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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日期】19910204

【实施日期】1991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房地产管理

【文号】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

1991年2月4日国家建设部以建标(91)69号文发布了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2 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J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7 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1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本标准提及的“接管验收”,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 本标准提及的“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主要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市?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3 新建房屋

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 原有房屋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4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

4.1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4.2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b.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c.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4.3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4.3.1 产权资料:

a.项目批准文件;

b.用地批准文件;

c.建筑执照;

d.拆迁安置资料?

4.3.2 技术资料:

a.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b.地质勘察报告;

c.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d.工程预决算;

e.图纸会审记录;

f.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g.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h.沉降观察记录;

i.竣工验收证明书;

j.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k.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l.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m.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n.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4.4 接管验收程序

4.4.1 建设单位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4.4.2 接管单位按“4.2”和“4.3”条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4.4.3 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4.5”条进行检验?

4.4.4 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4.6.1和4.6.2条处理?

4.4.5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

4.5 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4.5.1 主体结构

4.5.1.1 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GBJ7的允许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4.5.1.2 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BJ10的规定值?

4.5.1.3 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4.5.1.4 木结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无蚁害,其构件的选材必须符合GBJ206中2.1.1条的有关规定?

4.5.1.5 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的有关规定?

4.5.2 外墙不得渗水

4.5.3 屋面

4.5.3.1 各类屋面必须符合GBJ207中4.0.6条的规定,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

4.5.3.2 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三层以上房屋在公用部位应设置屋面检修孔?

4.5.3.3 阳台和三层以上房屋的屋面应有组织排水?出水口,檐沟?落水管应安装牢固?接口严密,不渗漏?

4.5.4 楼地面

4.5.4.1 面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不空鼓?整体面层平整?不允许有裂缝?脱皮和起砂等缺陷;块料面层应表面平正,接缝均匀顺直,无缺棱掉角?

4.5.4.2 卫生间?阳台?盥洗间地面与相邻地面的相对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积水,不允许倒泛水和渗漏?

4.5.4.3 木楼地面应平整牢固,接缝密合?

4.5.5 装修

4.5.5.1 钢木门窗应安装平正牢固,无翘曲变形,开关灵活,零配件装配齐全,位置准确,钢门窗缝隙严密,木门窗缝隙适度?

4.5.5.2 进户门不得使用胶合板制作,门锁应安装牢固,底层外窗?楼层公共走道窗,进户门上的亮子均应装设铁栅栏?

4.5.5.3 木装修工程应表面光洁,线条顺直,对缝严密,不露钉帽,与基层必须钉牢?

4.5.5.4 门窗玻璃应安装平整,油灰饱满,粘贴牢固?

4.5.5.5 抹灰应表面平整,不应有空鼓?裂缝和起泡等缺陷?

4.5.5.6 饰面砖应表面洁净,粘贴牢固,阴阳角与线脚顺直,无缺棱掉角?

4.5.5.7 油漆?刷浆应色泽一致,表面不应有脱皮?漏刷现象?

4.5.6 电气

4.5.6.1 电气线路安装应平整?牢固?顺直,过墙应有导管,导线连接必须紧密,铝导线连接不得采用绞接或绑接,采用管子配线时,连接点必须紧密?可靠,使管路在结构上和电气上均连成整体并有可靠的接地?每回路导线间和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1MΩ/KV?

4.5.6.2 应按套安装电表或予留表位,并有电器接地装置?

4.5.6.3 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部件齐全,接触良好,位置正确?

4.5.6.4 各种避雷装置的所有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GBJ232的要求?

4.5.6.5 电梯应能准确地启动运行?选层?平层?停层曳引机的噪声和震动声不得超过GBJ232的规定值?制动器?限速器及其他安全设备应动作灵敏可靠?安装的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及完整的图纸资料均应符合要求?

4.5.6.6 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应设置电视共用天线?

4.5.6.7 除上述要求外,同时应符合地区性“低压电气装置规程”的有关要求?

4.5.7 水卫消防

4.5.7.1 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水压试验及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符合GBJ242的要求,应按套安装水表或予留表位?

4.5.7.2 高位水箱进水管与水箱检查口的设置应便于检修?

4.5.7.3 卫生间?厨房内的排污管应分设,出户管长不宜超过8m,并不应使用陶瓷管?璧料管?地漏?排污管接口?检查口不得渗漏,管道排水必须流畅?

4.5.7.4 卫生器具质量良好,接口不得渗漏,安装应平正?牢固,部件齐全?制动灵活?

