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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2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秩序,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作出具体规定,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制定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并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第七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技术的规定。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

(二)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当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

(三)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

规定;

(四)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五)企业应当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本办法

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内审员不少于两名;

(二)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两名。

第九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证明文件;

(四)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学历或者职称证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和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五)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

(六)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七)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八)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

(九)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申请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尚未颁布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分类实施要求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见本办法附件7)。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生产范围应当包括产品管理类别、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类代号和名称。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除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3),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变更手续后,应当及

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3),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

第二十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合并、分立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合并、分立、跨原管辖地迁移或者告知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后30日内或者在告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第二十一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本企业生产场地但没有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4),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审批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原审批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通报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本企业生产场地但没有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原告知登记部门书面告知。原告知登记部门收到该书面告知后,应当将情况通报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并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告知登记。新设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收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书面告知后,应当通报原审批部门或者原告知登记部门。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5),并提交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以来或者前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以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材料中发生变化的材料。

原发证机关结合企业执行法律法规、产品监督抽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换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应当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换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原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

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等工作档案,并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补发、撤销和注销等情况,在每季度末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因变更、换证、吊销、撤销、注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四章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告知登记,并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告知登记的生产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其生产范围应当涵盖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

(二)生产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

(三)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器械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其他医疗器械,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外,受托方还必须具有涵盖受托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第二十八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和销售。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生产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规定的产品标准、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按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署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委托生产期限不得超过委托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条委托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填写《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6),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委托方委托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受托方相关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拟采用的产品标准、生产工艺、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四)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

(五)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声明;

(六)委托方关于医疗器械质量、销售以及售后服务责任的自我保证声明。

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应当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登记表》抄送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委托生产合同终止或者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情况及时通报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部分医疗器械禁止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生产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零部件、组件、材料等,不属于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管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第五章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监督检查包括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现场检查、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

第三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明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以下有关情况和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其事项变动和审批情况,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

(三)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不合格医疗器械被通告后的整改情况;

(六)检查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必要资料。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当包括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生产许可、生产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良事件监测、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内容。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企业的以下行为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一)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二)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医疗器械的;

(三)擅自降低相应生产条件的;

(四)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的;

(六)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

(七)擅自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或者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未备案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企业,可以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频次。

第四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下组织生产,符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相应规定和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

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跨省设立生产场地但未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原审批部门或者原告知登记部门通报。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托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重新组织生产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考核或者现场检查。

第四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上市产品再评价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上市后的跟踪制度,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四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并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医疗器械监督员。医疗器械监督员的有关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

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使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责令其改正,其中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已进行生产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五十六条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处罚。

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

(二)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

(六)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的;

(七)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

(九)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纠正的;

(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恢复生产的;

(十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4月10日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格式)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格式)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式)

4.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格式)

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格式)

6.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登记表(格式)

7.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格式)

附件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格式)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登记号

┌────────┬───────────────────────────────┐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生产范围│││││├────────┼───────────────────────────────┤

││││││││││生产品种│││││││││││├────────┼───────────────┬───────────────┤

│││││││││企业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______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收人:││签收││││年月日│└────────┴───────────────────────────────┘

注:1.本表只适用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2.本表一式三份,书写工整

附件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格式)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

┌────────┬───────────────────────────────┐

│拟办企业名称││├────────┼──────────────┬──────┬─────────┤

│││邮政编码│││注册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生产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入││职称││学历││专业││

├────────┼──┼────┼───┼────┼────┼────┼────┤

│企业负责人││职称││学历││专业││

├────────┼──┴────┴───┼────┼────┴────┴────┤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开办企业类别│二类□三类□│├────────┼───────────────────┬──────┬────┤

