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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身试药”到“开胸验肺”——“鉴定”...

从“以身试药”到“开胸验肺”——“鉴定”之殇
自2009年初开始,河南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先后在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煤炭总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医院就诊,得出的结论为:“尘肺病”。但这些医院并不是法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中只能用“疑似尘肺”和“不排除尘肺”等表述,同时,上述医院均排除了肺结核和癌变的可能。而由于原单位拒开证明,张海超无法拿到法定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最终只能以“开胸验肺”的方式为自己证明。具备职业病鉴定资格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5月25日给张海超作出的诊断结果却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建议进行肺结核诊治。
是北京协和医院等大型医院的水平低,还是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检验水平高?其他医院确诊的“尘肺病”,到了郑州市职防所为什么得不到认可?……连日来,这些问题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舆论所指,有叹息,有愤怒,有关切,有鼓励,但更多的是思索:职业病之殇,到底在哪里?包括职业病鉴定在内饱受诟病的鉴定制度,如何才能更好地为维护被鉴定者的合法权益?

“鉴定机构”的“成色”检验难

检查出一个人是否患有尘肺病,对于一个医生或者医疗机构而言,似乎并没有根治癌症那么难。职业病防治所不看重其他医院的检查结果,而需要重新检查,职工也理解——这也是“体制”内的潜规则,毕竟人家职业病防治所也要吃饭。可问题是,职业病防治所毅然推翻此前几家医院的鉴定结果,却被劳动者张海超以“开胸验肺”这种极端的方式证明了其职业水准的“成色”,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但时至今日,人们了解到,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依然信誓旦旦地坚持自己的检验结果,声称检验过程经得起良心和职业操守的考验。记者不是职业医生,我相信张海超也不具备这样的鉴别本领。一个职业检验机构的结论,被另外更多的同行所否定,作为外行的老百姓无法做出判断。但可以肯定的是,一定有人弄错了,不是职防所职业水准低下,那就是北京以及郑州的多家医院的检验设备进水了,或者是医生的脑袋被驴踢了——拿着血检呈阴性的报告依然要按肺结核治。
现在,不仅张海超懵了,大家都懵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可就是少有人关心张海超现在怎么办?如果职防所坚持己见,企业就可以拖着,然后进入司法程序,然后拖个N年或者最后没有结果不了了之。因为,一些张海超们很有可能就看不到问题解决的那一天。很多案子不就是这样“解决”的吗?张海超今

天“开胸验肺”,明天刘海超是不是得“滴血认亲”?检验机构的“成色”到底谁来检验?这个问题得不到彻底的解决,公众由于对检验机构的信任危机,而引发的一系列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惜采取的更骇人的手法,就可能会不断涌现,那才真是“检验之殇”!

单位职业病“自我举证”违背常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部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个规定粗看似乎很严谨,然而事实上却对职工非常不利。“单位应在…”,那单位不“在”呢?有什么惩罚措施吗?有!“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谁见过有用人单位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受重罚?没有!何止是工伤受罚,《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仅仅要求企业与职工签劳动合同,缴纳“三金”,不少企业就有一百个不乐意,至今还有“砖家学者”在为其“鸣不平”,理由是增加了企业的所谓负担。而职业病防护、工伤保护投入,这么大的一笔成本投入还不要了命?而在GDP万岁,提高就业的口号下,有某些地方政府撑腰,这些处罚自然就成了摆设。难怪一些企业一说起职工工伤或者职业病,就含糊其辞,百般推诿,原来,不报就不报,职工能怎的?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让企业自己上报劳动部门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这不等于让企业自己向劳动部门表白:我的企业劳动保护措施很差,工作环境恶劣……赶快来罚款吧!有这样的“雷锋式企业”吗?

张海超的遭遇证实了这一点。

注意之一:拿到自己的体检胸片——律师出面。检查肺病需要原先在企业体检时的胸片,防疫站表示,需要原单位介绍信才给,但振东公司不承认张海超在那里工作过。无奈的张海超在律师的帮助下,才把2007年1月6日自己的体检胸片借出。新密市防疫站的通知上写着“0+?结核待查?”,但当时郑州职业病防治中心和新密市防疫站联合到公司里体检,这个检查结果并没有通知本人,张海超的命在郑州职业病防治