4.5.7.5 水泵安装应平稳?运行时无较大震动?

4.5.7.6 消防设施必须符合GBJ16?GBJ45的要求,并且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签证?

4.5.8 采暖

4.5.8.1 采暖工程的验收时间必须在采暖期以前两个月进行?

4.5.8.2 锅炉?箱罐等压力容器应安装平正?配件齐全?不得有变形?裂纹?磨损?腐蚀等缺陷?安装完毕后,必须有专业部门的检验合格签证?

4.5.8.3 炉排必须进行经12h以上试运转?炉排之间?炉排与的炉铁之间不得互相摩擦,且无杂音,不跑偏?不凸起,不受卡,返转应自如?

4.5.8.4 各种仪器?仪表应齐全精确,安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控制阀门应开关灵活?

4.5.8.5 炉门?灰门?煤斗闸板?烟?风档板应安装平正?启闭灵活,闭合严密,风室隔墙不得透风漏气?

4.5.8.6 管道的管径?坡度及检查井必须符合GBJ242的要求?管沟大小及管道排列应便于维修,管架?支架?吊架应牢固?

4.5.8.7 设备?管道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符合GBJ242的规定?

4.5.8.8 锅炉辅机应运转正常,无杂音?消烟除尘,消音减震设备应齐全?水质?烟尘排放浓度应符合环保要求?

4.5.8.9 经过48h连续试运行,锅炉和附属设备的热工,机械性能及采暖区室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5.9 附属工程及其它

4.5.9.1 室外排水系统的标高?窨井(检查井)设置,管道坡度?管径均必须符合GBJ14第二章第2.3.4节的要求?管道应顺直且排水通畅?井盖应阁置稳妥并设置井圈?

4.5.9.2 化粪池应按排污量合理设置,池内无垃圾杂物,进出水口高差不得小于5cm?立管与粪池间的连接管道应有足够坡度,并不应超过两个弯?

4.5.9.3 明沟?散水?落水沟头不得有断裂?积水现象?

4.5.9.4 房屋和入口处必须做室外道路,并与主干道相通,路面不应有积水?空鼓和断裂现象?

4.5.9.5 房屋应按单元设置信报箱,其规格?位置须符合有关规定?

4.5.9.6 挂物钩?晒衣架应安装牢固?烟道?通风道?垃圾道应畅通,无阻塞物?

4.5.9.7 单体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临时设施及过渡用房拆除清理完毕?室外地面平整?室内外高差符合设计要求?

4.5.9.8 群体建筑应检验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工程和服务设施,达到应有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4.6 质量问题的处理

4.6.1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补强返修?直至合格?

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4.6.2 对于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5 原有房屋的接管验收

5.1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清楚;

b.土地使用范围明确?

5.2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5.2.1 产权资料:

a.房屋所有权证;

b.土地使用证;

c.有关司法?公证文书和协议;

d.房屋分户使用清册;

e.房屋设备及定?附着物清册?

5.2.2 技术资料:

a.房地产平面图;

b.房屋分间平面图;

c.房屋及设备技术资料?

5.3 接管验收程序

5.3.1 移交人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5.3.2 接管单位按5.1和5.2条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5.3.3 接管单位会同移交人按5.4条进行检验?

5.3.4 对检验中发现的危损问题,按5.5条处理?

5.3.5 交接双方共同清点房屋?装修?设备和定?附着物,核实房屋使用状况?

5.3.6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5.3.7 移交人配合接管单位按接管单位的规定与房屋使用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5.4 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5.4.1 以CJ13-86和国家有关规定作检验依据?

5.4.2 从外观检查建筑物整体的变异状态?

5.4.3 检查房屋结构?装修和设备的完好与损坏程度?

5.4.4 查验房屋使用情况(包括建筑年代?用途变迁?拆改添建?装修和设备情况)?评估房屋现有价值,建立资料档案?

5.5 危险和损坏问题的处理

5.5.1 属有危险的房屋,应由移交人负责排险解危后,始得接管?

5.5.2 属有损坏的房屋,由移交人和接管单位协商解决,既可约定期限由移交人负责维修,也可采用其它补偿形式?

5.5.3 属法院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按法院判决办理?

6 交接双方的责任

6.1 为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建设单位应按4.2和4.3条的要求提前做好房屋交验准备?房屋竣工后,及时提出接管验收申请,接管单位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及时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时间验收?经检验符合要求?接管单位应在7日内签署验收合格凭证,并应及时签发接管文件,未经接管的新建房屋一律不得分配使用?