│隶属单位││企业性质││├────────┼───────────────────┴──────┴────┤

│││││││生产范围││││││││├────────┼───────────────────────────────┤

││││││││││生产品种│││││││││││└────────┴───────────────────────────────┘

┌────────────────────────────────────────┐

│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资本││医疗器械专营企业│是□否□│

├────────┼──────────┼──────────┼─────────┤

│职工总数││ 技术人员数││├────────┼─────────┬┴──────────┴─────────┤

││建筑总面积│其中││企业场所├─────────┼────┬─────┬────┬─────┤

│状况(m2)││生产面积│ 净化面积│检验面积│ 仓储面积││││││││├────────┼─────────┼────┼─────┼────┴─────┤

│检验机构状况│总人数││技术人员数││├────────┼─────────┴────┴─┬───┴──────────┤

│││││││││企业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盖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书写工整

附件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式)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企业名称││├──────────┼─────────────────┬────┬──────┤

│ 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批准时间││├──────────┴─────────────────┴────┴──────┤

│企业变更情况

├──────────┬─────────────────┬───────────┤

│项目│原核准事项│申请变更事项│├──────────┼─────────────────┼───────────┤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生产范围│││││││├──────────┼─────────────────┼────┬──────┤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企业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

├──────────┼─────────────────────────────┤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盖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书写工整

附件4: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格式)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

┌───────────┬────────────────────────────┐

│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批准时间││├───────────┼─────────┼───────┼──────────┤

│││邮政编码│││注册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生产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异地生产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称││ 学历││专业││

├───────────┼──┼──┼───┼───┼───┼──┼───────┤

│企业负责人││职称││ 学历││专业││

├───────────┼──┼──┼───┼───┼───┼──┼───────┤

│异地生产场地负责人││职称││ 学历││专业││

├───────────┼──┴──┴───┼───┼───┴──┴───────┤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传真││ 电子│││││ 邮件││├───────────┼─────────┴───┴──────────────┤

│企业类别│二类□三类□│├───────────┼───────┬─────────┬──────────┤

│注册资本││ 医疗器械专营企业│是□否□│

├───────────┼───────┴───┬─────┴───┬──────┤

│隶属单位││企业性质││├───────────┼───────────┴─────────┴──────┤

││││异地生产范围│││││├───────────┼────────────────────────────┤

││││异地产品品种│││││└───────────┴────────────────────────────┘

┌────────────────────────────────────────┐

│异生产场地基本情况

├─────────┬────────┬─────────┬───────────┤

│职工总数││技术人员数││├─────────┼──────┬─┴─────────┴───────────┤

││ 建筑总面积│其中││├──────┼─────┬─────┬─────┬─────┤

│异地生产场所││ 生产面积│ 净化面积│ 检验面积│ 仓储面积││状况(m2)│├─────┼─────┼─────┼─────┤

│││││││├─────────┼──────┼─────┼─────┼─────┴─────┤

│检验机构状况│总人数││技术人员数││├─────────┼──────┴─────┴─┬───┴───────────┤

│││││││││企业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

│││

││││注册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盖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书写工整

附件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格式)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

│企业名称││├─────────┼─────────────┬────┬───────────┤

│原牛产企业许可证││批准时间│││编号││││├─────────┼─────────────┼────┼───────────┤

│││邮政编码│││注册地址│├────┼───────────┤

│││ 电话││├─────────┼─────────────┼────┼───────────┤

│││邮政编码│││生产地址│├────┼───────────┤

│││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称││学历││专业││

├─────────┼───┼────┼───┼────┼───┼────┼───┤

│企业负责人││职称││学历││专业││

├─────────┼───┴────┴───┼────┼───┴────┴───┤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企业类别│二类□三类□│├─────────┼────────────────┬─────┬───────┤