中心、新密市防疫站和振东公司眼里微不足道,但张海超却因此而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张海超在北京几家医院的检查咨询结果表明是尘肺病。然后,皮球开始踢了——
注意之二:拿到职业病相关资料——惟有领导发话(上访)。申报职业病需要单位提供的个人职业史,粉尘危害接触史等资料,这是政策规定,但这个规定振东公司不配合。怎么办?一个农民工怎么找原单位配合?不断的上访似乎是其唯一的出路。从2月7日开始到3月底,张海超先后到新密市防疫站、新密市卫生局、新密市劳动局、新密市职业病监督科及有关部门上访。在接访领导的协调之下,振东公司才像挤牙膏似的,让病人张海超在几乎跑断了腿,磨破了嘴之后,先后三次才把相关证明材料“挤”全。给人的感觉似乎不是振东公司给张海超造成了职业伤害,而是张海超给企业找“麻烦”。凑全材料就万事大吉了吗?错!事态的发展证明,张海超不是胆大偏激,实在是“逼上梁山”——
注意之三:得到正确的的职业病认定——惟有开胸!5月下旬,郑州职防所的诊断结果出来——“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张海超对职防所的医生说:我在其他医院抽血,化验都成阴性,怎么还能按照结核治疗呢?防治所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张海超,对这个诊断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到郑州市职业病鉴定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费用六七千元。而当张海超准备回家借钱申请鉴定时,郑州职防所办公室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即使进行鉴定,要推翻诊断结果的可能性很小。怎么办?只有开胸检查。6 月22日,经过4个多小时开胸手术,医生从张海超的肺部切下两小块做活体检验,结果排除了肺结核,排除了肺癌,但是不排除尘肺。之后,身无分文的张海超两次出院又两次伤口发炎借钱住院。7月6日,张海超的母亲借来的钱又花光了,他只得出院回家,在村卫生室打消炎针。
注意之四: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的结局——多数被当球踢。张海超们的遭遇表明:本应享受工伤保护的劳动者,在事发后,单位却是高高在上,等着职工自己忙着找企业要材料,找劳动部门申请,找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然后,多数的结局就是在这些部门之间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有的职工有命赢官司,却没命享赔付,死在了索赔的路上。据陕西一家媒体报道,陕西某煤矿职工惠青胜,1998年秋天感到胸部两侧针刺般疼痛,先后到西京医院检查了六次,被诊断为煤矽病I期。2004年的正月十五,他到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所检查拍片,但结果要不出来。期间,矿上组织的矿工身体普查,结果页一直不告诉职工。200

4年12月15日,经专家会诊,确诊惠青胜为煤工尘肺(I+期),但矿上仍坚持不承认这个检查结果。2006年3月4日,惠青胜在西安新城广场用刀子捅进自己腹部,“以命验证”自己的职业病事实,幸得在场的路人报警被送到医院抢救才脱险……我们再回头来评估这个冷酷无情毫无人文关怀的职业病认定程序,当初制订它的人是不是有点想当然,有点拍脑袋,很傻很弱智?更令人遗憾的是,张海超怀疑在工厂得了“尘肺病”,长年奔波于郑州、北京多家医院反复求证。在此过程中,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行动滞后,集体失语,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作为。是上级指示没下来,还是工人没有找上来,还是……

鉴定错误 鉴定者毫发无损

关于职业病鉴定问题,张海超的遭遇就已经令人吃惊。然而,我们从职业病检验鉴定的范畴中走出来,跨入范围更为广阔的司法鉴定领域才发现,“开胸验肺”,“以命验证”,遇上司法领域雷人的鉴定结果还真是小巫见大巫。
请看:2000年6月,辽宁鞍山的连丽丽被民警尚尔琦强奸掐死,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结果是急性胰腺炎死亡,公安部的鉴定专家同样认定了这一鉴定结论。后在公安部刑侦专家的介入下,此案得以告破,凶手在案发6年之后方才落网。
2004年,河南省周口市发生一起警察杀人案,一个叫李胜利的小贩,在派出所被殴打重伤后,行凶者将其从楼上抛下,制造自杀死亡假象。此案经中央领导批示后最终告破,然而在此之前,该案曾经过三次法医鉴定,结果均认定李系高坠死亡。
2007年12月5日,黑龙江省嫩江县女子代力,在胞妹代义离奇死亡之后,面对司法机关“药物中毒死亡”的鉴定结论,在公安局不惜“以身试药”。
……
据了解,连丽丽被强奸掐死案,制造错误鉴定的法医们毫发无损。李胜利被杀案,李的家人曾跪倒在鉴定法医专家脚下,乞求他们公正鉴定,但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案子真相大白之后,当初鉴定的法医也未受到责任追究。而代力的“以身试药”,目前还在争论之中。最高检技术中心副主任王雪梅认定,代义“扼颈抑制死”;而知名法医专家、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张益鹄,却支持“药物中毒致死”说。
对于屡遭信任危机的鉴定机构“成色”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中心副主任王雪梅明确表示:作为专业法医,认定一个人身上的伤是高坠形成还是殴打形成并不困难,认定是自行跳下还是被人抛下,更不需要多高深的知识。但是,在“某些力量”的支配下,参与鉴定的法医专家却成为“错误鉴定的维护

者”。
无独有偶,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毕节地区行署副专员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指出,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正处于“内忧外患”时期。“内忧”:防治力量不足;“外患”:企业不够重视。张光奇委员反复强调说,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最主要的是企业主的“良心”。接着张委员的意思往下说,在职业病鉴定中,最主要的又何尝不是职防所的“良心”?职工的尘肺病可以“开胸验肺”,某些职防所的“良心”,可否做个“心电图”看看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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