6.2 接管验收时,交接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议处理办法,并商定时间复验,建设单位应按约返修合格,组织复验?

6.3 房屋接管交付使用后,如发生隐蔽性的重大质量事故,应由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如属设计?施工?材料的原因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如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的原因,则应由接管单位负责处理?

6.4 新建房屋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应向接管单位预付保修保证金?接管单位在需要时用于代修?保修期满,按实结算,也可以在验收接管时,双方达成协议,建设单位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由接管单位负责保修,保修保证金和保修费的标准由各地自定?

6.5 新建房屋一经接管,建设单位应负责在三个月内组织办理承租手续,逾期不办,应承担因房屋空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6.6 执行本标准有争议而又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均得申请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协调或裁决?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胜年、彭欣祥、张志刚、蔡春升、李桂毓

本标准由潘其源、郑秀娟、王廷琪、湛国楠、雷同顺、左令、金履范、朱伟年、李汝质同志审改

本标准委托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09-116号)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 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加快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示范项目验收工作 示范项目验收工作是检验项目实施效果、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验收评估结果将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加快启动相关工作,对已竣工示范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质量效果、能效测评、能耗监测措施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评估。各地要通过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总结示范经验,建立完善相关技术、产品标准体系,加快示范成果推广。 二、示范项目验收评估程序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相应建设内容,并委托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完成能效测评后,报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并向省级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相关格式详见附件1),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同时抄送专员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情况进行复核。 三、示范项目验收评估要求 (一)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建设内容; 2.按照示范项目监测指标要求,完成监测系统安装(项目监测指标详见附件2); 3.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完整齐全; 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测评报告格式见《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报告(模板)》,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5.北方采暖地区示范项目应按要求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二)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时应并提供以下材料: 1.示范项目概况; 2.示范项目申报书、申请报告; 3.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4.示范项目预验收报告; 5.示范项目竣工决算;

建办质〔2018〕3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卡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卡管理系统 操作手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 二零一四年十月

目录 一、系统运行环境 (3) (一)系统支持 (3) (二)最低硬件配置 (3) 二、登录安装 (3) 三、项目添加 (6) 四、项目维护 (7) 五、人员刷卡 (8) 六、刷卡记录 (9) 七、技术支持................................................... 错误!未定义书签。

背景: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卡管理系统)是运用计算机、互联网、非接触式IC、身份认证等信息技术,办理工程项目、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相关业务,开展便民服务,实施市场监管的应用系统。 企业和个人运用信息卡管理系统,可以在政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通过刷卡查看企业资质、在建工程项目、工程业绩等相关信息;可以查看人员资格、在建工程项目、继续教育、工程业绩等信息。 管理部门运用信息卡管理系统,可以在网上查看企业资质、在建工程项目、工程业绩;可以查看人员资格信息、继续教育信息、在建工程项目和工程业绩等信息。 一、系统运行环境 (一)系统支持 本系统需在win7、winxp或win2003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浏览器版本IE6.0、IE7.0、IE8。 (二)最低硬件配置 支持Windows2000以上的硬件配置,.NET Framework 3.5 框架。 二、登录安装 进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c18086739.html,),

点击首页左 侧的图标,进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大厅界面(如下图所示)。

建设部购房合同范本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294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建设部购房合同范本标 准版本

建设部购房合同范本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出卖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姓名:

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

建设部 建质[2005]26号文附件: 建筑业10项新技术

建设部建质[2005]26号文附件:建筑业10项新技术 2005建筑业10项新技术 1. 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 1.1 桩基新技术 1.1.1 灌注桩后注浆技术 1.1.2 长螺旋水下灌注成桩技术 1.2 地基处理技术 1.2.1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复合地基成套技术 1.2.2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成套技术 1.2.3 真空预压法加固软基技术 1.2.4 强夯法处理大块石高填方地基 1.2.5 爆破挤淤法技术 1.2.6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 1.3 深基坑支护及边坡防护技术 1.3.1 复合土钉墙支护技术 1.3.2 预应力锚杆施工技术 1.3.3 组合内支撑技术 1.3.4 型钢水泥土复合搅拌桩支护结构技术 1.3.5 冻结排桩法进行特大型深基坑施工技术 1.3.6 高边坡防护技术 1.4 地下空间施工技术 1.4.1 暗挖法 1.4.2 逆作法