│隶属单位││ 企业性质││├─────────┼────────────────┴─────┴───────┤

│生产范围││├─────────┼──────────────────────────────┤

│生产品种││├─────────┴──────────────────────────────┤

│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资本││ 医疗器械专营企业│是□否□│

├─────────┼───────────┼─────────┼────────┤

│职工总数││技术人员数││├─────────┼──────┬────┴─────────┴────────┤

││建筑总面积│其中││企业场所├──────┼─────┬─────┬─────┬─────┤

│状况(m2)││ 生产面积│ 净化面积│ 检验面积│ 仓储面积│││├─────┼─────┼─────┼─────┤

│││││││├─────────┼──────┼─────┼─────┴──┬──┴─────┤

│检验机构状况│总人数││技术人员数││├─────────┼──────┼─────┴─┬──────┴┬───────┤

││产品名称│管理类别│类代号│ 产品注册证号││├──────┼───────┼───────┼───────┤

│产品情况││││││(可另加附页)├──────┼───────┼───────┼───────┤

│││││││├──────┼───────┼───────┼───────┤

│││││││├──────┼───────┼───────┼───────┤

││││││└─────────┴──────┴───────┴───────┴───────┘

┌────────────┬───────────────────────────┐

││││产品监督│││抽查情况│││││├────────────┼───────────────────────────┤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

│││││企业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盖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书写工整

附件6: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登记表(格式)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登记表

┌────────────────────────────────────────┐

│委托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委托产品注册证号││├───────────┼──────────┬────┬────────────┤

│││邮政编码│││注册地址│├────┼────────────┤

│││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称││学历││专业││

├───────────┼───┼────┼──┼────┼──┼────┼───┤

│企业负责人││职称││学历││专业││

├───────────┼───┴────┴──┼────┼──┴────┴───┤

│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委托生产范围││├───────────┼────────────────────────────┤

│委托产品品种││├───────────┴────────────────────────────┤

│受托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相关产品注册证号││├───────────┼─────────────┬────┬─────────┤

│││邮政编码│││注册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生产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称││学历││ 专业││

├───────────┼───┼────┼───┼────┼───┼───┼──┤

│企业负责人││职称││学历││ 专业││

└───────────┴───┴────┴───┴────┴───┴───┴──┘

┌─────────┬──────────────┬────┬──────────┐

│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企业类别│一类□二类□三类□│├─────────┼─────────────────────┬────┬───┤

│隶属单位││企业性质││├─────────┼─────────────────────┴────┴───┤

│生产范围││├─────────┼──────────────────────────────┤

│生产品种││├─────────┼───────────────────┬─────┬────┤

│职工总数││技术人员数││├─────────┼───────────────────┴─────┴────┤

││ 建筑总面积│其中││├──────┼─────┬─────┬─────┬─────┤

│生产场所││ 生产面积│ 净化面积│ 检验面积│ 仓储面积││状况(m2)│├─────┼─────┼─────┼─────┤

│││││││├─────────┼──────┼─────┼─────┼─────┴─────┤

│检验机构状况│总人数││技术人员数││├─────────┼──────┴─────┴─┬───┴───────────┤

│││││││││委托企业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

│││││││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年月日(盖章)│├─────────┼──────────────────────────────┤

││││备注│││││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措施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德宏州委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以及全国、全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和监管工作会议、州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坚决实现全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目标,全面推进全州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努力构建统一、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强化全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科学监管的理念,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理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组织领导体制和监管工作运行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专业监管与群众参与相结合,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效能,为构建和谐平安德宏提供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反应快捷、统一高效”的安全监管网络,实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结构完善,部门职责分工明晰,综合协调配合有力;供应网络主体清晰,城镇村庄监管全面覆盖,市场经营秩序规范透明;信息网络健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快捷;产品质量合格,企业诚实守信,考核奖罚分明,公众饮食用药方便实惠、安全有效。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各级食药监广大干部职工要齐心协力、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为中心任务,大力实践和丰富科学监管理念,不断创新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手段,丰富监管内容,提高监管效率,着力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促进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1、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体系建设。确保全州50个乡镇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坚持“以专为主、以协为辅、专协结合、乡不漏村、村不漏点、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网覆盖100%的乡镇和行政村,形成完善的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2、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建设。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办事承诺制等一系列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3.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5.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6.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

