税负问题;另外,这种企业形式筹集资金的机会也受到限制。所以,尽管独资企业在各国可以拥有和经营任何种类的业务,从非正式的家庭作坊到大型的旅店或其他连锁店,但在规模上他们大多属于中小企业。 在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上,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并通过委托或聘用协议明确授权范围,但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受聘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受托人或受聘人员应当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在授权范围内管理企业事务,进行经营活动。 二、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简称合伙,是二人或二人以上根据契约规定组成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种企业形式。 各国法律在合伙的定义上基本一致:《法国民法典》(1978年修订)第1832条规定:“合伙,为二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1980年《英国合伙法》规定,合伙是多数人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共同事业的关系。1940年《美国统一合伙法》(UPA)第6条(1)款规定,合伙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作为共同所有者,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共同事业的联合。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所作的规定与此类似:“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 一般而言,合伙企业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之上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合伙契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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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组织法 本章重点内容——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资本结构以及经营管理体制; (2)合伙的概念、设立、管理; 提出并思考下列问题: 1、“公司”与“企业”、“公司”与“合伙”这两组概念的外延与内涵。是否有“合伙公司”之说? 2、公司“股东”、“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董事长”、“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监事会”、“职工”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如何区别?是否有“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之说? 复习思考题 一、问答题 1.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与公司这三种商事组织之间的优、缺点 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有什么区别? 3.在处理有关合伙外部关系的纠纷时,如何界定“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 二、选择题 1、甲在乙为唯一股东的A建筑公司做工受伤,索赔获法院支持。乙将A公司财产全部转让给自己控股的B公司,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则 A 、应否定A公司法人资格,追究乙的个人责任 B、应否定B公司法人资格,追究乙的个人责任 C、应认定A公司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D、应认定B公司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2 、甲为A公司创办人、股东,发起协议规定股款应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清;但公司成立后第3年,其股款仍未缴清。则 A 、公司董事会可决定取消甲的股份B、A公司股东会可决定取消甲的股份C、依大陆法,A公司对甲的股份有拍卖权D、依英国法,A公司对甲的股份有留置权 3 、甲担任乙公司的董事。则依德国法 A 、甲可以是法人B、甲必须是乙公司股东 C、甲的报酬由乙公司的股东会决定 D、甲辞职须经乙公司的股东会批准 4 、Bott为乙公司的董事。其上任前若对乙公司财务状况作了调查,本来能够发现乙公司行将破产,但他未能这样做,其上任后又受到其他几个董事关于公司财务状况乐观信息的误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 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 (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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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一、公司——“撩开公司面纱制度" 1、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 答: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东亚股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法人,其所欠债务与股东斯密斯先生的个人财产无关(虽然是由于斯密斯先生投机而引致的债务),其对债权人债务偿还仅限于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但是,依据公司法中特殊规定即“撩开公司面纱制度",斯密斯先生却必须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因为根据这一制度,如果法院认为成立公司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或其它犯罪活动,则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直接民事和刑事责任。在本例中,他利用公司来做投机买卖,已经蓄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他必须用个人财产来支付债权人。 ——法人的概念 2、甲和乙为一营业执照是否正确发生争论。甲认为该营业执照中有的项目不准确,明显存在基本知识方面的错误,必须改正。乙则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不用大惊小怪。请看下面的这份营业执照是否存在问题。 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某市土特产进出口公 司答:“法人”应为“法人代表”, 法人:李小 东“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 注册资本:1000万 元机构,即公司或企业。 经营范围:进出口土特产品 ………………………………………. ——法人的概念

商事组织法

商事组织法 案例一: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在两名董事的提议下,董事会召开了临时会,有三名董事出席,在会议上,全体一致通过了关于增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决定。 问题: 本案中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二、我国某机械制造厂欲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生产汽车,经与某国一家汽车公司协商,达成合资经营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总额为8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35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外方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利技术出资,出资额为150万美元,其中现金70万美元、机器设备30万美元(系向某国租赁来的)、专利技术50万美元(已设定抵押权);以中方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450万美元,作为合资企业的流动资金,此贷款由中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在合营期内如双方认为必要,可减少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双方未约定合营期限。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方国家的法律解决。 问:该合营企业协议存在什么问题?依据是什么? 案例三: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由五人组成。在经营一段时间后,为了管理上的需要,决定委托中外合作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在董事会会议上,四人赞成,一人反对,通过了委托决定。 问题: 审查批准机关是否会批准该合作企业董事会的决定?为什么? 案例四: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约定,在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该企业在合作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继续经营,提前终止。在清算中,外国合作者拒绝交回根据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已先行收回的部分投资一并进行清算,因此导致中外合作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 1本案中外国合作者是否应缴回提前收回的投资,为什么? 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原本的方式有哪些?