1.4.3 盾构法 1.4.4 非开挖埋管技术 2. 高性能混凝土技术 2.1 混凝土裂缝防治技术 2.2 自密实混凝土技术 2.3 混凝土耐久性技术 2.4 清水混凝土技术 2.5 超高泵送混凝土技术 2.6 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 3. 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 3.1 高效钢筋应用技术 3.1.1 HRB400级钢筋的应用技术 3.2 钢筋焊接网应用技术 3.2.1 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 3.2.2 HRB400钢筋焊接网 3.2.3 焊接箍筋笼 3.3 粗直径钢筋直螺纹机械连接技术3.4 预应力施工技术 3.4.1 无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 3.4.2 有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 3.4.3 拉索施工技术 4. 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 4.1 清水混凝土模板技术 4.2 早拆模板成套技术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2]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及自然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

附件 关键节点分类清单(参考)序号类别关键节点名称备注 1 明挖深基坑开挖(车站、附属工程、风井) 降水、围护结构、地基处理等开挖准备 2 3 暗挖竖井开挖 4 马头门开挖开口宽度小于6米的首次;开口宽度大于6米的全部 5 多导洞施工扣拱开挖首次 6 大断面临时支护拆除首段 7 扩大段开挖首循环 8 仰挖、俯挖首循环 9 钻爆法开挖首次 10 穿越重大风险或复杂环境穿越既有铁路、地铁隧道、高速公路、江河湖海、密集建筑群、重要建筑物、文物、重要管线(中压及以上的燃气管道、高压输油管及大体量雨水箱涵、大直径污水管等)、有毒有害气体地层、高架桥等 11 围岩等级突变处开挖降低2个(含)等级 12 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 13 盾构深基坑开挖(始发井、接收井) 降水、围护结构、地基处理 等开挖准备 14 盾构始发 15 盾构到达 16 盾构开仓 17 盾构机吊装 18 空推段 19 穿越重大风险或复杂环境穿越既有铁路、地铁隧道、高速公路、江河湖海、密集建筑群、重要建筑物、文物、重要管线(中压及以上的燃气管道、高压输油管及大体量雨水箱涵、大直径污水管等)、有毒有害气体地层、高架桥等

序号类别关键节点名称备注 20 盾构工程自身重大风险 叠落隧道上洞施工、覆土厚 度不大于盾构直径的浅覆土 层地段、平行盾构隧道净间 距小于盾构直径70%的小净 距地段、大坡度(大于3%) 等特殊地段施工。 21 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 22 高架跨越铁路或道路的预制梁架设施工 23 跨越铁路或道路的挂篮悬臂混凝土浇筑施工 24 架桥机安装、走行首次 25 起重吊装龙门吊、塔吊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含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其他起重设备) 26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O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施工(含多台起重设备协同等吊装作业) 27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系统混凝 土浇筑 模架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 或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或 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 或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的混凝土浇筑 28 设备安装 铺轨(调试)行车首次 29 变电所启动首次 30 行车类设备上线首次 31 其他顶管施工的始发/接收 32 人工挖孔桩施工深度超过 16 米首桩 33 桩基托换首桩 34 凿除既有运营车站主体结构

购房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购房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近几年来商品房买 卖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95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 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 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大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近年来,消费者对商品房投诉较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阀 广告虚假、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延期交房、产权纠纷等。出现这些问题,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 的原因,也有合同不规范的原因。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影响到住房消费热点的 形成。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 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各地要以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 售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二、做好〈〈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各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 可随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缴纳工本费,其收费应当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在2000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示范文本》的情况上报建设部。建设部将会 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年底前检查各地执行〈〈示范文本》的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 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 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 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 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w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 ,应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阀 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GF — 200 0-0171 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 号: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 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 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从业 第十五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

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29日 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有关条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社会、为人民提供合格的建设工程。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以下简称“标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标牌。 二、标牌材质要本着“节约、美观、耐用”的原则,采用花岗石凹刻(黑底金字),并注意在安装时与建筑物整体外观的协调,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标牌的具体位置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确定。