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7.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8.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9.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10.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11.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12.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13.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同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综合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某分局主要职责 某某分局作为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等事项的现场检查工作,依法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零售经营许可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初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非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店日常监管及监督抽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职责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政策法规、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保卫、宣传、信访、行政事务、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药品科职责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

药械;实施药品流通管理制度和办法,初审药品零售企业资格;依法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稽查、抽样;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案件。保化科职责 贯彻、执行省、市、区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受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负责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开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抽样及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决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为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现就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高度关切。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形势总体稳定趋好。但实践中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责任难以完全落实,资源分散配置难以形成合力,整体行政效能不高。同时,人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药品监督管理能力也需要加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全程无缝监管;有利于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更好地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抓紧抓好本地区食

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 二、加快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了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省、市、县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省、市、县各级质监部门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

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附件4 上海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操作指南(2008版) 引言:为提高本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水平,规范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加工经营过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上海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小型饭店(面积≤150M2)、快餐店、小吃店、酒吧、咖啡馆、茶室、饮品店等餐饮单位使用。 一、卫生许可管理。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按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或摆放在店堂醒目位置。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到期前30天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上海市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需要继续经营的,应重新申请。 ●按照卫生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方式加工供应食品,不得擅自超越。(如擅自供应熟食卤味、外送盒饭、小吃店经营饭菜等)。 ●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未经监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经营场所,如擅自变动厨房加工布局或流程、增加或减少加工场所的面积、改变加工场所的用途等。 二、人员卫生管理。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包括新进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健康合格证有效期一年,到期前二周须重新体检。 ●健康体检需到指定体检机构,可通过https://www.wendangku.net/doc/9718066954.html,网查询全市体检机构和体检结果,也可核实健康证的真伪。

●患有痢疾、活动性肺结核、伤寒、肝炎、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餐饮岗位。 ●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注意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专间操作还需戴口罩),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不佩带外露饰物。 ●在处理食品前及上厕所、处理生食品、处理不清洁的设备或工用具、处理废物和擤鼻子等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都应该立即洗手。 ●在加工熟食卤味、切配水果、制作果汁等直接入口食品操作前洗手后还应进行消毒。 ●不在食品加工场所内抽烟或从事其他无关工作。 ●卫生管理制度和监督公示牌悬挂或摆放店堂醒目处,并注意日常维护,保持清洁,不破损不丢失。 三、场所环境卫生。保持内外环境整洁,经营场所内不饲养动物。 ●墙壁、天花板保持清洁,无脱落、起壳现象,无蜘蛛网、霉斑及明显积垢,墙裙瓷砖无缺损,门窗保持清洁。 ●地面平整,无明显积水、油污及污垢,地砖无缺损,排水沟及时清理,保持通畅。 ●加工场所内无老鼠、苍蝇、蟑螂等虫害孳生迹象。 ●垃圾桶加盖,并保持外观清洁,垃圾每天进行清理。 ●不饲养猫、狗、活禽等动物。 ●餐桌、菜单、调料瓶、筷筒等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四、设施设备卫生。食品加工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并保证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试题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A )。A、餐饮服务场所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A、食品生产许可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B、3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C )。C、培训档案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A、甲型

食品药品考试带答案与解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A )。A、餐饮服务场所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A、食品生产许可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B、3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C )。C、培训档案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A、甲型 12、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A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A、可以继续销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个人总结