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作业

第六章商事组织法复习资料 1、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义务? 2、什么是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 3、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律特征? 4、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5、以上两道题2者的区别?相同点? 6、什么是股票?什么是公司的债券?两者区别?(4点) 一、名词解释 1.商事组织: 2.个人企业: 3.合伙企业: 4.合伙协议: 5.股份有限公司: 二、判断题 ()1.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股东共同制定。 ()2.合伙人办理退伙后,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3.对于公司资本的最高数额,各国法律一般都加以限制。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各国法律均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的有关问题设置了若干强制性规则。 三、单项选择题 1.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2.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A.3人 B.5人 C.7人 D.9人 3.依照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股份可分为()。 A.普通股与优先股 B.国有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C.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 D.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4.依大陆法,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 )。 A.不知情的第三人 B.知情第三人 C.恶意第三人 D.知情第三人的代理人 四、多项选择题 1.合伙的特征包括( )

A.合伙是“人的组合” B.合伙是“资本的组合” C.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D.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 2.下列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叙述,正确的有()。 A.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就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按照出资的多少进行投票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公司的法律特征包括( ) A.公司是法人 B.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C.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D.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 ) A.发起设立 B.募集设立 C.申请登记设立 D.以上均不对 5.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 A.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B.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 C.股东人数一般是没有限制的 D.股东人数一般有限制 6.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为( ) A.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业务执行机关 B.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 C.股东大会有权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等 D.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五、简答题 1.合伙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2.合伙协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3.公司债与股份有何区别? 4.清算人在企业清算期间可行使哪些职权? 六、案例分析题 1 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理。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题目 案例1 临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周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固,因此赶忙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固,故我方临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赶忙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旧坚持临时中止履行合同。咨询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案例3 物资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物资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物资专卖,现在物资仍在运输途中。咨询题:物资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全然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物资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赶忙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咨询题:什么叫全然违反合同,什么情形下能够采纳解除合同的救济。 案例5 买方解除合同。200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第四组 一、合同法案例 案例 1.国外一进口公司(下称买方)与我国一进出口公司(下称卖方)签订一笔1000公吨的食品出口合同,价格为FOB大连。买方指定船舶抵大连港时将合同货物装船。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点30分左右,载货货舱出现火情,船长随即组织船员,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约20分钟后仍不见火情减弱,才发现该灭火系统已失灵,船长只好下令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 经商检部门鉴定,l000公吨食品中已有300公吨被烧毁,其余700公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商用价值。卖方立即将情况通报买方。买方来电称,要求卖方负责将毁损货物卸船,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拒付货款。承运人见货物已经全部损毁,要求卖方将毁损货物卸下并负担船损期损失。 请问:(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 (3)承运人对损毁的货物是否负有责任? 答:(1)在本案例中,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划分或转移的问题。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到船上,风险已经转移,卖方对此后的任何风险均不负责任。而火灾发生在货物进入船舱之后,故与卖方无关。 (2)从买卖合同角度看,买方可否拒付货款取决于卖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在FOB条件下卖方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就等于交货,买方必须支付货款。 (3)本案例中,灭火系统失灵,属船舶在开航前不适航,这是由于承运人疏忽管理船舶所致,故承运人就丧失了申请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应该承担此损失。

国际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案例汇总

国际商法案例集 合同法案例 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7、案例分析:关于损害赔偿 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关于不可抗力 甲国的制造商A公司与乙国某公益事业公司B签订了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座核电站的合同,依该合同的规定,A承担依这一时期的固定价格供应10年该核电站所需的铀,B以美元付款且在纽约支付。问:如5年后,乙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禁止B公司以任何非乙国货币的货币付款,B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责任,A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供应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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