三、标牌的尺寸、内容、设置及安装: (一)标牌规格尺寸:长800mm×宽600mm;字号字体:正文不大于100号楷体。 (二)标牌内容:建设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字。 (三)位置:房屋建筑标牌应嵌入建筑物正立面外墙,距离室外地面+1.5米处,距墙角不得小于1米明显处。住宅工程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应设置在工程起始点明显位置。 竣工工程设置标牌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标牌应由建设单位制作、安装,标牌应在单位工程确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安装到位。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工程竣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标牌应严格按以上要求制作、安装,做到准确无误,杜绝造假、错位、信息错误等现象。 附件:工程竣工标牌示意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降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有关要求,决定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性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承担着为城镇居民提供工作生活服务的重要功能,有效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在当前一些政府投资的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着片面追求外观造型、忽视使用功能及内在品质、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缺乏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等突出问题,投资和能源资源浪费严重。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可以确保建筑在全寿命使用周期内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显著提高投资效益,节约运行成本,并可以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对在全社会推行绿色建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绿色建筑内容,将绿色建筑有关成本纳入估算投资。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及建筑工程设备、材料、产品等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明确。鼓励采用建筑工业化等建设模式和使用绿色建材。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或在建筑节能专篇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鼓励根据地方及项目特点,进行绿色建筑精细化、差异化设计,注重被动式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与应用。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在施工方案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采取绿色施工措施。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合同要求由施工单位或委托专业单位,对项目采暖空调、照明、通风、自动控制等系统进行专门调试,确保系统运行效果与设计要求相一致。 三、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 1.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审批管理,落实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严格管理。 2.加强项目规划审查。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就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3.强化施工图审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导则,编制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审查要点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

四川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减缩版)

四川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减缩版) “一轴三带、四群一区”城镇化发展格局示意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结合四川实际,编制《四川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本规划是引领四川省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 第一章发展基础(略) 第二章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推进,坚持质量与速度并重,以落实国家“三个1亿人”城镇化工作部署为

切入点,扎实推进以人为本的城镇化;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以问题导向为出发点,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以综合承载能力为支撑,提升城镇可持续发展水平;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通过改革释放城镇化发展潜力,走符合四川实际的“形态适宜、产城融合、城乡一体、集约高效”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为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奋力推动“两个跨越”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公平共享。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优化布局,集约高效。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和功能定位,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优化城镇空间结构,提高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效率。 (三)四化同步,城乡一体。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强化产业对城镇化的支撑作用;努力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 (四)生态文明,传承文化。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 (五)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使城镇化成为市场主导、自然发展的过程,成为政府引导、科学发展的过程。 三、发展目标 适应经济新常态,构建以四大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新格局。到2020年,我省新型城镇化的主要目标是: (一)城镇化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左右,改造约470万人居住的城镇危旧房和棚户区。 (二)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更加优化。优化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的城镇布局,以四大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基本形成结构更加完善、定位更加清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更加协调的“一轴三带、四群一区”的城镇化发展格局。 (三)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城镇发展模式和用地布局结构更加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不断增强。 (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更加协调。开展以县为单位的多规合一规划,全域空间实现有序利用。小城镇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新村建设水平大幅提高。

购房合同(范本)

购房合同范本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 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 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号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从业 第十五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6号)

附件2: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市区时) 序 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2009清单计价定额费率(%) 一环境保护费 基本费费率 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 单项目定 额人工费 0.5 二 文明施工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 6.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2 市政工程 3.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2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2 三 安全施工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9.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3.5 市政工程 4.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3.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3.5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3 四 临时设施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9.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6.5 市政工程9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6.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5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5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县城、镇时) 序 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2009清单计价定额费率(%) 一环境保护费 基本费费率 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 单项目定 额人工费 0.4 二 文明施工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 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1.5 市政工程 2.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1.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1.5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1.5 三 安全施工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7.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2.5 市政工程 3.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2.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5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2 四 临时设施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7.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5 市政工程7

催签购房合同通知书范本.doc

催签购房合同通知书范本 购房合同条款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催签购房合同通知书范本, 催签购房合同通知书范本: "购房合同"签约通知函 关于"z" 座层单位签约事宜 尊敬的女士/先生: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z"的关心与厚爱! 我们在此很荣幸地通知您,关于您于年月日认购之单位,现通知阁下在年月日前到我司办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手续;若您不能于上述时段内前来办理签约手续,请您咨询有关销售人员或致电我司客户服务部(联系电话: ),另行约定您的签约时间。 前来签约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定金收据正本及支付首期款项之信用卡或现金等有关资料,亲临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销售中心(地址:z市z区z路z号);考虑到资金的安全性,亦可将首期款项电汇到我司银行帐户(须款到帐后开具发票)。 如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和我司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将视作您单方面放弃认购该房产,并按照《认购书》第5条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顺祝一切顺利! 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 注:公司帐户: 单位名称: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催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 (劳动者): 本单位决定与你订立劳动合同.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 年月日前到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订立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本单位将与你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劳动者)签收 年月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购房合同签订常见问题: 问题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免责的退定条款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则需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问题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

(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6月20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

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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