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个人总结 X X X 20XX年XX月XX日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个人总结 20XX年 X月,我由于工作变动调到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成为食品监督所光荣的一员。在这近半年来,在局领导的关心培养下,在分管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比较圆满地完成了自己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个人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首先,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充分利用业余时间通过杂志报刊、电脑网络和电视新闻等媒体,以及本局安排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提高自己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认识,在思想上和政治上与集体与党保持一致;其次,除了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对局里组织的各项活动,都积极参加和配合,关心集体荣誉,维护单位形象,同在一个局,共爱一个家,使自己尽快融入到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个大家庭中来。 二、重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为了更好地适应食、药监工作的新形势和岗位要求,结合实际工作,认真学习掌握“一法两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法律条款准确运用到实际监督检查工作中,坚持边学边做,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巩固和丰富业务知识。执法先要懂法,只有认真地学好法律法规,才能扎实地开展工作,才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面对这一全新的工作领域,我认真学习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用法律法规来武装自已。努力提高自己的行政执法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忠于职守,吃苦耐劳,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一年来,本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努力做好局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市场监管工作,为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做出了一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6.03.04 【实施日期】2016.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1号) 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 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工作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告,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3月4日附件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 为鼓励新药创制,严格审评审批,提高药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对当前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改革,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调整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类别 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类别进行调整,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5个类别,具体如下: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原研药品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表1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说明及包含的情形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方案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 “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发[2010]3号文件《关于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就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两集中、两到位”审批制度改革,要坚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服从发展工作大局,以科学规划、着眼长远、标本兼治、求真务实为目标,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立审批与服务、监管并重,审批与责任挂钩的新的工作模式,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市局机关各科室的共同努力,实现行政审批服务更加规范、办理程序更加简洁、办理速度更加快捷;实现行政许可项目向本局机关一个内设机构集中,承担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现向中心窗口全面授权到位,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工作责任制;实现中心窗口受理、审查、决定“一站式”服务。 - 1 -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含初审转报省局),进行一次集中再清理,明确本局承担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法定时限、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对本局承担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窗口“一站式”办结的要求,对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办理流程再造,形成窗口受理、窗口审查(含组织现场检查、技术评审)、窗口审批办结的工作流程。 (三)实现行政许可“两集中”。按照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科室的要求,根据市编办文件精神,在不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前提下,将我局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归并,单独设置行政审批科。具体负责市局依法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集中办理和送达工作;管理市政府政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窗口行政审批受理及审批网络系统,承担行政审批资料管理及档案库建设;组织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验收,组织本级各项认证事项的形式审查和现场检查;按规定上报和公告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公示认证检查情况,制发行政许可证书批件;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行政审批科的行政审批职能,同时向设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本局窗口集中,本局机关科室不再承担任何行政审批职能。 - 2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姓名队室得分 一、是非题:(16分) 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 强制性标准。(√)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实施免检制度。(X )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 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任何食品检验机构均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X ) 4.食品标签上要求注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但不用在标 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X ) 5.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允许涉及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X ) 6.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8.回收食品只要能保证微生物合格和各项指标合格可以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 产。(X ) 二、名词解释:(12分) 1.食品安全: 2.食品相关产品: 3.食物中毒: 4.食品安全事故:

三、填空题:(45分) 1.《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2.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要求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的,有相应的、、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洗涤以及处理、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国家食品制度中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和情况。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 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化脓性或者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6.食品检验实行与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 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负责。 7.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处 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8.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9.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现状与对策2017.3.8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现状与对策 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程师胡尊亮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饮食用药安全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反映出食品药品监管机制存在着问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正确认识食品药品监管现状,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新形势下,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建设适应新形势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已成为食品药品监管的首要任务。 一、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现状 基层地域较广,经济基础薄弱,生活文化水平偏低,镇街的餐饮店、药店、诊所规模小、多分散,设施设备简陋,行业发展不均衡,食品药品经营形成多小散乱的特点,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安全隐患很大。以笔者所在的县为例,全县总面积1010平方公里,辖7个镇,2个街道,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个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区,236个行政村(居),63万人口。全县食品经营企业53家,共3000余家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单位还存在“夫妻店”、“父子店”,存在一人体检,全家经营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的经营户长期处于无证经营情况,饮食用药安全得不到保障。农村50人以上聚餐场所简陋、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极易引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 二、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成效明显

(一)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良好。面对食品药品安全这项重要民生工作,我县不断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强日常监管,持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确保全县无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药品安全处于平稳,有序和可控状态。 (二)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各监管部门,坚持集中整治和打假制劣相结合,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心协力,基本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认证认可体系。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强化了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执法力度。有力地震慑和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水平。 (三)药品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牢牢抓住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重点环节和广大基层薄弱领域,坚持全面监管与重点整治并重,完善基层药品安全监管网络,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基层用药安全;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行了质量授权人制度,强化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自律意识,从源头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以“飞行检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继续保持打假制劣的高压态势,极大地震慑了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联动工作制度》,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药品采取更严厉的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加大虚假药品广告的政治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向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习报告

我实习的单位是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单位是地区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 经过这次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期一个多月的实习,作为一名食品药品监督员,我从中学到许多关于药品监察稽查的知识,同时在其他各领域的知识面也得以扩展,包括为人处事,专业学识,为自己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受益匪浅。 作为初次到社会上去工作的学生来说,对社会的了解以及对工作单位各方面情况的了解都是甚少陌生的。一开始我对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工作中的相关注意事项等都不是很了解,于是我便阅读实习单位下发给我们的员工手册,向小组里的员工同事请教了解工作的相关事项,通过他们的帮助,我对局里的情况及工作程序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在实习之前,王主任是带我的队长,也是我的老师,并对我进行了,实习前教育理论培训,熟悉工作程序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七)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十)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一)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之后,我是被安排在监察稽查大队,主管药品监察这一块,进入大队的第一印象就是大队的工作很繁忙,这与我印象中公务员是一个很清闲的职位大相径庭。“三人行,必有我师”,进入大队后,队里的每一个人都是我的老师,他们无论在生活上,工作上都有着丰富的经验,独到的见解,这些都是我要学习的东西。特别是他们在工作上的认真负责的态度,我感受颇深。 一个多月的实习学习很快就结束了,作为一名刚刚进入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的新人,在实习的这段时间里,既得到了领导的殷切关心,又得以和市场科的诸位同事亲历了药品监察基层工作的方方面面,实在是获益良多,在此基于近段时间的工作情况作一总结。 (1)作为一项药品经营的强制认证项目,它所涉及的对象主要分为零售(细分为单体零售药店,连锁零售药店)及药品批发企业,二者所适用的标准也有所不同。个人觉得,针对不同的经营类型,检查工作中对条款的适用严格程度应有所不同,这并非对条款的肆意篡改,而是在实际中修正条款的执行,使其更加契合现状。发挥出应有的效能。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个人先进事迹

个人先进事迹推荐材料 她叫**,女, **年*月*日出生在山东省**市**区,1999年入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现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科长。曾荣获“优秀共产党员”、“**市食品药品稽查技能比武优秀选手”等荣誉称号。 在实际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兢兢业业,勤奋工作,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关心他人,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综合素质。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年来,她始终坚持“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职,胜其任”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方式,收获了辛勤耕耘的累累硕果,受到了各级领导和同事的认可和好评。现将**同志的事迹汇报如下: 一、思想政治方面 作为一名党员,她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提升自己的觉悟,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了党中央提出的“八荣八耻”,树立了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认真的研读,领悟,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与理解。平时积极参加党组织举行的各种学习活动,在思想上长期进行“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的学习。在生活、工作中,始终以一名党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乐于助人,严于律己,充分发挥党员的先进带头作用。同时也真切地感觉到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和历史使命。

二、工作方面 无论干什么工作都要有股拼劲,只有这样工作才能做好。就是凭着这股实劲,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岗位上一干就是几个年头。经过这几年的努力,使餐饮单位原来的脏、乱、差变成有人“天天监管”餐饮服务单位“天天规范,天天改进”的良好局面。她常说:“干一行厌一行是做不好工作的,更做不出特色的工作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而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面临的却是一个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假冒伪劣食品充斥的市场环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重大,压力可想而知,而她却认为:有压力才有动力,有动力才能干好工作,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自己的荣幸,肩负着党和政府的重托,肩负着人民群众的殷切希望,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饮食环境是自己的天职。几年来,一直在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岗位上默默无闻地工作,任劳任怨,为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三、生活方面 在生活中,她尊重老人,婆媳之间相处融洽,生活上多方照顾,夏天买回夏装,冬天买回毛衣、羽绒服。婆婆经常腰、腿痛,她就给婆婆寻医问药,擦腰洗脚或陪送医院诊治,就像女儿照顾母亲一样。同事之间谁有什么困难,也是尽心尽力,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事项的审批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事项的审批 2、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86924845 6、投诉电话:8692483 7、86921930 7、网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s://www.wendangku.net/doc/9718066954.html,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9718066954.html,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20号)第三十条 三、补充申请的条件和范围 1、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是指改变、增加或取消原《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附件载明 的事项和内容而提出的注册申请。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增加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制剂的适应症。 (2)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3)变更或增加制剂规格。 (4)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 (5)改变制剂配制工艺。 (6)修改制剂注册标准或试行标准转正。 (7)替代或减去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8)变更或增加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9)变更制剂的有效期。

(10)修订制剂说明书。 (1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12)变更制剂配制场地。 (13)其他。 3、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1)变更制剂包装标签式样。 (2)变更或增加制剂的包装规格。 四、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需经专家初审),窗口对申报材料形式要件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已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察、按申请事项的要求抽取连续3批检验用样品,同时通知成都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待待检验报告书出具后符合规定的,市局将签注审查同意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一式2份报送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属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10日内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意见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清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五、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1、企业应在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9718066954.html,)药品注册处“相关文件”栏目下载《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并逐项填写,并按申请事项上交经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初审的资料。(一式两份)(同时交全套资料的电子版)。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修订的制剂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制剂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局令第22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于2000年4月2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及对企业的定期审查。 下列情况可视同已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一)企业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GB/T19001和 YY/T0287(或GB/T19002和YY/T0288)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二)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其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三)已实施产品安全认证,企业持有的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第三条申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组织考核。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 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布。 质量体系的考核,可委托下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体系考核结果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企业在申请产品准产注册前,应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见附件1),向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的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被考核产品的《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其它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前,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的附表)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自查表填写内容应如实、准确,以备现场考核时查验。 第五条对二类医疗器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填写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签署意见,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查验。 对三类医疗器械,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后,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和考核报告(见附件1、2)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正本(原件)一份。

【探讨】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探讨】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 : 发布时间:2006-11-06 作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组建以来,在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振奋精神、创新进取、扎实工作,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不懈努力,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肯定,也维护了系统良好形象。但是,面对当前食品药品监察院管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我们还必须正视食品药品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行政执法环境不容乐观 一是效能建设中地方党委政府文件中明确提出“首次不处罚”,有的甚至领导出面干预,难以依法处罚;二是行政处罚给政风评议带来直接影响,难以两头兼顾;三是地方小、人口少,一有处罚,熟人说情、领导说情,不给面子都不行;四是食品药品法律体系不够健全,配套法规出台滞后。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所定处罚标准偏高,基层执行难;医疗机构药械监督管理无配套办法和质量管理规范等。 对策: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将“一法两条例”列入“五·五”普法重要内容,扩大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职能和工作动态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关注度、认知度;二是积极“开发领导”,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宣传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要性,争取重视和支持;三是尝试市内异地交叉执法办案,避免说情风及领导干预;四是建议修订出台相关配套法规,特别是尽快制定出台对医疗机构药械管理的配套法规。 二、非药品冒充药品挑战药品注册审批 一是市场上出现了名目繁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含有药品(中药材)成分的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和消毒用品;二是在包装标识、说明书上不标注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用法用量字样,只注明适用人群、使用方法,从文字上故意规避药品定义的三个特征;三是这些实际上含有药品成分且具有治疗作用的保健用品,只因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药监部门很难以假药来查处;四是类似品种名目繁多,流向很广,如只某一地区查处,而不是全国统一行动,或从审批源头上治理是很难奏效的。 对策:一是建议国家局会同卫生部联合制定有关保健品、保健用品,消毒用品的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管理规定,防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乱审批;二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用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专项整治,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三、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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